专业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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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模板16篇)
时间:2023-10-30 03:02:08     小编:BW笔侠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挖掘内心的想法,并将其转化为有意义的文字。它不仅仅是记录经验,更是一种对自我成长的自我认知和反思。要写出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首先要有明确的目标和规范的结构。写心得体会是对自己付出的一种回报,也是对自己成长轨迹的记录,更是对未来的展望和期许。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一

污染环境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作为个体,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探索防治污染环境的方法。经过我的观察和实践,我对防治污染环境有了一些心得体会。首先,我们应该注重环境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其次,政府和企业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控。最后,我们也应该尝试使用更环保的技术和手段来减少污染。

首先,环境教育是防治污染环境的关键所在。只有加强环境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例如,我们可以在学校和社区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让学生和居民了解污染环境的危害以及他们个人的责任。此外,媒体的力量也是不可忽视的,通过新闻报道和电视节目等方式,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环境问题,从而引起公众的重视和行动。

其次,政府和企业在防治污染环境方面应该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政府应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控,确保环境法规的执行和实施。同时,政府还应该制定更加严格和有效的环保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多的环保措施。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投资研发环保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只有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最后,使用更环保的技术和手段来减少污染也是非常重要的。科技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环境友好的选择。例如,我们可以采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和风能来替代传统的化石燃料,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同时,发展和普及节能技术,如LED照明和高效电器,也能有效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此外,循环利用废物和建设生态城市等措施,也可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总的来说,防治污染环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作为个体,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注重环境教育和培养环保意识。政府和企业也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控,推动科技创新和环保技术的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洁净、美丽的家园。防治污染环境,需要每个人的行动和努力!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二

如今,电池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生活用品。无论是手机、电脑还是各种家用电器,都离不开电池的支持。然而,废电池的处理却成为一个愈发严重的环境问题。废电池中含有重金属汞、铅、锌等有害物质,如果不妥善处理,就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在面对这一现实问题时,我们不仅需要意识到废电池污染环境的严重性,还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段: 废电池对环境的危害

废电池不仅对土壤和水源构成威胁,还可能导致空气污染。重金属铅的排放,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是最为严重的,会直接影响到农田的肥沃度和水质。此外,抛弃的废电池经过长时间的风化,铅离子会随着风沙进入大气中,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威胁。因此,废电池处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第三段: 废电池处理的责任与方式

面对废电池污染环境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解决。首先,在废电池使用结束后,我们应该积极地进行分类回收,将电池送到指定的回收站点。同时,政府和企业也应该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废电池处理的认识,并设立更多的回收站点方便市民回收废电池。另外,科技进步也为废电池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例如,研发高效的废电池回收设备等,都是有效的解决办法。

第四段: 个人行动对废电池处理的重要性

每个人的个体行动都对废电池处理产生影响。在购买电池时,我们可以选择那些环保型电池,避免选购含有有害物质的电池。同时,在日常使用中,我们应该延长电池的寿命,充分利用其电能,避免浪费。最重要的是,不可随意将废电池丢弃到垃圾桶中,应该专门将其分类回收,确保废电池得到妥善处理。个人行动的力量是巨大的,只有每一个人都积极参与,才能真正解决废电池污染环境的问题。

第五段: 落实废电池处理的重要性

废电池的处理不仅仅是环保问题,更是社会责任的表现。我们应当理解,对废电池的妥善处理是对我们自己和后代子孙负责的表现。只有通过积极行动,我们才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从个体到组织,从学校到家庭,每一个人都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以行动践行环保理念,倡导废电池分类回收,共同为我们的环境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以废电池污染环境为主题的连贯五段式文章,在探讨了废电池对环境的危害后,提醒我们个人和社会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来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通过个人的行动,政府的引导和科技的支持,才能够实现废电池分类回收和妥善处理,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最后,强调废电池处理不光是环保问题,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只有全社会的共同行动,我们才能够为下一代留下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三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产品在我们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随之而来的废电池也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我曾有幸参与了一次废电池回收行动,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废电池对环境的巨大危害。以下是我对此的心得体会。

首先,废电池对土地和水源的污染是不可忽视的。废电池中含有重金属和有毒化学物质,如果这些电池不经过正确的处理,就会在垃圾填埋场中被淋溶出来,污染土地和地下水。这对于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据研究显示,重金属的积累会导致免疫系统功能下降,甚至引发癌症等疾病。因此,对废电池的正确回收和处理显得极为重要。

其次,废电池的回收和处理对节约资源也有着重要意义。废电池中的金属和化学物质可以通过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废电池中的镉、锰、锌等元素可以被再次利用,避免了对大量矿石的开采,从而节约了自然资源,减少了矿产资源的浪费。另外,通过正确的处理废电池,还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因此,废电池回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此外,废电池的回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废电池回收需要各方的支持和参与,不仅仅是个体行为的问题。政府应加强对废电池回收行业的监管,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媒体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废电池回收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企业也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废电池回收行动。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解决废电池污染环境的问题。

最后,个人责任也是非常重要的。废电池的回收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行动。我们可以从小事做起,将废电池放入专门的回收容器中,而不是随意丢弃。同时,我们还可以多了解废电池的回收渠道,并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只有每个人都积极行动,才能形成持久的废电池回收良好习惯,从而保护环境,减少废电池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综上所述,废电池对环境的污染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仅严重威胁到生态系统的平衡,还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了风险。废电池的回收和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保任务,它关系到环境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加强对废电池回收的认识和重视,积极参与相关行动,为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绿色、清洁的生活环境。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四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环境污染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污染环境不仅损害了地球本身的生态平衡,也影响了人类的健康与生活。因此,我认为防治污染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在我的日常生活中,我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二段:节约资源

在我的日常生活中,我重视节约资源并减少浪费。我使用能源来源源不断地调节室温,避免能源浪费。我使用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杯子和瓶子,避免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我遵守环保原则,尽量减少水的使用,不在家浪费水资源。我重新使用废旧物品,如旧衣服和家具,避免浪费可再生资源。

第三段:减少污染

除了节约资源,我还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我把垃圾分类,并根据不同搜索途径处理。我以最环保的方式处理可回收物品,例如废旧电器和塑料瓶。我减少使用化学物品,尽可能选择天然和环保的清洁产品。我避免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和其他塑料制品,尤其是海洋垃圾已成为世界级的问题。

第四段:推广环保理念

为了让更多的人加入到环保事业中来,我还积极推广环保理念。我快乐地告诉我的朋友和家人我的环保行为,并鼓励他们采取类似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参加了环保活动,如参加地球日和清理海滩活动,向他人展示我们的环保行动,并警示环境的污染和危机。

第五段:总结

在尚未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之前,我曾经浪费了很多资源,产生了很多污染。但是,由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我已经开始尝试以积极的方式保护环境。在未来,我将继续努力保护环境,通过行动和宣传,帮助更多的人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我相信,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我们将创造一个更清洁、更健康、更美好的环境。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五

污染环境已经成为全球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之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各种污染物排放不断增加,导致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近年来,我对于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关注,通过参与环保活动和个人生活的改变,我对于污染环境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也产生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污染环境的危害

环境污染对人类和自然界都造成了巨大的危害。首先,空气污染导致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增加,造成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上升。其次,水污染会导致水源减少、水质下降,给人类的饮用水安全带来威胁。此外,土壤污染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品质,可能对人类的食品安全构成威胁。总之,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我们必须意识到污染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并且积极采取行动。

第三段:环保行动的重要性

环保行动是减少环境污染的关键所在。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减少尾气排放、降低用电量等方式来减少空气污染。其次,减少化学品使用和科学管理废水是减少水污染的重要途径。此外,我们还可以推广有机农业和科学施肥,以减少土壤污染的风险。通过这些环保行动,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为减少环境污染问题出一份力。

第四段:个人生活实践

为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我在日常生活中也做出了一些改变。首先,我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如购物袋、饮料杯等,转而使用可重复利用的环保物品。其次,我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减少个人汽车使用,以减少尾气排放。此外,我也开始注意节约能源,比如开启节能灯、减少空调使用时间等。通过这些改变,我逐渐意识到环保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而非单纯的个人选择。

第五段:环境保护的呼唤

在面对环境污染问题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听到环境保护的呼唤。我们不仅需要政府加强环境监管和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更需要每个人从自身做起,改变生活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教育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环保知识的普及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环境污染的问题。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减少环境污染,建设更美好的家园。

总结:

通过对环境污染的深入思考和亲身实践,我认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环保行动的重要性因而凸显,每个人都应该为减少污染环境出一份力。通过个人的生活实践,我理解到环保不仅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更是我们对未来的承诺。环境保护的呼唤已经到来,我们需要行动起来,加强环保意识,为创造更美好的环境而努力。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六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的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作为广大市民,我们应该积极地参与防治环境污染的过程,保护我们的共同家园。在实践中,我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环保观念的培养。环境保护不是政府单方面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利用日常生活中的机会,培养自己的环保意识。例如,随手关灯、节约用水、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等等。这样的好习惯不仅可以帮助我们降低生活成本,更可以为环境减少压力。

第二段,科学合理的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环保的必要措施之一,它可以将垃圾资源化、化废为宝,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我们需要了解垃圾分类规范,根据垃圾的种类放置在相应的垃圾桶内,做到科学合理的垃圾分类。

第三段,主动保护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我们要控制自己的欲望,不滥用或浪费自然资源,同时主动参与保护工作。例如,节能减排、多乘公共交通、拒绝乱扔垃圾等等。此外,我们还可以参加志愿者活动或爱岗敬业的工作,为环境保护出一份力。

第四段,倡导环保文化。环保文化是一种环保精神的积淀和体现,倡导环保文化有利于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同时也有助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更加符合环保社会价值观。我们可以参与一些绿色的活动,比如以环保为主题的演讲、画画比赛等等,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来提高年轻人的环保意识。

第五段,建立完善的环保法律制度。环保法律制度的建立是环境保护事业得以长远发展的基础,一套完善的环保法律制度,是对环境的重要保障。在此过程当中,我们每个公民都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建立完善的环保法律制度的过程之中。

综上所述,“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包括了个人环保观念的培养,科学合理的垃圾分类,主动保护自然资源,倡导环保文化以及建立完善的环保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每个人都要积极参与环保行动,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让我们同心协力,为我们的美好生活环境而努力奋斗。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产品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电子产品的普及也带来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废电池污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使用电池,当电池耗尽时,往往会随手丢弃。然而,我们往往忽视了电池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危害,这种行为已经给我们的地球蒙上了一层阴影。废电池污染环境的现象不容忽视,我们都应该为此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首先,废电池中含有的有毒物质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污染。废电池中的电解液和重金属物质,如铅、汞、镉等,会直接渗入土壤中,进而对植物生长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这些重金属物质在土壤中的富集,不仅会导致植物死亡,还会被食物链进一步传递,最终危及到人类的健康。另外,废电池中的有害物质亦会渗入地下水中,破坏水源地的水质,给居民的生活带来潜在的危害。

其次,废电池在处理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和废气,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废电池在焚烧过程中释放出的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硫、氯化氢等,会加剧大气中的污染程度,对空气质量产生巨大影响。此外,焚烧废电池还会产生大量的焚烧废渣,其中包含了各种有害重金属和有机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这些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不仅增加了环境的负担,还可能造成生态系统失衡,破坏生态平衡。

再者,废电池对生物多样性也产生了极大的威胁。电池中的有害物质可以在生物体内蓄积,对生命体产生致命影响。特别是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废电池若被随意丢弃或倾倒,其中的有害物质会直接威胁到海洋生物的生存。一旦海洋生物种群受到破坏,生态系统就会失去平衡,对人类的损害将是不可估量的。

最后,个体行动对废电池污染环境这一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作为一个全球社会的成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争取成为环境保护的推动者。首先,我们应该养成正确的电池使用习惯,尽量选择可充电电池或替代电池,有效减少废弃电池的数量。其次,在处理废电池时,应该将其分类并交由专业的处理机构进行处理,确保废电池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理方式。此外,我们也可以参与废电池回收的活动,将损坏或过期的电池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个体行动的力量虽然微小,但积少成多,必将为废电池污染环境的问题寻求出全社会共同的解决之道。

综上所述,废电池污染环境是一个严重并不容忽视的问题。废电池中含有的有毒物质对土壤、水源和空气造成危害,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产生威胁。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为废电池污染环境的问题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并通过个体行动来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努力,为地球的美丽和人类的未来保驾护航。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八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公益组织和个人行动起来,致力于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环境质量。污染环境公益案例是借助法律手段制裁污染企业并维护环境权益的典型案例,其背后蕴含着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的东西。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结合我所了解的一些广为人知的污染环境公益案例,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污染环境公益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以往,环境问题往往只能由政府和相关机构解决,公众在其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然而,在污染环境公益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群普通人的力量。他们积极参与整个诉讼过程,通过集体诉讼等方式行使环境权益,最终取得了诉讼胜利。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只有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才能够真正做到污染防治的目标。

其次,污染环境公益案例也展现了法律的力量和作用。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这些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公众团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制止和追究污染企业的不法行为。这种力量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权益,推动污染防治工作的快速进行。

然而,污染环境公益案例也揭示了一些问题。首先是诉讼成本高昂的问题。在这些案例中,公众团体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进行诉讼,甚至有一些公益组织因为负担不起高昂的诉讼费用而放弃了维权。其次是执行难的问题。虽然在诉讼中获得了胜利,但是往往难以确保判决得以落地。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支持,为公益组织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最后,污染环境公益案例给我们带来的最大的启示是,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只有每个人都把环境保护放在心上,才能真正做到污染预防和治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从自己的身边做起,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妥善处理废弃物等。只有每个人一起努力,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清洁、美丽的环境。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公益案例是我们学习和思考的重要素材。它们向我们展示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法律的力量和作用,同时也揭示了一些问题。最重要的是,它们唤醒了我们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保护我们宝贵的环境资源。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九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一条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十

近年来,重金属污染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给我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威胁。通过对重金属污染环境的调查和研究,我深刻地认识到了重金属污染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并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了解到重金属污染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重金属污染源广泛存在于工业、农业和日常生活中,例如工厂废水中的铬、镉和铅,化肥和农药中的汞、铜和锌,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中的铅、铝和汞等。这些重金属一旦进入环境,会通过空气、水体和土壤的传播,积累在生物体内,引发一系列环境问题,如农作物减产、水体富营养化和生物多样性下降等。此外,重金属还对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危害,例如铅中毒会导致儿童智力低下,铬中毒会引发肝癌,镉中毒会造成肾功能障碍。因此,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其次,通过了解重金属的排放和迁移规律,我认识到预防和治理重金属污染的重要性。重金属在环境中的迁移和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受到环境因素和污染源特征的影响。了解这些规律,有助于我们制定科学、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例如,鉴于重金属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和农业活动,我们应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提高产业生产的环保意识,减少排放。同时,对于已经存在的重金属污染,我们需要进行土壤修复和水体治理,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等多种手段,降低重金属污染的影响。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实现重金属污染的有效防治。

此外,我还认识到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是重要的推动力。重金属污染防治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更是每个人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重金属的使用和排放。例如,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选择环保的日常生活用品,垃圾分类投放等。此外,我们还应关注环境问题的动态,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和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度,共同推动重金属污染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通过对重金属污染环境的调查和研究,我意识到重金属污染是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危害着我们的生活和健康。在预防和治理重金属污染方面,我们需要了解重金属的排放和迁移规律,制定科学有效的措施。同时,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也是重要的推动力,每个人都应当行动起来,关注环境问题,减少重金属的使用和排放。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重金属污染环境治理的目标,让我们的环境更加美好、健康。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论文摘要我国是世界上固体废物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撇开我国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的技术较为落后等因素,仅仅分析我国固体废弃物相关立法。本文立足我国国情,讨论我国固体废弃物相关立法的缺陷以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对相关的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固体废物资源化法律构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意识逐渐增强,我国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然而,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严重,相关立法不完善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现就以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现状,浅析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法律。

一、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一)固废的含义和固废的性质

生态和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和载体。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生态和环境的世界性危机日益凸显,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的焦点。我国的环境问题也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令人们开始重视起来。其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成几何式的增长。

研究我国固体废弃物的立法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固体废弃物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的规定,所谓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可见,废弃物的概念是具有相对性的,它只是丧失了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是被抛弃的,并不是完全不存在任何价值。自然条件、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是固体废弃物产生的重要因素。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有机物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利用的价值大的特点,这和我国的国情分不开。所以,被人们抛弃的固体废弃物,某些使用价值依然存在,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废物”。固体废弃物只是放错地方的资源。

(二)我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现状

对于这些放错位置的“资源”,我国是如何处理和处置的呢?长期以来,我国固体废物的处置主要是填埋,其次是高温堆肥,最后对少量的固体废物予以焚烧。但是我国固废处理处置水平的落后,导致了相当严重的环境危害,污染事故频发,污染日趋严重。首先,就填埋而言,由于技术落实,压实不到位,很多填埋场未达使用年限就关闭,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这使得土地本就紧张的部分地区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场地。并且,还可能发生隔离不到位,滤液渗透造成对周围地下水和土壤的严重污染。其次,堆肥的危害也很严重。

简单的堆放,未经处理或未经严格处理,大量的土地被侵占,并且废物中的化学杂质污染了土壤环境甚至破坏了土壤性质。堆肥产生的“污水”也会污染水体、污染大气。而在目前对这些污染水或者气体尚无有效的方式处理。最后,就是现在较少应用的焚烧了。焚烧主要危害对象是大气,污染气体无法控制,而且焚烧产生的渣滓也无法控制。现在,国际上已经基本禁止了焚烧。

目前,我国因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已经引发人们忧虑。除了技术问题的原因,根本原因还在于关于固体废弃物立法理念的落后。还停留在污染防治的阶段,虽有提起回收再利用,但是没有真正重视“资源化”。这种陈旧的理念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为避免浪费更多的“资源”,更有效的回收和再利用固体废弃物,我们有必要从新审视我国固体废物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分析

对资源化还不够重视,所以,我国现阶段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式。改变现有形式成为当务之急,而最有效的保障和依据就是对立法理念进行革新,对现有立法进行优化。

我国固体废物的立法对回收利用还未给予充分的重视,指导思想仍以污染防治为主。尽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经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梨园废弃物资源,最大限度的减少固废的产生量,但这些法律规范内容分散,尚未系统性。

首先,固体废物法律规范的效力较低,我国目前关于固体废物防治的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一部综合性法律,其它法律规定虽有涉及,但由于只是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法律效力并不高。其次,虽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等过程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和其它关于工业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专门规定,但是仍然缺少相应的子法的支持。就固体废物的再利用而言,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关于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立法应该是一个综合地、完整的立法体系。因为,根据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回收的方法,要求也是不同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而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项立法,仅仅有一些简单笼统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最后,固体废物立法还是处于较“软”的阶段,缺乏强制性的措施。通观我国固体废物的立法,指导性的法律规定较多,强制性的措施较少。众说周知,对于违反者的惩处必须有法律的规定。从法理来说,法律后果在法律中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不能有效的制裁违法行为,那么法律就不能称其为“法律”,不能发挥其应当具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以废物回收的法律责任为例,在《固废法》中相关额法律责任主要有第74条第3款、4款,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违反法律行为难以追究,这样就使得法律规定缺乏保障和力度。我国的固体废物法主要是以法律责任追究形式的行政处罚,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轻,震慑力较低,这是我国固废法的一大软肋,也是我们必须加强、完善的一大方面。

三、国外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工业发达的国家在20-30年前就已经相当的重视固体废物的治理,并且都由单纯的处理向综合利用方向转变。德国对单种物质的回收率设置了目标,美国、奥地利、希腊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废物回收计划。

而是让废物成为再生资源,废物再利用,实现物质“从摇篮一一到坟墓一一再到摇篮”的闭合经济的循环。《循环经济法》是目前最完整体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符合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废物管理法。借鉴德国循环经济的理念,世界也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并积极出台了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律。我国的立法也积极学习德国、日本、美国和瑞典等比较完备的国家的经验,帮助和改善我国固体废物相关立法。

尽管有人称德国的循环经济为“垃圾经济”,但德国确实从垃圾经济收益颇丰,因为这种理念尽管源于垃圾处理,但以后逐步渗入到生产和消费领域。

德国完善的垃圾分类系统成为各国的典范,而垃圾分类恰恰是我国最薄弱的地方。在此,就以德国垃圾分类为例,汲取经验。德国居民门前垃圾桶上都贴有简明易懂垃圾分类图案,并且黄蓝黑绿四只色彩鲜明的垃圾桶各有分工。这些措施受到居民的普遍认可,人们的环保意识也相应提高。德国还设立了中介监督组织,负责监督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处理垃圾的情况。垃圾分类离不开公众的支持。有效的宣传和教育可以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德国,地方主管机构为方便居民,在每年年初,制定“垃圾清运时间表”和“垃圾分类说明”挨家挨户地投到各家的信箱。这些方法使得可再生的固体废弃物回收率大大提高,降低了废弃物的处理量。

四、我国固体废物法律体系的立法构想

我国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固体废弃立法。努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吸取西方资源节约、废物减量化、废物循环利用和进行环境友好型处理处置的先进理念,建立完善我国的固体废弃物立法。

(一)固体废物立法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所谓的可持续发展,其基本内涵为:依靠科技进步,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废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强化管理,实行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资源与环境得到合理持续利用和保护的条件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给联合国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并迅速得到人们的认可。全球的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废物进入环境后进行分解处理需要时间,自然资源的补给和再生也是需要时间的,如果两个方面超过了极限,必然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要想恢复十分困难,甚至不可你装。因此,在固体废物立法中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废物的最终处理不能超过环境的承载限度,在使用自然资源时,废弃量将到最少;生产中利用效率达到最高,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二)建立完整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法律体系

处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为了使其更加的有效,规范,我们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缺乏相应的子法支撑,不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固体废物的分类尚不明细,各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尚不规范,所以,很有必要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几项专门立法。例如:制定一部专门的《包装废物管理法》规范包装废弃物问题。这类法律西方国家早已制定,如德国为了规范废旧塑料包装的生产、销售、回收使用和处置专门制定了《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日本专门制定了《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值得我们借鉴。再例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法》,对危险固体废物的危险性、污染环境的长期性、污染后果的严重性,予以重视。再有可以效仿德国或者日本细化垃圾分类,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学习分别回收的做法等等。我们需要做的还很多。

(三)我国政府、企业、公众在固体废弃物法律中的责任

就固体废弃物的相关立法来看,政府应该起到引导监督的职责。首先,政府需要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就是立法的义务,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法律,保护我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其次,加大法律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各种激励措施,积极为企业、事业、商业单位及社区的环保教育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最后,加强监管力度,明确各级的政府的职责,加强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审批力度,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限制或制裁。

如果说政府立法是完整和改善固体废弃物相关立法的制度条件,那么,强调企业责任制,在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源头进行治理,将对促进固体废弃物的有效处理处置和再利用起到积极作用。可以借鉴国外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要对其生产产品的环境污染和循环利用负有责任,因为生产者比消费者更加熟悉自己的产品,也更有能力和方法进行处理,因此要承担更多的环保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我国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固体废物回收制度。

最后,公众的责任。公众参与是关系到固体废弃物立法能否顺利实施的群众基础。按照传统的法律,消费者可以置身环保工作事外,无需承担很多责任。但是在固体废弃物的相关立法中,生活垃圾是固体废弃物的一大组成部分,因此,消费者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依靠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和严格遵守实现城市垃圾的分类收集,真正意义上实现生活垃圾的以点为单位的分类,回收。所以,必须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强化他们在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方面的责任,要求他们对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加高效的实现固体废弃物的变“废”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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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十三

污染环境是当代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为了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许多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在参与一次污染环境公益案例后,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我们每个人对于环境保护的责任。这次经历让我明白,保护环境不仅是公益组织的事,更是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的事。以下是我从这次公益活动中所得到的五个方面的心得体会。

首先,环境污染对人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危害。参与这一公益活动时,我们前往一个化工厂旁边的河流调查,发现河水已经被废水污染得十分严重,深入河底的废弃物堆积如山。我们还测试了河水的PH值,发现其远远高于正常水体的范畴,这意味着河水中存在着严重的污染物质。当我们了解到这些污染物质会对水生物和人类的健康产生严重影响时,我内心深感震撼。这一次亲眼目睹污染所带来的危害,让我对环境保护的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在保护环境方面,每个个人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次公益活动中,我们向化工厂负责人提交了一封公开信,详细解释了河水污染的严重性以及我们的诉求,希望他们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废水处理工艺。然而,让我惊喜的是,许多普通社区居民也加入到了我们的行动中。他们自发地组织起来,共同撰写了请愿信,并成功联系到了当地政府。这次活动让我深深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能力和责任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只要我们肩负起责任,汇聚起每个人的力量,我们就能够共同守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第三,公益组织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对于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在这次公益活动中,我们的团队共有50多人,来自于不同的学校、职业和背景。然而,在组织和分工方面,我们表现得非常井然有序。公益组织发挥着组织者和协调者的作用,为每个成员分配任务、统筹全局,并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公益组织的组织和协调,这次公益活动无法取得如此好的效果。

第四,媒体的力量对于环境保护宣传不可忽视。这次公益活动受到了大量媒体关注,新闻报道铺天盖地。这不仅帮助我们宣传我们的目标和诉求,也揭露了大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支持。在这个过程中,我认识到传媒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媒体可以传递环境保护的信息,唤起公众的意识和共识,帮助我们在保护环境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最后,这次公益活动让我深刻体会到环境保护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事业。尽管我们在这次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胜利,但一个化工厂的改善并不能解决环境保护的根本问题。我们需要更多的公益组织、更多的个人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才能真正实现地球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每个人都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我们才能够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总之,参与一次污染环境公益活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它让我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一项重要的事业,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从这次活动中,我明白了环境污染的危害、个人参与的重要性、公益组织的作用、媒体的力量以及环境保护的长期性。希望在未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共同守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十四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重金属污染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重金属污染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也对人类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威胁。通过研究、观察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性,并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重金属污染对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重金属是一类具有高密度和高相对原子质量的金属元素,如铅、汞、镉等。它们在环境中长期积累,容易进入食物链,并通过食物链不断蓄积,最终对生态系统造成重大影响。比如,铅污染对土壤、水源和空气质量造成危害,不仅危害了植物和动物的生长,也对人类健康产生了严重威胁。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采取措施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重金属污染对人类健康有重大影响。重金属在人体内长期积累,会导致多种疾病,如铅中毒、汞中毒等。这些重金属通过饮食、呼吸等方式进入人体内,损害血液、内脏器官、神经系统等。长期接触重金属,不仅容易导致智力下降、免疫力下降等身体机能的减退,还可能引发癌症等严重疾病。因此,我们要更加重视食品和环境中的重金属污染,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再次,在重金属污染治理方面,法律法规和科技创新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法规是保护环境、预防重金属污染的重要手段。比如,我国有关重金属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对重金属污染的排放标准,对违规排放者进行了严格的处罚。科技创新则是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各种技术手段的研发和推广,如生物修复、物理吸附、化学还原等,可以有效减少重金属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律和科技的作用,切实提升重金属污染的治理能力。

最后,从个人出发,我们也可以做出贡献来减少重金属污染。我们可以从饮食和生活习惯入手,减少对重金属的暴露。比如,选择天然食材,避免食用含重金属过多的食物;避免过度使用重金属制品,如铅笔、化妆品等;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重金属废物的产生和排放。此外,还可以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等。每个人的力量虽小,但是众人拾柴火焰高,只要我们每个人付出一份力量,就能共同为环境减少重金属污染尽一份责任。

总之,重金属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科技创新的推动,我们可以更有效地治理重金属污染。同时,每个人都有责任减少重金属暴露,从我们自身做起,共同保护好地球的环境。只有积极行动起来,才能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污染环境防治法心得体会篇十六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ww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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