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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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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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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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二

首先,经营药品需要关注消费者安全。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安全问题是最为重要的。只有确保药品的质量、效果和安全性才能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因此,在药品经营中,必须经常关注药品市场动态,了解药品质量、效果和安全性的新变化,及时采取措施调整营销策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同时,也应该加强药品质量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药品是安全的。

其次,药品经营需要有合理的定价策略。经营药品需要考虑到市场需求和成本,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不断优化营销模式。在定价策略制定过程中,应根据分析药品市场的特点和趋势,结合消费者的需要而确定药品的利润率和定价水平。同时,定价策略应该具有灵活性,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和竞争环境的变化,以便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第三,药品经营需要特别注意市场营销。药品经营是一个需要不断接触客户的行业,因此,营销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市场营销策略应该以客户为中心,把握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的营销方案,促进销售。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树立品牌形象,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让消费者更加信任和满意。

第四,药品经营需要合理的管理模式。药品经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合理的管理模式来保障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业务系统、操作流程、数据管理和员工管理制度,以确保经营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此外,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企业文化和管理机制,提高员工的素质和综合能力,从而更好地完成经营任务和顺利实现经营目标。

最后,药品经营需要注重创新。药品经营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行业,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开发新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因此,药品企业应该注重研发创新,在药品研发方面持续投入,开展新药研究,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应该注重用技术和方法提升产能和效益,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总之,药品经营是一项需要长期培养和发展的业务,需要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掌握市场信号,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消费者提供价值和安全的产品和服务。

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七条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

第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

第九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第十条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二)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

第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第十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

(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条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医学、药学、社会学、伦理学和禁毒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请首次上市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社会危害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不得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定点生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或者不能保证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重大突发事件结束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前款规定的企业停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第二十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第三章经营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二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二)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或者经批准可以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十八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三十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使用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四条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储存

第四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全国性批发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四十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四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六章运输

第五十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第五十一条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第五十三条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的相关信息。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部门应当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根据布局的要求,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初步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并予公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异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

第五十九条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还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3个月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地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情况。

第六十条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六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通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名单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中的审批、撤销等事项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报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六十四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第六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六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第六十九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第七十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第七十六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第七十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四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不仅直接关乎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更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药品经营管理学作为一门涉及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学科,直接关系到药品的安全和质量,也是保障人民健康的必要手段。在参与药品经营管理学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这门学科的重要性和管理的必需性,也收获了很多感悟和经验。

一、重视药品的安全与质量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不仅关乎个人、家庭的健康和生命,更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因此药品的安全和质量是最基本的保障。药品管理人员应该重视药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积极参与到药品的管控和监测中去。在药品经营管理学学习的过程中,我通过了解药品质量评价体系、破坏药品质量的原因等,进一步认识到了药品质量的重要性,并且提升了自身管理药品的能力。

二、加强药品的发展和管理

药品是随着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而进步的,但也会随着市场的不规范经营而流入一些低价、劣质、假冒伪劣的药品市场。药品管理人员应该注重药品的发展和管理问题,加强对药品从源头到终端的管理。在药品经营管理学的学习中,我了解到了药品的分类和管理、流通环节中的安全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也更加清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作用。

三、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药品市场是一个社会和谐和公平的重要基础,需要药品管理人员共同维护。在药品经营管理学的学习过程中,我明白了文化、教育和法制的重要性,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等手段,共同保障药品市场的秩序和规范。

四、加强药品质量安全教育工作

药品管理人员应该时刻注意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并及时开展宣传教育,提高药品使用者的药品安全意识。在药品经营管理学的学习中,我感受到了宣传教育的重要性,通过了解各种药品的特点、药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等方面,增强了我对于药品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五、注重药品的责任与使命

作为药品管理人员,我们肩负着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健康的使命和责任,需要时刻关注药品的安全、质量和市场秩序,做好药品的各个管理环节。在药品经营管理学的学习中,我也体会到了责任与使命的重要性,应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把自己的职业角色坚定地发挥出来。

总之,药品经营管理学是一个重要的学科,它关乎人们的健康和生命,也关乎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在学习中,我更加认识到药品的重要性,提升了自己的管理能力,更加注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并认识到自己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五

乐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乐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乐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认真部署药品安全监督工作,现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如下:

1.积极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对药品仿冒药品名称和包装的情况、非药品产品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的情况以及非药品产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32家,出动执法人员96人次,对一些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保健用品、普通食品,采取了强制措施,并要求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2.大力整治违法违规药品广告。加强对电视、广播的药品广告监控,对监测到的未经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药品广告及随意扩大疗效、虚假宣传的药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并抄报上级药监部门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对个别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违法广告药品存在的违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一步净化了我市药品市场秩序。

3.认真开展节假日期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春节、五一、端午、高、中考等节假日期间的特点,采取集中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重点区域集中风景区、城区、城乡结合部,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深入开展节假日期间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节假日期间共出动执法车辆38车次,执法人员104人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30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份。

技术支撑作用,针对抽检不合格的药械,深挖案源,严格查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对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卫生所的基本药物的购进、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共检查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卫生所30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5份。加强了基本药物质量监督检查抽验,对辖区经营单位的基本药物和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抽验60批次、医疗器械13批次监督抽验任务全部完成。

5.针对部门高风险医疗器械开展了专项检查,经检查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无一家使用部分高风险医疗器械。6、认真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共检查药品批发企业1家,药品零售企业58家,检查覆盖率100%。大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均能按要求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进行管理,个别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购销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已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了跟踪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行为,有效遏制流入非法渠道,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

经统计,半年以来,我局共检查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75家,药品经营企业50家,医疗器械经营单位8家,共出动执法人员743人次,依法查处案件38起,其中一般程序5起,简单程序33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六

近年来,随着医疗水平和人们健康意识不断提升,药品经营管理已经成为医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性和合规性都需要得到管理,而药品的经营管理也是医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本次药品经营管理学的学习中,不仅加深了对药品的认知和了解,也深入了解了药品经营管理的流程和各种规章制度,同时也更加坚定了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本文将针对这些方面,分享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药品

想要做好药品经营管理工作,首先需要了解各类药品的基本知识和认知。不同类型的药品在药理作用、生产流程和管理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且由于药品质量安全的关系,药品的历史、来源和质量问题需要仔细了解。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加深了对各类药品类别、特征、功效和使用注意事项的认知和了解,这不仅有利于指导药品经营的市场策略,也能够为医患提供合适的优质药品,提高医院服务的质量。

第二段:了解药品经营管理的流程

药品的经营管理包括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存在着繁复的规章制度,而且政策法规的更新速度也很快,所以药品经营管理的流程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更新。在学习中,我们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深入了解了药品生产许可、GMP认证、药品注册备案、药品检验等环节,让我明确了各项管理流程之间的重要联系和关联工作的要点。同时,还学习了合同法、药品采购管理等专业知识,帮助我了解了整套经营管理体系,加深了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认知和思考。

第三段:意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强调合规意识的培养和重要性。药品经营管理涵盖了众多领域,每个环节都涉及到政策法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规性,如避免质量问题和合规风险,防止不良反应。因此,合规管理是企业经营中最基本的职责,不仅关系到企业本身的声誉和利益,也直接影响到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建立合规意识,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的了解,能够有效避免风险。

第四段:提高个人能力

药品经营管理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需要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多次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和练习,使我更加熟练掌握药品管理的技能和知识点。同时,不仅加深了与同学的交流和协作,培养了我的团队精神,也提升了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逻辑能力,促进了个人职业发展的融入。

第五段:展望

药品经营管理是一个充满挑战又充满成就的职业,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不断升级和各项政策法规的更新,药品经营管理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和复杂。作为药品经营管理者,需要不断更新行业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也需要紧跟时代的发展,紧抓科技创新的机遇,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药品经营管理工作将会成为一个更加广阔和有价值的领域。(1200字)

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七

药监局近期发布的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设置了3年过渡期,到20规定期限后,对仍不能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企业,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新版gsp对于药品经营流通企业的信息化管理、冷链管理和人员要求等软硬件方面都增加了许多新规定,原有规定也做了许多调整。

在药品信息化管理方面,新版gsp提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加入了药品电子监管,以及对信息化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要求相关企业应建立包括局域网、信息平台、数据组成的计算机系统以满足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并对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都进行了着重规定,以使监管流程更加完善和便于实现事后追溯。企业针对药品在流通环节中实施电子监管体系的建立,以及相对应的网络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对于目前的医药流通企业,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不是太难的问题。从新版gsp关于药品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其核心内容我们可以理解为,药品在流通体系中全程进行以电子监管码为平台的相关信息体系的建设。

以下为我们目前实施的电子监管码样式:

药品电子监管码管理系统是针对药品在生产及流通过程中的状态监管,实现监管部门及生产企业产品追溯和管理,维护药品生产商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靠覆盖全国的国家药监网平台完成产品状态查询、追溯和管理。目前已经实施电子监管码的药品主要是203月31日前加入的部分药品,包括药品品、、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以及307种基本药物。目前能够做到的是每件产品唯一识别码,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实现是以依靠药监码赋码系统。药品电子监管是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编码技术对药品全过程实施电子监控的方法,由此产生药品惟一“电子身份证”电子监管码,附在产品包装上。在推行药监码时,电子监管码属于一品一码,每个药盒上的码都是独一无二的,可以起到监控、追溯、查询作用。

2、电子监管码编码质量不一、位置不统一,有贴码的、有喷码的,大中小全有。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缺失。

3、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后台数据系统处理系统要求较高,目前系统数据难以支撑监管和查询的目的。出现系统反应慢、数据无法及时上传、监管码包装质量和包装赋码参差不齐,药品基本信息更新缓慢等问题。使该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系统数据成为摆设无法正常提供服务。例如,很多药品生产企业,非常想借助该套系统针对企业自身的药品流通情况进行跟踪、查询,防止各区域市场之间的相互冲窜货现象发生,该系统实际运行都很难支撑,很多企业不得不继续沿用批号加小号的原始方法进行解决。系统数据的不支撑使企业无形中又增加了没用的成本。

4、电子监管码目前只在药企和批发零售药店等生产、流通环节使用,而掌握药品销售量近80%的医院,未被纳入国家药监局的电子监管系统,使药品监管数据严重不全。

5、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保证药品的安全性,而目前的监管码真的可以保证吗?电子监管码目前使用的是一维码,消费者参与度不强,即使参与该电子监管码也只能提供药品的流通信息,如果假药装入真的药品盒子内,该电子监管码能够查出是假药吗?假药伪造与真药相同的电子监管码(纯物理防伪的同一批防伪产品具有一模一样的防伪特征,易仿制),消费者的查询会误导消费者该药的真假,就如同用真的茅台酒品装假酒,你如何识别?同时药品的安全性往往是使用后的效果,目前电子监管码对药品安全不起作用!

6、采用电子监管码等手段的监管措施,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全过程可追溯,尤其是让消费者能够积极的参与进来,做到全民监管,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和手机终端信息平台直接查到更加详细的信息,针对产品必须是科研、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全程监管,缺了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称为完整执行药品监管办法。目前依托以上这些技术手段,还解决不了我们针对药品监管的需要。

7、建议使用多码合一的电子监管码。例如,采用的是先进的二维码标签,采用明暗双码技术,每一件药品都有一个唯一的明码及与之对应的唯一暗码,暗码必须在紫外线的特定波段下方可显现。每一个明暗码均有与之对应的数字编码,方便消费者手工输入。各级扫描终端同时扫描双码,在产品流通环节中直接识别真伪。增加了消费刮码,消费者刮开涂层,读取四位数字码,通过多种方式发送此数字码到中心数据库,在查询本药品的同时,即可注销此药品的身份编号。利用移动互联等先进的internet接入技术,从而使全国联成一个整网,流通环节数据得以及时上传至统一集中的数据库中。相关管理部门直接通过登录管理网站即可实现对药品生产商及各级经销商的全面统一管理,实时掌握网内所有药品的信息。例如,如下图:

药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药品安全的工作意识和力度,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把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己任,坚持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维护药品行业形象,推进药品行业健康发展。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zacharyyang676@

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八

近日,卫生部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sp),该规范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规范》对药品购销渠道、仓储温湿度控制、票据管理、冷链管理和药品运输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市场准入大幅提升

“当前我国批发、零售医药企业中存在的批发商数量多、企业规模小、产业布局散乱、盈利水平低下等问题,《规范》的出台提高了医药流通行业中企业的准入门槛,尤其在增强流通环节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上做了重点规划,在改善医药流通行业经营状态的同时,一些质量差的企业也必将遭遇淘汰的命运。”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郭凡礼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及时出台具体实施步骤,严格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gsp,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公开表示,实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业界称为药品工业gmp,目的是通过认证促发国内制药行业新一轮洗牌。经过优胜劣汰后,同类药品过度生产、企业创新能力低下、行业恶性竞争的局面或将改善。另外,国内医药工业的集中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此次修订的新版gsp则是针对药品流通领域的。

西安力邦医药企划部经理兼汉丰药业市场总监孙辉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药品批发企业已达1.3万家,零售药企42万家,产业布局散乱,票据管理混乱,流通环节过多,造成药价虚高。其中,我国百强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覆盖了全国份额的80%,还有1.2万家企业承担20%的销售额,大部分企业没干这活,效率和盈利都很低。”

谈到新规对药品流通领域的影响,孙辉表示,影响首先体现在软硬件标准的升级上。软件方面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质管部门、配备质管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文件提出详细要求,并提高了相关岗位人员的资质。硬件方面则要求企业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并对仓储环境、冷链管理及药品运输等方面都提出明确规定。

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九

摘要:通过加强药品的采购、领用、库存的管理及药品核算管理,对保证医院药品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消耗、减少浪费,提高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作为医疗重要组成部分的药学工作,应该顺应医疗制度改革,实现功能转变,通过药品和药学技术手段向患者提供更加满意的药学服务。

关键词:医院药品;规范化管理;经济效益;保障

药品是医院为开展正常医疗业务工作,用于诊断、治疗疾病的特殊商品,具有品种多、数量大、价格零散、经常变动、领用频繁,在医院库存中占有较大比例,是医疗业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和重要手段,是医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医院药品管理严格控制药品消耗,对提高医院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

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

规章制度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

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

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十一

a负责经营的副经理

b负责质量的副经理

c总工程师

d经理

e经理指派的负责人

2质量管理机构的质量验收组应设在

a仓储部门

b销售部

c供应部

d中心化验室

e质量检验科

3药品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

a专业技术人员

b执业药师

c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d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质量问题的人员

e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并有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质量问题

4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a负责处理药品质量查询

b负责领导质量验收组的业务工作

c协助经理管理本企业经营商品的质量管理、验收和监测工作

d执行质量否决权制度

e制定和督促执行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5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废药品处理监督工作的是

a药品质量验收组

b药品质量管理组

c药品检验室

d药品物理检测室

e药品化验室

6药品质量管理组指导按药品性能进行合理储存和运输的对象是

a养护、保管、运输人员

b运输、化验、宣传人员

c采购、保管、销售人员

d广告、养护、保管人员

e验收、保管、运输人员

7药品质量验收组对企业购入的药品进行

a逐件验收

b逐批验收

c逐个验收

d逐打验收

e抽检验收

8药品质量验收组在验收药品外包装的项目达

a5项

b8项

c11项

d13项

e15项

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十二

论文摘要:药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它的好坏关乎人的生命健康。

而很多药品销售人员却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在销售过程中出现利用不正当的竞争、虚假广告、虚假定价、强制推销等不良行为。

从而使得药品市场混乱,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医药销售人员只有不断注意自己的行为因素,不断提高营销的道德水准,才能取得企业和社会的长期效益。

由于我国药品经济市场由这几年刚刚起步发展,很多法律法规还没有相当完善,因此有些医药企业的营销道德观念还很淡薄,更有些医药企业的行为还严重违背法律与道德,所以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药品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应注意的行为因素。

一、药品营销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以不道德的方式获得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商业机密等

很多医药企业为了让自己的新药更好的上市,或在市场上更好的营销而在对手企业安插“侦查员”,使用“商业间谍”非法手段获得技术设计,甚至有的还采用商标的抢注等违法行为,这不仅使得他人的利益得不到合法的保障,更加混乱和阻碍了药品市场的经济发展。

2?、恶性竞争

企业都离不开同业竞争。

如果站在整个市场的高度,这种同业竞争对企业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它能使不少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中迅速完善自己,提升竞争实力。

但经过市场的大浪淘沙后幸存下来的毕竟是少数。

因此很多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常常通过诋毁,攻击对手的产品来恶意贬低、损害竞争对手的形象,然而殊不知这样同时也在客户面前降低了自己的档次。

甚至有的客户会因此而产生厌恶的心理,这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

而有的企业经常采用低价竞争手段,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这样就会使得价值规律在市场机制中的作用被扭曲,甚至被扼杀。

所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被禁止的,更是药品营销过程中应注意的行为。

恶性同业竞争俨然已经从无序的市场竞争跨过了道德底线而开始向法律挑战,使得同行者成为敌对冤家。

这样竞争的必然结果是行业中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大获全胜,而众多企业则在恶性拼杀中几败俱伤。

3?、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

企业营销中经常采用请客、送礼、回扣、贿赂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法。

这些也通常是营销人员也医生建立感情的惯用手段,这种甚至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现象。

为了促销厂家的“回扣药”,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生开出的“大处方”还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据本市一位多年从事药品不良反应的专业人士透露,近年来本市出现的抗菌药物和中药制剂的不良反应居高不下。

其中一些抗菌药物出现的频次比较集中,实际上就是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生给病人开出了过量的药品,甚至没有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出科学的治疗方案。

以药养医的体制为药品行业不正当竞争提供了生存空间,结果使得患者看病贵。

过去药品经常出现“一药多名”现象,就是一些企业规避国家政策性降价、抬高产品价格,为医院、医生留出处方“回扣”的空间。

国家发改委多次降价,却没有阻止药价虚高,还陷入了“降价——部分药品消失——改头换面提价——招标进医院——再降价”的怪圈。

“以药养医”的行为加重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更抑制了医疗服务需求。

二、药品营销过程中应注意欺骗医生与患者的行为

1?、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的欺骗行为

在药品营销过程中,医药代表是企业与医生的桥梁,企业的很多新药及学术问题都是通过医药代表介绍给医生而使用于患者身上的,很多时候,销售人员为了达到更大的利益的销售目的。

过度夸大药品的疗效,甚至欺骗医生和患者,它所没有的治疗效果,及隐瞒药品的不良反应。

这种行为使得医生开处方是的错误用药,严重的加剧了患者的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更甚至可能危害到患者的生命安全。

因此营销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将正确的信息传达与医生。

2、?虚假的定价

使用掠夺性的价格、欺骗性价格等是目前我国医药市场省较为严重的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价格行为。

如成本在2-3元左右的环丙煞星注射液,定价却高达12元左右。

有的还以虚假的折扣价名义来诱骗消费者购买。

虽然国家一再下调零售药品价格,但老百姓感觉看病一直都没便宜。

一位女医药代表自曝内幕:药品价格除了成本外,还包括了进入医院所谓的“咨询费”、“开发费”,以及医生的提成等等,因为这中间的层层加价,药品价格才一直居高不下药品销售人员因了解药品的特殊商品性,而在价格上大大作文章是不道德的。

为此,现在推出了今年年底前,北京市所有的地方医疗机构药品将全部统一招标,届时患者用药实现“同城同价”(不含军队武警系统医院)。

以此来预防虚假定价行为。

3?、虚假广告

本来药品通过广告可以使消费者更好的了解产品的信息,方便了患者的选择和比较,还可以扩大销售、促进生产、树立形象,有利于竞争等作用。

然而虚假的广告,如通过夸大产品的功效,诱使消费者购买,在广告中故意闪烁其词利用易引起歧义,误解的广告诱惑或者隐瞒某些不利的影响、副作用等。

误导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如美国曾出现一则关于一种减肥药的广告,承诺吃了这种减肥药可在任何时候,吃任何食物的同时还能减肥,事实上这种减肥药主要成分是涤虫,涤虫在肠子生长,因此吃药的人自然在一定时间里真的骨瘦如柴了。

是的,药品确实有这种效果,但他却隐瞒它的杀伤性,这样不仅会使得消费者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甚至产生更大的不良后果。

又如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银屑胶囊”,产品功能主治为“祛风解毒。

用于银屑病”。

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广告宣称“痊愈患者复发不足1.6%;3年以下患者,1个疗程即可康复;左右患者3~4个疗程达到痊愈;以上的特重患者在6个疗程治疗中,确保痊愈不复发”等。

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是一种对消费者及其不负责的行为。

三、药品营销过程中应注意强制的推销行为

医药人员在推销药品的过程中,推销人员由于都被训练得具有整套的销售谈话技巧,往往通过诱惑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那些他们既不需要也不想要的产品。

甚至是某些销售人员通过操纵或强制手段向顾客推销其伪劣产品,或滞销积压的产品,强买、强卖、欺负弱小,严重扰乱了市场的发展。

四、结果

以上的这些行为因素是不正当的,更是不合法的,我国已经不断完善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药品营销过程的种种行为准则。

然而医药人员自己也应该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认真注意自己的行为因素,不断提高销售到的水准,认清自己的社会责任感,这要才能不断提高自身及产品的信誉,从而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在消费者心中树立品牌。

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十三

药品经营是一项重要的行业,也是一个需要经验和技能的领域。在我多年的从业经历中,我逐渐认识到,药品经营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例如采购、库存控制、客户服务和合规要求等。下面我将通过五段式文章,分享我在药品经营领域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市场需求

了解市场需求是成功经营药品业务的第一步。对于药品经营商来说,必须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和趋势。了解市场需求包括不断关注产品的新信息和新进展。你需要通过定期浏览行业资讯、与供应商沟通、参加相关行业会议,以了解市场上最新和最好的药品、工具和技术的收购方式。同时,要了解各种产品的特定市场需求,例如需求频率和类型、价格敏感度和客户个性化需求等。掌握市场信息对于选择和购买药品的时间、数量和质量至关重要。

第二段:管理库存

管理库存是经营成功的关键。药品的库存管理,它需要经营者在不影响服务和降低成本的前提下,控制和平衡商品库存。药品的库存管理分两个方面:一是管理库存量,保持合理水平和良好质量,避免因库存过高造成的浪费和库存缺少造成的顾客流失;二是管理库存的时效性,避免库存过期、损坏或变质,从而避免药品流失的风险。良好的库存管理应确保申请适当的库房和储存设备、使用专业标识和检测过期药品的技术,并优化库存运输,确保货品的再次包装、整个过程和目标的监测与检测。

第三段:注意合规要求

合规是药品经营商必须遵守的法规和法规要求。药品经营商需要遵守的法规包括关于药品销售和储存的法规、保持良好质量的通用规定以及特定文化和制度的重要规定等。合规性要求的遵守是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药品市场取得成功的基础。药品经营商应关注各项规则的细节并遵守。这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并对客户提供最优质和规范的服务。

第四段:注重渠道发展

为了确保业务成功和可持续发展,药品经营商需要开展协调性、反应迅速的渠道发展策略。此类策略可以涉及建立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有效管理业务流程,培训员工遵循最新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并与可能提供有益业务机会的有价值合作伙伴协作,以扩展业务。建立关系和重新分配资源的渠道发展策略可以帮助药品经营商增加业务量和收益,并确保对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五段:关注客户体验

对于药品经营商来说,用户服务体验是最重要的。良好的客户体验可以确保客户对药品的信任,提高业务量和客户忠诚度。良好的客户体验应包括沟通、服务、支持和反馈。为了确保最佳客户体验,药品经营商应建立有效的沟通线路,确保客户问题得到迅速回应,为客户提供方便和满意的服务,并收集反馈以不断改进各项服务标准。

总之,药品经营需要一系列高效和灵活的管理技能。合理化的库存管理和遵守合规性要求,注重渠道发展与关注客户体验,坚持以上五个方面,成为成功的药品经营商,才能从中获益惠及。

药品经营与管理心得篇十四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览我的自荐信。在完成学业,即将跨出象牙塔走出康乐园踏入社会之际,我需要谋求一份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现在有机会把我介绍给贵单位,我感到非常荣幸。

我叫xx-x,是xx中医药大学xx学院药品营销专业的一名学生。我自信、乐观、吃苦耐劳,敢于迎接一切挑战,我虽然只是一名普通的中专生,但是,年轻是我的本钱,拼搏是我的天性,努力是我的责任,我坚信,成功定会成为必然。

在校期间,我努力学习,在专业课方面接受全方位基础教育,我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了市场营销、gsp认证技术,临床医学等技术,并且还积极参加班级的各种活动,此期间的交际、组织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和同学之间也建立了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为了更好的锻炼和充实自己,在寒假和周末我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做过销售工作,在此期间让自己体会到了作为一个销售人员,应该主动热情的宣传自己的产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采用不同的方式;极力宣传自己产品的优点,以吸引顾客的眼球。使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推销能力有了实质性的提高。

千里马因伯乐而驰骋,我需要您的赏识和认可,如果您能给我一个机会,我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以全新的面貌迎接辉煌的明天。您的一刻斟酌,我的一生选择。真诚期待成为您的一员,最后非常感谢您能给我这次机会,并衷心祝愿贵公司蓬勃发展,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尊敬的贵单位主管领导:

您好!

首先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这份自荐信,为一位满腔热情的中专学生开启一扇希望之门。

我叫xx,是xx医药职业学校的药品营销专业的一名应届实习生。如今怀着一颗赤诚之心和少年的理想;即将离开学校走上工作岗位。有意从事医药工作。

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中药鉴定技术、医药商品学,药理学、市场营销,药物化学等;并对word、excel、windows操作技术有一定的了解。在生活中,我勤奋踏实,诚实守信,人际关系较好;性格上温和开朗,热情大方,适应力较强。在班上担任中药鉴定技术学科代表,得到老师和同学的信任,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遵循少说大话多做实事的做事原则。

我班凭借团结协作、努力拼搏的精神在2015年“歌咏大赛”中获得团体二等奖;2015、2011年的团体操获得三等奖、二等奖;2011年在团员们的团结努力下,获得“优秀团支书”称号;以及我所在的宿舍多次获得“文明宿舍”。身为优秀班集体中的一员,我感到无比的自豪。

深知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性。在校期间,我积极参加班级、学校等组织的'活动,积累经验;这很好地培养了我的交际能力,使我懂得如何与人和睦相处。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完善自己,丰富自己的工作经验。

利用寒暑假在超市做营业员,派传单;从中培养了自己的语言沟通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相信这将是我今后的工作的重要经验。我充实的头脑、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是永远的财富。

期盼贵公司能给我一个证明自我,展示自我的机会。我坚信我一定能成为贵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最后谨祝贵公司事业:

业绩蒸蒸日上!

此敬

敬礼!

自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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