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采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表达,如故事、对话等。以下是一些独特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启发。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燃气管道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能源之一,给我们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由于燃气管道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不可逆转,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严重危害。在长期使用和接触燃气管道的过程中,我深深体悟到了燃气管道安全的重要性,并从中总结出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燃气管道安全知识的学习是关键。燃气管道安全知识的掌握对我们正确使用和维护燃气管道至关重要。我们要了解燃气管道的基本原理和构造,知道其在日常使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同时,我们还要掌握燃气泄漏的预防与应急处理方法,了解燃气泄漏后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只有通过学习和了解,我们才能正确判断和处理燃气管道安全问题,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其次,定期检查和维护是确保燃气管道安全的重要环节。正常的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性能的合格。我们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请专业人员进行巡查,检查燃气管道的连接是否松动、有无老化、破损等情况,并及时更换,避免安全隐患。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定期清理燃气管道周围的杂物,保持燃气管道通畅,避免堆积导致燃气泄漏等事故的发生。只有定期检查和维护,我们才能提前发现和解决问题,从而保障燃气管道安全。
再次,正确使用燃气管道是关键。对于普通家庭来说,燃气管道主要用于烹饪和供暖。在使用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等设备时,我们应该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来操作,避免因使用不当导致的事故。例如,在点火时要远离火源,避免燃气泄漏导致火灾;在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关闭燃气阀门,避免燃气泄漏。另外,我们还应注意上下楼梯时避免碰撞燃气管道,避免人为破坏导致的安全风险。只有正确使用燃气管道,我们才能确保燃气的安全利用,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
最后,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是保障燃气管道安全的重要环节。在现代家庭中,有些安全事故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的。因此,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是我们保障燃气管道安全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推销,尽量选择大型信誉好的燃气公司进行安装和维修;在外出或长时间不在家时,要关闭燃气阀门,避免事故的发生。另外,我们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保障我们的生活和他人的安全。只有提高自我意识,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总之,燃气管道安全不仅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加强燃气管道安全知识的学习、定期检查和维护、正确使用燃气管道以及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我们可以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只有我们每个人都意识到燃气管道安全的重要性,并付出实际行动去保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才能真正实现燃气管道的安全利用。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燃气管理安全的讲座。这场讲座是由当地燃气公司组织的,目的是提高公众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意识,并教授大家如何正确使用燃气设备。通过这次讲座,我对燃气的使用和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认识到了燃气管理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段:对讲座内容的总结
在讲座中,主讲人首先介绍了燃气的基本知识,包括燃气的成分、性质以及安全使用的要点。我了解到,燃气主要由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组成,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同时,我了解到如何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燃气设备,以及如何采取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这些知识对我来说非常实用,能够帮助我更加安全地使用燃气设备,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三段:个人收获和感悟
通过这次讲座,我不仅了解到了燃气管理的重要性,还收获到了许多对个人生活有益的实际技能。首先,我学会了如何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包括如何点火、调节火力和关闭燃气阀门等。这些操作看似简单,但却是保证燃气安全的关键。其次,我了解到了燃气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维护周期,这让我明白及时检查和保养燃气设备的重要性。最重要的是,我学会了如何应对燃气泄漏和爆炸的紧急情况,了解到及时关闭燃气阀门、开窗通风和报警求助是在燃气事故中保命的关键措施。
第四段:与他人的分享和宣传
这次讲座非常有价值,我觉得应当将所学到的知识传播给更多的人。我准备将讲座的重点内容整理成文字,通过微信朋友圈和QQ群分享给亲友。我相信将这些知识广泛传播,可以增加更多人对燃气安全的重视,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此外,我还会向家人和邻居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提醒他们定期检查燃气设备,避免发生燃气泄漏和爆炸的危险。
第五段:结尾和未来计划
通过这次讲座,我意识到燃气管理安全不仅关乎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质量,更关乎社会的安全稳定。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燃气安全宣传中。未来,我计划参加更多相关的安全讲座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技能。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为社会燃气安全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在这次燃气管理安全讲座中,我不仅增长了见识,也掌握了一些实用的技能。我相信通过这些知识和技能的传播与实践,我们每个人都能远离燃气事故的威胁,享受更加安全和舒适的生活。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燃气管道作为一种重要的输送燃气的媒介,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管道本身结构、环境及使用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燃气管道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为此,燃气公司一直致力于燃气管道安全生产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通过多年实践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以便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安全生产意识必不可少
安全生产意识是保证安全生产的第一步。在燃气输送行业中,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更为突出。我们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制定的安全技术规范,坚持红线意识,发挥安全意识的积极作用,时刻关注管道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防止燃气泄漏等事件的发生。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坚决不允许松懈、马虎和侥幸心理出现,从而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的可持续性。
第二段:风险评估和管道维护至关重要
风险评估是燃气管道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考虑燃气管道所处环境,管道本身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等因素,识别出可能存在的隐患,制定相应的管道维护方案,并严格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自然灾害等,我们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燃气输送安全。
第三段: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完善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是燃气管道安全生产的基础。在实践中,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科学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如建立管道监控系统、使用高品质的管材、加强管道防腐蚀措施等等。这些技术手段的使用,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和管道的使用寿命,极大地保证了燃气输送的安全可靠性。
第四段:培养安全文明意识,强化工人安全培训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我们也必须注重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培养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不断完善安全文明的理念,明确安全文明的重要性,推行责任体系,增加燃气管道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加强操作安全技能的培训,进一步加强了安全意识,使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更加自觉地维护燃气管道的安全。
第五段: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监督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促进行业合规经营和监管。同时,公司也要加强与相关领域的合作,加强安全监管和协调,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形成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社会安全环境。
总之,燃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断优化,从而达到保证燃气供应,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通过我们多年的实践和总结,我相信这些经验和体会对今后燃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具有很大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燃气管道是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我们提供了生活和工业生产所需的能源。然而,燃气管道如若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我们在使用燃气管道时,必须增强安全意识,从自身做起,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在长期的使用中,我总结了一些关于燃气管道安全的心得体会。
首先,做好日常的管道检查和维护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定期检查燃气管道的外观,确保其没有明显的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同时,还应当检查连接管道的紧固件是否牢固,以防止因松动导致的泄漏。对于燃气灶、热水器等使用燃气的设备也要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此外,定期清理沉积物和灰尘也是必要的,以保证流体的流通,防止管道堵塞。只有做好日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才能尽早发现潜在的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
其次,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和器具是保障燃气管道安全的关键。在使用燃气设备前,我们应该确保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清晰,了解其操作的正确步骤。特别是在使用燃气灶时,我们应该先打开通风设备,以保证房间内的空气流通,避免燃气泄漏引起的安全事故。同时,使用燃气灶时要注意火苗的颜色和形状,如果火苗呈现黄色或不稳定,应及时关闭燃气阀门并检查灶具管道。另外,使用燃气设备时要保持警觉心,避免长时间不在场或疏忽燃气设备的操作,以免发生危险事故。
另外,及时处理燃气泄漏和故障也是关键。燃气管道出现泄漏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切勿慌张。立即关闭燃气阀门,打开门窗,迅速离开现场,并及时拨打燃气公司的紧急电话报警。同时,不要使用打火机、电器或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花的操作,以免引发火灾。在燃气设备故障时,也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并联系维修公司进行处理。切不可自行尝试修复,以免增加风险。
最后,提高燃气安全意识,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是确保燃气管道安全的长远之道。政府、燃气公司和社区可以组织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开展宣传演讲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燃气使用中的常识和安全事项。同时,可以加强对安装燃气设备的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燃气设备操作的熟悉程度和安全意识。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安全可靠的燃气使用环境。
总之,在使用燃气管道时,我们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通过日常的管道检查和维护、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处理泄漏和故障以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我们能够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为安全居住和工业生产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让我们共同努力,提高燃气安全意识,共建安全的社会环境。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近日,大连市发生了一起燃气管道爆炸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人们的生活和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对于这次事故,我深感震惊和痛惜,同时也从中汲取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在此,我愿与读者们分享我对于这次事故的心得体会,以期提醒大家更加重视安全问题,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首先,这次事故提醒我们要高度警惕燃气安全问题。燃气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但同时也存在着潜在的危险。比如,在使用燃气时要注意火源离燃气管道的距离,确保没有泄漏现象。另外,我们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燃气设备,不随意更换或修理,以免导致意外。总之,只有高度警惕燃气安全问题,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其次,这次事故也告诉我们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燃气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清理燃气设备,避免积存气体引发事故。同时,我们还要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采取及时的措施。此外,清洗、维修燃气设备不是个人能力所能胜任的工作,要及时请专业人士进行处理,以防出现意外。只有将安全规程贯彻到底,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第三,这次事故也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燃气安全的宣传力度。燃气安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的生活和财产安全,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政府和媒体要加强对于燃气安全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燃气的危险性和预防措施,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同时,也要严厉打击违法乱纪行为,加大对于燃气设备的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这次事故也凸显了我们在燃气安全方面的缺乏监管力度。燃气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个别个人的责任,更是整个社会和政府的责任。我们要加强对燃气管道的监管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营。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大燃气管道的检查频次和严密程度,及时排查燃气设备的隐患,给大家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供应。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管和维护措施,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
最后,这次事故也提醒我们要珍惜生命,关爱他人。事故发生时,有许多人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救援,他们用自己的身体为他人挡住了伤害,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人间大爱。这次事故告诉我们,面对危险时,我们要懂得珍惜自己的生命,同时也要勇于伸出援手,为他人提供帮助。只有在一个充满爱和关怀的社会中,我们才能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通过对大连燃气管道爆炸事故的深思和反思,我意识到燃气安全是一个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的问题。我们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加强对燃气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同时也要呼吁政府加大对燃气管道的监管和维护。只有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才能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安全和幸福。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六
作为一个燃气管道安全生产的工作人员,我们要时刻关注安全生产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自己在工作中的能力。在这里,我想分享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一段:重视安全意识,从“讲规矩”做起
燃气管道作为一个能引发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高风险行业,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这包括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安全培训,高度重视各种安全隐患扫查,以及落实各种应急预案等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段:严控施工质量,以质量换安全
在燃气管道施工中,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安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各项程序、规范操作、技术指标等均达到要求。同时,还要注重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无差错。
第三段: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做到风险有控
建立完善的燃气管道管理机制,包括工程安全管理、作业过程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可控,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生产。同时,还应从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技能提升、督查检查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
第四段: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为事故预防保驾护航
在燃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注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预案制定和救援技能水平,事先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突发状况下能够保障燃气管道运行安全。同时,还应积极探索和推广新的安全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段:弘扬安全文化,共同建设和谐企业
追求更高水平的安全生产,不仅是我们公司管理者应尽的责任,更是每一名员工应有的自觉。我们要倡导安全文化,构建积极向上的公司文化氛围,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形成团结协作、共同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氛围,为公司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小结:
以上就是我对于燃气管道安全生产的心得体会以及管理措施的探讨,从重视安全意识,控制施工质量,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到弘扬安全文化,希望能给大家在工作中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路,共同构建更为安全和谐的企业环境。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七
燃气作为生产和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其使用安全十分重要。而燃气管道作为燃气输送的主要方式,其安全也至关重要。在燃气管道生产过程中,必须要牢记燃气管道安全,严格按照相关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以下是本人在燃气管道安全生产方面的心得体会。
一、安全意识至关重要
作为生产者,我们应该时刻牢记着燃气管道安全。在生产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充分认识到燃气管道一旦出现问题,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必须要高度警觉,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要遵守标准规程
在生产过程中,遵守标准规程是保障安全的重要保证。所有生产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燃气管道生产标准和相关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精心操作,严格把控每一个细节环节,确保燃气管道生产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三、要加强管道监控
为了确保燃气管道安全,我们需要时刻关注管道的运行状况,加强对管道的监控。一旦出现异常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调查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因此,操作现场需要安装监控设备,并设定报警机制,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控,确保管道安全。
四、要做好危化品管理
在燃气管道生产过程中,涉及到危化品的存储、使用、运输等多个环节。因此,必须加强危化品管理,避免燃气管道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按规定进行储存和使用、加强危化品车辆的运输安全等,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危化品质量安全,确保燃气管道安全。
五、加强事故应急管理
事故是无法避免的,关键是要及时应对并妥善处理。因此,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在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同时需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有序地进行处理。
总之,燃气管道安全生产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持续深化安全工作,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保证燃气管道生产质量安全。通过切实加强对燃气管道安全生产方面的措施,在生产过程中一定是安全放第一的态度,才能保障生产的安全稳定。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八
近日,大连市一起燃气管道爆炸事件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悲剧发生。这起事故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提醒了我们对于安全的重视和警惕。在这次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不完善的安全管理漏洞,以及人们对于危险的忽视,这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这次爆炸事件的发生说明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在事件中,有人因远离事发现场而幸免于难,而有人则在附近行走时不幸受伤。这让我们意识到,只有时刻保持警觉,才能及时避开危险。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我们都应该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时刻注意身边的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段:安全管理的不完善
这次爆炸事件的发生也暴露了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的不完善之处。据报道,该燃气管道存在漏气问题,并且已经发生过多次漏气事故。这说明了相关单位对于安全问题的轻视和忽视,以及监管部门的不力。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作为普通公民,是否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类似的安全隐患,并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排查和改正。
第四段:加强公众安全教育
这起爆炸事件也提醒我们,加强公众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很多时候,人们对于安全知识的了解匮乏,缺乏正确的应对措施。例如,在发生爆炸事故时,有人恐慌失措,甚至因不当的逃生方式而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公众安全教育,普及与生活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危险来临时保持冷静,并正确地采取逃生措施。
第五段:加强监管与管理
这起爆炸事件的发生也暴露了监管与管理的不完善之处。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建筑、工程等方面的检查和把关,并及时发现和修复安全漏洞。同时,相关企事业单位也应增强自身的安全管理意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只有加强监管与管理,才能有效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安全。
总结:
这次大连燃气管道爆炸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重新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觉,加强安全意识,不仅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也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做到防患于未然。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也应加强安全管理与监管,确保公共安全。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九
2018年7月15日,大连市发生了一起燃气管道爆炸事故,导致多栋楼房倒塌,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思考,使人们对燃气安全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通过这次事件,我深刻感受到了燃气管道安全对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性,也对自身的安全意识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
第二段:燃气管道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燃气管道作为重要的能源管道,关乎着人们的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燃气泄漏或管道爆炸所引发的意外事件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威胁到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燃气管道安全问题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们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加强对燃气管道的检修和维护,提升燃气管道的安全水平。
第三段: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和应急预案制定
燃气管道爆炸事故常常是由于疏忽大意或安全意识不足造成的。因此,我们在平时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普及,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另外,在小区、企事业单位等集中居民区域,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度,组织定期演练,增强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只有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和应急预案制定,才能更好地防范燃气管道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四段:政府责任和监管加强
燃气管道事故的发生往往与监管不力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管道的监管力度,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也要严格遵守燃气管道的相关法规,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治燃气管道安全的良好局面。
第五段:个人应对策略
在面对燃气管道爆炸事故时,个人要冷静应对,迅速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和周围人的生命安全。首先,要立即切断燃气供应,避免进一步的事故发生。其次,要迅速疏散人员,避免人员聚集造成的次生伤害。同时,要及时报警,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救援和处理。重要的是,我们要时刻保持对燃气安全的关注,不使用损坏或老化的燃气设备,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总结:大连燃气管道爆炸事故让人们对燃气管道安全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也增强了社会各界和个人对燃气管道安全的重视。政府要加强监管,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个人要提高安全意识,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安全的燃气环境。通过这次事件的教训,我们应该汲取经验教训,让燃气管道成为服务人民、造福人民的可靠管道。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十
1、为什么装有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等燃气设备的房间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
答:如果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装载卧室或者休息室,一旦发生损坏漏气,不易察觉,更有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
2、使用燃气时无人照看为什么有危险?
答:因为汤水沸溢出来,可能会浇灭火焰,或者使用小火时,火焰被风吹熄,燃气继续冒出,造成爆炸、火灾等事故。使用燃气时,人应该随时注意燃烧情况,调节火焰。
3、燃气停用时,怎样做好安全检查?
答:在停止使用燃气时或临睡前,应该将燃气灶的'开关检查一遍,看是否全部关闭,要做到燃气阀门都关闭。
4、怎样调节火焰?
答:在烧煮食物或水壶烧水时,火焰不要超出锅底、壶底面积。电子灶应调节燃烧器与灶体间的风力片,以火焰发蓝亮有力为准。避免火大而无力,浪费气源。
5、燃气空烧是浪费?
答:使用燃气要做到用好就关,要用再点,不要让燃气空烧,亦不要为了怕麻烦而浪费燃气。
6、火焰遇到风吹怎么办?
答:最好根据灶眼的大小用铁皮做一个挡风圈,或者利用破旧的脸盆,将底去掉罩在锅脚外面,这样既可防止风吹熄灭火焰,又可以使火焰集中燃烧,充分利用,节约燃气。
7、怎样取“燃烧器”?
答:先翻开锅脚,再将燃烧器稍微抬起即能取出。
8、怎样处理“开关紧”?
答:可取下灶面板,用板面或小榔头对准开关顶端轻轻敲击,并加一点润滑剂即能松动。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一
1. 正确使用燃具,呵护生命健康。
2. 关住燃气隐患,创建幸福平安。
3. 关注燃气使用隐患,保护家人生命安全。
4. 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加一道关阀,多一份安心。
6. 多一点燃气安全 少一点安全隐患
7.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使用过期石油气钢瓶
8. 钢瓶残液易燃易爆,请不要自行清理
9. 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0.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使用燃气具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11. 天气寒冷,使用燃气器具时要注意安全,保持室内通风,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12.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使用过期石油气钢瓶
13. 钢瓶残液易燃易爆,请不要自行清理
14. 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5.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使用燃气具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17. 使用燃气时,四季都要保持通风
18. 使用燃气时,要有人照看
19. 要经常检查连接灶具的胶管、接头,发现胶管老化松动,应立即更换,在正常情况下,每18个月必须调换,接口处要用夹具紧固。
20. 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气设施
21. 装有燃气设备的场所不能当卧室
22. 燃气使用后、临睡前、外出时,要关闭燃气阀门
23. 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应及时更换
24. 如需在道路和街坊路面施工,施工单位应事先向燃气公司申请燃气管道监护,在办理燃气管道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25. 燃气用户要配合燃气公司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用户亦可委托燃气公司进行整改。
26. 不要在安装燃气设施的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7. 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燃气灶,保障您和家人的安全
28. 燃气安全系万家,安全使用莫违规
29. 使用燃气时,四季都要保持通风
30. 使用燃气时,要有人照看
31. 要经常检查连接灶具的胶管、接头,发现胶管老化松动,应立即更换,在正常情况下,每18个月必须调换,接口处要用夹具紧固。
32. 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气设施
33. 装有燃气设备的.场所不能当卧室
34. 燃气使用后、临睡前、外出时,要关闭燃气阀门
35. 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应及时更换
36. 如需在道路和街坊路面施工,施工单位应事先向燃气公司申请燃气管道监护,在办理燃气管道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37. 燃气用户要配合燃气公司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用户亦可委托燃气公司进行整改。
38. 不要在安装燃气设施的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9. 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燃气灶,保障您和家人的安全
40. 家居安全,从燃气安全开始。
41. 排查燃气安全隐患,确保家人健康平安。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二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市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建设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安全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宣威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的燃气管理工作,是燃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市建设局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燃气管理安全现状,及时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对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6分)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与液化供应气库及全市液化气经营门店签定《燃气经营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燃气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6分)
(三)每月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要求有书面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建设局党委;(5分)
(四)健全和完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城市燃气管理长效机制,明确部门内岗位责任和相应责任人;(6分)
(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5分)
(六)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燃气安全大检查;(6分)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组织做好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5分)
(八)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督促从业人员对用气户普及安全知识;(5分)
(九)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对液化气库的消防设施、防火间距、储气罐防雷防电措施、安全管理制度、专职安全员配备、燃气运输安全、安全生产日志以及液化气经营门店防火安全、钢瓶年检、防爆灯具、开关进行全方位监管,督促整改,符合行业安全规定;(16分)
(十)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扣10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安全事故扣20分;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扣30分;凡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并撤销相关部门负责人职务,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对虽未发生死亡事故,但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事故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0分)
(十一)负责建设局交办的安全生产有关事项。(10分)对交办事项完不成或不负责的,每次扣2分。
1、本责任制考核总分100分,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分在70分以下的惩1万元;71-75分的惩6000元;76-79分的惩3000元;80-84分的不惩不奖;85-90分的奖3000元;91-95分的奖6000元;95分以上的奖1万元。奖惩到责任科(所、队、站)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惩金从科(所、队、站)相应责任人员工资中扣抵,奖金从城维费中列支。
2、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并追究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考核、兑现奖惩,考核经费从安全工作经费中列支;考核的有关数据按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考核统计为准。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管道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道燃气的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管道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维修,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湾里区和各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消防监督。
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燃气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道燃气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湾里区和各县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必须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湾里区和各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还必须征得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承担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工程。
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
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管道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工程的总概算。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受益单位投资;
(二)用户初装费和增容费;
(三)公用事业专项附加;
(四)国家和地方投资;
(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经营与自供管理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保障用户需要的原则,就管道燃气的供应数量、质量和输送压力等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设立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设立管道燃气自供单位(以下简称自供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后,再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自供许可证》,方可供气。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但突发事件除外。恢复供气不得在晚上21时至凌晨6时期间进行。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价格,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用气,应当按照供气成本加税费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属于居民生活的用气,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管道燃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燃气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
(四)不及时报告、处理管道燃气事故。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向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勘查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气与用气书面合同。用户按照规定交纳初装费后,由经营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和供气。
第二十一条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规模、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改装、拆除、迁移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器具以及更名过户、报停的,必须经经营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工业用户、经营性用户和公共福利性用户扩大用气规模或者增加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交纳增容费。对用气量超过批准用气规模而又没有办理增容手续的用户,经营单位对超量部分加倍收费。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经营单位负责安装。管道燃气计量表应当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
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疑义,应当及时报告经营单位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校验。误差超过标准的,由经营单位承担校验费;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
第二十三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用户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不交燃气费的,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停气。
管道燃气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的,用户应当及时报修。用户不报修的,当月气费按照前3个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二十四条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应当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报告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有关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的报修,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接到用户有关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故障的报修,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修复。
第二十六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管道燃气;
(二)在设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
(五)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二十七条自供单位对用户的管理,可以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由经营单位负责,其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方案,征得经营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由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对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经营单位,商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由经营单位派人监护,方可施工。因施工作业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由经营单位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带气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线检查和定期保养。
第三十三条管道燃气器具,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取得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三十四条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器具,必须符合管道燃气气质要求,由供应管道燃气的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或者维修;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
(八)其他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建立抢修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抢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抢险方案。
第三十七条发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发现管道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隔离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接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及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实施检查、抢修、抢险,并及时报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
对影响抢修、抢险的市政、园林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因管道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检察机关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者报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由管道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未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的;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的;
(四)不及时处理管道燃气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用户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气;情节严重的,由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对居民用户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盗用管道燃气的;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的;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的,或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不予批准的,予以拆除。
(二)将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转包,或者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无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经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未取得自供许可证自供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供气,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拒不赔偿的,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七)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或者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维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埋杆、植树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的,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九)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或者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依照劳动、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涉及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管道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配,按照《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管道燃气设施,是指城市气源厂以外的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门井、调压室、调压箱(柜)、调压器、燃气计量表等。
(二)管道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工业燃气设备。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审批权限、申报程序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设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十四
市政府:
永安路街道自成立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特别是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上发展较快,园区入驻企业已达70余家,热能需求完全依赖烧煤。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使用锅炉、隧道窑、煤气发生炉已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和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对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也构成很大威胁。经研究,我街道拟将煤气引入工业园区,使园区企业生产、生活变烧煤为烧气。目前已与市燃气公司达成初步意向,为此,我街道需铺架4000米长的煤气管道,总投资150万元。我街道自有财力有限,恳请市政府支持,同时,也恳请市政府协调市交通局免除铺架管道的占道费。
当否,请批示。
永安路街道办事处
20xx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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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五
接中心校发布近三日内有特大暴雨的通知后,为确保我校校内公共财产和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1、加强防汛工作的领导,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防汛指示和要求;
2、统一部署指导全校的安全度汛工作和抢险救灾工作;
3、加强全校的防汛宣传和防汛抢险等的技术指导;
4、加强对各处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5、备全备足防汛物资和防汛器材。
6、一旦发生险情灾情,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队救灾,努力减轻灾害损失,确保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
7、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校方一份,值班人一份。
校领导:(签字)
值班人:(签字)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十六
为了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明确职责,根据全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送气管理的通知》(通建[20**]22号)文件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责任书。
责任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2、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供气价格依据市场价。
3、严格落实钢瓶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以及充装、倒残等操作规程。
4、建立并完善送气工管理制度,加强送气工管理。并且做好送气工的培训工作,增强送气工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送气工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水平。
5、燃气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工作中,在气源质量、钢瓶管理、送气服务、入户检查四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1、自愿遵守甲方的管理,落实供气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送气车辆符合安全标准,手续齐全,并张贴“**公司专用气瓶运输车”标识,严禁超载运输。
3、送气服务过程中必须穿着送气工服装,佩戴上岗证。
4、不在家中和租用房屋内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在用户家中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器具的.维修。不对液化石油气重瓶进行倒灌、排空,发现钢瓶漏气,及时送回单位处理。
5、严禁外带非本单位的经营性气瓶;严禁充装过期未检、报废等不合格气瓶;严禁液化气与其它商品混和经营。
6、燃气事故处理和赔偿工作中,在送气服务、入户检查两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发生意外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1、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终止责任书。
2、送气工年满60周岁,本责任书自动终止。
3、送气责任书的变更、终止,甲方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10日内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管道安全责任书二:
燃气管道安全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七
为了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明确职责,根据全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送气管理的通知》(通建[20xx]22号)文件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责任书。
责任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2、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供气价格依据市场价。
3、严格落实钢瓶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以及充装、倒残等操作规程。
4、建立并完善送气工管理制度,加强送气工管理。并且做好送气工的培训工作,增强送气工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送气工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水平。
5、燃气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工作中,在气源质量、钢瓶管理、送气服务、入户检查四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1、自愿遵守甲方的管理,落实供气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送气车辆符合安全标准,手续齐全,并张贴“**公司专用气瓶运输车”标识,严禁超载运输。
3、送气服务过程中必须穿着送气工服装,佩戴上岗证。
4、不在家中和租用房屋内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在用户家中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器具的维修。不对液化石油气重瓶进行倒灌、排空,发现钢瓶漏气,及时送回单位处理。
5、严禁外带非本单位的经营性气瓶;严禁充装过期未检、报废等不合格气瓶;严禁液化气与其它商品混和经营。
6、燃气事故处理和赔偿工作中,在送气服务、入户检查两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发生意外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1、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终止责任书。
2、送气工年满60周岁,本责任书自动终止。
3、送气责任书的变更、终止,甲方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10日内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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