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找到自己的不足,从而更好地提高自己。在总结中,要突出成果和收获,同时也要诚实面对不足和改进的方向。4、通过看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写作的技巧和方法。
大学申诉申请书篇一
我已在建行xx分理处,xxx储蓄所的xx岗工作了四年,在四年的工作中,我主要做了简单的工作总结,于20xx年取得过分行的优秀员工称号,并于20xx年—20xx年考评连续所里第一名,这些成绩都是在领导的支持与帮忙下取得的,我异常感激帮忙的各位领导。
我在建行已经xx年了,经过xx年的工作,我从一个刚刚跨出校门的毕业生,成长为一个建行的优秀员工,我是建行培养起来的,我热爱建行的工作,愿意为建行奉献自我的青春。
近日悉知分行人力资源部,将在20xx年第一季度,对制度规定轮岗期限仍然在岗工作的柜员,开展岗位轮换,我现所在网点我的在岗时间已过四年,恳请在轮岗时,能跨机构轮岗到xx网点上班。
xx网点离家较近,因工作需要,在目前的岗位需要经常加班,不能按时回家。在xx网点工作,既使是加班,也便于照顾家中的老人或孩子,请张行长体谅我的困难。
我会在工作中,不断努力,进取进取,在新的网点,新的岗位做出更大的成绩,请领导看我的行动。
多谢领导抽时间看我的申请,请研究!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大学申诉申请书篇二
申请事项
1.申请对卖尽契约进行书写时间鉴定;
2.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3.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手印进行真实性鉴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现被告_____________有正当理由怀疑原告提供的买卖契约系伪造。特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请求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大学申诉申请书篇三
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书范例,以供参考。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一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
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6月至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
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6月至206月间的考勤记录)。
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
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
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08年6月至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
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签名)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范本(工伤)
申诉人(个人基本情况):××,男,×岁,汉族,地址:××县人,身份证号:××,电话:××。
被诉人(企业基本情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请求事项(指要求企业给自己的补偿项目)
1、裁决解除与被诉人的劳动关系;
2.裁决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3.裁决被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4、裁决被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5、裁决被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
7、裁决被诉人支付加班费差额××元
其他企业应该给自己的补偿项目……
事实理由
申诉人于××年×月×日进入被诉人处从事冲压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
工伤前申诉的前正常出勤月平均应得工资为2318.43元。
入职后基本天天上班,每天工作12小时,被诉人从未依法足额支付过加班费,也从未书面通知拒付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诉人追讨被诉人补足加班费的时效应从××年×月×日申诉人书面通知被诉人迫使解除劳动关系时开始计算,故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16条、20条规定,被诉人应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加班费给申诉人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
即××年×月至××年×月加班费差额共××元及25%经济补偿金××元(详细见加班工资明细表。
关于加班费差额得另外计算出来)。
××年×月×日,发生受伤事故,于××年×月×日认定为工伤;××年×月×日鉴定为×级伤残。
申诉人工伤后在工伤停工留薪期被诉人每月只付了××元工资,共付了×个月×××元/月=××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申诉人工伤前月工资为2318.43元,被诉人明知申诉人的月工资数额的情况下而不依法支付,明显违背法律意愿,理应补足差额及25%经补偿金给申诉人。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申诉人工伤后的全部所得,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但被诉人未依法支付其行为损害了申诉人的报酬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为此申诉人特在××年×月×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规定书面通知被诉人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诉人理应按《劳动合同法》第38、46规定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给申诉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申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318.43元,被诉人本应按2318.43元/月的工资标准为申诉人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那样申诉人就能在社保部门足额领取工伤待遇,但因被诉人瞒报了申诉人的工资使申诉人不能在社保部门足额领取工伤待遇,所以应由被告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申诉人支付以上各项工伤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被诉人理应从申诉人入职之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望贵委秉公执法,支持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庭
申诉人:
年月日
大学申诉申请书篇四
申诉人:xx,男,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电话:
被诉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xxxxxxx
仲裁请求: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xx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资4,883.68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xx年12月7日入职被诉人,担任商场部销售员,月工资2,800元(基本工资2500+300元车补)。xxx年7月,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入团购部。xxx年9月7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曾于xxx年8月拟与申诉人补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签名后,被诉人并未向申诉人提供其签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诉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2800元×8个月)。
二、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一直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保,申诉人被迫通过另一家公司自费缴纳社保,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共计2,052.84元,该社保费应由被诉人向申诉人返还。
三、xxx年9月7日,被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诉人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非法辞退申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诉人xxx年7月的工资,被诉人仅支付1360元。被诉人辞退申诉人时,也未结清申诉人xx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资,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资共计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资2800元,9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5/21.75=643.68),同时,被诉人应依法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因此,申诉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日期:xxx年月日
仲裁申诉书书写提要
一、申诉人在书写申诉书时,应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印。申诉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诉人。
二、“请求事项”是申诉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事项,即申诉人所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申诉人应明确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目的和具体要求事项,如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等。并要写明申诉人对解决劳动争议所提出的具体主张,如责令被诉人补发工资××元、责令被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元等。请求事项应当写得明确、具体、合法、相对固定。即应当“四要四不要”:一要明确,不要含糊;二要具体,不要笼统;三要合理、合法,不要提无理要求;四要相对固定,不要任意变换。对请求事项,在申诉时要慎重,周密考虑,力求周到,没有遗漏。在立案后,对请求事项确有不实、不全、不确切之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或者提出新的请求。
此外,如有必要申请部分裁决(即先行给付)的,应作为独立的一项请求提出来。如在立案后才提部分裁决,则应另写申请书。
三、“事实与理由”是申诉书的主体部分,是内容的重点,也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事项的根据。
(一)事实
是指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者被诉人侵权的事实及其证据。案情事实的具体内容,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争议的发生、发展过程;(3)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4)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如申诉人自己也有一定责任,亦应提及,不能把过错完全推给被诉人。
叙述事实应当“六要六不要”:一要和请求事项一致,不要相互矛盾;二要写得具体清楚,不要抽象空洞;三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缩小;四要把关键情节交待清楚,不要含糊其词;五要有理有据,不要捕风捉影;六要心平气和地摆事实,不要刻薄挖苦。
事实必须有证据来证实。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所叙述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它决定着仲裁的胜负。对证据的要求是:(1)要列举证据名称和内容,证明何事;(2)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3)要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请予调查;(4)要提交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一般是先提交复印件或者抄件,到开庭时才提交原件。对证据的书写一般是在叙述事实时就随着列举证据。可在叙述事实中,用括号加以注明,这样节省笔墨。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单列一段来交待证据。
(二)理由
在讲清楚事实之后,应概括地分析争议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请求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请求事项的合理、合法。理由,包括两方面: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二是提出法律根据的理由。引用法律条文要全面、具体,应引到条、款、项,不能只引条。书写理由应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讲道理,不要强词夺理;二要提供证据,不要空口无凭;三要有针对性地引用法律条款,不要没有法律根据。
理由的书写,例如:“综上所述(分析说明争议的性质、过错及危害后果),根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说明被诉人应负的责任),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以实现请求事项。
如果案情比较简单,事实和理由可以合写,不用分段处理。
四、书写申诉书应注意的问题
1、实事求是,分清是非。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忠于事实真相,不编造、不夸大、不缩小,不得将道听途说、查无实据的材料写进申诉书。在实事求是地叙述案情事实的基础上,还要阐明道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分析被诉人的行为是否侵权违法,有何过错,根据事实和法律被诉人应负什么责任,应负多大责任等。
2、有法可依,以理服人。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坚持以理服人,而不能谩骂攻击,以势压人。特别要注意以法律作为依据,注意准确恰当地援引法律条文进行论证,阐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以求得仲裁庭的认同。在引用法律上要注意防止牵强附会,乱引错引,更不能断章取义。
3、层次分明,详略得当。应高度重视表述的条理性、层次性以及内容详略的安排。全篇的结构要按照固定的格式,有次序地展开,不得前后颠倒或者相互混淆。陈述案情事实要线条清晰,或是按争议发生、发展的顺序,按时间先后来写;或是先交代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议标的的情况,再写争议的原因与焦点等等。在内容安排上还要做到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关键性的问题要说清说透,枝节问题、次要问题则可写得概略一些。切忌关键性问题没有说清楚,与案件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内容又说得过多。
大学申诉申请书篇五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注: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文书要点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提交的法律文书。
特别提示
大学申诉申请书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总经理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刘__________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__】第某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__年4月底刘__________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__年5月初刘__________与滁州_____________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_____________劳务有限公司将刘__________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__________一直在安徽_________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__________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大学申诉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
请求事项:
1、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_______的相关财产_______共计_______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____劳动合同》,约定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________原因向_______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已受理。在劳动仲裁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的.________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较大的损失。综上所述,特向贵委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恳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仲裁委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大学申诉申请书篇八
申诉人:***,男,汉族,现住**省**县**镇。
电话:**********。
我于1983年9月毕业于**省气象学校,分配到**省**县**气象局工作,属于^v^直属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1988年**气象学院函授毕业属大学本科,1988年聘为助理工程师,1991年任**气象局预报服务科科长,1993年竞聘**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
申诉事项:
纠正**气象局关于责令我限期调离气象局的违法决定,恢复我的工作权利,补发工资。
申诉事实理由:
1、1993年9月,**气象局局务会决定,停发我的工资,责令我调离气象局,属于越权行为,严重违犯了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第二款,“非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气象局局务会决定责令我20天内调离气象局,属于不经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行为,应视为无效。
3、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而**气象局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分不当,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
4、我被剥夺工作权利,完全是当时**气象局局长**利用职权,假借局务会的名义对我打击报复的结果。
1992年原**市气象局党组到**气象局考核干部,准备提拔**,当时**市气象局人事科科长**代表组织找我谈话了解情况时,我本着对气象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的精神,真实地反映了以下情况:**同志政治素质差,文化水平低,没有气象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脾气爆燥,办事不讲原则,不适合任局长。谈话之后,**严重违犯党的组织原则,将我们的谈话内容全部透露给了当事人**,因此**认为我阻碍了他的升迁之路,对我怀恨在心。
1993年3月,**任副局长主持工作,仅用五个月时间,利用手中的权利对我打击报复,制造理由,捏造证据,夸大事实,将我从原工作岗位撤下,在没有上级气象局书面批复的情况下,以气象局局务会决定的名义于1993年8月停发了我的工资,剥夺了我的工作权利。
我向组织反映的关于**的问题是正确的,**在当局长期间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政治和业务水平低,1999年9月无视国法到当地驻军闹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当时**日报,机关党报对此事均有报道。社会影响极坏,对气象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从1983年参加工作,就在气象局从事测报工作,社会经历一点没有,个人性格比较内向,法律意识淡薄,考虑问题简单。而**下过乡,当过工人,个人养车搞运输,以后又自己开商店搞批发。调到气象局当了两年综合服务经理,个人阅历和社会经验比我丰富,考虑问题比较周全,在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过程中下了一定的功夫。3月份上任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制订了科长目标责任状,目标、内容、条款都是他一手制订的,5月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局务会捏造理由,夸大事实,以违反目标责任状为由,解聘了我的预报服务科科长职务。随后聘任我为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并配给运输车一辆,口头许诺了一些优惠条件,公司经营不到一个月,由于经费原因使公司无法经营下去,我提出了辞职,我刚交上辞职信,他就安排我业务考试上岗,考题是他安排人出的,考试内容是其他同事正在学习的,我在完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考及格,以此制造了我考试不及格的理由。
我辞去综合服务公司经理,是**一手制造的,他事先口头承诺人、财、物等各种有利条件聘我为经理,制订了目标责任状,事后就让我自己解决经费和启动资金问题。我没有能力解决资金问题而辞职,他又能给我安了个工作能力差,政治素质低的罪名,这全完是他事先设计好的过程,是他打击报复我的一个步骤。
**利用职权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这一事实可由当时气象局有正义的全体干部职工做出的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5、**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利用职权夸大事实,捏造证据,以《**县气象局文件》**字(1993)9号文件形式报**市气象局党组的请示,由于理由不充分,没有批复,这一点**有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6、我的档案被移交**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是1995年3月20日,至今我还没接到书面通知,也没有任何形式的书面文件,这一点违犯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即“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申诉经历:
我本人对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一直不服,认为这个决定是违法的,曾多次找省、市领导和部门反映申诉,写上访信件和与有关领导面谈进行了多次。
当时**市气象局局长**是同**同期从地方调到气象系统的非专业干部,当时为了搞创收,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市气象局树立**为创收典型,认为只要能创收就是好干部,就可以放手干。而**为了在**气象局尽快树立威信,在工作中将我树立为反面典型,上任五个月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停了我的工资。广大职工敢怒不敢言。我的上访材料在**的控制下没有结果。
1998年***局长调入气象局,当时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明确的申诉目的,只强调同**的个人恩怨问题,谈话也没有结果。
1999年9月,**违法入-狱,我再次找到**局长,要求重新调查我的事情,给我一个合理答复,**局长说等**个人的问题处理完再说。
2003年,**气象局的全体职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集体呼吁,出具了《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的书面材料,同时我也写了申诉书,投递给了省局和市局有关领导,这次**市气象局人事科吴志华和岳秀菊两位同志到**气象局做了调查,最后找我谈话,说你告**打击报复这一事不成立,因为**提出的关于你考试不及格,购买部队气象器材和辞去气象局综合服务公司经理等事实都存在,只能维持**气象局的决定。
2005年以后我又通过找气象系统的老领导,同事做工作也均没有结果。
2013年3月份,我再次给**市气象局写了申诉书也没有回音。
我认为气象局对我的处分决定是违法的,我再次申诉。
**省气象局局长
申诉人:***
2013年7月
附件:2份
1、**气象局职工集体签字的《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
2、**签字约《关于责令***同志调离**气象局的请示》没有批复的书面证明。
大学申诉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民事申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2.证据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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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申诉申请书篇十
*****人民政府:
我叫某某某,职业为某某公司经理。我母亲叫某某,在我公司从事杂务。因我母亲及我本人对*年*月*日发生的执法机关无故侵犯我们两人人身权利的事情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深感委屈,无奈之下,现向人民政府求助,请求人民政府出面为我们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2012年*月*日某点某分,我正在公司上班,突然听到公司门口一片嘈杂声,我闻声出去,恰好发现我母亲在菜摊跟前被一名身着综合执法服装的工作人员推倒在地,我赶紧过去质问那名执法人员,就在此时,从我身后上来另外一名执法人员,掐着我的脖子将我推到墙角并用拳头击打我的左脸颊致我受伤,当我母亲站起来制止该行为时,再次被该执法人员推倒在地,导致我母亲当场昏厥,人事不醒。我当时拨打了110及120向相关部门求助。现在的情况是,我母亲在医院治伤,虽然执法局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该费用远远不够治疗所用,我母亲面临着停药和必须随时出院的可能,老人家到现在也不明白自己为何无故被推倒以及此事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以来一直没有妥善解决,整日纠结此事,甚至发展到抑郁的症状。而我自己本人也对自己被打的事情没有被解决也深感不解,也严重影响着公司的经营。尽管我和相关部门进行过协调,但他们的推诿和拖延让我无法理解和忍受,无奈之下,我只好向你们求助,以求尽快解决此事。
申诉人:
年月日
大学申诉申请书篇十一
申诉人: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
年月日
(注:
1、本申诉书供对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所在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3、“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大学申诉申请书篇十二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2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大学申诉申请书篇十三
再审申请书与申诉状的区别【1】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
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
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xx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
20xx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
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
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
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
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
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
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
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腐贪腐,贪腐,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区别【2】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
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
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
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3】
再审申请人方某某,男,住南xx永乐乡。
再审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再审请求事项:依法撤销乌山区人民法院(20xx)乌民初字第89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xx年向某某市乌山区永乐乡农村信用社罗吏分社(现永乐乡已划归南阳区)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到期还款日为19xx年1月25日。
由于经营失误,再审申请人无力还款,该信用社也一直未向再审申请人催讨任何款项。
20xx年12月3日再审被申请人将再审申请人起诉至乌山区人民法院,乌山区人民法院于是20xx年5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20xx)乌民初字89号。
大学申诉申请书篇十四
一、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二、再审申请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
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三、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依据不同。
申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诉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书形式提出。
(3)提交对象不同。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从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定及以及区别中我们可以看到,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法律依据,提出法定期限和提交对象不同,申诉书是宪法规定,而再审申请书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书提出的期限在再审期限后,再审期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去判定是提交申诉状还是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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