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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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案例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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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和体验所学到的知识和技巧。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从事实、感受和反思等方面展开,使文章更具可读性和深度。以下是一些具有深度和价值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引发大家对于该主题的深入思考。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一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不询私情。要通过不断学习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要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二

20__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学习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习期间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实务、立法、理论解读进行了讲解。

新《行政诉讼法》于20__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款由原来的75条增加为103条。《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通过学习,有如下体会: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变化大、亮点多、影响广,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三是独立审判得到进一步保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法律上终于确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七是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辖制度从“试点”走向全面运行;

八是复议案件被告范围扩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十是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可进行有效监督。

《行政诉讼法》修改不止上述十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应对照原文进行逐条、逐句、逐字的认真学习,并在行政审判实践过程中,认真履行好新《行政诉讼法》。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三

作为一名行政工作者,学习和掌握行政诉讼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近期,我参加了一次行政诉讼法治培训,收获颇丰。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培训的收获

通过行政诉讼法治培训,我更深入地了解了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程序和主要原则。同时,我了解到行政机关作为法定的国家权力机构,必须依法行政和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深刻地提醒我行政工作者在办理案件时要规范自己的权力掌握和实践操作,避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益。

第二段:知识的拓展

在培训中,我还了解到政府的行政诉讼对于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和原则更加清晰地展现出来。这对于我们行政人员来说,是知识的拓展和巩固,能够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三段:培训形式的探索

通过培训,我发现不仅仅是知识的积累,培训形式也对知识的学习及掌握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培训方式多种多样,不仅可以深入浅出地讲解法律相关知识,而且还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让我们更加直观地了解到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这种教学方式还可以促使我们开展学习交流,发现自己的不足,及时进行补充和改进。

第四段:自我检查能力

通过与其他同事交流,在本次培训中,我们也进一步提高了自我检查的能力。培训提供了机会,让我们彼此了解个体彼此的需要,更好地了解彼此的工作。我们有机会分享经验,探索行政诉讼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知道如何化解行政争议并维护公民利益。

第五段:总结与回顾

本次行政诉讼法治培训大大提升了我对行政诉讼法律知识的了解,深入掌握了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和重要原则。同时,培训也让我意识到了行政法规制定、案例分析以及个别案例探讨等课程的重要性。通过这次培训,我也找到了自我提升的方向,并进行了及时总结和回顾,从而更好地掌握行政诉讼法律知识。

总之,行政诉讼法治培训对于我们行政工作者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通过学习和培训,掌握行政诉讼法律知识,避免规避问题,规范自己的权力掌握和实践操作。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四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行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而且大多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没有如何进行处罚的程序性的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程序,没有规范,由此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诸如:处罚的随意性,有利争着罚,无利不愿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机关利用罚款,牟取小团体利益,甚至_,等等。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确、从事合理地行使权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机关所必需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适当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适当,就可能变成滥加干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里。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该法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具体地说,就是民告官。民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官是指政府机关和有执法权力的执法部门。也就是说,政府的执法部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或者工作中有失误,就会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我局作为价格行政的执法机关,其执法过程直接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其行为、举止,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等各方面素质都要求较高,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水平的提高,对执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也是考验。通过这次重新学习《行政诉讼法》,我深深地感到了责任、压力、和危机意识,特别是在对个人检查当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秉公执法,不询私情,绝不能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因为一旦有什么被检查对象质疑的地方,就会走上被告席,所以,应该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本领,为自己和单位负责,特别是为单位领导负责,因为如果发生诉讼案件,单位领导是法人,就要首先坐到被告席上,到那时候,不仅是自己个人的损失,更是单位的耻辱,所以我认为不断加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20xx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该法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具体地说,就是民告官。民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官是指政府机关和有执法权力的执法部门。也就是说,政府的执法部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或者工作中有失误,就会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我局作为价格行政的执法机关,其执法过程直接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其行为、举止,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等各方面素质都要求较高,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水平的提高,对执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也是考验。通过这次重新学习《行政诉讼法》,我深深地感到了责任、压力、和危机意识,特别是在对个人检查当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秉公执法,不询私情,绝不能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因为一旦有什么被检查对象质疑的地方,就会走上被告席,所以,应该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本领,为自己和单位负责,特别是为单位领导负责,因为如果发生诉讼案件,单位领导是法人,就要首先坐到被告席上,到那时候,不仅是自己个人的损失,更是单位的耻辱,所以我认为不断加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八

法律专业是个知识繁杂的学科,有着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学法律有有刻苦耐劳的精神,细致谨慎的思维。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我学习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第一次接触民诉法这门课程,一开始,我翻了几页,觉得不过如此,我一看就会。

可是,当老师给我们上课时,对该课程进行解读,我觉得我很迷茫,很无知,我不知从何学起,后来,在老师的引导下,我才有了些许眉目。学习民诉法,如果没有雄厚的民法积累和对民事权利司法保护方法、手段、途径多样化的洞悉和感悟,就不可能学好。学习民诉法关键在于运用,多参与实践,积累经验。一、学习民诉法的问题民诉法内容枯燥乏味,晦涩难懂,作为学生的我们,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总感觉民诉法就像一串杂色的项链,是由五颜六色的珠子的串连起来的,住不住要点,也理不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比如,受案范围和管辖之间的联系。

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以往的教科书中通常被称为“法院主管”,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奇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两者都是司法的职权分工问题,但是却又完全不一样,他们之间有何联系,如何联系,我们常为之苦恼;再比如,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有5个原则,那么这五个原则是入耳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有着怎样的实际意义;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一股大海捞针的感觉。我们认为民诉法的操作性很强,课堂讲授繁琐,我们许多人都误以为只要进入实践,到那个时候就无师自通了。例如前不久。

,我班同学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观摩,当中涉及了许多民诉法知识,所以许多同学对民诉法就产生了这样的想法。不过,我们在“无师自通”的感觉中,有体悟到民诉法的重要性,在解决案件时,法官律师不掌握民诉法,那他们如何做出公平的判决,为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所以,对于学习民诉法我有几个问题;(1)民诉法从何处入手,怎样才能击中要害,打牢基础:

(2)民诉法的各个内容是如何联系,环环相扣的;(3)学习民诉法有何意义。二、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学习民诉法单纯的记忆程序规则是不能体会到民诉法背后的丰富内涵,民诉法的关键在于理解运用。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打牢基础知识,掌握一些必要的理论,通过研读专著,去学习著名法学家的思维,掌握他们思考的方向。法学家是有着丰富的法学知识的一个知识群体,他们思维缜密,对待一个法律问题能全面客观地辩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该学习民诉法法学家的著作,充实自己。

在课堂上,老师是最好的引路人,我们要认真对待老师讲授的知识。老师在讲课中会经常穿插一些新的观点,会教会我们一些在课本上找不到的知识。老师从不同角度讲解,与实际结合,这样的效果应该很好。

不仅如此,我们要靠自己去努力,我们要多读,多思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对民诉法的某个内容进行思考,比如,一宗合同纠纷案件,它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诉,上诉后它要走什么程序,当法官对它进行审理,判决,需要哪些程序。我们对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思考后,我们就能掌握它的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三、对老师教学的看法(1)结合实际。我觉得老师讲课经常拿现实生活的事例讲与我们了解。我们在听老师的讲解中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对证据的重要性掌握,一个律师想打赢官司,他就得寻找更多的合法证据,法官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也得掌握大量证据。

(2)教会我们做法律人的道理。

“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心中存有正义,、目光游走于发条与事实之间”等等,这是老师教与我们的。作为法律人就得有法律巅峰约束,有法律的概念,不能知法犯法,在法律的天平下,从事合法活动。

同时,老师也告诫我们在参与司法活动要防范风险,自我保护,“一入法律,深似海”。

(3)要有案例结合教学。我觉得老师这点不够好,民诉法本来是一门较理论的课程,在教学中很难一言两语解释清楚。所以,老师要多讲一些案例,对案例进行剖析,梳理出民诉法中的概念,要点。四、自我小结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关于对民诉法的学习,要从根本上立足,掌握理论知识,扎根实践活动。找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就要对问题进行解决。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这一点是我一直在寻找的答案。

我们作为法律人就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学习民诉法,就要从程序法律思维和实体法律思维进行思考,研究。

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民诉法是与社会发生碰撞最为直接、显性的法律之一,通过对民事诉讼过程份追踪、扫描和透视,一个从未接触法律的人也会近距离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甚至由此产生对法律的敬畏。重视司法实践、推崇案例描述,还可使我们精确地丈量法律的表达与实践、书本中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之间距离,生动的展示法律实施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发掘法律背后的逻辑和法律实践过程中的“隐秘”。不惧艰难,多参与实践,多研读理论知识,这样才能有所收获。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九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总之,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中要为学生创设主动参与的机会,提供主动发展的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从而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的主动发展,使学生的素质得到提高,成为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孩子。

我们应该熟读新的《义务教育法》,在不断的理解和应用中,为学生们真正的发展和成长尽一份心,效一份力。

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心得体会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必须遵循学生成长的规律,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实施才能提高教育效果,增强学生自我约束能力。

(一)区分层次,继续上好法制课。要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践中,一是注意根据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分层次施教。小学阶段侧重法律常识的启蒙教育,使其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行为;初中阶段重点学习与日常行为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提高学生遵纪守法意识;高中阶段主要学习法律基本理论和知识,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意识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同时,要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常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要指导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意识地渗透法律知识,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在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社会课和语文等学科教学,渗透《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知识;在中学,结合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渗透《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知识。

(二)形式多样,提高法制教育效果。一是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是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形式,通过宣讲法律故事,进行典型案例审理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二是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要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学校和家长做好所在区域学生假期的学习生活及教育活动,并协助家长做好监护工作,共同做好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特别是做好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工作,努力切断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确保学生不出问题。

(三)突出重点,提高法制教育针对性。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除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外,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学生”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是要求各中学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发动教师对全体学生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的校内外表现重点掌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互通信息,同时,学校领导、老师结对帮扶,防患于未然。二是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一环。学习后进的学生,往往思想品行、道德观念、行为习惯也是后进的,我们要求学校加强领导,成立转化后进生工作指导小组,排出转化后进生工作计划,排出后进生名单,分析后进生现状、原因、家庭情况、在校外交往人员,填写后进生情况登记表,确定负责帮教的教师。

总之,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都寄希望于广大青少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

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__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近期,我参加了一次关于行政诉讼法治培训的活动,深感受益匪浅。这次培训对我的法律素养、法治观念以及社会责任感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明确了解行政诉讼的重要性

在培训中,我更深刻地认识了行政诉讼的重要性。行政诉讼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促进法治的有效途径。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必须了解行政诉讼,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并敢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同时,行政诉讼也可以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段:学会了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这次培训,我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流程和程序有了清晰的认识。我们应当先了解行政诉讼的具体规定,查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然后,可以通过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和解。如果协商不成,我们可以准备好必须材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们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备份,以及法律事务的代理和宣传,以保证公正裁判的实现。

第四段:意识到行政诉讼的限制和困难

培训中,我们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行政诉讼的限制和困难。行政诉讼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带来不确定的结果。而且,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也可能采取一些间接侵权的手段,使得行政诉讼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我们必须在平时就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防范和化解不法行政行为的风险。

第五段:总结条件和展望未来

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如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这将对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我将继续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学习,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同时,我也希望能与更多的人分享我的学习和体会,共同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公正、和谐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

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

二、行政控权依法治国

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体现依法治国实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权作为其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点。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

2、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形象,执法的好坏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开发的成功与否。守法、护法又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加了,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民救济原则。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起引导、桥梁作用。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三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

本文从立法目的、审查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制度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合理性原则;受案范围;管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法的滞后性亦逐渐凸现出来。

为了适应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指出,2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同比上升5.1%,是行诉法实施22年来受案数最多的一年。

但是,即使是受案最多一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数,与民事案件的受案数相比,也是极不成比例的。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含知产案件)达662.5万件,是行政案件受案数的48.7倍。

[6]行政案件受案数如果与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的数以亿计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则更不成比例:行政机关作出一千件以上乃至几千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受案数才有一件,才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

二.完善执行制度

《大众日报》曾报道这样一件事:7月31日,山东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发布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

研究生毕业的日照籍女孩刘荣报了名,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取得了语文组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

随后,刘荣被通知参加了入职体检。

两次体检,都证明刘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随后,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通知刘荣,她被拒绝录用。

刘荣再三申诉,仍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刘荣决定和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打一场“民告官”官司。

经日照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东港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201月22日,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拒绝录用刘荣的决定,责令被告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法定期限内,双方都没有上诉,刘荣的官司打赢了。

然而,让刘荣没有想到的是,案件无法执行。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执行制度,保证行政诉讼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管辖制度

鉴于当前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提高行政级别管辖。

一是规定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规定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这既是出于减少行政干预、保障司法公正的考虑,同时也因为这一类案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更强,高级人民法院在人员素质、审判条件上都较中级人民法院有优势,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还有其他职能与任务,不宜增加一审数量,仍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2)扩大地域管辖中的选择范围。

为了解决我国地域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对现行的地域管辖制度作出如下改变:一是规定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如果原、被告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申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临近区域的法院管辖。

作出如此调整和改变,可以保证其原告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更符合“平等原则”。

而“择地行诉”既能解决案件公正审理可能受影响的问题,又便于原告行使诉权,防止增加过多的诉讼负担。

四、应扩大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或者过错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参照民法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公民单独就损害赔偿、补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或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理由是:

其一,我国民事诉讼法条文中,没有对赔偿责任进行规定,其原因在于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已经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而相比之下,却没有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赔偿责任进行统一规范是必要的。

其二,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应仅限于侵权,还应包括违约、过错、风险等。

随着现代行政行为方式的多元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已成为广泛运用的广义行政行为,行政实务中频频出现的行政合同违约、行政指导致损等现象,却往往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其三,建议将行政补偿也纳入行政诉讼法。

由于行政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和危险性,即使是合法行使也存在对公民个人造成伤害的危险,故有必要将行政补偿制度纳入行政诉讼法。

补偿的理论基础为“公平负担原则”,补偿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而我国在立法上已对此作出了一定的回应。

参考文献:

[2]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

[4]杨海坤,章志远《.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5]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j]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四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20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五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六

20xx年以来,我县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夯实法治建设基础,突出亮点,积极作为。同时我县在加强制度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为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我县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情况

近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狠抓落实,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xx年以来,我们的主要工作和成效是:

(一)加强学习宣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为切实把《行政诉讼法》贯彻好、实施好,县政府积极组织学习培训、广泛进行宣传,促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学好、用好《行政诉讼法》,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一方面是强化学习培训。县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和班子学习会形式,专题研究学习了《行政诉讼法》。县法制办通过举办学习研讨班,分期分批组织各部门、各乡镇负责人学习行政诉讼法。积极组织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认真抓好公务员、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把《行政诉讼法》列入培训内容,组织进行系统化学习。另一方面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专题知识讲座、印发法律宣传资料、组织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增强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行政诉讼法》的认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依靠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规范应诉行为,推进行政应诉工作。20xx年至今,县政府共应诉案件41件,其中判决撤销1件(国土局办理的土地证),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不予赔偿1件,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赔偿当事人合理损失1件,撤诉3件。主要涉及土地登记、山林土地确权、两违强拆等领域。一是积极履行应诉职责。制定了案件收件、交办、答辩审签与汇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应诉受理程序。按照“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委托代理行为,安排精通业务工作人员及律师代为出庭应诉。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全面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二是落实出庭应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行政首长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将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因违法或不当行政导致案件败诉等情况,严格追究责任。三是落实行政应诉案件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定期报告备案制度,及时督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同时,县政府法制机构加强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实时对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庭情况进行统计,适时监督和指导,促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坚持“复议为民”“定纷止争”的理念,不断创新复议工作方式,做到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规范相结合,建立健全复议和解、调解、听证制度,拓宽复议渠道,提高复议质量与效果。20xx年1月至今,县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4件,占收案总数的100%。主要涉及乡镇土地权属纠纷等领域。受理案件全部按期办结。二是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县政府研究出台了《马山县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基本标准》,每年均制定发布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方案,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三是严格落实行政决策制度,继续抓好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评价、追究等制度,确保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都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同时,积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四是加强非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清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20xx年以来每年均组织开展了执法主体清理和执法主体公布工作,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开展了行政许可“四项”清理以及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切实规范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五是加强执法资格培训。每年分期分批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严格加强执法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全县现有持有证件执法人员459名(不包括公安部门),基本实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此外,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两备”工作,加强备案登记工作,促进备案监督工作主动化。

(四)加强文件清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积极清理规范性文件,规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防止行政争议发生。二是加大审核力度。加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工作,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县政府法制机构把握“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的审查原则,对草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审核合法的及时出具《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对不合法、制定程序不到位等,实行退回制和书面告知存在问题和理由,规范履行审查职责。同时,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和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一律要求起草部门采取向社会公布或者召开听证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吸收合理建议,规范政府决策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法治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和调整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切实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二是强化目标考核。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下发依法行政考核细则,完善政府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争议工作机制等相关制度,层层分解任务,顺利通过市政府对我县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并将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连续三年开展对全县11个乡镇和24个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督促各乡镇和各部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政府行为的法治化。三是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向律师事务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同时,计划年底前实现全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设立法律顾问室制度。

总的来说,我县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突破。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部门及乡镇之间执法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些部门和乡镇依法行政、依法应诉工作认识还不到位;二是法制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对部门、乡镇执法监督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四是有关行政争议发生前的行政听证、行政协调太少,听取当事人表达意见渠道还贯彻不到位等。对此,我们将予以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下阶段工作思路

下阶段,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领导、完善措施、狠抓落实,贯彻实施好《行政诉讼法》,着力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一方面要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定期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分析问题,研究对策,积极推进工作进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等多种载体和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行政诉讼法》宣传力度,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通过依法办理执法监督案件,积极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以案说法,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提高政府公信度,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主动接受司法监督,落实行政应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推行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工作,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科学,具有可操作性,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三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论和执法业务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等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开展执法检查,高度重视依法行政考核检查,抓好考核检查成果的运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五是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健全基层法制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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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七

10月,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xx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0xx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0xx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八

1、行政机关制发的文件,凡是带有行政处罚内容的,都应向社会公开。()

答案:正确

2、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正确

4、统一着装的执法人员执法时可以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答案:错误

5、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答案:错误

6、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答案:正确

7、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正确

8、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错误

9、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答案:错误

10、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自己强制执行。()

答案:错误

11、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答案:正确

12、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案:正确

13、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答案:正确

1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答案:正确

15、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答案:正确

16、县、乡两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案:错误

1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答案:正确

18、县级以上人大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19、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答案:正确

20、强制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21、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22、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答案:正确

23、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答案:错误

2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答案:正确

25、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案:错误

26、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答案:错误

27、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28、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29、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答案:正确

30、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案:错误

31、举行行政处罚听证,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三人代理。()

答案:错误

32、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答案:错误

3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答案:正确

34、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委托联防队员依照法律生效的裁决,收缴罚款。()

答案:错误

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正确

3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答案:正确

3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答案:正确

38、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39、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答案:正确

4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答案:正确

二、单项选择

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内容。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平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答案:a

42、农民吕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皮鞋厂,由于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皮鞋厂污水随意外流,严重污染了附近的一条小河,对此,河两岸的群众反映强烈,纷纷要求乡政府采取措施,予以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对皮鞋厂的这种行为有权予以罚款的行政机关是下列哪个?()

a、乡人民政府。

b、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c、镇派出所。

d、县环保局。

答案:d

43、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a、2,2,2。

b、7,7,7。

c、5,5,5。

d、3,3,3。

答案:a

4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答案:b

45、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a、当事人申请或行政机关批准。

b、当事人申请。

c、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

d、行政机关批准。

答案:c

46、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是()。

a、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b、没收违法所得。

c、一定数量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a

47、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该组织的性质是()。

a、行政机关。

b、社会中介机构。

c、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

d、企业组织。

答案:c

48、某县交通部门在整顿机动车辆的管理活动中可以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包括()。

a、该县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机动车辆使用的规定。

b、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机动车辆管理处罚规定。

c、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

d、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交通厅制定的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

答案:d

49、行政机关在(),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或者后。

答案:a

50、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c、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答案:b

51、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起计算。

a、受害人发现其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之日。

b、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c、违法行为终了之日。

d、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发生之日。

答案:b

5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做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违法事实不清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c、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d、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采纳。

答案:d

53、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其中,()是不正确的。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答案:b

54、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一律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b、银行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c、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d、财政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答案:b

55、行政处罚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中心环节是()。

a、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b、行政处罚的实施。

c、行政处罚的管辖。

d、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答案:a

56、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

a、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撤销。

b、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协商后可以变更或撤销。

c、非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d、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答案:c

57、不属于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形的是()。

a、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b、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c、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d、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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