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仲裁委员会申请书(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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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仲裁委员会申请书(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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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语文辅导班或学习小组,可以加深对语文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在总结中,要注重词语的准确性和用语的规范性,使其更具说服力。通过学习他人的阅读经验,可以更好地掌握阅读技巧。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一

商事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受理后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材料移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xx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xx市xx路

xx市xx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xxxx区xx路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20**)**字第**号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一系列的附件,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应向xx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软件使用费、滞纳金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拖欠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元。为此,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的欠款纠纷向贵委员会提起仲裁,贵委员会也已受理,为避免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特向贵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钢窗厂。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大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张__________,

厂长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王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__________,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_______________元。

二、赔偿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__________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_____________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19__________年6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__________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市钢窗厂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三

农村土地仲裁书主要内容是:

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对于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所提出的仲裁一案,(可以写明撤回仲裁申请的原因),现申请人请求撤回仲裁申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写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四

商事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机构提出申请,机构受理后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材料移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市路

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区路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x委员会

申请人: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号,系死者_______________之子。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经理。

一、申请人亲属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_______________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_______________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六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遗产继承确权纠纷一案,由于被起诉人拒绝接收民事起诉状,致使民事起诉状无法送达至被起诉人。现在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89条关于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律规定,向_______________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七

经理:

由于我在数字分析和文案编辑方面比较薄弱,而且这些和我学习的专业相差太远,虽然我不断学习,付出100%的努力,但只收到70%的效果。长此以往,对公司奉献、部门业绩以及我个人发展多少会有一些遗憾。希望能到更能发挥我专长的岗位上工作。

我专业是机械制造,又在厂里生产规划工作了四年,对_______________产品非常熟悉。而且我参加过历届大型展会,对产品展示有非常浓厚的兴趣,热衷与市场各个方面进行人文方面的沟通,希望能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我避己之短,而扬己之长,完全是从公司利益最大化出发,从市场部利益最大化出发考虑,让自己由“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岗位出来,到“心多足而力多足”的岗位上,从而进一步提高我为公司、市场部的工作效率。这是我申请调岗的'唯一原因。绝对没有其他原因。

上次(9月底)谈话之后,我与_______________经理谈了我的想法。在明确他同意我的想法之后,特向您提出以上申请。望领导批复同意!为盼,为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八

申诉人xx对20xx年12月xx日向xxx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现提出撤诉请求。

撤诉理由:

申诉人:

20xx年12月xx日

注:

1、申诉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

2、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须填写此文书。

三、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将其撤诉成立或不成立,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九

暑期仲裁委员会

实习

 报告

社会实践地点:xx仲裁委员会

社会实践时间:6月28日-8月28日

今年

暑假

6月28日起我在xx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为期8周的暑期社会实践实习 ,然而就是在这短短8个星期的实习时间里,给我在踏入社会之前上了一堂意义深远的实践课,让我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非常感谢法学院为我联系了一个能够运用和检验所学知识的实习单位――xx仲裁委员会,为我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将所学的法学

专业

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实习机会,从而,让我在实践当中不断的发现平时

学习

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了自己的法律实践经验,开拓了法律视野,对自己全面法律思维的养成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同样,也要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领导 和老师为我提供的优良的实习环境,让我切身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的骄傲。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给予我的莫大的关心、帮助、支持和鼓励,感谢老师们对我实习工作的指导 以及给予我的有关做人、做事等方方面面的宝贵意见和忠告。当然,我非常感谢我的指导 老师薛媛老师在繁忙的工作中还要抽时间带领我实习,感谢老师在学习、

生活

和工作各方面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初到xx仲裁委员会,我被分在了仲裁一科,由仲裁一科科长――刘峰,刘科长带领我完成这一次毕业实习,刚到仲裁一科的办公室,我看到的就是那种亲和的气氛,后来经刘科长介绍,我才知道这种亲和的气氛就是仲裁委员会特有的`亲和仲裁的气氛。然后,刘科长给我介绍了一番仲裁委员会的大体情况和一些

关于

仲裁的基本知识。此时我才感觉到这对我还是有挑战性的,因为平时我的兴趣和

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很少有机会参加这样得社会实践活动,可仲裁委里面似乎没有哪个部门是纯理论性的,都是实践性很强的,因此,从进来的这一刻起,我就应该认真的想一想如何做到将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

在仲裁一科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我边整理边看边学习,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 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在仲裁委实习的这段时间里,仲裁委的案件不是非常多,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或者商业秘密是不愿意公开审理的,但是,我还是有幸参加了多次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旁听,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学到很多实用的东西。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仲裁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气氛非常融洽,很亲和的那种感觉,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时。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仲裁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仲裁员们在讨论案子或者交流意见是时大部分都是用xx方言,在记录的时候,有一些听不太懂,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看来不只是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水平有待提高,我各方面的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刘科长草拟果几份民事裁定书,也帮当事人写过几份仲裁申请书,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 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刘科长到昌乐、寒亭、青州、淄博等地方调查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刘科长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 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跟着刘科长出去办案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不仅仅是法学专业知识的强化,对所到之处的乡土风情有了一些了解。

在xx仲裁委员会里呆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xx仲裁委员会仲裁一科所审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经济纠纷案件,在仲裁委实习的这段时间里所接触的最多的案件就是经济纠纷案件,或许这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关系,经济发展了,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纠纷在我所接触的当中都是相对比较简单的,在此,也不就此多说一些

什么

了。

2、劳动合同 纠纷,在仲裁委员会听了几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后,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这类案件还要涉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要认定工伤的提起赔偿的话要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因为自己即将毕业走上工作岗位了,故对劳动争议这方面的案子关注的比较多。劳动争议案件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总结 一下主要有这几个特点:

1、 并非行政机构,因此如果对其仲裁裁决不满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其是社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组织,专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

通过实习,可以使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不仅能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而且使实际的操作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下面是由本站小编带来的范文“仲裁委员会实习报告”,欢迎阅读。

实习地点:xx仲裁委员会

实习时间:6月28日-8月28日

今年暑假6月28日起我在xx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为期8周的暑期社会实践实习,然而就是在这短短8个星期的实习时间里,给我在踏入社会之前上了一堂意义深远的实践课,让我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非常感谢法学院为我联系了一个能够运用和检验所学知识的实习单位——xx仲裁委员会,为我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将所学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实习机会,从而,让我在实践当中不断的发现平时学习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了自己的法律实践经验,开拓了法律视野,对自己全面法律思维的养成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同样,也要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老师为我提供的优良的实习环境,让我切身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的骄傲。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给予我的莫大的关心、帮助、支持和鼓励,感谢老师们对我实习工作的指导以及给予我的有关做人、做事等方方面面的宝贵意见和忠告。当然,我非常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薛媛老师在繁忙的工作中还要抽时间带领我实习,感谢老师在学习、生活和工作各方面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初到xx仲裁委员会,我被分在了仲裁一科,由仲裁一科科长——刘x,刘科长带领我完成这一次毕业实习,刚到仲裁一科的办公室,我看到的就是那种亲和的气氛,后来经刘科长介绍,我才知道这种亲和的气氛就是仲裁委员会特有的亲和仲裁的气氛。然后,刘科长给我介绍了一番仲裁委员会的大体情况和一些关于仲裁的基本知识。此时我才感觉到这对我还是有挑战性的,因为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很少有机会参加这样得社会实践活动,可仲裁委里面似乎没有哪个部门是纯理论性的,都是实践性很强的,因此,从进来的这一刻起,我就应该认真的想一想如何做到将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

在仲裁一科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我边整理边看边学习,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 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在仲裁委实习的这段时间里,仲裁委的案件不是非常多,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或者商业秘密是不愿意公开审理的,但是,我还是有幸参加了多次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旁听,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学到很多实用的东西。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仲裁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气氛非常融洽,很亲和的那种感觉,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时。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仲裁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仲裁员们在讨论案子或者交流意见是时大部分都是用xx方言,在记录的时候,有一些听不太懂,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看来不只是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水平有待提高,我各方面的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刘科长草拟果几份民事裁定书,也帮当事人写过几份仲裁申请书,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在xx仲裁委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自己在各个方面需要改进得东西太多太多,在深入了解后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现在本科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种底层学校出来的,原来心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仲裁委员会实习,做错了什么事,他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仲裁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仲裁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极大的帮助。实习的最大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一

请求事项:

1、请求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调查___________的证明。

2、事实和理由:申请人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劳动纠纷一案已诉于贵委员会,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申请人观点,)___________证据对本案双方责任承担具有决定性影响。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___________材料,为有利于贵委查清本案事实,维护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委员会申请查询___________情况的证明。

此致

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2、被申请人。此项内容应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同上;

4、事实和理由。此项内容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争议发生的经过;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证据及证据的来源等。

5、申请人亲笔签名,日期。

1、仲裁申请书(注:仲裁申请书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填写。另,申请书也可以打印,但落款签名及时间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仲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递交申诉材料时,申请人、代理人须同时到场,并填写公民代理承诺书;(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或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律师证原件。以上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证原件,律师事务所公函。

3、明确的被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资料(注: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到工商行政部门打印单位工商注册查询单;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的到民政局打印注册资料);(2)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材料;(2)劳动者住址、联系电话。

(注:1、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金湖路65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怡宾路13号;3、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地址:南宁市科园东5路6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3楼;4、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6号;5、南宁市民政局地址:南宁市金洲路38号;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地址:南宁市民-主路49号。)

4、相关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

(3)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

(4)与证据对应的证据目录(注:a4纸复印件)。

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申请方有在提起、变更或放弃申诉请求的'权利;被申请方有承认或反驳申诉请求的权利。

2、双方有向仲裁庭提供本案证据、证人、请求鉴定、勘验的权利,有为自己申辩和相互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双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4、双方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申诉的权利。

5、双方有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

6、双方有查阅和补正庭审记录的权利;经仲裁庭许可,双方有复制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

7、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9、双方有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

2、如实陈述事实,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3、自觉遵守仲裁庭秩序,听从仲裁庭指导。

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

5、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6、不得有激化矛盾或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3、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三

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第七条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期间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谈话、电话、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应慎重决定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如果仲裁庭决定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有秘书人员在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九条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其他提供好处和利益。

第十条仲裁员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审结案件。

第十一条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仲裁员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仲裁员违反本守则,本会将根据情节不予续聘直至解聘。

第十四条本守则自3月1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四

实习地点:xx仲裁委员会

实习时间:6月28日-8月28日

今年暑假6月28日起我在xx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为期8周的暑期社会实践实习,然而就是在这短短8个星期的实习时间里,给我在踏入社会之前上了一堂意义深远的实践课,让我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非常感谢法学院为我联系了一个能够运用和检验所学知识的实习单位――xx仲裁委员会,为我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将所学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实习机会,从而,让我在实践当中不断的发现平时学习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了自己的法律实践经验,开拓了法律视野,对自己全面法律思维的养成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同样,也要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老师为我提供的优良的实习环境,让我切身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的骄傲。感谢xx仲裁委员会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给予我的莫大的关心、帮助、支持和鼓励,感谢老师们对我实习工作的'指导以及给予我的有关做人、做事等方方面面的宝贵意见和忠告。当然,我非常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薛媛老师在繁忙的工作中还要抽时间带领我实习,感谢老师在学习、生活和工作各方面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初到xx仲裁委员会,我被分在了仲裁一科,由仲裁一科科长――刘x,刘科长带领我完成这一次毕业实习,刚到仲裁一科的办公室,我看到的就是那种亲和的气氛,后来经刘科长介绍,我才知道这种亲和的气氛就是仲裁委员会特有的亲和仲裁的气氛。然后,刘科长给我介绍了一番仲裁委员会的大体情况和一些关于仲裁的基本知识。此时我才感觉到这对我还是有挑战性的,因为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很少有机会参加这样得社会实践活动,可仲裁委里面似乎没有哪个部门是纯理论性的,都是实践性很强的,因此,从进来的这一刻起,我就应该认真的想一想如何做到将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

在仲裁一科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

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我边整理边看边学习,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

在仲裁委实习的这段时间里,仲裁委的案件不是非常多,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或者商业秘密是不愿意公开审理的,但是,我还是有幸参加了多次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旁听,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学到很多实用的东西。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仲裁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气氛非常融洽,很亲和的那种感觉,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时。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仲裁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

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仲裁员们在讨论案子或者交流意见是时大部分都是用xx方言,在记录的时候,有一些听不太懂,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看来不只是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水平有待提高,我各方面的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4、写一些法律文书

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刘科长草拟果几份民事裁定书,也帮当事人写过几份仲裁申请书,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在xx仲裁委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自己在各个方面需要改进得东西太多太多,在深入了解后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现在本科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种底层学校出来的,原来心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仲裁委员会实习,做错了什么事,他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仲裁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仲裁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极大的帮助。实习的最大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五

被申请人:公司名字,公司地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如: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xx公司向申请人xx支付经济补偿金99999元)

事实与理由:说清楚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纠纷起源经过,重点说清楚纠纷

此致

xx市xx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具状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六

一、为了推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的发展,促进仲裁员的队伍建设,树立本会仲裁员的公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仲裁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办案细则》等各项规定。

三、仲裁员仲裁案件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徇情枉法。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主动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五、仲裁员应当努力学习政治、学习法律,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活动,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六、仲裁员应当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

七、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妥善安排,保证时间,准时参加开庭、评议等各项仲裁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切实履行仲裁员职责。

八、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开庭的准备工作。审理案件时仲裁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真做好记录,认真查明事实。提问要客观,并注意语气和方式。案件审理后应及时评议作出决定,首席仲裁员本人或者由首席仲裁员督促商定的有关人员应在仲裁庭评议后20天内作成裁决书或者决定书仲裁文书,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九、仲裁庭可以指定一至二名仲裁员会同记录员在仲裁庭或本会的指定地点会见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但仲裁员不得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十、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的'仲裁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评议意见、以及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在案件裁决前,也不要向当事人或者同当事人有关的人员谈论个人对该案的看法。

十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对其警示,情节严重的,可将其除名。仲裁员违法的,本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行为的;

(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十二、本守则自1月1日起执行。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七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学习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

三、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善于合作,乐于助人,热心公益劳动。

四、热爱科学,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勇于探究。

五、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与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礼貌待人,朴实大方。

七、诚实守信,明辨是非,自尊自爱,有错就改,克服困难,不怕挫折,文明上网。

八、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爱护公物,爱惜劳动成果。

九、珍惜生命,注意安全,讲究公共卫生,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远离毒品。

十、尊重外宾,增加国际理解,维护国家尊严。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等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航运的发展。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终止授权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三条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

(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

(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

(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

(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三)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四)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专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

(一)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可根据表面证据作出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

(三)仲裁庭依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作出管辖权决定时,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五)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六)上述管辖权异议及/或决定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及/或决定。

(七)仲裁委员会或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案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在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

第七条仲裁地

(一)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委员会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三)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送达及期限

(一)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

(二)上述第(一)款所述仲裁文件应发送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没有提供地址或当事人对地址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发送。

(三)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至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四)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应自当事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向其发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诚实信用

仲裁参与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仲裁程序。

第十条放弃异议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一条仲裁程序的开始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第十二条申请仲裁

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

(一)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的,应将仲裁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发送给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备申请仲裁手续的,视同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不予留存。

(四)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指定一名案件秘书协助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

第十四条多份合同的仲裁

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第十五条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二)答辩书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包括下列内容及附件:

1、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对仲裁申请书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答辩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四)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反请求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反请求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反请求申请书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未按期缴纳反请求仲裁费的,视同未提出反请求申请。

(四)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反请求受理通知。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后30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五)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和反请求答辩书。

(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

第十八条追加当事人

(一)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追加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如果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应在征求包括被追加当事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追加当事人申请之日视为针对该被追加当事人的仲裁开始之日。

(二)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应包含现有仲裁案件的案号,涉及被追加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通讯方式,追加当事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事实和理由,以及仲裁请求。

当事人在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时,应附具其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追加当事人程序提出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基于仲裁协议及相关证据作出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决定。

(四)追加当事人程序开始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仲裁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之后,由仲裁庭就仲裁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

(五)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追加当事人的,本规则有关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规定适用于被追加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在仲裁庭组成后决定追加当事人的,仲裁庭应就已经进行的包括仲裁庭组成在内的仲裁程序征求被追加当事人的意见。被追加当事人要求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双方当事人应重新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六)本规则有关当事人提交答辩及反请求的规定适用于被追加当事人。被追加当事人提交答辩及反请求的期限自收到追加当事人仲裁通知后起算。

(七)案涉仲裁协议表面上不能约束被追加当事人或存在其他任何不宜追加当事人的情形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不予追加。

第十九条合并仲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1、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

4、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二)根据上述第(一)款决定合并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及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包括不同案件的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情况。

(三)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合并至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

(四)仲裁案件合并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仲裁文件的提交与交换

(一)当事人的仲裁文件应提交至仲裁委员会仲裁院。

(二)仲裁程序中需发送或转交的仲裁文件,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发送或转交仲裁庭及当事人,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另有决定者除外。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十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参照民事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1、当事人在参加仲裁活动中,应当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件、通讯地址、电话及劳动合同等;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等。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当事人因下列事项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劳动报酬支付;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劳动者出勤状况; 工伤待遇给付;经济补偿金给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其效力;商业秘密保护;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争议有关的其他证据。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关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前提交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的,经仲裁庭许可,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

6、证据应当在开庭时由双方当事人质证。除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而必须质证的以外,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不同意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7、当事人向本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本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同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副本。

8、当事人向本委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9、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仲裁开庭前书面提出,并经本委许可。

10、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开庭前前书面提出。

附:证据清单

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篇二十

(七)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八)当事人有调解愿望但不愿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协助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解。

(九)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自行达成或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及其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由仲裁庭按照其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关于程序和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裁决

第五十三条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第五十四条裁决的作出

(一)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二)当事人对于案件实体适用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其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由仲裁庭决定案件实体的法律适用。

(三)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履行裁决的具体期限及逾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裁决书应加盖“中国海事海事仲裁委员会”印章。

(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六)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七)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并由其署名,裁决书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八)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即为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九)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第五十五条部分裁决

(一)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部分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五十六条裁决书草案的核阅

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核阅。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

第五十七条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第五十八条裁决书的更正

(一)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以书面形式对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作出更正。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

(三)上述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应适用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四)至(九)款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补充裁决

(一)如果裁决书中有遗漏事项,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

(三)该补充裁决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应适用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四)至(九)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裁决的履行

(一)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决;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立即履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二条仲裁通知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第六十三条仲裁庭的组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六十四条答辩和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20天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三)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上述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审理方式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第六十六条开庭通知

(一)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3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由仲裁庭决定。

(三)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请,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七条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第六十八条程序变更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分别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除非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变更为普通程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条本章的适用

(一)仲裁委员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本章适用于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的仲裁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或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香港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第七十一条仲裁地及程序适用法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

第七十二条管辖权决定的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员名册在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中推荐使用,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被选定的仲裁员应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

第七十四条临时措施和紧急救济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

(二)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本规则附件三)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

第七十五条裁决书的印章

裁决书应加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印章。

第七十六条仲裁收费

依本章接受申请并管理的案件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二)》(本规则附件二)。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仲裁语言

(一)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没有约定的,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

(二)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的,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三)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言译本。

第七十九条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

(一)仲裁委员会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速录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仲裁员的特殊报酬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仲裁员和当事人意见后,参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二)》(本规则附件二)有关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标准确定。

(二)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为其选定的仲裁员预缴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的,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员。

(三)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费用。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有关实际费用的,应在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

(四)当事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或根据本规则第六十一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合理的费用。

第八十条规则的解释

(一)本规则条文标题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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