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范文(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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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范文(19篇)
时间:2023-10-29 04:45:21     小编:碧墨

总结能够让我们看到自己的成长轨迹,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总结要在客观的事实基础上进行,不要带有过多的主观色彩。以下是一些总结的优秀样例,希望能够为你的写作提供一些借鉴。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一

1.1 本规程规范公司对外多种经营投资和对外投标承接物业管理投资工作,确保对外投资稳妥可靠、盈利。

2.0 适用范围

2.1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对外多种经营投资和对外投标承接物业管理投资的管理决策工作。

3.0 职责

3.1 经营部各主管负责对外商业信息的收集、整理。

3.2 经营部经理、主管总助负责组织对外投资的论证、公关工作。

3.3 公司各职能部门协助参与对外投资的论证工作。

3.4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的决策工作。

4.0工作流程图

可行

5.0 工作内容

5.1 项目来源

5.1.1 当公司对外寻找到新的多种经营投资项目或寻找到对外招标物业管理项目时,由经营部主管对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论证。

5.1.2初步论证主要是初步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如果结果可行,经营部主管应在经营部经理的指导下写出书面的初步论证报告书报总经理进行项目立项。

5.1.3论证报告书的基本要求是:

a)有明确的项目说明、概况;

b)有较为准确的技术经济分析;

c)有对外投资合作的步骤、方法;

d)有明确的立项结论。

5.2 拟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5.2.1项目立项后,总经理或主管总助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可行性论证小组。对拟选项目进行全面可行性研究论证。

5.2.2可行性研究应当注意在论证时不设任何可能影响论证结论的前提和原则。

5.3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的内容及有关编制要求

a)“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较详细列出拟投资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现状等;

d)“经济论证”是可行性论证的核心部分,编制时要求:

——详细测算出拟投资项目的前期投入成本和项目正常运转后的经营成本;

——利润测算则是在测算完毕预期收入以后,依据收入测算出的预期投资利润

——“风险分析”要求对对外投资进行详细的盈亏平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

e)“投资的优劣势分析”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能力和上述的技术、资源、经济论证结果详细列出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的优劣势要素;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应详细一一列出。

5.4论证结果的处置

5.4.1可行性论证出来后,总经理应召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骨干进行讨论,对可行性论证的过程和结论进行评审。

5.4.2评审认为可行性论证真实可靠结果可行的,最后总经理在综合公司财力、物力、综合回报以及投资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审批。

a)决定投资的,开始组成项目组进行准备工作;

b)暂缓投资的,将前期已做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等资料归档备用。

5.4.3评审认为可行性论证不充分、不完善的,应当由经营部继续补充论证直至清晰完善。

5.4.4可行性研究认为不可行的,经营部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连同其他资料一齐交总经理或主管总助,由其决定是否归档保存。

5.5对外参加招标竞争物业管理权的投资,在做完可行性论证后,应当由经营部主管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投标书(具体参照《物业管理投标方案编制规程》)。

5.6对外投资(投标)金额的审批权参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执行。

6.0 引用文件及记录表格

6.1《物业管理投标方案编制规程》

6.2《招投标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分类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完成后,'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三)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各分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全部转移到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十四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条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的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五条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以下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公司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七条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4

1、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论证后,逐级上报总裁办签署意见,经总裁办批准后才执行。未经总裁办审批,任何公司、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

2、财务部会同各主管部门按投资协议监控投资回报,对投资效益做出评价,未经总裁办批准,任何其他部门无权减免投资回报。

3、各所属公司必须在工商局注册三十天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改变合作条件,需经总裁办批准。在办完相关法律文件后,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变更文件复印件。

4、集团分公司开业或投资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证明和银行送款回执。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集团投资行为,建立和完善投资决策及运作程序,切实加强集团投资管理,保证集团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集团本部和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公司设立xx部和xx部,参与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投资预算;负责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五条部门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第六条应当定期对对外投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集团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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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利”,项目结束,严格考核,奖罚兑现。

第九条集团对外投资应当由集团xxxx会批准,或由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批准。被授权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三章投资预算控制

第十条集团对投资业务实行预算管理。在每年年度开始之前,战略规划部门应编制短期和长期投资预算,对下一年度的投资业务进行事前控制。

第四章投资方向与方式

第十三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经营为手段,以明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按其流动性的不同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货币资金投资、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第十六条集团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资产的50%。

第五章投资可行性分析

第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第十八条集团从财务、工程、技术、生产、销售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投资小组。投资小组成员行政编制在所属部门,在需要对投资可行性进行分析时,在投资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分工合作,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完成后,投资小组成员仍回到原岗位承担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可行性论证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依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可行性论证必须包括两个部分,生产技术分析和经济分析。

生产技术可行性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投资企业的现有基本情况和与其他单位合作投资的生产条件;

2.投资产品的市场预测和生产规划;

3.土建工程方案及进度规划;

4.投资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造型及技术基础参数等技术分析;

5.劳动组织及人员结构。

经济可行性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2.投资项目的筹资方案;

3.投资项目的收入、费用测算;

4.投资项目获利能力的财务分析;

5.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盈亏平衡点、投资回收期的分析;

6.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及敏感性分析。

第六章投资决策审批

第二十一条集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及人员根据企业资金状况在一定金额范围内作出短期投资决定。短期投资具体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的指令操作。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短期投资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集团授权投资管理部门和人员办理长期投资业务。长期投资业务的执行,都必须经过集团xxxx会议讨论后,按照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指令进行。未经上会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作出投资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xxxx会议讨论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集团总经理召开投资决策会,审议批准投资方案。

第二十四条战略规划部和审计法务部必须备齐以下资料,报xxxx会议使用: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3.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及拟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4.资金来源计划;

5.市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等。

第七章投资实施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在实施投资计划时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会决议;

2.经xxxx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方案报告;

3.经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或合同章程;

4.拟投出资产清单;

5.经xxxx会批准投资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实物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出资产进行评估作价。

第二十七条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方式的,由资产管理部根据已批准的投资合同和已认可的评估报告,填报“固定资产投资转出表”,报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分送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归口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和帐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以货币资金投资的,由战略规划部填写“请款单”,报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管理部办理付款和帐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以无形资产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被投资企业将评估报告报集团战略规划部后,会同审计法务部、资产管理部审核投出资产作价,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章股权投资的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集团战略规划部负责对股权投资进行日常产权管理。其职责包括:

1.保管法人股股权证,归档保管子公司报送的各种资料;

2.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档案,跟踪反映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情况;

3.组织或参与对子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

4.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投资收益情况和控股企业的财务变动状况;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有董事会的,集团应向子公司派出董事,通过董事会行使出资者权力。委派的董事应根据集团的决议发表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

第三十二条集团应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公司,费用由子公司列支。被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

1.组织和监控子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2.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负责对子公司所属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3.定期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情况。

第三十三条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经批准的担保事项相应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并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集团xxx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控股子公司开展审计,审计的范围包括:子公司财务收支及会计报表;子公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子公司经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子公司重要项目的专项审计。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分类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完成后,'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三)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各分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全部转移到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条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的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 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五条 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以下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公司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七条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五

1.1本规程规范公司对外多种经营投资和对外投标承接物业管理投资工作,确保对外投资稳妥可靠、盈利。

2.0适用范围

2.1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对外多种经营投资和对外投标承接物业管理投资的管理决策工作。

3.0职责

3.1经营部各主管负责对外商业信息的收集、整理。

3.2经营部经理、主管总助负责组织对外投资的论证、公关工作。

3.3公司各职能部门协助参与对外投资的论证工作。

3.4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的决策工作。

4.0工作流程图

可行

5.0工作内容

5.1项目来源

5.1.1当公司对外寻找到新的多种经营投资项目或寻找到对外招标物业管理项目时,由经营部主管对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论证。

5.1.2初步论证主要是初步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如果结果可行,经营部主管应在经营部经理的指导下写出书面的初步论证报告书报总经理进行项目立项。

5.1.3论证报告书的基本要求是:

a)有明确的项目说明、概况;

b)有较为准确的技术经济分析;

c)有对外投资合作的步骤、方法;

d)有明确的立项结论。

5.2拟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5.2.1项目立项后,总经理或主管总助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可行性论证小组。对拟选项目进行全面可行性研究论证。

5.2.2可行性研究应当注意在论证时不设任何可能影响论证结论的前提和原则。

5.3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的内容及有关编制要求

a)“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较详细列出拟投资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现状等;

d)“经济论证”是可行性论证的核心部分,编制时要求:

——详细测算出拟投资项目的前期投入成本和项目正常运转后的经营成本;

——利润测算则是在测算完毕预期收入以后,依据收入测算出的预期投资利润

——“风险分析”要求对对外投资进行详细的盈亏平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

e)“投资的优劣势分析”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能力和上述的技术、资源、经济论证结果详细列出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的优劣势要素;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应详细一一列出。

5.4论证结果的处置

5.4.1可行性论证出来后,总经理应召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骨干进行讨论,对可行性论证的过程和结论进行评审。

5.4.2评审认为可行性论证真实可靠结果可行的,最后总经理在综合公司财力、物力、综合回报以及投资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审批。

a)决定投资的,开始组成项目组进行准备工作;

b)暂缓投资的,将前期已做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等资料归档备用。

5.4.3评审认为可行性论证不充分、不完善的,应当由经营部继续补充论证直至清晰完善。

5.4.4可行性研究认为不可行的,经营部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连同其他资料一齐交总经理或主管总助,由其决定是否归档保存。

5.5对外参加招标竞争物业管理权的投资,在做完可行性论证后,应当由经营部主管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投标书(具体参照《物业管理投标方案编制规程》)。

5.6对外投资(投标)金额的审批权参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执行。

6.0引用文件及记录表格

6.1《物业管理投标方案编制规程》

6.2《招投标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六

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并进一步夯实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及有关管理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以及计划外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维修等项目均在统计范围内。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不得谎报、漏报、瞒报、迟报和误报”和数出一门的原则确保投资统计的及时、准确、全面。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区统计局和公司的要求统一对外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各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真实的情况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各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项目代表负责所属项目的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如下:

1、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各施工单位联系,取得本月项目实际进度,审核后,要求各施工单位于23日前将该项目工程进度表完成签章(必须有施工方、监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签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2、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房屋征收部门联系,收集项目征收款的支付情况,并告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于25前到区土储中心复印相关票据,及时统计入固投报表。

3、项目代表必须按项目建立各项目固投完成情况统计台账,一个项目一个台账,及时掌握所管项目的固投完成情况,台账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代表上报的工程进度表及其他费用支付凭证,及时、准确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并按区统计局、区发改局规定的时限上报。并同时完善公司固投统计台账、固投资料的整理等。

新入库亿元项目公司财务部必须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统计局,该项目代表必须于13日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3、项目现场照片;

4、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

6、项目的整体设计;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9、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10、项目环评文件;

新入库项目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该有(1)-(10)项,至少上报(1)(2)(3)(4).其他项必须尽快补齐。入库资料每一个项目一个文件,按照上述顺序复制到一个word文件中,文件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码。doc(项目编码由统计人员提供),纸质资料复印件交一份给公司财务部保存。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财务部每月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管理内容部分,考核情况与公司有关奖励考核办法挂钩。未按本办法完成工作,不按时限提供资料的项目代表,经财务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七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申报、审批、监管等。

1.明确管理权限。

2.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3.加强出资者的监督力度。

公司xx部是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

xx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以下,其它重大投资项目应由xx申报xx审查批准。

1.公司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2)拥有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的开发项目;

(3)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能源和产品销售等紧密相关的项目。

2.公司不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不具竞争优势的项目;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3)xx项目。

3.对外投资项目要采用xx形式进行,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xx%。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由xx向xx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对外投资项目概况;

2.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本单位近x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合作投资的,提交有关合作协议及合作方基本情况。

1.xx申报对外投资项目后,由xx负责审核并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xx作进一步审批。

2.审批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3)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资目的;

(4)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5)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6)申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3.审批额度

(1)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的`项目由xx审批;

(2)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至xx%的项目由xx审批;

(3)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以上项目由xx审批。

1.对外投资项目运作完成后,应于xx日内将本项目的运作情况报送xx,并抄送xx。

2.xx部、xx部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1.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外投资项目效益良好的项目负责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嘉奖方法为:xxx。

2.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xx处分;造成损失的,决策者要承担相应损失;对有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xx部负责解释。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力等目标,公司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九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投资者缴清其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出资后,投资者无须再以出资、贷款、垫款、担保或其它方式向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任何资金。公司的债权人仅对公司的资产拥有追索权,而不得要求投资者偿付公司的债款。

所投资企业是指:公司单独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出资占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同时公司的出资占所投资企业总注册资本不少于10%,此等所投资企业应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有外商投资企业所有优惠待遇。

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并提供担保和抵押。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十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包括直接股权投资、并购投资、债权投资、结构性投资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及受托管理资金(基金)投资等一切投资行为。受托管理资金(基金)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或受托投资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对外进行投资,以实现受托管理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投资业务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投资业务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与立项、立项项目的执行、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投资决策的执行、项目投资后的持续管理、投资项目退出等。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内部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内部机构包括: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总裁办公会、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综合管理部。

第五条

由总裁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由总裁根据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受总裁直接领导,对总裁和董事会负责,根据总裁和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进行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对公司筛选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判断,对投资项目立项进行决策,对投资项目的相关执行事项进行审议。

第八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开发、选择、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与谈判、项目实施、后期管理等。投资管理部实行投资经理负责制,每一项目指派专职投资经理,承担具体工作。

第九条

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业务的合规审查及风险控制审查。风险控制部监督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合规审查及实质风险审查,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意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制订、审阅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印章管理、总裁办公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第三章

项目开发

第十一条

公司获得项目资源信息后,应当登记相关项目资源信息,包括信息来源、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融资需求和投资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总监根据项目资源信息,组织投资管理部就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并将结果报告总裁复审。如认为该信息有价值,即由指定的投资经理(“项目开发负责人”)负责跟踪并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负责人定期对项目开发情况做出总结,报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由总裁办公会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开发负责人根据初步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初步判断:

(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投资理念;

(2)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公司设定投资对象范围;

(4)投资项目是否具备投资价值。

第十六条

进入立项阶段的项目,项目开发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投资总监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七条

投资总监收到《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投资总监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将《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及其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和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十八条

对拟提请立项的投资项目,风险控制部组织相关人员结合项目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对提请立项的潜在投资项目的合规风险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价,形成《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提交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风控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并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

第十九条

总裁收到《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立项合规风险报告》、风控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当及时召开总裁办公会,并根据《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对该立项申请予以审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对投资项目立项的决议可以是:批准立项、暂缓立项和不予立项三种。

(1)对于批准立项的,总裁办公会应当对该项目的操作提出相应的约束条件和对后续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2)对于总裁办公会认为相关决策信息尚不完整或立项条件尚不成熟的,总裁办公会可以决定暂缓立项。对于暂缓立项的,该项目开发工作继续进行。项目开发负责人可以适时按前述程序再次提请立项申请。

(3)对于总裁办公会决定不予立项的开发项目,该项目开发工作终结。由项目开发负责人编制《项目开发总结》,报投资总监、总裁审阅并将项目资料归档。

第五章

立项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由投资经理负责,项目组对拟投资对象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进场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对拟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问卷、内外部相关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内外部相关人士访谈、购买专业机构或人士的相关服务或报告等,尽职调查结束项目组应当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投资经理应收集从项目立项阶段开始的全部项目资料并形成工作底稿,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将工作底稿交由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拟投资企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并对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其报酬的确定应经总裁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中介机构报告、对拟投资企业的估值、初步的投资方案、谈判方案和投资后续管理等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将《投资项目建议书》及评价意见提交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办公会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应当根据总裁办公会的意见展开与拟投资企业的谈判,谈判结果应及时向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汇报,并得到相应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形成初步谈判结果后,应当即时形成最终投资方案,并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起草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在尽职调查和谈判过程中,根据项目需要,可召开一次或多次的项目讨论会,就项目价值、风险、方案等关键问题进行讨论。项目讨论会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召集,也可以由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召集。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如认为该项目不能实现原有投资目标或无法按既定条件达成协议时,可以提出终止立项项目的执行。项目负责人提出终止申请,应详细说明理由,编制《已立项项目终止申请》并由投资总监提交总裁办公会,总裁办公会做出是否终止的决定。

第三十条

对于决定予以终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六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三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是否进行项目投资作出决策。

第三十二条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已完成尽职调查;

(2)已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具有投资价值;

(3)已与潜在被投资项目或企业就交易结构和商业条件达成基本一致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于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项目组应当提交《项目投资决策申请》。《项目投资决策申请》的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执行过程回顾;

(2)需要提请特别关注的关键事项;

(3)下一步还需进行的工作及其进度安排;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投资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中介机构的报告(如有)、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等(以下统称“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提交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并将投资决策申请文件及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和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三十五条

对拟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风险控制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合规审查,并向风险控制总监提交《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项目投资方案及《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

第三十六条

总裁收到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召集总裁办公会应对项目做出评价,并将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投资决策申请文件、投资总监评审意见、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等会议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第三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决策的决议可以是:批准投资、不予投资和暂缓表决三种。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准投资的,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2)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定约束的决定不予投资的项目,该项目终结。项目组要妥善处理与拟投资企业的善后事宜。同时,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事务部组织归档。

(3)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暂缓表决的投资项目,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第七章

项目投资的执行

第四十条

在公司做出投资决议之后,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批准投资的项目,项目组应当按照相关决议完成与拟投资企业的最终谈判。如最终谈判出现重大变化,应按上节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最终谈判达成一致,项目组应对相关交易之法律文件文本定稿,经风险控制部门确认后,报投资总监、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总裁审查批准,相关交易法律文件应当由董事长或授权总裁签署。

第四十三条

相关交易法律文件生效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公司财务总监根据申请进行复核,经总裁审批后,办理投资款项的划转事宜。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交易法律文件的规定,取得投资项目的股权或债权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协助被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项目投资执行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报告》,经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资料文件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八章

投资后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投资管理部应当根据《投资项目建议书》中载明的投资后持续管理的主要思路、方式、拟采取的措施,指定专门项目负责人跟踪投资项目、落实投资后续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相关投资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风险控制部应指派相关专职人员跟踪项目投资后的后续管理,并及时做出合规风险提示。

第四十八条项目投资后的持续管理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表决权、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或其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委派专门人员监督控制项目有关财务、资金、关键环节等方式进行。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就相关议题形成《项目投资后续管理意见》,详细说明建议公司采用的意见,提交投资总监。

第四十九条投资总监应对《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做出评价,并将《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及评审意见提交主管投资业务副总裁、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组织相关专职人员对提请审议的意见进行合规审查,形成《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并提交至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一条

总裁收到《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召开总裁办公会对该意见予以审议并做出决策。

第五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在被投资企业担任董事或其他职务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决议意见执行。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时,由总裁或授权代表作为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自己负责的已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定期做出总结,报总裁、投资总监审阅。

第九章

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五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是否进行项目退出作出决策。

第五十五条

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或项目负责人认为投资已经达到预期目标或合适退出时机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拟定《投资退出方案》。投资退出方案的内容包括:

(1)退出方式;

(2)退出时机的选择,以及操作计划;

(3)项目损益的预测;

(4)其他需要揭示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投资总监应对《投资退出方案》,做出评价,并将《投资退出方案》及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七条

总裁收到《投资退出方案》及投资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当召总裁办公会对该意见予以评价,并将《投资退出方案》、投资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投资决策会,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投资退出方案》、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等会议文件。

第五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投资退出进行审议。

第六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退出的决议可以是:批准退出、不予退出和暂缓表决三种。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批准退出的,项目负责人按相关决议执行完成相关事项。

(2)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不予退出的,该项目继续,项目负责人可以适时再次提交《投资退出方案》,按前述流程进行。

(3)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暂缓表决的投资项目,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第六十一条

投资退出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件或变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并按总裁的决定执行。总裁认为必要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六十二条

投资退出执行完毕,项目结束。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经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六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对自己负责的项目投资退出的执行情况做出总结,报投资总监、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总裁审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自查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领导及综合管理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员工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赔偿、罚款、调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十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以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十二

1.目的:

2.范围:

2.1适用范围:**地产总部及各项目公司。发布范围:总部发展中心。

3.名词解释:

投资发展工作是指进入房地产二级开发之前的所有工作,包括一级开发项目和二级开发项目。

3.1一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土地后,须经过一级开发,再通过“招拍挂”取得一级开发收益或自挂自摘进行二级开发的项目。

3.2二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土地后,不需要进行一级开发,直接进行二级开发的项目。4.职责:

4.1发展中心职责:

4.1.1项目拓展:总部发展中心可根据总部年度项目拓展战略,独立开展项目拓展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进行投资分析,并完成备案、立项等工作。

4.1.2投资管理:总部发展中心对各项目公司的项目拓展工作负有管理职责,各项目公司上报的项目进行立项备案,并在总经理办公会和投资决策会上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工作,发表独立意见。

4.2各项目公司职责各项目公司按各自负责的区域独自开展项目拓展工作,并接受总部发展中心的业务指导。

5.作业内容:

5.1初选收集项目信息并审核掌握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及调查研究后,认为可进一步跟踪的,进入可研阶段。

5.2:立项:

5.2.1各项目公司上报发展中心申请立项的资料包括:

1)、项目立项申请单

2)、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3)、项目原始资料复印件

5.2.1立项项目必须有结案报告。在经过深入谈判后,各项目公司判断是否继续深入,若有必要,可以进入可研阶段;若没必要,须向发展中心上报立项项目结案报告及相关资料。

5.3可研

5.3.1.在经过深入谈判后,认为可以进行可研阶段的项目,由下属各项目公司编制详细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报送总经理办公会并抄报总部发展中心。由总部发展中心在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5.3.2各项目公司并提前3周将可研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总部发展中心,总部发展中心对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进入决策程序。

5.3.3各投资项目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5.3.4总部公司发展中心对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投资分析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并独立完成审核报告。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5.4决策

5.4.1各立项项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总部主管领导可研初审后,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上报决策委员会进行项目决策。

5.4.2各立项项目进入项目决策程序后,应向决策委员会上报详细可研报告及项目操作方案,并抄送发展中心。发展中心依据独立完成的审核报告发表意见与建议,决策委员会决定项目投资与否。

5.4.3通过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按照决策建议与意见进行相关法律文件签署。

6.奖惩条例:见项目拓展奖励制度

7.注意事项:

8.附件项目审核流程图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十三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非近期提出,其试行可追溯到20xx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个人普通投资者占比较大,而随着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其产品服务,结构愈发复杂,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xx年12月31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下简称“老指引”)。从“老指引”实施近五年的情况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在推动证券行业规范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20xx年12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其相关规定,对“老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适用主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公司,还适用于证券公司子公司及投资咨询机构等;从适用客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还适用于其他相关产品销售及金融服务等。《指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具体落实措施。

2.1投资者分类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考察

对于普通投资者,《指引》规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等级标准分为五级,即:c1、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其填写结果。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案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进行了解的同时,还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和途径“透彻了解你的客户”。在其基础上,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推荐与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其理性的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合理配置资产,以减少投资损失,增加投资收益。

2.2产品或服务的相关风险分级的确定

证券经营机构应结合《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通常情况下,可以将产品或服务分为:r1、r2、r3、r4、r5,即由低至高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等级。须指出的是,《指引》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复杂性、可理解性、流动性、透明度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形成《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而等级名录只对五级产品的风险特征作了一个概要描述,至于具体哪一类产品或服务放在哪一级,则需要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2.3适当性匹配原则的落实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而言,坚持适当性匹配原则,就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前述确认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参照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以此类推;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3.1如何看待同一个投资者在不同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一致

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当然任何时候都不排除个别不规范的机构出现恶意竞争的现象,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其付出沉重代价。当然,客户的评级分级是持续动态的过程,必须实时跟进。《办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客户基本信息和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信息发生变化,比如收入增加、专业知识提高等都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

3.2如何界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客观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因素,《指引》将c1级投资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风险容忍度、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实践中,这类投资者数量是极少的,当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指引》要求,结合客户实际情况,加以严格把握。

3.3如何处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适当性不匹配的情况

《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如何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如何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如何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等。实践中,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证券经营机构应向投资者做好劝导工作;在劝导无效的情况下,须向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同时要求其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4如何履行适当性义务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是新形势下普及投资维权和理性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者综合素质的一种有效形式。《指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还包括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等。《指引》明确了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所有这些,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时改进。除此之外,证券经营机构要持续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设置适当性管理专岗,充实专职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完善系统配置,满足适当性管理工作需要。综上所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根本制度,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关键是从实际出发,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正确的方式,把合适的金融产品与专业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管理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下同),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第三条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第六条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第九条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第十条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二)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广告管理制度;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验资报告。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一)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二)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按本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使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条通过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的,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同时失效。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管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运用非公开方式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谋求股权增值后转让获利的经营行为。

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入股;

(二)股权受让;

投资内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从事对以国内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区域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现代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投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须坚持以下三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确保拟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

(三)效益性原则:促进资产有序运作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提高投资收益,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投资理念:主动投资收益良好、现金流稳定、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节能、环保、健康、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参与团队优秀、技术领先的高科技、高成长初创企业,最终构建一个主业突出、布局合理、回报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业务体系。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给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战略研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开拓、策划、论证、实施、项目退出;负责投资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投资项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控制;共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分类处理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信息等。

第九条项目筛选

投资管理部负责项目市场开拓、项目信息收集;投资经理对有意向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做出初步筛选。

第十条项目立项

投资经理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一步调查的,由经办投资经理编制《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上报总经理,同意后完成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调查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投资经理提出方案并报投资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至少由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调查辅助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法务和财务专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当。项目小组应在项目立项后15日内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项目负责人根据拟投资项目材料和尽职调查结果,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附件二)。

风险控制部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调查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重大项目的实地尽职调查工作及投资方案设计、谈判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给出风险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投决会决策

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后,由投资管理部将《项目投资建议书》等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投决会各成员,召集投决会,根据投决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出具《投决会评审意见表》(附件三)。

第十三条项目投资

经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办理投资事宜,项目小组及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第十四条拟投资项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资的,公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报投决会,并出具《项目撤销表》(附件四)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项目投资完成后,项目小组将该项目全流程相关文件及重要资料建档成册,移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投资后,由投资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投后管理小组,专人对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汇总、形成投后管理报告等材料提交本级审计风控部。

第十七条项目主体应根据被投资公司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资项目退出意见表》(附件五)。

第十八条经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决会授权投资管理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后,投资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总经理核查后通报董事会,同时备案留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之投资全过程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使用,如与信息系统之要求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十六

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并进一步夯实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及有关管理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以及计划外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维修等项目均在统计范围内。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不得谎报、漏报、瞒报、迟报和误报”和数出一门的原则确保投资统计的及时、准确、全面。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区统计局和公司的要求统一对外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各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真实的情况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各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项目代表负责所属项目的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如下:

1、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各施工单位联系,取得本月项目实际进度,审核后,要求各施工单位于23日前将该项目工程进度表完成签章(必须有施工方、监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签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2、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房屋征收部门联系,收集项目征收款的支付情况,并告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于25前到区土储中心复印相关票据,及时统计入固投报表。

3、项目代表必须按项目建立各项目固投完成情况统计台账,一个项目一个台账,及时掌握所管项目的固投完成情况,台账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代表上报的工程进度表及其他费用支付凭证,及时、准确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并按区统计局、区发改局规定的时限上报。并同时完善公司固投统计台账、固投资料的整理等。

新入库亿元项目公司财务部必须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统计局,该项目代表必须于13日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3、项目现场照片;

4、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

6、项目的整体设计;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9、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10、项目环评文件;

新入库项目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该有(1)-(10)项,至少上报(1)(2)(3)(4).其他项必须尽快补齐。入库资料每一个项目一个文件,按照上述顺序复制到一个word文件中,文件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码。doc(项目编码由统计人员提供),纸质资料复印件交一份给公司财务部保存。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财务部每月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管理内容部分,考核情况与公司有关奖励考核办法挂钩。未按本办法完成工作,不按时限提供资料的项目代表,经财务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十七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构成。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委员中任命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果委员丧失董事资格,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本制度第三至四条的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可以在举行会议前,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和专业顾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规划,提供公司规划发展决策项目。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应会同或责成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编制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签发立项意见书等书面意见,以供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常规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特别会议可根据需要由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招集,委员会主任无法招集,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负责招集;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董事会秘书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提案的形式上报董事会供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根据战略委员会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

第十七条出席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的委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十八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等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自20xx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颁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自20xx年12月1日起,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废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好篇十九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三条投资权限:短期投资可由总经理审定并批准执行,但金额超过200万以上600万以下的必须报董事会批准,超过600万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长期投资一律由总经理审定,上报董事会批准,金额超过600万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

第四条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和相关专家组成,投资项目上必须有管理小组负责人的签字。

第六条公司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1.投资方案的净现值

2.投资方案的内部报酬率

3.投资方案的回收期

投资项目小组应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公司章程规定需报经公司董事会的,经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签字生效。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金流量表,通过考核以下指标,筛选出最佳投资方案:会议的,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数通过。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投资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十条担保行为: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担保权限: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担保一般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第十四条担保管理: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等。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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