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总结都是一个成长的机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发现自己的潜力和突破自己的局限。写总结时要注意文字的简洁和清晰,言之有物,不啰嗦和冗长。下面是一些优秀的总结样本,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总结的写作技巧。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一
作为一名公交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我在学习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正因为我们党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才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真诚拥护。“要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取得实效”,我们工作上就必须有新思想、新观点、新内涵、新目标、新任务、新举措、新要求,完全符合党心民心,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具有广泛的社会反响和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们安全管理工作一贯坚持的主要方针,只有做好车辆安全预防预控工作,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行车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行车的目的。预防预控工作主要是做好人(驾驶员)与车的管理工作。我认为主要抓以下几点工作。
1、教育驾驶员必须确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必须真正意识到自己肩负的社会重任,头脑里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把“安全第一、谨慎操作”的职业道德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另外,驾驶员要克服“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的错误认识,不能认为掌握方向盘就难免不了出事故。我们只要做到责任心强,技术过硬,及时把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那么即使“常在河边走,也能做到不“湿鞋”。
2、教育驾驶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并严格遵守,杜绝侥幸心理。
3、搞好专业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操作水平,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条件。要求驾驶员要有很好的随机应变能力,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4、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制度,按时召开驾驶员安全例会,特别要做好季节性(恶劣天气、雨、雪、雾天)行车安全常识的教育和告诫。
5、根据驾驶员年龄,驾车年限分别进行教育培训,对驾驶员进行分类排队,认真排查找出三类驾驶员进行重点教育培训,经培训学习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6、严格把关,认真做好驾驶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工作。
7、对肇事驾驶员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教育要纵到底、横到边。{公交公司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8、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考核制度。
9、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制。
10、提高维护保养质量,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驾驶员必须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增强责任心,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三检”工作。
11、定期做好车辆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车辆制动、转向、灯光、轮胎、传动,消防器材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严格把关,确保运行车辆完好率达到100%,坚绝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
只有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素质,保证维护保养质量,加大车辆安全检查力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做到人人抓安全,人人管安全,这样才能将安全管理工作做的更好,提前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十八大报告指出:“只有植根人民、造福人民,党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群众路线是无产阶级政党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作为公交公司基层现场管理人员,我认为应该把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实质,深深扎根于广大公交员工之中,一切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进一步推进公交现场管理工作,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搞好服务工作。提高公交的服务质量,不仅仅是公交公司一个企业的事情,它涉及到城市许多职能部门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加强城市综合素质提高的同时,各职能部门必须齐心协力,共同搞好公交服务工作;同时我们自己也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提高公交服务质量的主体工作还在于公交公司本身。提高服务质量的主要措施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树立“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的服务理念
公共交通是一个服务行业,“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的服务理念是对乘客服务深层本质的认识,是指导全员认识和处理,乘客服务与公司利益关系的核心服务理念。“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就是以乘客为中心,为乘客提供他们真正需要且能够提供的服务,以乘客的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为乘客的利益负责。以平等、主动、热情、体贴、周到等尽善尽美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乘客的满意度。
公交公司目前的整体服务水平较过去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的服务意识并没有牢固树立,服务态度生、冷、硬现象尚未杜绝。部分从业人员思想观念陈旧,文化修养不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还有待于提高,不主动服务、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在日常服务中仍然存在。有的从业人员很难接受新的服务理念和掌握现代服务技能,有的心理素质差,容易冲动,自制力不强,极易与乘客发生冲突。因此,树立“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的服务理念有着现实的紧迫性,不能仅把它当作口号,要通过长期的、艰苦的努力,把{公交公司安全管理心得体会口号升华为一种思想,成为一种潜意识并将其变为自觉的行动。
2、身体力行,体现服务的魅力
服务是人与人面对面的接触、近距离的沟通。与乘客的沟通,不仅是语言的交流,而且是思想和感情的交流。注意自己的态度、语言、语调、动作、表情等多方面因素都要引起乘客好感,特别是在与乘客发生争执时,要始终把乘客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保持冷静、理智、客观、宽容的态度,站在乘客的立场上理解他们的想法和心情,在不伤害乘客感情的基础上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
3.练就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处理突发事件是非程序化决策,无章可循。必须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增强应对和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保证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为原则,尽量避免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因此,公交服务人员,不论是身处乘客运营生产第一线的驾驶员,还是机关科室、辅助部门的全体人员的工作,都会对乘客的需求发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所以,我们应该采用全面质量管理的办法,让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处处为乘客着想,满足乘客的需求”以及“乘客的需要就是我的追求”的观念,切实保证公交服务的高质量。回顾我们党历史以来取得的胜利,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了党的群众路线。历史证明,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是我们党无往不胜的根本。
公交公司建设、发展同样需要这种精神。新时期公交现场管理工作者更要树立密切联系广大一线员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观念,立足本职,踏实工作、热情服务。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二
安全管理培训心得体会我叫xxx,是xxx公司x矿xx队办事员,2011年x月x日至x月x日,在xxxx大学参加了安全培训班学习,通过培训,我受到很大教育,感受很深。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此次培训共有来自xx地区的200多位工作人员参加,在20天的学习中,课程安排紧凑、有序,老师在讲解安全法规、条例等理论知识的过程中结合实际案例,通过剖析我们大家都熟知的一些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并观看视频画面及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照片,一幕幕血淋淋的事故现场,星星点点的小火苗顷刻之间变成熊熊燃烧的大火,丝毫看不见得瓦斯气体最后成了让一个个生命瞬间离去的罪魁祸首,让我们触目惊心。然而从中也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一系列互为因果的原因、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由于各方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造成各方面损失惨重,许多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没有被及时有效地排查和治理,导致事故的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一些本不该发生的事故由于我们的蒙蔽、大意,让隐患变成了事故。这一桩桩血的代价让大家更加深切感受到了安全就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中。
在安全培训期间,我了解到,要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这是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也是长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而且要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上升到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道理,并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营、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正常生产组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二要加大事故隐患的查治工作,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预防工作一定要经常化,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鼓励职工帮助查找、发现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是落实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发现事故隐患、促进隐患整改和减少“三违”的有效手段,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积极有效地消除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三要加强宣传培训教育,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杜绝“三违”的有效途径,以三级安全教育为基础,从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技能和意识等方面入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有效的减少,甚至杜绝事故的发生。
通过为期不长的培训,我深刻明白,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一、落实管理干部责任制。在煤矿行业,不抓安全的干部不能当干部,当了干部也不是好干部。做干部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任何事情都不能冲击安全,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
二、生产组织要得力。由于人的文化基础和技术素质的差异,工作组织之中不能一刀切,要全理搭配,班组长要合理组合,职工也要合理组合。这样安全生产上能更好的实现互保联保。并且能各用其长,学中干,干中学,督促进取,扬长避短。
三、制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管理,不能单一行事,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不能信口雌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行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同时,制度需要有它的强制性,但更要具有它适宜的民主化和人性化。在强制的基础上掺合着亲和性是目前安全工作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对一些违章行为不能一罚了之,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利害对比,要在违章人性化之中加大惩罚力度也是必要的,使其思路想通了,经济上痛了,触其灵魂。
四、注重超前防范隐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采用“四定”,即定隐患名称,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班组,定整改责任人。加大隐患的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各时限进行整改的班组,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或罚款,在生产中始终坚持“五不生产”,“四不放过”,严格按照规章办事。
五、要重视安全设施上的投入。一切事故的原因归结起来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我们在千方百计教育好大家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安全设施的投入,加大设备的本质安全性能。
六、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我们要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知识,组织职工观看事故展览,以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让广大职工明白:假如企业和职工发生一起工伤或工亡事故,将会给企业和职工带来多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特别是给职工和职工家属造成多大的精神创伤,以正反两方面引导教育职工以思想上切实重视安全生产,时时处处坚持安全生产,千方百计防止和杜绝种类违章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现场巡视。现场巡视是啊、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必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现场巡视可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因素,如不安全状态、潜在危险等,能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可以保持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积累先进的工作方法,要想使安全生产在宣传上取得更大更好的宣传效果,就要好把握内容的创新。
九、培养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职工是实现企业各项目标的力量源泉。因此,搞好全生产必须培育以人为本的理念,广泛发动和紧紧依靠职工,把管理的着重点放在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上来,通过抓好人的管理去搞好现场管理,把安全规程落实到搞好安全生产和各项具体工作之中。
通过本次培训,我自身的安全知识及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我日后的工作目标也更加的明确了,我明白了安全重在预防,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长效机制才是保证我们日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重要举措。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宣传引导煤矿职工把安全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工作中,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消除安全隐患,让我们的矿区多一分安全,多一份欢笑。让我们的矿区更加的平安、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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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三
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员工不受伤害、确保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安全顺行,结合球团车间生产形势,在这里我浅谈一下车间安全管理建设方面的意见。
一、人的管理。对新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让工人了解车间及自己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在工作中对员工进行安全记分考核,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时进行再次安全培训,必须扼杀一切不安全行为的苗头。安全管理靠大家监督,但说到底还是靠自己,我们管理人员必须从工作中和生活中告诫员工,事故猛于虎,一人出事公司受损,家庭动荡,只有让每个人抱着我要安全的'思想去工作才能有效的抑制事故的发生。
二、设备的管理。严格按照“五定”原则做好设备的点检维护工作。一是做好专业点检,二是员工在班中及交接班的时候的点检。一旦发现设备运行异常便可及时报告、及时维护。小伤不能拖,日常维修安全系数远比急停抢修的安全系数高,我们要从设备的点检着手,及时发现、分析、处理设备故障,减少事故的发生,避免抢修带来的安全隐患。此外,还应定期组织安排、设备操作培训或理论培训,以达到安全操作的目的。
三、环境的管理。环境直接影响到安全生产。作为生产车间管理者,应结合“6s”管理理念,结合车间实际,以现场管理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管理细则,通过自查的方式。展开现场排查要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哪怕地面翘起一根钢筋,我们也应该及时割掉。
四、操作管理。要求员工必须以操作规程为标准,做到思想统一,操作统一。避免操作失误带来安全事故。同时,车间加强“双述”工作的抽查,让每位员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
五、培训管理。对事故案例进行学习,让员工自己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何避免。提高员工的防范能力,同时给每个人敲响警钟。
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程,仅靠安全员是远远不够的,车间管理者一定要认清肩负的责任,落实管理职责,很抓安全管理过程,树立人人都是安全员的工作氛围,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球团车间:李卫华)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四
一、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
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成员任组员。在出现紧急突发伤亡事故时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一)安全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2 、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3 、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 、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
1 、原则:
(3 )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 、操作程序:
(1 )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2 )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 )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 )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5 )对特别重大事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6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b) 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 )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公司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
1 、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突发旅游紧急事故和恶劣的旅游意外伤亡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发生治安事故:应及时拨打110 报警
发生消防事故:应及时拨打119 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122 报警
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拨打120 报警
同时,拨打公司电话、总经理值班电话和总经理助理值班电话,并立即执行《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由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决定,出现重特大事故时通知呼和浩特市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
2 、 现场指挥
(2 )事故责任人和一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畏罪逃匿。
二、其它预案和制度
(一)大型旅游活动(超出100 人)、特殊惊险旅游项目和特殊群体旅游活动管理。把旅游安全始终放在首位,周密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计划,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旅游安全的诸多安全因素,及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在组织大型旅游活动、特殊惊险旅游项目(登山、探险、等)及组织学生、老年旅游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或相关组员,必须亲自审核活动的安全准备情况和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充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导游带团过程中,部分游客极力要参加一些危险项目旅游的,导游要求游客、全陪、领队签订导游随身携带的我社危险项目旅游协议书,强调参加危险旅游项目纯属自愿,若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纠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旅游者个人承担,不涉及他人责任。
(二)加强旅游业务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选择具备经营资格且信誉好的汽车公司(车队),技术性能合格,证照齐全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责任心强和技术过硬并且有旅游车辆驾驶员上岗证的司机运营旅游团队,做到不超载、不违章、不疲劳驾驶、不开故障车等切实保证游客的安全。
(三)必须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切实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小组成员负责加强对所属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常识,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拨打紧急救援电话。
(五)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公司处理应急事故小组成员应依据有关案件的性质及原因,组织员工认真分析,总结与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旅行社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旅游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
第三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经营,谁负责”、“谁组团,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岗双责”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旅行社应根据自身员工规模大小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1. 员工总数达到200 人以上,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3. 员工总数在50 人以下,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3. 投入必要资金保障安全管理有效、顺利开展;
7. 定期组织旅游安全教育和培训、演练;
8.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9. 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档案,其中包括:员工安全责任书、各种应急预案、安全岗位职责、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
10. 预防交通、食物中毒、刑事和治安案件等旅游安全事故。
第三章旅行社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为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1.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规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和奖惩制度;
3. 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
4. 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5. 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提高员工安全事故的防范技能;
6. 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妥善处置;
7. 履行向属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职责;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旅行社安全保卫专(兼)职人员安全职责
3. 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情况,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安全职责:
1. 树立安全服务意识,维护国家、企业和旅游者安全;
2. 掌握旅游安全知识,熟知所带团队人员情况与接待计划;
3. 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 旅游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置并立即报告旅行社及当地相关部门。
第四章旅游产品设计
第九条 旅游产品或旅游线路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和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可能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防止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各种侵害,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为旅游者安排的住宿、餐饮、娱乐及购物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相关方面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旅行社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本社的旅游产品,对具体行程中可能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五章旅游合同及履约
第十二条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应含有安全内容条款。
第十三条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旅游活动,应当与法定代理人订立旅游合同。
第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和推荐旅游线路,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团参加旅游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全程陪同人员;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告知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未成年学生应与监护人一同参加行前说明会。
第十六条 组织老年人参加旅游活动,应当配备具有各项基本信息的个人胸卡;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全程陪同人员及医护人员。
第六章旅游活动
第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乘坐飞机、火车、游船时,导游员应告知旅游者安全须知,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旅行社应协助办理航空出(境)入(境)空港有关安检、行李托运等手续。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者长时间滞留或改签,导游员应做好旅游者的解释工作并协调航空公司做好应急处理,避免矛盾升级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100 人以上旅游团队应按规定向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旅游汽车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应同具有旅游客运资质、安全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签订《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用车合同》,使用证照齐全、车况良好的旅游汽车。
第二十二条 旅游活动中导游员应告知旅游者乘车安全须知。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要督促驾驶员不能疲劳驾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八章 游 览
第二十四条 导游员应熟悉游览行程,了解目的地气候变化情况。出发前提醒旅游者做好游览安全、行装、自备药品的准备。
第二十五条 导游员应向旅游者告知游览安全提示。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漂流、蹦极、骑马、射箭、武术、自驾车队等高危、特种活动项目时,旅行社应与旅游者订立含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合同, 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方案和相应的急救措施,且以书面形式明示旅游者,并随时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行李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1. 旅行社应配备道德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行李管理人员;
2. 完备行李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旅游者行李损坏或丢失;
4. 办理行李托运,应提醒旅游者锁好行李,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二十八条 交通工具管理应当做到:
1. 旅行社租用的旅游用车应当取得旅游运营车辆资质,保险手续完备;
2. 旅行社自备的旅游车辆应当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3. 出车前,须对车辆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5. 紧急避险专用工具和急救药箱必须放置在交通工具内明显位置,且保证其合格有效。
第二十九条 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应当履行下列告知义务
1. 旅游目的地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禁忌;
2. 我国驻所在国家大使馆(领事馆)联系方式;
3. 旅游目的地国家紧急救援方式和机构;
4. 旅游目的地国家风土民情;
5. 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章旅游保险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第十章内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加强旅游接待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中外游客游览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制定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三十四条 实行员工岗位安全责任制。旅行社员工每年要接受10 小时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安全技能操作实践;建立备查机制,对员工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记载,并归入相关档案材料。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聘用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场所要做好财务、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制定相应的财务、火灾、刑事、治安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对于一般、较大、重大和外国人在川伤亡事故,严格执行《四川省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三十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救护工作;
2.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3. 立即向旅行社注册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 通知伤亡者家属及单位;
5.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6. 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7. 属于入境旅游者的伤害事故,由外事等相关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相关单位;
8. 查找事故原因及责任人,汲取教训,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行社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 发生一般(iii 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在1 小时内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 发生重大(i 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旅游、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视事故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第四十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旅行社应当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分析,对结果进行通报,以吸取教训,并在3 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整改报告。
第四十一条 出境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我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五
今年以来,我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基础,细化责任,强化现场监督监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式推进安全生产,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化安全水平,截止目前,我公司未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开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以下是今年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建立考核机制,落实安全责任
我们把安全工作切实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与各架子队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部门,架子队“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奖惩等的兑现和发放都与安全责任人考核结果挂勾,实行“一票否决”,凡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参加评先。加大了对安全目标、安全事故、“三违”现象的考核力度;加大了考核力度;加大了对违规违章的治理力度,严格执行现场开取“违规单”制度。
对工作责任心强,发现较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举报险肇事故和违规行为,凡对强化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有积极作用的职工给予适当一次性奖励。并推行人性化安全管理模式,提出了“每位职工都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新理念,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一位在岗职工,形成了“公司统一领导、单位全面负责、职工广泛参与”的共同责任网络;做到了领导强化,任务细化,措施硬化,工作深化,促进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分析近期其他单位事故原因、教训,对现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评审、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重新制订完善了文件制度,形成了完整、规范、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实现了全面依法管理。
三、深化全员安全评价,注重安全教育培训
我们不断创新丰富安全评价的方法和内容,建立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评价机制,把基础管理、作业现场、体系运行、安全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创新管理、危险源辨识、双确认等作为安全评价的内容,预知预控,提高了安全评价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使全体职工的自主参与程度,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我们注重抓教育培训,加大对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和特种作业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
开展了安全管理人员取证、特种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青工文化教育、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教育等一系列培训工作,还通过组织技能大赛,为广大职工开辟了学知识、长技能的渠道。通过深化全员安全评价和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了领导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作业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六
一、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
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成员任组员。在出现紧急突发伤亡事故时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一)安全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2、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3、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
1、原则:
(3)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操作程序:
(1)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2)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6)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b)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公司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
1、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突发旅游紧急事故和恶劣的旅游意外伤亡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发生治安事故:应及时拨打110报警
发生消防事故:应及时拨打119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122报警
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拨打120报警
同时,拨打公司电话、总经理值班电话和总经理助理值班电话,并立即执行《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由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决定,出现重特大事故时通知呼和浩特市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
2、 现场指挥
(2)事故责任人和一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畏罪逃匿。
二、其它预案和制度
(一)大型旅游活动(超出100人)、特殊惊险旅游项目和特殊群体旅游活动管理。把旅游安全始终放在首位,周密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计划,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旅游安全的诸多安全因素,及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在组织大型旅游活动、特殊惊险旅游项目(登山、探险、等)及组织学生、老年旅游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或相关组员,必须亲自审核活动的安全准备情况和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充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导游带团过程中,部分游客极力要参加一些危险项目旅游的,导游要求游客、全陪、领队签订导游随身携带的我社危险项目旅游协议书,强调参加危险旅游项目纯属自愿,若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纠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旅游者个人承担,不涉及他人责任。
(二)加强旅游业务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选择具备经营资格且信誉好的汽车公司(车队),技术性能合格,证照齐全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责任心强和技术过硬并且有旅游车辆驾驶员上岗证的司机运营旅游团队,做到不超载、不违章、不疲劳驾驶、不开故障车等切实保证游客的安全。
(三)必须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切实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小组成员负责加强对所属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常识,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拨打紧急救援电话。
(五)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公司处理应急事故小组成员应依据有关案件的性质及原因,组织员工认真分析,总结与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第一条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
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第三条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漂流水域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漂流旅游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导和安全工作。
第八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第九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第十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旅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员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装备。
第十四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漂流工具安全可靠,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明确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病人等不宜参加漂流旅游。
第十六条开展漂流旅游应在有关部门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
第十七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由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须向旅游者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
第十九条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告知旅游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第二十条投入经营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检验,持有载明乘客定额、载重量、适航内容的合格证书;
(二)按有关规定选配操作人员;
(三)救生设备齐全。
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旅游部门发放认可证的经营企业,其漂流工具的买卖、转让、租赁、抵押、报废等须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凡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为漂流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
第二十四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漂汉旅游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漂流旅游的经营者整理出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处理结果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将事故处理报告核定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七
1.美景在眼底,安全在心中。
2.山水风景好,安全别忘了。
3.景点警示记心上,旅游安全有保障。
4.荡起安全桨,驶向幸福岸。
5.旅游风景怡人,安全意识不忘。
6.足行千里路,眼观八方景,处处平安情。
7.安全意识多一分,快乐旅游增十分。
8.美景处处收眼底,安全时时记心里。
9.处处小心,安全是金。
10.风景在路上,安全在车上。
11.安全旅游,文明旅游,和谐旅游。
12.同铸平安,快乐旅游。
13.走路不看景,留神您脚底;看景不走路,驻足观美景。
14.构建和谐环境,关注旅游安全。
15.安全意识放心上,旅途美景放心赏。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八
作为一名普通一线员工,更要不断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认清岗位安全风险,熟练掌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基本要求,自觉把安全“三点共识”、“三个重中之重”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现将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实施“”规划,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要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本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安全。企业核心是管理,全面推行宣传安全风险管理,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铁路安全工作,深入推进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意义重大。
大力宣传党组提出的“安全生产大如天”、“安全是铁路的‘饭碗工程’”,牢固树立“三点共识”,把握好“三个重中之重”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新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安全持续稳定。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全面分析、科学研判,科学制定管控措施,最终实现消除安全风险的目标。由此而言,安全风险管理是更高层次的安全管理,把握了铁路行业特点,是提升全路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前提是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文化的力量对意识的作用是巨大的。要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让“安全是铁路工作的生命线,是铁路的‘饭碗工程’,安全不好是最大的失职,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等安全理念,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安全价值观,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安全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是从源头上化解和降低风险。实现安全风险的预先控制、超前防范,安全基础建设尤其关键。一是明晰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全面提升设备质量;三是加强人员管理;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新时期铁路安全工作的创新。除上述内容外,更要以创新的精神,以现有安全管理体系框架为基础,构建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组织职能、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内控系统等主要内容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九
20xx年度加油站安全监管工作在县安监局、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开展了危险化学品领域一系列专项整治和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收到了显著成效,到目前为止,全镇加油站行业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一)扎实开展加油站领域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市县统一部署,我单位认真开展了加油站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使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收到成效,我单位一是督促企业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二是对加油站每月至少全方位检查排查一次。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具体做法是:
一是依据执法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二是结合“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组织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自查自纠。
三是强化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通过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下联动、深入推进、执法检查、集中整治和“回头看”等工作的开展,为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全年下发检查记录46份,复查记录51份,责令整改指令书51份,整改各类安全隐患162条。
(三)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一是督促企业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方案,健全培训档案,持续开展全员和岗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二是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100%。全年各企业累计接受培训教育的各类从业人员达60余人次,培训500余学时。
(四)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一是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修定、审查论证和备案。二是督促企业完善救援设施的配备、检查、维护和建档。三是要求企业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切实加强和提升企业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一)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全面且主动性不够。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
(三)企业全员培训特别是各生产岗位的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够全面,安全意识、人员素质不高,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依然存在。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劳动纪律,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二)加大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加油站完善工作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企业全员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四)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加强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化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加油站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培训及演练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与培训,完善救援设施的配备、检查和维护,切实做到“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能力建设。
(六)继续做好加油站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
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四、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九、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三、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四、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五、旅游景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必须经持证上岗的员工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六、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一条 为做好游览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感,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有秩序地参观游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风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景区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对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制定本景区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 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 组织安全宣传教育;
5、 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 改善安全条件,完善安全设施;
7、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8、 协助调查事故原因。
第五条 有秩序地维护游客参观游览,游览前必须宣讲游览的安全事项和有关要求。
第六条 严格执行核定载客的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酒后驾船,严禁单独载客行船。
第七条 船只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不准开船;病、残人员不准开船;洪水超过警界线不准开船;照明设备不全不准开船。
第八条 划船载客,谨慎操作,必须平稳,要靠右边缓速行驶,转弯要减速鸣示,靠码头要小心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不能发生硬碰撞。
第九条 导游、渡工必须提醒游客坐船时备带救生衣。
第十条 遇停电时先稳定游客,导游不得离开队伍,把游客带到安全的地方就地休息等待送电。二十分钟后因发电机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送电的必须报告领导,及时派员把游客带出来。
第十一条导游员要提示游客安全事项,严防触摸路边电缆及电器设备,及时制止游客误偏安全地划。
第十二条安全员及安全领导小组各部主管人员,要每天对所负责事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每星期五统一全面对地下河的行人步级、栏杆、码头、船只、照明、灯光线路、吊桥、配电房、发电房等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执行。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一
)
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二
)
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
三
)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
四
)
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
或者英文
)
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
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1
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
(
以下简称风险
)
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
(
特别严重
)
、二级
(
严重
)
、三级
(
较重
)
和四级
(
一般
)
,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
二
)
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
三
)
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
四
)
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
(
地区
)
(
地区
)
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
一
)
(
二
)
(
三
)
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
a
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
一
)
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
二
)
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
三
)
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
二
)
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
三
)
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
四
)
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
五
)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
六
)
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
七
)
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0
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
一
)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
二
)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
三
)
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建议评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
一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
(
含失踪
)30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
(
二
)
旅游者
500
人以上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
三
)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
一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
(
含失踪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
二
)
旅游者
200
人以上滞留超过
24
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
三
)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
一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
(
含失踪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
二
)
旅游者
5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
三
)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
一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
(
含失踪
)3
人以下或者重伤
10
人以下;
(
二
)
旅游者
50
人以下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
三
)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
“以上”包括本数;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
1990
年
2
月
20
日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二
2.畅游天下美景,安全不忘其中。
3.讲究卫生杜绝病从口入,注重消防远离火魔侵袭。
4.安全是最好的效益,平安是旅企的财富。
5.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6.安全源于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7.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发出安全生产最强音
8.安全生产必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9.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普及全民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10.培养安全习惯,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安全素养
11.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
12.良药苦口利于病,旅游安全利于行。
13.您因旅游美景而心醉,风景因您安全而更美。
14.景区风景美,开车莫陶醉。
15.一草一木点头笑,文明安全最重要。
16.旅游安全人人参与,快乐安康家家幸福。
17.风景处处美,安全时时记。
18.加强旅游安全,建设美好安徽。
19.旅游持续发展,安全主题永恒。
20.皖风徽韵永难忘,文明安全是保障。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三
1.安全记在心,平安走天下。
2.移步不看景,看景不移步。
3.与美景有约,与安全同行。
4.读万卷书知识就是财富,行万里路安全更系生命。
5.共建安全旅游,共享旅游安全。
6.提高景区文明程度营造优美旅游环境
7.珍爱世界遗产共创旅游文明
8.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全面推进世界旅游精品建设
9.讲文明树新风做文明公民创文明景区
10.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11.认真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系列讲话精神,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13.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14.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
15.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特殊旅游项目是指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包括:
(一)过山车、摩天轮、热气球、吊伞塔、电动秋千、海盗船、电动旋转椅、高空列车、高速赛车、索道缆车、高空滑梯、狩猎、潜水、攀岩、高空弹跳。
(二)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卫生、技术监督、园林、环保、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辖区内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贯彻执行旅游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对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四)组织实施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受理旅游者对旅游安全管理的投诉,并妥善处理;
(六)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六条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岗位;
(三)特殊旅游项目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旅游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上岗证件;
(五)参加本市旅游事故紧急救援网络,并为游客投保;
(七)其它依法应当遵守的安全事项。
第七条开设特殊旅游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涉及计划、建设、规划、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申请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特殊旅游项目的安全可行性报告书;
(四)制定操作、维修、保养、检查等制度的材料;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除特殊情况外,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安全评估意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有关部门的评估意见,对特殊旅游项目进行审查;对通过安全评估的项目给予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分别送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特殊旅游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验收的具体办法,由旅游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对已经过验收的游乐设备,不得擅自加大荷载、改变动力结构等变动原设计的技术性能。如确需改变的,应按该项目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旅游项目实行年度安全审核。
年审时,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提供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当时游乐设备运行状况的检验报告。
未通过年度安全审核的,应暂停运营,并在限期内整改,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第十三条特殊旅游项目运营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中英文对照的安全警示牌,向游客详细告知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执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到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其中,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运营。对逾期不整改或经连续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该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验收擅自运营特殊旅游项目,或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的技术性能的,责令其暂停运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逾期不整改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负责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旅游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并按各类事故处理的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及旅游、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其项目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的,视同擅自开设,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保障水资源安全;
(三)保护水生态环境;
(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变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当在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评审或听证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变更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实施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水利旅游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等是否按审批文件要求付诸实施;
(二)水利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否影响防汛、抗
旱、水质、水生态环境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及其影响程度;
(三)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条件是否具备,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四)水利旅游项目是否履行了水利风景资源开发利
用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做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程序做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给予批准的。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利旅游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的;
(三)未履行水利风景资源保护义务的;
(四)组织开展水利旅游活动不当,造成水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或影响防汛抗旱及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之一者。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旅游项目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直接责令停止水利旅游活动或限期整改。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七条 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批实施机关及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批实施机关不按规定要求审批的;
(三)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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