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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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范文(17篇)
时间:2023-10-29 01:19:05     小编:紫薇儿

心得体会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某一问题或主题的思考和理解。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首先要有真实的体验和深入的思考。这些心得体会范文都来自于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经历,可以帮助我们从不同角度思考。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段:引言(100字)

银行账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具,通过银行账户,我们可以便捷地存取款项、支付账单、清算交易等。在使用银行账户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希望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安全使用(250字)

首先,安全使用银行账户是至关重要的。在网络时代,网上银行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但同时,网络也存在着一定风险。为了保护账户安全,我经常定期更改密码,并确保密码的复杂性,避免简单易猜的密码。另外,我也会经常检查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保持警惕和谨慎,才能保证账户的安全。

第三段:合理规划(250字)

合理规划使用银行账户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首先,我会将账户余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另一部分用于储蓄。这样,不仅能保证生活所需,还能逐步积累一笔备用金。另外,我还会根据自己的理财需求,将一部分资金投入到理财产品中,以实现更高的收益。通过合理规划,我不仅能更好地管理我的资金,还能让我的财富增值。

第四段:利用相关服务(300字)

银行为我们提供了很多便利的服务,善于利用这些服务可以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比如,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可以让我们随时随地查看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并进行转账和支付功能。我经常使用这些功能,可以迅速办理各种转账业务和支付账单。另外,银行还提供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产品,可以帮助我们满足一些紧急或高消费的需求。因此,善于利用银行的相关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我们的金融需求。

第五段:注重知识和教育(300字)

在使用银行账户的同时,我也注重了解金融知识和接受金融教育。由于金融行业发展迅速,各种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层出不穷,如果我们没有相应的知识和教育,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因此,我会通过阅读金融相关书籍、参加金融知识培训、关注金融媒体等途径,不断积累和更新我的金融知识,并学会分析和判断各种金融产品的优劣,以便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结尾(100字)

通过使用银行账户,我逐渐体会到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安全使用、合理规划、利用相关服务和注重知识和教育,这些是我多年来在银行账户使用过程中所体会到的一些心得和体会。希望这些心得能够对大家使用银行账户时有所帮助。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二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了各种账户。无论是社交网络账户、电子邮件账户,还是手机支付账户,这些账户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然而,账户管理也成为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如何高效地管理自己的账户,成为了我们不得不学习的一项技能。在多年的账户管理经验中,我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首先,保护账户的安全是账户管理的首要任务。如今,网络安全问题时有发生,账户被黑客盗窃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必须要时刻保持警惕,采取正确的措施来保障自己账户的安全。首先,设置强密码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尽量避免使用简单的密码,包括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猜测的内容。相反,我们应该选择由数字、字母和特殊符号混合组成的复杂密码。其次,使用双重认证也是非常有效的保护手段。开启双重认证后,除了输入密码外,还需要提供额外的身份验证信息,如短信验证码、指纹等。这样即使密码被破解,黑客也无法轻易地登录账户。最后,定期修改密码也是必要的。即使账户密码很强,也不能保证长期安全,只有定期修改密码,才能确保账户的安全性。

其次,合理规划账户的使用是账户管理的关键。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问题,就是由于账户过多且没有及时整理,导致账户杂乱无章,不仅影响了自己的日常生活,还损失了一些个人资源。从那时起,我开始注重账户规划,做到精简高效。首先,我将所有账户进行分类,如社交账户、金融账户、工作账户等,然后在每个类别中进一步细分。这样一来,我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拥有哪些账户,并对它们进行统一管理。其次,我开启了自动化功能,将重要的信息同步到云端,这样不仅可以随时随地查看,也避免了信息的丢失。最后,我制定了一个定期整理账户的计划,每个月都会花一些时间检查账户,清理无用信息,及时修改密码等。这样一来,我可以更好地控制自己的账户,减少账户带来的负面影响。

此外,账户管理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习惯。如今,我们经常接收到各种各样的邮件、短信和推送消息,很容易就忽视了一些重要信息。因此,我们需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关注账户的各种提醒和通知。这不仅可以及时了解账户的情况,还可以提醒自己进行相应的操作。同时,我们也应该谨慎对待一些未知来源的信息,特别是涉及账户安全的信息,以免上当受骗。另外,在使用账户时,我们也要保持谨慎,避免因不慎泄露个人账户信息导致损失。因此,在进行一些操作时,我们应该确保环境安全可靠,避免登录账户时被他人窥视。只有保持良好的账户管理习惯,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账户安全。

最后,账户管理也要不断学习和更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更新,账户管理的方法也在不断变化。因此,我们不能止步于一成不变的管理方式,而是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可以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参加培训班、关注相关网站和博客,了解最新的安全知识和管理方法。同时,我们也可以与其他人分享经验,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才能更好地应对账户安全风险。

综上所述,账户管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保护账户安全、合理规划账户使用、养成良好的管理习惯,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账户。希望这些心得体会能够对大家在账户管理方面有所帮助。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段:引言和背景介绍(200字)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的普及使账户管理成为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的问题。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账户管理不仅关乎个人财富的安全,还关系到我们的生活便利和金融参与度的提升。通过总结个人的账户管理心得体会,我发现了一些有效的方法和策略,希望能与大家分享,以便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个人账户。

第二段:建立紧密的预算(200字)

有效的账户管理应始于建立一个紧密的预算。预算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自己的财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支出控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此为基础建立一个合理的预算计划。其次,我们需要对每笔支出进行审视,分辨出必需品和非必需品。对于非必需品的消费,我们可以适当压缩或避免,以节省开支并腾出更多的资金进行储蓄和投资。

第三段:合理地管理储蓄和投资(200字)

除了建立预算进行支出控制外,合理地管理储蓄和投资也是账户管理的重要环节。首先,我们应该设立一个紧急备用金账户,用于应对意外突发事件。其次,我们可以通过银行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来进行长期储蓄和投资,使资金实现保值增值。此外,我们还可以选择一些有潜力的投资渠道,例如股票、基金或房地产等,以实现更高的回报。然而,投资也有风险,因此在进行投资时,我们应该谨慎选择,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进行合理的配置。

第四段:保护个人账户安全(200字)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账户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护个人账户的安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我们应该设置强密码,包括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并定期更换密码。其次,我们不能随意泄露个人账户信息,包括银行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如果接收到可疑短信或邮件,更应警惕,避免点击链接或提供个人信息。最后,我们可以利用一些安全软件和技术手段来加强账户安全,如双重认证、指纹识别等。

第五段:定期审查和更新账户管理策略(200字)

账户管理需要持续的关注和审视,我们应该定期审查和更新账户管理策略。通过定期回顾自己的财务状况和预算计划,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以保持个人财务的稳健。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对账户管理策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需求。同时,我们也应保持财务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以跟上时代的步伐,并更好地运用知识管理个人账户。

总结:(100字)

通过总结个人的账户管理心得体会,我们不仅可以有效地掌握个人财务状况,还能提高自己的经济水平和金融参与度。建立紧密的预算、合理地管理储蓄和投资、保护个人账户安全以及定期审查和更新账户管理策略,这些都是我们在账户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基本要点。只有不断完善和改进账户管理策略,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财务挑战,实现财富的增值和个人的发展。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段:引言(150字)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银行开立账户进行日常资金管理。然而,在银行账户开立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账户安全和风险管理。近期,在我自己开立银行账户的过程中,亲身体会到了一些风险和感受,这些心得体会可以为其他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二段:风险意识及保护意识(250字)

账户开立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首先,我们需要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了解常见的账户风险和防范措施。比如,账户被盗用、诈骗等问题。我们要学会保护账户密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使用简单、容易被猜测的密码,不轻易将账户信息透露给他人。其次,我们还要掌握防范措施,比如开启双重验证功能、定期更改密码、定期检查账号活动记录等。提高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可以有效减少因账户被盗用带来的财产损失和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

第三段:选择合适的银行及账户类型(250字)

在开立银行账户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银行和账户类型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我们需要选择信誉好、安全可靠的银行。通过查询和了解不同银行的信誉和安全记录,我们可以选择一个值得信赖的银行机构。其次,我们还需要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账户类型,比如储蓄账户、支票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了解不同账户类型的特点和使用条件,找到最适合自己的账户类型,可以更好地满足我们的需求,减少账户开立过程中的风险。

第四段:妥善保管账户信息(250字)

在账户开立过程中,我们要重视账户信息的保管,避免账户信息泄漏和被他人盗用。首先,我们需要将账户信息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将账户密码和其他重要信息写在易被他人找到的地方。其次,我们不要随意将账户信息透露给他人,尤其是陌生人。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我们要保持警惕,遵循银行正确的操作流程,不相信陌生人的诱导。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可以减少被盗用和被骗的风险。

第五段:及时监控账户活动(300字)

账户开立后,我们要及时监控账户的活动,保持对账户的关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首先,我们要定期登录账户,查看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对账户活动有个全面的了解。其次,我们要设置账户的提醒功能,当账户发生异常活动时,及时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我们。如果发现账户出现异常情况,比如频繁登录失败、大额转账等,我们应及时联系银行解决问题。通过及时监控账户活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账户的动态,及时发现风险和问题,减少损失和影响。

结尾(100字)

在银行账户开立的过程中,我们要提高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选择合适的银行和账户类型,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并及时监控账户活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安全,避免财产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通过我自己的经历和体会,我相信这些心得体会能够对其他人在账户开立过程中提供帮助和指导。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五

在现代社会中,银行涉案账户已成为一种热门犯罪方式。涉案账户指的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而开设的银行账户,例如洗钱、诈骗等行为。作为一名银行从业者,深入了解和认识银行涉案账户的心得体会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段:了解银行涉案账户的概念及危害

银行涉案账户是指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其用途和真实的持有人不符合法律要求,且用于实施非法活动,例如诈骗、洗钱等。银行涉案账户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可能被用于进行资金往来转移,让洗钱、逃税等非法活动的痕迹难以被查重。因而,银行涉案账户对金融秩序的打击非常大,对正常的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运作不利,必须严加防范。

第三段:银行涉案账户的识别方法

银行涉案账户的识别方法是多方面的。一种方法是实名认证。银行必须对开户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开户手续,以确保开户人真实、合法、严格履行义务。另外,银行还需要通过监控异动行为,以及监控资金入、出和转账流水,来检测涉案的账户行为。银行监控系统需要持续更新,以保证最新技术和手段的运用。

第四段:银行对待涉案账户的处理方法

银行对涉案账户的处理基于合法、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进行,银行应在财产保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追回被转移的资金,在依据法律程序封存、保管账户资料和账户交易记录。除此之外,银行还要积极地协助有关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追查,配合执法单位加强涉案账户的监管,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第五段:如何预防和避免涉案账户

银行作为涉案账户的开户行和监管行,对于充分了解涉案账户和识别涉案账户,都要保持敏感和高度的警惕。不仅要坚持严格审批开户的程序和要求,还要强化内部控制和制度建设,提高银行从业人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加强涉案账户信息数据化管理,提高银行涉案账户管理制度的技术含量和严谨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和避免银行涉案账户的出现,增强金融体系的安全防范能力。

结语:

综上所述,对银行涉案账户的深入认识以及有效防范和处理,是银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必要技能和能力。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监管,保障监控安全以及应对风险,才能使银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六

银行涉案账户,顾名思义,就是指银行账户被卷入到刑事或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或证人参与到了司法程序中。作为一个普通百姓,很少有机会与涉案账户扯上关系。但是,在我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生涯中,却时常接触到此类账户。本文将从工作中的实际经验出发,阐述银行涉案账户管理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银行涉案账户的常见类型

银行涉案账户常见的类型有:一是涉嫌洗钱的账户,这种账户被用来大量转移黑钱;二是经济犯罪账户,如违规非法融资、虚假贸易等;三是刑事案件中被扣押的账户,如补缴罚款、追缴财产等。不同类型的涉案账户,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第三段:涉案账户管理的要点

涉案账户管理的第一个要点是要高度重视账户风险。对于涉案账户,银行要先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个性化管理。一些高风险账户,如洗钱账户,监控需要及时、有效。另外,要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保证管理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涉案账户管理的第二个要点是提高工作效率。处理涉案账户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因此,沟通协调至关重要。另外,要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银行也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涉案账户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第四段:涉案账户管理面临的挑战

目前,银行涉案账户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技术手段跟不上,难以做到精准监控;二是监管要求趋紧,对银行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多的人力和物力配合;三是涉案账户屡禁不绝,有些犯罪分子技术手段更加高超,需要不断提升涉案账户管理体制,加强反洗钱技能和经验沉淀。

第五段:结论

总体而言,银行涉案账户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我们身处在一个法制社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权益始终是银行涉案账户管理的首要任务。我们需要以创新思维和更高的纪律严峻性要求自身,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有效的反洗钱、反腐败、反贪污以及实现健康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段:介绍银行账户的重要性和普及程度,引出使用心得的重要性。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银行账户的使用已经变得非常普遍。几乎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银行账户,以便进行日常的金融交易和理财活动。然而,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银行账户往往需要我们更多地关注和管理。因此,通过总结自己使用银行账户的经验,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这一工具的特点和使用技巧,提高我们的金融管理水平。

第二段:论述银行账户使用心得的重要性,分析自己的使用体会。

使用银行账户需要一定的技巧和经验。首先,我们需要定期查看我们的账户余额,以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并在必要时及时调整自己的消费计划。其次,我们需要熟练掌握各种银行业务操作,如转账、存取款等,以便能够高效和安全地完成各种金融交易。此外,我们还需要学会合理选择和使用不同类型的银行卡,以满足我们生活的不同需求。通过这些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我们可以更好地提高自己在使用银行账户方面的能力,从而更好地管理我们的财务。

第三段:分析自己在使用银行账户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办法。

在使用银行账户的过程中,我们很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账户安全。为了防止账户被盗用,我们需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和账户密码,避免泄露个人信息。如果不慎遭遇了账户被盗用的情况,我们需要及时向银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恢复账户安全。此外,还有一些操作疏忽和不当使用银行卡的问题。例如,在使用银行卡刷卡消费时,我们应该仔细核对支付金额和商家名称,避免被收取不必要的费用。通过及时发现和解决这些困难,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账户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四段:总结使用银行账户的好处和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使用银行账户有许多好处。首先,它为我们提供了便捷的金融服务,例如随时随地存取款、转账等。其次,它可以提高资金的安全性,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带来的不便和风险。此外,通过使用银行账户进行支付和消费,我们可以更好地记录和管理自己的财务状况,实现个人财务的规范化。然而,在使用银行账户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一些事项。例如,我们需要及时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以确保银行能够准确地联系到我们。此外,我们需要保持良好的理财习惯,避免过度消费和不必要的借贷,以免陷入经济困境。通过合理利用银行账户,并注意细节,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质。

第五段:总结使用银行账户的体会和收获。

通过使用银行账户,我不仅学会了如何合理利用金融工具,更了解了自己的财务状况。以前,我常常不注意自己的消费和收入情况,导致经常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而现在,通过定期查看账户余额和制定详细的财务计划,我能够更好地掌握自己的经济状况,从而更好地进行理财和消费。此外,我还学到了一些关于账户安全和交易技巧的知识,使我的金融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通过使用银行账户,我不仅方便了自己的日常生活,还提升了个人的金融素质。

总的来说,使用银行账户虽然普遍和方便,但我们仍然需要注意一些细节和技巧,以更好地使用和管理自己的财务。通过总结自己的使用经验和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运用银行账户来满足自己的日常需要,并提高个人的财务管理水平。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段:引言(约150字)

银行账户是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一个长期使用银行账户的年轻人,我在这里分享我的心得体会。通过灵活运用银行账户,我不仅仅在财务管理方面受益,还享受到了个人经济发展的便利。我认为,善用银行账户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生活效率,还能为我们的未来打下坚实的财务基础。

第二段:账户的安全性(约250字)

作为重要的财务工具,银行账户的安全性非常重要。在使用银行账户时,我们需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例如谨慎处理银行卡号、密码和身份证号码等隐私信息。另外,为了增加账户的安全性,我们还应经常检查账户余额、交易记录和通知。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银行报告。通过积极保护个人账户的安全,我们可以更加放心地享受银行账户带来的便利和效益。

第三段:账户的管理能力(约250字)

银行账户让我们能够更加简便地管理个人财务。通过开设多个账户,我们可以将不同的资金用途分开,如一个用于日常消费,一个用于存储紧急备用金。此外,我们还可以设置自动转账功能,确保每月固定金额的储蓄。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控收入和支出,避免浪费和过度消费。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手机银行应用程序实时查看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从而更好地管理和控制个人财务。

第四段:账户的金融投资(约250字)

除了管理日常开销,银行账户还为我们提供了投资财务的机会。通过银行中的理财产品,我们可以将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储蓄保险、债券等金融产品,享受相应的利息或回报。通过选择适当的理财产品,我们可以将钱生钱,实现财务增值。此外,银行账户还为我们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和转账功能,使我们可以更好地与他人进行货币交流和商业合作。

第五段:总结(约250字)

通过善用银行账户,我们能够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个人财务安全和稳定。然而,我们也应注意避免某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例如高额透支和金融欺诈。因此,我们需要理性地使用银行账户,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当我们正确地运用银行账户时,它将成为我们财务管理的得力助手,为我们的个人经济状况提供强大的支持。

总结上述文章,通过善用银行账户,我们可以从安全性、管理能力和金融投资方面受益。同时,我们也需保持理性和谨慎的态度来使用银行账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掌握财务,为我们的未来打下坚实的财务基础。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段:介绍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字数:200字)

在现代社会,账户管理对于个人财务和资产的安全至关重要。账户管理是指有效管理个人各类账户(包括银行账户、电子支付账户、投资账户等)的操作和使用。良好的账户管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自己的财务状况,避免经济风险,确保个人资产的安全,并有助于实现个人财务目标。因此,对于每个人来说,掌握账户管理的技巧和心得体会是刻不容缓的。

第二段:建立规范的账户管理流程(字数:300字)

良好的账户管理需要建立规范的流程。首先,我们应该记录所有的账户和相应的账户信息,例如账号、密码、开户行等。这样可以方便我们随时查阅账户信息,同时避免账户信息丢失带来的风险。其次,我们应建立一个明确的财务目标,并根据目标制定相应的预算计划。合理安排和支配资金能够避免过度消费和财务风险。最后,我们应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关闭不再使用的账户,并设立提醒机制,确保我们了解每个账户的变动和变化。

第三段:加强账户安全意识(字数:300字)

账户安全是好的账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个人账户的安全,我们必须切实加强账户安全意识。首先,我们不能轻易将账号和密码告诉他人,包括亲友和陌生人。同时,我们还应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以防止被盗。其次,我们应注意安全使用公共设备和网络,尽量避免在公共电脑或网络上登录个人账户。最后,我们应定期检查账户的活动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第四段:合理利用账户管理工具(字数:200字)

在现代科技的发展下,许多账户管理工具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个人账户。例如,网银和手机银行可以方便我们随时查看账户状况和进行转账支付等操作;个人财务软件能够帮助我们记录和分析每笔财务流水;投资管理工具能够帮助我们实时掌握投资产品的动态。合理利用这些工具能够提高账户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更好地实现财务目标。

第五段:总结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心得(字数:200字)

综上所述,良好的账户管理是我们保护个人财务和资产安全的关键,也是实现个人财务目标的必要手段。对于每个人来说,建立规范的账户管理流程、加强账户安全意识和合理利用账户管理工具都是必要的。通过这些实践和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个人账户,实现财务自由和稳定。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提高账户管理的技巧,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十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是财务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一切经济业务都离不开银行账户,我校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对各种存款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有关存款、取款以及转账业务。

2.必须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

3.会计人员及时登记银行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准确掌握单位资金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

4.单位内部各部门取得的收入,都要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银行账户。

5.不许开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空白支票,不出租、出借、出让银行账户。

6.经常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一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发[2005]*号)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2005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二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 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 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

借款合同

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

申请书

,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三

摘要:自从《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于促使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化和规范银行账户运行行为,提高银行服务质量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我国现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亟待完善之处。文章针对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完善对策。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改革

一、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账户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政策方面的问题

(1)在政策掌握上对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难以把握。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于单位所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开展基本存款账户方面的相关政策还没有明朗。首先,在操作中,对于应该出具什么样的文件来证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其次,对于独立核算附属机构所开设的基本账户在数量上没有进行限定。

(2)银行在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的设置条件较宽。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存款账户主要是指存款人出于结算或者是借款等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中所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该办法并没有对存款人的其他结算需要进行明确界定,并且对于其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也没有进行限定,出现了存款人在多个营业机构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或者是在同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的问题。

2银行结算账户日常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在临时账户的使用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特别是部分建筑企业在项目结束以后,没有进行及时销户,在超过期限以后并没有办理展期相关手续,从而使临时账户成为单位基本账户在长期使用,有的外地机构所设立的账户经常成为长期账户使用,使临时账户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相关规定成为虚设。

(2)开户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在真实性方面难以保证。部分企业在办理单位的结算账户时候,提供了一些虚假或者是无效证明。如果银行受理其办理基本存货账户开户手续的时候,要求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但是有的企业年检标志是在副本之上才能反映出来,容易造成单位营业执照是否有效难以确认的问题。虽然银行系统规定必须对开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进行输入,但并不能对证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甄别,在冒用单位名义开设账户的情况下,银行部门也难以识别。

(3)对于银行违规账户管理行为缺少有效惩罚措施。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没有对银行在没有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出现资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全的问题所进行的惩罚;对于银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及管理档案没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行为没有进行惩罚;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对已开设账户进行严格年检的行为进行惩罚。此外,对于客户违法账户开户及使用规定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的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完善对策分析

针对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不断完善:

1对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对于一般存款账户确实需要开设结算账户的,应该明确其它的种类、用途和性质。特别是要增加限制财政预算的单位客户开设一般账户的条款;并且,也要根据发展需要,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特别是要对其中的罚则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要对在罚则中没有明确的或者遗漏的条文进行喜欢,对各种处罚包括处罚额度、处罚幅度、处罚标准等操作规程进行明确规定,以此应对银行擅自为存款人开户行为的处罚。

2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升级

为进一步提高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功能,提高操作效率,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对其系统进行升级。

(1)要能够增加行政许可文书的出具功能。要能够通过系统自动采集客户相关信息,并生成和打印相关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一类的行政许可文书。

(2)为便于发证部门进行事后核对,要能够增加变更、销户、开户明细流水账,从而完善账户管理档案。

(3)要能够增加相应的查询和修改功能。要增加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修改和查询功能,特别是要能够增加单位跨地区开立实名专用账户的功能,并且也要能够完善系统查询功能,要能够对系统中账户变更、撤销、开立查询栏中的结束日期和开户日期等于栏目进行完善,便于所有的开户信息都可以直接进行查询和打印。要能够将系统中的核准类临时、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日期调整为人民银行的核准日期,以便于进行相应档案管理和查找。

3要重点做好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工作

对于账户开设专用账户的行为进行严格把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专用账户只能用于办理各种专用资金,其使用范围必须要和开设账户的用途进行对应,并且严禁单位超范围使用专用存款账户;要对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严格区分开来,要规定对于那些在开设专用账户时却不能对资金性质进行明确的,严禁为其开设账户。并且,也要不断尝试对预算外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体现的行为设立审批管理制度。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十四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支付结算管理和支付系统运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组织会出人员学习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对我部所有存量账户及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部共有开户客户数量39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94个,其中,基本账户10个、一般账户28个、专用账户54个、临时账户1个、单位定期存款账户1个。至2011年4月1日以来,我部共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2笔,共计48600万元,贴现14笔,共计5924万元。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3、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均经过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无收购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的现象。

2、严格审核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审查其授权书,与其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核对一致,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查。

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或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有合法依据。

4、严格一般存款户取现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均设臵为不可取现,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5、及时准确向账户系统报备信息。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输付款业务。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6、按照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票据业务自查情况

1、严密审核、受理支票业务,同城票据的提出、提入及退票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我部结算收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均参照总、分行相关收费标准,及时纠正错误的收费标准。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时,对资料严格审查,对票据查验执行经办行初查,市分行复查的双线查验制度,并向省分行进行资料的报备。

(四)、支付系统自查情况

1、大额往账业务均由主管在行内系统授权后及时在人行前臵机上授权,处理时间控制在十分钟之内。

2、及时接收当日他行来账业务及查询业务,查询业务一般当日进行回复。

3、小额定期借记业务均进行及时回执,无借记业务包处于“已超期”的现象。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六章罚则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九条开户登记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式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监制。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十六

“埔莉思中西茶餐厅”的厨房管理规章制度,这些条款不是针对一个人,而是对整个厨房所有人员的要求,罚款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大家认真的、更好的、更准确无误的工作,所以希望人人要有责任心、紧迫感,团结互助,求实创新才能有凝聚力,望大家遵守执行。所有的罚款充作厨房班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厨房行政管理由厨师长负责,必须执行厨师长的合理指示,认真完成厨师长下达的各项任务,严格执行一句、一个指令的原则,不得顶撞,违者罚款50元,严重者开除。

2、每日上岗前,换好工作服,自检个人的仪容仪表后,待厨师长复查并安排一天的工作。在工作时间内,不准大声喧哗、大闹,不得与其他员工争吵、打架,违者罚款50元。打架者重则开除。

3、工作时间内不得私自使用、加工厨房内一切公有材料,不得私自会客、带亲属及其他员工在厨房用餐,违者罚款20元(如有特殊情况要事先打招呼)。

4、厨房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请别人代打卡、请假,有病、有事,提前和厨师长/纪律委员打招呼,经厨师长同意后方可执行。违者罚款迟到1到10分钟处5元/10分钟以上20以下处10元/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15元/30分钟以上一个钟以下半天工资,一个小时以上两个小时以下一天工资两个小时以上视工作态度/按旷工处理一天当两天取消一天休息重则开除。

5、不得吃、拿、送、损、偷任何公有物品和食物,违反者按原材料双倍罚款,重者开除处理。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员工手册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带与酒店相同的物品,否则按偷拿处理。

6、在厨房工作区域任何人不得吸烟,违者罚款10元。不得在外/店里凶酒到店里取闹违则处50元重则开除。

7、工作时间内不得办私事,如:玩手机、看杂志、小说、玩牌、听收音机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者罚款10元。

(一)

1、爱护厨房一切设施、设备,做到轻拿、轻放,正确操作机器及保养维护,发现故意损坏者,轻则赔偿重则开除。如因个人操作不当损坏者,按价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2、发现随意浪费原材料者,按原价的双倍罚款,并按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下班后不得在工作场所及餐厅任何部门无故逗留。下班后要对厨房内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认真检查,收拾配料。关好电源、水源、煤气阀后,方可离开。

(二)

1、每天晚上的值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开,保证客人用餐及员工餐的时间,下班前认真检查并做好厨房安全措施及卫生方面/收拾好厨房用品后,方可离开。如出现问题值班人员负全部责任。

2、厨房每月必须推出新的菜品,来迎合顾客需求。保证各种产品的最终质量,与产品风味特点相适应,做到色、香、形,符合要求,把好成品质量关。味差、不熟、烹糊、感官不合格的菜肴,不准上桌,违者追究相关责任人并处以相应罚款。

3、厨房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各种产品原料摆放整齐,主料、配料和调味料投放合理、及时,掌握好火候、油温、成色、出菜时间,确保菜品烹制质量。

5、砧板在贮藏过程中始终保持清洁、卫生、安全完好。如有本质变味、变质、腐坏等人为责任发生,按价赔偿。

6、打合人员必须配合厨师做好开餐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盘、碗、备品、调料等),出菜时合理安排上菜顺序做到先到先上后到后上/主菜先上,擦干净盘边,检查好是否有异物等,如工作不到位者罚款10元。

(三)1、日常卫生。每天饭口过后必须清洁卫生,做到干净、整洁。无食品原材料加工后的油渍、废料堆积、地面整洁防滑、墙面、下水池/沟无卫生死角,炊具、厨具、餐具每日清洗消毒,各种机器设备定时每天擦拭,室内无积水、无异味。

2、厨房出菜,由厨师长负责,若在菜品中如出现不新鲜或者已经有异味的原材料由砧板按价赔偿100%;如菜品出现口味方面的问题(如咸、糊)造成退菜的,由相关厨师按价赔偿70%。

银行账户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七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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