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在学习、工作还是生活中,总结都是一种必要的行为。写总结时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方法,但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和改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经典文学作品,希望大家能够从中获得灵感和启迪。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一
安全工作是建筑施工的关键工作,在施工准备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前期工作策划中,需要认真审核图纸,实际考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这样在施工过程中才能完好的布置安全文明施工,合理规划现场布局,充分利用现场资源,优化生产管理方针。在拥有一套完整的安全施工方案同时,还需要紧跟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方案的有效实施。用制度去约束管理工作,可以使得管理工作态度更加坚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大家相互遵守,互相监督,充分调动全体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让大家在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方案与制度相互结合,才能使管理更加有效率,使安全工作有保障,让团队有信心,给企业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过程控制,人人有责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安全生产工作。在生命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权利讨论自己的工作业绩以及其他工作。每一项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对应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把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到每一个细节。工人上岗之前,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这样我们才可以针对性的对工人们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把危险扼杀在萌芽状态。对于一些特殊工种,还需要对症下药,必须持证上岗,现场不是实习产地,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严格考核才能上岗,我们宁可不作为,也不能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每一名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都必须对安全负责,安全责任状是针对每一个管理人员,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的。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我们多一句提醒的话语,也许可以拯救所有人的生命财产。四口五临边的防护,临时用电的保护,机械运转的维护保养,交叉作业的穿插施工等等一系列安全隐患问题,我们必须时刻警惕,认真落实检查,不能玩忽职守,在安全的工作面前,不能有一丝马虎大意,我们经受不起灾难的打击,我们必须对现场每一位员工的生命负责,也是为每一个家庭的团圆担保。
三、节点控制,细部管理
安全隐患无处不在,因此我们必须做好节点控制工作。每一次的开工检查,都会发现我们准备的还不全面;每一次的月度检查,都会检查到一些漏洞;每一次的季度检查,都会发现有些地方还是疏于防患;每一次的大风大雨后的检查,都会让我们对安全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每一次的复工大检查,都会让大家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很好的规划。每一个细节的检查,都会让我们发现自己工作的不足,还需要继续努力,在实际施工现场发现问题,然后迅速去处理问题,不让工人受到伤害。只有不断发现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从点到面,认真去落实工作,这样我们才会发现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
四、定期总结,积累经验
每一项工作的完成,我们都需要认真去总结,积极去讨论,互相学习,把自己的深刻体会与大家共同分享,让自己在工作中充实,使枯燥的心里变得舒畅起来。每一次的认真总结,都会积累不少的工作经验,这样使得我们的人生阅历更加丰富。
近几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领域事故频频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二
时间荏苒,白驹过隙,转眼间已经参与曹妃甸煤二期堆场工程2个多月了,在这段时间里,接触到了很多以前没做过的工作,也领悟到了工作中的很多道理。
一、施工体会
1、如何才能做好施工管理工作?
首先得先摆正心态,进入施工这个行当,就要有吃苦耐劳的思想准备。古人曰: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其次,就要干好自己的工作,静下心来,多看、多问、多学习,要求做到三勤:手勤、腿勤、嘴勤。手勤就是养成勤动笔的习惯,做好记录。腿勤就是多跑路,在现场多走动,全面了解现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嘴勤就是多说,跟工人交底,向领导汇报现场情况要做到嘴勤。
2、现场施工管理中各个环节应该怎么做?
(1)测量放线:
测量放线在施工时尤其重要,一点疏忽可能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现在在施工现场的测量放线,并不象在学校测量实习时量距有前尺、有后尺、有读数、有记录那么正规,往往是两名测量人员就去放线,你不能要求项目部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陪你定位,但你必须做到慎之又慎,尺前尺后来回跑,确保万无一失。记住学测量时老师讲的几个要点:先整体、后局部;常复核,前一步工作没做复查下一步工作不能进行;并做好测量交底记录。
(2)技术交底:
一般来说,技术交底的通病就是抄书多、抄规范多,真正能指导施工的不多。我的经验是对施工工艺、施工步骤不清楚时还是多抄些规范要求,可以让别人说你的交底是死搬硬套,指导不了具体施工,但总比让别人看了说你不懂、说你讲外行话要强。再一个原因就是技术交底是要进交工资料的,所以绝对不允许有违背规范的话。毕竟有些是可以去做但不可以写出来的。想提高的话,应该多看看工人的操作,看看有哪些没按书上的去做,对质量有什么不好的影响,自己一定要记下来做个总结。
(3)现场取样:
进场原材料取样送检要有取样见证人同监理共同完成的,作为技术员也要参与,在学校学习的东西和自己翻看规范、规程死记硬背的知识远不如实际经历过的记得牢,比如钢筋机械性能试验试件的选取,不能图简单从钢筋端头截取,一般要截去1250px左右后再取样,是因为要消除钢筋生产热轧时对端头的影响,要注意现场取样复检的宗旨是随机取样,使每组试件能真正有普遍性,代表性。如果钢材供应渠道有可靠的保证,并且是长期合作信誉度很高,也可以在1根钢筋上把该规格的钢筋试件一次取完,毕竟省得钢筋配料时人为增加接头,造成材料的浪费。但要记住合乎标准规范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在业主和监理面前不管你自己觉得关系处得多么融洽,你永远不能在你没有按章行事时说实话。当然,对于新技术员来说,最好还是严格遵照规范要求去办,第一好处是自己心里塌实,第二给别人一个做事认真的印象总是不错的。
(4)现场质量检查:
模板尺寸标高的检查等等的是看起来简单,其实经验的积累也很重要。在现场呆时间长了,就可以知道哪些地方是关键,重要的是提前预控,既成事实后拿着仪器挑毛病是领导和操作工人最反感的。
二、怎样做好施工现场协调
干技术员的阶段是搞施工打基础的阶段。施工现场的实际经验的获取和累积,人际关系的基本架构的形成,包括自身处事做事的风格的确立,都是在这一阶段。
施工管理者要面对业主、监理、其它施工单位,甚至地痞无赖,不要以为所有的事都有章可循,我们交流一下施工管理中应如何处理各方关系,作为一名项目技术人员,能够处理协调好内部外部的各种关系能算是称职与否的首要条件吧?施工单位首先要面对业主,那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但是一旦合同签定,作为项目运作者,对跟业主方的交往要作到有理有节,不亢不卑。
对监理,首先要按规章办事,如果工程上总是出问题,即使是你请他喝酒相信聪明的监理也会拒绝的,首先把工作作好,当然,要是百分百拿规范去卡,谁也作不到,小问题可以在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前提下由下面人员去争,但记住两点:一是不能吵,不搞人身攻击,就事说事;二是千万不要觉得搞监理的只会讲规范、翻本本,不懂施工,哪怕监理是刚毕业的学生。要知道监理管你是在工作,即使监理某个事真说错了也不要当面说破,换个时间,私下再给他解释也不晚,维护他的面子就是维护了你们之间的融洽感情。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三
旅游安全是指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一切安全现象的总称。它包括旅游活动各环节的相关现象,也包括旅游活动中涉及的人、设备、环境等相关主体的安全现象,既包括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观念、意识培育、思想建设与安全理论等“上层建筑”,也包括旅游活动中安全的防控、保障与管理等“物质基础”。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特别是境外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旅游者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16日,聊城旅游政务网转发了由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12月1日起施行。业界普遍表示,本次出台的《办法》覆盖全面、可操作性强、亮点多多,其中新增的“风险提示”一条更体现了主管部门在管理旅游安全工作时从事后处理、被动管理转变为事先防范、主动介入。
据了解,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以景区为例)
一、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认真做好景区的安全保障工作,保障景区内的安全性警示牌完好、有效。
三、认真做好景区的安全宣传工作,增强对游客的安全知识宣传。
四、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游客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无损。
六、不断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七、确保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旅游经营制度(以景区为例)
为了规范旅游产品市场促销工作的程序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促销工作任务:
1、认真搞好市场调查,掌握旅游产品信息动向,确定景区的旅游产品,并加强宣传报道和推介。广告宣传要及时跟踪调查,以适时调整宣传策略。
2、积极参加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和旅游节等活动,了解旅游产品走向和市场行情。有关宣传重点、信息记录,及时传递,妥善保管。
二、市场促销工作职责:
1、负责游客需求及其他市场信息收集、统计、整理和发布工作。
2、制定市场促销的策略,负责组织业务洽谈,签订业务
合同
,开展业务合作,参加各种旅游促销活动。3、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旅游产品价格策略。
4、积极联系旅游团体单位。组织工作人员进学校、企业、旅行社、政府机关,加强业务联系,采取多种手段,广泛招徕旅游者。
5、制定大型活动计划,定期组织旅客观光活动,与新闻媒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宣传报道景区的动态活动。
6、做好景区的标牌设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7、认真开展营销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营销员的业务水平。
旅游管理制度(以景区为例)
一、旅游景区文明服务规范制度
1、旅游景区(点)须建立文明服务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倡导文明的新风尚。
2、旅游景区(点)服务人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卡上岗,须注重个人仪表,严禁酒后上岗。
3、旅游景区(点)的服务、管理人员要树立“游客第一”的思想,实行敬语服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
4、旅游景区(点)的导游、讲解员须持证上岗,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流畅,解说完整,表述内容健康、准确。
5、旅游景区(点)须做到整洁,地面无杂物、无痰迹。古建筑内须无积尘、无蛛网、无蚊蝇。
6、旅游景区(点)内主要景物、文物古迹、古建筑等须有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的中、英文说明牌,引导标牌须摆放在适当位置。
7、旅游景区(点)出售食品、旅游纪念品的商店、商亭,须明码标价,设施要明快、干净,商品质量要有保证。
8、旅游景区(点)门前及景区内商店、商亭须统一管理,定位有序,不得随意摆摊设位。坚决制止尾随客人,强行兜售商品的行为。
9、公共卫生间须有明显的标志,要有专人负责清扫。卫生间内设备要完好,卫生状况做到无蚊蝇、无异味、地面无烟头、痰迹,便池须及时清扫,做到干净、无垢。
10、旅游景区(点)须有停车场地,设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整齐,进出停车场须限速。严格控制车辆进入景点游览区域。
二、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11、在景区的领导下,负责导游工作。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接团(者)参观、游览等活动。
12、仪表端庄,热情服务,持证上岗。
13、负责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积极宣传旅游风景区。
14、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15、主动征求和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解答旅游者的问询,及时妥善处理导游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四
一、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
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成员任组员。在出现紧急突发伤亡事故时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一)安全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2、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3、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
1、原则:
(3)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操作程序:
(1)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2)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6)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b)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公司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
1、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突发旅游紧急事故和恶劣的旅游意外伤亡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发生治安事故:应及时拨打110报警
发生消防事故:应及时拨打119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122报警
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拨打120报警
同时,拨打公司电话、总经理值班电话和总经理助理值班电话,并立即执行《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由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决定,出现重特大事故时通知呼和浩特市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
2、 现场指挥
(2)事故责任人和一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畏罪逃匿。
二、其它预案和制度
(一)大型旅游活动(超出100人)、特殊惊险旅游项目和特殊群体旅游活动管理。把旅游安全始终放在首位,周密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计划,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旅游安全的诸多安全因素,及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在组织大型旅游活动、特殊惊险旅游项目(登山、探险、等)及组织学生、老年旅游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或相关组员,必须亲自审核活动的安全准备情况和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充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导游带团过程中,部分游客极力要参加一些危险项目旅游的,导游要求游客、全陪、领队签订导游随身携带的我社危险项目旅游协议书,强调参加危险旅游项目纯属自愿,若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纠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旅游者个人承担,不涉及他人责任。
(二)加强旅游业务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选择具备经营资格且信誉好的汽车公司(车队),技术性能合格,证照齐全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责任心强和技术过硬并且有旅游车辆驾驶员上岗证的司机运营旅游团队,做到不超载、不违章、不疲劳驾驶、不开故障车等切实保证游客的安全。
(三)必须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切实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小组成员负责加强对所属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常识,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拨打紧急救援电话。
(五)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公司处理应急事故小组成员应依据有关案件的性质及原因,组织员工认真分析,总结与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第一条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
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第三条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漂流水域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漂流旅游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导和安全工作。
第八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第九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第十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旅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员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装备。
第十四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漂流工具安全可靠,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明确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病人等不宜参加漂流旅游。
第十六条开展漂流旅游应在有关部门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
第十七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由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须向旅游者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
第十九条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告知旅游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第二十条投入经营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检验,持有载明乘客定额、载重量、适航内容的合格证书;
(二)按有关规定选配操作人员;
(三)救生设备齐全。
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旅游部门发放认可证的经营企业,其漂流工具的买卖、转让、租赁、抵押、报废等须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凡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为漂流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
第二十四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漂汉旅游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漂流旅游的经营者整理出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处理结果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将事故处理报告核定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五
谈及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xx年的安全生产月主题为“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这让我想到了自己的工作,从我个人工作出发,xx年我从事天然气户内改线工作,一次我和我的同事接到一份工单,内容是某位用户家中私改燃气管线,需拆除恢复。我和同事跟用户联系好后开车前往用户家进行施工前的现场勘察,到达用户家后,当时用户的情绪不太好,先是跟我们发了一堆牢骚,“你们燃气公司当初安装是就不能安装的好点,我学过水暖工就顺手改了改,结果那天你们的人到家里检查的时候说这个私自改动还要你们来改才行,结果又把我打发到你们燃气公司去申请,我去了以后才知道又要什么工作日又得收取费用,真麻烦!”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六
今年以来,我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基础,细化责任,强化现场监督监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式推进安全生产,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化安全水平,截止目前,我公司未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开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以下是今年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建立考核机制,落实安全责任
我们把安全工作切实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与各架子队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部门,架子队“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奖惩等的兑现和发放都与安全责任人考核结果挂勾,实行“一票否决”,凡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参加评先。加大了对安全目标、安全事故、“三违”现象的考核力度;加大了考核力度;加大了对违规违章的治理力度,严格执行现场开取“违规单”制度。
对工作责任心强,发现较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举报险肇事故和违规行为,凡对强化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有积极作用的职工给予适当一次性奖励。并推行人性化安全管理模式,提出了“每位职工都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新理念,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一位在岗职工,形成了“公司统一领导、单位全面负责、职工广泛参与”的共同责任网络;做到了领导强化,任务细化,措施硬化,工作深化,促进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分析近期其他单位事故原因、教训,对现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评审、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重新制订完善了文件制度,形成了完整、规范、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实现了全面依法管理。
三、深化全员安全评价,注重安全教育培训
我们不断创新丰富安全评价的方法和内容,建立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评价机制,把基础管理、作业现场、体系运行、安全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创新管理、危险源辨识、双确认等作为安全评价的内容,预知预控,提高了安全评价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使全体职工的自主参与程度,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我们注重抓教育培训,加大对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和特种作业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
开展了安全管理人员取证、特种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青工文化教育、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教育等一系列培训工作,还通过组织技能大赛,为广大职工开辟了学知识、长技能的渠道。通过深化全员安全评价和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了领导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作业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七
每当我们驾车行驶在大街小巷。我们的亲人,爱人,朋友以及公司的领导无刻不牵挂着我们。而我们惟有安全行车才是对他们最好的回报!
通过公司组织的安全行车学习,使我深深的体会了安全行车的重要性。
一:公交驾驶具有一定风险性,安全行车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对公司而言,安全行车是企业繁荣发展的基石,基石的稳固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我们公交集团的做大做强。
二:安全就是一种承诺,对乘客,对社会的承诺。乘客选择公交车出行,就是选择了方便,安全。我们只有抓住了安全优质的服务,开好“安全车”、让市民座上“放心车”,让市民满意,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赢得声誉,才会赢得市场、站稳市场。
三:安全就是一种经验,作为公交运输企业,安全事故再所难免,但每一个事故,都会促使人们反省自身、都能够总结出一定的经验教训。通过发生的一些事故血的教训,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日益完善。提高自己防范事故的能力。同样作为我们驾驶员,也要善于总结过去在驾驶中的一些恶习。时刻树立“安全第一”这个思想。
四:安全也是一种责任。作为公交车驾驶员,是公交安全行为最直接的参与者。企业将安全责任托付给我们,保证安全就是我们每一个公交驾驶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身肩安全重担,我们公交驾驶员只有靠我们良好的安全素养和强烈的事业心、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作好安全。在工作中遵章守纪,养成好的安全习惯,在行车中谨慎驾驶、每时每刻不忘安全,特别是在违章违纪念头露头的时候、在冒险侥幸心理作怪的时候,这时候想一下安全、想想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我想很多事故我们都能够避免。从工作的每一天入手,从每一趟车的安全入手,注重点点滴滴,保证一个个的安全百天,安全千天。
安全受制规矩。任何一个人,如果缺少应有的警惕,不遵守必要的规矩,危险一旦降临,就可能难逃厄运。换句话说,如果驾驶员没有足够的交通安全意识,行车时不遵守交通法规,那么危险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安全始于礼让。红灯短暂,生命长久,相信每个人都经历过堵车,都见过刮、蹭、追尾等交通纠纷。其实,多一些耐心,多一些谦让,会让交通更为顺畅。试想,再宽阔的道路,如果车辆行驶中你追我赶,见缝插针、占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各不相让,都会引起道路的拥挤和交通事故的频发。礼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汽车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近,交通安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停顿看表)就在刚刚过去的不到1分钟的时间里,全世界已有1人死于交通事故,已有25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我们忘不了父母失去孩子那撕心裂肺的呼喊,忘不了孩子失去父母那可怜无助的眼神……不知有多少灿烂的笑脸在交通事故中消逝;有多少无辜的生命在交通事故中凋谢;有多少幸福的家庭在交通事故中变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
同事们,朋友们,让我们将安全时时铭记在心,不要让事故的阴影伴随我们的余生。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八
近年来,安全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安全意识也逐渐被提高。个人认为,对于每个人来说,安全管理意识的建立并不仅仅是职业道德的问题,更是一种责任担当,下面我将分享我的关于安全管理的心得体会。
一、安全观念意识
在生活中,我们都常常听到“安全第一”的口号。但是,对于我来说,真正明白其含义和贯彻其精神,是在一次实习期间。我在一个化工企业实习,那里是危险品生产车间,每个人都身穿白色“防护服”,任何人都不能脱下。我发现,使用这种防护服会让人感到热、闷、不舒服,但是每个人都坚持着戴上,原来就是崇尚“安全第一”的企业文化所致。从那时起,我学会了在处事中时刻提醒自己,不论是在实习中,还是在以后的工作中,始终牢记“安全第一”的重要性。
二、识别潜在危险
在生活中,潜在的危险无处不在,而我们掌握正确的判断方法和技巧才能预防危险,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在工作中,我始终会仔细观察周围环境,准确识别潜在的危险点,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例如,当发现操作机器过程中出现异常声响时,及时停机检查,以避免各种飞溅、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误操作,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工作中的安全隐患。
三、强化安全管理
一份好的安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还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为企业创造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每个企业的管理措施都不同,但是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各只不同。无论是在检查安全设施,还是在检查人员安全意识方面,做好安全管理制度对周围的员工和企业本身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
四、社会责任心
安全管理问题不仅关乎个人,更关乎社会,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是必要的。在工作岗位上,针对安全管理问题,我们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调整安全措施,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行规,同时要考虑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好的企业除了做好自身的安全管理外,还积极参与社会安全管理,为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五、进一步学习
意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后,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我们可以通过广泛学习,去深化我们对安全的认识,并在成长的道路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能力。同时,我们还可以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实践活动,积极参与行业和企业组织的安全管理活动,不断吸收新的知识和经验,为自身和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总之,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但有了正确的心态和正确的方法,我们可以更好的为企业、为员工和为社会创造一个更安全、更有利的环境。不断进一步学习、加强自身安全保障能力,将永远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法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1998年5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旅游运输管理,维护水上旅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旅游运输是指以船舶(艇)(不含与外界水域不相通的公园中的划船、游艇)为载体,以游客为对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通航水域(以下统称通航水域)从事运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旅游运输的主管部门。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管理。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申请筹建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筹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
(六)主管单位的安全负责证明。
属合资经营的,必须有合资经营各方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第七条 水上旅游运输筹建单位和个人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申请书;
(二)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艇)适航证书(复印件);
(三)船舶(艇)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四)自有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五)主要船员名单及有效的适任证书(复印件);
(六)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七)保险公司出具的船舶(艇)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单;
(八)旅游沿线停靠港(站、点)同意停靠的证明。
第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经营市内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由该水域所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经营省内市际间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营国内省际间水上旅游运输业务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九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运力,必须向批准其经营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或者建造船舶(艇)。购买和建造船舶(艇)结束,向原批准机关提交本规定第七条(二)、(三)、(五)、(七)、(八)项规定的文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其经营范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必须向原审批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转户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停业、开业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年审。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船舶(艇)整洁。妥善安排游客上、下船舶(艇),维护旅游船舶(艇)秩序。
第十四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和在规定的港(站、点)停靠。
第十五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经过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运价标准和保险费率收取费用,并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水上旅游运输客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私印、倒卖水上旅游运输客票。
第十六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路运输管理费。
第十七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规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季、年度营业性旅游运输量统计报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旅游运输船舶(艇)的安全管理:
(一)对船舶(艇)进行安全技术管理,保持适航状态;
(二)配备船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核定的乘客定额运送旅客。
第二十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指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船舶(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船舶(艇)必须保持通讯、消防、救生设备齐全有效,甲板护栏设施完好。在船舶(艇)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和乘客须知。
第二十二条 旅游船舶(艇)不得在游泳区内航行,停靠港(站、点)应当避开游泳区。
停靠港(站、点)应当备有供游客上、下船舶(艇)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旅游船舶(艇)遇险时,船上工作人员除发出呼救信号外,应当全力抢救遇险的游客,组织自救。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艇),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遇险时,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迅速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艇)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缴;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运;
(六)旅游船舶(艇)超载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游泳区内航行的,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环保、旅游、城建、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罚没款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航运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文明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维护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秩序,防止旅游船舶污染水域,保障旅游船舶和游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旅游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旅游运输是指以船舶(艇)为载体,以游客为对象,在我市沿海、河流、水库等水域从事运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营业性运输活动。
第四条 营口市交通局是我市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旅游运输的行业安全管理,对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所属船舶,核发有关证、照。
第五条 市旅游、工商、海事、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配合做好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规划,负责维护水上旅游运输市场秩序;
(五)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民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严禁渔船非法载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旅游运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船舶、游客的旅游运输安全;组织个体经营者重组或联合成立船舶公司,建立健全水上旅游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水上旅游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经营场所
第七条 用于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海洋水域,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进行审核,在征得海事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用于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其他水域,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用于从事水上旅游运输水域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水域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进行监控。
第九条 海事机构要对各类旅游船舶划定航行区域,对不按航区航行的船舶按规定进行处罚。旅游船舶要在海事机构划定的'航线或区域内航行和在运政部门规定的港口(站、点)停靠,不得超越航区航行和随意停靠。
第十条 距人工湖泊大坝200米以内的水域,禁止旅游船舶航行、停泊。海滨浴场、游泳区禁止旅游船舶航行、停泊。
第十一条 旅游船舶航行水域与游泳水域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带,并在水中设置安全可靠的隔离设施和在岸边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危险水域设立危险警示标志。乘客自驾航行水域必须设立明显的区域标志。
第三章 船舶公司
第十二条 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船舶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适航船舶;
(三)具有固定的船舶停、靠港站(点),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具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旅游运输的船舶公司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具有航海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持有与所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或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的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船舶公司应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船舶公司经营资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经审核合格的,可继续经营;不合格的不准进入水上旅游运输市场。
第十六条 船舶公司应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规定,教育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规定要求。船长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船舶公司要建立健全岸上和船上应急预案,明确在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预案。
第四章 船舶与船员
第十八条 船舶必须具备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技术证书和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书、证照,且具有规范的船名标志,在明显处标明乘客定额及乘客须知。
第十九条 船舶必须设置垃圾回收装置,回收的垃圾应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船舶必须在醒目处设置告示,禁止游客向水中投放垃圾及其他漂浮物。禁止船舶向水中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其他污染水域环境的污染物。
第二十条 鼓励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企业装备高档次、大吨位、安全设施先进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 船员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相关证书,载客12人以上船舶的任职船员应经过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第五章 船舶航行
第二十二条 船舶必须遵守《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营口港水上交通管理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要采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了望,谨慎驾驶,注意随时采取避让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第二十四条 船舶不得抢行,不得互相追逐及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船舶超员、超航行区域、超抗风等级航行。
第二十六条 禁止旅游运输船舶进入港区的生产作业水域。
第二十七条 水上能见度不良时,禁止旅游船舶出航。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从事旅游运输的船舶必须配备经船检部门认可的救生设备及救生器具。救生衣必须放置在乘客随时可用的位置上,并做显著标志。救生衣的使用说明和示意图应设置在旅游船舶的明显处,船舶开航前必须为乘客示范救生衣穿着方法,乘坐敞开式船舶的乘客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九条 旅游运输船舶与岸上必须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船舶公司要指定岸上人员与船舶保持有效的联系,并负责应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必须配备符合船舶消防标准要求的设备、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三十一条 船舶公司应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救生、消防演习,提高船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二条 船舶公司要指定人员在船舶乘、降点妥善安排游客上下船舶,维护秩序。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船。
第七章 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船舶发生事故时,必须迅速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位置、受损情况和救助要求向就近的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全力抢救遇险乘客。
第三十四条 接到船舶事故报告后,各有关方均应迅速组织实施水上救助。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接到事故遇险求救时,应全力抢救遇险人员。
第三十五条 船舶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于到岸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并对责任人和相关船舶公司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章 行政管理考核
第三十七条 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本辖区内的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实行逐级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其辖区内船舶公司签订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签订和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应与市(县)区、乡(镇)政府领导的政绩挂钩,凡安全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市(县)区、乡(镇)政府,年内其政府主管领导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出现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区政府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违反交通、公安、工商、海事、海洋、旅游、边防、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船舶公司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取得相应安全管理资格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水上旅游运输交通事故或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进行审批、许可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审批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船检、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水上旅游运输交通事故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对其境内批准的浴场、水库、水上乐园等水域,不依法实施日常安全管理的;
(二)对其境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浴场、水库、水上乐园等水域不予查处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
作为一名普通一线员工,更要不断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认清岗位安全风险,熟练掌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基本要求,自觉把安全“三点共识”、“三个重中之重”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现将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实施“”规划,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要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本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安全。企业核心是管理,全面推行宣传安全风险管理,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铁路安全工作,深入推进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意义重大。
大力宣传党组提出的“安全生产大如天”、“安全是铁路的‘饭碗工程’”,牢固树立“三点共识”,把握好“三个重中之重”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新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安全持续稳定。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全面分析、科学研判,科学制定管控措施,最终实现消除安全风险的目标。由此而言,安全风险管理是更高层次的安全管理,把握了铁路行业特点,是提升全路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前提是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文化的力量对意识的作用是巨大的。要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让“安全是铁路工作的生命线,是铁路的‘饭碗工程’,安全不好是最大的失职,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等安全理念,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安全价值观,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安全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是从源头上化解和降低风险。实现安全风险的预先控制、超前防范,安全基础建设尤其关键。一是明晰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全面提升设备质量;三是加强人员管理;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新时期铁路安全工作的创新。除上述内容外,更要以创新的精神,以现有安全管理体系框架为基础,构建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组织职能、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内控系统等主要内容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一
1.美景在眼底,安全在心中。
2.山水风景好,安全别忘了。
3.景点警示记心上,旅游安全有保障。
4.荡起安全桨,驶向幸福岸。
5.旅游风景怡人,安全意识不忘。
6.足行千里路,眼观八方景,处处平安情。
7.安全意识多一分,快乐旅游增十分。
8.美景处处收眼底,安全时时记心里。
9.处处小心,安全是金。
10.风景在路上,安全在车上。
11.安全旅游,文明旅游,和谐旅游。
12.同铸平安,快乐旅游。
13.走路不看景,留神您脚底;看景不走路,驻足观美景。
14.构建和谐环境,关注旅游安全。
15.安全意识放心上,旅途美景放心赏。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二
1.安全记在心,平安走天下。
2.移步不看景,看景不移步。
3.与美景有约,与安全同行。
4.读万卷书知识就是财富,行万里路安全更系生命。
5.共建安全旅游,共享旅游安全。
6.提高景区文明程度营造优美旅游环境
7.珍爱世界遗产共创旅游文明
8.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全面推进世界旅游精品建设
9.讲文明树新风做文明公民创文明景区
10.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11.认真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系列讲话精神,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13.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14.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
15.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三
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四、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九、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三、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四、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五、旅游景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必须经持证上岗的员工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六、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一条 为做好游览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感,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有秩序地参观游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风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景区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对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制定本景区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 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 组织安全宣传教育;
5、 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 改善安全条件,完善安全设施;
7、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8、 协助调查事故原因。
第五条 有秩序地维护游客参观游览,游览前必须宣讲游览的安全事项和有关要求。
第六条 严格执行核定载客的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酒后驾船,严禁单独载客行船。
第七条 船只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不准开船;病、残人员不准开船;洪水超过警界线不准开船;照明设备不全不准开船。
第八条 划船载客,谨慎操作,必须平稳,要靠右边缓速行驶,转弯要减速鸣示,靠码头要小心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不能发生硬碰撞。
第九条 导游、渡工必须提醒游客坐船时备带救生衣。
第十条 遇停电时先稳定游客,导游不得离开队伍,把游客带到安全的地方就地休息等待送电。二十分钟后因发电机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送电的必须报告领导,及时派员把游客带出来。
第十一条导游员要提示游客安全事项,严防触摸路边电缆及电器设备,及时制止游客误偏安全地划。
第十二条安全员及安全领导小组各部主管人员,要每天对所负责事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每星期五统一全面对地下河的行人步级、栏杆、码头、船只、照明、灯光线路、吊桥、配电房、发电房等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执行。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四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自20xx年4月9日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举证倒置措施的相继出台,对医疗护理安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安全有效的护理可促使患者疾病的痊愈或好转。近年来护理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护理安全管理是护理质量的第一生命和核心目标,护理工作在新形势下构建了一套护理安全管理的理念、方法、制度、流程,培养护士知法、懂法、守法,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及优良的服务,有效地维护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树立了新一代护理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对患者认真做好宣教及告之工作以提高安全意识,我院每年印发了患者安全目标主要措施,提高了护理安全。作为一名护士长,有以下几点体会。
1.强化学法、用法意识 我国护理教育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才刚刚起步,大多数护士缺乏有关的法律知识。身为护士长在管理检查护理质量服务中要善于将法律条例融入相关的工作中,并要组织全体护理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制及医疗纠纷条例,增强对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认识,学会自我保护及处理好护患矛盾,避免纠纷发生。
2. 让法规制度监控各项操作规范,坚持依法护理;身为护士长要对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了如指掌,熟悉各项操作流程。重患者的抢救及护理,护士长要亲临现场参加,做好调配工作。对在抢救中的口头医嘱,要复述一遍,而后迅速做好记录,书写准确规范,防止日后引起纠纷。在护理中的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处理制度中必须认真执行。治疗操作中,发药、打针是护理人员每天的常规操作,如稍不细心核对,便会出现发错药、打错针的情况,其后果不堪设想,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护士长要不断地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法律法规,避免过失引起致残、致死而构成渎职罪。
首先要重视和正确对待患者投诉。要耐心倾听,善于换位思考,力争将矛盾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并以此为契机,完善管理,强化整体护理理念,进一步提高护理质量,对照工作程序、制度、职责和质量标准,找出问题的重点,及时反馈分析事情的前因后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
1. 把人用“足”,在人的管理上下足功夫;护士是护理工作的主体,要搞好护理安全工作必须充分调动本科室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每个人的长处。具体而言,以下几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1) 合理安排人力,用人之长;护士希望完成与自己能力相称的工作,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所以,护士长应知人善任,力争使每个护士都处于最能发挥其才能的职位上,使每个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重视对护士的培养,努力为她们争取或创造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每位护士的工作能力,从而提高整个部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定期组织考试,带动科室护士学习专科知识。定期组织护理技术操作训练,开展业务学习,通过强化护理技术操作,使护士的业务技术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标准化。护士长要对全科护理人员的工作实操情况、性格、能力等个人问题掌握清楚,做到新老人员合理搭配,充分发挥护士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基础护理、危重患者护理措施的落实。对每天的工作及突发情况沉着随机应变,避免因人力不足而造成差错或投诉事件发生。
(2) 在工作中以人为本;要理解下属,善于关心和体察护士疾苦。比如,排班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护士长应尽可能照顾护士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的需求以免失去安排合理性,以至影响护士的工作热情。要宽待下属,护理工作既琐碎又具体,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小的差错。一旦下属发生过错,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当然,对于差错不排除必要的处罚。如果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在晨会上提出批评,使大家共同吸取教训;如是个别问题,可采取单独谈话的方式提醒注意。要身教下属,身教胜于言教,护士长要掌握各类人员心理活动特点,并在临床实践中学会运用。要了解影响人际关系的因素,掌握有效沟通的方法和技巧。
(3) 激励护士团队以积极向上的精神,共同完成护理工作目标;护士长要在工作中最大限度地调动护士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其内在潜力,营造护士职业心态的良好氛围,必须学会应用激励艺术,护士长应尽可能地让护士对病区、集体有极大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她们感到自己是主人,从而激发其工作干劲和热情,使之为完成工作任务和目标竭尽全力。
2.开展护理爱心呵护行动,创造优质服务形象品牌;在科内推行热情服务、周到服务、关怀服务、舒适服务的护理行为,让患者在就医期间有宾至如归感。爱心呵护行动的理念是:多为患者做一点,多对患者讲一点,多为患者想一点,使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的提高,为医院、科室树立优质医疗服务形象作出贡献。
3. 改善交班方式;一级护理、危重患者要进行重点床头交接班,由责任护士汇报本组重患者、新患者的病情,使用中的药物主要护理诊断、相关因素、护理措施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使各个组之间对患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引起重视,护士长必要时还进行一些晨间提问,在提高大家业务水平的同时对年轻护士、进修护士和实习同学起到一个促进作用。
4 强化急救器械药品的管理;病区内的急救器械及急救药品,要做好交接班,班班清点,检查记录。要及时更换新器械及药品,避免因管理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要求做到:定位放置,专人管理,发现有过期药物及时更换,确保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病房药柜的药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养护,对麻醉、精神、毒性药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责任感;在连贯的护理服务中,护理人员要眼看、耳听、口答,避免患者对操作过程的猜疑。这样既增进了护患亲融性,也使患者感受到知情权。时刻提醒护理人员,我们服务的对象是生命,只要造成伤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由此,护士长要利用一些范例,典型教育护理人员,要明确护理的纠纷是与护理的质量的高低成正比的,在技术操作水平中基础护理,消毒隔离,护理文书书写等,服务态度中观察病情与处理问题的能力中,都会涉及法规内,因而要求护士长要在对护理质量监控中融入法律意识,严格监控病区护理质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2 提高用药安全;患者用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医疗不良事件报告中约占1/3以上,是患者安全的重点。高危险药物如氯化钾、浓氯化钠不能与普通药物混放,使用红色标识,引起注意。对于临近失效期的药物也使用特殊标识。麻醉剂加锁保存,并严格交接班护理人员必须掌握对药名剂型或外观等相似或相近的药品的识别技能。应注重观察抗生素,中药注射液,抗癌药的两批药物连续静脉注射时在输液管中的变化,确定第二批药品安全进入,交代患者注意事项后方可离开。严格输液配伍的安全管理,确认药物有无配伍禁忌,严格按病情、年龄等控制静脉输液流速,预防输液反应,控制输液药物的浓度。
3 防止发生医院感染;严格执行手部卫生规范,掌握洗手指征,洗手方法以及手消毒。在任何操作过程中都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规范,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必须规范。
1 患者入院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确保所执行的护理过程准确无误。确保每一位患者的安全。使用床头卡,危重患者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标示的制度。
2 因人制宜,采取特殊案例措施;危重患者,神志不清患者,老年患者,婴幼儿应使用床档,并告之患者注意防滑。对于长期卧床患者,褥疮发生的高危人群应使用褥疮垫。
3 对患者及家属进行预防跌倒措施的教育;要提供安全的环境,如呼叫铃、合适的床位高度、足够的照明,保持地板的平整与干燥,浴室厕所加上防滑地垫,执行跌倒报告与伤情认定制度和程序。做好健康教育,告之患者不做体位突然变化的动作,以免引起血压快速变化,引起晕厥等症状而发生危险。教会患者一旦发生不适症状,最好先不要活动,应按呼叫铃告知医护人员。
4 防范与减少患者褥疮发生;认真实施有效的预防褥疮的具体措施,防范与减少护理并发症。执行褥疮风险评估与报告制度和程序。
5 推行全员安全护理;护理安全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因此需要全体医护人员和患者及患者家属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配合。所以,要着力改变护理工作是护理人员的事的错误认识,鼓励患者及其家属正确参与安全护理,充分体现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涉及203班家长及小朋友的人身安全的各项工作,杜绝旅游期间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们在旅游期间安全、愉快,特制定旅游期间安全责任如下,请大家按要求做好监护和自我保护工作。
1.出游前认真学习相关旅游安全常识,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
2.旅游期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3.注意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
4.选择安全的住宿场所,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存。
5.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要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
6.选择安全的娱乐场所,参加各种活动时遵守安全规则,采取保险措施;不要进入各种非法营业的娱乐场所。
7.旅游期间,请家长们管好自己的孩子,并把自己的去向和返回时间告诉组织者,有情况要及时告知。
8.不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集会,坚决抵制一切危害社会的不法活动。
9.旅游期间,各位家长都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带队组织者有监管责任,所有参与的大人小孩都是自愿参与旅游,旅游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都自己负责。
责任人:旅游安全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涉及203班家长及小朋友的人身安全的各项工作,杜绝旅游期间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们在旅游期间安全、愉快,特制定旅游期间安全责任如下,请大家按要求做好监护和自我保护工作。
1.出游前认真学习相关旅游安全常识,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
2.旅游期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3.注意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
4.选择安全的住宿场所,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存。
5.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要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
6.选择安全的娱乐场所,参加各种活动时遵守安全规则,采取保险措施;不要进入各种非法营业的娱乐场所。
7.旅游期间,请家长们管好自己的孩子,并把自己的去向和返回时间告诉组织者,有情况要及时告知。
8.不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集会,坚决抵制一切危害社会的不法活动。
9.旅游期间,各位家长都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带队组织者有监管责任,所有参与的大人小孩都是自愿参与旅游,旅游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都自己负责。
责任人:xuexila
日期:xx月xx日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六
20xx年度加油站安全监管工作在县安监局、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开展了危险化学品领域一系列专项整治和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收到了显著成效,到目前为止,全镇加油站行业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一)扎实开展加油站领域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市县统一部署,我单位认真开展了加油站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使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收到成效,我单位一是督促企业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二是对加油站每月至少全方位检查排查一次。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具体做法是:
一是依据执法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二是结合“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组织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自查自纠。
三是强化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通过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下联动、深入推进、执法检查、集中整治和“回头看”等工作的开展,为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全年下发检查记录46份,复查记录51份,责令整改指令书51份,整改各类安全隐患162条。
(三)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一是督促企业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方案,健全培训档案,持续开展全员和岗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二是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100%。全年各企业累计接受培训教育的各类从业人员达60余人次,培训500余学时。
(四)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一是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修定、审查论证和备案。二是督促企业完善救援设施的配备、检查、维护和建档。三是要求企业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切实加强和提升企业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一)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全面且主动性不够。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
(三)企业全员培训特别是各生产岗位的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够全面,安全意识、人员素质不高,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依然存在。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劳动纪律,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二)加大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加油站完善工作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企业全员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四)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加强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化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加油站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培训及演练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与培训,完善救援设施的配备、检查和维护,切实做到“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能力建设。
(六)继续做好加油站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一
)
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二
)
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
三
)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
四
)
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
或者英文
)
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
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1
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
(
以下简称风险
)
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
(
特别严重
)
、二级
(
严重
)
、三级
(
较重
)
和四级
(
一般
)
,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
二
)
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
三
)
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
四
)
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
(
地区
)
(
地区
)
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
一
)
(
二
)
(
三
)
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
a
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
一
)
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
二
)
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
三
)
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
二
)
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
三
)
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
四
)
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
五
)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
六
)
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
七
)
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0
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
一
)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
二
)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
三
)
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建议评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
一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
(
含失踪
)30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
(
二
)
旅游者
500
人以上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
三
)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
一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
(
含失踪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
二
)
旅游者
200
人以上滞留超过
24
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
三
)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
一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
(
含失踪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
二
)
旅游者
5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
三
)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
一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
(
含失踪
)3
人以下或者重伤
10
人以下;
(
二
)
旅游者
50
人以下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
三
)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
“以上”包括本数;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
1990
年
2
月
20
日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旅游安全管理心得篇十八
保暖很重要!
冬季,很多山区、空旷地、水域附近土地的气温都会很低,所以御寒衣服(羽绒服、帽子、手套、围脖)一定要穿好。
需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减少皮肤暴露的部分,防止冻伤。最好是随身携带一些必备药品(如防冻膏、维c等)和保温杯(可以用来暖手)。如果带着相机和手机出行,一定要注意相机和手机的保暖。这是因为在低温的环境下,电池的耗电量会增大,甚至有些手机会出现冻关机的现象。因此最好是随身携带备用电池,或者借助体温来保暖,这样就既可以美美的拍照,也可以在发生紧急情况的时候第一时间打出电话。
出行要注意防滑!
冬季许多景区的地面会有结冰积雪的现象,所以一定要穿具有防滑鞋底的鞋子。在这里,还有一个小技巧教给大家:每次下车时先注意脚下是否有水或冰面,迈步子时膝盖微弯曲,保持重心向前,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摔倒的几率。
如果是驾车旅行,则要特别注意当天的天气情况,以防路面结冰而导致车滑,所以冬季驾车旅行防滑胎也是必备的哦!
野外玩耍要注意雪盲症!
如果是在晴朗的`天气里来雪地,一定要注意雪盲症现象的出现。雪盲症是由于白雪地对紫外线吸收较少、反射较强,从而导致强烈的紫外线摄入人眼发生光化作用的一种现象。雪盲症会导致眼睛畏光、流泪、有异物感、不能睁开、有剧烈灼烧感,是多见于冬季的一种疾病。
故大家在冬季出行时,不要贸然进入未开发地带和偏远地带,如果选择徒步在雪地行走,切记一定要带好相应的越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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