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法律毕业论文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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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法律毕业论文范文(20篇)
时间:2023-10-28 23:07:06     小编:飞雪

生命中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总结一下,这样才能更好地前进。如何充实自己的业余生活是追求全面发展的重要方面。以下是一些写作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灵感。

法律毕业论文篇一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会计专业实习心得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本案案件由来:xx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xx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中南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中南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中南,使他们走近中南,了解中南。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法律毕业论文篇二

摘要:随着互联网和电子金融业的发展,网络保险发展迅猛。

然而网络保险交易大多依据保险双方的协议进行,存在着较大风险,故此应当构建起网络保险的法律制度,以解决网络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网络保险和传统保险联系的紧密性为将传统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于网络保险提供了可能。

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分析保险法律制度和保险协议的区别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可替代性,通过成本-收益的方法来研究保险法律规范适用到网络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效果,从而探究如何将现有的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于网络保险以解决其当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保险;保险法律制度;交易成本

一、保险发展的保障:法律还是协议

由于法律制度滞后,在我国的网络保险中,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大多是依据自定的保险协议来进行。

协议虽然具有灵活性强、效率性高的特点,却难以适应保险行业较高的专业性、规范性、强制性、社会性的特点,因而构建网络保险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第一,在签约成本方面,成本的内容主要是交易关系的达成,保险法律制度是基于保险这一商业活动所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自然对保险的签约过程有着明确的规定,而协议则是基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所达成,这种因人而异的协议缺乏专业性和规范性,从而引发恶意竞争,不利于保险市场的规范运行。

第二,在履约成本方面,成本内容主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项法律制度制定的目的之一即是对规范的对象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进行明确。

保险法律制度对于保险参与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可按照法律法规作出统一规定,而保险协议只能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认保险参与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被保险人横向比较,可能会提出新的要求,从而增加了履约成本。

第三,在违约成本方面,成本内容主要是交易中的违约责任,责任制度属于法律制度中的关键一环。

保险法律制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故对于违约方的责任具有很好地约束作用,反之保险协议由于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故而违约责任只能是合同上的责任,对于违约行为而言,只能通过民事手段进行诉求,缺乏规范性和强制性。

第四,在信息成本方面,成本内容主要是指对保险交易关系的第三人产生的影响,即是对被保险人的影响。

保险法律制度对于被保险人的知情权、请求权等其他权利均可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保险协议由于只由保险的直接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故对被保险人身份的确定及其是否明确知情不能很好地进行约束,进而不能够充分地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第五,在监督成本方面,成本内容是指对于保险交易过程的监督,在保险法律制度中,监督制度可以作为其附属法律制度来对保险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一旦遇到问题即可立即予以纠正,而保险协议由于本身自治性,缺乏社会性和规范性,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参与,这使得保险过程整体上得不到监管,以致出现问题时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从而导致保险交易的失败。

通过对保险交易成本各环节的分析可以看出,相比保险协议,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保险交易成本发生的五个环节里,保险法律制度的成本显然要远远小于保险协议,这也使得保险法律制度的引入在利益考量上占据优势,既可以节约成本,提升网络保险交易的效率,又可以保证安全,维护保险参与人的权益。

二、保险法适用网络保险:优势和不足

我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通过,至,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至重新修改并且实施以来,至今也有近的历史,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现有的《保险法》总共四章九十三条,其规定涵盖了普通保险活动的整个过程,内容明确。

网络保险由普通保险衍生,性质上和特征上依然与普通保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例如在保险关系当中,网络保险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均与普通保险相一致,传统保险法适用网络保险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

但是,网络保险在交易时大多是依据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协议来进行,使得网络保险的运作始终存在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网络保险性质上属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数据的提交和保存往往没有书面记录,一旦因此产生争议,举证起来也是相当困难。

由此也会使得网络保险合同在效力上更容易产生瑕疵,发生争议的可能性也会更大。

第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签订建立在保险相对人信息情况的完整性上,而网络始终具有虚拟性的特征,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网络保险合同时并不能依靠传统的方式面对面的去核实投保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资料,投保人也不能通过保险公司的盖章签单来对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确定,这使得在网络保险的运作中容易出现虚假信息,进而产生假保单等典型问题,从而使得投保人担心会泄露其隐私,对隐私权进行损害,保险人则担心出现虚假的要约,降低了保险运作的效率,损害了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从监管层面看,传统保险法律制度的监管主要在于实体场所的监管,而现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尚未出台针对网络保险规范发展的专门制度,对网络保险经营者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为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网站非法销售假保单提供了操作空间。

综上,由于网络保险本身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人们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始终不能够完全信赖网络保险,尤其在保险额较大的合同签订中,被保险人更倾向于传统保险的面对面交易。

因此,建立网络保险的法律制度对于网络保险的发展至关重要。

三、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新建还是补充

法律同市场经济一样,存在着对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存在着不同主体的竞争以及资源分配、交换关系、交易成本,存在供给与需求、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也存在效率价值目标取向。

本文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进行简单的分析,通过成本收益的方法来进行分析,即是在于分析引入该项制度所产生成本的各个环节和是否带来收益的预期,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证实了引入网络保险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保险法律的成本方面,第一,在立法成本上,由于前文所分析的可行性,所以相比重新建立一套与网络保险相关的法律,将现有的保险法律制度引入到网络保险中避免了浪费大量的法律资源,包括立法机关的办公费用、立法工作者的补贴费用等等,第二,在法律的运作上,主要在于法律的宣传推广以及实际操作方面,将现有保险法律制度引入到网络保险中,因为其本来对传统保险行业的影响力以及自颁布以来五年所形成的运行模式和套路,对于网络保险这一衍生于传统保险的新型交易活动而言,整体上现有的保险法律制度在适用时可以说是驾轻就熟。

相比之下,构建新的网络保险法律制度,实施运作和宣传推广等环节都是重新开始,既耗费了资源,也增加了投入,同样提升了成本。

在保险法律的收益方面。

首先,从收益的主体上讲,保险法律的收益主体主要是保险活动的参与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内,其收益的效果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将保险法律规范适用到网络保险中,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包括在签约、履约、违约以及信息成本等各方面),为当事人双方带来效益。

其次,从收益的内容上来讲,主要包括了经济收益、社会收益等。

在经济收益上,将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于网络保险中,一方面可以规范和维护网络保险的交易市场,使得市场按照保险法律所期待的秩序进行运作,这可以有效的将法律资源的配置和市场资源的配置结合起来,从而规范了保险市场的整体环境,减少了资源的浪费,带来了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保险法律的适用使得原本有意于网络保险但对其风险始终心有芥蒂的参与者能够放心的投入到网络保险中,这也必然会扩大网络保险市场,进而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在社会收益上,以法律为基础,建立起网络保险的新的秩序,可以极大程度上规避诸如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投保后诈骗保险金、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在网络支付环节盗划、侵占保险客户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得交易主体可以在正规有序的环境中进行交易。

通过成本收益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将现有的保险法律制度引入网络保险中,既可以减少法律成本的产生,也可以增加法律收益,符合保险乃至金融市场的需求,也为网络保险交易活动提供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有助于激励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创造价值,因此其所带来的社会收益和经济收益将是长期的、巨大的,这将对我国的保险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法律毕业论文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在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接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减刑、假释是我国有关刑法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政策。

减刑、假释如果运用得当能够有效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如果减刑、假释运用不得当不仅不利于罪犯自我改造,还会直接威胁到社会秩序稳定。

所以减刑、假释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部分之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足见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实行监督有法可依,但是现实中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督,制约了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途径和空间,极其不利于检察监督的开展。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综合分析如下:

第一,司法部5月1日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监狱机关通过逐级程序研究好向法院上报的提请减刑假释对象后方才“通报”检察机关,对于重要的上报环节检察监督却是一片空白。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9月8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法院裁定后,将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审查监督属事后监督,很难有效地发现和纠正法院裁定减刑中的违法现象。

因为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即使检察机关发现裁定有误,提起纠正意见时已是“人去楼空”难以再行收监。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1911月26日的`《关于如何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当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最终裁定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一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但是均为事后救济且程序繁琐,整体上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近乎于乌有。

第三,法律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法律仅规定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监督权,但如何进行对减刑、假释监督,如何保障对减刑、假释监督效力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向监管场所及人民法院提出的正确的减刑、假释监督意见不被采纳怎么办?提请给谁减刑、假释由监管机关拍板,最终是否给予减刑、假释由法院拍板,都是缺乏监督的“一家之言”,究竟如何切实保证检察监督全程充分介入?如何有效制约对减刑、假释的决策权?现行的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

减刑、假释这一刑罚变更程序在刑罚执行机关与法院之间运行是建国初期的法律确认并沿用至今的。

随着行刑制度的法治化的进程,刑罚变更执行中公开、透明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减刑、假释这一刑罚变更执行的程序也在不断创新,听证制度的创立和试行就是明证。

但这些还没有从权力运作的规律来思考问题,忽视了权力运行的制衡。

从效率角度来考虑问题,诉讼的环节少效率就高,我国的减刑、假释程序可能与此有关。

但是因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情况,影响刑罚执行的法律效果。

首先,在减刑的比率上没有必要的调控机制,除重大立功表现必须依法减刑的情形外,“可以减刑的情况”如何控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减刑的比率不尽统一。

其次,减刑的考核标准不统一,从而导致呈报减刑的余地增大,监狱提请减刑权选择余地过大,容易滋生贪腐。

再次,检察机关的监督处于局外监督,只是事后提出纠正意见,没有程序上的控制力,监督也只是劝告式的监督,没有约束力。

在微观上解决以上弊端的方法比较多,但是拘泥于一些细节上的修补,不能在根本上完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有效监督,必须探索宏观上完整的理论模式。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诉讼监督职能发挥较为充分,程序完备,介入及时,监督有力,真正保障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的话语权,应该寻求减刑、假释的司法行政审批化向刑事诉讼化转变,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应当减刑、假释时,须制作减刑、假释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不应当提请减刑、假释,或者减刑的幅度需要改变,或者减刑改为假释,假释改为减刑等,应当提出意见并将考核材料退回刑罚执行机关。

对于不予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检察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而对于减刑幅度大,以及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开庭时拟被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庭审,罪犯委托的律师也可以参加。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应当直接送达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对于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维持裁定,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有错误的,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完整的公诉权应当是有罪的追诉权与悔罪的减刑、假释的提请权。

追诉犯罪时需要公诉权来启动审判权,裁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罪犯加刑时,需要公诉权再次启动审判权,对又犯罪的罪犯加重刑罚。

当罪犯表现好或者有立功表现需要减刑或者假释时,同样需要公诉权介入,如此,所有刑罚执行变更活动都纳入公诉权的调整范围,使公诉权不仅在增加刑罚中发挥作用,而且在减轻刑罚中也发挥作用。

第二,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法院裁定后,人民检察院才对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定进行审查,发现有错误的才能提出纠正意见,不能介入事先的提请程序和审判程序,使得监督滞后。

而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诉讼活动,理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而且是全过程的监督,绝不能是事后“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需要程序作保障,只有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才能了解、掌握诉讼进程,及时开展监督,否则难以达到立法设计的监督效果。

第三,“监狱上报减刑、假释案件时,法院与监狱实质上是变相‘行政审批关系’,带有体制上的根本缺陷。”为克服这种缺陷,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早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如公示和听证试点。

公示和听证虽然可以解决减刑、假释的阳光作业的问题,但并没有一个无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个人介入并有权对诉讼的进行监督,因此,减刑、假释的实践呼唤检察机关的介入。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通过行使公诉权进行监督,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为检察机关在全国的监管单位都设有专职的检察人员,这是一支司法专业化队伍,他们长期工作在监管一线,与监管人员和在押的罪犯接触,便于接受在押罪犯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为检察机关准确行使减刑、假释的提请权提供了人员保障。

当然,此种监督模式可以先行试点,待积累经验后逐步拓展,检察监督由“事后”到“事中”的前移是提高减刑、假释案件质量的必由之路,也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相信通过检察监督理论与实务的不断创新完善,一定能够确保减刑、假释公正有效,取得最佳法律效果。

另外,人大常委会已授权“两高”对实施宪法、法律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对下属机关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但是,在减刑、假释问题上既没有“两高”的联合司法解释,更无公安部和司法部参与联合制定的法规,因此,由“两高”与公安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发文实属必要。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人民检察院监督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但是它们几乎是自成一派,各执一词,而且也没有公安部、司法部的参与。

另外,中央五部门《意见》中涉及到“假保”问题,但是,主要规定了对它们的交付执行、执行中的监管及检察监督,而对减刑、假释的适用与制约这一关键所在却只字未提。

现实中,减刑、假释的处理属“敏感区”,常有权力寻租的违法现象产生,因此,“两高”和公安部以及司法部针对实践的需要,应当及时联合制定司法解释以使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常规化。

法律毕业论文篇四

前言

一,法学毕业论文提纲(1):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法学毕业论文提纲(1):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毕业论文篇五

前言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法律毕业论文篇六

对工科类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要求进行了概述和总结;对工科类本科专业建设进行了探索和思考;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为工科类本科专业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标准建设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

1引言

工科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毕业实习可从生产实践中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和信息,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以解决生产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两者结合将有利于提高工科类学生的质量和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就每个本科高校而言,建立一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施标准显得尤为重要[2]。

2当前工科类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走过场现象比较普遍,学生没有真正地进入毕业实习的角色,没有达到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效果,很多学生最后也就是写个报告就算结束了,严重地忽视了该环节对学生动手综合实践能力的锻炼效果,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产生很大的影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心理因素的影响。认为马上就要毕业了,急功近利比较普遍,很多学生直接在外就业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形同虚设。二、就业压力大。学生忙于找工作,参与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时间较少。三、师资因素影响。现在学校人数多,没有足够的专业教师从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很多教师还要从事其他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师资力量明显不足,对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难以做到精细化管理,以及传统管理方式的不足,也导致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四、区域条件的限制。沿海经济发达,厂家比较多,能为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提供场所,而像内地高校所处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比较低,没有足够的厂家,有的厂家也都是些劳动密集型企业,难以让学生与所学专业挂上钩[4]。五、经费的制约。高校院系在制定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施方案时,规定了很多条条框框,但由于没有具体经费配套的落实,实施起来困难很大,很多实践性的毕业设计,由于没有经费让学生购买一些元器件等东西,使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最多也就在仿真上,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产生很大的制约。六、管理制度的制约。当前院系为了管理方便的需要,对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了很多硬性规定,不能充分发挥学生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例如统一为学生提供毕业论文题目,使得学生的选题空间受到很大限制,很多题目陈旧,学生不感兴趣,仍然要硬着头皮去做等。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前期、中期、后期检查形式多、实质性内容少等等[l]。

3提高工科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质量的措施

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从人才培养方案入手,通过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保证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有效可靠运行,例如传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放在最后一个学期进行,学生的理论课上完了,使得很多学生没有上课的心理准备了,使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管理难度加大,可以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调整到第七学期进行,第八学期再上一些选修课程,这样管理起来更加有时间,有效性更好。对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也要制定教学大纲和进度表,细化内容,进行过程管理等。

加大教研、科研支撑力度

学校要加大教研、科研支撑力度,让教师和学生手中有研究项目以保证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有充分的内容质量保证。目前,各类学校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在方方面面加强内涵建设以保证人才质量。通过学校“本科教学工程”,投入大量资金,立项一批教研项目和实训基地。由于内地企业发展规模不大,科研能力不强,并且技术含量不高,对专业支撑力度不强,学校要花大量资金以教学研究立项形式进行实训基地建设,一个基地投入20-30万元,让专业教师负责实施,和企业联合建立实训基地,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工科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建设,毕业实习有了具体的科目内容。同时,学校要利用高校“能力提升计划”大力进行建设,大力鼓励学生申报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鼓励教师申报省级“质量工程教学”项目;利用高校“振兴计划”建设工程训练中心;利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大力进行实验室建设;推进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培育计划;通过学校“年度招标课题”项目等有力地推进了人才质量的提高,通过各专业负责人选聘工作,优秀教研室和优秀实验室评选活动等等。让我们的专业建设有声有色,内涵丰富,必将促进人才质量走上一个新的台阶,改变以往理论教学强,实践教学弱的局面。

综合推动各项举措

学校要综合推动各项举措,例如让企业界人士到校作报告,派遣大量教师进驻企业担任科技xxx,邀请企业的高级工程师进院系讨论人才培养方案,就企业对专业素质要求的着重点进行说明,在人才培养方案上着重进行强化、改进,教师与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优秀毕业生创业成功者回校设立奖学金,通过多方举措的开展,使得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明显加强,各种教研、科研、参观交流等活动井然有序地进行,为大学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提供广阔的空间,其专业性、质量和深度都得到明显提高。通过加大电子设计大赛,机器人大赛,机械创意大赛等国内大赛投入力度[5],鼓励学生广泛参加,提高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近年来,我校师生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了很多大奖,受到了教育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我校工科学生的发明专利更是屡见不鲜,有一个在校学生个人发表的论文和专利有十几项,给全校师生作了报告,可以看出学生学习能力很强,尤其是实践能力更强,能把知识与能力融会贯通。

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科学、规范化管理

经费的支撑

经费的支撑,要进行专项经费拨付,专款专用的方案,一定要明确,我觉得这一块是一个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现在模式是没有明确,很多都停留在意识上,实际中根本没有做到对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经费保障。这样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会表现出来,各项工作才能切实有效地运行下去[6]。

4总结

作为一所一般本科院校,皖西学院在近13年时间里,乘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势而上,完成了由专科教育到本科教育、由师范教育为主到综合性、应用性本科教育的两大转变,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06年顺利通过了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取得好的成绩,实现了学校中长期发展的第一步战略目标。2013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并取得好成绩;为深化学校内涵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省内同类地方高校中名列前茅。

2013年我校接收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性评估,评估专家对我院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与就业工作提出殷切希望,提出很多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正是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学校对工科专业的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与就业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非常清楚,并感受到了极大的压力,这些问题也是当前我国高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中普遍存在而又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已到了不解决不行的地步,皖西学院正在多渠道研究改革方案。学校对学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与就业工作非常重视,对此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非常支持,在今年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已完成了对2013届毕业生的实习、毕业设计及就业工作总体教学改革的初步试验,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实践证明该方案可行。

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具有宽厚的专业基础和长期的教改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课题主持能力和研究能力。课题组成员层次结构合理,涉及面较广,大都具有丰富的教育理论和教学管理经验,他们参加了工科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我国工科专业的办学现状及课程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比较了解,教学经验丰富。希望本文的观点能为高等工科本科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标准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l]丁立明,李寒旭。化工工艺专业毕业实习现状与教学改革探索[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2]李国锋,李云龙,张志刚,等。试论高校毕业实习的教学与改革[j].长沙大学学报,2007.

[3]李文红。浅谈高等学校毕业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

基金项目:皖西学院2013年度委托招标课题(项目号:2013zb86)资助;安徽省高校2013年度省级质量工程项目(项目号:2013jyxm182)资助。

法律毕业论文篇七

委托人:住所地: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席__,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办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如下:

第二条: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亲自出庭。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将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

甲方只能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

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第八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费、行政收费、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的处理:

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甲方预付人民币元,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毋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亦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中。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第十七条: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律师

时间:

法律毕业论文篇八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原则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毕业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技巧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第二,拟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时要掌握好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和语言文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哪个问题、哪个方面用哪种表达方式更加贴切,更能用恰当的文字形式反映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你的论文骨架就会搭的更好了。在让自己的论文提纲愈来愈细、愈来愈具体的同时,始终要围绕自己的观点,主张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明明确确。有时还要用一些分论点、小论点来支持中心论点,从而作到条理清楚、论述明确、具体。

第三,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论文材料的另一个特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生动的案例,根据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在司法实践中选择一些生动的案例充实自己的论文。这样论文的骨架、脉络、血肉之躯就全有了。最后不要忘记反复润色,法律毕业论文的质量才会不断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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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篇九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高职法律教育的学历层次主要是专科层次,既然是开办高等职业教育,就必须严格的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人才的目标,主要是以培养应用性技术人才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作为高职法律教育,就必须分析当前的法律需求的市场,以及高职法律毕业生的去向,也就是说要解决好关于“进出口”问题。适应法律职业部门内部岗位结构和人才结构的合理调整,培养一批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性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法律职业类人才和基层法律实务人才是调整法学教育结构的当务之急。

高职法律教育的内涵应该确定为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司法实践需要的应用性法律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高职法律教育所培养的毕业生将走向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在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担任书记员等法律职务,在法律事务所协助有实力的大律师办理律师业务和承担较小规模的律师业务,在基层政权机关和中小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等等。因此,高职法学人才的重点应放在培养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而不必一定要培养做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这样的法律专门人才。

本项目研究的中心问题是――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一个人所受教育的广度与深度直接影响着其人力资本专用性的程度。接受教育获得的知识面愈宽(在一定深度的基础上),人力资本专用性愈低;接受教育获得的知识面愈窄(即只有深度,没有广度),人力资本专用性愈高。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愈低,愈容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也容易重新选择新的工作岗位。根据这一理论,高职法学教育对学习者适应性程度的提高,也就为其将来就业降低了成本。因此,专业可以和职业相衔接,但不可与岗位相对应,专业教育应以某一类职业共同岗位的共同要求和需要为目标和依据。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既要能够适应法律类工作的一般要求,又要考虑非法律类岗位的工作需要。高职法学教育应以各种法律工作的共同要求和基本素质为目标,此外,还应为学生能够适应多元性发展留有余地。因此,本课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教育部教高[]16号文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教育部教高[]2号文指出,高职教育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国家需要众多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同时,更需要大量法学应用型的操作人才,这使得高等职业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实用型人才的艰巨职责。高职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职业为目标面向,以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的教育和法律人文精神的养成为重点的法律素质教育。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

1、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与法学职业共同体的实际需要脱节。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没有切实针对法学职业共同体的实际需要,定位模糊,对法律应用性人才阐述不够清晰,没有充分突出高职的特色。

2、课程内容设计因过分强调理论内容而缺乏特色。教育部教高[2000]2号文件指出,三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两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30%。目前,高职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的比例大多数低于此比例。

3、将高职法律教育理解成了“就业教育”,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就业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招生的指标,在这样的氛围的下,学校忽视培养和训练学生的职业责任心,使很多的学生学生素质普遍不高、没有任何责任心,法学基础薄弱,根本无法胜任将来的工作,一度出现了学生无法适应社会,不会和人交往,没有爱心等不良的反映。

4、简单的课程缩减,缺少一些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法学实践教学和边缘学科的内容少。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没有实施校本课程。

(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高职教育是一种职业特征明显的“应用型”教育。高职法学教育应当是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下的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其培养目标应具有以下特征:

1、人才培养的复合性

能适应市场需求的高职法学人才,其能力应具有复合性,主要包括四个层次,首先是专业方面的一般能力,它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条文、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应用写作、社会调查能力等;其次是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再次是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敏锐的判断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最后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司法文书写作、电脑速记、现代办公技能、公关等技能,成为切实适应社会特定岗位群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

一、明确撰写法学

毕业论文

的目的与要求

认真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

(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2)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

(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

二、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

合同

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选择具体的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三、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

(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

(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 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 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 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 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 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

(三)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拟写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四、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

(一)运用逻辑思维 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

(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

(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

五、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和规范要求

(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

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

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

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

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 正文用小4号宋体。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

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 “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 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 毕业论文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

(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 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论著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引用他人成说,注示出处,既表示相关论说非作者独造,并对他人成果给予应有之尊重,又可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文献信息,以便利后来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观点与其他学者观点的联系与区别,或者是对作者自己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

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着作者的研究的确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积累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凭空捏造的。 注释要写得规范。

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分为著作类、论文类、文集类、译作类、报纸类、古籍类、辞书类、港台著作、外文类等九个类别,并有注释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等等。详细的内容请看《法学研究》上的注释体例和文章的注释方法。

为提高刊物质量和文献信息计量、评价与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成果在网络化、数字化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教育部2019年1月颁发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其中注释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参考文献置于文本,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列举了其格式,详情请看《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学术期刊。 写法学毕业论文,上述两种注释方法,可选择一种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

六、法学毕业论文的修改定稿、答辩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为了使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答辩首先由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观点、创新之处,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问,让作者略作准备做出回答,从而进一步考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的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答辩提出的问题,不管作者当场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对于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一

三、社会效果说26

一、必须合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7

二、避免买赃销赃行为猖獗,引发道德危机27

一、标的物为赃物32

三、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时为善意33

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34

二、回复请求权的主体36

一、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38

后记44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二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培养法律职业信仰法律职业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体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的观念,法治也很难实现。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其他法学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应用的课程的教学中,都必须将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作为其重要的内容。

参考文献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8000字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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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篇十四

多元的社会主体和社会需求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多元化,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浮现出来,如何面对和缓解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促进法律价值之间的融合,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图以"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为切入点,分析法律价值的内涵、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探讨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模式,对如何促进法律价值的融合,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做一番思考。

法律价值法律价值的冲突价值选择

2009年10月14日晚,上海男子孙中界在驾车途中被城管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被处以罚款10000元,并被扣留了车辆。后因孙中界对执法过程心存疑问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10月20日,对孙中界事件彻查后,对外公布了不存在"钓鱼执法"这一调查结果。但遭到了社会各方质疑,经再次调查后于10月26日公开承认"孙中界事件"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做出了道歉。

孙中界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执法部门追求的是执法效率的提高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钓鱼式的执法又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一边是秩序、效率,一边是公平正义,当法律的价值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时,到底哪一方面才是法要最终维护的呢?到底如何行事,才能做出最正确的价值选择呢?本文将从法律价值冲突的由来,解决模式入手,结合孙中界事件进行分析,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现状作相关的阐述。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同时,法律价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多元的,因而法律价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价值的区分有多个维度,但是,从法的实体价值来看,一般可以把法的价值归纳为正义、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这些不同的价值在法的运行中各自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律价值冲突的含义

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法律价值准则本身所固有的冲突,以及社会主体在价值选择中所面临的两难境地。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和需要是多样性的,这决定了人们的追求也必然是纷繁复杂的。当人们追求一种价值时,从单一孤立的方面来看,必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联系的来看,在追求一种价值时人们通常会损害或者背离另一种法律价值。人们不可能毫无成本地在自己的价值取向上得到最大的效益。

回到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中来,行政部门采用钓鱼执法的本意是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违法行为,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在追求效率与秩序这两种法律价值的时候,却盲目采用了不当的甚至违法的取证手段,明显偏离了法律所涵盖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反过来说,若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完全按照正义的标准,透明化的模式,按部就班的程序进行,则却很难发现那些隐蔽的违法黑暗现象,不利于稳定社会,维护治安,即在最大限度追求正义价值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放任了安全、秩序、效率等价值的流失。因此,生活中的人们往往鱼与熊掌难两得,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在所难免。

(二)法律价值冲突背后的原因力

1、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和同一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当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法律价值的需求主体,不同的人鉴于不同的生活经历、教育背景、处于社会分工的不同阶段,理所当然地会产生各种各样不同的价值需求。同时,社会主体并不只是单一的个人,由个体组成的阶级组织同样是价值主体,他们的价值需求与单个人的又会有所不同。像孙中界事件中,执法部门是一个组织,它代表了某个阶层的利益,它与孙中界分别扮演了不同的社会角色,因而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就大相径庭,冲突便在所难免。此外,同一主体的价值需求也存在多样化的特点。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面对不同的人和事,同一价值主体会产生截然不同的价值需求。正因为这一系列价值主体方面的难以量化控制的多元因素,使得法律价值冲突油然而生。

2、社会客观因素。形形色色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生活为多样化法律价值需求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法律必须吸取部分价值观念,来实现社会稳定繁荣的目标。然而法律是有限的,它不会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需求囊括进来,因而在人们看来,法律价值目标就会出现一种现实与预期的冲突。此外,改革开放后,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体制。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多元化的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带来了多样化的法律价值观念,也不可避免地把法的价值冲突更明显地引入到人们的视线中。

3、文化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域间的人们由于地理位置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所潜移默化中形成的文化观念也是迥然不同,当然对社会价值的理解,对法律价值的需求也会有所差距,随着社会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不同地域之间人们的交往也甚为频繁,在交往过程中必然会引起观念的碰撞,法律价值的冲突;再次,来自不同社会领域的人们通常也有着不同的文化气质,这种文化气质同样会导致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来自政治领域的人和来自经济领域方面的人,他们的思维模式,思想观点都各自印上了自己领域的独特文化气息,对法律价值的理解与需求常常也是各不相同的。

(一)立足于现实,以法律价值在生活中的实际排序为基础,并且兼顾满足价值要求的现实条件来大致安排价值的位阶。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有着各种各样的价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条件和发展阶段下,人们的各种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轻重缓急的,由此带来的价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动乱社会,秩序是首要的,在发展经济的时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视的,因而,法所确认的价值必须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价值,必须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相呼应。同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也有所差异,因此法所进行的价值选择必须从实际出发,来兼顾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的摩擦和冲突。

(二)以人为本来确定法律价值的基准。

虽然法律价值的种类繁多,难以穷尽,但是总有一部分法律价值,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成为了法律价值这座金子塔的基座。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价值目标,诸如生命、自由、正义、秩序、安全、个人尊严等,因为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和变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历史活动中最基本的事实,因此必须把这些目标在法律上优先考虑。而在当代我国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背景下,就更应看着法律价值中对人生命、尊严、正义方面的看重。尽管秩序也是基本价值中一种,但是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义,保护人类利益,因此,当目的和手段产生冲突,我们要选择的当然是目的价值,而并非是正义价值追求下的手段价值。因此在"孙中界钓鱼执法"一案中,尽管行政部门本意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现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这一价值过程中,无形之中损害了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它采用设圈套的"钓鱼式执法",引诱普通公民违法,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必须牢牢立足于以人为本这一基点,不背离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价值。

(三)坚持以和为贵,引入民主,合法化的参与途径来解决冲突。

以和为贵是我国传统文化留下的宝贵财富,它对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律冲突解决有着良好的指引作用,以和为贵,可以在司法过程中引入多样化的调解模式,来中和诉讼主义的争议解决途径,使得社会价值冲突得以缓和,法律价值观念逐渐融合;当法律价值冲突出现时,应该用民主而非专政的方式去解决,虽然从短期角度来看,专政更容易解决问题,但是专政却会为长远的法治建设埋下了祸根,一个民主文明的国家就必须用合理的民主的方式去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问题,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价值目标的融合过程;合法化的参与途径解决法律冲突也是我国社会当下必须注意的,法治社会的法的价值冲突必须采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达成冲突价值及其认识的统一,具体来说既要做到程序正当,又要做到内容正当。如果采用违法盲目的手段来解决,又将会导致新的法律价值的冲突。

(四)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水平,加强主体的法律价值认同感

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参差不齐,往往会降低法律价值的认同感。法的价值观念是一种主观意识,难以量化和控制,只有普及法律文化,真正提高民众的法律修养,才能引起社会成员对法律价值的发自内心的认同,才会避免法律价值冲突的愈演愈烈。同时整个社会的法律水平提高,会进一步内化到法律运行的方方面面去,这对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有着积极的的促进作用。立法者法律水平的提高,便能在立法过程中确立与当代社会最为吻合的法律价值,使得有现实土壤的法律价值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司法工作者法律修养的提高,便能在司法过程中,做出最为符合立法精神和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的判决;而法律水平渐高的执法工作者,便能更好地进行合法执政,合理执政,尽可能降低价值冲突的出现率,如在孙中界事件中,如果执法者有着较高的法律水准,能区分在具体事件中法律价值的先后,能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就不会采用"钓鱼式"的不当取证手段进行执法,导致这一连串的不良社会影响;最后,守法者由于提高了自身的法律修为,便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价值的精髓,所作出的行为和价值选择将不谋而合地同社会普遍法律价值观念达到统一。

[1]王宏维.社会价值:统摄与驱动[m].人民出版社,1995

[2]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2006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黄建武.法律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5

[5]朱力宇.法律学案例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五

一、我国传统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

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

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

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

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

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

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

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

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

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

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

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

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

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

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代发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

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

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

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

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

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

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三、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

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

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

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

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

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三)不断丰富高校法律素质教育方式

节选有针对性的、生动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教学案例开展教学活动,在教授知识的同时,激发学生讨论的热情,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创设有趣的法律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探索精神等等。

通过这一系列的教学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高校法律教育的实效,实现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六

论文致谢一:

时光荏苒,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是短暂的,不知不觉间,我即将结束两年半的研究生生活,与培养我六年半的母校和恩师告别。,我来到北京理工大学学习法学专业,初到良乡校区的我们都还是稚嫩的,我现在依然记得那两年间我们是怀着多么激动和期盼的心情等待着回到中关村校区的日子。也是在这种心情的陪伴下,我一步一步地踏入法学的领域,开始热爱我所学的专业,形成了法律思维,充实了自己的学习和生活。

终于在大三那年,我们搬到了中关村校区,这边的生活较良乡更加丰富多彩,近在咫尺的人民大学和国家图书馆本可以成为我们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却竟然被我们浪费掉了。如今在中关村校区,我也已经生活了四年半的时间了,对这里,我再熟悉不过。即使马上就要毕业,就算若干年后回来,我也依然能够清楚的记得我住过的宿舍,吃过饭的食堂,学习过的教室。

本科毕业时,由于获得了保研的名额,我对毕业好像没有特别的感触,但现在不同了,这次是真的毕业了,真的要离开北京理工大学了。这六年半的时间是每个人人生当中最美好、最青春的时光,是北京理工大学的老师和同学们丰富了我们这段青春岁月的记忆。尽管在校期间,我们如何抱怨这个,埋怨那个,但是出了校门,北京理工大学仍然会是我们的家,这里的老师们仍然是关心我们的亲人。

跟随赵秀梅老师学习的研究生阶段,我不仅丰富了自己的专业知识,还从她身上学习到一种认真、踏实的学习精神。毕业论文写作期间,我在校外实习,赵老师在台湾,尽管无法见面交流,但每一封邮件,赵老师都会认真、及时地回复,仔细指导我论文中的每个细节。今天我能完成毕业论文并顺利毕业离不开赵老师这段时间的陪伴和指引,在这里要特别感谢赵老师在这两年半的时间里对我的包容和照顾。

现在已经是20xx年,我们即将踏入人生新的征程,但在北京理工大学学习的这段时间,将会是我一生当中永远铭记的美好回忆。除了赵秀梅老师,我还要特别感谢学院的其他老师对我的关照和爱护,感谢亲爱的同学们对我的支持和帮助,大学期间能有你们每个人的陪伴,我感到幸福,是你们让我在学习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最后,祝愿每位老师和同学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开心、顺利,祝愿我的母校越办越好,明天更加辉煌!

论文致谢二:

时光总是不知不觉在指缝间流逝,转眼就要告别硕士学习阶段。首先,我特别感谢导师江国青老师,他在百忙之中对我的论文写作提供了悉心、细致的指导。江老师在论文题目的选取以及论文写作过程中引导我对论文研究的问题进行深入挖掘,广泛、大量地收集写作资料,并严格要求论文的格式,仔细审查每个标点符号,让我形成严谨的学术研究态度和习惯。其次要感谢我的本科老师李英教授,她对我的论文写作给予很多的指导和帮助。

此外,还要诚挚地感谢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的其他老师在我两年半的硕士学习生活中给予的关心和教诲。在最后,感谢与我共同生活的室友们、国际法专业的同学们在学习和生活上对我提供的帮助。

我坚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只要勇于挑战,世界总会让步。

论文致谢三:

时光飞逝,2年半的研究生生活仿佛我最美好人生里的惊鸿一瞥,一转眼又走进了毕业季。感谢我的导师杨成铭教授。杨老师平日教学科研繁忙,见面交流的机会虽然有限,但每一次都必定被杨老师温和谦善的为人与严谨治学的态度深深感染。本论文的选题、大纲的拟定以及撰写,都倾注了杨老师的大量心血,在各个环节都得到了杨老师悉心的指导。

在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障碍,是杨成铭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帮我克服和跨越了这些困难和障碍。在此,我谨向杨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深刻地体会到杨老师给予我孜孜不倦教导的良苦用心,杨成铭导师不仅是我的成长和学习之路的导师,他的身上所展现的名仕之风和儒雅也是我树立人生观和生活态度的坐标和榜样。

在此,我要感谢江国青教授、李寿平教授和王国语老师、李华老师在研究生学业中给予我的教诲和培养,是他们传授给我国际法的专业知识和做人做事的道理。本论文的写作让我深刻地感受到在求学路上与我一同相随相伴的同学之情,由衷感谢同学们在我的论文撰写过程中给予我的帮助。同学们从论文资料的查找到论文格式的修改都给予了我诸多帮助,同时,也感谢同学们两年多来的陪伴,在北京认识一群同样有热情和梦想的同龄人感到非常幸福和知足。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和亲人。感谢他们这么多年来对我无私的关爱和支持,让我可以心无旁骛的完成我的求学之路,并在这个过程中体会到幸福和温暖。正是因为他们无私的关爱和支持,使我能够顺利的完成学业,让我在勤奋学习的路途中不知疲倦。父母亲的养育和教导之恩重于泰山,我唯有将感谢和感恩之情化作学习和工作的动力,继续孜孜不倦地学习和探索,以期能回报我的父母、亲人和社会。年轻总是美好的,呼啸而过的都是时间。

我的学生时代终于要划上明媚的句号,回望那尚不遥远的两年半研究生求学之路,于我而言它将定格为我心中最宝贵的回忆。

论文致谢四:

三年前,当我还没我寄出保研材料给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时候,舍友告诉我她收到了面试通知,问我是否同去,就这样,我在没有收到面试通知的时候抱着材料来到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那是来自大草原的我第一次来到首都北京,而很荣幸地被民商法学专业录取开始我的研究生生活。对于北京,对于我的研究生生活并不期待,开始新的学习生活之前一直带着一种不安,因此在此要首先感谢我的舍友,是他们用自己的热情、开朗为我消除了陌生感,让我慢慢在这里找到归属感。而在北理法学院的近三年的时间里,我感受到了各位老师深厚的学术功底以及人格魅力,在北京各个高校蹭课的过程中也了解到了一定的法学前沿问题,而这些在我就业的过程中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

在研究生生活中最荣幸的事情莫过于师从侯仰坤老师,侯老师不仅在学术上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尤其是对于我的论文,哪怕是课程的小论文都会进行逐字逐句的修改,与我进行深刻的探讨,尊重我的观点和想法。在撰写硕士毕业论文的时候,侯老师远在国外,仍不忘指导和修改我的论文。在我的论文遇到瓶颈时,侯老师更是给予我充分的鼓励和支持,关于我的论文通过短信、微信充分的沟通,在了解我的观点和想法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即使是有时差的情况下,侯老师仍然坚持第一时间修改我的论文并反馈给我。我想侯老师在国外的工作也并不轻松,然而在我的论文的修改和指导上却仍坚持第一时间反馈给我。除此之外,侯老师也经常教诲我们深刻的人生道理,他曾经说对于研究生阶段的我们来说,更应该珍惜可谓是最后一段的学生生活,实习赚钱固然重要,但是我们将来会有很大一部分时间去工作和赚钱,而学习生活一去不复返。这段话几乎影响了我整个研究生生活,扎实的专业知识使得我在找工作面临专业笔试的时候能够得到足够的优势。师者,教书育人,传道解惑也。我想我的导师侯仰坤老师,他做到了,作为他的门下弟子感到骄傲。也对侯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在研究生期间有幸和刘毅老师一同前往台湾政治大学访学交流,让台湾之行变得更加有意义。在访学期间,让我更多的学到了台湾的人文知识,明显区别于旅行。虽然刘毅老师一直不待见80后视为偶像的韩寒,但我认为刘老师可以试图读一下他的杂文,当然这并不影响我赞同王小波先生的书值得一读。我很幸运的在研究生阶段上了刘老师的课,由此养成了很好的阅读习惯,这种广而泛的阅读习惯以及访学期间的学术交流及知识积累也将是我这一辈子的财富。

时光如梭,我的研究生生活,我的学生时代已经进入倒计时,无论我如何不舍我也要离开校园步入社会。而我想社会这所大学还有很多东西等待我去学习。最后,要感谢我的父亲和母亲,感谢他们无论是精神上还是财政上对我的支持,最重要的是给予我最充分的信任。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七

随着我国对国际业务开发力度的加大,我国跨国投资中的一些活动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跨国投资和融资企业越来越多,与国家交流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法律冲突和规则适用不同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些冲突和规则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是我国跨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的相关角度探讨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一、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总的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

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

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如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如何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

在以上内容主要通过概括的方式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各国法律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实在理论研究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别的,比如有一些学者在概述法律适用冲突的过程中将这一问题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发行主体的冲突、发行客体的冲突以及发行行为和管理的冲突,不论哪一种划分都冲根本上认识到跨国证券投资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也是未来需要我们重点解决的部分。

二、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世界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行为都有规定,而且还存在着一些国际条约、多边条约等,那么在真正出现跨国证券投资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如何选择?国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五种不同的问题,不论在证券交易还是发行都是存在的冲突规范。

(一)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

在跨国证券投资中,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时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即由这个发行投资行为的跨国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决定法律冲突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最主要的国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国际私法第28条第4款规定:"如果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二)根据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律解决纠纷

这就是典型的属地主义的思想,也是国家上比较多的做法,各国在规定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时,许多情况下都是规定由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解决冲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因为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能够切实、准确的了解到一些跨国证券投资企业的情况,并可以通过登记情况的调查了解到及时的信息,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和裁决机构对纠纷的解决。

(三)适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国证券投资中,其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广范围的,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产生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国对法律纠纷解决的规定是不同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同时为了实现权利的及时救济,比如韩国法律就规定了对于无记名证券的权利取得、丧失适用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发展

这是针对跨国证券投资过程中证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问题规定,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区别,但是许多国家规定了在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时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对纠纷进行解决。《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依交易所所在地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第2项规定:"在拍卖、招标或股票交易中缔结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举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此外《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奥地利国际私法》第39条、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条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亦与"场所支配行为"的传统国际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进行地法律进行调整

跨国公司证券交易不同于国内证券的交易,跨国证券投资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证券交易,而且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证券交易的跨空间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发展的状况,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对于纠纷的解决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比如阿根廷法律规定,债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据,其转让,适用转让地国法。

此外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规定"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适用指示证券支付地法。"

三、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特点和发展

(一)证券交易的双重法律适用问题

在实际的工作和法律制定过程中可以看出,有关证券规定的法律其实是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而且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充分考虑的证券交易的双重适用的问题:强制法规定和直接适用法,在这两种不同立法思路的指引下,造成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交易问题规定不一。但是从主体和交易的强制性方面看,这是私法调整的领域,但是从国家规范证券交易和发行秩序以及管理行为上看,这又是公法的范畴。因此其是具有双重性质的法律适用。

(二)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问题

各国对证券市场实行管理的制度属于公法领域的规制范围,应当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问题。

证券监管领域中的这些问题,是各国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领域,不存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传统的法律冲突。如违反证券监管法规,则应承担行政责任,如致他人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证券监管属公法领域,但其所调整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及其规则在性质上仍属私法内容,所以证券法是兼具私法与公法内容的特殊法律部门。证券法规范证券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而以民事责任为主的私法规制则是构建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如前所述,各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构成的规定不同,导致了在证券跨国发行及交易的情形下产生一定的法律冲突,所以首先应对证券法中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识别,区分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以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四、结语

跨国证券投资的发展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表现,也是实现国家、社会进步的标志,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方式与世界各国进行有效的经济链接,利用世界的资金以及其他资源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是一个可取之道。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我国在竞争力、经营方式上的差别,这些问题最终都是要依靠法律进行解决,只有做好法律适用的选择,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才能我国跨国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提供依托。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八

摘要:法律事务工作是各阶段管理的核心构成,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现阶段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与调整,法律事务工作开展的环节与要求发生了新的变化,使得自身工作模式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为了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工作的社会作用,需要对工作内容进行科学定位,对自身的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并且全面落实改革方案,这样才能做好法律事务工作。笔者将以企业为例,分析发挥法律事务工作保障促进作用的措施。

关键词:法律事务工作;法律服务;法律人才队伍

做好法律事务工作是一个企业发挥保障促进运用的前提,要发挥保障促进作用,这需要企业进行各方面的改革,而法律事务工作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本文讨论了法律事务工作是怎样发挥保障促进作用的。

一、法律事务工作所面临的挑战

发挥保障促进作用,企业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深一步强化责任观念,从更为专业的角度来处理法律事务工作开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推动法律事务保障作用的实现。法律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因此,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要立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深入了解司法体系的调整以及企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对于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自身的工作重点与核心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从而推进法律事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1.国际金融危机对法律事务工作的影响和挑战

2008年金融海啸虽以远去,但曾经它对经济的影响却极其深刻,主要表现为内需不足、生产过剩。应对随时可能到来的金融危机,企业要理清自身发展的思路,以更为全面、更为科学的措施来应对。在对外经贸活动中,采购活动需遵循货到付款的原则,应了解熟悉预付款制度,降低企业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在贸易双方进行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在执行合同的前提下,相关工作人员要对合同签署方现金流的稳定性与充足性,以及其以往的履约能力等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违约情况的出现。

此外,如若金融危机来临,企业应当关注金融危机可能会对改制企业、“协解”人员等利益群体所造成的影响,这样才能做好法律事务工作。

2.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律事务工作的影响和挑战

现阶段,各项改革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密切关注与分析法院经费体系、司法权限调整、审判制度,为了有效应对改革工作对自身的影响,[2]首先,我国地方法院的运行经费将由中央专项财政提供,减少其对地方财务输入的依赖程度,因而企业在这一过程中,要主动调整与地方的关系,科学高效调整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与方式,增强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

其次,初审案件的审理级别有所下调,再审案件的审理级别提高,在我国再审案件通常情况下,由高一级的法院来审理,而现在则有效提升了再审工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几率。因此,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在调整的过程中,要有针对性,明确自身工作环节,从而有效提升自身参与案件审核的能力。最后,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伴随着案件审理查询机制的构建、当庭宣判比例的升高,我国法律制度的流程更加客观、更加民主,因此,企业在今法律事务工作中,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相关操作,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3.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对法律事务工作的影响和挑战

一是全面落实“决策民主、操作公开”,对一些企业现阶段所涉及的核心领域与工作中的重点环节进行必要的公开处理,对于涉及企业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的相关合同进行科学化的操作。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化公布,提升信息的透明度。二在企业管理的层面上,统一化管理上市部分的业务与非上市部分的业务,避免管理体系的异化与拆分。

企业要明确产权、运营权、管理权、财务权与法律的关系,并借助于委托管理的方式,明确相关管理责任预计权限,从而保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提升管理的水平与能力,降低企业上市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三对企业资金采取统筹管理与科学运作的方式,集中管理一些必要的业务,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平台的作用与价值,将合同履约工作的监督与执行纳入到这一体系之中,发挥合同在企业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同时针对企业融资担保等金融活动,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法律支持与服务。

二、发挥法律事务工作保障促进作用的措施

1.要主动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其需要法律事务部门的引导,来开展相关工作,因此,法律事务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的要求,不断调整自身工作职责范围与完善岗位设置,使得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在合理的框架体系下,开展各项工作,切实高效地履行自身的职责。

作为法律事务的重要参与者,相关工作人员要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培养起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与专业能力,从而能够在工作中有效发挥自身的职能,在保证各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不断激发自身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热情地参与到日常工作之中,改变过去那种被动式的工作倾向,化被动为主动,积极思考与筹划面临的法律事务。充分发挥法律事务自身提高公司企业管理能力与水平的作用,使其能够满足现阶段企业发展对于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同时需要对相关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

使得法律事务能够真正保障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满足不同环境下,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发挥企业制度模式下,法律事务工作的保障能力,推动法律事务工作向着专业化、制度化以及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使得法律服务更为全面、更为高效。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来分析,为了切实有效地提升法律事务工作的实际效果,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集中的规范化处理与操作。

首先,要针对不同的发展项目,例如海外合作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合资项目等不同的工作内容,进行项目服务的细化处理,进而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科学高效的法律事务支持。其次,要有效应对与积极处理已发生的纠纷案件,对于现阶段可能存在的纠纷要做好应对准备,减少纠纷案件对于企业正常运作的影响。再次对于企业维权工作,要采取多样化的处理方式,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科学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四是维护稳定。积极参与和推进相关改革,做好可靠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对不同利益群体的诉讼,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解决。法律事务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尽最大的努力做好这些工作。

2.落实基础工作发挥预防作用

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做好基础工作。法律事务工作也必须将基础工作落到实处。要从六个层面入手,促进基础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是不断进行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明确法律事务的工作目标,在此基础上不断优化法律顾问制度,从而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程序和责任体系。

二是建设相关制度。

对于合同要进行科学高效的管理,充分发挥合同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构建合同管理与监督机制,并在这一过程中,制度化管理授权、律师、企业文本、商标使用授权等工作并建立信息化平台,将企业各项工作纳入到合理高效的轨道上来,推动各项工作与事务的有效处理[4],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与发展,规范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使得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有规章可循,能够约束自身的行为。

三是不断推进文本建设活动。

充分重视文本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将文本开发作为下一阶段企业发展的重点与核心,使文本管理覆盖多个领域,并建立数据信息平台,使其在文本的日常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得到应用,在推动文本有效管理的同时,促进文本的有效使用。

四是不断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优化与调节工作,有效评估与预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诸多风险,并基于过往企业发展的经验与纠纷主要类别,进行预案的分析与制作,使得风险管控机制有较强的可预见性、倾向性以及高度的整合性,从而为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极为有效的条件。

五是构建信息系统与相关平台。

在构建管理平台与系统的过程中,要立足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保证企业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构建,使其能够满足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与管理工作开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继续做好法律权证与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六是开展普法教育。

企业管理者要树立起法制意识与法律观念,提升自身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在思考问题的过程中,融入法律知识的内容,从而有效提升决策的科学性与高效性,减少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同时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到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之中,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与学习,使得相关工作人员树立起法制观念,能够自觉地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身的行为,用法律手段与途径来处理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从而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与水平,真正发挥法律事务工作在企业中的保障促进作用,推动企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健康快速发展。

3.打造敬业专业的法律人才队伍

法律事务工作的知识性、专业性、实践性和综合性都很强,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只有拥有高素质人才,才能发挥好保障促进作用。目前,法律事务工作越来越受重视,各方面的法律需求越来越多,这就给法律事务人员提供了发挥才能的空间,又对法律事务人员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尽快建立起一支素质高、作风硬的法律人才队伍。首先认真抓好培训。

然后认真整理和总结之前的经验和教训,把积累的管理智慧、总结的管理要求、防范的风险重点认真研讨并固化到文本中去,使系统法律事务人员都能够学习与借鉴。此外,学习与借鉴大企业的经验,高度关注并妥善应对法律变化,不断提升自己,实现自我完善。还要高度重视队伍的作风建设。广大法律事务人员要培养“耐得住寂寞、沉得下心来”的心态,立足长远,端正定位,以精湛的专业赢得认可,以爱岗敬业确保工作到位。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健全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法律和企业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只有适应当今的法律体制,积极调整,才能使法律事务工作真正发挥保障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2]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分册[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3]翟继光.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2013[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4]杨立杰.企业发展中的法律事务管理问题分析[j].中国商贸,2012(4).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九

提出我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大量存在无证人出庭作证既怪异又正常的现象。为引入正文作铺垫。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证人作证的义务。引用.齐文远.姚莉.邹斌: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中证人出庭作证现象之稀少作为本文论据之一,表明这种现象之严重。

证人缺席将使法律真实偏离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将损害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 1无法

保证书

面证言的真实性 ;2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证据未被替换,最初提出的证据与庭审中出现的证据系同一物。引用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3剥夺了合法的质证权利。

诉讼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的健全是诉讼活动的保障,这是诉讼的客观要求。诉讼必须由人即诉讼主体来执行,诉讼主体的意志必将在诉讼过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这是诉讼中的主观体现。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的现象,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寻找答案。即证人不出庭问题的解析必须置之于整个诉讼的背景下进行——这是本文的主要论点。

法律毕业论文篇二十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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