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的撰写应该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其中的内容和结论。在报告中,可以使用图表、表格、图片等可视化工具来增强信息的表达和理解。报告的撰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写出更好的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一
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月10日下午,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司法所邀请村级法律顾问——兰天法律服务所罗红梅律师,结合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大托铺街道兴隆村五楼会议室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活动。
宣讲现场,罗律师以一个个发生在身边的鲜活、真实、典型事例为切入口,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引导提醒同学们要提高警惕,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要保护自己,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
为调动孩子们的积极性,活动还采用了现场答疑的方式,详细解答孩子们提出的问题。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为同学们发放了自制的普法宣传材料,告知他们,如遭遇网络暴力、校园欺凌、家庭暴力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向老师、家长以及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此次宣讲活动,既为孩子们送去了法治之风,促进其学法、守法、用法,还让他们学会了如何用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自己,为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长撑起了“保护伞”。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二
2.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3.注重接班人的培养,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6.关心未成年人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7.提高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实践是途径
8.学校是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
9.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阵地建设,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教育环境。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三
1.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个公民的职责!
2.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5.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6.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
7.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8.家庭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第一课堂。
9.守护祖国花朵,共建美好未来
10.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1.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12.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心未成年人就是关心我们的明天
1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福祉,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
14.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责任在成年人.在全社会
1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16.关爱未成年人,呵护祖国花朵
17.时时处处事事,关心未成年人成长
18.现在的未成年人就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
19.少年兴则中国兴,少年强则中国强
20.从我做起,创造和守卫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21.关爱成长人人尽责,富民强国代代传承
22.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战略工程.希望工程.民心工程
23.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24.大手牵小手,维权路上一起走
25.我们的祖国是花园,维护花朵我当先
26.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是党和国家事业的基石
27.关爱下一代成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8.家庭是第一学校,父母是第一老师
29.头顶国徽,为你成长指路;肩扛盾牌,为你维权挡风
30.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最基本的遵纪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四
调查时间: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9日 调查方式:提审、搜集相关资料 调查人:
调查地点:xxxx公安局刑警队
调查情况:xxx公安局刑警队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共计查获涉毒案件7起共12人,其中未成年吸毒4起共5人。调查内容:未成年人吸毒的原因,预防方法以及戒毒方法 调查目的:通过提审和走访,抓住未成年人吸毒的心理,如何控制及解决未成年人吸毒犯罪。
毒品犯罪重大案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出现越来越多隐秘化的犯罪手段,多元化的犯罪类型,多重化的毒品种类,多样化的犯罪形式等。涉毒犯罪人员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中青年男性,外来人口比例较多,青少年和老年人比重呈上升趋势。只有组织全社会力量全方位进行查处和整治,才能够最大程度地遏制毒品犯罪重大案件的发生,减少犯罪人员数量,进一步改善人民的生活,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一、青少年涉毒的原因
好奇的心态: 好奇心是个体在遇到新奇的事物后,引起注意、产生操弄意念等一系列内在心理变化。它与个体的生理需要无关,是由外界事物的刺激引起的。其强弱程度与外界刺激的新颖性和复杂性密切相关:刺激愈新奇或愈复杂,个体对之愈好奇。青少年的好奇心要比中、老年人强烈得多。而且他们会不顾一切去满足自己的好奇心理。吸毒对于任何人而言,都充满了未知的诱惑,对于青少年就更是如此。尽管初次吸毒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然而我们却发现出于好奇心的驱使所占比重居然超过了三分之二.。好奇是促使青少年的一个首要原因。对吸毒行为产生好奇心理的外界刺激因素最主要的有两个:一个是毒品本身具有的神秘色彩。由于毒品是国家统一特管物资,政府明令严禁其进入商品市场。贩毒分子的毒品买卖活动都是在地下秘密进行的,毒品的神秘特性常常会激起一些青少年的想象和疑问。家庭方面:一是家长疏于管教。吸毒人员李某的父母每天给李某50元钱,要求他不偷不抢就行了。李某读书至初三上半学期,书念不下去,又到初中二年级继续念。平时经常旷课,班主任老师多次联系李某的父母,却很少得到回音。后李某辍学,到社会上游荡,与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夜不归宿,沾染上毒品。二是家长行为失范。有的家庭父母自身便无固定职业,有的家长品行不良,长期在社会上厮混,甚至有的家长自己吸毒,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好的影响。三是家庭突遭变故。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父母离异、家庭缺乏温暖等原因引发精神苦闷、情绪低落,试图通过吸毒麻醉自己,逃避现实。自身方面:未成年人特定的心理特征使其易受毒品侵害。一是强烈的好奇心理。不少吸毒未成年人是抱着“抽着玩玩”、“尝尝新鲜”、“吸一口不要紧”的心态,在毒品面前放任自己的好奇心,从而走上吸毒的道路。二是盲目认同心理。部分未成年人不慎交了“毒友”后,为了不让人留下“不合群”的印象,不计后果,参与吸毒。三是追求刺激和享乐的心理。一些未成年人把吸毒看成是时尚、前卫的行为,盲目追求刺激和快感而吸毒。四是缺乏对毒品的基本认知,偏听偏信诸如吸毒可以减肥,吸毒可以治胃病,吸毒可以解除疲劳,可以提神等谎言,尝试吸毒。五是无知的侥幸心理。绝大部分吸毒的未成年人认为偶尔在娱乐中“玩一下”,不会成瘾,没什么危害,结果“一发不可收”。
其他方面:一是中小学校的毒品预防教育打下的烙印不深。通过对一些未成年吸毒人员的个案分析感到,多数未成年人首次吸食毒品的时机都发生在跨出校门不久,甚至有的在校学生也会误入歧途,参与吸毒。二是一些社会场所见利忘义。染毒的未成年人经常外出夜不归宿,有的宾馆不顾自己的社会责任,照样给未成年人单独开房住宿,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学校或公安机关,这客观上给未成年人染毒提供了空间条件。2012年3月3日夜,吸毒人员黄某某伙同他人在某宾馆吸食冰毒被查获。事后查明,当时黄某某没有身份证,年仅17岁,该宾馆照样给黄某某开了房间。三是一些媒体平台导向作用不好。例如,在前一段时间演艺明星吸毒屡见曝光时,虽然正面宣传占据了主导和主流,但也有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平台,仍在宣扬一些似是而非的“吸毒单纯个人行为论”、“明星吸毒特权论”、“吸毒等同吸烟论”,博人眼球,混淆视听,对未成年人极易形成误导。二、如何预防青少年吸毒、涉毒以及戒毒的方法 〈一〉青少年吸毒的预防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禁毒法》和加强毒品预防教育的规定,一是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配强毒品预防教育骨干教师,落实毒品预防教育课时和内容,在学生中大力加强毒品预防教育, 要让学生牢固树立“吸毒是违法行为”、“毒品千万不能碰”等观念,让学生自觉远离毒品和吸毒人群,巩固“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成果。二是发挥部门协作的聚合功能。禁毒、综治、共青团、妇联、邮政等部门组织,要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维权服务站、青少年维权服务岗等阵地,结合“无毒社区”、“无毒家庭”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不让毒品进我家”、“毒品知识进万家”等活动,加强毒品预防教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三是发挥媒体平台的导向作用。大众传媒要承担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的社会责任,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网络新技术、新手段,通过博客、微博、微信、qq、社交网站等未成年人乐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禁毒宣传。
〈二〉学校的预防吸毒方法
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增强全民的禁毒意识是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机关要联合工青妇、宣传、教育等部门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禁毒宣传和禁毒预防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自觉地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吸毒可耻的良好氛围。其中要把学校作为教育青少年反毒、防毒的主要阵地,把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学中,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使其认识到毒品对人、对社会的危害,从而构筑起心理防线,自觉地远离毒品。
〈五〉戒毒的方法
替代疗法,替代疗法又有替代递减法之称。目前替代疗法已采用依赖性潜力低、作用时间长的阿片类药物来替代海洛因等成瘾性大的毒品,并逐日减少戒断药的用量直至脱毒。
亚冬眠脱毒疗法,采用大剂量盐酸氯丙嗪为主的脱毒疗法被称为亚冬眠疗法,简写为sht。将氯丙嗪与异丙嗪联合给病人应用后,可使几天内一直昏睡,处在亚冬眠状态,是戒断症状在睡眠中度过。非药物戒断法:是指用针灸、理疗仪,心里辅导等,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反应的一种戒毒方法。其特点是通过辅助手段和"心理暗示"的方法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痛苦达到脱毒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五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出路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极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而违反社会规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强,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很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尽可能地审查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人格特点,因人施教,按照刑罚个别化原则选择针对性的处遇措施,从而实现刑罚个别预防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1],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专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学习情况、心智状况以及案发后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惩罚、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参考依据。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刑事审判中量刑的科学化、准确化和合理化,已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被赋予特殊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行困难重重,本文基于此尝试分析镇海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镇海法院刑事审判庭早在1991年就在刑事审判庭中成立了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以下简称少年合议庭),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xx年3月,镇海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20多年来,少年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逐步推进社会调查制度,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页脚..页眉.1、初创阶段。1991年,少年合议庭成立以后,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尝试开展社会调查工作。这一阶段,无论是在调查报告的主体、方式、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处于较为初级的探索阶段。当时的社会调查以法院为主导,采取两种方法:对于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少年庭法官对法定代理人进行走访,以谈话的形式制作调查笔录;对于异地户籍未成年人,由法院向未成年人家庭寄送调查表,要求其法定代理人认真填写后寄回,以调查表作为社会调查的载体。上述社会调查的材料主要反映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为更好地帮教未成年人提供了良好的素材,但同时因为被调查对象限于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代理人,所以社会调查基本都反映出未成年罪犯平时表现良好的一面,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其真实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大。
2、深入阶段。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镇海法院在以往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细的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由原来单纯依靠法院转为以法院为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亲自到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社区、学校、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报告较为真实地反映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前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同时,镇海法院与镇海看守所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放心理测评的综合测试题,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现及心理状态进行测评,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前后的表现。
3、规范阶段。20xx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未成页脚..页眉.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开展社会调查,调查主体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或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进行质证。这一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作用等,操作性强,为司法实践起到很好地指导作用。
20xx年至20xx年第一季度(图表一),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对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出调查函86份,并对其中12份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对符合非监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这对于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及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更加有效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帮教,建立对犯罪未成年人评估体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可以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20xx年以来,镇海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由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而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的主体,仍呈现多元化特点:一是由公安机关启动。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后,通过司法系统内部联网信息平台或者书面委托方式,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二是由检察机关启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是否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如公安机关未移送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也可以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三是由人民法院启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但尚未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以镇海法院已经进行过社会调查的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图表二),横向比页脚..页眉.较三家单位,其中由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37件,占69%;由人民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13件,占25%;由检察机关启动调查调查的案件为3件,仅占6%。
2、跨区域调查案件数量多(图表三)。在86名被调查对象中,其中宁波大市籍贯的未成年人为4名,宁波市外但浙江省内籍贯的未成年人为5名,浙江省外籍贯的未成年人为75名。由于外省未成年人犯罪较多,大部分案件都需要跨区域进行调查,工作量较大。
3、司法指导性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极具司法指导性的综合性材料。首先,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是对未成年犯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是影响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特别是拟判处非监禁刑和免刑的被告人。其次,调查报告为法庭教育提供了有价值的材料。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未成年罪犯能否认罪服法,自觉改造有着积极影响。由于每个未成年罪犯的个体情况存在不同,接受法庭教育的自觉性和感悟点均不相同。因此,调查报告为法官结合案情和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庭审感化点提供了有利依据。第三,调查报告为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资料。一方面,对未成人罪犯所在学校、家庭、单位进行社会调查,为确立该未成年人罪犯有无帮教条件和制定帮教措施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也对未成年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帮助其正确认识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改造极为有利。
4、调查报告回函效果较差(图表四)。由公安机关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是当前通用的做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回函效果并不理想。据统计,超过70%的调查函在寄出后得不到任何回复,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只有一份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说明;14%的调查函回复不详,调查内容填写过于简单、敷衍了事;9%的调查函逾期回复;只有6%的调查函及时地得到较为客观、全面回复,该部分主要为本地户籍或浙江省内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
5、案件审理天数增加(图表五)。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页脚..页眉.规定,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最长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加上邮寄委托调查函、司法部门回寄调查函等程序,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天数普遍增加。20xx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面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6.6天,同比增加9.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8.5天,同比增加6.3%。
图表五:平均审理天数对比图
20xx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20xx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同比增加(%)
简易程序
13.2
15.6
18.2
普通程序
17.8
19.5
10.7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主体不统一。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0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仅仅规定社会调查的启动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但没有明文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专门的社会调查主体,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社会调查,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自20xx年以来,根据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页脚..页眉.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委托户籍地或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这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社会调查主体,但由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占绝大多数,社会调查委托函回复率极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调查主体。
2、社会调查启动阶段过晚。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被羁押,只有少数被取保候审。因而,应尽早启动社会调查,根据社会调查的情况,确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避免刑罚不确定所带来的伤害。但长期以来,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过晚,多数是在较晚的审判阶段进行的。20xx年以来,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后,应及时委托社会调查。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往往只是以书面委托形式发函,没有全面落实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是否回函、回函具体内容不予关注。甚至,法院受理的有些宁波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发函后,司法行政机关未予回复,直到审判阶段,法院仍需依职权启动社会调查。在审判阶段启动社会调查,不仅因为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要在几日内提交社会调查报告,时间过于仓促,而且在审判阶段进行社会调查可能会增加羁押时间,从而与该社会调查制度设计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相违背。
3、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流于形式。
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城市,镇海流动人口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异地籍未成年罪犯更是占了绝大多数。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与居住地长期分离,司法机关的社会调查委托函一般发至被告人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但由于被告人长期在外地居住,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很难从村委会或街坊邻居、工作单位或学校了解到他们的真实情况及现实页脚..页眉.表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内容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尤其是以表格为载体的社会调查报告,多数指标简单且带有随意性,再加上表格填写者大多与未成年被告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填写内容的客观性也难以保证。
4、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不清。
由于我国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规则,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仅仅粗略地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使用必要性和参考作用,理论界、实务界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案发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可以认为是品格证据[2]。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有相关性、专业性、科学性和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3]也有的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所列的证据种类中的证据,只能在量刑中起到参考作用。
5、社会调查报告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不足。
早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中,已经明确要求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情况写入判决书中。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印发的《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再次强调,判决书中应专门论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以及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但由于现有的社会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控辩双方也没有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判决书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表述也往往出现格式化表述,缺乏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述。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20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68条页脚..页眉.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制度写入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也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但该条文的规定,与以往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一样,都是纲领性、原则性、非强制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待于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明确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规定,以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1、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
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都由专门机构负责。如在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由调查官负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在德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4]我国应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用符合社会调查工作需要的人员专门从事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断完善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而言,可以把此项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构。同时,加强异地委托调查。建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协作网络,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
2、社会调查程序应在侦查阶段启动。
刑事诉讼中第一个环节是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快速进行。早在199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广泛 ,需要大量的工作时间才能完成,在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工作,可以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和等待判决的时间 ,符合对未成年嫌疑人快诉快速的原则要求。因此,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程序,可将对未页脚..页眉.成年嫌疑人的教育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当中。
3、统一社会调查报告介入诉讼的模式。
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及可信度,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的主要依据,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使用,但是应认真审查其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此,在法庭调查中,应当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建议由社会调查人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由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对量刑的影响展开辩论。
4、规范社会调查的方式、程序及裁判文书中的相关表述
社会调查主要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等。由于社会调查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权益 ,可采取以下方式 :(1)二人调查制度。必须指派二人以上专门人员或指派专门机构开展调查 ,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2)实地考察制度。调查员一般应实地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社区、学校等地 ,通过走访父母亲友 ,邻居好友、老师同学等方式展开考察 ,还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网络、委托等方式 ,多种方法配合使用;(3)调查报告制度。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 ,按时完成调查报告。此外,应加强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的检查,切实改进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中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表述格式化或表述不足的现状,转变观念、更新意识,在尊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隐私的前提下,简明扼要地将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及案发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表述在裁判文书中,并结合调查报告的内容深入浅出地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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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六
20xx年5月31日,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主题峰会在黄埔区图书馆举行。国内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资深学者、广州公益慈善业界领袖、公益组织代表及相关媒体人士齐聚区图书馆,就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展开高峰对话。这是一次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和实践经验的集思会。
在志愿服务广州交流会的凝聚和推动下,全市共有186个组织开展了近600个重点针对未成年人的公益项目,如少年宫的“媒介素养教育”、平安志愿服务总队的“穿越火线”、广碧妈妈的“反对家庭暴力”、黄埔区的“金雁小学堂”等项目已经覆盖了广泛的青少年群体。据了解《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每年五月的最后一周为全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打造政府、社会和企业共同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合力,市未保办、市综治办、市文明办自2014年起于每年5月25日—31日开展“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统一行动,每年围绕一定的主题,通过加大社会宣传,发动相关政府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联合开展各类主题服务活动的形式,号召社会各界为全市百万未成年人提供各类服务,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七
一.好少年=文明+价值+爱心+力量。
二.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三.我们关注的正是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
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五.我们都是好孩子,请让犯罪远离我们。
六.谁拥有了知识,谁就拥有了财富。
七.全社会动员起来,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八.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人有责。
九.贫穷不读书,穷根难断。富贵不读书,富贵不长。
十.善于利用生活中每一个细节来教育孩子。
十一.正是年少时光好,莫把光阴网上抛。
十二.众人拾柴,汇聚力量,给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添一缕阳光。
十三.青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十四.防患于未然永远比后悔莫及要好。
十五.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十六.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
十七.不要让我们的孩子哭泣。
十八.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关爱我们的未来。
十九.小手拉大手,文明路上走。
二十.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亿万家庭最大的民心工程。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八
1.争当维权先锋,切实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2.人人监督,人人检查,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3.保护青少年从小抓起,依法维权从我做起。
4.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唱响祖国百年大计。
5.我们用爱真诚把握,让青春之花四季绽放。
6.抵制不良场所,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
7.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8.维护青少年心德体智,创造21世纪和谐社会。
9.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0.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关注下一代健康成长。
11.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首当其冲。
12.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13.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托起祖国明天的太阳。
14.健全青少年服务体系,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5.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6.坚决维护青少年权益,努力创建和谐新社会。
17.完善青少年权益保障,倾听青少年意愿呼声。
18.尊重青少年人格尊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9.检察未成年人权益,为孩子的明天保驾护航。
20.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青少年成长保驾护航。
21.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全社会和谐发展。
22.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增添全社会一份安定。
23.维护青少年成长环境,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
24.让未成年人安全成长,让青春梦想快乐飞翔。
25.遏制犯罪从预防开始,关爱少年从维权开始。
26.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要好好呵护他们。
27.青少年权益,需要检察维护,更需您的参入。
28.青少年维权谁主沉浮,检察业务需厚德重则。
29.您的参入,关乎检察维权成功,关乎祖国未来。
30.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1.爱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个成年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32.督查社会和谐为己任,维护青少年权益为目的。
33.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给他们一片蔚蓝的天空。
34.营造维权大环境,创建未成年人理想成长平台。
35.青少年维权,打造健康公民,全社会携手努力。
36.青春是一本太仓促的书,需要用爱来慢慢修复。
37.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38.依法行使检察监督职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9.前半句针对的是青少年,阐述青少年维权要适度。
40.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亿万家庭的心愿。
41.加强执法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做起。
42.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最基本的遵纪守法。
43.少年自由则中国自由,维护少年权益维护国家荣誉。
44.为你遮风雨,为你挡烈阳,愿你快成长,肩负国栋梁。
45.公平正义从检察政法做起,维护权益从未成年人抓起。
46.切实抓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铸就祖国和谐美好明天。
47.头顶国徽,为你成长指路;肩扛盾牌,为你维权挡风。
48.法律保护,社会关爱,共同托起未成年人的一片蓝天。
49.青少年维权,多一个人的参与,孩子就多一份的保护。
50.主要是提醒,普及双方对青少年维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九
20xx年3月22日下午,为保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普及未成年人的法律常识,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建宁街道司法所联合麒麟区检察院、旭博律师事务所、璇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到曲靖市第二中学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
麒麟区检察院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的方式将案例贯穿整个讲座,列举一些真实的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自我保护”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告知学生们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坚决不做违法的事情,在生活中遇到危险时要及时求助,懂得自我保护,拒绝校园暴力,在必要的时候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常识的感知,拓宽了学生们的法律知识面。活动讲解完毕后,工作人员给学生们发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的法律宣传资料,到场的'律师现场给学生们讲解资料内容,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
通过此次活动,不仅增强了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场的老师也表示要在今后的教学中多关心孩子的心理状况,给孩子们普及法律知识,让孩子们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
1、善于利用生活中每一个细节来教育孩子。
2、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关爱我们的未来。
3、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4、我们关注的正是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
5、不要让我们的孩子哭泣。
6、好少年=文明+价值+爱心+力量。
7、防患于未然永远比后悔莫及要好。
8、贫穷不读书,穷根难断。富贵不读书,富贵不长。
9、我们都是好孩子,请让犯罪远离我们。
10、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11、正是年少时光好,莫把光阴网上抛。
12、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13、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亿万家庭最大的民心工程。
14、小手拉大手,文明路上走。
15、谁拥有了知识,谁就拥有了财富。
16、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17、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人有责。
18、传承文明,培育新人。
19、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
20、众人拾柴,汇聚力量,给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添一缕阳光。
21、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22、青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23、全社会动员起来,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一
为了更深入了解新北区未成年人安全和身心健康状况,推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进程,于12月12日至1月11日,在常州市和常州高新区门户网站在线调查一栏中,以调查问卷形式针对未成年人家长开展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法律保护情况调查,共有192人参与了在线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基本情况
1.未成年人家长对法律的态度:认为很重要的175人,占比91.1%,认为重要的16人,占比8.3%,仅1人认为不重要,占比0.6%。
2.未成年人家长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很需要的160人,占比83.3%,只需与自己专业和将来发展方向有关的31人,占比16.1%,仅1人基本不需要,占比0.6%。
3.未成年人家长是通过什么途径来了解法律的:通过电视广播的80人,占比41.7%,通过杂志报纸的28人,占比14.6%,通过网络的60人,占比31.3%,通过教学的21人,占比10.9%,通过其他途径的3人,占比1.5%。
4.未成年人家长学习法律喜欢的方式:自己阅读法律书籍的36人,占比18.8%,看电视或者通过网络的74人,占比38.5%,听老师讲课的18人,占比9.4%,参与互动寓教于乐的60人,占比31.3%。
5.上学后孩子最大的挫折:成绩不理想的55人,占比28.6%,经济困难的24人,占比12.5%,家庭变故的8人,占比4.2%,其他的100人,占比52.1%。
6.孩子业余时间主要做些什么:阅读课外书籍的22人,占比11.5%,体育运动的21人,占比10.9%,帮家里干活的9人,占比4.7%。娱乐玩耍的135人,占比70.3%。
7.孩子是否会感受到老师或同学的歧视:常常感到的没有,有时感到的34人,占比17.7%,没有感到的158人,占比82.3%。
8.未成年人家长最不喜欢老师的哪一种做法:找家长的35人,占比18.2%,当众批评的80人,占比41.7%,罚站的40人,占比20.8%,其他的30人,占比15.6%。
9.未成年人家长是否知道孩子有哪些权利义务:知道,根据权利义务来做事的133人,占比69.3%,只是知道不犯法的55人,占比28.6%,不知道,做人靠良心,那些无所谓的4人,占比2.1%。
10.未成年人家长认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起刑点和量刑幅度怎样:畸轻的0人,偏轻的46人,占比21.7%,适当的142人,占比73.9%,偏重的0人,畸重的4人,占比2.2%。
11.未成年人家长认为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最大的三大因素是:社会风气不好的42人,占比21.9%,独生子女的特殊性的20人,占比10.4%,家庭贫困影响的22人,占比11.5%,家庭管教偏差的23人,占比12.0%,应试教育压力的19人,占比9.9%,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12人,占比6.3%,结交不良朋友、网络电视等媒体上有害信息的影响的47人,占比24.5%。
13.在与孩子沟通中是否发现孩子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认为是的125人,占比65.1%,认为否的67人,占比34.9%。
14.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法律保护的170人,占比88.5%,自认倒霉的22人,占比11.5%。会采取过激的暴力行为的0人。
15.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效果:认为好的65人,占比33.9%,认为较好的45人,占比23.4%,认为一般的50人,占比26.1%,认为差的3人,占比1.6%,不清楚的8人,占比4.5%。
二、调查结果分析
总体来说,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家长都认为法律重要,也很有需求。人们主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来了解法律,更喜欢通过看电视、网络、参与互动寓教于乐的方式来学习法律。
上学后,孩子遇到的主要挫折是成绩不理想,业余时间主要娱乐玩耍,部分孩子选择阅读课外书籍、体育运动和帮家里干活。基本没有受到老师或同学的歧视。家长和孩子最不喜欢的老师的做法依次为当中批评、罚站、找家长。
大部分人都知道孩子有哪些权利义务,大部分人在与孩子沟通中发现孩子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绝大部分会积极寻求法律保护,但仍有部分人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效果一般。
在导致未成年人犯法犯罪的因素中,影响最大的三项因素分别是社会风气不好、家庭管教偏差和结交不良朋友、网络电视等媒体上有害信息的影响。大部分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起刑点和量刑幅度适当,部分人认为偏轻。目前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一般较好,还不能令人满意。
三、对策和意见
1.落实家庭教育基础作用。要广泛开办“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系统的文化理论知识、青少年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学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家长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与道德水平,增强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感,使家长掌握教育规律、强化父母在家庭中的职能,督促他们更加关心、爱护并严格要求自己的子女,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
2.奠定学校对未成年人法律教育的主导地位。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教师队伍的培训管理力度,使之在法制、道德与业务等诸方面不断提高。努力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设置法制副校长,并有专职的法制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生理、心理特点和认识水平,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课程,同时,应积极开展校外法制教育活动。如开办法制教育讲座和案例分析,组织法律知识抢答赛,举办“少年模拟法庭”等多种具体、形象、生动的活动。
3.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大力开发和生产优秀文化产品,加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更好发挥潜移默化的教育熏陶作用。继续开展“扫黄”、“打非”等斗争,努力净化文化市场环境。努力健全社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网络,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二
5月上旬至6月底,开展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题调研活动。通过深入基层实地参观、组织基层德育工作者讨论座谈、个别访谈、文献调查等形式,获得了较为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初步掌握了全县青少年道德建设的基本情况,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青少年道德建设的初步对策。一、我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推进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是整个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县各级团队组织坚持实践育人、文化育人、服务育人并举,扎实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在云梦的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三观”
我们依托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广泛开展“党在我心中”、“永远跟党走”等主题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近、现代史和基本国情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开展“寻访xx足迹,继承xx遗志”、革命老区游等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继承优良传统,弘扬爱国精神。陶冶未成年人。我们还以青年中心、青少年活动室、青少年文明社区、文化广场等阵地为依托,以文化育人为载体,广泛开展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社区大家乐、文艺节、广场文化等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陶冶了未成年人的情操。
2、以体验教育为途径,组织未成年人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我们坚持实践育人,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在实践体验中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深入开展少先队“手拉手”“雏鹰行动”、“少年军校”、夏令营等实践活动,让广大少年儿童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长才干、受锻炼。大力开展中学生18岁成人仪式教育,增强广大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大力实施“保护母亲河行动”,在未成年人中普及绿色环保知识,培养可持续发展意识。
3、以服务育人为手段,竭诚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服务
我们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律自护能力。切实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网吧整治工作。实施“希望工程”,开展献爱心活动,资助360余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我们还推出了县十大杰出青年、十佳少先队辅导员等一大批青少年典型,以典型引路为切入点,未成年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
尽管我们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有效整合、配置教育资源的手段还十分有限;主题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覆盖面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实效性和针对性还需要进一步增强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二、我县未成年人现实思想状况
在党政领导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下,青少年道德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教育实践,思想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精神面貌发生了可喜变化。
1、忠于祖国、建设家乡是青少年思想意识的主流。据孝感市开展的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问卷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自觉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对祖国的前途充满信心。在云梦的发展进步上,广大青少年认为云梦能够克服当前面临的困难,顺利推进一主三化进程,并最终建设成为楚天强县,他们也期盼在云梦实现现代化和家乡的建设发展中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2、勇于竞争、勤于学习是青少年思想道德的主要特征。在改革大潮的挑战和考验面前,青少年崇尚知识、公平竞争观念普遍强化,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身素质的愿望强烈和迫切。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青少年在紧张的工作学习之余,仍然喜欢读书、看报以及参加各类知识培训,他们对科学文化知识、实用技术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需求尤为明显。
3、成就自我、服务社会成为青少年的主流价值取向。身处于改革开放时代的云梦青少年,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成就自我的强烈愿望,也有回报社会的拳拳之心。调查结果表明,青少年学生都把”学业事业有成”、”受到社会尊重”、”奉献社会”作为自己人生的主要追求。
4、遵守公德、热心公益在青少年中蔚为风尚。青少年处在改革开放时代,但对参与公益服务、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充满热情。近年来,我县组织的青年志愿者行动、献爱心活动、文明城市创建等,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成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力军。
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青少年在自身的成长过程中,青少年道德建设在实践发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加强改进。
1、青少年现实主义倾向比较明显,缺乏对远大理想的追求。主要体现在一些青年关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对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主流价值观念的认同还缺乏一致性,青少年受到诸多社会因素和消极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萌发急功近利和投机取巧的思想;比较注重当前利益,精明有余而坚韧不足。现在的青年无论在人生目标的确定,还是学习方式、就业观念、生活方式等都深受市场导向的影响,十分务实,特别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但有时过于实用功利,相对缺乏为国家和为社会服务的奉献精神。
2、在道德建设上存在知行分离的倾向。当代青年对责任、平等、公正、自立、纪律等基本道德规范都很认同,道德的认知水平较高,但自律性不够强,比较缺乏对传统美德和现代公德的实践,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知行分离、重知轻行的现象,甚至出现一些道德逆反行为。
・环境调查报告・大学生调查报告・中学生调查报告・农村教育调查报告
4、青少年心理承受能力普遍较弱。如今生活、学习、工作条件日益改善,尤其是城镇青少
年很少遇到以前那样的困难、挫折,因此,吃苦耐劳、艰苦朴素的意识逐步弱化,承受挫折的能力也逐渐下降,稍稍碰到一点儿困难和挫折,便茫然失措、承受不了。有的因此消沉、怨愤甚至绝望,给自己、家庭和社会造成伤害。
5、青少年强调个性、独立,具有批判精神,但常常有点“自我中心主义”。现在的青少年许多是独生子女,学习条件很好,生活比较优越,他们评判事物的标准也往往不同于成年人。常常紧紧追逐潮流,很愿意与众不同、引人注目,有时还有较强的攻击性,喜欢批判。
三、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可以得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受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负面作用的影响,青少年逐渐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潜在地增强了青少年对金钱的崇拜和对物质的追求。有些青少年互相攀比,比吃穿玩乐,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在生活中逐步淡化道德修养,逐步淡化文明礼仪、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等传统美德。形成了消极的人生观、扭曲的价值观、颠倒的荣辱观、错误的婚恋观,严重影响着未成年思想的健康成长。尤其是在他们物质来源不够或缺乏的情况下,往往不惜挺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社会精神垃圾和不良风气严重侵蚀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单位和个人置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社会责任于不顾,将宣传封建迷信、宣扬犯罪及渲染暴力、色情、恐怖的书刊、图片、录相、光盘等推向市场,善于模仿、缺少辨析能力的未成年人会被这样的文化产品刺激心灵,误读社会,还有那些管理不尽规范的电子游戏厅、电脑网吧、迪吧等,也是侵蚀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温床。到处可见的美容院,舞场ok厅,到处可闻的麻将、扑克声,等等,严重地败坏着社会风气,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另外,社会腐败现象也对青少年产生了不良影响,在他们的头脑中逐步形成了唯利是图、拉帮结派、权力至上等意识,这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负面影响非常严重。
3、教育者缺乏”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缺乏实效性的根本原因。目前在家庭、学校和社会思想道德教育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传统德育理论指导下的义务性、束缚性、规训性的教育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人的正当权利和需要,权利与义务脱钩,将他们作为一种驯服、支配的对象,难以使未成年人养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意识。
4、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陈旧,教育者以消极作为的方式对待主导价值观教育。一些教育者对价值观教育有畏难情绪,认为主导价值观教育是市场经济社会难以实施的,仍然使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语言方式解释市场经济的问题,让人误以为主导价值观无法与市场经济相衔接。价值观扭曲使孩子们从扭曲的示范和矛盾的教诲中难以做出正确的选择,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5、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存在问题
传统的”应试教育”的思想,在学校教育中仍然根深蒂固,重智育而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依然明显的存在。同时,学科教学与思想道德教育长期相互脱节,一些学校的德育工作依然停留于传统的说教方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引起学生的反感和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德育的效果。学校德育过度强调认知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变成了单纯的知识教育。
6、未成年人家庭道德教育知识较少,方法简单,难以适应社会迅速发展对家庭教育的要求。由于一些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缺乏科学方式,家庭教育方法简单滞后,给青少年思想道德的形成带来负面影响:有的家长对子女溺爱娇宠,百依百顺,造成女子自我放任,好逸恶劳,骄横任性;有的家长片面认为”拳脚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子女稍有不对,轻则辱骂,重则棍棒相加,造成了子女的逆反心理和孤僻性格;有的家长自身行为不检点,无形中影响子女,使子女步其后尘,染上恶习。
7、失学、辍学现象还未完全消除。由于一部分农户家庭还很困难,还有少数未成年人因为家庭贫困而不得不中止学业,无法接受正常的国民教育,学习更多的知识。一些失学、辍学的青少年由于所受教育有限,加之辨别是非能力不强,缺乏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走上歧途。
四、共青团在加强我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大有作为
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是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要按照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若干意见》,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道德素质,努力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1、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道德教育氛围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道德教育氛围,对提高青少年的道德素质非常重要。要多角度对青少年进行熏陶。大至广播、电视、报刊、电脑网络等,小至社区的宣传栏、街招广告等,都应开辟一定数量的道德公益广告和宣传栏目,形成全方位的影响,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坚持不懈地宣传正确的道德取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要求,不断灌输到青少年的头脑中,使他们明辨是非、美丑、善恶,努力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要加强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道德热点问题的引导,特别要注意加强对社会上出现的青年现象的引导,满腔热情地肯定青年的进步,旗帜鲜明地反对与时代的要求、与公民道德建设需要相违背的倾向。要重视互联网在青少年道德教育中的作用,加强网上的正面宣传和管理的力度,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同时要充分运用网络资源开展道德教育。要不断推出适应青少年特点的优秀精神食粮,加强对青少年审美观念和审美情趣的引导,在潜移默化之中开展青少年道德教育。要依托各级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对青少年开展生动形象的传统美德、革命道德和时代精神教育。要抓住重要节日、纪念日的契机,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让青少年在参与活动中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要加大维护青少年权益的力度,打击黄赌毒,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总之,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共同促进青少年道德素质的提高。
2、推进
实践阵地建设,增强道德建设的可操作性
建设教育阵地是进一步推进青少年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使其从无形到有形,从分散到集中,从突击性到经常化、具体化。着重是要实现教育阵地网络化,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多门类建立多功能的教育阵地,为青少年广泛提供实践机会。一是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形成以其为龙头,以各地青年中心、青年活动室、青年科技图书文化站等为延伸的青年文化活动阵地网络;二是建立县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形成以其为龙头,以各地青年志愿者服务站、中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为支点的实践阵地网络。同时,还可考虑通过吸收民资以股份制形式,实施市场化运作,创办各类有益青年身心健康发展的文化活动场所,进一步扩充、延伸青少年道德建设阵地。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三
未成年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中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
、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四
以下小编为大家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
、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五
按照办事处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我们对分管的社区进行了入户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社区总户数1083户,2884口人。现有未成年人417人,其中,高中生85人,初中生134人,小学生122人,幼儿66人,失学8人,待业2人。为了详细了解和掌握 社区的青少年思想德育教育现状,我们抽样走访了105家,与一些家长、青少年进行了座谈,取得了第一手材料。
二、存在的问题
就社区来说,当前青少年德育教育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理想观念模糊。不论是在入调查中,还是在座谈中,使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残酷的事实:在走访的105户家庭中,有95个孩子对自己的将来没有打算,不清楚自己究竟要干啥,尤其是年龄较大的表现得更为突出。“随遇而安”、“到时候再说”、“没想过”……是受访孩子和家长说得最多的。
2、是非观念淡化。在受访人群中,我们向所有的家长和孩子做了一个提问调查:如果遇到歹徒正在行凶,恰巧被你看到,你会不会上前阻止?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几乎所有的家长和孩子都选择了回避。除此之外,缺乏礼貌、不懂交往规则、善恶不分在这些孩子中都表现得十分突出。
3、法制观念不强。在这些孩子中,普遍存在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现象,法律边缘模糊。除了杀人、放火、盗窃、抢劫之外不清楚其它违法行为。甚至一些青少年自身就存在着违法行为。
4、自制能力差。突出表现在逃学上网吧、打游戏、看黄牒黄书、浏览黄色网站等方面。尽管学校和家长多方阻止,但成效不大。
三、加强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几点建议
鉴于青少年当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为了使这些未成年人能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在将来能担负起建设祖国的大任。我们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尽快开办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课。由于学校的当前教育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很多学校都把德育教育课当作副科处理,甚至有些学校干脆就取消了德育课,使未成年人的`德育水平极低,出现了荒漠化现象。所以,在社区开办德育教育课已成当务之急。通过与家长沟通,我们建议利用双休日成立社区德育教育班,集中未成年人学习,尽快补上这一课。
2、加强家长学校建设。未成人之所以出现这样问题,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与其监护人家长也有着直接责任。很多家长也痛苦地表示不会管孩子,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由于家长是孩子的第一教师,在第一教师不称职的情况下,出现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荒也就不奇怪了。为此,加强家长教育也势在必行。
3、加强未成年人环境管理。外因往往决定内因。东利社区未成年人之所存在这些问题,与其成长环境也有关系。在东利社区,大大小小的网吧、黑游戏厅、歌舞厅不下十几个,每天暄闹不止,潜移默化中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也是我们当前应该正视的一个现实。
综上所述,尽管当前存在这些问题,但只要我们能从源头上、根本上抓好,从正面教育入手,坚持经常,相信广大提高青少年德育素质一定会有一个较大的转变。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六
辅导目标:
1.通过活动,树立异性交往的正确观念和态度,并学会与异性同学相处的原则和艺术。
2学会与异性同学相处的原则并掌握与异性相处应该注意问题。
辅导时间:一课时
辅导地点:教室
辅导形式:学生合作讨论,教师点拨指导
教具准备: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故事引入(2分钟)
有一位男生,上高中以后,感到自己产生了一些奇怪的变化。他特别喜欢坐在他后面的一个女生,每天都忍不住想回头看她几眼,听到这位女生大声的说笑声,他心里就发颤;有一种异样的感觉。他为自己产生这种念头感到羞耻,以为自己变坏了;又怕其他同学知道后取笑自己,于是就拼命压制自己的想法,不让自己回头。实在忍不住,就用小刀在自己手腕上划。可是手腕上虽伤痕累累,但仍然忍不住要回头。为此他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不得不请教心理医生。
心理医生会告诉这位男生什么呢?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讲的主要内容,与异性同学正常的交往。
(二)青春期异性同学正常交往(板书)
在中学阶段,我们应当怎样与异性同学正常地交往呢?接下来请看小品:
小品表演1:《困惑》(课件展示)
情景:小e和小f正在讨论题目
旁白:小e和小f是一对青梅竹马的好朋友。他们一起上了初中,而且还在同一个班。瞧,他们正在讨论题目呢!
情景:小f弄翻了杯子,水倒在了小e的手上。小e痛了,小f帮她擦手。这时,被两位同学看见了,于是说闲话,一阵争吵。不欢而散。
旁白:一天,小f去找小e。
情景:小e坐着在看书,小f去找小e玩,小e拒绝,怕被说闲话。小f愤愤而去。
旁白:望着小f离去的背影,小e陷入了困惑之中……
(1)教师:欣赏了小品之后,你对剧中人物的言行有何感想?
(2)小组讨论,并派代表全班交流。
(3)教师:通过同学们的讨论、分析后,我们再来听听剧中人物的感想。
教师小结:的确,有助于我们学习、有助于我们身心健康的异性交往是值得肯定的。大家的意见也是一致的。男女同学的正常交往,可以增进团结,可以优势互补。常言说得好:“男女搭配,干活不累”,很有心理学道理。但是,异性交往中常常还有另外一种倾向,另人担忧。
小品表演2:《一个护花使者》(课件展示)
女生a:天气真好,心情真好,今天是我16岁生日。我叫小a,是班里的学习委员,学习成绩还不错。我的同桌是个男同学,叫小d,由于家在一条街,离校又不远,我们俩都是走读生。他的成绩是很差,但文体活动与劳动卫生都很积极,尤其是乐意帮助别人,真是个好同学。昨天放学回家,他神神秘密地说今天要告诉我一个秘密,给我一个惊喜。嗨,这个小d,怎么一早都不见他呀!
男生d:早上太阳红彤彤,我的心情好激动买了一张生日卡,秘密心思在其中。我的名字叫小d,学习成绩不咋的,多亏小a帮助我,数学考了90分。——我的同桌小a今天生日,这是我送给他的生日贺卡,我绞尽脑汁,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写了一段生日贺词。现在我读,大家听听,参谋参谋,看怎么样?……哎!……我看还是别读了,有点不好意思!嘿嘿嘿!
男生d:小a,祝你生日快乐!这是我送给你的生日贺卡!
自由发言1:你认为剧中的小a小d在事件处理中有错误吗?
自由发言2:如果你是小a,发生了这件事后,你将会如何处理?
自由发言3:如果你是小d,发生了这件事后,你将会如何处理?
(在自由发言中,主要采用对话式教学,教师要随时注意学生的思想动态,因势利导,并可以对学生的发言由学生自主作评定,哪种方法更好)
(1)请同学们来谈谈男女同学如何正常交往,可举例,也可谈自己的体会(小组讨论,并派同学全班交流、分享,10分钟发言)。
(2)请同学总结归纳男女同学交往要注意的问题(小组讨论,并派同学全班交流、分享,10分钟讨论)。
(三)教师归纳:
青少年男女交往中把握的原则(板书):
1、树立远大的理想(板书)
在远大理想指引下的男女同学共同的学习、活动、工作,才会不断产生新的健康的内容,产生不断向前迈进的动力。
2、注意交往方式,青少年男女以集体交往为宜(板书)
课堂上的讨论发言,课后的议论说笑,课外的游戏活动等,为大家创造了异性交往的机会。使一些性格内向、不善交际的同学,免除了独自面对异性的羞涩和困窘;一些喜欢交际的同学,满足了与人交往的需要。集体交往家长放心,老师支持。集体交往的形式各种各样,如兴趣小组、科技小组、学习小组等。集体活动也是丰富多彩的,如娱乐、游戏、竞赛、旅行、小发明、小制作等。
3、要把握交往的尺度(板书)
(1)对方约你一同参加某项活动,如听音乐、看电影、观画展、逛书市,这是正常的、公开场合的两性交往,完全可以大大方方地赴约。女孩子应端庄、坦荡、不使对方产生误解和非份之想;男孩子要沉稳、庄重,尊重对方。
(2)假如两人互有好感,相处愉快,约会的次数会增多,每次约会的时间会延长,直到两人难分难舍,这时一定要注意适可而止,保持一定的距离。减少单独在一起的次数、时间,见面时多谈谈学习上的事情,使双方的感情降温。
(3)对于抱着谈情说爱为目的的约会,最好婉言谢绝,让对方明白你的心思,放弃对你的追求。但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可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对于纠缠不休,甚至威逼诱吓的人,就要请家长、老师、同学、朋友们帮助处理了。总之只要把握与异性交往的尺度,诚恳对人,热情大方,尊重他人,自尊自爱,便能处理好与异性的关系。
简而言之:宜主动交往,不宜过分拘谨;宜群体交往,不宜单一交往;宜距离交往,不宜身体接触;宜表达友谊,不宜表达感情;宜自然大方,不宜矫揉造作;宜公共场所;不宜私人住宅;宜穿着得体,不宜过分打扮;宜果断拒绝,不宜含糊拖拉。
(四)学有所得,珍藏制作
将这节课所学的经典句和原则等制作成《心理名言日记卡》,珍藏起来,或赠送朋友。
(五)送出祝福,结束课程
最后,我衷心地祝福每位同学在成长的道路上,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谢谢大家!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七
20xx年1月,珠市乡乡团委在全乡各团支部深入各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联合乡妇联、乡综治中心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了百南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提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水平。
活动当天,志愿者们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分发《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手册、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各种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案件提供咨询,用生动鲜活的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告诫同学们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的意识,遇到危险时要做到不害怕威胁、暴力,要保持镇定,不惊慌,有勇有谋地保护自己。若受到伤害,要及时向老师、警察叔叔报案。
此次活动发放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单200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手册200份。本次宣传活动的开展给村民群众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的法治氛围,通过宣传,未成年人明白了应该怎样规范自己的言行、怎样预防违法犯罪,明白了在生活中一定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小公民。通过本次宣传活动,全面营造了“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八
开始表现出对异性的倾慕与向往,希望自己能更多的与异往,有什么苦衷和心里话也愿意向异性朋友倾诉。这时,男女同学间相互吸引乃至发生早恋。但是,有些青少年不敢与异性交往,羞于谈异性,与异性说话时则脸红,出汗,心跳,呼吸加快,语言不连贯等,出现异性交往障碍。
怎样才能打破这种异性交往的障碍呢?咨询要点如下:
(1)更新观念,主动交往。青少年由于性的萌动,产生对异性的渴慕,是正常的生理心理现象,过分压抑对于身心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尤其是在当今信息开放的年代,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开放型的人际交往成了社交的主旋律,因此,不应将与异性交往神秘化。
(2)树立正气,创造环境,
打破封闭式的生活环境,用全新的观念和热忱的态度,发展同性友谊和异性友谊。树立正气,创造合适的氛围,形成正确的舆论,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己在交往时堂堂正正,一身正气,不抱杂念,对别人的交往不冷眼,不遏制,不捕风捉影,不制造流言。
(3)分清友谊与早恋的界限。由于中学生生理心理机能并未完全发育成熟,如果这时恋爱,难免会有较多的冲动性和盲目性,但是,对于中学生来说,友谊与恋情之间的尺度不易把握,因此应尽可能增加群体交往,这样的交往方式,既能渲泄情感,满足少男少女的心理需求,又可避免越轨行为。
(4)交往时要大大方方,不要故作姿态,以免招来流言蜚语。少男少女们都喜欢在异性面前表现自己,以获得异性的好感和青睐,这是正常的。但这种表现一定要掌握尺度,要自然大方,不可粗俗轻浮。
(5)要善于学习异性的优点。由于性别差异,男女在性格和气质方面各有长处,男生坚毅、刚强、勇敢、独立;女生细腻、温柔、严谨。不与异性交往,少男少女们很难发现异性身上特有的优点,而这些优点又恰恰是其本身所缺少的,因此,男女生之间进行正常交往,有利于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九
在人际交往中,处于青春期的学生,最大的烦恼莫过于与异性之间的.交往问题了,他们很渴望与异性进行交往,但是又有点担心又或者不懂得如何进行交往。因此我设计了这节《异性交往》的心理课,比较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这节课讲了两个知识点,一个是男女同学之间需要互相尊重、掌握分寸的正常、健康的交往。第二个是让学生明白青春期男女生之间容易产生好感和爱慕是正常的,学生需要正确对待男女生之间的情感,把握好交往的尺度,要注意同异性交往时要学会保护自己。
在教学过程中,考虑到这个问题比较敏感,我主要是为他们创设一种交流的氛围,让他们在案例中,有所体会,有所感悟,以帮助他们解决心里的症结,促进他们的健康发展。
总之,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一定要真正走进学生的内心,把握他们心理的需要,让他们说出自己最想说的话,帮助他们解决他们最关注的问题,这对教师来说,具有极大的挑战。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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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调查报告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调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基本情况
社区总户数1083户,2884口人。现有未成年人417人,其中,高中生85人,初中生134人,小学生122人,幼儿66人,失学8人,待业2人。为了详细了解和掌握社区的青少年思想德育教育现状,我们抽样走访了105家,与一些家长、青少年进行了座谈,取得了第一手材料。
二、存在的问题
就社区来说,当前青少年德育教育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理想观念模糊。不论是在入调查中,还是在座谈中,使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残酷的事实:在走访的105户家庭中,有95个孩子对自己的将来没有打算,不清楚自己究竟要干啥,尤其是年龄较大的表现得更为突出。“随遇而安”、“到时候再说”、“没想过”……是受访孩子和家长说得最多的。
2、是非观念淡化。在受访人群中,我们向所有的家长和孩子做了一个提问调查:如果遇到歹徒正在行凶,恰巧被你看到,你会不会上前阻止?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几乎所有的家长和孩子都选择了回避。除此之外,缺乏礼貌、不懂交往规则、善恶不分在这些孩子中都表现得十分突出。
3、法制观念不强。在这些孩子中,普遍存在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现象,法律边缘模糊。除了杀人、放火、盗窃、抢劫之外不清楚其它违法行为。甚至一些青少年自身就存在着违法行为。
4、自制能力差。突出表现在逃学上网吧、打游戏、看黄牒黄书、浏览黄色网站等方面。尽管学校和家长多方阻止,但成效不大。
三、
加强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几点建议鉴于青少年当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为了使这些未成年人能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在将来能担负起建设祖国的大任。我们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
1、尽快开办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课。由于学校的当前教育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很多学校都把德育教育课当作副科处理,甚至有些学校干脆就取消了德育课,使未成年人的德育水平极低,出现了荒漠化现象。所以,在社区开办德育教育课已成当务之急。通过与家长沟通,我们建议利用双休日成立社区德育教育班,集中未成年人学习,尽快补上这一课。
2、加强家长学校建设。未成人之所以出现这样问题,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与其监护人——家长也有着直接责任。很多家长也痛苦地表示不会管孩子,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由于家长是孩子的第一教师,在第一教师不称职的情况下,出现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荒也就不奇怪了。为此,加强家长教育也势在必行。
3、加强未成年人环境管理。外因往往决定内因。东利社区未成年人之所存在这些问题,与其成长环境也有关系。在东利社区,大大小小的网吧、黑游戏厅、歌舞厅不下十几个,每天暄闹不止,潜移默化中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也是我们当前应该正视的一个现实。
综上所述,尽管当前存在这些问题,但只要我们能从源头上、根本上抓好,从正面教育入手,坚持经常,相信广大提高青少年德育素质一定会有一个较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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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德育教育工作计划
德育教育工作总结
德育教育教案模板
未成年人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二十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据介绍,这一规定借鉴了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
广陵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王科海说,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的原则,是新法的一大亮点,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文规定在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另外,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贯穿在整个法律条文中,如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如今,许多孩子放学就进补课班,周末时间也被各种才艺班、英语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对此,市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里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娱乐权”问题,也就是说,要保障儿童的休闲和娱乐时间。目前,我市已启动中小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实施方案,这是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把学生从书堆里解放出来,旨在综合提高学生素质,增加休息时间。因此,学校应当采取一些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举措。
扬州志诚法律事务所何永文律师认为,生命和健康最重要,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要求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充足的睡眠非常重要。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如果违反上述条款,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市教育部门的相关人员认为,对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王科海说,关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5个条款的规定,这在整部法律中是一个非常大的比重。这些条款不仅解决了未成年人“不上网干什么去”的问题,而且提出要为“绿色上网”提供免费或优惠条件,即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法律还明确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现在很多商店未设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这样未成年人很容易买到烟酒,不利于他们的成长。”王科海认为,近年来,吸烟饮酒有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抽烟饮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因此,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虽属违法,但却屡禁不止。这一次,新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维扬实验小学校长刘玉宝表示,根据新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他们将狠抓教职员工吸烟问题,禁烟教育将与教师职称评定、年终考核、福利待遇等挂钩。
为了从法律上保护学生不受体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何永文律师表示,目前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救援体系还是有所缺失的。比如,在欧美一些国家如果父母以毒打等形式虐待子女,可能会失去其监护资格。然而,在我国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细则,对未触及刑法的虐待子女如何定性以及对虐待子女的父母如何具体处罚,目前还难以落实。
不过,何律师告诉记者,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该接受,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根据我市少年庭刑事案件审判的统计、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与以往相比,出现下列几种新趋势:
犯罪人群集中于单亲家庭。近年来,我市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系单亲家庭的占42.8%。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不断增高,单亲家庭也随之增多,而部分单亲家长由于工作、生活上压力的增加,常常疏忽或放松了对子女的管教,这势必造成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率的不断攀高。
因网吧问题而引发的犯罪居高不下。通过统计分析,未成年人直接因迷恋网吧、最终采用盗窃、抢劫等手段劫取财物而造成犯罪的占64.5%。网吧、游戏场所虽经多次整治,社会整体情况有所好转,但仍有不少个体网吧,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长期开放,甚至为他们提供食宿,直接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在已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47%。共同犯罪与单一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造成的犯罪结果也更严重,同时也造成帮教挽救工作的难度增加。
重新犯罪率不断增高。近几年来虽然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势头得到遏制,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形势仍很严峻。据统计,我市某地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已达5%。如何降低、消除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此项工作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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