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经典合同案例大全(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0-28 17:25:10
实用经典合同案例大全(15篇)
时间:2023-10-28 17:25:10     小编:梦幻泡

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终止条件需要明确约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起到启发和帮助。

经典合同案例篇一

案例:20xx年1月10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试用期,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3月8日,公司通知王某,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公司决定辞退他。

王某认为他在试用期认真工作且表现良好,公司辞退他违反劳动合同法。

分析:某公司应于1月份与王某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8日,仍然未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公司与王某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王某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

所以公司辞退王某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典合同案例篇二

合同快到期,一般用人单位都会通知职工本人续签,而如果用人单位合同续签通知未及时传达到员工本人很可能会面临赔偿的境遇,对于未签合同期间的工资还得支付双倍的标准。

张先生系外来从业人员,自20xx年起就在上海某工厂工作,由于他工作表现不错,所以从普通工人被提拔为生产线主管,双方签订了一份从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底单位通过广播通知合同快到期员工进行合同续签,由于当时张先生未在单位,所以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元旦放假过后,张某回到单位,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照常上班。直到20xx年4月15日,单位发现张先生的劳动合同还没有续签,后人事部门找到张先生,要求与其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而张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天后单位回复张先生因为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不同意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张某拒绝签署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单位在20xx年4月30日以张先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张先生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最终裁决:

1、单位支付自20xx年2月1日到2013年4月15日的双倍工资;

2、单位支付自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4月30日对应的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

专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其它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张某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且也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专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首先应承担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用人单位在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承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责任。

专家:如果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须视情形处理。第一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时,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张某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故张某的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经典合同案例篇三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案情介绍】:

赵先生系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的项目经理,2010年3月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职部门为公司的张家口项目部,并且在合同的第五条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乙方工作岗位、职务和职位,以及乙方被派遣到乙方分公司本市或外埠)或甲方关联系企业(甲方参股、控股公司)相应的岗位和职务。

2013年1月28日,赵先生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该申请载明“我在12月中旬接到公司劳动合同续签的通知,不同意公司关于外派地点的变更和外派补助的取消,不再续签合同,请公司批准。”公司故与赵先生办理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随后,赵先生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

1、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未休年休假工资。其提交的证据只有其最近一年的工资银行打卡记录。

庭审过程中,公司方主张没有说要取消补贴和变更工作地点,是赵先生自己的错误主观推测,赵先生在职期间的外派补贴不属于年假工资的基数。

【案例分析】:

本案中有两个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属于不续签劳动合同,

2、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基数如何计算。

很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实践中,忽视了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往往认为自己属于弱势地位,所有的举证责任均在公司,这个认识绝对是错误的认识。

在本案的举证环节中,明显赵先生并未就公司构成降低续签劳动合同待遇的情形举证成功,且双方原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已有外派的条款。换言之,人力资源法律库认为,即使公司将赵先生调整到外派至其他地点的项目,结合公司属于房地产的行业运营特点,亦不足以认定系公司降低了赵先生的合同待遇,赵先生有关取消外派补助的主张更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赵先生主张续签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待遇降低),但赵先生并未就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变更了内容以至于降低了合同待遇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赵先生要求公司给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因此对于要求公司给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点,公司认为以基本工资核算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因为年休假的计算基数为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但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在本案中,公司每月向赵先生发放的补贴亦系工资组成部分。因此公司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

最后,人力资源法律库小编提醒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在面临与员工劳动合同的到期时,公司一定要慎重处理,注意保存与员工商谈合同是否续签以及续签合同的待遇内容相关证据。以免最后续签合同协商不成时,缺少证据,最后被仲裁或法院认定为变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关于年休假问题,法律并未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公司应该认真履行该义务,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经典合同案例篇四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经典合同案例篇五

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间,简单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装饰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设计商榷此条款。

为了赚钱,装修公司总会绞尽脑汁,采取拆分报价的方式。本来很简单的一个衣橱,只要报出总价就可以了,但是精明的装修公司则不然,需要多少木板,多少油漆,多少人工,随后加在一起。这样一来就比总体报价高出了许多。比如油漆工,他可以一气呵成地把家装中墙面、衣橱、储物柜等所有的油漆刷下来,但若拆开算,衣柜的油漆要等干了再刷第二、第三遍,墙面要连刷三四遍。

有些合同里,装修公司对材料写得含糊其辞,实际装修时,可能用假冒伪劣的材料。当业主追究时,装修公司便拿出当初的合同,称业主没有指定材料品牌。一旦业主要求使用高品质、环保的装修材料,装修公司便会要求加价。有的装修公司还在合同中注明,装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没货时,乙方装修公司可临时更换相同型号的材料。但这个“同”,是同质量的还是同类材料的,却没写明。

谈到装饰公司给业主报的损耗,装修的损耗远没有装饰公司说的那么高。各类工艺正常的损耗:800mm×800mm地砖损耗在百分之六,300mm×450mm墙砖损耗在百分之五乳胶漆的损耗在百分之三地板的损耗在百分之五。

装修合同是装修业主也装修公司洽谈之后对装修业务的下定,是作为日后装修业主验收维权的凭证。因此有什么要求或者协商的相关事项都需要在装修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白纸黑字真凭实据才是对业主利益最好的保护。签订装修合同前提是签装修合同时心中不能再有疑问,要把一切的疑问都解决在签合同之前,并把所有的条款都写在合同之上,否者签合同时的疑问很可能就会变成装修后的遗憾。

在每一笔装修订单中,大概有10%到20%利润是通过虚报面积拿到的。大多数情况下,丈量装修面积的工作由装修工完成,就算业主拿好纸笔在一边记录,但是装修工测量时手势的变动是不易察觉的。本来25厘米的长度很可能变成28厘米。这里多出3厘米那里多出3厘米,这些多出部分的材料费就全进了装饰公司的口袋。

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如果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在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您就已经向装饰公司交了95%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饰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能把首付压到30%,中期交纳30%。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约定的中期付款时间,只是简单的标明“工程过半,木工收口”。但是一个工地往往是多项目交叉作业,正规的工期过半应该是: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电改造结束。

经典合同案例篇六

案情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经典合同案例篇七

案情简介:王某于20xx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xx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案情分析: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经典合同案例篇八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济南市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从__年__月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份,送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鉴(公)证意见: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经典合同案例篇九

2001年12月17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简称盐业公司)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而被告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原告,原告将其中3.45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该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569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处。

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为28.45吨,每吨价格为4500元,该569桶盐渍山露的价款应为128025元(569桶×50公斤×4500元)。又查明,盐渍山露主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食用精制非碘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盐渍山露因质量不合格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的损失128025元以及退还尚未使用的2.55吨食盐的购盐款2103.7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已支付的违约金27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因原告在未到交货期限,也未采取补求措施的情况下,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以此作为损失要求被告承担损失,于法无据,且该损失被告也无法预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27000元的违约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辩称未给原告的山露造成损坏结果,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不充分,因盐渍山露系主要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该569桶盐渍山露已全部损坏无残质,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理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以及预期将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通过充分运用用证据规则,对原告的损失范围,损失额的大小作出正确的确定。

1、违约责任的确定。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是按国家计划在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有检验报告书证明该批盐符合gb5461―2000标准,符合合同目的。但勘验笔录反映,该批食盐兑水后,盐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同时原告方提出的上海浦东公司出具的《02粮浦东公司第05号》中记载,浦东公司拒收原告成品山露的理由是山露盐水浑浊、有黑色漂浮物。且该食盐经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所鉴定,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因此,《公约》衡量是否根本违反合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反合同结果的严重程度,即是否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反给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二,这个严重结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预知者的标准是处于相同情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债务人,法无其它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其责任。”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而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是违约。《公约》也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他方造成损失,他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他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根据《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的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或约定解决。可见,我国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

由此,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食盐,其目的是用于生产食品。而被告盐业公司作为国家指定的食盐专销企业,客观上能够知道、主观上也有能力知道其所出售的食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能否使用,但在知悉原告购买盐用于生产的目的后,仍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出售给原告,导致原告购买合格食盐以用于生产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其显然能够预见到原告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无法得到,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2、损失范围的确认。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利润。

关于赔偿限额问题,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不得超过根本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根本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受害方因对方根本违约而严重影响到的订约时的预期利益大小。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解除合同即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根本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本违约方应对合同无效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且宣告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并不影响非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

在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范围的确定是裁判的关键,而矛盾主要集中在确定原告方向浦东公司所支付的违约金27000元是否属于损失的范围。对此,笔者认为本案中违约金不应属于原告方之损失。

其理由在于: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7月――7月,同时双方还约定若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为20%.但原告在201月15日收到向上海浦东公司发送的《(02)川粮浦东司第05号》通知,指出山露不合格时,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扩大了损失的发生,并且对于该违约金,被告盐业公司也是无法预见。由于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负责。

3、损失大小的确定。本案中所确定的原告的损失是加入了不合格食盐的569桶盐渍山露的全部价款,根据是569桶盐渍山露中加入了不合格食盐,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绝收购。而这569桶盐渍山露是否具有残值,是本案确定损失大小的关键。

就一般盐渍产品而言,加入了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是食盐的颜色不符合国家食用精制非碘盐的标准,但食用没问题),只会影响盐渍产品的等级,等级降低,只是价格降低,降低价格后可以卖掉以减少部份损失,恰好本案中的产品是盐渍山露,盐渍山露是只能出口日本、美国及欧洲等少数几个国家,在国内无销售地,所以本案中的盐渍山露无法降价处理,法院就此认定569桶山露全部损坏,损失的大小就是569桶山露的价值。

经典合同案例篇十

根据协议的'有关内容,客户及家政员明确于 年 月 日(按期)(提前)结束协议约定的服务,并确认:

1、家政员随身带走的自用行李物品已经双方确认,无异议。

2、服务天数已经双方确认,并转告公司。

3、客户确认在服务结束的3天内结清服务费用。

4、客户与家政员不存在有遗留问题。客户确认: 家政员确认: 日 期: 日 期:

雇主签名:

回访老师签名:

日期:

经典合同案例篇十一

甲方(雇主):

身份证号码: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照顾老人

2、家务

二、服务时间:

从20xx年2月24日至20xx年2月23日。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为1800元/月,甲方于每月25日支付给乙方。

2、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要加班(指住院陪宿),则甲方须每晚另行支付50元加班费。

3、每月休息2天,如不休息,每天另加50元作为加班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照顾甲方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4、甲方提供住宿。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甲方;

4、乙方在工作期间应注意电、煤气等家庭用具、家用电器的使用安全;

5、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6、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月工资。

7、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在工作时间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疾病、伤害事故自己承担所有责任。

五、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经典合同案例篇十二

供 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交货时间: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装卸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六、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七、随机技术资料,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八、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款到发货,

九、本合同如需提供担保,可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合同签订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协商。协商结果以“补充件”的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经典合同案例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承接乙方现有安保系统维护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视频监控系统、楼宇可视对讲门禁系统、公共广播/消防紧急播报系统、办公楼报警系统、保安电子巡更系统、智能消费管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门禁考勤系统。

:(计算细则见《安保工程维保服务外包合同》)固定费用为每月 元,其他费用按实际情况结算。

按月结算维修保养费。

:(详见《安保工程维保服务外包合同》)包括定期检修服务、软件维护、发生故障时紧急响应服务、零配件更换等。

1、定期检修服务:甲方负责对设备提供每月一次的定期检修服务,并定期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甲方做定期检修时应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指导。

2、系统及设备发生故障时的紧急响应服务(简称紧急服务)

甲方应在项目所在区域长期配备合格的维护人员和必备的工具,每天24小时每周7天,每年365天保持电话畅通;甲方接到紧急报修电话后,指派受过培训的员工8小时内到达现场,最迟8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经乙方同意后实施修复。甲方不能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响应服务,则每次违约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乙方有权在服务费中扣除。故障修复时间应最迟于当日完成,除非牵涉到高单价零配件的采购,经双方协商确认可行的修复时间和备用方案。修复故障如在一个月内重复发生维修,甲方负责免费重新更换零配件,零配件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为了让乙方更好地了解甲方的服务,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一个月的试用维护服务,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经典合同案例篇十四

战国时期,由于苏秦采用了合纵抗强的谈判谋略屡屡取得成功,使燕、赵、齐、楚、韩、魏,六个弱小的国家合为一个具有强大军事实力的联合体,共同抵抗强大的秦国时间20xx年之久。

公元前320xx年,苏秦先到燕国,劝说燕文公与近在百里的赵国联合,以防千里之外的强秦。在苏秦的劝导下,双方达成共识,燕文公接受了苏秦的建议,于是封他为武安君,授以相印,送兵车百乘,让苏秦到各国去实施合纵抗强的策略,抑制秦国的侵略。

苏秦来到赵国,同赵肃侯进行谈判。向他提出,秦国不敢进攻赵国,是因为害怕韩魏两国袭击其后方。如果秦秦国先打败韩魏再举兵攻赵,那么赵国就难以抵抗了。苏秦接着又向赵肃侯指出,六国之地5倍于秦国,六国之兵十倍于秦国,如果能够联合起来,同心协力,必定能够打败秦国。因此他希望赵王邀请韩、魏、齐、燕、楚等六国国君进行谈判,共商六国联合抗秦大业,这样秦国就不敢对六国中的任何一国进攻了。听了苏秦的话,赵王大喜对他大力嘉奖、然后,苏秦又秦赵王之命,前往其他各国进行谈判。

针对国家实力中等的各国,苏秦在谈判中指出;齐国与秦国不可能共同存在,就像两虎相争不能并存一样的道理。齐国强则秦国弱,秦国强则齐国弱,秦齐两国注定要交锋。既然如此,齐国应该召集其他小国,结成联盟。共同抵抗强大的秦国。这样一来,无论秦国多么强大也远远抵不过六国联合的力量。如果,齐国与秦国交好,就要向秦国奉送土地和财富,如果同五国联合,反而会得到五国的赞赏并且可以从中受益。权衡利弊之后,齐国当然应该同五国联盟,共同抵抗秦国。

对付合纵抗强的谈判策略的最有效的方法是连横击弱法。连横击弱指的是在谈判过程中,针对谈判对手的合纵抗强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其目的是要通过分化合纵联盟。拉拢合纵成员以消弱合纵联盟的抵抗力量,各个击破,最后达到把全部弱小力量打破,从而实现其全部谈判目标的目的。

为了迫使六国屈服于秦国,挫败苏秦的合纵之策,张仪极力倡导并成功地运用了连横击弱的策略,最终使秦国独霸天下。

公元前320xx年,作为秦国相国的张仪首先游说并贿赂齐、楚两国的相国,晓以利害,使齐楚两国脱离合纵联盟,投奔秦国,孤立韩魏。在同齐国的谈判中,张仪向齐国指出,齐国不尽早合秦国联盟,与秦国和好,秦国一旦和邻国的韩魏率先联合,就可以以三个方向对齐国发动进攻,加上韩魏两国早就想得到齐国的土地,随时都在窥视着齐国,伺机动手。而只要齐国先和秦国联盟,他们就不敢对齐国下手了。与此同时,张仪还进一步指出,弱小的齐国和强大的秦国作战,不会存在任何取胜的可能性,即使侥幸得胜,也将付出惨重的代价,那时如果,韩魏两国一起进攻,齐国就只有灭亡了。

在同楚国的谈判中,张仪向楚王指出,楚王曾经同秦国多次交战。但每次都被秦国打的大败,损失惨重。但是,如果楚国能够从合纵同盟中退出,与秦国合好,秦国出兵攻占卫和阳晋两个地方,封锁要害,楚国再鼎力攻打宋国,进而再向东挺进,那么泗水之上的十二诸侯,就全部归属楚王所有了。

说服力齐楚两国之后,张仪又赶到魏国,劝说魏国也屈服于秦国,好让其他国家一起效仿。但是秦魏两国的谈判由于魏王采用了强硬的态度,拒绝秦国的要求而破裂。张仪于是密令秦国向魏发起进攻。直到公元前320xx年,魏、韩、赵、燕四国联合齐楚一并向秦国发起进攻。但是由于齐国和楚国被秦国拉拢,导致出师不利。四国军队在函谷关遭到秦军的反击,损失惨重。秦军又乘胜兵代韩,大败韩军,斩首八万,威震各国。

在这种情况下,张仪又乘机找到魏王进行谈判,劝导魏王向秦国妥协。张仪向魏王威胁说,六国合纵联盟根本不能成功,亲兄弟同父母尚且因争夺财产而相互残杀,六国怎么可能靠苏秦的几句话就长久联合起来的呢。如果魏国不向秦国屈服,一旦秦军出兵,魏国就危在旦夕。由于魏王年幼无知,面对联军的惨败,韩军的覆灭之势,经不住张仪的威吓,便背弃了合纵联盟。此后,张仪继续游说六国推行连横击弱的策略,离间六国合纵之约,威逼六国争相割地贿赂秦国。由于各国纷纷向秦国示好请和,苏秦苦心经营起来的合纵抗强策略被完全瓦解,六国中无论是实力最强大的秦国,还是相对弱小的韩、魏等国,都没有足够的实力与秦国抗衡。而秦国对六国的要求也越来越苛刻,不时索取金银珠宝,或土地牛羊等,使得六国的实力一天天微弱下去,最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抵挡得住秦国大军的进攻,终于被秦国逐个吞并。张仪的连横击弱法帮助秦国最终统一了全国。

为了对合纵抗强联盟分化互解,张仪所代表的秦国不惜采用欺骗、拉拢、贿赂、威吓甚至边打边谈的手段,追使六个实力弱小的国家合纵联盟逐渐解体,投靠了秦国。因此,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是连横击弱的核心战术,如果不能够成功瓦解解合纵联盟,任凭秦国再强大的力量,也无法击破六国联合起来的力量,战国七雄局面就会继续,维持下去,也就没有后来的秦国统一天下了。

3、触詟说服赵太后。

战国时期各国之间战争不断。公元前265年,赵太后刚刚统治赵国不久,就遭到了秦国的猛烈进攻。被迫无奈,赵国只有向齐国求救。齐国国王尽管答应出兵相救,但是要求必须以赵太后的小儿子长安君做人质。赵太后非常疼爱自己的小儿子,所以严词拒绝,并且发出命令,不准任何人再去劝谏。一天,左师触詟求见太后,太后知道他又是来劝说她用长安君做人质的,所以非常不高兴。触詟步履艰难地进入宫内,走到太后跟前,对太后说:“老臣的脚有些毛病,行动不便,因此好久没能够来见您。我担心太后的身体不舒适,今天特地来看望。怎么样?您的饭量还行吧?”太后回答说:“我每天只能吃粥过活。”触詟又说:“我进来食欲也不太好,但我每天坚持散步,饭量才有所增加,身体也渐好。”听到触詟闭口不提人质的事情,赵太后的怒气和戒备心也就渐渐地消失了,两位老人便亲切地攀谈起来。

聊了一会儿,触詟又对太后说:“我有个小儿子,最不成才,可是我偏偏最疼爱这个小儿子,恳求太后允许他到宫里当一名卫士。”太后赶紧问道:“他几岁了”。触詟回答说:“今年15岁。年纪虽然不大,可我想趁我还活着时托付给您。”太后听到触詟这些爱怜小儿子的话,似乎找到了感情上的慰藉,对触詟说:“真想不到,您们男人也爱怜小儿子呀!”触詟说:“恐怕比你们女人还要更胜一筹呢!”太后不服气地说:“不会吧,还是女人更爱孩子”。

君臣二人谈到这里,触詟见时机已到,于是将话题慢慢地转到劝太后以小儿子做人质,以挽救赵国的命运这个主要话题上去。他对太后说:“老臣以为您爱小儿子爱得还不够啊,远不如您爱女儿那样深。”太后并没有同意左师的看法。左师又继续解释说:“父母爱孩子,必须为孩子作长远的打算。想当初,您送女儿嫁到燕国去的时候,虽然她为她的远离而伤心,您抱着她痛苦,但是又祷祝她不要返回来,希望她的子子孙孙相继在燕国当国王。您为她想得这么长远,这才是真正的爱啊。”然后触詟又接着往下说:“您如今尽管赐给长安君好多土地、珠宝,如果不使他有功于赵国,您百年之后,长安君又将依靠谁呢?所以说,您对长安君并不是真正的爱护啊。”

左师触詟的一席话,至情至理,说得太后心服口服。太后心想,我现在可以给小儿子很多的土地和财富,但是这些并不是他自己挣来的、等我以后不在了,他对赵国没有任何功劳,那时可就真的会有麻烦了。想到这里,赵太后立即吩咐给长安君准备车马礼物、送他到齐国作人质,催促齐国马上出兵帮助赵国解围。齐国国王看到长安君果然作为人质来到自己这里,于是马上派兵援赵,两国共同联手击退了秦国的兵马,赵国的危难终于得以解救。

经典合同案例篇十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办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4396991.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