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项目规划意见书(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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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项目规划意见书(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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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让我们更有自信,更清晰地制定目标。总结可以通过列举事实、数据或例子来支持观点。在总结写作方面,我们不妨从这些范文中吸取一些写作技巧和经验,以提升自身水平。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一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州(市)、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所称重点监管区域,是指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报告;

(三)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

(五)由自治区或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与城乡规划布局以及土地使用性质的合法性、协调性依据;

(二)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直接影响;

(三)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和用地条件现状的衔接;

(四)与配套生活设施、居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五)与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协调;

(六)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在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所在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蓝线图(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第八条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收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或者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书面决定,其中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委托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所需时间,另行计算。

第九条建设项目选址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选址地址、规划要求、选址审查意见等,并以附图和附件表明区域位置、用地范围、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印维文,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应当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规划的关系、选址方案场地条件与外部条件分析、对城镇发展和环境影响度分析、选址方案的比较及结论等主要内容。

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对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报送规划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准的条件组织项目建设,需要变更选址意见书核准条件的,应当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可以撤回已经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部门明确不予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不予划拨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撤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其他情形。

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作出撤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核发、变更或者撤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必须作出书面决定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出具受理凭证,填发补正、特别程序告知等格式文书的,可以使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专用章。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核准的,批准、核准文件无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的,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在审批、核准、备案前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出具规划意见。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的批复》(新政函[**]8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建规字[**]25号)同时废止。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三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发。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需取得产业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业务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所需资料名称: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

2、建设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5、大型建设项目应附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选址规划;

6、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

8、项目选址相关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图纸,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章。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无电子文档)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州省建设厅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步:备齐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规划处;

第二步:规划处处长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办理;

第三步: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

第四步:工作人员提出选址意见,经处领导初审同意后,报总规划师及分管厅长审定;

第五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申报材料收齐后3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该项目最终未经审批或核准,即自行失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支撑性文件。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四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审批权限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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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36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2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5、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6、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地形图比例应当为1/500、1/1000、1/2000或1/10000,地形图上需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不能提交第4、5项材料的,可以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1、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申请单位是否与有关部门同意建设主体的文件相符;

(3)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是否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5)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所有申报材料。

3、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1)规划土地使用要求(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2)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3)建设项目退让用地边界、城市道路、铁路干线、河道、高压电力线等距离要求。

(4)建设项目交通出入口方位及停车指标等规划要求。

(5)建筑风貌的要求。

4、告知内容

(1)下阶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2)位于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建设工程,应取得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结论(可选)。

(3)7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10层以上建筑和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有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可选)。

(5)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应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固定格式)。

(6)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以提前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3、26、27、28、29、30、32、33、34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56、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6、《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1、12、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

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委机关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规划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

四、制证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

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申请人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选址意见书核发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做出相应的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2、《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三)审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49条。

(四)审核与决定同规划许可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五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所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所在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所属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六

参考描述

二、覆土高度评估测算

1、目前覆土情况公示

2、最大可承受的覆土高度评估

3、增加覆土高度,以便种植大树

三、具体细节建议

1、大门

现状:目前的大门设计太直白,有明显的压迫感,没有考虑风水业主要求:增加私密性,减小压迫感,提高用料档次,考虑风水因素实施建议:

1)拉长大门楼梯(一直拉伸到和商业街外延持平),减小坡度

2)左右两边修建无障碍通道

3)中间的水池改建(建议取消中间的水池,在两边修建水池)

4)大门石料选择要高档,有优美感和时代感

5)增加大门的绿化面积

6)建议参考兰溪谷和熙园的大门设计

7)建议在大门口修建水幕墙,水幕墙前设计上时尚的,水幕墙后面修建楼梯,楼梯方向可以是平行于水幕墙。也就是说,楼梯修建在侧面。

8)大门的铁门要用优雅,高档的铁艺

2、商业街

实施建议:

1)提高地面和铺面的装修材料的档次

2)增加绿地和大树

3)增加休闲椅和其他休闲设施

3、游泳池,会所

实施建议:

3)取消八棵蜡烛,改种芒果和灌木(树种选择可以请专家建议,但是必须是枝繁叶茂,能够遮阴的数目)

4)取消会所大门的水池,改建程平地喷泉。喷泉上面覆盖钢化玻璃,()玻璃下面安装彩灯,平时可以行人。

5)会所楼顶进行绿化

6)会所外墙涂料已经脱色,要求重新刷上高档的防水涂料

7)会所的空调隔音问题要解决

4、小区园林

1)商业街背后的梯形水泥花池,建议修改成全部覆土的土坡,然后种植上草坪,载上灌木和乔木,进行立体绿化。

2)小区原理要求增加遮阴的树木,树种选择搭配请园林专家指导。

3)种植白兰花,月桂可以香气宜人。

4)在园林里面增加空中立体绿化,如防潮防热木架种一些爬行植物。

5)建意将架空层统一纳入整个园林来考虑绿化休闲问题,这样又统一风格又使园林面积增大。另建意参考金域蓝湾。

6)小区内的通道上增加休闲椅和木架,木架上种上攀藤植物可遮阳又可绿化。

7)7座楼体除入口外,其他空地要求全部进行绿化。

8)要求公示目前架空层的规划和设计。

5、小区四周围栏样式陈旧,配合园林重新设计。

6、解决fg栋业主回家需要绕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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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划意见书篇七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怎样的?包括了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随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1、经批准的项目

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八

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选址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范文

xx县规划和建设局:

我单位因原因,拟建设(项目名称)

一、建设意向和要求如下

1、建设地点:

2、建设项目性质、用途:

3、需用地面积:

4、需用地范围(附示意图)

5、需建设建筑面积:

6、建设内容(子项目清单)

7、其它要求:

二、可能对外部产生的不利影响(如环境、安全影响,对相邻土地业主权益影响等),及愿意对此承担的义务。

三、我单位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机构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报建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项目批准文件。

4、非新征地须提供土地权属证件及地籍图复印件各1份。

5、有效地形图。

6、其它材料。

特此申请

单位

年月日(盖章)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九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意见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选址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申办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所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所在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所属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十

客户名称:

经办部门: 报送日期: 部门负责人:

一 企业基本情况

二 申请担保项目情况

三 近两年和当期主要财务与经营状况

单位:万元

最近财务状况

四 主要资产状况

五 主要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应付帐款 截止日期:

六 负债、或有负债构成

单位:万元

七、主办业务部门意见

八、评审部门意见

九、董事会意见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十一

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选址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十二

公司园区用地总面积780亩。目前已绿化亩,绿化覆盖率为20.57%。公司园绿化的主要特征为基本形成了乔灌草、果竹花结合的立体生态系统,工业园区和区绿化已具一定规模,建成区绿化初具规模。

公司园区整体绿化设计本着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要求林相整齐,绿化色彩配置合理,体现现代化工厂的特色,形成花园式工业园区。同时通过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工厂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使公司成为整个经济开发园区的一颗明珠。

3.0、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建设状况、人文景观、经济能力等各个条件,将自然、人文景观组织成一个有机体,科学地规划、合理布局,改善植物的空间分布状况,形成多层次的点、线、面相结合的完整的绿地系统。

3.1优化绿地结构,丰富植物材料、种类与配置

3.2景观与功能的结合

在景观塑造的同时考虑到环境建设的适用功能,一方面在树种上选择一些能够改善工厂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使厂区内的空气质量提高;另一方面,在适当的位置布置园路、小广场和花架,为工作人员提供休憩的场所和设施。

3.3普遍绿化重点突出

整体设计的重点体现在办公楼周围的行政区、厂区内各大块绿地形成的景点,在这些重点部位更加强调景观的效果,运用不同的植物搭配形成多变的`景观。

4.1植物种类规划

骨干树种:广玉兰、柿子树、湿地松。

重点观赏植物

1、木本:广玉兰、柿子树、湿地松、桂竹、红叶李、白玉兰、红玉兰、紫玉兰

2、草本:金叶玉贞、红叶石楠、瓜米黄洋、红桎木球、以及地被草坪、草种。

4.2绿化区域规划

1、食堂南侧:靠近园区主干道的土地种植金叶玉贞、红叶石楠、瓜米黄洋等植物,通过按一定规律的种植和修剪形成指定的图案或造型。后排种植一排数量为3棵的香樟树,每棵树间距5米,香樟树离墙间距1~2米,其余部分以草皮为主。

2、xx厂房南侧:在靠近厂房一侧按规律种植白玉兰、红玉兰、紫玉兰等植物,每棵树间距4米;靠近食堂的一侧移栽棵桂花树,每棵树间距2—3米,两行植物错落种植,其余部分以草皮为主。

3、xx厂房北侧:在靠近厂房一侧种植白玉兰、红玉兰、紫玉兰等植物,每棵树间距4米,其余部分以草皮为主。

4、xx厂房东、西两侧:在靠近厂房一侧种植一排香樟树或湿地松(湿地松较适合该处的土质),香樟树离墙间距1~2米,在香樟树前再种植杜鹃、茶花等植物,其余部分以草皮为主。

5、xx厂房北侧的剩余空地可以栽种一批中等的树苗,如广玉兰、香樟、乐昌含笑、柿子树等,数量约300棵。

6、园区主干道两侧:以金叶玉贞、红叶石楠、瓜米黄洋及茶花为主的植物要定期修剪及造型.杜鹃要喷洒硫酸亚铁。(1年最少3次)

7、2#厂房车棚前的绿化区域:以樱花、桂花为主的植物,以2列树为1单元,在每个单元之间挖积水沟,并要施肥。

目前,xx厂房南侧的土地的平整工作已基本完成,但土地上还有一些水泥块需要清理,在水泥块清除完毕,就可以移植草皮,但要预留移栽树木的土地。xx厂房除南侧外的土地的绿化工作要等到道路施工完毕才能进行。预计道路施工还要10左右才能完成。

植物介绍:

香樟树为樟科常绿乔木,树势高大,树冠广圆形,枝叶茂密,叶薄革质,卵形或椭圆状卵形。花期为5月,花黄绿色,圆锥花序腋出,又小又多。9~11月果熟,果球形,熟时紫黑色。全株具樟脑香气,能吸烟滞尘、净化有毒空气,生长速度中等,树形巨大如伞,能遮阴避凉,是城市绿化的优良树种,喜温暖湿润气候,耐寒性不强,对土壤要求不严,较耐水湿,但不耐干旱、瘠薄和盐碱土,主根发达,深根性,能抗风。萌芽力强,耐修剪。

乐昌含笑为常绿乔木,高15~30米。树皮灰色至深褐色。叶薄革质,倒卵形或长圆状倒卵形,长6.5~16厘米,宽3.5~7厘米,有光泽。3~4月开花,花淡黄色,具芳香。聚合果长圆形或卵圆形,8~9月果熟。种子卵形或长圆状卵形。树干挺拔,树荫浓郁,花香醉人,可孤植或丛植于园林中,亦可作行道树。喜温暖湿润的气候,亦能耐寒,喜土壤深厚、疏松、肥沃、排水良好的酸性至微碱性土壤。能耐地下水位较高的环境,在过于干燥的土壤中生长不良。

本设计立足于通过环境绿化美化,以植物造景为主,把武汉xx新xx电子有限公司建设成为花园式现代化工业园区,使之在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发挥更强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十三

1、概念性规划和总规,控规和详规等有何区别,概念性规划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概念性规划是介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之间的一种新的规划,它强调思路的创新性、前瞻性和指导性。是属于一种对旅游宏观发展思路的探讨和研究。作为一种规划设计的思维方法,它淡化了设计的表象,使规划成为纲领性、战略性的文件,指导和协调旅游区的发展与建设。概念性规划的内容,一般来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规划区域的资源和客源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确定规划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明确旅游产品的开发方向、特色和主要内容;提出规划区旅游发展的重点项目,强调策划的创新、个性和特色;提出相关要素发展的原则和方法等。从而在宏观层面上对规划区的旅游发展勾勒理想蓝图。

2、旅游规划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旅游发展规划按规划的范围和政府管理层次分为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又可分为省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地市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县级旅游业发展规划等。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概念性规划是属于一种对旅游宏观发展思路的探讨和研究,作为一种规划设计的思维方法,它淡化了设计的表象,使规划成为纲领性、战略性的文件,指导和协调旅游区的发展与建设。概念性规划并不追求体系的完整,更在乎理念的创新和前瞻性,是一种思维方法在规划上的应用,渗透于规划的各个环节之中,脚踏实地、立足现实、展望未来的工作。

概念性规划是介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之间的一种新的提法,它更不受现实条件的约束,而比较倾向于勾勒在最佳状态下能达到的理想蓝图。他强调思路的创新性、前瞻性和指导性。

3、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什么不同? 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然后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由宏观到微观、由浅到深、由粗到细、由抽象到具体、由概念到表象的过程。

以景区大门为例:

在总体规划中,只是用文字简要描述大门的风格、大概位置等,没有大门的图纸;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大门的细节如材料、花纹、文字等都涉及到了,并会制作大门的标准图纸,图纸上看到的大门与以后造好的大门几乎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修建性详细规划上的大门图纸再经过施工图设计,建筑施工后就会出现真实的大门!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十四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系工程的业主,受托人是一家具有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公司,委托人现委托受托人承担该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的委托管理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点:

工程建设规模:

投资规模:

目前工程形象进度:

(工程概况的具体内容由双方根据项目所处的不同建设阶段的不同情况进行填写)

二、委托工作范围和内容

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

二、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总额大写:。

小写:。

该项目管理费总额为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所收取的管理费,受托人完成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其附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5.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形成的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文件。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实现本合同确定的管理目标,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向受托人支付本合同确定的项目管理费。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之日终止。

九、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十五

项目规划通告

停车位以及地面停车率。此次规划方案调整内容为:

(1)取消16号楼地下室,16号楼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由14个调整为38个机动车停车位。

(2)16号楼外轮廓增大,内部设置中庭。(3)项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由396个调整至420个,总机动车停车位保持不变。(4)项目地下建筑面积由83050㎡调整为81375m2;总建筑面积由368086.m2调整为366411.m2。修改后的规划总平方案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有关程序将柳州市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调整的“华柳佳苑花园”总平规划图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召开听证会。

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调整方案的意见,可提交书面反馈或申请参加听证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参加听证会申请请于20xx年5月19日前送至柳州市规划局法规科(联系电话:0772-2817040,0772-2808110)。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于20xx年5月19日前向听证会提交参加听证会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并准时参加听证会,对听证会主持人员组成有异议的应在会前提出。

参加听证会的共同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选取代表作为发言人,其余参加会议的共同利害关系人可通过书面或委托代表发言的方式表达意见。

公示地点:“华柳佳苑花园”售房部内柳州市规划局大门两侧公示栏市规划局网站

公示时间:20xx年4月19日至20xx年5月19日。

听证时间:20xx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三点三十分听证地点:柳州市规划局一楼西会议室(中山东路24号)听证会主持人:周祎(柳州市规划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听证员:曾昭杰(柳州市规划局法规科工作人员)记录员:秦泉凯(柳州市规划局法规科工作人员)特此通告!

柳州市规划局

20xx年4月19日

项目规划意见书篇十六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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