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个人信息保护心得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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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个人信息保护心得范文(15篇)
时间:2023-10-28 10:29:12     小编:BW笔侠

倡议书是表达对特定议题或问题看法和建议的一种书面文体。如何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相关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一

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培训也成为了一项必要的课程。近来,我参加了一期个人信息保护培训,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值得思考和总结的体验和感受。

第一段:了解个人信息保护及其重要性

在培训中,我们首先了解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类型、价值及其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辨识个人身份、反映个人意愿、习惯、经历和健康状况等各种信息。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使我深刻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同时也引起了我个人的警惕和重视。

第二段:分析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我们还深入探讨了个人信息泄露、盗窃的原因和方式,包括网络欺诈、电信诈骗、恶意软件等多种手段。培训中的案例分析有效地帮助我认识和分析了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的一些常见手段,并学会如何防范和回应这些攻击。例如,建议安装杀毒软件、加强密码管理、勿使用公共无线网络等等。

第三段:了解常见的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

通过此次培训,我了解了一些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政策及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美国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等等。知道了相关法规之后,对于遇到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能够有更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及行动

在培训中,我们也得到了实践性的指引,帮助我们更加规范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使用安全密码、关注隐私协议、及时更换有潜在风险的APP等。此次培训的收获不仅是纸上谈论,更是通过亲身体验的学习,在实践中掌握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技能和方法。

第五段:建议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培训

虽然此次培训已经涵盖了很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形势无论在技术、实践、法律等方面均处于不断复杂的环境变化之中,建议未来加强这样的培训内容和频率。并且,除了加强个人的技能培训,更需要倡导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意识,从土壤、根源上进行平民教育,以实现中华民族网络强国的建设之广大网民的奋斗目标。

综上所述,此次个人信息保护培训使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明确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技能,令我从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一具体事项上,更加有力地掌控自己的生活。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将这些知识和技能运用到实践中,始终保持警觉,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二

信息保护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泄露和安全威胁也日益增加。作为个人或企业,我们应该意识到保护和管理好自己的信息的重要性。在信息保护的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了一些心得和经验。下面我将从加强密码安全意识、注意网络隐私、谨慎分享个人信息、保持软件和设备的安全更新、加强对社交媒体的监控与保护等五个方面,总结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密码安全意识是信息保护的第一步。密码是我们保护个人和企业信息的第一道防线。我意识到密码不应该简单易猜,更不应该使用重复密码。为了保证密码的安全性,我经常更新和修改密码,并尽量使用不同的密码来保护不同的帐号。此外,我还学会了使用密码管理工具来记住大量的密码,这不仅方便了我,也加强了密码的安全等级。

其次,要注意网络隐私。在网络上,我们很容易成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因此,我在网络上尽量减少个人敏感信息的暴露,避免隐私泄露的风险。我学会了清除浏览器的缓存和Cookie,定期清理浏览记录和搜索历史。同时,我也尽量减少在公共网络上的活动,以保证我的网络行为不受到不可信的连接的危害。

第三,在信息保护中,谨慎分享个人信息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常常会被邀请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或参加调查等活动。但是,不是所有的邀请都是真实的,而是可能是诈骗或钓鱼网站。因此,我学会了不随意点击链接或下载不明文件,并提高了辨别诈骗邮件和电话的警惕性。同时,我也尽量避免在陌生网站上留下个人信息,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第四,保持软件和设备的安全更新是信息保护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我学会了定期检查和更新操作系统、浏览器、应用程序和防火墙等软件和设备的安全补丁和更新。这样可以修复可能存在的漏洞,提高系统的安全性。此外,我保持软件和设备的杀毒软件和防护软件的及时更新,通过阻止恶意软件的攻击,提高了信息的安全性。

最后,加强对社交媒体的监控与保护也是信息保护的重要环节。我们都喜欢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生活和感受,但是这也使我们的个人信息容易受到威胁。因此,我设定了严格的隐私设置,只向我信任的人分享个人信息。同时,我也定期检查和删除不再使用的社交媒体帐号,以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

总之,信息保护的意识和做法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通过加强密码安全意识、注意网络隐私、谨慎分享个人信息、保持软件和设备的安全更新、加强对社交媒体的监控与保护,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信息,减少安全风险。希望大家能够认识到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为自己和他人的信息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三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时代已如期而至,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被广泛运用,人们的生活便捷性大大提高。在大数据时代,网络购物学习和交流不断进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信息泄露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防止人们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受到不法分子侵害。

大数据在本质上是一种电子数据,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首先,数据处理规模大。现今社会,全球每天产生的数据就已经达到4. 5eb,这个数字仍然以惊人的速度高速增长。其次,数据信息快速化。信息产生的速度常常比数量更加重要,通过手机定位数据可以计算出一个商场当天的客流量,从而推断出该商家的当天营业额。最后,数据信息具有多样性。大数据的形态多样,包括了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此外,现代互联网应用呈现出非结构化数据大幅增长的特点,来源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信息、应用更新、社交网络的图片、传感器读取的信息、手机的定位等,而且不少信息来源的重要方式都是新近才出现的。

1.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增大。网络的浩瀚性意味着数据来源更加宽泛和多元,监控摄像头、交互平台、移动电话、电子档案、数据库等,大量的信息堆积,必然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影响和破坏,增大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

2.大数据成为了网络攻击的主要目标。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能够反馈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信息的含金量不断提升,带来的丰厚利润不言而喻,因此遭到攻击和盗取的概率也就越大。同时,大数据的窃取能够是不法分子获得大量相关信息,一次获取,多重效益,必然让*客垂涎欲滴。

3.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精确攻击。大数据对于企业来说是财富是影响,对于不法分子来说同样是金钱是价值。不法分子在获取大数据的同时,也会反其道而行之,利用大数据来检索、定位,为新一轮的攻击盗取提供更加快捷的技术手段和方式。为了提升攻击的效率和质量,*客往往会尽最大可能的收集包括社交平台、微博微信、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消费记录等信息,并加以归档整理,方便下次调用,提高攻击的精确性和时效性。

1.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国家网络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对网络用户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树立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尊重他人个人信息的理念。个人在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当然义务。个人在进行网络行为时,尽量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加强对个人电脑的安全防护,安装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与防火墙,提高个人上网设备的安全性能。

2.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有所涉及,但这些规定都还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个法律之中,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而且没有一部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仅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彰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回应了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诉求。同时还可保护网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促使网络运营有序化,推动全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

3.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由*客等机构外部人员获取和网络传输过程中的问题造成的,因此要加强软硬件的技术保障,从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在硬件方面主要通过安装防病毒硬盘等硬件设施进行保护。在软件方面主要通过个人隐私安全平台、加密软件、数据备份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保护措施。针对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易泄露的问题,网络营运商除了应向用户提供提示信息,还应该使用各种安全技术来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侵害。

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防范机制。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要依靠法律,更需要网络主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以及自律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用道德标准约束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要让网络道德成为人们在网络中实施行为时的一个标准。对网络运营商而言,除了要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并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外。

许多网络运营企业掌握着客户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没有很好的防范机制就很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无论是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企业,还是信息安全企业都需要对外来的技术攻击加以防范。因此,企业必须加强自我约束力,提高保护客户信息的意识,同时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范,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机制、问题处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等。对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要做到迅速和准确处理。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的运用,使我们精确地了解到过去通过抽样调查很难了解的许多东西,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这个社会,从而更进一步改善这个社会。我们不应该否认大数据带来的益处,同样我们应该使这种益处最大化。但大数据带来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我们也应该有着充分的认识。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对社会每个成员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四

第一段:引言,说明个人保护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个人保护信息安全是指保护个人的隐私、财产、身份等信息不被侵犯或泄露的安全措施。在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技术不断更新,让我们在享受方便和快捷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信息安全风险。因此,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必要举措。

第二段:分析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及危害。

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个人保护意识不强,使用弱密码,信任陌生人等等。面对这些风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信息泄露的危害。当个人信息被泄露,将面临财产损失、信用受损、身份被盗用等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个人名誉受损、更严重的情况下会影响到个人的生命安全。

第三段:总结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加强实体保护,防止被盗窃或丢失;2.注意网络安全,避免受到网络诈骗或病毒攻击;3.认真管理账户和密码,使用复杂安全性高的密码,不重复使用同一密码,定期修改密码等;4.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5.加强个人保护意识,了解最新的信息安全风险,保持警惕。

第四段:分享个人的信息安全心得与体会。

在实际生活中,我也遇到过一些信息安全的问题。通过经验的沉淀和学习,我总结出一些小技巧,可以帮助自己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其一是定期修改密码和使用密码管理软件,其二是设置两步验证等安全措施,其三是在填写个人信息时,尽量保留最少的数据,减少数据泄露的风险,其四是不相信陌生人的信息请求。这些都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常见问题,我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让自己的信息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第五段:总结全文,强调信息安全应该得到更大的重视。

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每个人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的责任。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信息安全问题危害极大,需要每一个人都加强保护和重视。相信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我们不断总结和改善我们的保护方式,能够更好地规避信息泄露的风险,从而更安心地利用网络服务和参与社交生活。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五

第一段:引言(100字)

信息保护在今天的数字时代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离不开电子设备和互联网,我们的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也更容易暴露。因此,保护我们的信息和数据已成为一项必要的任务。在信息保护的道路上,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加强密码安全(250字)

一个强大的密码是信息安全的首要保障。首先,密码应该是足够复杂和难以猜测的,由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组成。此外,密码应该是独立且不易被猜测的,避免使用与个人信息相关联的密码。此外,定期更改密码也是必要的措施。为了记住这些密码,我使用了密码管理工具来安全地保存和管理我的密码,而不是将它们写在纸上或者存储在电子设备中。

第三段:警惕公共Wi-Fi风险(250字)

公共Wi-Fi已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在连接任何公共Wi-Fi之前,我始终意识到它是不安全的,并尽量避免在此类网络上进行敏感操作,如在线银行交易或访问个人电子邮件。此外,我使用了虚拟私人网络(VPN)来加密我的互联网连接,并确保我的数据不会被不良分子窃取。

第四段:审慎选择第三方应用和服务(300字)

在今天,我们的设备上通常安装了大量的应用程序。然而,我们不能只注重功能和便利性,而忽视了安全性。我在选择第三方应用和服务时,总是仔细查看其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并确保这些应用程序有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我的个人数据。如果我发现一些可疑行为或数据共享的风险,我就会立即卸载这些应用程序。

第五段:保持安全意识培养良好习惯(300字)

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息安全习惯。我经常与身边的人分享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提醒他们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信息。同时,我避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或打开来历不明的附件。开启系统和应用程序的自动更新功能,是确保设备安全的重要步骤。

结论(100字)

信息保护在数字时代变得尤为重要。通过加强密码安全、警惕公共Wi-Fi风险、审慎选择第三方应用和服务,以及保持安全意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我们应该将信息保护视为一种责任和习惯,以确保我们的信息和数据安全。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宁可谨慎一些,胜过后悔一辈子。”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六

信息网络越来越多的受到各方面的威胁,各种攻击手法层出不穷,外部攻击、内部资源滥用、木马和病毒等,使网络随时都处在危险之中。本文在此基础上,指出校园网信息安全存在的风险,探讨提高校园网信息安全水平的对策。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对策

随着我国高校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教育信息化建设中大量的数据资源,成为学校成熟的业务展示和应用平台,信息化安全是业务应用发展需要关注的核心和重点在未来的教育信息化规划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但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发展,高校业务应用和网络系统日益复杂,信息网络受到越来越多的各方面威胁,各种攻击手法层出不穷,外部攻击、内部资源滥用、木马和病毒等不安全因素越来越显著。

1.1网络层风险分析

网络层风险主要是指来自互联网的各种攻击、探测、网络病毒威胁。例如端口探测扫描、ddos攻击等。

1.2系统层风险分析

系统层包括各类服务器、办公电脑、移动终端等操作系统层面的安全风险。系统层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系统本身存在的漏洞,另一方面来自对管理员对系统的配置和管理。

1.3数据风险分析

数据库系统平台是应用系统的核心,数据是学校应用系统的基石。学校系统的网络与互联网教育网互通,数据风险主要包括:数据存储风险,保存在数据库及文件服务器中的数据可能受到泄漏攻击;数据通信风险,处于通信状态的数据,由于在网络中传输,存在信息泄漏或窃取的风险。

远程管理可通过明文传输协议telnet,ftp,smtp,pop3,这样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内部窃 听数据,通过简单的软件还原数据包,从而获得机密资料以及管理员口令,威胁所有服务器安全。

1.4应用风险分析

大多数学校的主要应用系统为门户网站与校园应用系统。

针对这一web系统面临的风险主要有:网页篡改、利用漏洞对服务器内应用系统攻击、非法侵入、弱认证方式等。

1.5安全管理风险分析

目前大多数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较少、管理较为分散。

基于上述现状,一旦整个信息网爆发病毒或被黑客攻击,则安全管理员将无法从众多的安全设备中快速定位故障,不能及时处理,可能将导致多个重要业务系统瘫痪,严重影响相关的教学和生活。

安全管理问题具体表现为:未实现以业务系统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自动化处理流程;对业务系统风险未进行统一和实时管理;缺乏完整的安全管理方案,安全管理人员少,工作量大;缺少安全监控能力,无法探测和掌握来自外部或者内部的针对主机、web系统、数据库等的可疑行为。

2.1网络层安全

在安全模型中,网络层中进行的各类传输活动的安全都应得到关注。网络层主要考虑如下方面的内容:网络结构与网段划分、网络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网络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网络设备防护。

信息系统网络层加强安全的对策:

(1)部署下一代防火墙,优化配置控制策略实现外部网络与内部网络的安全隔离。

(2)部署入侵防御系统全面监测网络和系统资源,及时发现并实施有效的阻断网络内部违规操作和黑客攻击行为。

(3)部署堡垒机系统对管理员日常维护进行权限管理和日志审计。

(4)部署网络防毒设备,用以发现网络中的各种恶意程序,同时弥补单机杀毒产品病毒库的不足。

2.2系统层安全

系统层主要考虑如下方面的内容:系统保护、用户管理、访问控制、密码管理、安全审计、入侵防范、系统日志、资源控制。

信息系统系统层加强安全的对策:

(1)办公设备和服务器补丁需要及时更新,应配置漏洞扫描系统及时进行漏洞检查。

(2)缺乏主机系统层面的审计手段,但可以使用网络层面部署的堡垒主机进行操作审计。

(3)无法对网络中所有设备的安全策略配置做到统一标准,如果采取人工配置,不仅对人员能力要求高,而且费时费力,效率很低,应采用漏洞扫描系统的安全配置核查功能来进行检查。

(4)对终端和服务器支持安装防病毒软件的,需要安装防病毒软件系统,应部署网络防病毒软件系统,且与防毒墙使用的是不同的病毒库。

2.3应用层安全

应用层是对于现有业务系统应通过技术、管理、培训等多种手段对应用系统代码、安全功能、数据、开发、外包、测试、部署等方面所涉及的安全问题进行预防性和发现性安全防护。

主要的方法有:功能验证、性能测试、渗透性测试、编码安全培训、制度流程约束等。

其中有关制度流程约束的部分可参考管理和运维体系中的相关制度和流程。

信息系统应用层加强安全的对策:

(1)在应用开发之初进行相关审计模块的开发。

(2)部署web应用防火墙系统来进行安全防护,加强sql注入、xss攻击、端口扫描和应用层ddos等攻击手段的防范措施。

2.4数据层安全

数据层主要考虑如下方面的内容:数据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确保数据不会修改、丢失和泄漏。

信息系统数据层加强安全的对策:

(1)对数据库的操作行为进行审计,可以使用部署的数据库安全审计系统来实现。

(2)对数据库的操作用户进行身份鉴别和限制,可以使用堡垒主机来实现。

(3)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措施需加强,应建设本地存储和本地容灾备份系统。

2.5管理层安全

除了采用技术手段控制信息安全威胁外,安全管理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所谓“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就是这个道理。

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各种技术防护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保证,技术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可以相互补充,共同构建全面、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管理层主要考虑如下方面的内容:安全组织结构、安全管理制度、系统建设管理、系统运维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考虑以上各个层面的安全需求,同时还需要参考国际国内成熟的信息安全体系进行实际建设,才能保障校园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七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增加,网络空间也成为各种信息流动更为方便的媒介。然而,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和资源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网络安全问题的发生。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了一项迫切的任务,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我个人的保护信息安全心得体会。

第一,加强密码管理

密码就像自己的门锁一样,只有把好它才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在密码管理上有以下几点心得:一、尽量使用复杂性高的密码,包括字母、数字、符号等多种元素混合,并且定期更改密码。二、不要使用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例如生日、姓名等,这些信息太容易被猜到了。三、不要随意把密码告诉他人,即使是好友和家人,最好也不要把密码通过网络传输。

第二,谨慎使用可疑链接

垃圾邮件、不明来源的短信以及可疑的链接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盗。因此,在使用电脑或手机的时候,我会谨慎地对可疑的链接进行审核,不要随意地点开,避免给网络攻击者可乘之机。在不确定链接的安全性时,最好选择删除短信或邮件,而不是轻易地进入链接所在的页面。

第三,定期备份个人信息

无论是文档还是照片等,个人信息都是不可替代的。当电脑或手机出现故障时,个人信息就可能面临着丢失的风险。因此,我养成了定期备份的好习惯,以防止数据丢失。另外,当更换电脑或手机时,我也会及时备份和迁移个人信息,避免出现重要信息丢失的问题。

第四,安装杀毒软件和更新系统

毒软件和系统漏洞是网络攻击者攻击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在电脑和手机上都安装了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定期更新系统和软件。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阻止网络攻击者对我个人信息的攻击和窃取。

第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个人保护信息安全必须建立在正确的意识基础上。我认为提高信息安全意识是每个人都需要做的,也是最重要的。我常常阅读有关信息安全的文章,了解网络安全风险,学习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知识,树立正确的信息安全意识和保护意识。

结语

个人信息的泄露给我们带来的风险、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心得和体会,本文只是我的一些经验总结。我相信,随着信息安全意识的逐渐提高,我们一定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享受网络空间给我们带来的便利和快捷。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八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信息交流越来越依赖于电脑、手机等数字设备。然而,我们在使用数字设备的时候,也需要面临着信息安全的问题。为了不被黑客窃取个人隐私、遭受各种网络攻击,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个人保护信息安全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是防范信息安全事故的第一步。不仅需要了解常见的攻击手段,还需要掌握各种安全工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危险信号的识别方法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第三段: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作为一名数字时代的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必须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要始终意识到信息的重要性,遇到可疑的信息或者链接时,不能贸然点击。强化自己的信息保密意识,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诈骗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成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第四段:加强密码管理

加强密码管理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密码的复杂度和长度是决定密码强弱的最重要因素,应该尽可能使用具有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组合而成的密码,并经常更换密码避免被猜解和盗用。针对不同的账号应该设置不同的密码,这样即使某个账号密码被破解,也只能影响该账号,而不会使得所有账号信息全部泄露。

第五段:倡导信息安全文化

信息安全不仅是个人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我们需要倡导信息安全文化,特别是在工作场所,要注意客户、业务、本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的安全保护,不泄露机密信息。通过推广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信息保密意识的普及,从整个社会和群体层面上优化网络安全,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结尾:

信息安全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形成的,需要我们平时的日积月累。在数字时代,人们学习保护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将是维护我们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采取如上所述的一些措施,我们可以确保自己的网络安全并且在网络上愉快自在地生活。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九

最近公司组织了一次个人信息保护的培训课程,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涉及到每个人的隐私安全的重要工作,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且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此次培训,我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与问题,也明白了自己应该如何做出更好的个人信息保护。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在培训中,我们首先了解了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关的细则,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至关重要。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违反规则的学校、企业、政府等提出了明确的处罚制度,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利和信用安全。在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全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方法

在培训中,我们也学到了一些个人信息保护的方法和技巧。保护个人信息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隐私安全的重要性并严格遵循“知情、自愿、合理、必要”的原则。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应该选择合法、安全、值得信赖的网络平台和系统,并加强账号密码管理,避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需要合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例如,防止手机和电脑等设备被盗窃或丢失,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和密码,以及及时报警等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四、个人信息保护利与弊

在了解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了个人隐私泄露的危害性。在当今的社会,人们的个人信息极为重要,如果泄露,将会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不好的影响。例如,个人银行卡信息等重要信息的泄露,将会给流动资金带来极大的风险,同时也容易被黑客和网络诈骗者利用,给人们的财产和安全带来威胁。因此,我们必须合理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平衡利弊,做好充分的个人信息保护。

五、对个人生活品质的影响

在一次培训中,我还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资产和隐私安全,而且涉及到个人的生活品质。个人的隐私泄露可能会导致人们备受烦扰、情绪不稳或甚至心理健康问题。与此同时,人们可以通过合理保护个人隐私来增强自我价值、保持尊重、感受资本统治力等等。因此,我们应该在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的同时,感受到个人生活品质和幸福感的提高,重视和保护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十

商业银行是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接触到客户的个人隐私,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自然存在着一定的责任。而客户信息作为客户重要的个人隐私,必然受到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为了清楚地划分权利和义务,我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1995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办理个人业务遵循保密原则以及违反保密原则所需要付出的相关法律责任。随后,20xx 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又规定了对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属于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政策。除了以上规定的法律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制订了相应的规定。20xx 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的监管要求。同时,我国在银行卡及账户管理业务监管规定上明确指出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为保护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息制订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有利于银行取信于民,另一方面也是对银行的强制规定,有利于对客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客户信息的使用大致分为三种,一是银行内部对信息的使用;二是银行界相互使用客户信息;三是因业务需要提供给第三方。第一种,因为银行内部开展业务的需要,在各个业务部门之间共享客户信息。银行对信息实行严格控制,银行信息保护率极高。第二种,在各个银行之间,为了银行业务的需要,比如转账业务、境内外交易等,银行之间需要共享客户信息。这种使用方式因为存在跨不同银行或跨境信息共享,信息的保护可能会存在漏洞,需要设立一定的监管制度。第三种,当银行与第三方进行业务交流与合作的时候,比如和以支付宝为主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合作的时候,可能存在与第三方共享客户信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信息可能会脱离银行监控,客户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的机率大大增强,客户信息的保护会受到极大的挑战。

我国在20xx 年《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隐私权才被正式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隐私权是公民一项重要权利,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的设立,是历史的要求,更是人民的呼声,但是,隐私权刚刚确立,关于隐私权的具体法律明细还没有规定,因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方面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缺乏法治理念的现状还要维持较长一段时间。

随着银行的普及,几乎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地接触到银行,关于客户信息保护制度的制定迫在眉睫。首先,法律制度建设缺乏信息权利的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基础法律是目前银行和客户主要依赖的信息保护法律,但在这些法律中,对于客户信息方面都是笼统的要求,在客户信息保护的具体内容上则没有明确规定。相比而言,国外在信息保护上就专门规定了信息主体对私人信息享有的包括知情权、修改权在内的多项细化权利。其次,在客户信息的转移上,法律规定有待完善。世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银行之间存在着跨境交流与合作。然而,在商业银行客户信息的跨境共享上,国内银行完全受制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法规规定,信息流动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妥善处理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国内法律制度需要一定的完善,以保护商业银行在跨境交流时候的信息安全问题。

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增加,银行的客户信息量越来越大,银行业务之间的信息交流情况越来越复杂。然而,我国的银行目前来说,对于信息管理方面依然缺乏健全的保护机制。比如在银行内部信息进行交流时,经常出现职责不明确、使用限制低等情况。其次,银行缺乏独立的'客户信息监管部门。在客户信息的使用上权限不明,各业务部门缺乏相关的信息监管,信息泄露情况层出不穷。

1、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

随着社会对隐私权的关注,鉴于我国对于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极度缺乏,特别是对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规定不足,我国必须加强立法工作。首先,国家应出台关于隐私权的相应细则,将隐私权在商业银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具体内容加入《商业银行法》中,并做出一定的强调;其次,借鉴国外的信息保护立法经验,在信息保护的保护原则、权责归属、信息转移制度等方面做出具体的分析,以有效弥补我国当前在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第三,对于信息主体对私人信息的权利规定具体化,切实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利益,防止银行利用法律漏洞损害信息主体的情况出现。

2、培养信息主体的安全意识与法律观念

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方面,除了依靠国家的法律规定,信息主体也应该加强安全意识。我国信息主体缺乏安全意识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国内长期缺乏信息保护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信息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薄弱。要改变这种现象,必须培养全社会的信息安全意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注重个人信息安全,提高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在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时候,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3、要制定客户信息管理方面相应的保护机制

商业银行在客户信息的管理方面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机制,保证信息保护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商业银行应该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客户信息在内部交流的监控,在信息共享的时候注重安全性,设立一定的监督检查机制。商业银行还要注重保障信息主体权益,在与第三方共享私密信息之前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通知,同时,在接收到客户的投诉之后,要妥善处理,避免发生重大纠纷。

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存在缺乏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实际需求和银行内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国家要加强立法工作、增强信息主体的安全意识,商业银行要健全保护机制,而个人要注重信息安全,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保障个人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十一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防止客户信息泄露,确保信息完整和安全,科学、高效地保管和利用客户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客户信息相关人员的工作。

第3条客户的分类如下。

1.一般客户: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经销单位及个人。

2.特殊客户: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律师、财务顾问、广告、公关、银行、保险等个人及机构。

第2章客户信息归档

第4条客户开发专员每发展、接触一个新客户,均应及时在客户信息专员处建立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应标准化、规范化。

第5条客户服务部负责企业所有客户信息、客户信息报表的汇总、整理。

第6条为方便查找,应为客户档案设置索引。

第7条客户档案按客户服务部的要求分类摆放,按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第8条客户信息的载体(包括纸张、磁盘等)应选用质量好、便于长期保管的'材料。信息书写应选用耐久性强、不易褪色的材料,如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避免使用圆珠笔、铅笔等。

第3章客户信息统计报表

第9条客户服务部信息管理人员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整理,编制客户信息统计报表。

第10条其他部门若因工作需要,要求客户服务部提供有关客户信息资料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客户服务部经理的审查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11条客户信息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应报总经理批准,由客户服务部备案,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客户服务部编制的各种客户信息资料定期统计报表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及发放。

第13条为确保客户信息统计报表中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客户信息主管、客户服务部经理应对上报或分发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后方可报发。

第4章客户档案的检查

第14条每半年对客户档案的保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15条发现客户档案字迹变色或材料破损要及时修复。

第16条定期检查客户档案的保管环境,防潮、防霉等工作一定要做好。

第5章客户信息的使用

第17条建立客户档案查阅权限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客户档案。

第18条查阅客户档案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申请查阅者提交查阅申请,在申请中写明查阅的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概况等情况。

2.由申请查阅者所在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3.由客户服务部对查阅申请进行审核,若理由充分、手续齐全,则予以批准。

4.非本企业人员查阅客户档案,必须持介绍信或工作证进行登记和审核,查阅密级文件须经客户服务部经理批准。

第19条客户资料外借的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分散保管客户资料和将客户资料据为己有。

2.借阅者提交借阅申请,内容与查阅申请相似。

3.借阅申请由借阅者所在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4.信息管理专员对借阅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5.借阅者把借阅的资料的名称、份数、借阅时间、理由等在客户资料外借登记册上填写清楚,并签字确认,客户资料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第20条借阅者归还客户资料时,及时在客户资料外借登记册上注销。

第6章客户信息的保密

第21条客户服务部各级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要相互配合,自觉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第22条凡属“机密”、“绝密”的客户资料,登记造册时,必须在检索工具备注栏写上“机密”、“绝密”字样,必须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阅。

第23条各类重要的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客户信息主管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其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24条企业相关人员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如果需要提供客户资料时,应事先获得客户信息主管和客户服务部经理的批准。

第25条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客户资料要按规定销毁,不得当作废纸出售。

第26条客户信息管理遵循“三不准”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1.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客户信息。

2.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客户信息。

3.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泄露客户信息。

第27条企业工作人员发现客户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客户信息主管及客户服务部经理。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处理。

第7章附则

第28条本制度由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29条本制度呈报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十二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的信息交流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息被快速地传递和获取,带来了巨大的方便和便利,但同时也面临着信息泄露的风险。信息保护是网络安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篇文章,主要分享一些个人在信息保护方面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使用互联网时,我们应该意识到信息的价值。不论是我们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私人照片,还是用微信交流的私人信息,都需要得到保护。我们需要谨慎地处理个人信息,不要随意泄露个人隐私,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钓鱼目标。此外,我们也需要学会保护密码,无论是电脑登陆密码、手机手机密码、还是网银密码等等,都需要时常更改,并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组合。

其次,我们可以使用一些信息保护工具来增强网络安全部署。例如,我们可以使用杀毒软件、防火墙等软件来防范病毒木马等网络攻击。同时,一些浏览器插件如ADBlock Plus、FlashBlock等,可以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阻止恶意程序的运行和恶意广告的弹出,提高信息安全水平。

然后,我们应该学会科学地使用通讯工具。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我们应该避免使用一些不可信的通讯工具或者软件,并设置必要的隐私防护选项。不要随意接受来自陌生人的加好友请求,注意屏蔽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同时,我们也应该避免在社交网站上公开发布过于私人的信息,避免让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攻击。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信息保护的意识。保护信息不仅仅是技能问题,更多的是意识问题。我们需要时时刻刻关注信息保护的问题,提高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意识,使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来保护个人信息。同时,我们也需要积极参与社会行动,在互联网信息保护方面发出更加积极的倡议和声音。

总之,信息保护是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应该关注和实践的重要环节。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我们自身的利益所在,也是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在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方面,大家都要有主观能动性,熟悉各种防范措施,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网络社会。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法自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十四

公民信息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涉及到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法规,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责任。因此,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结合近期互联网上的数据泄露事件,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二、了解公民信息保护法的重要性

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各种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如个人隐私信息被盗用、买卖个人信息、互联网平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等。这些事件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而破坏了公民信任互联网的秩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一项遵循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才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积极行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关于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我们个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首先,要加强对自己信息的保护;其次,不要把自己的个人信息随意泄露给第三方。

如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可以通 过维护密码安全、避免使用同一密码登录不同的网站,定期更换或强化密码设置。此外,还可以使用专业的密码管理软件,开启双重身份认证等多种安全措施。同时,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不合理的信息采集行为不仅有可能破坏个人信息安全,也会对国家的信息安全构成威胁。

四、公民信息保护法如何实现具体保障?

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将由立法实施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管和维护。我们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维权方式保障自身权益,比如及时向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反映,要求互联网企业删除个人信息,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等。

此外,公民信息保护法在行政和刑事方面对于违反该法规的行为,都设置了相应的惩罚标准,比如行政罚款、警告、责令整改等优解,对于危害极大、严重违法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侵权发生时,我们需要及时向互联网企业和有关法律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不仅是国家法律发展的必要条件,更体现了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重视。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积极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积极行动起来,实现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具体保障。同时,我们也要呼吁互联网企业重视公民信息安全的问题,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制,实现企业与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保障公民信息安全不仅是国家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相信在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引导下,我们一定能够实现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心得篇十五

公民信息保护法是日益重要的一项法律保障措施,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和迫切。公民信息保护法在全面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保障了公民的信息权利,为网络时代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规范。本文将探讨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心得体会,分析其对于我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第二段: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个人信息是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如同其他财产一样应该受到保护。近年来,网络犯罪行为频繁发生,个人信息泄漏和被滥用的冒发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已成为社会的重要问题。公民信息保护法通过明确规定了人民的信息自主权、信息安全权等方面的权利,提高了公民的权益保护,为当下社会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第三段:公民信息保护法的职责

公民信息保护法对于信息主体、信息控制者、信息处理者和信息安全评估机构等不同主体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各个主体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例如,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信息处理者还应当遵守信息主体的请求,尊重信息主体的意愿。公民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为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第四段: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反思

公民信息保护法在有效保护公民信息安全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其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问题。例如,在信息处理者和信息控制者中普遍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一些企业并未严格执行公民信息保护法规则。同时,一些个人对自己的信息管理、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公民信息保护法的推行除了非常简单的重罚外,应对信息处理者和信息控制者的执法监管应更加严格,同时提高公众的信息保护意识,加强公众参与到个人信息保护中,共同打造一个安全的信息世界。

第五段:结论

公民信息保护法是当下社会的必需品,它规范了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保护流程,从制度上为保护公民信息的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很多行业的实际中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法律的规制与现实的不符使得公民信息保护法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同时,公众也需要更强烈的信息保护意识和积极的参与,从而共同创造一个安全的信息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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