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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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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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身份、交易的细节、支付方式、交货日期等重要条款。撰写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误解和争议。合同的范围和期限应当明确和合理。

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篇一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篇二

乙方:____

丙方:____

鉴于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资金项目合作协议,为保障协议的履行及三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声明:甲、乙、丙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境内注册的合法公司或公民,三方因本协议涉及的融资服务所提供的项目、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融资服务内容:甲方因公司(或项目)急需找资金合作,特委托丙方提供融资居间服务。甲方所需资金总额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乙方因自有资金闲置,特委托丙方提供项目融资居间服务。丙方根据甲乙的委托,并结合甲乙的各自实际需求,为甲乙双方的融资项目合作提供居间服务。

三、融资合作协议:

1、甲、乙双方根据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融资协议的具体谈判、协商,具体融资合作协议条款由甲、乙双方议定,丙方做为见证方参与该融资项目的全过程。

2、甲、乙双方达成的具体融资协议仅对甲、乙双方有约束力,甲、乙之间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与丙方无任何关系。

四、佣金支付:在甲、乙双方达成融资协议或合同,签订该协议或合同后,乙方应当将甲方所需资金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日内,将第一季度利息扣除后的余款全部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应当并且乙方支付了第一季度首付款后(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元,甲乙双方应在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的____日内各自向丙方支付甲方所需资金总额____%佣金,即____元。

五、责任

1、甲乙双方在丙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不得私下进行协商、谈判,否则甲乙双方应各自向丙方赔偿违约金____元。

2、甲乙双方不得私下以其它公司、自然人身份进行谈判接触,否则甲乙双方应各自向丙方赔偿违约金____元。

3、如甲乙双方私下以任何名义达成协议,甲乙不仅各自向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佣金,更要各自向丙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4、如甲乙双方达成融资协议后,乙方拒绝付款,甲方应在征得丙方同意后一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且违约方还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六、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项,由三方达成补充协议;

2、如因居间服务发生争议,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住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联系电话:____

乙方:____

住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联系人电话:____

丙方:____

住所:____

代表:____

联系人电话:____

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篇三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借款方在_________年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给予贷款。为明确双方经济责任,控制年度投资,双方除遵守_________号临时借款协议外,特签订本年度合同。

第一条 借款方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建设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预计分季用款:一季_________元;二季_________元;三季_________元;四季_________元。

第二条 贷款利率为年息_________%,计算复利。

第三条 年度中间,国家调整基建投资计划和利率等,本合同应作相应修订和补充。

第五条 本合同正本2份,签字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份,报主管部门,总、分行各1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篇四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鉴于:(以下称借款人)

与甲方(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于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且借款人单方向甲方出具了《承诺书》。为保证借款人的能够按时足额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归还给甲方和兑现《承诺书》承诺的内容,抵押人愿意用其有权处分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民间借贷合同》条款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和兑现承诺内容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抵押物清单》,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复利以及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的费用和兑现《承诺书》承诺的内容。

第二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第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补足责任,抵押人应在____日内或抵押权人规定的期限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五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毁损、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应提前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协助。重新估价后,抵押权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七条 设定抵押物若需要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无条件配合抵押权人。

第八条 因发生《民间借贷合同》

第十条所述情形,抵押权人宣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

第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慎重承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继续按照本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抵押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

3、借款利率依据《民间借贷合同》

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4、抵押权人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适当降低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各方同意交由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贷款方:xx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应借款方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xx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______

1.2借款金额:______ (大写:______ ),其中备付利息 (大写:______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___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______

3.2提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 ________万的整数倍,但后一笔提款除外。

3.3 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3.4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5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6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7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算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 ;承诺费起算日为 ,并在 ________日计收。

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4.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还款来源为 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 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各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款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低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约,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5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___.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约定事项

8.1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往来户或/和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如贷款方认为某项设备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借款方应遵照办理。

8.3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清单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8.4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6借款方同意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和不低于 %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

8.7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条款规定还款,则不能进行红利分配。

8.8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他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9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求贷款方的意见:合资(作)合同、企业章程的任何变更;为其他建设项目向境内外举债。

8.10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又未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对第9.1、9.19.1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 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 贷款方:xx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______ 签字人:______

职务:______ 职务: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签署

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篇六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互协条件

二、投资时间及金额

投资时间共____年零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投资实际数额以支用凭证(并作为合同附件)分____次或一次支用。投资总额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甲方投资____________万元,乙方投资_____________万元。

四、产品质量

五、资金利息及偿还

六、违约责任

七、附加条件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方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篇七

合同编号:

借款人姓名:

贷款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 贷款币种与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并经过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 二手房 (二手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称贷款),借款币种 人民币 ,金额为(大写) 壹拾贰万 元整。

,《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号 或房产证号480143的 住房 (住房、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55.7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180个月,自 20xx 年 月 日至20xx 年 月 日。如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外币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4.95 ‰(上浮或下浮) 15 %执行,执行利率为 4.20xx ‰,利率浮动周期为 12 个月。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发放条件:

除非贷款人同意,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和内容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之前,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贷款。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了全部的义务;

2、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经签妥有关贷款的全部文件,且所签之文件为贷款人接受;

3、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付清所有费用;

4、本合同已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签字和盖章;

第六条 贷款拨付。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分 1 次以转账形式划入 (售房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户行: ;账号: ),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贷款人将贷款以转账形式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贷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同时亦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债务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 180 期,还款日为每月 10 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计算公式见附件)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2)等额本金还款法;(3)其他:

第八条 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 账户,户名高燕飞,,账号 ,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直至借款人项下的借款本息、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当前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计收罚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条 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需提前部分或全额还款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金额部分按照原贷款利率计收一个月利息作为损失补偿金。

第十四条 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的陈述及保证如下:

(2)借款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一切义务;

(3)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4)当有任何涉及借款人的诉讼或仲裁发生,保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7)借款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并在本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借款人重复做出。

2、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确切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以及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保证人确切履行本合同的条件下,作如下的陈述与保证:

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提供贷款予借款人,但由于贷款人的合理原因导致贷款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贷款人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将不退还。

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拖欠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条款;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贷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

(七)在本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 订立、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负责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条款

第十七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抵押人现在或将来均不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抵押权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二)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提供之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并且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并保证履行本合同抵押条款约定的一切义务与责任。

(四)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五)在抵押人有违约行为发生时或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有违反合同事件发生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出卖、出租或用任何方式处理,并有权签署及订立任何关于抵押物之文件或契约,或将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因违约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六)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七)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准时缴交税务、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所应收之任何税项、维修保养费用、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证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八)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当住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并可能对所设定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九)抵押人同意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于抵押权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按本条约定所处理之任何事务或签署之任何文件,抵押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均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抵押人保证以合法拥有的房产(即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及其房地产的价值全部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借款人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贷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 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被担保债务清偿之日。

第二十一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管理,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发生损毁,不论原因为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抵押人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以转让、出租、交换、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如因此而发生任何损失,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借款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如抵押人、借款人不愿提供新的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处置抵押物并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七条 本抵押条款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抵押条款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保证条款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还款日或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提前还款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 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为以下第 方式: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证书交付贷款人之日。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抵押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视为主债务到期。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在贷款人的网点开立特户,该账户账号为: ,并自愿将此账户质押予贷款人。保证人向该账户中存入不低于借款人在甲方贷款金额 %的保证金,并依法转移质押物占有权,在借款人未偿清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销户。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特户、结算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在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承担还款义务,贷款人求偿贷款有自主选择权,保证人放弃对物的担保的优先抗辩权,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变更,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变更后的机构应在上述书面通知内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及借款人有义务为贷款人落实可接受的新的保证人,上述新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方变更前15天内,向贷款人出具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所有义务的法律文件。如不能确认新的保证人,则视为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以下第( )方式解决。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不经借款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第三人。借款人仍应无条件的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保证人同意接受转让的债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罚金、违约金等之和。

4、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贷款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第四十条 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有权从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四十二条 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贷款人已经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与解释。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其本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辖内各机构;

2、合同各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3、保证人(抵押人)必须主动协助贷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及处理借款人违约事件;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及共有人(签字)

保证人(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篇八

借款人名称:借款人名称: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邮政编码:电话: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年字第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币种: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小写):

用途:

利率: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开立帐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期金额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

3.年月日万元

4.年月日万元

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2.3.

还款计划。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本金利息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

3.年月日万元

4.年月日万元

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调整利率水平)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贷款的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还款担保。本合同由取得委托人和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按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由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罚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篇九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 币种:人民币。

2. 额(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3. 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 利息及计息方法

1. 月利率:_______。

2. 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3. 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4.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5.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xx年( )保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1)由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______________(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 )_______年( )抵字______________号]。

(2)由___________(出质人)提供______________(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质字______________号]。

第七条 违约事件

7.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3)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4)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任何信贷合同项下本金或利息的;

(6)抵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

(7)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7.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 对借款人所欠的货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4 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本人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个人贷款申请,并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或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篇十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款人因 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 险、 险、 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 公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 的违约金:

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篇十一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保证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一)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

(二)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一)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三)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份,报送_____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 (公章) 借款方: (公章)

保证方: (公章)

开户银行和帐号:

年 月 日

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篇十二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银行借款合同判决书篇十三

甲方(借款人):

乙方(委托贷款人):

委托方:

鉴于(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乙方须按委托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

现甲、乙双方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委托贷款事项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

第1条根据委托人的指定,就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有关事项确定如下:

1.1贷款币种为:;

1.2贷款总金额为(大写):

(小写):;

1.3贷款用途为:;

1.5贷款年利率为:。

1.6一次性操作费用为:。

第2条甲方的提款计划:。

第3条甲方的还款来源:。

第4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权使用委托人委托乙方发放的此笔委托贷款;

4.3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4.6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8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第5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5.5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5.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6条委托贷款的偿还方式为:

1.上付息,甲方在贷款到账10内付清第一年利息8%和一次性操作费8%;

3.甲方从第三年开始归还本金,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偿还本金,如果委托方同意展期五年,可从第六年开始按照每年20%的比例归还本金,甲方提前(xx)月将本金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由乙方到期代为支付(收益同上)。

第7条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委托人或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项:

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1.编号为担保字第号《保证合同》;

2.编号为担抵字第号《抵押合同》;

3.编号为担质字第号《质押合同》;。

第9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10条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发放的贷款。

第11条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向甲方催收,并可对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天数按照委托方要求代扣罚金。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归还本金,乙方根据委托方的授权委托拍卖甲方抵押物,如果乙方无力按照授权委托承担拍卖,在期限内告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委托担保公司或专业公司负责抵押物的拍卖,拍卖不足的部分,上述公司负责代付及追缴。

第12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担保人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13条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将贷款放出,则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但由于甲方或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如期足额发放贷款的情况除外。

第14条如甲方要求提前还款,则甲方事先经委托人同意,但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15条甲方经委托人同意提前还款的,是否需要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其双方另行协商。

第16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本合同约定由担保人与乙方订立担保合同,则在其与乙方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约定的手续(抵押权/质权设立)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

第17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18条如甲、乙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的修改超出委托人委托乙方之权限,则应就修改内容同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由甲方、乙方、委托人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

第19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20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2.;

3.。

第21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及各执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22条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23条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4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签订。

甲方:

乙方:

委托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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