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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心得篇一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船舶行业越来越受到重视,航运业也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船舶管理专业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我是一名船舶管理专业的学生,学习这门专业不仅让我了解了船舶行业的世界,更让我深刻领会到了船舶管理的重要性。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和实践经验,谈谈自己的船舶管理专业的心得体会。
1.了解历史,知道行业基础
在学习船舶管理专业过程中,我对船舶行业的历史和发展过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船舶行业是比较特殊的行业,它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而船舶行业的发展也是和人类的文明发展和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这让我明白到,船舶行业不仅是一项古老而神秘的行业,更是一个充满变化和不断发展的庞大工业体系。只有了解并掌握船舶行业的发展历程和技术基础,才能真正了解和掌握此行业的本质,也才能做到管好一艘船。
2.严谨认真,从基础开始
在学习船舶管理专业时,我们不仅学习了船舶行业的理论知识,而且也要掌握一些实践技能。在学习实践技能的过程中,我也更加深刻的领会到了严谨和认真的重要性。船舶行业是一个高度技术化和安全严谨的行业,一个小的错误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在学习和实践中必须高度严谨和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不仅是在实践技能学习中,也是在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理解中,都需要严格认真,一步一步地从基础开始,打牢自己的基础,才能真正学好船舶管理这门专业。
3.团队合作,共同处理问题
在船舶管理专业学习中,我们有很多课程需要进行团队合作,例如船舶维修、航线规划、船舶设计等等。在团队合作中,我更加深刻的了解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和优势。每个人的实力和能力是有限制的,而团队的力量是无限制的,只有在一个高效、和谐的团队中,才能更加有效的利用每个人的个体能力,并将各自的能力优势共享合作,解决问题。
4.个人经验,不断沉淀总结
在我开始实习之前,我参加了一些船舶讲座和模拟实践课程,这为我后来的实践经验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在船舶实践中,一些技能和知识等问题也需要自己去探索、总结和沉淀。个人经验虽然不及专家水平,但也会随着做的次数增多而逐渐丰富,而且积累各自的经验知识,还要不断地加以总结和反思,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知识水平。
5.多样化发展,培养全面素质
船舶管理专业接触到的领域很广泛,需要掌握的技能和知识也很多,如船舶运营管理、维修和保养、航海技能等等。因此,我们也需要在发展中考虑多元化,不仅要做好自己的专业,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也需要关注多种兴趣爱好,如体育、艺术、读书等等。这样才能够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成为一名全面优秀的船舶管理专业人才。
总之,船舶管理专业既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高度的技术化,更需要严谨认真、倾听沟通和团队合作等综合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够逐步成长为一名优秀的船舶管理人员。
船舶管理心得篇二
为切实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能力和文明施工水*,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及省建管局《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精神要求,扬州市建设局立即转发了文件,召开了专题安全会议,进行了工作部署。在各地、各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建设局于5月26日至6月3日,分两个组,对全市在建工程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这次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此次共检查建筑工程项目44个,总计建筑面积万m2,市政工程项目3个。检查中,检查人员各负其责,认真对照规范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该整改的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决不留死角,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这次检查共发出整改通知单10份,其中1份停工整改通知单,查出隐患236条。各县(市)建设(建工)局也按省局要求组织了检查,据统计,各县(市)共查255个项目,总计建筑面积万*方米。共查出隐患470多条,开出隐患整改单36份,其中要求停工整改的项目8个。通过这次检查发现,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文明施工程度大大提高。大部分企业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组织了自查自纠。但仍有少数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现场存在的问题较多。
检查发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尽了解,更没有做到认真履行,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没有认真履行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个别项目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拒付、拖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费等。
2、大多数监理单位已转变思想,提高了认识,但监理单位未能逐级落实安全责任;没有设置专业安全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安全专业知识不足;对有关专项方案未审查或把关不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控制不严等。
3、部分施工企业重生产轻安全,重进度轻防护,重效益轻管理,“安全第一”的意识不强。专职安全员不到位,素质偏低;未制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现场围档大都基本到位,但小区内项目之间无隔离措施;文明施工程度不高。
部分工程主体施工脚手架未超施工层一部脚手架;仍有极少数工程使用毛竹脚手架。
部分施工现场接零保护和接地保护混淆不清;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电箱安装位置不当,或周围堆放杂物不便操作。
多数施工现场塔吊无专人指挥;部分企业,塔吊安装后不进行报验就投入使用等。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各有关单位对查处出有关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依法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各司其职,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3、建设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的应补办相关手续。
4、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施工单位应对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与市安全监察站。
5、施工单位未按工程核验评估程序办理手续的立即补办相关手续。
1、进一步大力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发展。
2、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以人为本,做好三类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严把管理人员安全素质关。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4、加强市政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市政建设工程纳入正常化管理。
5、开展村镇建设、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的安全专项整治。
船舶管理心得篇三
船舶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管理者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一直从事船舶管理工作,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一下我在船舶管理方面的心得体会。
首先,对于管理船舶,我们需要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船舶管理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航行安全、船舶维护、船员管理等等。作为一名船舶管理者,我们需要了解船舶的构造和性能,熟悉船舶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了解船舶维修和维护的基本知识。只有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够更好地管理船舶,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其次,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是船舶管理的关键。船舶是一个特殊的工作环境,船上的人员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拥有不同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作为船舶管理者,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以便更好地与船上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只有打破语言和文化的障碍,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才能更好地管理船舶。
此外,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也是船舶管理者必备的素质。船舶管理涉及到许多安全风险,如船舶意外、货物损坏、火灾等等。作为船舶管理者,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制定并推行相关的安全措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应对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此外,在船舶管理中,我们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船舶管理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工作,常常面临各种挑战和问题。作为船舶管理者,我们需要能够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并做出正确的决策。只有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才能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最后,我认为船舶管理需要持之以恒的学习和成长。船舶管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船舶技术和管理理念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作为船舶管理者,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只有持续学习和成长,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船舶管理者。
综上所述,船舶管理是一项需要全面专业知识、良好沟通团队合作能力、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的工作。作为船舶管理者,我们不仅要具备这些素质,还要时刻保持学习和成长的态度。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管理船舶,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运行。
船舶管理心得篇四
第一段:引言(约120字)
管理船舶是一门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有效地组织、协调和监督各种船舶运营的活动。在多年的从业经验中,我深深体会到,管理船舶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一系列的良好管理原则和有效的沟通方法。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管理船舶方面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其他从业人员有所启发和帮助。
第二段:建立良好的团队(约240字)
首先,建立一个高效而凝聚力强的团队是管理船舶成功的关键。一个好的团队不仅需要具备专业技能,还需要具备紧密的协作精神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在任命船舶管理团队成员时,我会注重平衡各个方面的素质,保证团队的多样性和互补性。此外,我会定期组织团队建设活动,加强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以及提高他们的集体荣誉感和使命感。
第三段:注重细节和风险管理(约240字)
在管理船舶过程中,细节决定成败。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运营效率,我始终注重细节方面的管理。这包括定期检查设备和船舶的状况,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转和有效维修,以及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标准。同时,我也非常重视风险管理,不断完善风险评估和预防机制,确保船舶在各种情况下能够应对和处理各种紧急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损失的发生。
第四段: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约240字)
管理船舶需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我意识到,当船上的工作人员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时,沟通可能变得更具挑战性。因此,我注重建立积极和谐的工作氛围,通过培训和交流来提高员工的跨文化沟通能力。此外,我也重视与船东和港口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及时反馈船舶运营情况和处理各种商务事务,以确保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业务推进。
第五段:持续学习和创新(约360字)
管理船舶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行业,因此,持续学习和创新至关重要。我鼓励团队成员积极参与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学习最新的管理理论和技能。我自己也会积极参加各种研讨会和行业会议,与同行们交流分享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此外,我也倡导团队成员积极提出创新想法,鼓励他们尝试新的工作方法和流程,以不断提高船舶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结尾:(约120字)
管理船舶需要全面的素质和专业知识,以及良好的管理原则和沟通技巧。通过建立好的团队、注重细节和风险管理、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及持续学习和创新,我们可以提高船舶的运营效率和安全性。我相信,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总结经验,我们才能在管理船舶的道路上不断前行,迎接更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船舶管理心得篇五
船舶作为重要的运输工具,在当前全球化的时代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船舶管理作为船舶运营保障的核心,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船运的安全。在过去几年中,我在船舶管理方面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愿意在此与大家分享。
1. 紧跟最新技术
随着时代的发展,每年都会有新的技术和船舶管理制度的出现,这些对于企业的运营和船舶的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船舶管理者应该紧跟最新技术,保持更新的了解,力求不断的提升船舶的性能和运营效率。
2. 认真制定计划
良好的船舶管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计划,每个具体实施角色都应该做好自己的计划,尤其是在船舶维修和保养方面,计划的制定是至关重要的。这样每一个角色都能够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并且能够保持时刻的沟通和联系。
3. 关注船员的意见和建议
船员是船舶安全和航行的中坚力量,船舶管理者应该时刻关注并听取船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船员提出的问题。这样不仅能够增加船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也能够提高船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提升船舶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
4. 做好沟通和交流
一个良好的船舶管理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技能,能够与其他部门和船员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交流,即使遇到问题也能够及时解决。沟通和交流不仅仅是纸上谈兵,更要落实在实际行动上。
5. 保持学习的态度
良好的船舶管理需要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并结合自己的实际管理经验,做到不断创新和进步。通过学习和实践,不但可以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更能够给自己和船员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和利益。
在船舶管理的实践过程中,以上5个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而每一个方面也都需要不断地实践和探究。船舶管理工作虽然较为繁琐,但只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实践,相信一定能够做好管理工作,确保航行的安全和企业的持续发展。
船舶管理心得篇六
船舶是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近年来,船舶达标管理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话题。我今天想分享一下我在船舶达标管理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深入分析
首先,船舶达标管理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体系。通过建立适应国际标准的管理规则和流程,船舶可以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高的竞争力。同时,船舶公司需要注重船舶的设计和建造,确保船舶在安全性和环保性方面达到国际标准。另外,船舶乘员的培训和意识提升也非常重要,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船舶达标管理的落地执行。
第三段:经验分享
在实践中,我发现船舶达标管理最有效的方式是积极引入科技创新。例如,船舶可以安装智能监测设备,及时掌握船舶的状况。通过数据分析和预警系统,船舶公司可以迅速发现潜在的问题,并进行修复,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此外,船舶乘员的培训也可以借助虚拟现实技术等新兴技术手段,提高培训的效果和吸引力。
第四段:心得总结
作为一名从事船舶达标管理的从业者,我深深体会到船舶达标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船舶达标管理不仅能提高船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也对船舶公司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建立完善的船舶达标管理体系,引入科技创新,加强乘员培训,船舶公司可以更好地履行安全运输和环保责任,赢得国内外客户的信任和认可。
第五段:展望未来
展望未来,船舶达标管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机遇。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创新,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将会有更高的要求。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达标标准存在差异,船舶公司需要更好地适应和应对这些变化。我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思考,与时俱进,船舶达标管理才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引领国际社会的发展。
以上是我在船舶达标管理中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船舶达标管理不仅是一项制度和规章的执行,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只有真正做到标准达标,才能确保船舶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为船舶达标管理事业做出更多贡献。
船舶管理心得篇七
管理一艘船舶并不简单,它牵涉到船舶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良好的船舶管理能够提高船舶的效能和安全性,确保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船舶管理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管理者充分发挥管理技巧和领导才能,以确保船舶运行的顺畅和高效。
二、培养团队合作的意识
在船舶管理中,团队合作是至关重要的。管理者需要培养乘员之间的合作意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只有团队成员相互支持、协作,船舶才能够顺利运行。为了培养团队合作的意识,我常常组织团队建设活动,加强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能力。通过促进团队合作,我成功地提高了船舶运行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灵活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船舶运行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如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等。管理者需要具备灵活应对的能力,及时做出决策,确保船舶和乘客的安全。在我担任船舶管理者的期间,我积极参与相关培训,提升了自己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同时,我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以确保船舶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四、加强船舶的维护和修护工作
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工具,需要定期维护和修护,以确保其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作为管理者,我始终注重船舶的维护工作,建立了一套科学的维修计划和修护制度。我定期组织船舶检修和维护工作,保持船舶设备的良好状态。通过加强维护和修护工作,我有效提高了船舶的寿命,降低了运营成本。
五、培养管理者的责任感
作为船舶管理者,我深刻体会到责任感的重要性。船舶的安全和乘客的安全都是我作为管理者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我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时刻保持对船舶运营的敏感和关注。我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培养责任感,我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船舶的高效运行。
总结起来,管理船舶需要培养团队合作的意识,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加强船舶的维护和修护工作,以及培养管理者的责任感。这些心得体会对于提高船舶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船舶管理者,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为船舶运行做出更大的贡献。
船舶管理心得篇八
近年来,我国的船舶工业不断发展,船舶持续增长。而船舶管理对于船舶安全、经济运营等方面至关重要。在船舶管理的工作中,相信每个船主都有着自己的管理心得体会。本文将从船舶管理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探讨船舶管理的一些心得体会,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二段:重视船舶维护
船舶是一项高度集成的系统工程,其中包含了许多关键的装置和设备。因此,一定要重视船舶的维护工作。对于船舶的各项设备和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可以减少因设备故障而带来的运营失误和安全事故。在航行中,要时刻注意检查、调整并合理使用船舶的各种设备,做好船舶运营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船舶安全顺利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段:强化人员培训
船舶的船员是船舶运营的重要基础,船员的能力和素质不仅直接影响着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质量,更关乎到船舶公司的品牌形象。因此,在船舶管理中,要注重强化人员培训,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水平。除了必要的证照培训外,还应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技能传授和交流,引导船员深入了解、熟悉船舶的各项设施、设备和系统,更好地执行航行任务。
第四段: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船舶管理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和高效。可以建立严格的操作规范、安全操作制度、应急预案等制度,降低船舶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对制度进行完善和更新,以适应船舶管理工作中的各种变化和挑战。
第五段:加强信息化管理
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船舶管理带来了很多便利。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高效的船舶运营管理。比如,在船舶的航行和作业中,可以利用船舶管理软件和通讯技术,及时获取各种信息,为船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还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船舶公司的内部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船舶管理者而言,要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不断学习、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依托于科技的管理手段和运用科技的经营模式。在今后的工作中,务必要时刻保持对船舶运营的安全和质量的高度关注和认识,加强船舶管理的各项实践探索,推动船舶行业不断向更高层次迈进。
船舶管理心得篇九
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接到通知的航运公司、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按要求整改,并反馈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四十四条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也可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复查。
复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三节 境外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将船舶在境外的事故情况、接受检查或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协调沟通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七条 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被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有重大缺陷的船舶、以及对境外检查滞留有疑异的'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赴境外对船舶实施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船舶纠正缺陷,开展安全管理和履约指导服务。
第四节 申诉
第四十八条 船舶有权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船舶监查员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如果争议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应当告知船方申诉的途径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船舶、航运公司或者船检机构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做出的决定在六十日之内向做出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接到复议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复议申请人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在六十日之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船舶监查员管理
第五十一条 船舶监查员分为首席船舶监查员、高级船舶监查员、船舶监查员和实习船舶监查员四个等级。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船舶监查员考核、晋升、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五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尊重船上所有人员,不以船旗以及船员的种族、性格、宗教或国籍为由做出带有偏见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坚决拒绝贿赂。船舶监查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监查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
(四)船舶未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复查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 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保存《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口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登轮对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检查,要求船舶立即纠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明显迹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将检查扩大至整个导助航系统,直至对其实施全面的船舶安全检查。而这种检查不收船舶安全检查六个月不再实施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因航运公司管理故意造成船舶不适航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航运公司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其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
第六十三条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因船舶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主观故意造成船舶重大事故或存在严重缺陷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终止其检验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逢国家节重要节假日或国家重大活动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综合运用船舶安全检查船和船舶安全监督等形式,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不受第二十七条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期限的限制,但应视为接受了一次相应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也不得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上签注。
第六十六条 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
第六十七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和《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质量后评估。
第六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仅在辖区航行的内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0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同时废止。
船舶管理心得篇十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局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理解和把持景象变革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答措施。
2、名目部加入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信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容许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实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活气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名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避免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变。
7、严格履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备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载,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船舶管理心得篇十一
一、所有施工船舶必须各种证件,证书齐全,所有船员必须持证上岗,船上所
有的灯光、信号标志必须完好,必须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
二、施工船舶上的锚机具、锚链 锚缆、缆绳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三、施工船舶必须根据施工的需要安全停靠,并根据水位,潮汐情况拴好缆绳或
抛锚定位。
四、交通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严禁超员。
五、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超载,超宽,严禁人货混装。
六、吊机(车)上方驳充当起重船时,吊机(车)必须保证船舶的平衡,支架(支
脚)的安放必须采承加固措施,严禁打滑编位。作业完毕后及时将扒杆放下或收回,以免发生碰撞和扭曲变形等机损事故发生。
施工船舶在施工时,应悬挂相应的信号标志,以免与过往船只发生碰撞、挂缆事故而影响施工。
船舶管理心得篇十二
现行的船舶登记管理条例是20xx年7月2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3号)修正的,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3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九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第十一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第十二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条例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
买卖合同
和交接文件;(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
租赁合同
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九条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双方签字的书面
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第二十三条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四条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
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二份。
第二十八条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第三十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第三十二条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核。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
第三十四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
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条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第四十二条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还应当提供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的记录,并发还原船舶国籍证书。
第四十四条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当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收回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并出具光船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和临时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四十六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七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四十八条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但是必须在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国籍证书。
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xx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十四条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二)“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第五十七条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船舶登记簿、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申请书以及其他证明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港务监督机构统一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管理心得篇十三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船舶公司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监督职权,并直接对公司分管总裁和总裁负责。
3、公司各部门须严格遵守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调配、人事任免、人员进出必须经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人事调令为依据。各部门发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资、劳保、社会保险金、职工培训等事项,必须经人事部合议会签。
1、对缺岗和预算招聘名额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定向对口专业学校招聘,严格任职标准,择优录用。
2、用人部门根据缺编情况提出补员报告,注明需求人数、任职标准,经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后,由人事部办理。
3、人事部查阅人才信息库存或发布招聘信息,标明所需岗位和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身高、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外语水平、工作经历等)。
4、用人部门及其它部门可以推荐适任人选,但不得低于该岗位的任职标准,同时必须由推荐人签名并注明与所推荐人选的关系。
5、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对报名和推荐的人员进行初审和面试。
6、人事部通知初审合格者参加笔试或口试,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出卷、阅卷,确定适合人选。
7、人事部将适合人选名单及个人履历表报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
8、人事部依据审批结果通知录用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携带体检证明到人事部报道并办理相关手续。
1、公司实行总员额控制下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调整。
2、在劳动合同期内,如员工属不称职或犯有严重过失,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前35天由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填写“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调查表”报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据“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调查表”做好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准备工作;如要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4、新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或新聘人员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在一周前通知对方。
5、新聘人员试用期满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试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实、报总裁批准后予以转正或解聘。试用人员的试用期限可视情况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1、公司对各级行政管理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对拟晋升的聘任人员由人事部根据总裁办公会意见组织考核鉴定,并将考核结果报总裁办公会讨论,总裁批准。
2、公司对某些空缺的干部岗位适时推行竞聘上岗。通过公开岗位、公开要求,推行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专业特长的干部岗位,由人事部根据总裁意见,直接办理聘任试用手续。
1、调配系指船员在公司所属船舶内、及船岸之间的调动,或船、岸工作人员部门内部的岗位变动。
2、高级船员的调配由船务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议,人事部会签,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
3、普通船员在公司船舶间的调配由主管部门或船舶提出建议,船务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批准。
4、船岸之间、岸基工作人员的调配由部门提出建议,人事部会签,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5、调配时应填写“岗位调配表”。
6、人事部根据总裁审批意见下达调配通知。
7、解聘:
(1)、员工有正当理由可申请辞职,要求辞职的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人事部批准后,船舶或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清单及其它手续。
(2)、辞职的员工如受过公司出资培训的,需按规定赔偿公司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若员工未能按劳动合同规定而擅自辞职,公司不发给任何书面证明并按有关规定索赔一定的损失费。
(3)、对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岗位的员工、以及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部门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人事部批准后予以辞退。
(4)、辞职、辞退员工必须在离开公司前交清工作和办妥离职清单及其它手续方可离开公司,否则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5)、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的为九个月)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权辞退。
(6)、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辞退员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其所属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人事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或平衡,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月效益系数的发放标准。
2、公司人事部每年底在每月度的绩效考核基础上统一组织年终综合考核。
3、年终综合考核采取个人书面述职(总结)、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评选优秀员工、下年度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据。
4、对考核不适任的员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如不服从调整或调整后仍不适任应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1、为提高员工素质及工作效率,公司各部门和船舶定期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加的员工不得拒绝参加。
2、船舶应在每年底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向船务管理部、酒店管理部提出下年度的培训需求,船务管理部、酒店管理部集中审核后分别向人事部提出三船轮机部、驾驶部、酒店部,及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培训需求。
3、岸基其余部门在每年底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人事部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训需求。
4、人事部根据各部门和船舶的培训需求编制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总裁和总裁审批后由各部门和船舶实施。
5、船员适任证书和各类专业考证培训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6、因工作需要、需公司出资的临时性培训,各需求部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职能部门和人事部会签,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部门、三船、人事部均应建立健全培训台帐。
1、公司员工男性年满六十岁,女性年满五十岁者,应办理退休。
2、对有特殊技能、或公司工作需要并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经总裁批准,可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返聘使用。
1、船舶开航期间可聘用少量的临时工,临时工的岗位、名额由酒店管理部确定,人事部会签,总裁批准。
2、驻船经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确定的名额内提出招收临时工的报告,并注明拟安排的岗位,经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批准后方可在沿岸招收健康、合格的临时工。
3、驻船经理必须将所招收的临时工的个人资料、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及时报船长、公司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备案。
4、驻船经理必须安排专人对所招收的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员工手册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达到上岗标准。
5、公司对临时工实行定岗培训、定岗使用,原则上不予调配,以保证人员素质。
1、本制度应用中的问题,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在适当时间再作补充规定。
3、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船舶管理心得篇十四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船舶管理心得篇十五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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