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规划未来的目标和路径。在总结中,我们应该提供一些具体的例子和事实来支持我们的观点。以下是一些相关学术论文的摘要,可以深入了解该领域的研究成果。
司法培训心得篇一
第一段:引言(200字)
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司法戒毒培训,这是一次深入了解毒品问题和司法戒毒政策的机会。培训的内容包括毒品类型、毒品的危害以及司法戒毒的方法和原则等。通过培训,我对毒品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认识到了司法戒毒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司法戒毒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唤起更多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第二段:毒品的危害与防范(200字)
在培训中,我了解到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之大。毒品会使人产生幻觉、嗜睡、失去行动能力,甚至会导致心理和生理的严重损害。同时,毒品的滥用还会导致家庭破裂、犯罪增加以及社会秩序恶化。为了更好地应对毒品问题,我们需要从源头上进行预防。与此同时,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戒毒政策也是重要的手段。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力度并且改善康复条件,我们才能更好地防范毒品的滥用。
第三段:司法戒毒的原则与实施(200字)
司法戒毒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将吸毒人员从药物依赖中解脱出来的方法。在培训中,我了解到司法戒毒的原则是以康复为导向、以宽严相济为原则。康复为导向意味着我们不仅仅要惩罚吸毒者,还要帮助他们摆脱毒品的困扰。宽严相济是指我们对于不同类型的吸毒者应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那些犯罪性质严重的吸毒者要依法严惩,而对于那些主动寻求康复的吸毒者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段:个人责任与社会支持(200字)
面对毒品问题,个人的责任和意识非常重要。个人应该自觉远离毒品,并积极参与到禁毒工作当中。同时,我们也应该理解吸毒者的困境,不要对他们进行歧视和排斥。对于那些戒毒者来说,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社会支持,提供更好的康复资源和服务。只有社会的关心与帮助,戒毒者才能更容易迈出戒毒的步伐,重新融入社会。
第五段:对司法戒毒的期望(200字)
作为一个参与了司法戒毒培训的人,我对司法戒毒的未来充满了期望。我希望司法戒毒政策能够更加完善,更加注重康复和预防。我希望社会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吸毒者的关心和支持,给予他们更好的康复机会和环境。最重要的是,我希望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毒品的滥用,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健康和美好。
总结(100字)
通过这次司法戒毒培训,我对毒品问题和司法戒毒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我将坚定地支持禁毒工作,积极宣传禁毒理念,同时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建设一个无毒的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司法培训心得篇二
司法干部是法律系统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程的使命。为了提升司法干部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司法干部培训,这段时间的学习经历让我受益匪浅,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培训内容
司法干部培训内容涵盖了法律理论、法律实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开始的一段时间,我们进行了系统的法律理论学习,通过理论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对司法干部的重要性。随后,我们进行了案件分析和法律实践的训练,这让我更加理解了法律的具体运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此外,在培训过程中,我们还接受了一系列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提升了我们的职业操守和服务精神。
第三段:培训方法和效果
培训采用了多种教学方法,如讲座、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通过这些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我能够更好地集中注意力、提高学习效果。培训期间,我亲眼目睹了许多优秀的课程设计,这些课程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探讨了法律咨询、法律研究等实践问题。同时,我还通过培训结识了一些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同行,他们的经验分享和案例交流让我受益匪浅。
第四段:个人收获
通过这次司法干部培训,我对法律系统的运作更加了解,知识面也得到了拓宽。首先,我学会了如何深入分析案件,通过细致的法律研究和审查,找出案件的症结所在,并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其次,我进一步增强了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明确了作为一名司法干部所应具备的责任和义务。最重要的是,我学习到了如何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为社会公正和人民福祉做出贡献。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司法干部培训是司法系统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通过培训,我们不仅提高了自身的专业素养,也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意识。然而,培训只是人才培养的一部分,今后,我将继续努力,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同时,我也期待更多的培训机会,以跟上司法发展的脚步,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参加司法干部培训,我获得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实践经验和职业操守,这对我个人和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我相信,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才能更好地为司法事业贡献力量,为社会公正和人民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培训心得篇三
第一段:介绍背景(200字)
清华大学作为中国顶尖的综合性大学,在培养优秀人才方面一直具有深厚的实力和丰富的经验。我有幸参加了清华大学举办的一期司法培训,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交流,我深刻体会到了清华培训的独特魅力。在这次培训中,我不仅收获了专业知识,还开阔了眼界,提高了综合素质,受益匪浅。
第二段:培训内容和方法(200字)
此次司法培训的内容非常丰富,课程设计合理,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法律知识。从宪法、刑法到民法、行政法,每一门课程都有权威教授进行讲解,深入浅出地解析了法条的含义和适用。而且培训过程中还有丰富的案例分析与讨论,这不仅有助于理论的运用,也能够加深对法律实践的理解。除了课堂学习,还有实地考察和实践操作环节,这让我们更加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工作的真实性和紧迫感。
第三段:培训的收获(300字)
在这次培训中,我最主要的收获就是对司法职业的全面了解和深刻认识。通过专门的培训,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司法工作对社会的重要性和责任感。同时,我也学到了很多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包括调查收集证据、辩论争议以及判决裁决等方面的技能。这些对我未来从事司法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另外,通过与清华的学员进行交流,我也加深了对其他领域的学科和知识的理解,培养了更全面的综合素养。
第四段:教师与学员关系(200字)
一所培训机构的教学团队和学员的相互关系至关重要。在清华的司法培训中,我不仅遇到了严谨负责、深知法律内涵和实务要求的教师,而且与学员之间也建立起了深厚的友谊和互相学习的平台。教师们对待学员非常耐心,勉励我们多思考、多问问题,鼓励我们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学员之间的交流也十分充分,我们相互分享学习心得、经验和疑惑,帮助彼此提高。这种互帮互助的学习氛围让我感受到持续学习和不断进步的动力。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300字)
通过这次清华的司法培训,我不仅增加了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了实践能力,更重要的是收获了对司法事业的热爱和认同。在将来的工作中,我将把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践中,为司法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期待未来能够继续与清华大学保持联系,参与更多的学习机会和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通过这次清华的司法培训,我更加确认了自己从事司法事业的决心,同时也感受到自己还有很多需要去学习和提升的地方。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能够不断进步,成为一名真正的优秀司法人员。
司法培训心得篇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干部的角色和使命变得愈加重要。为了提高司法干部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司法干部培训的学习班,这不仅给我带来了新的知识和技能,也让我深刻体会到司法干部的崇高职责和使命。以下是我的培训心得体会。
第一段:培训前期,我对于司法干部培训的期待
在前往培训班的路上,我心中充满了期待。作为一名司法干部,我深知自身的不足之处。我希望通过这次培训,能够增强自己的专业素养,提高全面素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我期望能够通过培训,深入了解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的理论、新的方法和新的技能,为我在司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找到更好地解决办法,提高工作的综合质量和效率。
第二段:培训过程中的收获
在培训过程中,我受益匪浅。首先,在专业知识方面,我学习到了许多新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更新了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例如,我了解到了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文书和司法判例,这些内容对于我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给予了很好的指导和启示。其次,在实践技能方面,我学习到了一些调解、审判和执行方面的实操技巧,这些技巧在以后的工作中将有很大的帮助。再次,在工作方法方面,我学习到了一些案例分析、问题定位和解决方法等方面的技能,这些方法的正确运用能够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最后,在职业操守方面,我学习到了一些新的道德规范和职业要求,这对于我加强自身修养和提高司法职业道德有很大的帮助。
第三段:培训心得及收获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并制定了自己的后续学习计划。首先,我要继续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学素养。其次,我要积极参加案例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个人问题解决能力和学术研究水平。再次,我要增强团队意识,与同事们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司法工作的整体水平。最后,我要自觉践行司法职业操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做一名合格的司法干部。
第四段:培训中的亮点和不足之处
在培训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亮点和不足之处。亮点主要体现在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上。培训内容紧密围绕司法实务和司法改革,涵盖了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等多个方面。不足之处则主要体现在培训方式上,由于培训班的时间有限,培训内容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有些内容只是简单介绍,没有深入讲解。另外,在互动和参与方面,培训班的学员参与度不高,大部分时间只是被动地接受内容,缺乏主动思考和提问。
第五段:结语
通过这次司法干部培训,我认识到自己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但我将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挑战,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我要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实践技能,做到思想觉悟高、法律意识强、精神状态好。我要提高自身伦理道德水准,做一名光荣正直的司法工作者。只有如此,我才能更好地履行司法干部的职责和使命,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司法培训心得篇五
近年来,随着司法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提升司法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已成为至关重要的任务。为此,司法部门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活动,旨在提高司法干部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我有幸参加了其中一次培训,深受启发和感悟。以下是我对司法干部培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正确认识司法干部培训的重要性
司法干部培训是提高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必要手段,也是培养新时代司法人才的重要途径。在司法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司法干部既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又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队伍管理能力。司法干部培训通过提供专业知识学习、案例分析、实践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使干部们能够系统地掌握现代司法理念和科学的办案方法,提升工作能力,确保司法权在事实上得到有效运行。
第二段:培训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司法干部培训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我参加的培训包括专题讲座、课程学习、案例分析以及实地考察等环节。专题讲座由行业内的专家学者进行,对司法领域的最新发展和重要问题进行详细阐述。课程学习则注重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帮助干部们深入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逻辑,增强工作中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地考察则让干部们更直接地了解司法实践的过程和效果,锻炼实践能力。
第三段:对司法干部培训的收获
通过参加司法干部培训,我深刻感受到了自身的不足和需要提升的地方。首先,培训加强了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对于日常工作中的案件处理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方法。其次,我通过与专家学者和同行的交流,结识了很多有经验、有才华的人,并从他们的经验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此外,实地考察使我更加了解了司法工作的实践环境和困难,提高了我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四段:对司法干部培训的建议
虽然司法干部培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培训内容有时过于繁琐和复杂,难以吸收和运用。其次,培训形式偏向于被动接受,缺乏互动和实际操作的机会。最后,培训效果评估不够科学,无法准确衡量培训的实际效果。因此,建议在今后的培训中,加强培训内容的精简化和条理性,推动互动式和实践式的培训形式,同时建立有效的培训效果评估体系。
第五段:展望司法干部培训的未来
司法干部培训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其重要性将会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而逐渐凸显。未来的司法干部培训应该更注重创新,与时俱进。在培训内容中加入前沿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此外,培训机构应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并在培训结束后继续跟踪和辅导干部们的工作,以确保培训取得实际效果。
通过司法干部培训,我深刻体会到自身在司法领域的不足和需要提升之处。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才能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未来司法干部培训能够进一步完善,为广大干部提供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机会,为司法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司法培训心得篇六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xx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 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司法培训心得篇七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20xx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司法培训心得篇八
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利用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形成共同治理机制;解决内部各种问题,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
张学勤书记在最近的林区干部大会上提出要落实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经过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规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作为林业党干校的一名法律讲师,在学习新《公司法》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了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它的法人治理怎样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为此,我把这些问题结合学习新《公司法》谈谈我的几点浅薄的认识。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常是:资产所有者(即全体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成为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托管人,拥有重大决策及对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和报酬决定权;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高公司效率,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我们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我国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实行公司制以后,由于国有股仍然占绝对控股或独资地位,企业最大和唯一的股东还是国家。国资委根据授权,对企业资产进行监管,但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他们既要代表国家,替国家负责,又要代表职工,对职工负责,同时还是企业的一员。因此,就出现了经营者与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错位的现象。而且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班子都是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的。这种公司权力的高度重合,不仅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还有就是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地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主要表现经理人员激励机制失缺,经理人员往往是凭责任心、事业心去工作,其收益没有与承担的风险、付出的劳动以及和取得的成果挂钩,人力资本价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视。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对于森工集团这样的林业产业企业来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在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吸收新的国有股东、吸引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实行高层管理人员持股;通过中外合资或法人相互持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积极引入共同治理机制。企业的目标既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应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职工代表,利于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克服企业监督不力的问题;在设计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时,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以弥补其他董事和监事专业知识的不足,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水平,克服局限于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
(三)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我认为要明确在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明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的主体地位,正确划分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明确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构造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妥善解决党委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问题,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也应当分设;三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四是明确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五是明确集团公司履行母公司的职责,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集团公司的产权代表要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公司法》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六是明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七是明确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条件具备时可试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金报酬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长期艰巨的任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森工集团的改革也会不断深入,改革将会有更多地创新,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也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李桂梅)
司法培训心得篇九
硕果漫金秋,祥云瑞九州。刚刚落下帷幕,举国上下已经掀起了一股学习的浪潮。因为,这是一次伟大的盛会。
大会全面回顾、总结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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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以来的实践和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有力地指导和激励全党全国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党的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途上,党领导着全国人民一定会赢得新的更大胜利。在认真学习报告之后,我感触良多。学习心得体会范文节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是的主题。主题中,道路的自信、理论的自信、制度的自信,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在深刻的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条件下,无论风云怎么变幻,我党始终从容应对,健步地走出了一条光辉灿烂的道路,赢得了世界的瞩目和青睐。
作为一名党员,要继续深入学习精神,专题研讨报告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把“立党为公,勤政为民”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充分体现一名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人民公仆的“孺子牛”精神。
作为一名司法干警,要把精神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中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审判业务学习,扎实工作。坚持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绝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私压法、徇私枉法。
司法培训心得篇十
年10月10日召开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启动了为期3个月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经过一个多月的学习,深刻领会警示教育活动,心得如下:一、做好本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要把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抓出实效。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全面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做好个人本职工作,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我们每个司法警察都应该做到的事。
二、加强个人纪律作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在全国法院集中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是提高司法警察能力素质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作风纪律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司法警察、爱护司法警察的具体举措。良好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是司法警察有效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司法警察“工作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加强个人工作细节,努力做到行为规范,培养出“执行命令坚决、职能履行规范、警容风纪严整”的工作作风,为有效履行职能奠定坚实基础。
三、打牢思想基础、分析查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提出,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指导,及时帮助基层法院解决警示教育活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注意研究基层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深入剖析、着力解决,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新经验并延伸为长效机制。
1、注重打牢思想基础。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干好本职工作的重要保证。坚持以思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以职业道德教育为基础,以树立“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为目标,抓好个人思想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个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
2、注重分析查摆问题。“以铜为镜,可正衣冠;以人为镜,可知得失”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就是我们的活教材,就是我们判断是非得失的镜鉴。对照典型案例,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职工作中的环节是否存在类似问题,主要原因是什么,进而找出个人思想上,工作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紧紧围绕警示教育活动明确的重点检查内容,对照五个严禁、廉洁从政若千准则和司法警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四查四看”活动,把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透。
四、抓好个人问题整改
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个人要认真贯彻边整边政原则,努力在提高觉悟、深入剖析、改正问题上下功夫、见成效。要紧密联系典型案例,针对自查的问题和征求的意见建议,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落实整改的措施。对查找出来的一般性问题,要通过自我教育,认真查纠,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对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要在短期内进行改正,要实实在在的查,要认认真真的改,要真正解决问题!
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的学习,加强了个人纪律作风、打牢了思想基础,摈弃了以前不好的行为习惯,提高个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以崭新的面貌和更有力的保障为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成为一名各级法院党组满意、广大人民群众满意、自己回首也能无愧的优秀司法警察。
司法培训心得篇十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社工这一职业逐渐得到了人们的关注与重视。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社工的作用,近年来举办了许多培训班,我也有幸参加了其中一次培训。通过培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司法社工的重要性和职责,并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此,我将就我的培训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和分享。
首先,通过司法社工培训,我对司法社工这一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通常情况下,司法社工是指负责协助法官,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司法社工既要通过依法程序协助法官调解争议,还要帮助被害人处理后续问题,同时还要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和康复。通过对司法社工的深入了解,我意识到司法社工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性,也感受到了司法社工在日常工作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压力。
其次,司法社工培训使我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心理学与犯罪学的基础理论、沟通技巧、危机干预与处理、案件调查与报告撰写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的掌握为我今后在司法社工工作中提供了基础和指导。特别是沟通技巧和危机干预与处理的学习,让我对如何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沟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深刻认识到,在司法社工岗位上,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此外,通过与其他培训学员的交流与互动,我受益匪浅。在培训期间,我所认识的同行们都来自不同地区,他们分享了各自所面临的问题和他们的工作经验。这些交流让我受到启发,也让我意识到司法社工的工作具有很大的地域性差异,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同时,通过与同行们的交流,我还结交了一些志同道合的伙伴,并与之保持联系,共同探讨和解决工作中的难题。这种互助互惠的关系对我今后的职业发展非常有帮助。
最后,通过司法社工培训,我意识到自己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对于有些专业知识,我仅仅停留在表面了解的阶段,需要进一步深化学习。此外,我在危机干预与处理、调查与报告撰写等方面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技巧。培训结束后,我会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总体来说,参加司法社工培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深刻体会到司法社工的重要性和职责,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与其他学员的交流,我也结交了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探讨和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同时,培训也让我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激励我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技巧。我相信,通过这次培训的学习和实践,我将能够在司法社工岗位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司法培训心得篇十二
在司法领域中,安保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提高安保人员的素质,我参加了一次为期三个月的司法安保培训课程。这次培训不仅使我学到了专业技能,还让我认识到了保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首先,这次培训让我们了解了司法体系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学习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方面的知识,深入了解了司法程序和法律程序。我认识到了司法体系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性,也明白了安保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承担的责任。通过这次培训,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为维护司法公正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这次培训注重实践训练。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模拟案例训练,学习了安保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应对策略和技巧。我们了解了如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处理各种复杂的案件和事件。通过模拟训练,我不仅学会了如何正确运用武器和装备,还培养了临场应变和决策能力。这对于我将来在实践中保护司法公正非常重要。
第三,这次培训强调团队合作。安保工作往往需要多人协作完成,所以团队合作能力十分重要。在培训中,我们进行了多项团队合作项目,例如模拟一起抓捕任务、备考策划等等。通过这些项目,我学会了如何与他人合作,运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完成任务。团队合作的经验使我明白了一个团队的力量是无限大的,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更好地完成使命。
第四,这次培训还重点强调了道德和职业操守。安保人员是行业的门面和形象代表,应该具备高度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我们在培训中学习了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要求我们做到公正、廉洁、勇敢、可靠。这次培训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安保人员,我必须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时刻以身作则,秉持正直和公义。
最后,这次培训的收获不仅是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更是一次成长的过程。通过和其他同学的交流和互动,我结识了很多志同道合的朋友。他们来自不同地方、不同背景,但都怀着同样的目标和追求。我们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一同成长。这种集体的力量激励着我,让我坚定了在司法安保领域不断学习和进步的信心。
总之,这次司法安保培训让我受益匪浅。我不仅学会了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还明白了保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我会将所学所用,做一名合格的司法安保人员,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将来有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个领域中,与我一起共同努力,用实际行动守护司法公正的道义和法律的底线。
司法培训心得篇十三
201*年4月23日至4月26日的全区第七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学习,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天时间,但由于区司法厅的领导重视,课程精心组织,内容精心设计,授课老师精心挑选,讲课重点突出,形象生动,理论联系实际,因此收获很大,本人终于从一个医务工作者逐渐进入到司法鉴定人的角色,总体上通过学习有如下几方面的心得体会:
一、通过培训,进一步深化了认识,统一思想,认识了搞好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了司法鉴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了司法鉴定的法律意识,在开班的动员会上,司法处闫处长高度概括了司法鉴定的特点、制度改革、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使我们对整个司法鉴定的背景有了一个明晰的了解,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通过学员之间的交流反映,参加培训和不参加培训,在思想上认识不一样,通过学习,会对提高今后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水平,增强社会对司法鉴定的信任感,减少错鉴和违法鉴定,做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二、通过学习,熟悉了有关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认识了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中的重要作用,有“证据之王”之称;认识了司法鉴定机构设臵的条件和司法鉴定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熟悉了司法鉴定程序要求;学会了鉴定文书的规范和文件管理要求;认识了司法鉴定人出庭和回避原则;掌握了司法鉴定的基本标准及操作规范。通过这次培训学习,可以入手进行一些最基本的鉴定操作作,收获很大!
的意义。目前,我国司法存在着司法鉴定机构或部门种类繁多,设臵混乱;司法鉴定程序缺乏法律规范,重复鉴定严重;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鉴定缺乏可信度;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自相矛盾,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司法鉴定的有效做法,尽快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科学界定鉴定人的性质、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改造现行的鉴定人主体制度、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人的权利、完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改革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考虑设立鉴定人证人制度、明确规定鉴定的鉴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鉴定人过错赔偿和职业保险(或职业互济)制度等。
四、通过学习,明白了今后司法制度改革的努力方向。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健全法制的需要,应当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
1、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需要。目前,司法机关都设臵有自己的鉴定机构,从而形成了“自侦自鉴”、“自审自鉴”各自独立的鉴定管理体制。这种鉴定管理体制虽然有其便于诉讼的一面,但由于其与诉讼价值取向相悖,特别是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降低了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可信性。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司法鉴定机构由于种种利害关系,各自为鉴、互不信任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我国司法鉴定缺乏统一行使司法鉴定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是司法鉴定走向混乱、走向歧途的关键。所以,我们应当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对司法鉴定“集中型”管理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全国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可信。
2、要建立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司法鉴定的质量影响着司法公正,
要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没有整体素质过硬的司法鉴定人,就难有质量过硬的司法鉴定结论。只有具备一定鉴定水平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才是可靠的。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严格的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对司法鉴定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并最终实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初衷。
3、要科学界定鉴定人的性质。鉴定人在性质上如何定位,将决定着鉴定制度设定的基本模式和框架。即法官的辅助人员、证据方法和既作为法官辅助人员又作为证据方法。结合我国的传统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当把鉴定人的性质定位于第三种情形,并且二者同时并重。现行立法强调法官的辅助人员职能,忽视了其证据手段的属性。为此,应当弱化法官对鉴定的决定权,加强当事人对鉴定证据的运用功能。
4、要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实。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现行法律缺乏对其采信应有质证、认证等程序性规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其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所作出的推论,鉴定结论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只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手段之一,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其此,其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必须在法庭上通过质证、认证过程予以采信和取舍。现行法律虽然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但却没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的义务。审判实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尽管需要的是鉴定结论,但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的质证、认证过程中,即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信时,却不能不涉及到鉴定的规则、检测方法以及鉴定人的资格、知识水平、经验等,甚至有时还要考虑到鉴定人的品行。为此,有必要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使之成为是质证、认证的对象。
5、要改造现行的鉴定人主体制度。现行的法定鉴定制度,要求审判机关在需要运用鉴定手段搞清案件事实时,只能交由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排除了审判机关选择鉴定人的权力。而规范我国的法定鉴定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令出多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基于自身职能和利益考虑,尽可能扩大本部门所属鉴定的范围,因而出现了相互重叠、交叉或冲突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法官对鉴定结论效力的认定,造成一定的随意性。将鉴定人主体由单一的法人扩大到自然,即法人和自然均可作为独立的鉴定人。就当事人举证而言,这样可以扩大证据资源,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有益做法,建立司法鉴定专定名册或专家库,以便于各类委托人选择司法鉴定人,同时也便于社会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司法鉴定人从各行各业具有资格的专家中选出,经考核合格予以登记注册,实行动态的行业管理。对于由单位进行鉴定,直接从事鉴定的人必须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无鉴定人签名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有鉴定人签名无单位公章的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无效。因为鉴定人签名是鉴定结论可靠性、真实性的保证,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效力(如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同时也是质证的内容,而公章仅仅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6、要完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了鉴定人必须中立和公正。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鉴定活动。鉴定人的回避应当适用于法官回避的规定,其既可自行回避,也可申请回避。对此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益经验。不论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的,还是由法院依据职权决定鉴定的,都应当将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从事的专业领域等)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回避的权利。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如诉讼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在向法院提交鉴定结论时,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由法院将鉴定结论和鉴定结论人的基本情况一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如果鉴定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进行鉴定,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该鉴定结论无效。
7、要改革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我国三大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但因为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特别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往往不愿意出庭质证,更加上法律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的规定过于粗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司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分析判断,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的主观认识,其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有可能被法庭采信的证据原则无疑是正确的。正是因为只有在鉴定人亲自出席法庭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进行法庭质证,所以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时,就必须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作为鉴定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规定下来,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司法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结论涉及的往往都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当事人乃至律师对这些专业性问题往往是一知半解,甚至根本不懂,结果导致当事人结论进行质证时,只能从形式要件上谈看法,而不能对鉴定结论作更深入的实质性的质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只能表示认可或不认可,或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这样的质证显然有悖诉讼制度中一证一质的基本精神。为此,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席法官进行质证的。
司法培训心得篇十四
尊敬的x院长:
全省中级法院宣教处长会议暨司法宣传人员培训班于20xx年11月8号至10号在陕西省法官培训基地进行。我有幸代表佛坪县人民法院参加培训,现将培训的会议精神及心得体会作出如下报告:
一.会议概况
培训时间为期三天,参加人员有全省中级法院宣教处处长及全省法院负责宣传的同志,共140人参会。培训内容及培训课程安排见附表(一)。
二.培训主要内容
培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 前期全省法院宣传情况简介。今年全省法院系统发布信息一万多条, 法院网有4000多条,点击量达到每天15万左右。全省各地市法院小报道多,大报道少,典型人物、经验推出的少。司法宣传特别是直接宣传法院的工作,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着领导不重视、人、财、物投入不足的现状。
二.司法宣传的技巧。全省法院新闻报道多,宣传策划少。良好的宣传主要靠策划,即有目的、有步骤的推典型人物、典型经验。在宣传方面要注意稿子的质量,图片的处理等等。发动“全民投稿”,让宣传工作成为法院的重点工作。
三. 后期宣传工作的安排与要求。今年后期主要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xx届六中全会会议精神的宣传,结合实际做好法院文化建设。二是要重视法院的典型人物、典型经验的推出工作,做好宣传策划。三是注意舆情引导,特别是网络舆情的检测防范工作。一旦发现要快速报告,快速处理。四是做好主题实践活动的宣传报道。特别提出是利用两会和1•24法制宣传日,进行法制宣传。
三.培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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