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根本大计,离开了发展,一切都将无从谈起。怎样写一篇有逻辑和说服力的议论文是每个写作者都需要掌握的技巧,下面我来分享一些写议论文的方法。写总结时,我们常常需要一些例子作为参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总结范文,希望有所帮助。
税收优惠政策心得篇一
税收是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动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和调整,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受益,进而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项服务经济发展、惠及民生的政府政策,在实践中也越来越重要,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体验与感受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二段: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践效果
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减轻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刺激企业投资和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促进就业,激发社会活力。再次,税收优惠政策的财政补贴可以直接惠及居民,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可以说,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果,不断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第三段: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践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需要有具体的执行方案和计划。例如,2018年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这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是一个利好消息。同时,相应地,我国也实行了对高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使这些企业能够更好地在市场中立足,推动了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此外,城市建设税、房产税、资源税等的不断取消或者暂停征收,也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减轻了一定的负担,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经济稳定性。
第四段: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认真对待
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是一项福利,但是我们还是需要认真对待。首先,政府需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解释和引导,使得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同时也可以规避欺诈和失误的情况。其次,政府需要细致研究和平衡好税收政策,使得税收政策既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又能够保护居民的权益。最后,应该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和监管的力度,防止企业和个人利用优惠政策逃避税务检查和缴纳义务。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税收优惠政策的优点可以并大,而缺点也不可避免。实践中,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调整和利用,可以带来更多的社会福利和经济收益。但是,也需要政府部门和居民都加以重视和认真对待,共同维护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得税收政策更加地有效、公平和稳定。
税收优惠政策心得篇二
首段:引入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约200字)
自上世纪80年代起,税收优惠政策便成为各国政府鼓励经济增长和培育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地产税等各种税种,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多种减免税的措施,推动经济发展和财富分配。在我个人的切身经历中,我曾亲身感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和实际效益,深感这一政策对于促进企业创新、提升行业活力、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的优势。
二段: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势和应用(约300字)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财税政策工具,在刺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等方面极具优势。比如,对于科技类企业,政府可针对企业机构、产品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实行优惠税收,这样有利于企业在短期内实现技术更新与突破,大幅提升企业竞争力,直接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对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增加公司资金流,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能为个人减轻负担,引导人们合法合规缴纳税金,对于治理社会提高公民意识,推动社会发展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段: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强化落实和监督(约300字)
虽然税收优惠政策有诸多优势,有助于企业创新、加速技术更新、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竞争力,但如果政策落实不到位,便难以发挥作用,更容易被人们质疑此类政策属于“纸上谈兵” 。因此,应当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监督。首先,政府应当完善政策具体措施,安排好对于各种政策的详细规定和实施方法;其次,应当加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严格监督和管理,防止政策失控或被所谓的“项目方”利用;最后,政府还需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税收想法宣传,增强税收意识,进一步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模式。
四段: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空间(约200字)
尽管承担着重要的经济作用,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府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政策,转化税收优惠的模式,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合理、更具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同时,需要加强对于企业在税率、税基等多个方面的管理,以避免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逃税、漏税等行为。此外,政府方面可以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分别实施不同口子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让税收优惠真正落到实处。
五段:总结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和感受(约200字)
总体而言,税收优惠政策为我国企业和公民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助力,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社会财富的方式之一,还能够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融入到社会制度中。同时,落实和监督税收优惠政策同样重要,政府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转化优惠方式和加强管理,让所有人更好地感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红利,最大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税收优惠政策心得篇三
段落一:引言(200字)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农民的负担,鼓励其积极参与农业生产,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在我个人的亲身经历中,我深切感受到了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与良好影响,这让我对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和善意表示敬佩,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
段落二:农业发展(300字)
农业是国家的经济基础,农民是国家的重要支柱。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于农业的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减免税收,降低了农产品的价格,提高了农民的收入。这不仅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热情,还使得农民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中,进一步提升了农业的发展水平。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也为农村地区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活力,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推动了农村的全面发展。
段落三:创新与科技(300字)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也对农业科技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在我国,许多大型农业企业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一些科技型企业也纷纷进军农业领域,通过研发更高效的种植方法和品种,改善了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提高了农作物的品质和产量。这些创新与科技的推动,助力了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段落四:乡村振兴(300字)
伴随着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农村经济也面临着持续的转型与升级的挑战。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撑。通过税收优惠,吸引了更多的资金与资源流入农村,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一些地方性的特色农产品品牌得以建立和推广,农村旅游也迅速崛起,带动了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农村电商也借助税收优惠政策,在农产品销售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农村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段落五:农民幸福感(300字)
最终,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直接带动了农民的幸福感提升。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农产品价格下降,农民的收入增加,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这不仅改变了农民的生活状况,也增强了农村居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感。同时,税收优惠也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他们拥有更多的选择权,有利于他们发展自己的农业特色产业,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我价值。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给农民带来了切实的利益,让他们更加有动力,更有信心地投身到农业的发展中。
总结:
通过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政策的背后蕴藏着对农业发展的深刻思考和关切。这些政策的实施对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为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作为农村建设的重要环节,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重要影响是不可忽视的。相信随着政府的更多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我国农业将会取得更大的发展,农民也会拥有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
税收优惠政策心得篇四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讲座,对于这个热门话题,我收获颇多。在此,我将通过五段式的连贯文章,为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中强调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据统计,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已从2008年的33%下降至目前的25%,税率的降低使得企业利润增加,为企业创造了更好的发展环境。此外,税收优惠政策还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通过减免研发费用、购买设备等税收优惠政策,促使企业提高技术水平。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和机会,推动了企业的创新发展。
其次,讲座中介绍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消费的影响。近年来,国家实施了多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增加基本减除费用、调整税率等。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个人可支配收入,鼓励个人增加消费,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动力。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对特定行业和特定消费品实施了税收减免,如购买新能源汽车、节能家电等。这使得消费者在购买特定商品时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购买力,促进了消费的增长。
第三,讲座中提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创新和发展的动力,吸引了大量企业进一步投资和扩大规模,从而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讲座列举了一些成功的案例,如一些产业园区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入驻,带动了当地的经济腾飞。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新的财政资源,使得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四,讲座中提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与挑战。其中一个问题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难度大,容易引起税收漏税和偷税行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讲座建议加强税收部门的监管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机制。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也需要加强评估,避免出现优惠政策不当使用和滥用的情况。同时,还有一些专家呼吁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数量,减少政策的复杂程度,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加规范和可操作。
最后,讲座总结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改善税收制度和优化经济结构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也需要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和公共利益,不能偏离税收法制的底线,保持税收政策的公正和公平。同时,还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和适用能力。
通过参加这次税收优惠政策讲座,我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个人、地方经济的发展都有积极影响,但也需要注意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我相信,在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管理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将会为中国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助力。
税收优惠政策心得篇五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讲座,主讲人是一位税务专家。通过这次讲座,我对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收获了不少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在讲座中,主讲人介绍了一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案例,如小微企业减免税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生产效率,还能激发企业的发展潜力,促进经济的增长。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企业的一种扶持和鼓励,对于我国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我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讲座中,主讲人详细讲解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申请条件。原来,要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简单地提交一份表格就可以的,而是需要企业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这对企业来说,要求比较高,但也是有原因的。只有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材料,才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要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才能顺利享受到相关优惠。
再次,我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的影响。在讲座中,主讲人提到了一些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税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无疑是一种福利。根据主讲人的解释,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合法合规的方式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例如合理利用税收扣除项目、投资政府鼓励的产业等。这些方法在法律范围内是合理合法的,也是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的。
最后,我深刻意识到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效益。在讲座结尾,主讲人提出了一个问题:“税收优惠政策是不是一种合理的财政手段?”。这个问题让我深思。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改善人民生活。从这点来看,税收优惠政策确实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长期不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策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安排,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和个人福利具有重要作用,需要我们充分了解并积极配合。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需要与时俱进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心得篇六
第一段:引言(150字)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支持农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政策,也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者,我深感这项政策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通过这些年的实践,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深刻地感受到了其带来的巨大好处。下面将从减免税款、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分享一些个人心得体会。
第二段: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带来的好处(250字)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农业户纳税负担大幅度降低,给予农民更多的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和发展。我亲身感受到税款减免后给家庭带来的直接好处。以前每年都要支付的庄稼种植税如今已减免为零,不仅减轻了我的经济压力,也使得我有更多资源用于技术、种子和肥料的更新,提高了产量和质量。此外,税款减免也为村里的农业合作社和集体经济注入了更多活力,促进了全村农业的整体发展。
第三段:农业收入提高对农民的积极影响(250字)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还通过提高农业收入为农民带来实质性的改变。个人所得税减免与农业资金补贴等政策,让我在过去几年里的收入稳步增加,并逐渐摆脱了单纯依靠农作物销售的生活方式。通过政策支持,我积极探索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农家乐和养殖业等产业,实现了农民增收致富的梦想。我相信,在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推进下,农民的收入将会进一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也将不断提升。
第四段: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300字)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对于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减免农业税款,政府为农民创设了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进一步鼓励农民参与农业生产和经营。与此同时,政策还把农业发展与环保结合起来,鼓励农业向绿色、有机和生态农业转型。在税收优惠的刺激下,我积极引进现代化农业设施和技术,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了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保护了生态环境,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第五段:结语(250字)
在过去的几年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民和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减免税款、提高农民收入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实践体会,我深深体会到这项政策的巨大好处。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国家繁荣稳定的基础。我希望这项政策能够继续完善和推进,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为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推动农业实现更加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同时,作为一个受益者,我也愿意更加用心用力地投入到农业发展中,为实现乡村振兴做出自己的贡献。
税收优惠政策心得篇七
共享单车准确地抓住了我国移动网民数量巨大和移动网络支付环境成熟的实际,将共享经济这一新业态推到众人面前,体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强大能量。
浙江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共享单车作为“双创”代表,有利于智慧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税务部门有责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推共享单车健康良性发展。
“目前,税收政策方面对共享单车的支持举措,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共享单车很大一部分运营成本是固定资产投入,根据现有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共享单车大热,也使该行业成为全新的税收增长点,可是你知道吗,共享单车这么火,也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接下来就为大家一一介绍这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显而易见,共享单车有很大一部分运营成本来源于固定资产(自行车)的投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共享单车企业所投入的自行车其单价不超过5000元,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2: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了说明,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43号),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如果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小微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据报道,摩拜公司和ofo单车两家公司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如果取得高企证书,依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40号),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月1日至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税收优惠政策心得篇八
近日,国家xxx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2014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xxx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xxx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3月13日,财政部、xxx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为征纳双方提供一份内容全面、便于查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减少“文件套文件”现象,本公告在《国家xxx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xxx公告2014年第23号)基础上,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国家xxx公告2014年第23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xxx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税收优惠政策心得篇九
编者按: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股权投资者极具吸引力。华税律师在查阅大量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国32个省、市、县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者提供法律参考。
国家层面: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适用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金融服务业”。
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标准,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
32个地区:
1、北京
具体内容: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2、天津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个税税率适用20%。
法律依据:《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
3、上海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4、深圳
具体内容:深府〔2010〕103号文中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相关的财政奖励政策继续保留,例如,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500万—1500万不等的落户奖励。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5、横琴新区(广东)
具体内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起,前两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珠横新管〔2012〕21号)
《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
6、东莞(广东)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从500万—1500万不等。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法律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2〕99号)
7、浙江
具体内容: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8、抚州(江西)
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合伙人(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3〕20号)
9、宣城(安徽)
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登记。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的,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宣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宣政〔2011〕105号)
10、晋城(山西)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26号)
11、陕西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2、铜川(陕西)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数;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收益按照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前三年,由企业纳税地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补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铜政发〔2012〕66号)
13、武汉(湖北)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和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按照20%计征个税。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除税收优惠外,还有许多财政奖励及补贴。
法律依据:《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武政办〔2011〕110号)
14、恩施(湖北)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5、长沙(湖南)
备案企业自开业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自获利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
16、湘西(湖南)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7、云南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征个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划的金融产业园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金融产业园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59号)
18、四川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9、重庆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此外,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纳的税收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40%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按6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
20、重庆两江新区
具体内容: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比照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所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http://
21、广西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22、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广西)
具体内容: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园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67号)
23、宁夏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24、石嘴山(宁夏)
具体内容:新办商贸、金融和物流等服务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起,前五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石嘴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5、西藏
具体内容: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
26、拉萨经济开发区(西藏)
具体内容: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从获利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获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企业年缴纳所得税部分,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法律依据:《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27、昌都地区(西藏)
符合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缴纳所得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扶持比率为2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2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0%;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5%;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0%,昌都地区扶持比率最高为50%。
法律依据:《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
《昌都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8、那曲地区(西藏)
法律依据:《那曲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试行)》
29、新疆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
30、喀什、霍尔果斯(新疆)
具体内容: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新党办发〔2014〕10号)
31、喀什(新疆)
具体内容: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适用(财税〔2011〕112号文;不符合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由自然人承诺在园区缴税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若以上两个条件都不满足,则适用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股东在园区纳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缴税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经开发〔2014〕4号)
32、新疆困难地区
具体内容: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新疆困难地区”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法律依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总结
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应看到,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华税律师认为,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投资方应从长远规划和整体利益考虑,合理合法节税。从境内来看,由于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存在,各地也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尤其,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应该抓住这一契机,积极通过优化运营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实现未来运营及投资退出阶段税负成本最小化。
税收优惠政策心得篇十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9、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10、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 1
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4、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5、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
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17、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8、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9、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农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
营业税。
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24、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5、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税收优惠政策心得篇十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 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
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文件附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 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公告对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量“型”和“微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不需要事先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
8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心得篇十二
针对小微个业普遍反映的税费高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通过减免包括印花税在内税费缴纳和提高营业税等的征收标准来扶持小微企业,缓解税费高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1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1月1日至20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拓展阅读: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一、企业划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二、行业划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九)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房产开发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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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6营改增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10.营改增最新政策3万元
税收优惠政策心得篇十三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其中,赤字率“拟按3%安排”,比去年提出的目标高了0.2个百分点,但没有超出“3%安全线”。
欧盟的“马约”将赤字率不超过3%、负债率不超过60%作为“安全线”。在疫情之前的数年,我国赤字率基本都设定在3%以下。
2020年____疫情突如其来,面对疫情引发的全球经济衰退,各界普遍认为“3%”当破则破。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赤字率提出“拟按3.6%以上安排”。2021年有所下调,提出“赤字率拟按3.2%左右安排”。2022年赤字率再次下调至“3%安全线”以下,设为“拟按2.8%左右安排”。从过去五年情况来看,五年总体赤字率控制在3%以内,政府负债率控制在50%左右。
王泽彩表示,今年赤字率设定略高于去年,体现了“加力”的政策取向,财政政策持续扩张发力,为经济实现恢复性增长注入更多确定性,助力经营主体恢复信心和积蓄能量。
对于赤字率未超过“3%安全线”,则体现出“适度”扩大财政支出规模的原则。王泽彩认为,今年中央本级按3%赤字率安排预算,已经能够有效保障重大决策部署的财力所需,促进全年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在财政政策工具中,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8万亿元”,比过去几年设定的目标都要高。
王泽彩认为,这个规模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个是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二个是应对经济复杂形势和宏观调控的需要。
“今年我国经济发展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保证财政支出强度和宏观调控政策持续稳定,有利于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目标的实现。”他表示,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今年我国要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以及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就必须持续加大宏观政策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控力度,促进“强链、补链、延链”,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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