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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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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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向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述、控告、检举。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的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所需信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要求。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要求受理或者办理机关告知其所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或者听证;

(六)对其控告、检举的有关事宜要求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请求。

第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事先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信访人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或者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不宜采用走访形式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其近亲属提出信访请求。相关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三)向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

(二)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

(三)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以及排查调处制度;

(六)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七)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电话;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请求、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国家机关出具的有关信访凭证到当地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信访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热心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处置紧急事项。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不得粗暴对待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人或者信访人提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信访请求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十)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级分别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控告、申诉;

(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请求;

(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三)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控告、申诉;

(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刑事赔偿的请求;

(七)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申诉;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对属于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

第三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对信访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办理。

第三十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办理或者复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提出撤回信访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终止办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报告。

第六章信访督办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专人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事项。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信息和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转送、交办、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有关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信访秩序

第五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并且建立畅通的信访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第五十五条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四)组织、策划、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六)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八)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九)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信访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地方和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和上访群众所在地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处置。

第五十七条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组织、策划、煽动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重大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的;

(二)处理信访事项超过办理时限而不报告办理结果或者报告虚假办理结果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国家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中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

(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予以终结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等方法进行。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瞒报、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五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三

根据aa人办发[2017]15号《aaaaaaa人大会办公室关于检查〈法官法〉贯彻情况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充分讨论分析了我院“法官队伍建设总体情况、法官队伍教育培训情况、法官保障机制有关情况、贯彻实施法官法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以及今后贯彻实施法官法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对法官法实施十四年来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法官法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和所取得的成绩

(一)基本情况

表一

2

法院初任法官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川高法发[2004]9号)的要求,在报请省高院审核同意后,按组织任命程序提请任命法官。做到了严谨、科学;二是对任命的法官进行任前和任后的业务培训,使其达到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水平。法官在每一届区人大会的任期内,必须至少向区人大会述职一次,报告自己履职尽责的情况。做到了认真、全面;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的要求首评和晋升法官等级,每年开展此项工作两次,做到了及时、准确。四是根据市中院制定下发《成都市〈法官培训条例〉实施细则》,我院先后制定了《aaaaaa人民法院2002—2017年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规划》、《aaaaaaaa人民法院2004—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关于对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人员的奖励实施办法》、《aaaaaaaaa人民法院2004年—2017年法官文化建设规划》、《aaaaaaaa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法官素质逐年得到提高;五是对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法官,及时按组织程度先向区委组织部请示提请免去其法官职务,后向区人大会报告免去其法官职务。

目前,我院有法官51名,其中95年7月以后任命的法官有44名(详细情况见表一);本科以上学历50人,专科1人(目前本科学业已修完,毕业证待发)。

(二)取得的成绩

实施法官法特别是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提升了法官准入的“门槛”,严格了法官的任免、任职回避、考核培训等规定,使法官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认识到做好一名法官必须要有高素质、高水平。最近几年来,我院的法官们纷纷参加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到院校参加提升学历的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种思想政治建设活动,从思想上不断加强修养,从业务上不断提高水平,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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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四

根据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尽快落实工作执行力重点工作的通知》(兴效能办发〔〕5号)要求,我局紧紧围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这一重点工作执行力情况及时开展自查,进行深入剖析,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加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县、乡、村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均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要求,按照“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到位的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安全监管网络。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成立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为主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相关职能部门也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有相关股室具体抓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步是建立、健全乡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乡镇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相应地成立了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企业服务站兼管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备了一名安全生产监察员,监察员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做到持证上岗。第三步是建立、健全村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了村委会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了一名兼职安全生产监管员。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随着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不断得到落实,从而相应地、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在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上,着力在两个方向上做文章:一是横向扩展。xx年县委、县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改变了原来的在领导层面上安全生产责任只由政府、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承担,扩展为现在的在政府、部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二是纵向延伸。通过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与下属单位、企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所辖企业,村委会与村小组、所属企业,企业与车间、班组等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3.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围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这一重点工作执行力情况进行自查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是推广“一岗双责”制度力度不平衡。部门与部门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在推行“一岗双责”制度的进度不一致,有的部门、乡镇能够按照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各自实际,及时以文件的形式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推行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而有的部门、乡镇还未完全推广、落实。

二是监管力量有待加强。特别是乡镇一级,虽然乡镇都有抓安全生产的股室,并配备了安全监察员,但都不是专职,抓安全生产的同志往往还要兼做许多安全生产以外的工作,不能集中力量去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还达不到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

我们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针对自查中寻找到的突出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进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妥善地加以解决。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五

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人合理合法的投诉请求,化解矛盾纠纷。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信访专题会议,排查化解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格化管理,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第十五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二)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说明理由。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

(四)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五)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六

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七

今年以来,x县人民政府机关党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积极构建大党建工作格局,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县政府机关党组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四个自信”,坚定共产主义共同理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把全体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主义伟大事业中来,确保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明确的政治准则和根本的政治要求,在思想上高度认同、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行动上紧紧跟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充分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于党组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各方面,加快构建大党建格局,党组自身建设质量全面提高。

三、持续改善作风,政治根基更加夯实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纠正“四风”新表现; 坚决落实“基层减负年”各项规定,集中整治文山会海,上半年,规范性文件和会议召开数量较201x年同期均下降30%以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改进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党组成员深入基层一线广泛调研,虚心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意见建议汇总整理,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努力把调研成果转化为促进工作发展的思路和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四、严肃党内生活,政治生态更加清明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各位党组成员始终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并按照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前,党组成员深入开展学习,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并与其他党组成员和办公室党员干部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谈心谈话,会上,党组及党组成员均进行了深刻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了自我批评落细落小、见人见事,相互批评坦诚相见、开门见山,切实增进了党组成员之间的信任、沟通。认真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着力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坚持党内互称同志,大力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不存在“团团伙伙”、“小圈子”等现象。

五、坚持底线思维,有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教育引导全体人员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社会上、网络上不正确思想、言论敢于斗争、敢于亮剑、坚决抵制。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用好政府网站和“x县微讯”平台,凝聚正能量、传播“好声音”; 坚决抵制一切错误思想言论,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加强干部队伍监管,用好“四种形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并按要求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六、坚持正风肃纪,永葆政治本色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把抓事务工作与抓廉政建设并重、抓业务工作与抓干部队伍建设并重。主要负责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了亲自部署、协调、督办,党组成员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一岗双责”落实到位,并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同时,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主要负责人与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科室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廉政谈话,在办公室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今年以来,修改完善办公室23项工作制度,确保用制度管人、管事。

七、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政治领导能力不断提高 县政府机关党组全面贯彻实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持正确政治站位,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

八、始终加强党的政治学习,政治信仰更加坚定 县政府机关党组始终把政治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基本制度来抓,着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围绕“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两学一做”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习近平总书记记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新形势下党的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以及中央、省、xx、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组织理论中心组和党组学习近平次,进一步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组织、督促全体党员干部自学《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等学习资料,用好河北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强国”等学xxx台,政治本领和政治自觉不断增强。着力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针对xxxx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加强对上级政策的研究。把学习宣传《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作为机关全体人员的必修课,深刻领会内涵实质,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指导性。结合办公室工作性质,集中组织学习省xxxx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政治理论素养和参谋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九、存在问题和下步整改措施 县政府机关党组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差距和不足,一是理论指导实践方面,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要进一步增强; 二是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监督措施不多、力度还不够; 三是提升干部政治能力方面,学习教育的形式仍不够丰富。针对存在的问题,县政府机关党组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全力加强整改,确保办公室党的政治建设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一是加强党组政治建设。始终把党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树牢“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始终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定力,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严格尊崇党章,认真落实好“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扎实推进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加强作风纪律建设。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条例》《准则》等各项纪律规定,坚守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严格干部职工教育管理,夯实干事创业的根基。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深入一线了解真实情况,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有序有效落实。带头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持用党纪党规匡正言行,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值班带班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保密纪律,守得住秘密,管得住小节,经得住考验,争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着力在提升能力上狠下功夫,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不断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记系列重要讲话的深研细悟,自觉做到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汇贯通、推动工作。严格工作标准,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智囊团”和“参谋部”的作用,以文不过夜、事不隔日的态度,高效负责地对待每一项工作,发扬“钉钉子”精神,以百折不挠的意志狠抓工作落实,以创新创优、与时俱进的追求,推动工作再创新水平、再上新台阶,始终与县委发展合拍共振。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八

xx-xx县纪委:

继2月24日怀远县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工作会议之后,古城乡2月25日召开乡党政联席会议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于2月26日组织乡村干部及乡直机关负责人认真传达了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17年乡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安排部署了2011年工作,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科学落实

我们组织传达学习了怀远县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新的理论方向和新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真正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研究制定了《乡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安排意见》。

二、强化学习教育,推进作风建设

导干部进机关,到学校、到农村讲廉政党课不得少于2次。二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造干部队伍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观念,解决干部工作效率低,诚信意识不强和行政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现象,真正树立起廉洁、诚信、勤俭、奉献的健康思想,自觉坚持党风廉政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规范从政行为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乡级领导干部带头按照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随时随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各行其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依法行使权力,不玩忽职守,要廉洁奉公,不接纳任何影响公正执行的利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公道正派,不任人为亲,徇私舞弊;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明确政策规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实施阳光政务,全面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别是农民群众最为熟悉的计划生育、农村低保、退耕还林、良种补贴、征地拆迁等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政策都进行了公示。

四、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服务大局

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安全生产、退耕还林工作和行政效能监察,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纠正思想不进取、工作不落实、政策不执行、心态不正常、思想作风不端正、原则性不坚定、自律不严格、纪律不遵守、群众利益不关心的严重问题,进一步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的执法行为和服务行为,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实现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

五、加大信访违纪查处力度

按照县纪委的要求,认真开展廉政巡查试点,加大信访违纪违法查处力度,随时保持案件查办的高压态势,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纯洁党员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倡导实名举报,实行实名信访举报回复制度,认真排查信访线索,保证信访举报事项件件落实,妥善处理和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的问题,建立健全信访接待、登记、办理等制度,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落实责任,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纪委、省、市及县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古城乡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深入贯彻学习全会《报告》精神,在、县政府和县纪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职尽责,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中共乡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 20011年3月1日

___________部:

根据xx-x[20xx]xx号《关于xx-xx的通知》精神,各单位坚定不移地贯彻落“xx-xx发展战略”(以下简称“xx-x”战略),为xx-xxx-x保驾护航。xx-xx公司收到文件后,党委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挥各级党组织政治优势,在全公司范围内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和贯彻“xx-x发展战略”的高-潮,通过集中学习和宣贯,全公司员工进一步加深了对xx-xx产业的理解和认识,更加坚定了对xx-xx产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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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九

(一)全力整理问题,细分整改工作方案。会上,庭长何定云逐一分析了我庭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整理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细分了对标问题的责任分工,确保了整改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坚持做题导向,形成长效机制。如何做好整改工作,何定云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标准,严格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全庭干部要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责任,加强措施,正确对准,及时整顿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地方,长期坚持的地方要形成监督机制,整顿工作不是暂时的,要建立规范稳定的长期机制。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与煤矿矿长交心谈心对话活动座谈会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国家煤炭市场宏观形势对煤矿生存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影响,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我乡结合安全生产第二季度例会,在传达学习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对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7月9日,我乡结合第二季度安全生产例会组织村两委负责人、相关乡属单位及生产企业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会议传达学习了县委、政府与煤矿矿长交心谈心对话活动座谈会会议精神,组织学习了《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沙湾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龙泉煤矿顶板事故、福建龙岩市已关闭煤矿非法入井事件等安全生产警示案例进行学习教育,在着力提高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认识的同时,以实实在在的事故案例强化安全生产警示防线,不断提高相关责任主体及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警示防范意识。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安全意识。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前期“安全生产月”活动成效,采取赶集日搭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服务台等操作性强、实用性高的途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结合安全生产定期排查工作,深入各生产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安全事故警示案例教育,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具体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氛围。

(二)突出重点区域,狠抓监管整改。明确乡、村、组干部安全生产具体工作职责,由乡安办牵头,每月定期开展2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充分发挥村级安全生产协管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效应,抓好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落实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范围的监管排查,重点抓好已关闭煤矿非法开采、私挖滥采等问题的定期排查和突击检查,加大惩处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条例的责任人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教育、惩戒,坚决杜绝因违规生产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抓实隐患排查,强化风险防控。突出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由乡安办牵头,不定时组织相关乡属单位及责任人开展生产企业、地质灾害监测点等重点领域的隐患排查,及时建立更新隐患、问题台账,落实隐患、问题整改责任,限时限期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因隐患问题扩大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着力加强主汛期对煤矿、地质灾害点的巡查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责任人、地质灾害点监测人员的具体责任,严格24小时值班巡查机制,以强化安生风险防控构建汛期安全生产保障网络。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一

 2020年,我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各项决策、要求、安排、部署,扎实全面地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现就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我们始终坚持思想建党的理念,把维护核心放在首位,筑牢夯实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根基,坚定不移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局党组理论学习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先后32次组织集中学习,深刻领会***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增强“四个意识”等内容举办了全局党员干部专题研讨班,围绕学习内容开展专题讨论,使全体党员干部坚定不移把维护核心、维护党中央权威体现在思想行动上,体现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此基础上,我局牢牢抓住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强化网络意识形态主动引导和风险防控意识,及时把握网上舆情走势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把问题处理在萌芽,化解在初始状态。

(二)把学习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和首要政治任务,先后11次召开党组会,传达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要求,部署推进学习工作。班子成员每周组织集中学习,每天坚持自学,坚持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及时跟进学,读原文、悟原理,谈体会、写心得,坚持不懈地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维护***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支部坚持每周一次地集体学习、讨论和交流,提升学习效果,把思想认识和具体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党的十九大以来,组织大家集中收看十九大电视直播和“改革开放40周年”直播,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热潮。

(三)坚持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补钙铸魂。局党组始终坚持基础在学、关键在做,高度重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先后组织召开局党组会、动员部署会、中期推动会,持续进行思想发动,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围绕“三个专题”广泛开展讨论交流、积极组织开展“迎冬奥·做文明有礼河北人”“亮身份、戴党徽、尽职责”等6项活动,签订《承诺践诺责任书》,组织党员观看了《榜样》等5部专题片。落实“三会一课”基本制度,扎实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对党员进行教育培训,激励激发党员干部学习热情,补足党员干部精神之钙。

(一)严格落实党组全面领导责任。局党组坚持把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纳入全局党的建设和行政审批工作发展的总体布局,结合行政审批系统干部队伍实际,研究制定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定期召开党组会议,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认真分析全局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每月都要召开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专题工作会议,对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计划督促抓好落实。

(二)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局党组书记是全局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负总责,负责组织领导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监督其他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分管责任,定期听取分管领导关于职责范围内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要把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做到对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三)严格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局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做到了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同时,监督分管科室、落实全局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总体部署,督促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经常听取分管科室的落实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加强了对分管科室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管事就管人,管人就管思想、管作风,形成抓作风促工作、抓工作强作风的良性循环;对发现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四)严格落实科室责任。严格落实科室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起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履行起职责范围内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把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定期分析本科室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强化廉政教育,严格执行纪律,狠抓作风建设,真正肩负起带队伍、正风气的责任。

(一)坚持不懈地深化作风建设。坚持以服务民生为根本、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持之以恒抓好行政审批系统作风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带着党性、责任和感情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细节入手,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以及吃拿卡要、庸懒散等现象和问题,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

(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局党组会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对行政审批工作全局性问题在决策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继续围绕行政审批工作经办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发生执行政策不严、办事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进一步完善落实内控制度,加强对经办过程的监督制约,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法及时公开各项行政审批业务政策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流程、办理结果,将行政审批工作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扎实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通过规范服务行为、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加强对服务过程的有效控制,使每一名干部清楚知道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加强对全局领导班子各位成员的管理,强化对“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有腐必惩,以零容忍的态度直面全局干部队伍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抓早、抓细、抓小,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认真分析总结发生在干部身边案例的教训,注重用身边的案例警示教育身边的人,时刻警醒全局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

(四)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表率。党组主要负责人带领局党组成员认真学习了***总书记对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到明责、履责、担责、问责,提高局领导班子各位成员开展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抓好理想信念、职业道德、遵守纪律和廉洁从政教育,教育和引导全局干部职工筑牢思想防线,自觉做到不违规、不越线、不出格。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配偶子女,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切实发挥带头、带领、带动的表率作用。

 2020年,我局虽然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主体责任层层抓落实不够、压力传导不到位,一定程度还存在着“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对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理解把握还不到位,在严格落实规定要求上还存在欠缺;“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构筑起来,全局干部职工的纪律规矩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加强作风建设的思路招法还不够多、不够实,在运用正向激励与追责问责等激发干事积极性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2021年,我局将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奋力开创行政审批工作的新局面。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二

中共大竹县委督查室:

5月18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安全、信访、维稳工作会议,为了尽快将会议精神传达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于5月20日召开了党政班子会,将会议精神作了传达,并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制定了全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方案,落实了领导包案制度,安排布置了领导大接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随即召开了镇、村(居)全体干部会,再次在会上传达了全县安全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各项工作措施。

对排查出的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包协调处理、包督查督办、包教育稳控、包停访息诉,做到“排查一件,化解一件”。要求包案领导带着感情和责任,切实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实际生活困难,并根据具体情况因案施策,分类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总之,既要依法按政策办事,又要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促进上访人息诉停访。

一是开展镇党委书记、镇长大接访。镇党委书记、镇长每月至少安排两天时间接待上访群众,在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带领下,镇党政班子成员每个工作日轮流接待上访群众,与上访群众零距离接触,认真处理信访问题。二是实行领导干部下访。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深入群众当中,亲力亲为,变“上访”为“下访”,带案“下访”,实行现场办公,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制度。镇政府设立信访接待室,每个工作日安排领导接待上访群众,村(居)委会设立信访接待室,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信访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群众工作积极分子的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坚决纠正拦截群众正常上访行为的错误做法,及时、便捷、快速、热心、有效地处理好群众诉求。真正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信访“窗口”前移,从被动应对群众来信来访和群体性事件,走向主动化解矛盾纠纷的轨道,推动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五、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要继续巩固深化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校园、平安社区建设活动,切实抓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县委抓安全生产的八条措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监管机制,扎实开展百安活动,重点对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农房防火、建筑施工、地质灾害、危化物品和烟花爆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继续抓好客运车辆往返签单制度的落实。全镇组织一次对安全工作进行大排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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