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大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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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大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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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胡忠住址:平朔生活区五区12楼101室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

法定代表人:闫德光原

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存梅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xx)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20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xx)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20x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20x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20x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附件2)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附件1)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

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忠20xx年8月21日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二

住址:平朔生活区五区12楼101室

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

法定代表人:闫德光原

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存梅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20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xx%,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xx)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20x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xx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20x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20x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附件2)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附件1)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

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8月21日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刘清裕作为原告诉被告河南威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欧泰汽车用品装饰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侵权赔偿一案,由于被告“欧泰汽车用品装饰商行”类型属于个体工商户,不适合作为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特将该诉讼主体“欧泰汽车用品装饰商行”申请变更为“郭文龙,郑州市金水区欧泰汽车用品商行负责人”,请你院依法裁定核准。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原告):刘清裕

申请人代理人:王冰光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四

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1、被告王建仕;

2、被告新疆兵团农五师高级中学,请你院依法裁定核准。

此致

申请人(原告):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本委托人作为原告诉被告王建仕和被告兵团农五师高级中学追索劳动报酬3.6万元纠纷一案,现本委托人特委托余远生(系本人姐夫)代理本人参与本案诉讼,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出庭、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申请回避、法庭辩论、代收法律文书),委托期限至本案一审终结。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五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刘清裕作为原告诉被告河南威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欧泰汽车用品装饰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侵权赔偿一案,由于被告“欧泰汽车用品装饰商行”类型属于个体工商户,不适合作为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特将该诉讼主体“欧泰汽车用品装饰商行”申请变更为“郭文龙,郑州市金水区欧泰汽车用品商行负责人”,请你院依法裁定核准。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原告):刘清裕

申请人代理人: 王冰光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六

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本申请人作为原告诉被告王建仕、精河县宏宇公司、农五师高级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你院已经受理并定于2011年1月7日开庭,现被告精河县宏宇公司未承包该工程,被告王建仕未挂靠该公司,故申请人放弃对被告精河县宏宇公司的起诉不要求其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将本案诉讼主体变更为两个即1、被告王建仕;2、被告新疆兵团农五师高级中学,请你院依法裁定核准。

此致

申请人(原告):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本委托人作为原告诉被告王建仕和被告兵团农五师高级中学追索劳动报酬万元纠纷一案,现本委托人特委托余远生(系本人姐夫)代理本人参与本案诉讼,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出庭、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申请回避、法庭辩论、代收法律文书),委托期限至本案一审终结。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程宝海(系死者程家坤之父),生于1970年2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程家庄36号。

申请人:赵茂花(系死者程家坤之母),生于1971年3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程家庄36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所准许将申请人代表程家坤与贵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甲方变更为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为申请人之子程家坤与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已于日前与贵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贵所也已指派杨大刚律师作为程家坤的代理律师将山大二院诉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但在诉讼过程中开庭前,程家坤不幸于2007年10月10日死亡。申请人为此将依法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现在,申请人请求贵所准许,将原委托代理合同中的甲方变更为申请人,其他条款均不变,申请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如贵所同意,请求贵所准许杨大刚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继续按合同约定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舜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

2007年10月21日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八

9、10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郯城通宝蔬菜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郯城县胜利乡南兴旺村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223101010018,登记权属建筑面积2862.488平方米。经查,郯城通宝蔬菜有限公司与山东通宝进出口有限公司、安丘百信普田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着严重的公司人格混同现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现申请安丘市人民法院追加郯城通宝蔬菜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因为其严格贯彻分离原则,公司的财产和责任与其他公司及股东相对独立,并且有不同于其他公司和股东的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业务等。当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在财产、分配、管理和业务上出现混同时,就丧失了作为法人的独立性,理应否认其法人人格,让相关联公司和个人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公司人格混同有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三种情形。本案就存在这几种情况。

1、郯城通宝公司与安丘百信普田公司组织机构、业务混同:这两公司股东完全相同,都是王寿学、王寿棚、王寿森、王寿臻、王永顺五人,管理人员是同一套班子。两公司都是从事蔬菜加工,业务完全相同。只不过在郯城通宝中王寿棚是法人代表,在安丘百信普田中王寿学是法人代表。可以看出,这两公司名义上是两家,实际是一家经营。

2、郯城通宝与山东通宝组织机构混同、业务混同:这两家公司经营场所相同,都是郯城县胜利乡南新汪村的房产内。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都是王寿棚,且用同一办公室、同一部办公电话(号码为0539——6735157);股东基本相同,山东通宝为王寿森、王寿棚、王寿学,郯城通宝2006年6月22日将股东变更为王寿森、王寿棚、王寿学外加王寿臻、王永顺,以上各股东都是王寿棚的本村兄弟。两公司用的是同一套人员,同一套设备,是典型的一套人马,两套牌子。

在这两案中,王寿棚在借据上签字,王寿棚是郯城通宝和山东通宝两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担保人安丘百信普田食品公司的股东,根据《合同法》第32条及《民法通则》第38条、43条的规定,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经济活动,其签字与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效力,皆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有效形式。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在982号案件中,王寿棚在向申请人借款时,他说是因为收购大姜,而这正是郯城通宝蔬菜公司的业务。申请人在王寿棚借款时无法区分他是哪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签字也不知是代表哪个公司,只是知道他在郯城有自己的房产,担保人王寿学既是山东通宝的股东也是郯城通宝的股东同时也是安丘百信普田食品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983号案件中,借款人为王寿学,他是以上三公司的股东,同时也是百信普田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担保人是王寿棚和山东通宝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寿棚是郯城通宝和山东通宝的法定代表人,他的签字的法律后果自然应由郯城通宝蔬菜公司和山东通宝公司承担。

通过上述不难看出,在借款时虽然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签字和盖章,但三公司和股东之间互相担保,无法区分借款到底是谁实际使用。三公司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而且受王寿棚和王寿学等股东指挥、支配、组织,他们不按法定方式运作公司,将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公司的意志,导致三公司在组织机构上、业务上的混同,这些都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分离原则,使公司失去了独立人格,已形成人格混同;其目的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逃避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安丘百信普田食品公司和山东通宝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应由这三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它具有独立意识。而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意志是通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表达出来的,如果公司的上述人员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同,则很难保证公司能形成独立的完全基于本公司利益而产生的意志,这样公司的独立性将丧失殆尽,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根据此规定,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请法院准许。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请求:

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主要理由及事实: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证据目录及清单

证据

备注:该异议书、证据目录及清单、证据应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

诉的案号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元,被告已经垫付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元;

2、其中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元

2、护理费:

3、误工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营养费:

6、交通费:

7、残疾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

9、伤残鉴定费:

10、摩托车损失:合计: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

诉 的案号为 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 元,被告 已经垫付 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 元;

2、其中被告 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 被告 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 元

2、护理费:

3、误工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营养费:

6、交通费:

7、残疾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

9、伤残鉴定费:

10、摩托车损失: 合计: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许a,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职业,住(详细住址)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事项:

将贵院业已受理的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执行人姓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主体变更为许a、许b、许c、许d。

事实与理由:

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执行人(名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人民法院已于(时间)作出例如:(20xx)德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名字)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申请执行人于(时间)向 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导致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程序中止期间,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去逝。故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享有权利。

许a(系逝者之妻)、许b(系逝者之子)、许c(系逝者之子)、许d(系逝者之女)等四人为原申请执行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望及时变更。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简要情况)

申请人与纠纷案件已于年月在贵院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特向贵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十四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陈剑,汉族,女,1981年11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

改名原因如下: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二.因本人在读书期间发生了多次因重名而被误解的事情,让我觉得很为难,并给我带来了一些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陈剑更改为陈思颖,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陈剑 20xx年5月16日 更名申请书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公安局:

本人儿子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祝淼淼,男,汉族,20xx年6月6日生,身份证号:。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儿子姓名为祝义淼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儿子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十五

尊敬的____领导:

您好!由于长时期在__个工种工作,觉得较单调无味,现已经不能很好的调动工作的`积极性,而____岗位相对来说工作丰富,更具有挑战性,故申请掉到____岗位,希望可以更好的发挥我工作的积极性,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具体的可以根据你目前的岗位以及想要调到的岗位进行具体说明!例如身体情况,家庭情况等等。)

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准。

委托人: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十六

原登记事项xxxxxxxxxxxxxxx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xxxxxxxxxxxx

名称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经济性质xxxxxxxxx

注册资金xxxxxxxxx(万元)

经营方式xxxxxxxxx

经营范围

1、公司法人名称的变更。公司法人变更名称如无特殊原因,应当在原名称核准超过一年后提出。

2、注册资金的变更。公司法人实有资金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经济性质的变更。因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如全民所有制的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就需办理变更登记。

4、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了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

5、分支机构的`变更。公司法人在本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异地(非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结果通知公司法人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公司法人在国外开办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6、法人住所的变更:

(1)公司法人住所在地理位置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其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街道或路段名称、牌号等发生了变化。

(2)公司法人住所发生了位移,但没有超过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范围。公司法人迁移出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再出具迁移证明,并将公司档案移交公司新址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公司法人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据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公司法人的主管部门发生变化或者公司的章程发生变更。如涉及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文件或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8、公司分立、合并或兼并后的登记注册。公司因分立或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或合并而成为新开办的公司,则应申请开业登记;因分立或合并后而终止的公司,应办理申请注销登记。在公司兼并中,兼并方由于吸收了被兼并方的全部产权,扩大了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也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兼并方则须办理注销手续。如兼并公司将被兼并公司人变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则应由兼并公司向被兼并公司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

20xx年6月8日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十七

申请人之母高某因损害赔偿一案已经诉至贵院,案号为(20xx)东西初字第1481号,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已经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做为原告高某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高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特申请将本案原告高某变更为周某。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8月25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十八

县新乡村建立指导小组:

为了更好的施行新乡村建立,结合本镇的`实践状况,经镇研讨决议我镇20年度的新乡村建立工程由本来的黄洼村养猪场扩建、卢高村獭兔养殖场建立、大东村养猪场建立、阳光新村路途及排水工程、迪沟镇大棚蔬菜种植基地5个工程变卦为黄洼村养猪场扩建、卢高村獭兔养殖场建立、大东村养猪场建立、阳光新村路途及排水工程、迪沟镇大棚蔬菜种植基地、迪沟镇养殖小区电力建立6个工程。特此请求,望下级指导同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xx年x月x日

变更申请主体申请书篇十九

xxx派出所:

本人的女儿现用名梅春玲,女,汉族,20xx年5月6日出生于xx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附《出生证》xx妇幼产2892号影印件)。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梅芷洋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用字简单,没有注意到与姑母的名字梅纯婷读音接近(“纯”与“春”相同、“玲”与“婷”音接近),以至于在后来的生活中带来了不便,特别是在亲戚聚会时,大家纷纷指责我对长辈不尊敬,所以为了避免乱辈份而产生的误解,今特此提出书面申请。我清楚地知道,这一个人行为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但望贵所应该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意愿为感!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父亲:梅xx

母亲:艾xx

xx年xx月xx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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