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在某一方面的经验和感悟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文字表达方式,它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反思经验,提升自我。心得体会是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的,通过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更好地改进和提升自己。总结,是一个思考和自我反省的过程,它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为以后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指导和借鉴。通过书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的根源,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思考和深度分析,只有深入剖析才能得出有价值的总结。接下来是一些心得体会的典型范例,欢迎大家一起来探讨和学习。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推广。作为一名行政法律工作人员,我在过去一年中从事了大量的行政诉讼工作,对于这一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在这里,我愿与大家分享我对于行政诉讼的年度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诉讼使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有时候必然会产生一些问题,而行政诉讼就是市民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途径。通过行政诉讼,市民可以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使得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在今年的行政诉讼工作中,我亲眼见证了很多市民通过行政诉讼赢得了胜诉,使得原本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了恢复。这无疑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大好处。
其次,行政诉讼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滥用职权、违法行使权力的情况。而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必须面对司法的审查和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官的审查和裁决,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使其依法行政。在我处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无效,行政机关也因此调整了自己的工作流程和运作规范,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再次,行政诉讼缓解了社会矛盾。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而行政诉讼的存在,通过司法的裁决和公正,可以使矛盾得到合理化和妥善解决。今年我处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就是由于市民对一家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不满而提起的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的公开审理和裁决,不仅让受害的市民得到了赔偿,也让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治理的进程。这种通过行政诉讼缓解社会矛盾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无疑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很大贡献。
最后,行政诉讼增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一个健全的司法制度作为保障,而行政诉讼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的普及和完善,提升了行政法治水平,推进了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建设。从我从事行政诉讼工作的一年来看,行政诉讼的实践对于我个人的法治观念提高有着积极的影响。通过处理一些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我越来越意识到,只有依靠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的公正判断,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而言之,过去一年的行政诉讼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对行政诉讼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行政诉讼使权利得到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缓解社会矛盾,增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相信,在不断的实践中,行政诉讼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二
10月,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xx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0xx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0xx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三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20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四
20xx年以来,我县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夯实法治建设基础,突出亮点,积极作为。同时我县在加强制度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为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我县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情况
近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狠抓落实,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xx年以来,我们的主要工作和成效是:
(一)加强学习宣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为切实把《行政诉讼法》贯彻好、实施好,县政府积极组织学习培训、广泛进行宣传,促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学好、用好《行政诉讼法》,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一方面是强化学习培训。县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和班子学习会形式,专题研究学习了《行政诉讼法》。县法制办通过举办学习研讨班,分期分批组织各部门、各乡镇负责人学习行政诉讼法。积极组织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认真抓好公务员、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把《行政诉讼法》列入培训内容,组织进行系统化学习。另一方面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专题知识讲座、印发法律宣传资料、组织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增强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行政诉讼法》的认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依靠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规范应诉行为,推进行政应诉工作。20xx年至今,县政府共应诉案件41件,其中判决撤销1件(国土局办理的土地证),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不予赔偿1件,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赔偿当事人合理损失1件,撤诉3件。主要涉及土地登记、山林土地确权、两违强拆等领域。一是积极履行应诉职责。制定了案件收件、交办、答辩审签与汇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应诉受理程序。按照“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委托代理行为,安排精通业务工作人员及律师代为出庭应诉。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全面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二是落实出庭应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行政首长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将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因违法或不当行政导致案件败诉等情况,严格追究责任。三是落实行政应诉案件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定期报告备案制度,及时督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同时,县政府法制机构加强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实时对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庭情况进行统计,适时监督和指导,促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坚持“复议为民”“定纷止争”的理念,不断创新复议工作方式,做到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规范相结合,建立健全复议和解、调解、听证制度,拓宽复议渠道,提高复议质量与效果。20xx年1月至今,县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4件,占收案总数的100%。主要涉及乡镇土地权属纠纷等领域。受理案件全部按期办结。二是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县政府研究出台了《马山县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基本标准》,每年均制定发布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方案,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三是严格落实行政决策制度,继续抓好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评价、追究等制度,确保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都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同时,积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四是加强非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清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20xx年以来每年均组织开展了执法主体清理和执法主体公布工作,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开展了行政许可“四项”清理以及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切实规范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五是加强执法资格培训。每年分期分批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严格加强执法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全县现有持有证件执法人员459名(不包括公安部门),基本实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此外,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两备”工作,加强备案登记工作,促进备案监督工作主动化。
(四)加强文件清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积极清理规范性文件,规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防止行政争议发生。二是加大审核力度。加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工作,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县政府法制机构把握“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的审查原则,对草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审核合法的及时出具《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对不合法、制定程序不到位等,实行退回制和书面告知存在问题和理由,规范履行审查职责。同时,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和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一律要求起草部门采取向社会公布或者召开听证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吸收合理建议,规范政府决策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法治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和调整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切实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二是强化目标考核。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下发依法行政考核细则,完善政府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争议工作机制等相关制度,层层分解任务,顺利通过市政府对我县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并将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连续三年开展对全县11个乡镇和24个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督促各乡镇和各部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政府行为的法治化。三是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向律师事务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同时,计划年底前实现全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设立法律顾问室制度。
总的来说,我县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突破。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部门及乡镇之间执法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些部门和乡镇依法行政、依法应诉工作认识还不到位;二是法制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对部门、乡镇执法监督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四是有关行政争议发生前的行政听证、行政协调太少,听取当事人表达意见渠道还贯彻不到位等。对此,我们将予以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下阶段工作思路
下阶段,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领导、完善措施、狠抓落实,贯彻实施好《行政诉讼法》,着力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一方面要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定期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分析问题,研究对策,积极推进工作进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等多种载体和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行政诉讼法》宣传力度,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通过依法办理执法监督案件,积极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以案说法,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提高政府公信度,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主动接受司法监督,落实行政应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推行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工作,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科学,具有可操作性,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三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论和执法业务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等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开展执法检查,高度重视依法行政考核检查,抓好考核检查成果的运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五是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健全基层法制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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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五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是律师的常规工作之一,但是真正从案件的受理到最终审理结束,往往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和精力。在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的心得,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二段:备案和调查
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首先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了解案件的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为此,律师需要在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立案备案,并进行详细调查。调查包括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查阅相关文件、寻找相关证据等。只有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把握诉讼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点,为后续的诉讼质询和答辩做好准备。
第三段:起诉和答辩
在完成备案和调查后,律师需要准备起诉书并向法院递交。起诉书是整个诉讼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论点要有逻辑性和说服力,事实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对于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律师需要及时进行分析和复盘,寻找矛盾点和漏洞,为后续的诉讼质询获得主动权。
第四段:诉讼质询和举证
在行政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全面掌握对方的主张和论点,尤其是针对关键事实和证据,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质询。在诉讼质询过程中,律师还需要通过从容的表现、精准的回答、规避对方陷阱等方式进行引导和掌控全局。同时,律师还需要明确举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案情、证据的性质和来源,及时申请举证。在举证的过程中,律师要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时间节点和证据的数量和品质,以期在重要时间节点上占据更多的诉讼主动权。
第五段:判决和执行
在庭审完毕后,法院将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宣判。对于判决中存在的争议点或不合理之处,律师可提出上诉或再次申请执行。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律师需要协调、沟通、协助当事人充分履行义务,并督促法院妥善、及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期在诉讼的最后阶段顺利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律师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以实现最终胜利。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律师需要注重策略和技巧,并始终注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规范约束,以不断提升执业水平和声誉。只有凭借对职业的热爱和技能的精湛掌控,才能更好地完成从案件的受理到最终判决的诉讼过程。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六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七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八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已经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在过去的一年中参与了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不仅获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更是对行政诉讼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一年的实践中,我深切感受到了行政诉讼的重要性以及其对社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作用,下面就是我对行政诉讼年的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作为公权力的运行和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过失、滥用职权或者违法行为。而行政诉讼机制能够为公民提供一种合法的、有效的救济渠道,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参与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是一家小型企业,被一家行政机关处以巨额罚款,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困难。通过行政诉讼,我们成功地撤销了行政处罚,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为企业主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应有的保护。
其次,行政诉讼的重要性还在于其促进了行政机关的规范运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受限的,并且必须以法律为基础进行规范和制约。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可以推动行政机关规范行事。在我参与的另一起案件中,涉及到一个居民区的拆迁问题,原告是该小区的业主。通过行政诉讼,我们证明了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最终迫使行政机关对其行为进行了调整和纠正,为居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再次,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对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推动作用。行政诉讼机制使公民更加信任和依赖于法律,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这种信任推动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增强了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实践。在我的工作中,我亲眼目睹了行政诉讼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在处理一个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争议案件中,行政法庭审理时对双方进行了公平的听证和辩论,最终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了公正和合理的裁决。这一过程让当事各方意识到法律公正可以为争议的解决带来秩序和安定,维护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和威信。
最后,行政诉讼年的心得体会还在于对自身行业素养的提高。通过参与行政诉讼案件,我不仅加深了对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的理解,更深刻地体会到了法律实践中的复杂性和矛盾性。行政诉讼涉及到的事项繁多,各方利益各不相同,而我作为一名行政诉讼律师,需要做到公正、客观,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合理的判断和表述。这使得我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增强了自信心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年的心得体会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对社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作用。同时,我也意识到作为一名行政诉讼律师,我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专业能力,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务。我相信,在未来的行政诉讼实践中,我将继续不断进步,为社会公正和法治进程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九
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__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
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
二、行政控权依法治国
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体现依法治国实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权作为其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点。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
2、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形象,执法的好坏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开发的成功与否。守法、护法又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加了,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民救济原则。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起引导、桥梁作用。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十一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行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而且大多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没有如何进行处罚的程序性的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程序,没有规范,由此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诸如:处罚的随意性,有利争着罚,无利不愿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机关利用罚款,牟取小团体利益,甚至_,等等。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确、从事合理地行使权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机关所必需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适当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适当,就可能变成滥加干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里。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十二
行政诉讼败诉是每一个参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都不愿面对的结果。它代表着自己在法律面前的失败,给自己的权益损害带来了进一步的困扰和不公。然而,即使败诉也不意味着完全的绝望,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提高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并在今后的行政纠纷中避免类似的错误。
第二段:败诉原因
首先,败诉原因可能是因为自己的案件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行政诉讼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要求当事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就会使自己处于弱势地位,增加败诉的可能性。
另外,败诉原因还可能是因为自己在法律逻辑上的推理和表达存在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逻辑和条文解释的准确性对于案件的胜败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或者在陈述案情和辩护时缺乏清晰和连贯,就会给对方找到诉讼的漏洞,进而导致败诉。
第三段: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败诉,我深刻认识到了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严谨性。行政诉讼不仅需要对事实和法律的全面了解,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如何精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如何运用法律逻辑来推理和表达。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了足够的能力和素养,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另外,败诉心得还包括了对自身不足的反思和提升。在未来的行政诉讼中,我应该更加注重对自身素质的提升和修炼。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律基础,了解各种法律规定的具体细节,才能在行政诉讼中做到谙熟法规,避免因自身的理解错误而导致败诉。
第四段:总结经验
通过这次败诉,我也深知行政诉讼是一项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和时间的工作。在今后的行政纠纷中,我会更加重视对案情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确保自己在法庭上有足够的底气和说服力。同时,我还会加强法律素养的提升,深化对法律逻辑和法规的理解,提升自己在行政诉讼中的竞争力。
第五段:展望未来
虽然败诉是一种痛苦和失败,但它也是一种成长和收益。通过这次经历,我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能力有了提高,并且对自身的不足有了更明确的认知。我相信,只要不气馁、不放弃,我必将在将来的行政纠纷中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经历了行政诉讼败诉,虽然失去了案件的胜诉权,但是我们却从中获取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通过认真总结心得,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我们可以在今后的行政纠纷中做到更加游刃有余,降低败诉的可能性,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十三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 而且对于及时解 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民行科组织本 科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 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 60 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 改和增加 80 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 8 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 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 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 加强检察机 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 14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 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 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 91 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 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 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 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 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 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 1 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 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 208 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 法第 235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 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 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 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 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 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 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209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 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
检察建议内容丰富, 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 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 强化监督手段。
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 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 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 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 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 展。修改民诉法第 210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 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 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 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 2 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
“各 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 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 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 以强化监督力 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 的不断加剧, 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 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 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 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 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 起公益诉讼的地位, 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 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 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 确 把 握 检 察 机 关 的 工 作 重 点 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目前最重要的工 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一是强化职权 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 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 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 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 3 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 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 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 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 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 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 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 方式进行。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十四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绝。作为广大市民,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到交通行政诉讼中,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我通过参与一起交通行政诉讼的经历,深刻体会到了诉讼的重要性和程序的复杂性。在整个过程中,我认识到了我自身的不足,并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下面,我将就我的这些心得体会分享出来。
首先,了解诉讼程序的重要性。交通行政诉讼是一项十分严谨和复杂的程序。只有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起交通行政诉讼中,我曾因对程序不熟悉而错失了一次应诉的机会,这让我深感其重要性。因此,在平时,我们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熟悉诉讼的流程和要点,以免因为程序的瑕疵而导致诉讼失败。
其次,保持良好的沟通和态度。在交通行政诉讼中,良好的沟通和和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与交通执法部门、法官以及其他相关人士保持积极和善意的沟通,有助于化解矛盾,减少诉讼纠纷。在我的诉讼过程中,我通过与交通执法部门的交流,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向对方说明事实真相,最终使诉讼顺利解决。这次经历让我明白,保持良好的沟通和态度对于诉讼的成功非常关键。
再者,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交通行政诉讼中,证据是我们胜诉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应该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全相关的证据,以确保最终能充分证明自己的权益。在我自己的案件中,我通过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的照片、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以及保留相关的交通违法通知单等证据,使我能有力地辩驳对方的指控,并最终获得了胜诉。这次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对于诉讼是极其重要的。
此外,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权方式。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我们应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他人误导和欺骗。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如何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有时候,通过和解和妥协可能是解决纠纷的更好方式。在我个人的案件中,我经过权衡利弊,最终选择了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需要我们在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做出决策,确保自己的维权方式合法有效。
总体来说,交通行政诉讼是一个需要我们积极参与的过程。通过参与一起交通行政诉讼的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诉讼的重要性和程序的复杂性。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诉讼程序的重要性,保持良好的沟通和态度,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权方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为社会交通秩序的维护作出贡献。相信未来,随着更多人对交通行政诉讼的重视和参与,我们的城市将更加安全和谐。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十五
法律专业是个知识繁杂的学科,有着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学法律有有刻苦 耐劳的精神,细致谨慎的思维。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我学习了《民事诉讼法》 这门课程,第一次接触民诉法这门课程,一开始,我翻了几页,觉得不过如此, 我一看就会。
可是, 当老师给我们上课时, 对该课程进行解读, 我觉得我很迷茫, 很无知,我不知从何学起,后来,在老师的引导下,我才有了些许眉目。学习民 诉法,如果没有雄厚的民法积累和对民事权利司法保护方法、手段、途径多样化 的洞悉和感悟,就不可能学好。学习民诉法关键在于运用,多参与实践,积累经 验。 一、学习民诉法的问题 民诉法内容枯燥乏味,晦涩难懂,作为学生的我们,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总 感觉民诉法就像一串杂色的项链,是由五颜六色的珠子的串连起来的,住不住要 点,也理不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比如,受案范围和管辖之间的联系。
受案范围, 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以往的教科书中 通常被称为“法院主管” ,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奇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 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 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两者都是司法的职权分工问题,但是却又完全 不一样,他们之间有何联系,如何联系,我们常为之苦恼;再比如,民诉法的基 本原则, 民诉法的基本原则, 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 指导作用的准则。它有 5 个原则,那么这五个原则是入耳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有 着怎样的实际意义; 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一股大海捞针的感觉。我们认为民诉法的 操作性很强,课堂讲授繁琐,我们许多人都误以为只要进入实践,到那个时候就 无师自通了。例如前不久。
,我班同学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观摩,当中涉 及了许多民诉法知识,所以许多同学对民诉法就产生了这样的想法。不过,我们 在“无师自通”的感觉中,有体悟到民诉法的重要性,在解决案件时,法官律师 不掌握民诉法,那他们如何做出公平的判决,为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所以,对 于学习民诉法我有几个问题; (1)民诉法从何处入手,怎样才能击中要害,打牢 基础:
(2)民诉法的各个内容是如何联系,环环相扣的; (3)学习民诉法有何意 义。 二、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 学习民诉法单纯的记忆程序规则是不能体会到民诉法背后的丰富内涵, 民诉 法的关键在于理解运用。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打牢基础知识,掌握一些必要的 理论,通过研读专著,去学习著名法学家的思维,掌握他们思考的方向。法学家 是有着丰富的法学知识的一个知识群体,他们思维缜密,对待一个法律问题能全 面客观地辩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该学习民诉法法学家的著作,充实自己。
在课堂上,老师是最好的引路人,我们要认真对待老师讲授的知识。老师在讲课 中会经常穿插一些新的观点, 会教会我们一些在课本上找不到的知识。老师从不 同角度讲解,与实际结合,这样的效果应该很好。
不仅如此,我们要靠自己去努力,我们要多读,多思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 况。我们可以对民诉法的某个内容进行思考,比如,一宗合同纠纷案件,它需要 什么条件才能上诉,上诉后它要走什么程序,当法官对它进行审理,判决,需要 哪些程序。我们对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思考后,我们就能掌握它的概念,它们之间 的联系。 三、对老师教学的看法 (1) 结合实际。我觉得老师讲课经常拿现实生活的事例讲与我们了解。我们 在听老师的讲解中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对证据的重要性掌握,一个律师想打 赢官司,他就得寻找更多的合法证据,法官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也得掌握大 量证据。
(2) 教会我们做法律人的道理。
“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心中存有正义, 、 目光游走于发条与事实之间”等等,这是老师教与我们的。作为法律人就得有法 律巅峰约束,有法律的概念,不能知法犯法,在法律的天平下,从事合法活动。
同时,老师也告诫我们在参与司法活动要防范风险,自我保护, “一入法律,深 似海” 。
(3)要有案例结合教学。我觉得老师这点不够好,民诉法本来是一门较理 论的课程,在教学中很难一言两语解释清楚。所以,老师要多讲一些案例,对案 例进行剖析,梳理出民诉法中的概念,要点。 四、自我小结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关于对民诉法的学习,要从根本上立足,掌握理论知识,扎根实践活动。找 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就要对问题进行解决。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这一点 是我一直在寻找的答案。
我们作为法律人就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学习民诉 法, 就要从程序法律思维和实体法律思维进行思考, 研究。
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 民诉法是与社会发生碰撞最为直接、显性的法律之一,通过对民事诉讼过程份追 踪、扫描和透视,一个从未接触法律的人也会近距离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甚至 由此产生对法律的敬畏。重视司法实践、推崇案例描述,还可使我们精确地丈量 法律的表达与实践、 书本中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之间距离,生动的展示法律实 施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发掘法律背后的逻辑和法律实践过程中的 “隐秘” 。不惧艰难,多参与实践,多研读理论知识,这样才能有所收获。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十六
201xx年 8 月 31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当得知修改决定审议通过时,作为基层检察院的 一名民行干警,还是有些激动的,毕竟我们见证了民诉法从 200xx年修改到 20xx 年修改草案的出台直至今日修改决定的 通过,并且在去年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时,因为草案内容对检 察机关工作不利,在市院的带领下,全市民行干警联名提出 二十条意见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期间,我们不仅仅是关 注,而是一直以实际的工作、不断的创新实践来为民诉法修 改提供基层经验,尽一点力所能及的力量。当看到曾经举步 维艰的创新工作如今被以法律的形式“正名”后,心中无疑 是自豪的,但对此我们并不盲目乐观,反而有着更大的责任 感和危机感,因为今后面对的民行检察工作将是一个全新的 无法预知的形势,从高检院到基层院都将严阵以待,来迎接 民诉法修改后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难题。
9 月 27 日至 29 日,在市院某副检察长及民行处领导的 带领下,我同各县区院的民行干警们一起到该地参加了全省 民行检察人员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学习班,听取了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授课,收获颇丰。同高层领导与专家学者的交流, 能够更深入理解民诉法修改的原意与目的,对指导今后基层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 60 条,对原民事诉讼法 修改和增加 80 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 8 项,内容涉 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 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扈纪华主任授课时说:
“此次民诉 法修改是检察院的一次全面胜利。
”对于这种评价,虽然很 多民行干警持保留态度,但这也表明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 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 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 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 诉法将第 14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 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 91 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 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一整个诉 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 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 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 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 的法律依据, 不再属于创新案件, 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
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 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 235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 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 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 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 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 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 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 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 209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 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 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 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 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 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 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 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 到臵疑, 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
修改民诉法第 210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 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 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
二是规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 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 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 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 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 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 诉法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扈纪华主任指出社会团体无疑是 提起公益诉讼最有力的力量,法律规定的机关也需要有待于 其他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她并没有提到检察机关是否 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汤维建厅长明确指出了检察机关是 提起公益诉讼的天然代表,看来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 诉讼仍旧在理论界意见不一。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副主任王胜明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说到,公益诉讼主体可以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然后总结经验。因此说,该条规定给 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 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 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 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 修改后民诉法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的难题 (一)申诉前置性规定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 209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 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的;(二)人民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 明显错误的。
”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设臵了前 臵程序,即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等法院作出判定后,才 能向检察机关申诉。换句话说就是法院能够自己救济的,自 己救济,不能救济的,由检察院救济。这样的规定将会产生 什么样的后果呢?领导的看法认为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诉是 法院给检察院挡了一刀,也能解决再审没完没了的问题。通 过市院岗位练兵活动,大家一起讨论的结果,还是认为该条 规定前途莫测。
我们假设了两种结果, 一个是案件数量骤减, 本来像该地区申诉案件数量就少,让法院理过一遍后,能抗 诉的案件数量更少了。该条规定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 申请的”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院都不同意再审的 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即使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改判 的可能性有多少?该条规定第二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 申请作出裁定的”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这种情况下, 我们认为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定,法院 5 裁定再审了,就法院自己去审了,法院裁定不审就又回到了 第一项的规定。
检察院也可以不管法院如何裁定, 只要逾期, 检察院就抗诉,但这种情况实践中也较少。第三项“再审判 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随着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执法 的严谨性,能够看出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毕竟是少数。因 此,上述三项规定将检察机关的监督限定在了后臵的位臵 上,案源大幅度减少,似乎成为必然。
我们假设的第二种结果是,案件数量的剧增,这其中主 要是指息诉案件,大量的法院难以消化的缠访缠诉的案件转 移到了检察院。在经历过法院的两审终审、审监程序后到达 检察院的案件,都将是极难的社会影响大、耗时长、难调、 难和、难判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有心理准备来应对巨大的 息诉压力。
总的来讲,该条规定还是反映了高检院对于民行工作近 年来的指导性意见,即办案结构要发生转变,增加对于程序 的监督,通过诉讼活动监督、违法调查等形式强化对同级法 院监督。两年前,市院提出抗诉案件收回市院办理,基层院 作创新工作,包含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行政执 法监督等工作。当时,各县区院还是不理解的,那么现在看 来,在市院的带领下,这两年的转型,办案结构的调整,是 符合实际变化与法律规定的趋势的,为全市民行检察工作适 应明年新民诉法正式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办案期限缩短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 209 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 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 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规定的审查期限是自调卷后 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现民诉法规定为自当事人申请后三个月 内作出决定,无形中缩减了办案期限。调卷问题一直是检察 机关民行工作瓶颈,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有的只让阅卷,不 让调卷, 有的则需各级领导批示, 承办人查看之后才让调卷, 所以耗费的时间不短,这促使我们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高 质量完成审查工作。同时,申诉人申诉期限也由原来的两年 变为六个月,期限大为缩短,需要引起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三)概括性规定对具体操作带来的影响。执行难、执 行乱是执行的现实问题,这次民事讼诉法修改从总则、分则 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执行进行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无 明确依据,仍需要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实践来形成规范性的工 作制度。目前,调解已成为法院结案的主要方式,能够占到 70%的结案率。调解中出现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调解的现 实问题是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调解,强迫权利人作出让步的调 解,利用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虚假 调解。修改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能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那么实践中大量的强调、 诱调、 违法调解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如何监督呢?我们可以 根据两高会签文件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 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 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将 新民诉法与两高会签文件结合起来办案,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 工作重点 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 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 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 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 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 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 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 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 私权,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 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 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 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 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 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 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 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 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讨论还在不断进行,现有知识 的掌握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下步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 学习,强化交流探讨,为 20xx 年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 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民行检察工作实现平稳发展。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十七
20__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学习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习期间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实务、立法、理论解读进行了讲解。
新《行政诉讼法》于20__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款由原来的75条增加为103条。《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通过学习,有如下体会: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变化大、亮点多、影响广,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三是独立审判得到进一步保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法律上终于确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七是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辖制度从“试点”走向全面运行;
八是复议案件被告范围扩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十是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可进行有效监督。
《行政诉讼法》修改不止上述十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应对照原文进行逐条、逐句、逐字的认真学习,并在行政审判实践过程中,认真履行好新《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办案心得体会篇十八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不论是行政诉讼还是其他诉讼途径,败诉不可避免。作为一名曾经败诉的当事人,我深感行政诉讼败诉的痛苦与无奈。然而,从这次败诉的经历中,我也汲取了宝贵的教训。下面将通过五段式文章,探讨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及其给我带来的体会。
首先,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在于证据不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决定胜败的关键因素,而我在这次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作为当事人,我应该提前准备好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自己在法庭上有更大的胜诉机会。这次败诉教会了我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准备证据的重要性。
其次,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在于代理律师的能力。我这次败诉的律师虽然经验丰富,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辩护和诉讼策略,使得我的案件在法庭上输得苦不堪言。这让我意识到,选择一位优秀的代理律师至关重要,他们可以为我们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和专业的诉讼服务,增加我们胜诉的机会。
再次,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在于对法律的理解不清晰。虽然我在起诉前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款,但我对其中一些条款的理解并不透彻。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我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追问,而我却无法提供确凿的法律依据来支持我的观点。这让我意识到,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是行政诉讼成功的关键,在起诉前应该对法律进行全面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此外,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也与公正裁判的保障不力有关。在这次败诉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官对证据的处理不算公正,有些关键的证据被忽视或者错误地评估,这严重影响了我案件的审理结果。面对这样的情况,我深感对公正裁判的保障还存在不足,司法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最后,行政诉讼败诉给我带来了深刻的体会。虽然败诉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次失败和打击,但我相信失败并不可怕,重要的是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不断进步。这次败诉让我意识到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选择好合适的律师,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同时也让我更加关注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完善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败诉是一次痛苦而无奈的经历,但在这次经历中,我深感证据不足、代理律师能力、对法律理解不清晰以及公正裁判保障不足是危及败诉的重要因素。只有从这些教训中吸取经验教训,才能在将来的行政诉讼中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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