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对某一事件、问题或情况进行详尽说明和分析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它具有客观、准确、有条理的特点,可以提供给他人参考和决策依据。那么如何撰写一份优秀的报告呢?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报告的目标和受众,确定所要表达的主题和信息,并进行充分的资料收集和研究。其次,我们要注意报告的结构与组织,合理安排内容的顺序和层次,使整篇报告的逻辑性和连贯性更强。最后,我们需要注重报告的语言表达和文笔风格,使用准确、简明的语言,避免冗长和啰嗦,使报告更具说服力和可读性。报告可以是个人或团队的努力成果,记录和总结工作或学习的重要成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一
2.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3.注重接班人的培养,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6.关心未成年人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7.提高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实践是途径
8.学校是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
9.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阵地建设,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教育环境。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二
1.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个公民的职责!
2.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5.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6.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
7.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8.家庭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第一课堂。
9.守护祖国花朵,共建美好未来
10.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1.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12.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心未成年人就是关心我们的明天
1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福祉,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
14.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责任在成年人.在全社会
1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16.关爱未成年人,呵护祖国花朵
17.时时处处事事,关心未成年人成长
18.现在的未成年人就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
19.少年兴则中国兴,少年强则中国强
20.从我做起,创造和守卫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21.关爱成长人人尽责,富民强国代代传承
22.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战略工程.希望工程.民心工程
23.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24.大手牵小手,维权路上一起走
25.我们的祖国是花园,维护花朵我当先
26.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是党和国家事业的基石
27.关爱下一代成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8.家庭是第一学校,父母是第一老师
29.头顶国徽,为你成长指路;肩扛盾牌,为你维权挡风
30.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最基本的遵纪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三
一.好少年=文明+价值+爱心+力量。
二.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三.我们关注的正是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
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五.我们都是好孩子,请让犯罪远离我们。
六.谁拥有了知识,谁就拥有了财富。
七.全社会动员起来,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八.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人有责。
九.贫穷不读书,穷根难断。富贵不读书,富贵不长。
十.善于利用生活中每一个细节来教育孩子。
十一.正是年少时光好,莫把光阴网上抛。
十二.众人拾柴,汇聚力量,给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添一缕阳光。
十三.青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十四.防患于未然永远比后悔莫及要好。
十五.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十六.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
十七.不要让我们的孩子哭泣。
十八.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关爱我们的未来。
十九.小手拉大手,文明路上走。
二十.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亿万家庭最大的民心工程。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四
近两年来,全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从年龄结构看,14岁以下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10%;15岁占23.5%;16岁占35%;17岁占31.3%。从违法犯罪的类型看,寻衅滋事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37.5%;盗窃占22.5%;抢劫占22.5%;杀人占6.3%;故意伤害占6.3%;强奸占2.5%;猥亵占2.5%。从文化程度构成看,小学4人,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5%;初中占67.5%;高中(或中专)占27.5%。从违法犯罪主体看,在校学生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16.3%;因失学、辍学、未就业的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占66.3%;打工或学徒14人,占17.5%。其中,重犯占7.5%。从处罚情况看,判刑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57.5%;治安处罚占42.5%。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特点
1、违法犯罪有低龄化趋势。此次调查中,我们发现14岁以下违法犯罪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10%,而2001—2002年只占4.8%,2003年占有明显上升趋势。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手段有成人化趋势,2、违法犯罪有团伙化趋势。近两年,未成年人团伙或共同犯罪人数不断上升,据调查,团伙作案占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68.8%。从犯罪过程来看,他们都是无组织的共同犯罪,没有组织名称,没有帮规,一般都以一两个人为首,临时邀集其他人形成团伙作案。
3、违法犯罪有暴力化趋势。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强奸、投毒和杀人等恶性案件日渐增多,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37.5%,比前几年大大上升。他们的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方式成人化,大多数是受暴力、色情传媒的影响,模仿性强。如廖某无钱花,便邀汪某、黄某,带上刀于4月19日晚上在城区转悠,物色好目标后,便跟踪到一僻静处,廖上前一手卡住被害人脖子,一手拿刀架在其颈上,汪某一手用刀顶住其腰部,一手搜身,并威胁地说:“不要叫,快把钱拿出来,不然就捅死你。”抢劫完毕,把被害人逼到一车旁,面朝汽车后,再撒退逃离现场。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当代社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既有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品德因素,又有家庭、社会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不知道法制的严肃性。未成年人在学校和家庭没有受到很好的道德和法制教育,造成一些学生不懂法,不讲道德,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奋斗目标。我们在调查中询问一个少年抢劫犯:你知道抢劫是犯罪吗?他回答说:知道是违法,但不知道是犯罪这么严重。你知道是违法,为什么还要去干呢?他答道:好玩呗!在询问一个少年强奸犯时,他说不知道自己犯了强奸罪,因为陈红(被害人)是自愿跟他“玩玩”的,他不知道与未满14周岁的人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因寻衅滋事被拘留的方华军告诉我们,他的女朋友与“小鸡”(绰号)勾搭在一起,心中怨恨,便找人去修理他。平时有什么不平的事,找警察没意思,警察也管不了那么多,都是靠自己去找哥们摆平,电视电影也都是这样演的。他们的回答令我们瞠目,更令我们深思,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和学校德育课的设置,都充分体现这一点,然而真正落到实处的又有多少呢。
2、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力弱,崇尚“哥们”义气。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断乳期”和“情感冲动期”,当遇到偶然事件的诱导和激发时,往往不能慎重考虑,行为常常不顾后果。加上社会阅历浅,缺乏人生经验,识别和抵御各种腐朽思想能力不强,崇尚“哥们”义气。许多案例表明,有相当比例的未成年人是在社会上被一些坏人的诱惑、拉拢和教唆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如被开除的黎某因没钱去南昌,知道某中学经常有学生在租住的宿舍或校内的空房内赌博,遂产生“搜场子”(即抢劫赌博场)弄钱的念头,便找到原中学同学周某商定“搜场子”办法,周又去找陈某,要陈在学校找好下手的目标,然后又邀集黄某、付某、张某等共8人持刀抢劫“场子”。在谈话中,黄说,当时不想去,但大伙都来了,不去又不好,怕别人说自己不讲义气,不够朋友。陈某说,当时,知道是去“搜场子”,很害怕,但黎说,学校有很多“场子”,以前也干过,很容易得手,都没有出事,同学是因为赌博被搜都不敢告发的,经他这么一说,我便同意了。张某说,本来是不想去的,在路上都想要退出,但又觉得折面子,当时认为,只跟着去,不动手不会有事的。在这一案例中,他们大多数是不愿意去干的,因为怕伤面子,不够哥们义气而铤而走险,又心甘情愿地把抢劫的钱全归别人所有。
3、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失当。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多元结构的矛盾日趋突出。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已经日益影响到家庭结构的稳定。或因父母迫于常年在外,或因父母赌博、吸毒或离异等原因引起破裂,以致家庭教育不到位,造成未成年人辍学、出走、犯罪。一是父母离异,因感情纠葛,给孩子造成心理伤害,致使孩子个性偏执,出现心理障碍。某校初三学生袁林,原先学习成绩名列全班第一,父母离异后,情绪低落,神情呆滞,成绩急剧下降到三十名。二是父母忙于生计,只顾挣钱,对孩子要钱就给,只关心孩子的健康、学习成绩和穿衣吃饭,忽视品德教育。三是父母自身素质低,无力管教孩子,造成家庭教育的缺失。有的家长道德品质差,言行不端,常在家赌博,对子女影响极坏。四是教育方式不当。有的父母认为孩子考试分数高就行,其它方面不闻不问,甚至一味迁就,形成重智轻德的教育,孩子“有恃无恐”,容易走向个人极端;有的父母不了解孩子的自身能力和心理特点,只要知道孩子学习成绩不好,或有违纪行为就口出粗言,讥讽、挖苦,甚至施以棍棒来教育,造成孩子的逆反心理,产生抵触情绪。据调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属于以上几种家庭情况的占83.5%,其中属于离异(或单亲)的占10%。
4、学校教育存在缺陷。学校往往把“智育”作为硬指标,把“德育”当作软任务来抓。而绝大部分的学生家长对于子女的要求,也是更偏重于学科成绩的好坏而忽视对孩子人格品行的要求。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可塑性大、内心矛盾多、对外部世界变化敏感、寻求独立自主,而辨别力又不强的时期,以往传统、单一的灌输式教育已越来越不适合当代未成年人成长的需要。一些学校仍在片面追求升学率,以分数论英雄。往往出现“重智育,轻德育,放松法制教育”的现象,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对一些学习成绩差、表现又不好甚至有劣迹的后进生,教师不是用爱心去关怀,用耐心去帮助教育他们,而是“恨铁不成钢”,对他们态度粗暴,动辄训斥、体罚,甚至以种种借口把他们赶出校门,这样流失的学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次调查,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67人是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83.8%;成绩差,表现又差的后进生43人,占53.8%。据他们反映,在学校时,大多数后进生受到歧视,被人瞧不起,因此,破罐破摔,对学校和社会产生不满情绪。
5、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深受其害。一是暴力、色情文化垃圾和不健康的网络、传媒的影响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各种暴力、色情书刊、广告、音像制品屡禁不止。网吧、游戏厅业主为了自身的利益,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大量接纳未成年人。在这次调查中,我们发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71.1%的人看过黄色录像;86.3%的人爱上网,上网主要是打“传奇”游戏和聊天,其中23%的人有网恋。网瘾就像毒瘾一样毒害着未成年人,上网让他们荒废学业,上网让他们走向犯罪,上网让他们不顾一切。某校白天刚对同学们进行网吧危害的教育和法制教育,并规定学生一律不准上网,违者将课以重罚。当晚11点多钟就有两名学生翻越围墙去上网,后来知道是与网友约好时间谈情说爱的。宁可违校规,也不能违网约,这是何等的网恋沉迷。某中学教师反映,周某作业不做,在泡网吧,他母亲去网吧叫他,他竟敢置之不理,母亲只有打“110”报警,才把他吓出来。该校还有一学生张某因上网而弄得面黄肌瘦,精神不振,债台高筑,学校劝其休学,在家调养身体。要上网就要有钱,靠父母给的零花钱和从牙缝里省钱远远不能满足自己的网欲,他们想到了骗、偷和抢。据调查,因无钱上网而犯罪的占同案的37%。听听家长们的呼吁:请关闭网吧,救救我们的孩子吧!虽然言辞有些偏颇,但网吧对未成年人的危害确实令人担忧。二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泛滥,领导干部中的某些腐败现象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未成年人。他们从小好逸恶劳,滋生盲目追逐、享乐攀比的习气。没钱花,就去偷、去抢。他们甚至认为偷盗和当官的贪污受贿没有什么两样,都是不劳而获。弄钱不能靠勤劳、吃苦,要靠手段,劳动观念极其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错位,放纵自己的不良行为。某校初一学生刘某从家里偷了700元钱,带三个伙伴离家出走,到无锡后,每人买一套新衣服,住进了宾馆,想潇洒走一回,钱花完后,就想出了“好主意”:打110。当警察询问时,他们只告诉一点,自己是某中学的学生,其它的一问三不知,就连家长姓名,联系电话都假装说忘记了,警察拿他们没办法,只好通知学校来领人。在调查时,有许多同学反映,家长和老师在孩子面前经常缺乏诚信,不能兑现诺言,“我们不诚实,是跟大人学的。”
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几点建议
1、加强未成年人教育。要紧紧抓住以爱国主义为主旋律的理想信念、革命传统、集体主义、民族精神和民主法制教育,采取不同方式,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家庭教育上,主要是以学校为依托办好家长学校,聘请有经验的老教师担任教员,以《家教必读》为教材,每半年上课1—2节。帮助家长改正溺爱、打骂、讽刺、只给钱不教育和重智轻德的教育方法,以提高家长的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帮助解决好父母离异、单亲的未成年人教育问题。在学校教育上,首先是要真正落实素质教育,打破唯分数论的教育奖惩办法,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机制。其次是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希望教师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对学习成绩差,经常违法违纪的学生要倍加关爱,要有社会责任感,不能让他们受到歧视,成为“弃儿”。要与后进生反复进行个别谈心,帮助其分析原因,找准切入点,用爱心和耐心去教育他们,只要他们做出了一点成绩,取得了一点进步,就要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要多开展一些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让他们融于大集体之中感受集体的温暖和参加活动带来的快乐。同时,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进行帮教。学校尽可能地不要开除学生,不要把一些在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推向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转化好一个后进生比培养一个优秀生所产生社会效应更大。四是要重视诚信教育。社会上各种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尔虞我诈、说话不算数等缺乏诚信的现象比比皆是,造成学生中,口是心非,相互欺瞒,不讲诚信的现象普遍存在。希望家长和教师在孩子面前说到做到,做出榜样,以人格的力量感化孩子,教育孩子讲诚信,学会做人。
2、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普法教育要从源头抓起。要切实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学校的法制课要上课表,为中小学校配备法制副校长,有计划有步骤地上好法制课。要选学《刑法》有关法律条款,弄清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和几种常见犯罪的特征,使学生较系统地接受法制教育,从而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提高青少年的守法意识。政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对违犯治安管理条例的,一般不予以拘留,仅作训戒处理。对社会危害不大,尽量多判缓刑或管制,采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进行管制,共同进行帮教的办法进行挽救。避免其投入劳改后,交叉感染;同时,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
3、加大网吧、游戏厅的整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不定期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对学校周边的文化市场要按相关法规下决心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近期,网吧经过整治,有明显好转,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进不了网吧,却可以进游戏厅,游戏厅的生意也因此“火爆”起来。因此,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文化市场的整治力度,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性网吧(查验身份证)。严禁在游戏厅中玩赌博游戏。一经查实,从严处理,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二是长期开设有奖举报通道,发动和鼓励教师、家长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识之士加入到网吧、游戏厅的整治活动中来,积极举报,彻底打消经营业主所存在的侥幸心理。三是要加大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图书馆、少年游乐园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的投入,社区可建立青少年活动室,使之真正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有益的活动场所。
4、认真做好帮教工作。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十分重要,是避免破罐破摔“再进宫”的关键一环。充分发挥公安、法院、司法、工、青、妇和关工委的作用,对他们进行针对性帮教,在上学、就业等方面开辟多种渠道,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能重新做人,开始新的生活。要重视社会闲散青少年所面临的“三无”(即无书可读、无业可就、无组织去管)的现状,全社会都要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让他们当中的大多数有学可上,有工可做,有人去管。这是有效减少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之道。
5、动员更多的老同志来做关心下一代工作,充分发挥“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退伍军人)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特殊作用,支持他们开展各项工作。要求他们协助学校教育好自己的孙辈,为青少年做一两件有益的事情。
6﹑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针对未成年人教育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推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和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形成三方面相互沟通的工作网络,做到综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盲区”。特别是在放假期间或实习期间,学校要积极依托社区力量,利用丰富的社会教育资源,多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和进行思想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这样才能有效预防﹑矫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五
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月10日下午,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司法所邀请村级法律顾问——兰天法律服务所罗红梅律师,结合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大托铺街道兴隆村五楼会议室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活动。
宣讲现场,罗律师以一个个发生在身边的鲜活、真实、典型事例为切入口,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引导提醒同学们要提高警惕,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要保护自己,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
为调动孩子们的积极性,活动还采用了现场答疑的方式,详细解答孩子们提出的问题。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为同学们发放了自制的普法宣传材料,告知他们,如遭遇网络暴力、校园欺凌、家庭暴力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向老师、家长以及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此次宣讲活动,既为孩子们送去了法治之风,促进其学法、守法、用法,还让他们学会了如何用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自己,为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长撑起了“保护伞”。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六
1.争当维权先锋,切实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2.人人监督,人人检查,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3.保护青少年从小抓起,依法维权从我做起。
4.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唱响祖国百年大计。
5.我们用爱真诚把握,让青春之花四季绽放。
6.抵制不良场所,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
7.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8.维护青少年心德体智,创造21世纪和谐社会。
9.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0.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关注下一代健康成长。
11.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首当其冲。
12.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13.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托起祖国明天的太阳。
14.健全青少年服务体系,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5.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6.坚决维护青少年权益,努力创建和谐新社会。
17.完善青少年权益保障,倾听青少年意愿呼声。
18.尊重青少年人格尊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9.检察未成年人权益,为孩子的明天保驾护航。
20.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青少年成长保驾护航。
21.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全社会和谐发展。
22.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增添全社会一份安定。
23.维护青少年成长环境,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
24.让未成年人安全成长,让青春梦想快乐飞翔。
25.遏制犯罪从预防开始,关爱少年从维权开始。
26.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要好好呵护他们。
27.青少年权益,需要检察维护,更需您的参入。
28.青少年维权谁主沉浮,检察业务需厚德重则。
29.您的参入,关乎检察维权成功,关乎祖国未来。
30.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1.爱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个成年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32.督查社会和谐为己任,维护青少年权益为目的。
33.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给他们一片蔚蓝的天空。
34.营造维权大环境,创建未成年人理想成长平台。
35.青少年维权,打造健康公民,全社会携手努力。
36.青春是一本太仓促的书,需要用爱来慢慢修复。
37.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38.依法行使检察监督职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9.前半句针对的是青少年,阐述青少年维权要适度。
40.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亿万家庭的心愿。
41.加强执法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做起。
42.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最基本的遵纪守法。
43.少年自由则中国自由,维护少年权益维护国家荣誉。
44.为你遮风雨,为你挡烈阳,愿你快成长,肩负国栋梁。
45.公平正义从检察政法做起,维护权益从未成年人抓起。
46.切实抓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铸就祖国和谐美好明天。
47.头顶国徽,为你成长指路;肩扛盾牌,为你维权挡风。
48.法律保护,社会关爱,共同托起未成年人的一片蓝天。
49.青少年维权,多一个人的参与,孩子就多一份的保护。
50.主要是提醒,普及双方对青少年维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七
20xx年3月22日下午,为保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普及未成年人的法律常识,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建宁街道司法所联合麒麟区检察院、旭博律师事务所、璇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到曲靖市第二中学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
麒麟区检察院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的方式将案例贯穿整个讲座,列举一些真实的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自我保护”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告知学生们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坚决不做违法的事情,在生活中遇到危险时要及时求助,懂得自我保护,拒绝校园暴力,在必要的时候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常识的感知,拓宽了学生们的法律知识面。活动讲解完毕后,工作人员给学生们发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的法律宣传资料,到场的'律师现场给学生们讲解资料内容,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
通过此次活动,不仅增强了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场的老师也表示要在今后的教学中多关心孩子的心理状况,给孩子们普及法律知识,让孩子们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八
1.要以对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项工作。
2.坚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作为根本目标,不断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3.坚持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根本任务,不断促进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
4.努力形成尊重未成年人.关心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发展成才。
5.要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
6.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际把德育教育放在首位。
7.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网络,应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8.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应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9.大力引导广大未成年人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10.积极倡导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精神,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牢固树立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意识。
11.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12.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13.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要从娃娃抓起。
14.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涉及亿万家庭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是一项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工程。
15.要教育未成年人学会孝敬父母,学会尊重他人,学会自责.自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还有良好的行为规范。
16.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到实处。
17.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18.不断深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坚持开展“扫黄”.“打非”,加强文化市场监管。
19.父母是孩子的首任教师,要尽心尽力,有爱心,有耐心和恒心。
20.家长是孩子一生中最重要的教师,家长的道德意识和教子理念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1.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发展息息相关。
22.教师要以身作则,以雷锋为楷模,教育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为振兴中华而奋发图强。
23.接纳学生,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培养他们健康的情绪和健全的人格。
24.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努力开创中小学德育工作新局面。
25.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6.“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老师的身正,在德育中尤为重要。
27.义务教育的意义不但在于教会学生多少知识,而且在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8.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注重实效。
29.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绿色文化空间。
30.充分调动未成年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是共青团.少先队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条主线。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九
调查时间: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9日 调查方式:提审、搜集相关资料 调查人:
调查地点:xxxx公安局刑警队
调查情况:xxx公安局刑警队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共计查获涉毒案件7起共12人,其中未成年吸毒4起共5人。调查内容:未成年人吸毒的原因,预防方法以及戒毒方法 调查目的:通过提审和走访,抓住未成年人吸毒的心理,如何控制及解决未成年人吸毒犯罪。
毒品犯罪重大案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出现越来越多隐秘化的犯罪手段,多元化的犯罪类型,多重化的毒品种类,多样化的犯罪形式等。涉毒犯罪人员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中青年男性,外来人口比例较多,青少年和老年人比重呈上升趋势。只有组织全社会力量全方位进行查处和整治,才能够最大程度地遏制毒品犯罪重大案件的发生,减少犯罪人员数量,进一步改善人民的生活,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一、青少年涉毒的原因
好奇的心态: 好奇心是个体在遇到新奇的事物后,引起注意、产生操弄意念等一系列内在心理变化。它与个体的生理需要无关,是由外界事物的刺激引起的。其强弱程度与外界刺激的新颖性和复杂性密切相关:刺激愈新奇或愈复杂,个体对之愈好奇。青少年的好奇心要比中、老年人强烈得多。而且他们会不顾一切去满足自己的好奇心理。吸毒对于任何人而言,都充满了未知的诱惑,对于青少年就更是如此。尽管初次吸毒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然而我们却发现出于好奇心的驱使所占比重居然超过了三分之二.。好奇是促使青少年的一个首要原因。对吸毒行为产生好奇心理的外界刺激因素最主要的有两个:一个是毒品本身具有的神秘色彩。由于毒品是国家统一特管物资,政府明令严禁其进入商品市场。贩毒分子的毒品买卖活动都是在地下秘密进行的,毒品的神秘特性常常会激起一些青少年的想象和疑问。家庭方面:一是家长疏于管教。吸毒人员李某的父母每天给李某50元钱,要求他不偷不抢就行了。李某读书至初三上半学期,书念不下去,又到初中二年级继续念。平时经常旷课,班主任老师多次联系李某的父母,却很少得到回音。后李某辍学,到社会上游荡,与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夜不归宿,沾染上毒品。二是家长行为失范。有的家庭父母自身便无固定职业,有的家长品行不良,长期在社会上厮混,甚至有的家长自己吸毒,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好的影响。三是家庭突遭变故。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父母离异、家庭缺乏温暖等原因引发精神苦闷、情绪低落,试图通过吸毒麻醉自己,逃避现实。自身方面:未成年人特定的心理特征使其易受毒品侵害。一是强烈的好奇心理。不少吸毒未成年人是抱着“抽着玩玩”、“尝尝新鲜”、“吸一口不要紧”的心态,在毒品面前放任自己的好奇心,从而走上吸毒的道路。二是盲目认同心理。部分未成年人不慎交了“毒友”后,为了不让人留下“不合群”的印象,不计后果,参与吸毒。三是追求刺激和享乐的心理。一些未成年人把吸毒看成是时尚、前卫的行为,盲目追求刺激和快感而吸毒。四是缺乏对毒品的基本认知,偏听偏信诸如吸毒可以减肥,吸毒可以治胃病,吸毒可以解除疲劳,可以提神等谎言,尝试吸毒。五是无知的侥幸心理。绝大部分吸毒的未成年人认为偶尔在娱乐中“玩一下”,不会成瘾,没什么危害,结果“一发不可收”。
其他方面:一是中小学校的毒品预防教育打下的烙印不深。通过对一些未成年吸毒人员的个案分析感到,多数未成年人首次吸食毒品的时机都发生在跨出校门不久,甚至有的在校学生也会误入歧途,参与吸毒。二是一些社会场所见利忘义。染毒的未成年人经常外出夜不归宿,有的宾馆不顾自己的社会责任,照样给未成年人单独开房住宿,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学校或公安机关,这客观上给未成年人染毒提供了空间条件。2012年3月3日夜,吸毒人员黄某某伙同他人在某宾馆吸食冰毒被查获。事后查明,当时黄某某没有身份证,年仅17岁,该宾馆照样给黄某某开了房间。三是一些媒体平台导向作用不好。例如,在前一段时间演艺明星吸毒屡见曝光时,虽然正面宣传占据了主导和主流,但也有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平台,仍在宣扬一些似是而非的“吸毒单纯个人行为论”、“明星吸毒特权论”、“吸毒等同吸烟论”,博人眼球,混淆视听,对未成年人极易形成误导。二、如何预防青少年吸毒、涉毒以及戒毒的方法 〈一〉青少年吸毒的预防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禁毒法》和加强毒品预防教育的规定,一是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配强毒品预防教育骨干教师,落实毒品预防教育课时和内容,在学生中大力加强毒品预防教育, 要让学生牢固树立“吸毒是违法行为”、“毒品千万不能碰”等观念,让学生自觉远离毒品和吸毒人群,巩固“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成果。二是发挥部门协作的聚合功能。禁毒、综治、共青团、妇联、邮政等部门组织,要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维权服务站、青少年维权服务岗等阵地,结合“无毒社区”、“无毒家庭”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不让毒品进我家”、“毒品知识进万家”等活动,加强毒品预防教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三是发挥媒体平台的导向作用。大众传媒要承担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的社会责任,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网络新技术、新手段,通过博客、微博、微信、qq、社交网站等未成年人乐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禁毒宣传。
〈二〉学校的预防吸毒方法
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增强全民的禁毒意识是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机关要联合工青妇、宣传、教育等部门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禁毒宣传和禁毒预防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自觉地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吸毒可耻的良好氛围。其中要把学校作为教育青少年反毒、防毒的主要阵地,把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学中,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使其认识到毒品对人、对社会的危害,从而构筑起心理防线,自觉地远离毒品。
〈五〉戒毒的方法
替代疗法,替代疗法又有替代递减法之称。目前替代疗法已采用依赖性潜力低、作用时间长的阿片类药物来替代海洛因等成瘾性大的毒品,并逐日减少戒断药的用量直至脱毒。
亚冬眠脱毒疗法,采用大剂量盐酸氯丙嗪为主的脱毒疗法被称为亚冬眠疗法,简写为sht。将氯丙嗪与异丙嗪联合给病人应用后,可使几天内一直昏睡,处在亚冬眠状态,是戒断症状在睡眠中度过。非药物戒断法:是指用针灸、理疗仪,心里辅导等,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反应的一种戒毒方法。其特点是通过辅助手段和"心理暗示"的方法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痛苦达到脱毒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
1、善于利用生活中每一个细节来教育孩子。
2、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关爱我们的未来。
3、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4、我们关注的正是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
5、不要让我们的孩子哭泣。
6、好少年=文明+价值+爱心+力量。
7、防患于未然永远比后悔莫及要好。
8、贫穷不读书,穷根难断。富贵不读书,富贵不长。
9、我们都是好孩子,请让犯罪远离我们。
10、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11、正是年少时光好,莫把光阴网上抛。
12、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13、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亿万家庭最大的民心工程。
14、小手拉大手,文明路上走。
15、谁拥有了知识,谁就拥有了财富。
16、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17、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人有责。
18、传承文明,培育新人。
19、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
20、众人拾柴,汇聚力量,给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添一缕阳光。
21、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22、青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23、全社会动员起来,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一
在人际交往中,处于青春期的学生,最大的烦恼莫过于与异性之间的.交往问题了,他们很渴望与异性进行交往,但是又有点担心又或者不懂得如何进行交往。因此我设计了这节《异性交往》的心理课,比较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这节课讲了两个知识点,一个是男女同学之间需要互相尊重、掌握分寸的正常、健康的交往。第二个是让学生明白青春期男女生之间容易产生好感和爱慕是正常的,学生需要正确对待男女生之间的情感,把握好交往的尺度,要注意同异性交往时要学会保护自己。
在教学过程中,考虑到这个问题比较敏感,我主要是为他们创设一种交流的氛围,让他们在案例中,有所体会,有所感悟,以帮助他们解决心里的症结,促进他们的健康发展。
总之,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一定要真正走进学生的内心,把握他们心理的需要,让他们说出自己最想说的话,帮助他们解决他们最关注的问题,这对教师来说,具有极大的挑战。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二
以下小编为大家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
、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三
开始表现出对异性的倾慕与向往,希望自己能更多的与异往,有什么苦衷和心里话也愿意向异性朋友倾诉。这时,男女同学间相互吸引乃至发生早恋。但是,有些青少年不敢与异性交往,羞于谈异性,与异性说话时则脸红,出汗,心跳,呼吸加快,语言不连贯等,出现异性交往障碍。
怎样才能打破这种异性交往的障碍呢?咨询要点如下:
(1)更新观念,主动交往。青少年由于性的萌动,产生对异性的渴慕,是正常的生理心理现象,过分压抑对于身心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尤其是在当今信息开放的年代,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开放型的人际交往成了社交的主旋律,因此,不应将与异性交往神秘化。
(2)树立正气,创造环境,
打破封闭式的生活环境,用全新的观念和热忱的态度,发展同性友谊和异性友谊。树立正气,创造合适的氛围,形成正确的舆论,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己在交往时堂堂正正,一身正气,不抱杂念,对别人的交往不冷眼,不遏制,不捕风捉影,不制造流言。
(3)分清友谊与早恋的界限。由于中学生生理心理机能并未完全发育成熟,如果这时恋爱,难免会有较多的冲动性和盲目性,但是,对于中学生来说,友谊与恋情之间的尺度不易把握,因此应尽可能增加群体交往,这样的交往方式,既能渲泄情感,满足少男少女的心理需求,又可避免越轨行为。
(4)交往时要大大方方,不要故作姿态,以免招来流言蜚语。少男少女们都喜欢在异性面前表现自己,以获得异性的好感和青睐,这是正常的。但这种表现一定要掌握尺度,要自然大方,不可粗俗轻浮。
(5)要善于学习异性的优点。由于性别差异,男女在性格和气质方面各有长处,男生坚毅、刚强、勇敢、独立;女生细腻、温柔、严谨。不与异性交往,少男少女们很难发现异性身上特有的优点,而这些优点又恰恰是其本身所缺少的,因此,男女生之间进行正常交往,有利于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四
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随笔【第二篇】:《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很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着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例如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受侮辱的孩子会形成懦弱或逆反的性格。因此,教师必须坚决杜绝对孩子人格的侮辱。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合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教师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学校是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但学校更应是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的乐园。既要做学问也要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子经典,现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若还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权,子女是可以将你告上法庭的。因此棒教现如今是行不通的,还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对待,通过交流思想,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临下,施以压服。身教比言教更有效果。如果做家长的成天围着麻将转,而要求子女写作业,或夫妻整天为鸡毛蒜皮吵嘴,这样环境中的子女能不受影响吗?家长若虐待父母,对父母不孝,去要子女敬重自己可能吗?怕只能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吧!凡此种种不良的身教,都将影响子女的道德素质培养。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要教育好孩子,要建立在“爱”的基础上。俗话说:亲其师,则信其道,信其道则循其步。因此,教师作为学生的向导,旗帜,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并在做好榜样的同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使学生在一种平等和谐,快乐幸福的环境中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随笔【第三篇】:《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被成年人控制卖艺、乞讨、叫卖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现象随处可见,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新法有这几个特点: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禁止体罚未成年人,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行政处罚,免费或优惠提供“绿色上网”。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
每一位学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关爱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让师爱扎根于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学生交流,用爱去和学生沟通,建立起师生间的真挚情感,才会叩响学生心灵深处的琴弦,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让学生接受你的教诲。因此,我们对学生要真诚相待、真心关爱,用师爱的真情去感染他们、帮助他们,用师爱去换取学生的尊重与理解;用师爱去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让他们在师爱的氛围中学习知识,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未成年人保护法随笔【第四篇】:学习心得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未成年人保护法随笔【第五篇】:学习心得
这个暑假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是教师正确处理与自己直接服务对象学生之间关系的准则,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老师对他们的爱更困难。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育爱,作为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普遍、持久而又深厚的爱,其内涵极为丰富,既包括要求教师精心热爱学生,又包括要求教师精心教育学生。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这种爱,是不能以血缘关系和个人好恶为转移的,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五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按照办事处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我们对分管的社区进行了入户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就社区来说,当前青少年德育教育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理想观念模糊。不论是在入调查中,还是在座谈中,使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残酷的事实:在走访的105户家庭中,有95个孩子对自己的将来没有打算,不清楚自己究竟要干啥,尤其是年龄较大的表现得更为突出。“随遇而安”、“到时候再说”、“没想过”……是受访孩子和家长说得最多的。
2、是非观念淡化。在受访人群中,我们向所有的家长和孩子做了一个提问调查:如果遇到歹徒正在行凶,恰巧被你看到,你会不会上前阻止?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几乎所有的家长和孩子都选择了回避。除此之外,缺乏礼貌、不懂交往规则、善恶不分在这些孩子中都表现得十分突出。
3、法制观念不强。在这些孩子中,普遍存在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现象,法律边缘模糊。除了杀人、放火、盗窃、抢劫之外不清楚其它违法行为。甚至一些青少年自身就存在着违法行为。
鉴于青少年当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为了使这些未成年人能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在将来能担负起建设祖国的大任。我们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
1、尽快开办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课。由于学校的当前教育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很多学校都把德育教育课当作副科处理,甚至有些学校干脆就取消了德育课,使未成年人的德育水平极低,出现了荒漠化现象。所以,在社区开办德育教育课已成当务之急。通过与家长沟通,我们建议利用双休日成立社区德育教育班,集中未成年人学习,尽快补上这一课。
2、加强家长学校建设。未成人之所以出现这样问题,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与其监护人——家长也有着直接责任。很多家长也痛苦地表示不会管孩子,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由于家长是孩子的第一教师,在第一教师不称职的情况下,出现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荒也就不奇怪了。为此,加强家长教育也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尽管当前存在这些问题,但只要我们能从源头上、根本上抓好,从正面教育入手,坚持经常,相信广大提高青少年德育素质一定会有一个较大的转变。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六
辅导目标:
1.通过活动,树立异性交往的正确观念和态度,并学会与异性同学相处的原则和艺术。
2学会与异性同学相处的原则并掌握与异性相处应该注意问题。
辅导时间:一课时
辅导地点:教室
辅导形式:学生合作讨论,教师点拨指导
教具准备: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故事引入(2分钟)
有一位男生,上高中以后,感到自己产生了一些奇怪的变化。他特别喜欢坐在他后面的一个女生,每天都忍不住想回头看她几眼,听到这位女生大声的说笑声,他心里就发颤;有一种异样的感觉。他为自己产生这种念头感到羞耻,以为自己变坏了;又怕其他同学知道后取笑自己,于是就拼命压制自己的想法,不让自己回头。实在忍不住,就用小刀在自己手腕上划。可是手腕上虽伤痕累累,但仍然忍不住要回头。为此他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不得不请教心理医生。
心理医生会告诉这位男生什么呢?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讲的主要内容,与异性同学正常的交往。
(二)青春期异性同学正常交往(板书)
在中学阶段,我们应当怎样与异性同学正常地交往呢?接下来请看小品:
小品表演1:《困惑》(课件展示)
情景:小e和小f正在讨论题目
旁白:小e和小f是一对青梅竹马的好朋友。他们一起上了初中,而且还在同一个班。瞧,他们正在讨论题目呢!
情景:小f弄翻了杯子,水倒在了小e的手上。小e痛了,小f帮她擦手。这时,被两位同学看见了,于是说闲话,一阵争吵。不欢而散。
旁白:一天,小f去找小e。
情景:小e坐着在看书,小f去找小e玩,小e拒绝,怕被说闲话。小f愤愤而去。
旁白:望着小f离去的背影,小e陷入了困惑之中……
(1)教师:欣赏了小品之后,你对剧中人物的言行有何感想?
(2)小组讨论,并派代表全班交流。
(3)教师:通过同学们的讨论、分析后,我们再来听听剧中人物的感想。
教师小结:的确,有助于我们学习、有助于我们身心健康的异性交往是值得肯定的。大家的意见也是一致的。男女同学的正常交往,可以增进团结,可以优势互补。常言说得好:“男女搭配,干活不累”,很有心理学道理。但是,异性交往中常常还有另外一种倾向,另人担忧。
小品表演2:《一个护花使者》(课件展示)
女生a:天气真好,心情真好,今天是我16岁生日。我叫小a,是班里的学习委员,学习成绩还不错。我的同桌是个男同学,叫小d,由于家在一条街,离校又不远,我们俩都是走读生。他的成绩是很差,但文体活动与劳动卫生都很积极,尤其是乐意帮助别人,真是个好同学。昨天放学回家,他神神秘密地说今天要告诉我一个秘密,给我一个惊喜。嗨,这个小d,怎么一早都不见他呀!
男生d:早上太阳红彤彤,我的心情好激动买了一张生日卡,秘密心思在其中。我的名字叫小d,学习成绩不咋的,多亏小a帮助我,数学考了90分。——我的同桌小a今天生日,这是我送给他的生日贺卡,我绞尽脑汁,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写了一段生日贺词。现在我读,大家听听,参谋参谋,看怎么样?……哎!……我看还是别读了,有点不好意思!嘿嘿嘿!
男生d:小a,祝你生日快乐!这是我送给你的生日贺卡!
自由发言1:你认为剧中的小a小d在事件处理中有错误吗?
自由发言2:如果你是小a,发生了这件事后,你将会如何处理?
自由发言3:如果你是小d,发生了这件事后,你将会如何处理?
(在自由发言中,主要采用对话式教学,教师要随时注意学生的思想动态,因势利导,并可以对学生的发言由学生自主作评定,哪种方法更好)
(1)请同学们来谈谈男女同学如何正常交往,可举例,也可谈自己的体会(小组讨论,并派同学全班交流、分享,10分钟发言)。
(2)请同学总结归纳男女同学交往要注意的问题(小组讨论,并派同学全班交流、分享,10分钟讨论)。
(三)教师归纳:
青少年男女交往中把握的原则(板书):
1、树立远大的理想(板书)
在远大理想指引下的男女同学共同的学习、活动、工作,才会不断产生新的健康的内容,产生不断向前迈进的动力。
2、注意交往方式,青少年男女以集体交往为宜(板书)
课堂上的讨论发言,课后的议论说笑,课外的游戏活动等,为大家创造了异性交往的机会。使一些性格内向、不善交际的同学,免除了独自面对异性的羞涩和困窘;一些喜欢交际的同学,满足了与人交往的需要。集体交往家长放心,老师支持。集体交往的形式各种各样,如兴趣小组、科技小组、学习小组等。集体活动也是丰富多彩的,如娱乐、游戏、竞赛、旅行、小发明、小制作等。
3、要把握交往的尺度(板书)
(1)对方约你一同参加某项活动,如听音乐、看电影、观画展、逛书市,这是正常的、公开场合的两性交往,完全可以大大方方地赴约。女孩子应端庄、坦荡、不使对方产生误解和非份之想;男孩子要沉稳、庄重,尊重对方。
(2)假如两人互有好感,相处愉快,约会的次数会增多,每次约会的时间会延长,直到两人难分难舍,这时一定要注意适可而止,保持一定的距离。减少单独在一起的次数、时间,见面时多谈谈学习上的事情,使双方的感情降温。
(3)对于抱着谈情说爱为目的的约会,最好婉言谢绝,让对方明白你的心思,放弃对你的追求。但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可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对于纠缠不休,甚至威逼诱吓的人,就要请家长、老师、同学、朋友们帮助处理了。总之只要把握与异性交往的尺度,诚恳对人,热情大方,尊重他人,自尊自爱,便能处理好与异性的关系。
简而言之:宜主动交往,不宜过分拘谨;宜群体交往,不宜单一交往;宜距离交往,不宜身体接触;宜表达友谊,不宜表达感情;宜自然大方,不宜矫揉造作;宜公共场所;不宜私人住宅;宜穿着得体,不宜过分打扮;宜果断拒绝,不宜含糊拖拉。
(四)学有所得,珍藏制作
将这节课所学的经典句和原则等制作成《心理名言日记卡》,珍藏起来,或赠送朋友。
(五)送出祝福,结束课程
最后,我衷心地祝福每位同学在成长的道路上,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谢谢大家!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七
为了更深入了解新北区未成年人安全和身心健康状况,推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进程,于12月12日至1月11日,在常州市和常州高新区门户网站在线调查一栏中,以调查问卷形式针对未成年人家长开展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法律保护情况调查,共有192人参与了在线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基本情况
1.未成年人家长对法律的态度:认为很重要的175人,占比91.1%,认为重要的16人,占比8.3%,仅1人认为不重要,占比0.6%。
2.未成年人家长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很需要的160人,占比83.3%,只需与自己专业和将来发展方向有关的31人,占比16.1%,仅1人基本不需要,占比0.6%。
3.未成年人家长是通过什么途径来了解法律的:通过电视广播的80人,占比41.7%,通过杂志报纸的28人,占比14.6%,通过网络的60人,占比31.3%,通过教学的21人,占比10.9%,通过其他途径的3人,占比1.5%。
4.未成年人家长学习法律喜欢的方式:自己阅读法律书籍的36人,占比18.8%,看电视或者通过网络的74人,占比38.5%,听老师讲课的18人,占比9.4%,参与互动寓教于乐的60人,占比31.3%。
5.上学后孩子最大的挫折:成绩不理想的55人,占比28.6%,经济困难的24人,占比12.5%,家庭变故的8人,占比4.2%,其他的100人,占比52.1%。
6.孩子业余时间主要做些什么:阅读课外书籍的22人,占比11.5%,体育运动的21人,占比10.9%,帮家里干活的9人,占比4.7%。娱乐玩耍的135人,占比70.3%。
7.孩子是否会感受到老师或同学的歧视:常常感到的没有,有时感到的34人,占比17.7%,没有感到的158人,占比82.3%。
8.未成年人家长最不喜欢老师的哪一种做法:找家长的35人,占比18.2%,当众批评的80人,占比41.7%,罚站的40人,占比20.8%,其他的30人,占比15.6%。
9.未成年人家长是否知道孩子有哪些权利义务:知道,根据权利义务来做事的133人,占比69.3%,只是知道不犯法的55人,占比28.6%,不知道,做人靠良心,那些无所谓的4人,占比2.1%。
10.未成年人家长认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起刑点和量刑幅度怎样:畸轻的0人,偏轻的46人,占比21.7%,适当的142人,占比73.9%,偏重的0人,畸重的4人,占比2.2%。
11.未成年人家长认为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最大的三大因素是:社会风气不好的42人,占比21.9%,独生子女的特殊性的20人,占比10.4%,家庭贫困影响的22人,占比11.5%,家庭管教偏差的23人,占比12.0%,应试教育压力的19人,占比9.9%,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12人,占比6.3%,结交不良朋友、网络电视等媒体上有害信息的影响的47人,占比24.5%。
13.在与孩子沟通中是否发现孩子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认为是的125人,占比65.1%,认为否的67人,占比34.9%。
14.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法律保护的170人,占比88.5%,自认倒霉的22人,占比11.5%。会采取过激的暴力行为的0人。
15.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效果:认为好的65人,占比33.9%,认为较好的45人,占比23.4%,认为一般的50人,占比26.1%,认为差的3人,占比1.6%,不清楚的8人,占比4.5%。
二、调查结果分析
总体来说,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家长都认为法律重要,也很有需求。人们主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来了解法律,更喜欢通过看电视、网络、参与互动寓教于乐的方式来学习法律。
上学后,孩子遇到的主要挫折是成绩不理想,业余时间主要娱乐玩耍,部分孩子选择阅读课外书籍、体育运动和帮家里干活。基本没有受到老师或同学的歧视。家长和孩子最不喜欢的老师的做法依次为当中批评、罚站、找家长。
大部分人都知道孩子有哪些权利义务,大部分人在与孩子沟通中发现孩子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绝大部分会积极寻求法律保护,但仍有部分人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效果一般。
在导致未成年人犯法犯罪的因素中,影响最大的三项因素分别是社会风气不好、家庭管教偏差和结交不良朋友、网络电视等媒体上有害信息的影响。大部分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起刑点和量刑幅度适当,部分人认为偏轻。目前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一般较好,还不能令人满意。
三、对策和意见
1.落实家庭教育基础作用。要广泛开办“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系统的文化理论知识、青少年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学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家长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与道德水平,增强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感,使家长掌握教育规律、强化父母在家庭中的职能,督促他们更加关心、爱护并严格要求自己的子女,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
2.奠定学校对未成年人法律教育的主导地位。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教师队伍的培训管理力度,使之在法制、道德与业务等诸方面不断提高。努力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设置法制副校长,并有专职的法制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生理、心理特点和认识水平,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课程,同时,应积极开展校外法制教育活动。如开办法制教育讲座和案例分析,组织法律知识抢答赛,举办“少年模拟法庭”等多种具体、形象、生动的活动。
3.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大力开发和生产优秀文化产品,加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更好发挥潜移默化的教育熏陶作用。继续开展“扫黄”、“打非”等斗争,努力净化文化市场环境。努力健全社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网络,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八
未成年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中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
、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十九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据介绍,这一规定借鉴了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
广陵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王科海说,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的原则,是新法的一大亮点,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文规定在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另外,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贯穿在整个法律条文中,如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如今,许多孩子放学就进补课班,周末时间也被各种才艺班、英语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对此,市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里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娱乐权”问题,也就是说,要保障儿童的休闲和娱乐时间。目前,我市已启动中小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实施方案,这是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把学生从书堆里解放出来,旨在综合提高学生素质,增加休息时间。因此,学校应当采取一些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举措。
扬州志诚法律事务所何永文律师认为,生命和健康最重要,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要求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充足的睡眠非常重要。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如果违反上述条款,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市教育部门的相关人员认为,对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王科海说,关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5个条款的规定,这在整部法律中是一个非常大的比重。这些条款不仅解决了未成年人“不上网干什么去”的问题,而且提出要为“绿色上网”提供免费或优惠条件,即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法律还明确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现在很多商店未设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这样未成年人很容易买到烟酒,不利于他们的成长。”王科海认为,近年来,吸烟饮酒有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抽烟饮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因此,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虽属违法,但却屡禁不止。这一次,新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维扬实验小学校长刘玉宝表示,根据新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他们将狠抓教职员工吸烟问题,禁烟教育将与教师职称评定、年终考核、福利待遇等挂钩。
为了从法律上保护学生不受体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何永文律师表示,目前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救援体系还是有所缺失的。比如,在欧美一些国家如果父母以毒打等形式虐待子女,可能会失去其监护资格。然而,在我国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细则,对未触及刑法的虐待子女如何定性以及对虐待子女的父母如何具体处罚,目前还难以落实。
不过,何律师告诉记者,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该接受,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根据我市少年庭刑事案件审判的统计、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与以往相比,出现下列几种新趋势:
犯罪人群集中于单亲家庭。近年来,我市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系单亲家庭的占42.8%。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不断增高,单亲家庭也随之增多,而部分单亲家长由于工作、生活上压力的增加,常常疏忽或放松了对子女的管教,这势必造成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率的不断攀高。
因网吧问题而引发的犯罪居高不下。通过统计分析,未成年人直接因迷恋网吧、最终采用盗窃、抢劫等手段劫取财物而造成犯罪的占64.5%。网吧、游戏场所虽经多次整治,社会整体情况有所好转,但仍有不少个体网吧,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长期开放,甚至为他们提供食宿,直接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在已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47%。共同犯罪与单一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造成的犯罪结果也更严重,同时也造成帮教挽救工作的难度增加。
重新犯罪率不断增高。近几年来虽然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势头得到遏制,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形势仍很严峻。据统计,我市某地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已达5%。如何降低、消除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此项工作已迫在眉睫。
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二十
活动时间:5月6日
活动地点:10.3
班会主题:如何对待青春期异性交往
一、如果你被他(她)吸引,如何调适自己的情感
1、请你选择你认为比较合适的方式
a.我把这种感情放在心底里,也许我以后会改变主意的。b.我要去问个明白,不管后果怎么样。
e.我以小说的形式写下来,如果能发表,不仅提高我的写作能力,还能引起对方的注意,甚至赞赏。
f.我努力学习,成为一个优秀人物,将来会有人欣赏、喜欢我的。
二、如何应付来自同学的“爱情”
在这儿我将“爱情”加了引号。因为大多数同学的所谓爱情仅仅是友谊而已。对异性发给你的这个信号,你会如何应对呢?a.不理他(她)。b.告诉他(她),你并不喜欢她(他)。c.告诉父母,请他们帮助解决。d.告诉他(她),如果他真的喜欢,请他等到高中毕业后,考入大学再来考虑。因为爱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e.如果以方带有恶意的攻击要寻找家长或老师的帮助。
三、合理异性交往的好处
1.智力互偿2.情感互慰3.个性互补4.活动互激
四、异性相吸并非爱情
有些处于青春期的中学生,一方敬慕另一方的才能,也很喜欢每天都能见到他的身影。有些人认为这就是恋爱,实际上这是异性相吸,并非是爱情。少男少女的异性爱绝大多数以单相思的形式表现出现。青春期最初那种弥散性的爱有时也可能逐渐凝聚,而聚焦在某个特定的异性身上。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对这个钟情的异性只是在心中暗暗地思恋着,关注着。却从来没有采取过任何表达感情的行动。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借日记抒发自己的感情,倾泄自己的烦恼;有的则尝试写信来表达爱心,但也多半是写了又撒,或写了却一封也未寄出去过。
异性相吸并不是爱,好感也不等于爱情,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距离。中学时期同学间的“爱情”,实际上绝大多数是友情,同学之间的真诚友谊是可贵的,应该保持,没有必要断交。不过在交谈时要保持一定距离,尽量不要单独相处。相处时,不要表现出过分的亲热感。这样,就不会引起同学间的误会。
有些少年人不满足于只在心中纺织美妙的春梦,而想在实际中去体验那奇妙的感情。这就产
生了所谓中学生恋爱问题。
五、友谊与爱情
爱情:高度专一,排他的,不许第三者插足友谊:并不固定在一个特定的对象上
爱情:全部感情倾注在所爱的人身上,以婚姻为目标友谊:非固定的
爱情:失去的话会不堪忍受
友谊:它的消失将会较容易地从其它人身上得到补偿爱情:具有隐秘性
友谊:异性社会性交往,是公开的行为。
六、学会与异性交往
1.控制自己的生理欲望。男女同学之间应当自然地、坦率地、友好地进行正常交往,满足对异性的需要,但在异性交往方面应多参加集体活动,避免一对一的过度接触。
2.作风不正派的人交朋友。不迷恋色情文学和影视录像,更不能受性挑逗性的作品影响。3.之间相处做到落落大方,对异性不谈挑逗性的话题。既要珍惜友谊,又要在发现择友不当时,勇于及时停止交往,既要重友情,又要珍惜少男少女的纯洁,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
4.拒绝。
七、校园异性交往的分寸
1.距离分寸2.语言分寸3.目光分寸4.服饰分寸
八、我们不赞成中学生恋爱的原因
第一、中学生恋爱的感情是肤浅,与真正深厚的爱情并不是一回事。调查了个别班的恋爱的学生喜欢对方哪些地方,得到的回答几乎是“漂亮”“活泼”“待我好”等,没有人提到对方的性格,意志或人品。这种只从外表看人,只从外部吸引力出发而产生的所谓“爱情”,和真正的爱情相距甚远。
第二、中学生恋爱的感情和行为是不严肃的。早恋者对自己和对方缺少责任感,更反映了它的不严肃性。从恋爱者的心理健康来说,“恋爱”当然能当事的男女双方带来感情上的满足,他们会感受到难以抑制的激动和快乐,满足对异性爱的渴求。但是,必须看到,中学生恋爱所带给少年男女的欢乐不仅是短暂的,而且根本补偿不了由此带来的苦恼。
第三、中学生恋爱成功者实在少见,两个人随着各方面的不断成熟,由于理想、志趣、性格等方面的变化可以引起感情的变化;恋爱越早,离结婚之日越长,就夜长梦更多,缺乏稳定性。
第四、中学生恋爱破坏了校园里和睦的,纯洁的同学友谊,影响了校园集体的正常学习生活氛围,不利于整个集体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个人的发展。
我们正处于人生最美妙的青春期,请你努力学习吧,不要错过这美好的明天。
中学时代,是学习的黄金时光,是生理和心理走向成熟的一个时期,我们应该学会正常地与异性交往,彼此珍惜同学之间纯洁的友谊,让友谊之花永远开放在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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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报告篇二十一
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调查报告 由本站会员“elanw”投稿精心推荐,小编希望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调查报告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调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基本情况
社区总户数1083户,2884口人。现有未成年人417人,其中,高中生85人,初中生134人,小学生122人,幼儿66人,失学8人,待业2人。为了详细了解和掌握社区的青少年思想德育教育现状,我们抽样走访了105家,与一些家长、青少年进行了座谈,取得了第一手材料。
二、存在的问题
就社区来说,当前青少年德育教育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理想观念模糊。不论是在入调查中,还是在座谈中,使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残酷的事实:在走访的105户家庭中,有95个孩子对自己的将来没有打算,不清楚自己究竟要干啥,尤其是年龄较大的表现得更为突出。“随遇而安”、“到时候再说”、“没想过”……是受访孩子和家长说得最多的。
2、是非观念淡化。在受访人群中,我们向所有的家长和孩子做了一个提问调查:如果遇到歹徒正在行凶,恰巧被你看到,你会不会上前阻止?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几乎所有的家长和孩子都选择了回避。除此之外,缺乏礼貌、不懂交往规则、善恶不分在这些孩子中都表现得十分突出。
3、法制观念不强。在这些孩子中,普遍存在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现象,法律边缘模糊。除了杀人、放火、盗窃、抢劫之外不清楚其它违法行为。甚至一些青少年自身就存在着违法行为。
4、自制能力差。突出表现在逃学上网吧、打游戏、看黄牒黄书、浏览黄色网站等方面。尽管学校和家长多方阻止,但成效不大。
三、
加强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几点建议鉴于青少年当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为了使这些未成年人能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在将来能担负起建设祖国的大任。我们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
1、尽快开办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课。由于学校的当前教育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很多学校都把德育教育课当作副科处理,甚至有些学校干脆就取消了德育课,使未成年人的德育水平极低,出现了荒漠化现象。所以,在社区开办德育教育课已成当务之急。通过与家长沟通,我们建议利用双休日成立社区德育教育班,集中未成年人学习,尽快补上这一课。
2、加强家长学校建设。未成人之所以出现这样问题,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与其监护人——家长也有着直接责任。很多家长也痛苦地表示不会管孩子,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由于家长是孩子的第一教师,在第一教师不称职的情况下,出现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荒也就不奇怪了。为此,加强家长教育也势在必行。
3、加强未成年人环境管理。外因往往决定内因。东利社区未成年人之所存在这些问题,与其成长环境也有关系。在东利社区,大大小小的网吧、黑游戏厅、歌舞厅不下十几个,每天暄闹不止,潜移默化中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也是我们当前应该正视的一个现实。
综上所述,尽管当前存在这些问题,但只要我们能从源头上、根本上抓好,从正面教育入手,坚持经常,相信广大提高青少年德育素质一定会有一个较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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