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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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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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一

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信访材料写法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规范的书面材料,有利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所以,信访人要写好向有权机关及信访局送的信访材料。

一、信访材料类型

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信访条例20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第四条信访事项发生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办理单位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对话、说理、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六条省、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作用,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信访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信访渠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访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国家机关和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节网络信访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交、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纳入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信访人隐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上信访信息告知,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国家机关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即时确认收到信访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受理、办理情况和告知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编号、方式、经办人员等信息。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访办理制度,优化网上信访办理流程,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沟通互动制度,通过网络方式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进行跟踪回访,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第四章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六)依法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六)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七)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该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五)该部门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六)依法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四)信访事项属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省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向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的,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转送上级国家机关处理,并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情况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五章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本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转交下级国家机关;

(四)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并通报转交、转送的国家机关。

第三十五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国家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导其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并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和主办单位。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六章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确定承办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公正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登记存档。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应当依法核实处理;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不得影响或者干预案件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为信访事项终结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协调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

第四十五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听证意见书是办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转送机关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五十条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

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举行公开评议会,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公开评议报告作出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七章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一节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问题。

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重复信访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督促信访工作人员认真、耐心、负责地做好工作。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节信访工作监督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约见信访人、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一)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履行信访督查职责的人员,在信访督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不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完善。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针对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第八章信访秩序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六十二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六十三条五人以上提出共同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经劝告信访人仍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信访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告来访人员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信访。

信访事项已经由有关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劝告信访人返回等待有关国家机关的办理结果。

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劝告信访人息访;信访人仍不息访的,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与信访事项发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情绪疏导、说服解释工作。

第六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必要时并可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到场并采取紧急措施。

对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联系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相关单位将其接回;无法联系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和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

第六十六条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四)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九)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金钱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信访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第九章信访问题源头化解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和落实民生政策,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预防信访问题发生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带来矛盾冲突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的合法性、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存在不稳定隐患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矛盾与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资源,促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完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调解、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等基层调解渠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七十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畅通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公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工作制度与流程,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坚持依法办案、司法为民,深化司法公开,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的渠道,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针对一定时期内社会的热点、难点、普遍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提出预防社会矛盾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并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方便社会公众知情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涉及村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接受村民、居民监督。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突出问题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

(六)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信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十六条,实施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三

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四

自从《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及《政府令》实施以来,颍上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县政府加大了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对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双重体制落实、人影工作、防雷工作、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予以落实,在政策上支持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为我局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乡镇自动雨量网措施、灾害性天气预报发布等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下面就我县对“一法两例”和一令“政府令”的贯彻实施的情况报汇如下:

一、《气象法》的宣传和计划财务双重体制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颍上县气象局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培训、考试,还专门进行了气象法的执法业务培训,部分气象职工已取得执法证,进一步规范了气象活动和行为。同时在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广播、张贴标语等方式,开展对《气象法》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取得初步效果。气象局基本能够按照《气象法》赋予的职能,开展气象服务工作。长期以来,颍上县气象局始终坚持气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把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服务放在首位,努力提高监测预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开展了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各种重大社会活动服务等多项服务工作。气象局每年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生产计划安排,及时提供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工作,重点抓住各个生产期关键环节,及时准确地为工文章!农业生产提供相关的气象信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在防灾减灾和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面成效显著,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计划财务双重体制得到了县政府的落实,20xx年双重财务体制县政府给予落实了15万元,人工增雨、乡镇自动雨量网建设等专项经费落实了24.5万元。

二、以防灾减灾为中心,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多年以来,气象部门坚持把为农业服务放在首位,在关键农事季节,为县委、县政府部署农业生产和抗灾夺丰收提供了及时有效的预报情报服务。同时,紧紧围绕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以粮食为重点,防灾减灾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目的,应用先进的气象科技手段,科学有序地组织了干旱季节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作业,降低了和缓解了旱情、有效地遏制了冰雹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称赞。如20xx年的夏旱和秋旱,我局分别实施了四次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和解除了旱情。特别是去年11月9号,在市气象局的统一指挥下,我局在六十铺镇和十八里铺乡炮点,实施作业,周围的乡镇增加降雨量近10毫米左右,有十多个乡镇受益,减轻了旱情,对小麦播种起到良好效果,充分发挥了气象的科技优势,体现了气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价值。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三、为方便人民群众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服务。

县气象局坚持走气象现代化发展的道路,加强地面测报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开辟了气象信息服务新渠道。开设了“12121”气象信息服务语音信箱、电视天气预报节目、手机短信,满足了工农业生产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气象信息的.迫切需要。

四、依法开展防雷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气象法》的规定,气象部门广泛宣传防雷安全知识,我局每年与县安委会、消防队联合到全县的加油站、重点企业、学校、医院、粮食储备库等公共场所和重点单位进行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在县服务大厅还设立了服务窗口。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观测环境保护状况。

自《气象法》实施以来,县政府很重视对气象观测场环境的保护,县建委对影响其环境的征地、建筑进行了最大限度地禁止。县政办以(20xx)17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意见”的通知,目前,我县的气象观测环境保护良好。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气象事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日益繁荣,各行各业对气象预报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落后的预报手段、方法、传递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不能适应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气象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已不太协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气象法》的宣传力度、广度不够,执法队伍初步建立,法律意识和执法业务素质亟待提高。《气象法》颁布施行以来,宣传、学习主要在本系统内开展,社会面不广,深度不够,很多部门和群众对《气象法》的了解.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五

【篇一】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情况总结报告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是党的各级组织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重要抓手。今年以来,局党组、党支部,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成立了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意识形态工作。

意识形态工作,对基层而言,就是做人的思想工作,哪里的工作需要正确的思想引领,哪里就是意识形态工作渗透的重要阵地。我单位着重从五个融合方面开展意识形态工作:

一是意识形态工作与党组中心组学习相融合。发挥中心组学习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领作用。严格按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将过去每季进行一次,全年4次的学习,更正、补充到每季两次,全年不少于8次,今年至9月已学习5次。中心组专门安排了《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一书中《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一书中《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学习内容,党支部书记专门就意识形态工作在中心组学习上作了《提升意识形态鉴别力,找准意识形态北斗星》的专题发言,启发大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站稳立场、把握原则,确保思想不迷途、队伍不发散。

二是意识形态工作与党支部学习相融合。结合党日主题活动,发挥党支部对党员的教育职责、管理职责,把意识形态工作强化到每月至少一次的党日主题活动中。今年7月24日,专门组织党员收看收听州委党校胡波老师作的意识形态工作专题辅导报告。10月11日支部学习中安排《新时代面对面》一书中《凝心聚气铸国魂》意识形态工作内容学习。

三是意识形态工作与团支部青年工作相融合。加强党组、党支部对青年工作的领导,通过专题培训、文化浸润等多种方式,给青年员工引路子、教点子、压担子,调动青年员工干事创业的青春激情,推动局履职成效上台阶。

2018年5月3日,支行选送4位员工积极参加凉山中支“中国梦﹒劳动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主题演讲比赛。2018年9月,支行积极组织青年员工参加“我与改革开放共成长”、“从严治党,央行青年在行动”主题征文活动,3位同志,撰写5篇征文上报中支。

四是意识形态工作与履职重点工作相融合。从解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与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认识传导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的重要性。从行政审批“放管服”是更好体现执政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高度,重视优化企业开户服务,积极开展每周一次的暗访,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工作作风,让客户只跑一次路,实现“2+2”工作日开户。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广大人民利益的视角,做实国家网络宣传周、反假人民币知识宣传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深入学校、贫困村、公共汽车站扎实进行针对性的宣传。从支付为民、支付便民的根本目的,大力推进移动支付在农村助农取款点、公交车、超市等场景的应用,做到思想提升和业务实践二合一。

五是意识形态工作与扶贫攻坚工作相融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讲话精神,把金融精准扶贫和驻村帮扶作为践行党的宗旨,履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让一个民族、一个人掉队的庄严承诺。

2018年5月31日,组织党员、团员到帮扶联系乡、村,开展“金融文化助小康,自强奋进感党恩”主题活动。通过讲授金融知识,散发金融宣传资料,赠送日常用品,冒雨走访马龙村二组贫困户张斗文,到助农取款点宣传银联云闪付等多种方式,体现“党心系民心,小手牵大手,共逐中国梦”的活动意义。学习2018年4月27日16版《人民日报》来自凉山州昭觉等县的调查《这377名扶贫干部为何被提拔重用》,动员青年参与脱贫攻坚金融精准扶贫及驻村帮扶工作。

通过教育为先,思想渗透,提高站位,促进履职,意识形态工作初步取得一定成效。支行无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而被处理的人和事。

目前意识形态工作主阵地、主旋律意识已被支行党组、党支部重视。但是部分员工仍存在以下几种错误思想认识。

一是把意识形态工作简单化。认为意识形态工作就是不要乱说,不乱说就是做好了意识形态工作。因而只注重表面形式,管信嘴、管住微信,缺乏意识形态工作丰富内涵的认识,缺乏政治站位高度,缺乏思想引领深度。

二是把意识形态工作推诿化。认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政宣专门部门的事,借口业务工作多、借口工作人手少等,忽视意识形态工作对所有工作的引领、导向作用。

三是把意识形态工作虚无化。认为意识形态工作是软任务,加之量化考核难,抓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性、积极性不高。

四是把意识形态工作形式化。认为意识形态工作就是参加参加会议,学习学习政策,记录记录笔记,缺乏本质性的内化于心的认同和外化于行的实干。会上表态高、会下行动少;学习比群众多,做事却比群众少;讲政治头头是道,遇工作处处提困难。

一是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培训。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离不开人,要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培训本领过硬的干部队伍。建议中心支行采取走出去学习,请进来讲课等多种方式加强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本领的培训。

二是细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细化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让人人讲政治、个个有责任、事事敢担当。

三是重视把解决意识形态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当前,基层各项工作任务都很重,纪律要求很严,员工利益追求多样化、均等化,限于县支行的手段、条件,在财务指标分配、正常福利考虑、人员晋升方面应给予县支行应有的关心,让员工发自内心的认同基层岗位的价值,发挥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央行事业的发展。

【篇二】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情况总结报告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党和人民艰苦奋斗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更是历史性、革命性改革开放和中国文化传承的见证之年。上半年,集团党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激励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满怀信心迈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全力推进集团党建工作提质增效,为集团经营工作发展提供全方位保障。

(一)统筹谋划,加强顶层设计

1.聚焦上级部署强化政治建设。以党史教育活动为契机提升政治理论水平,组织理论中心组学习、读书班、专家授课、党校轮训等学习党史知识,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党内法规,以政治建设引领党建。

2.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总要求。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要求,结合集团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了集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26项、重点工作任务清单11条,明确了集团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年度重点任务。集团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党组织负责人、各所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均按要求签订了全年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共计98份,将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要求向基层延伸。集团党委高度重视对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将各所属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纳入年度党建督查和调研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集团的党建引领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

3.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始终坚持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持续将意识形态领域新思想纳入各层次学习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建督查内容,强化意识形态安全,将意识形态与人民防线工作结合开展,加强对微信工作平台、新媒体平台等阵地的管理,落实业务意识形态审查责任制。

4.强化制度建设夯实管理基础。集团党委不断完善党建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提高集团党委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完善党建制度建设,完成集团内控体系建设和集团及所属公司制度体系搭建,持续完善党建工作体系。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规范集团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充分发挥集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三)务实笃行,增强组织活力

1.维护组织架构优化党员队伍。一是按照集团党组织架构及党员调整情况,积极与上级党委进行对接,及时办理e先锋系统党员接收转出,定期对党员信息进行维护。二是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三评一考”及党支部评星定级、民主测评工作,形成各党组织民主测评报告,为进一步优化基层党组织及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打好基础。三是着力加强各级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并规范所属各级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换届选举工作,持续优化党员结构,指导各所属党组织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四是落实党管人才工作。不断提升选人用人工作水平,加强领导班子分析研判,按照国企领导人员“20字”标准选人用人,深入开展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上半年,集团党建各项工作稳步推进,集团各所属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及建党百年活动期间得到了充分的彰显。下一步,集团党委将持续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建党100周年文艺汇演活动,通过生动活泼文艺汇演的形式加深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效果,掀起党史学习教育高潮,同时持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与业务活动融合,在业务创新中彰显党史学习教育实效。集团党委将重点在班子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特色党建品牌打造、基层党组织力提升、基层党员教育培训、典型培树等方面进行重点和持续用力,总结提炼党史学习教育的学习成果,形成长效机制,用来指导和服务集团经营工作的开展,用经营工作的发展效果来检验党建工作开展成效。

【篇三】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情况总结报告

根据《中共**区委组织部关于召开2018年度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支委会认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制定工作方案,客观分析和查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18年,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主动把机关党支部的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之中,同步推进、部署和组织实施。

一是坚持抓好思想建设。坚持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区机关党工委各项学习要求,坚持每季度向党员发放《党员学习要点》,要求各位党员对照要点开展自学。

二是坚持抓好组织建设。年初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在完成机关党工委规定动作后,又结合部门实际确定自选动作,规范支部“三会一课”,切实做到“有主题、有讨论、有共识”。2018年共安排支部大会(专题组织生活会)12次,支委会12次。支部大会中,各类学习或组织讨论6次,党课报告3次,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活动2次,观看红色电影1次。此外还经常性走访结对的基层党支部,加强党员作用建设。全体党员都能做到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全年共收缴党费**元。

三是持续推进创先争优活动。要求在职党员立足岗位争当先锋模范,发挥表率作用,组织党员积极参与区的各项重大任务,以及机关党工委组织的各类党员志愿者活动。认真做好支部“双结对”工作,带领党员定期上门走访结对的困难党员和群众,给予关心慰问。

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党员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机关支部党风廉政建设与部门廉政建设同步考虑,重新修订各项工作制度,做到纪律明、执行严。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查找部门经费执行和管理中的不足,完善经费报销流程,使经费管理使用更加规范有序。

近期,机关党支部根据区委组织部要求,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集中学习了十九大精神和党章。并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做到党支部成员之间、党员之间谈心谈话全覆盖,大家敞开心扉,以诚相见,推心置腹,沟通思想,力求把问题谈开、思想谈通、意见谈好。前不久,机关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结合与党员谈心谈话情况,认真分析和查摆了党支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履行主体责任方面。组织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往往由于阶段性工作任务重,挤压了集中学习的时间,导致政治理论学习不够系统和深入。学习方式还比较单一,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大部分还是落实规定动作,方式比较单一,比较多的是照本宣科,泛泛而读。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还存在学用脱节的问题,切实提高解决问题和推动发展的能力上还有待提高。落实党内制度流于形式,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缺乏创新,形式单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深刻。

二是教育管理党员方面。主动意识不强,习惯于上传下达,上级布置什么就完成什么,过于依赖上级党组织的布置和推动;方法途径比较单一,党员教育基本以学文件、读报纸、看录像为主,对党员吸引力不足;党员教育管理的标准不高,对本部门党员的经常性提醒督促还不够。

三是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方面。抓党员思想教育不够,工作中重业务、轻党务,找党员谈心不多,缺乏生动活泼、富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如何在部门重点工作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没有很好思考,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不明显。

针对存在的问题,支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工作整改措施如下:

1、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加强理论学习,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的《党章》;学习中央、市委和区委重要指导精神,学用结合,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

2、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党员岗位特点,不断探索机关党建的新方法、新路子,以党建工作实效推动业务工作开展。精心策划和运用新载体推动工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方法,不断延伸党建工作领域。不断创新组织活动方式,努力开展主题鲜明、载体丰富的活动。

3、加强党支部制度建设。推进党员教育培训常态化机制,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发挥作用为目标,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突出抓好引导党员干部发挥好带头作用、骨干作用、桥梁作用。建立健全基层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工作制度,切实提高“三会一课”特别是民主生活会质量,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的程序和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定期开展谈心活动,关心党员思想生活,与党员做贴心朋友,帮助解决党员实际困难,让党员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篇四】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情况总结报告

201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本人能认真按照(y市发[2011]4号)文件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正确处理安全与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检查,严于整改,消除了一批危险隐患,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镇生产呈现安全平稳的良好局面。

回顾本年度,本人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本人坚决贯彻年度来上级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指示精神,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职责。通过召开党(工)委会议,将安全生产统一到“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平安yy”的大局上来,并紧紧围绕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一手抓组织,一手抓督查。组织成立“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生产性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等多个领导小组,为做好本年度安全生产的各项重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同时,督促各领导小组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任务,确保能按时、高质地完成各项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我镇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xx镇的实际情况,明确各线条、部门、单元和村(居)安全生产工作上的相关责任。要求分管安全生产的常委副职干部起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逐级签订,层层抓好落实。同时责令分管组织的干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标准,将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各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在各次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中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做好动态管理工作。三是针对行业特点,落实安全防患措施。重点是加强对易燃易爆行业、私营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无证照的油、气站经营点的检查整改力度。四是认真解决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重点落实职能部门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专职人员配置以及安全设施配置,进一步提高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五是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借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战役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行动的契机,要求各有关分管领导、单元领导要躬身深入现场检查,进行宣传,在全镇营造浓烈的氛围,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民心,同时提高广大干部和企业主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

2014年度,在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通力合作,较好地实现了本年度的责任目标,确保我镇辖区内无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生产环境。但对照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体系和保障体系仍需继续健全。本人有信心、有决心在2015年继续努力工作,把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推上新台阶,促使走上正常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确保xx镇的平安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篇五】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情况总结报告

年初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办以党的十九大和省、市委相关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和年初的工作安排,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坚持将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切实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党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的情况。我办党支部始终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不断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长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使意识形态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加强班子理论培训学习。将意识形态工作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抓三创”、解放思想大讨论等活动有效结合,定期组织全体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以及中央、省、长春市和我市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根据市委宣传部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办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半年总结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党委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情况。在宣传信息报送工作方面,积极响应市委宣传部的工作要求,及时报送农业创新发展、农产品特色、乡村振兴等方面的调研信息,为我市农业产业化的大力发展献计献策。
(三)党委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情况。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亲自调度部署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健全维护网络意识安全体系,制定网络上网安全工作制度。在网络上主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宣传国家、省、市的政策精神,积极倡导社会正能量,坚决抵制不良思想在网络上漫延。
(四)党委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重大事件处置情况。始终旗帜鲜明地拥护党的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政策,时刻警惕错误思潮,不断与错误动态倾向作斗争。年初以来,我办未出现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重大事件。
(五)落实市委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监督检查范围的情况。坚决落实市纪委监委把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贯穿全年工作始终的要求,毫不动摇地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到第一位来抓。在党员执行纪律监督检查方面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其中,不断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在纪律监督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采用不定期集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员干部管理监督条例》《党章》等党纪法规。
(六)落实市委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干部考核的情况。在干部平时及年终考核过程中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其中,作为干部奖惩和评优选先的的重要依据。同时,在中层干部配备上也重点考察干部在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的表现能力,不断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基层科室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落实市纪委监委对未能切实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追责问责的情况。认真履行对出现“十种情形”的单位个人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问责,在本年度里我单位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人员,也没有被纪委监委问责和追责人员。

一是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新形势把握得还不够精准。个别同志对意识形态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认识不深刻,还没能完全把握意识形态工作发生的新变化,对新观念、新知识、新手段的运用还需增强,对意识形态工作内容了解还不够全面系统。主要是由于与时俱进的动力不足,不能很好地及时掌握上级新动态、新思想。
二是对意识形态工作具体举措研究得还不够深入。推进意识形态工作重点任务的标准和要求还不够高,常常满足于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应对新问题新现象的探索和研究上还不到位,工作方法相对传统单一。
三是对意识形态工作长效推进力度抓得还不够大。在抓意识形态工作长效推进上用力还不足,更多侧重于重点工作及时部署、按时完成,缺乏对工作推进过程的有效监督和指导。比如,理论学习效果主要是体现在学习笔记上,对学习成果的实践运用缺乏有效监督和指导。

一要提高看齐意识,着力加强理论学习。将意识形态领域新思想、新理论、新政策纳入党总支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和长春市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指示精神,切实做到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看齐,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党支部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干部考核当中去。
二要提高担当意识,着力强化阵地建设。抓好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加大中国传统文化成就正面宣传,既体现组织意图,又反映群众意愿。坚持发挥理论教育阵地作用,继续将意识形态工作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抓三创”等活动有机结合,科学制定活动方案,严格落实科室责任,凝聚干事担当氛围,真正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好、贯彻好。
三要提高短板意识,着力健全长效机制。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紧起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不断巩固“一把手”亲自抓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充分调动办公室同志共同参与意识形态工作的积极性,向宣传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工作先进单位学习,着力补齐短板,推动意识形态工作再上新台阶。

【篇六】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情况总结报告

按照中共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x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开好x年度县级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x组通〔x〕x号)要求,x月x日,x区委常委班子组织召开了x年度民主生活会,市委常委x到会指导。以学习贯彻党的__精神为主题,围绕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要求,重点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照中央、省委巡视“回头看”、市委巡察反馈意见,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区委书记x代表区委班子作了对照检查,x名班子成员认真开展了对照检查和相互批评,达到了团结—批评—团结的好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x区委常委班子x年度民主生活会于x月x日上午x点x分在x区委三楼中间会议室开始召开,到x点x分结束。会议由区委书记x主持,会议主要有x项议程:一是x同志组织学xxxxxx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二是x同志学习传达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三是x同志代表区委常委班子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四是x同志代表区委常委班子作对照检查;五是x同志带头开展自我批评,并接受常委班子成员批评。区委常委班子成员逐人发言作自我批评,每人发言后其他同志对其开展批评;六是市委常委x同志作点评讲话;七是x同志代表区委常委班子作总结表态发言。

x同志首先代表区委常委班子做了对照检查,主要从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作风方面、担当作为方面、组织生活方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x个方面进行了查摆,并剖析出理想信念不够牢、为民观念不够强、道德修养不够高、自我要求不够严四个方面原因,还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具体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x同志代表班子对照检查后,首先带头开展自我批评,然后班子成员逐一对x同志提了意见。

随后,区委班子成员依次作个人对照检查发言,其他班子成员一一提出批评意见。大家在发言中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实事求是提意见、真心实意帮同志,体现了“坦诚相见、开门见山”的要求,x同志认真听取发言,不时同大家交流互动、点评指导。

x同志对x区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给予充分肯定。他强调,这次x区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贯彻了党的__精神和xx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备充分,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开出了高质量,达到了预期目的。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查摆问题全面,敢于揭短亮丑。区委常委班子的对照检查深刻、实事求是。常委同志个人查找问题的态度诚恳,查摆出的问题比较准、比较实、比较透。二是剖析原因深刻,整改措施明确。常委同志能够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做到了查摆有事实、分析有深度。把查摆出来的问题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和x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衔接,明确了整改措施。三是批评和自我批评严肃认真。会议民主氛围很浓,既有自我批评,也有相互批评,自我批评剖析全面,对所提意见都能不回避、不掩饰,并且主动对号入座,虚心采纳接受。批评和自我批评起到了红脸出汗、祛病排毒、提神醒脑的效果。

x同志提出认真抓好民主生活会后的几项工作:一是抓紧制定整改清单,抓好整改落实。要把这次民主生活会中查摆出的问题,逐一进行研究,明确整改重点,强化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清单,做到立行立改,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二是组织指导好本区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严肃认真的参加下级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确保各公号“老秘带你写材料”整理编辑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出高质量,达到好效果。三是以开展本次民主生活会为契机,推动贯彻执行《准则》《条例》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常态化。要以自身严格遵守《准则》《条例》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时时铭记、在行动中处处践行,推动《准则》《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要求真正落实到位。

x代表区委常委班子作总结发言。他表示,区委常委会班子将以此次民主生活会为新的起点,按照省、市委的部署要求,对个人查摆出来的问题,逐项研究、细化解决方案;对相互批评提出的问题,认真反思、剖析根源;对区委常委班子存在的问题,做到主动认领、主动负责、主动落实,不断加强区委常委会班子建设,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在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为切实开好x年度区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区委常委统筹做好制定方案、深化学习、问题查找、对照检查、谈心交心等一系列工作,确保民主生活会真正开出好气氛、好效果,达到统一思想、共同提高、增进团结的目的。

(一)及时制定方案。结合x实际,及时制定了《中共x区委常委班子x年度民主生活会方案》,明确了会议议程、会前准备等各项内容,按照“有利于常委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利于责任认领,有利于下一步整改措施的落实”的思路,制定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方案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另外,专门制定了会务方案,确保民主生活会的顺利召开。

(二)持续深化学习。采取中心组集中学习交流、领导干部自学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xxxxx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党的__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准则》基本精神和《条例》基本要求、省第x次党代会、市第x次党代会精神,及时回顾了xxx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到学深悟透。针对班子成员可能存在的思想顾虑,注重增强学习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引导班子成员带着问题学,带着责任学,真正认清民主生活会的重大政治意义,以理论水平提升带动政治素养提升,使同志们打消顾虑、解开心结、卸下担子、轻装前行,为开好民主生活会打下了坚实思想基础。

(三)找准找全问题。区委常委班子重点围绕在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作风方面、担当作为方面、组织生活方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x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查摆。一是自己查。班子成员认真对照x个方面,结合自身实际,查找缺点不足,并有具体事例,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二是互相帮。区委班子成员充分利用区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中心组学习等机会加强交流讨论,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同志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互帮互助、毫无保留的查找问题。三是群众提。面向社会各界、全区各级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发放意见征求表x份,其中,干部x份、群众x份、社区工作人员x份、其他同志x份。x月x日,又组织召开了x区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召集了辖区企业、科研院所、垂直部门、区直各部门、各办事处、双拥(部队)、社区和民间组织的同志,共收集了“党风廉政建设、自创区和自贸区建设、招商引资、民生改善”等六个方面,共x条问题,为开出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认真对照检查。为了高质量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区委常委领导班子着力把握好三个方面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反复修改。班子成员充分发扬锲而不舍的“钉钉子”精神,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在x月x日形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先后x次征求区委常委的意见,又经过x轮较大修改,终于在x月x日定稿;常委同志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修改次数均在x次以上。二是见人见事、实证实例。不管是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还是个人对照检查材料,都着重从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并做到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坚决避免遮遮掩掩,确保每一项问题都紧密联系实际,列举出了具体实例。三是严格要求、层层审核。区委常委自己动手撰写和认真修改个人发言提纲,区委常委会集体对常委班子和每个常委的个人发言提纲严格把关,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区委常委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征求意见。区委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和党政正职的发言提纲报x同志进行了审定,区委书记对区委常委个人发言提纲进行审核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确保了对照检查材料质量过关过硬。

(五)深入开展谈心交心。常委成员面对面、一对一,认真进行谈心交心,把自己的问题、班子的问题、其他成员的问题说开、说清、说透彻,做到了见人见事见思想。通过深入谈心,说清了民主生活会要谈的问题、相互开展批评要提的问题,常委之间相互提出了x-x条批评意见。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活动要求,各项准备工作扎实、充分、有效,批评和自我批评有辣味、有鲜味、有暖味、有特色,各位常委面对批评听得见、受得住,各自表态真诚务实,达到了促进团结的目的。

(一)思想认识到位,能放得开、讲的开。经过前期的学习和听取意见,常委班子对民主生活会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环节具备了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做到放下包袱、敞开心扉。比如,各位常委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之后都纷纷表示批评意见很中肯,自己都能虚心接受。

(二)“一把手”树立标杆,充分带动班子热情。民主生活会开得质量高不高,辣味足不足,主要看“一把手”。会上,区委书记x同志带头拿起批评武器,作自我批评,查摆问题见人见事,剖析原因深刻入骨,整改措施实在可行,为班子成员作出了表率,在之后批评中,各位常委结合实际对x同志展开批评,辣味十足,x同志之后的表态非常诚恳,为会议开出好氛围树立了标杆。

(三)批评真诚严厉,辣味中带着暖意。区委常委班子成员十分中肯地相互提出批评,共提出了x条意见建议。很多常委表示参加工作以来,这次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最深刻也是最触及灵魂的一次。比如,有的同志提出“有时会在公务招待中追求菜多,造成浪费”“有依靠领导指示去工作的“等、靠、要思想”“安于现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批评意见,直奔主题,不绕弯路,充分体现了有辣味。有些同志提出了“对下属关心不够,批评他人不注意方式方法”“对群众合理诉求不够关心,没有做到深入群众、倾听声音”等批评意见,既中肯,又有暖意,饱含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四)整改决心坚定,措施切实可行。在民主生活会上,各常委都结合个人对照检查表态,要在接下来的整改环节对照整改意见抓好整改落实。比如有的同志提出“要即知即改、真改切改、真抓实改”等等。x同志代表班子从x个方面提出了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决心以持之以恒的态度抓好整改落实。这些措施与x区实际相符合,坚决贯彻了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批评与自我批评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下步,我们将以此次民主生活会为契机,对照查摆问题,认真整改落实,提升自身建设,不断树牢理想信念、夯实为民宗旨、提升能力水平、转变工作作风,切实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最坚强的政治保证。

(一)强化政治意识,始终对党忠诚。始终把增强政治意识作为班子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把理想信念建立在对科学理论的理性认同上,坚定不移地带领全区各级保持正确的政治路线、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道路,带头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定自觉地同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贯彻执行各项要求不打折扣、不绕弯路,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强化岗位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组织把我们安排在这个岗位上,我们就必须珍惜岗位、不负重托。作为区委班子,将注重把岗位意识作为应有的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和政治品格,守土有责、在岗尽责,科学谋划x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路子,在重大项目推进、城乡征迁改造、信访稳定等急难险重工作中冲在一线,以实际行动真正做出对得起事业、对得起组织、对得起岗位的良好业绩。

(三)强化宗旨意识,扎实为民服务。坚持把宗旨意识、群众观点贯穿于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全过程,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把群众最关注、最期盼、最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好,把群众最急需、最根本、最普惠的公共服务保障好,让每一位x群众都真切地感到生活得更安逸、更安心、更安全。

(四)强化底线意识,永葆清正廉洁。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廉洁自律教育,不断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思想道德防线。

【篇七】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情况总结报告

20_年,我校党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__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和教师队伍建设,围绕教育工作中心,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组织和作风保证,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跃上新台阶,学校党支部被评为县先进基层党组织。

2、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以及上级党政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经常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党员,使党员从正面典型中得到启发,从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从而增强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

3、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教职工,为学生服务。进一步落实校级干部联系年段、处室、教研组制度,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为教师脱颖而出搭设平台。进一步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切实解决教师的生活工作困难,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使教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

4、做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机制,制订《纠风目标责任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公开承诺书》,动员师生和家长等积极参与,使民评工作顺利进行。

5、进一步深化“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通过主题班会,组织师生观看廉政图片展等形式,加强廉政教育,从小培养青少年学生廉洁自律的良好品质,从而奠定终身廉洁做人的品格。

6、做好党务、校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员、评优、评先、评职称,都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为了便于教师了解学校各部门工作情况,把重要的文件和措施都上传到学校网盘,供老师查阅。设立了校长信箱,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学校的《启明之窗》和微信公众号平台,把学校的动态及时公布,也方便了家长对学校的了解。

7、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按照有关法律及上级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后勤等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倡勤俭办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学习纪律、考试纪律,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加大效能建设力度,行政干部继续实行坐班制以及值日制度,并切实负起责任,提高办事效率。

8、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校长接待日、家长会等多种渠道做好社情民意的沟通工作,引导社会群众关心、理解、支持学校工作。学校建立了群众来访制度,及时有效回复了群众来访及有关诉求件。经常性地征求和听取党内外教师、群众意见,为党内监督创造良好的机制和氛围。着力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保证公平公正地做好招生等密切关系到社会群众利益的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__届三中全会精神。

根据形势发展,组织教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__届三中全会精神。“五四”、“六一”、“教师节”期间分别组织师生学习习总书记在这些时期的讲话精神。通过学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用学习成果指导教育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2、继续开展“我的中国梦”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校会、主题班会、征文比赛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学生深刻领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深刻领会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深刻领会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中国梦”的实现需要广大师生坚定理想信念,积极投身实践,为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好、发展好而努力奋斗。

3、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中办《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省市相关部署,全校掀起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热潮。开展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进”活动,党支部组织全体教师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育处组织学生开展主题班队会,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利用国旗下讲话、手抄报、黑板报、橱窗专栏和校园广播等,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人人熟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人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

(1)加强学习。组织广大教师,学习贯彻省、市、县教育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法》、《教育系统警示教育材料汇编》等文件。党支部正副书记、校长分别进行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讲座,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提升教师的品德修养。

(2)加强廉洁从教管理。签订了《师德承诺书》,促进教师讲求职业操守、恪守诚信规范。校领导在教工大会上反复强调: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从而有效地制止了有偿补课、有偿托管、乱收费、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等不良现象,整个教师队伍师德师风优良。

(3)把师德建设纳入教师的考核体系。学校制定的多种制度和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办法,将规范师德行为列入其中条项。建立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位一体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网络,为教师年度考核、绩效考评、职务评定晋升等方面提供参考。

(4)开展主题活动,宣传师德先进典型。在9月份全省“师德师风教育月”中,开展“当人民满意教师”为主题的师德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__年教师节《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的讲话精神。教师节期间对师德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教师学习先进,进一步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切实把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推向新的高度。

5、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

(1)营造良好的德育环境。充分发挥校囩文化建设优势,开展富有特色的德育活动,利用文化长廊、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外宣传专栏等宣传阵地,宣传时事政策、教育教学业务知识、校园活动动态,先进经验和优秀典型,以达到鼓舞人、教育人、引导人的目的。

(2)丰富感恩教育形式。在传统节日,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组织开展节日小抄报制作活动。利用各种纪念日对学生进行感恩教育,使学生学会对祖国、学校、家长、老师的感恩。组织开展学习和争做美德少年和孝心少年活动,教育学生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5)加强学生的行为规范养成教育。通过年段、团委、少先队组织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文明礼仪、良好习惯养成教育。少先队牵头组织的劝导队发挥了文明劝导功能,有力地促进了同学们良好行为规范的养成,推动了我校精神文明建设。

(6)开展“三爱”教育。积极开展“三爱”教育(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教育),组织以“三爱”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黑板报、手抄报评比等活动;进行了以“三爱”为主的主题班会;利用led和广播站宣传“三爱”,在全校营造浓厚的学习和践行“三爱”的热潮。

(7)、加强诚信教育。认真贯彻中央、省市诚信建设制度化部署要求,通过全校大会、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对师生进行诚信教育。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及宣传诚信人物,在每次大考前都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并提出倡议,让学生遵循诚信,考出水平。

(8)、设立道德讲坛。学校在实验楼一层阶梯教室设道德讲堂,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适时开展道德讲堂活动,主要是面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讲座和交流,进一步提升我校思想教育工作力度。

(9)、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继续组织实施“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邀请县检察院兼我校法制辅导员吴晓敏、李一龙检察员进校开展法制宣传讲座,让学生们深刻懂的如何更好的作为一名知法、守法、遵法的合格公民。切实做到依法治校,确保广大教职工和学生遵纪守法。

(10)、全方位強化德育工作。根据各个时期教育重点通过召开多种形式的主题班会、班干部会、班主任会、家长会研讨德育工作,强化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力度,以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通过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宿舍、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启明之星、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等评比工作,激发全体师生的工作热情,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开展。

通过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活动,推进学校党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1、加强制度建设。认真履行“三会一课”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会、党日活动、党员政治学习等,做到精心组织,专人负责,时间保证,内容充实,记录认真,管理规范。按时向上级交纳党费。积极撰写党建工作的信息,扩大党建工作的影响。

2、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党章规定和新颂布的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努力做好骨干教师入党工作,引导团员青年及入党积极分子靠拢党组织,为党组织补充新鲜血液奠定坚实基础。对3名预备党员进行跟踪考察,并及时召开了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现已上报到党委审批;对__年确定的两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同时又确定了3名入党积极分子。因受上级党委发展党员名额限制,今年沒有发展预备党员。

3、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广大党员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树立党员的先锋形象。教师党员争做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积极承担高质量的公开课,并成为学习组、教研组交流发言的带头人,全体党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先锋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创一流业绩。“七一”期间评选表彰了__年度5名优秀党员。

4、开好党员组织(民主)生活会。按上级规定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今年召开2次民主党员干部生活会,以及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委员既参加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又按时参加各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通过民主(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汇报思想、谈心通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而不断警示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5、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年初根据党员的标准、义务和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结合党员工作实际,制订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每个党员半年及年终进行自评,年终进行了党内外同志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教职工婚丧嫁娶等重大事情,工会就送去学校的问候和组织的温暖。教职工生病、分娩,党组织和工会干部把学校的关心送到教职工的心坎上。在每位教师的生日之时,工会为他们定制生日蛋糕和鲜花以示祝贺。

利用节假日、暑期等组织教师郊游或外出旅游。今年暑期,组织教师到印尼巴厘岛参观旅游;“三八”妇女节期间,组织党员教师和女教师到深圳等地参观考察。老师们通过外出观光考察,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陶冶了身心,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教育工作。

积极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组织开展了启明中学首届教工歌唱比赛与首届教工羽毛球比赛等活动。组织8名教师参加教育局主办的教师才艺比赛,并获得奖项。现正组织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的乒乓球比赛。平时校内的羽毛球活动开展得非常热烈,参与人数不断增加。打乒乓球、篮球的教师也不断增加,教师的影社活动也经常开展。这些活动增强了教师们的身心健康。

1、加强党对团队工作的领导。

带领团委不断加强团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学生的团员意识,促进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团支部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和入团积极分子学习《团章》,做好发展团员工作,今年共发展初二、初三新团员500人,并在初一少先队中开展“推优入团”工作。此外,团队组织开展了学雷锋“一日捐”主题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功、清明节祭扫烈士陵园活动、纪念“五四”运动95周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庆祝大会、少先大队成立大会等活动。此外,开展了团员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了团队的活动。

2、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3、加强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制定并实施《校园文化建设三年发展规划》,该规划以管理文化、课程文化、活动文化、环境文化、标识文化为主项目,用三年时间跟进式推进项目建设,拓展“启智博学明德奋进”校训内涵,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继续组织开展兴趣小组活动,通过开展歌咏比赛及重大节日开展丰富多彩活动,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同时利用本校师生艺术作品编印了《书画、摄影作品集(二)》、“__年挂历”。开展了爭创福州市文明校,福建省4a级民办学校活动,通过全体师生共同努力,打造了健康、文明、和谐的平安校园,提升了教学质量,推进了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今年学校荣获福建省民办学校先进单位、__县文明学校等荣誉称号,并通过了福州市文明学校检查。

一年来,我校党建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在深入理论学习,创新党建工作方面还存在不足,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

【篇八】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情况总结报告

在上一年度的执业过程中,本人对国家和人民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领导下,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业务上也取得了些许成就,律师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现分项总结如下: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坚守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学习,严于律己。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并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与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在法制宣传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到企业开展调研、开办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在热心公益、服务百姓的活动中,本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解答百姓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社会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公众及律师行业能够在这样互相交流过程中相得益彰,一方面满足了公众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律师工作也能够通过接地气的方式是自己的工作得到深入和沉淀,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月6日,总理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为切实做好两部条例修改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两部条例修改内容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两部条例修改的有关内容,采取适当形式尽快传达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

二、依法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修改后的两部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许可条件。按照修改后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过程中,要求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不要求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修改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中认真落实“先照后证”要求,不得进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三、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

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监管,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此次条例修改,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权交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6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执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罚没收入管理等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诉权、申辩权,依法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行业人才队伍素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内容为契机,完善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方式,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粮油保管、粮油质检人员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行业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水平,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3月29日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七

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人合理合法的投诉请求,化解矛盾纠纷。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信访专题会议,排查化解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格化管理,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第十五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二)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说明理由。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

(四)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五)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八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

(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予以终结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等方法进行。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瞒报、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五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九

根据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尽快落实工作执行力重点工作的通知》(兴效能办发〔〕5号)要求,我局紧紧围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这一重点工作执行力情况及时开展自查,进行深入剖析,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加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县、乡、村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均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要求,按照“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到位的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安全监管网络。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成立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为主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相关职能部门也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有相关股室具体抓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步是建立、健全乡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乡镇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相应地成立了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企业服务站兼管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备了一名安全生产监察员,监察员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做到持证上岗。第三步是建立、健全村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了村委会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了一名兼职安全生产监管员。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随着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不断得到落实,从而相应地、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在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上,着力在两个方向上做文章:一是横向扩展。xx年县委、县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改变了原来的在领导层面上安全生产责任只由政府、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承担,扩展为现在的在政府、部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二是纵向延伸。通过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与下属单位、企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所辖企业,村委会与村小组、所属企业,企业与车间、班组等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3.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围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这一重点工作执行力情况进行自查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是推广“一岗双责”制度力度不平衡。部门与部门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在推行“一岗双责”制度的进度不一致,有的部门、乡镇能够按照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各自实际,及时以文件的形式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推行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而有的部门、乡镇还未完全推广、落实。

二是监管力量有待加强。特别是乡镇一级,虽然乡镇都有抓安全生产的股室,并配备了安全监察员,但都不是专职,抓安全生产的同志往往还要兼做许多安全生产以外的工作,不能集中力量去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还达不到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

我们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针对自查中寻找到的突出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进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妥善地加以解决。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

xx-xx县纪委:

继2月24日怀远县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工作会议之后,古城乡2月25日召开乡党政联席会议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于2月26日组织乡村干部及乡直机关负责人认真传达了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17年乡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安排部署了2011年工作,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科学落实

我们组织传达学习了怀远县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新的理论方向和新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真正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研究制定了《乡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安排意见》。

二、强化学习教育,推进作风建设

导干部进机关,到学校、到农村讲廉政党课不得少于2次。二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造干部队伍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观念,解决干部工作效率低,诚信意识不强和行政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现象,真正树立起廉洁、诚信、勤俭、奉献的健康思想,自觉坚持党风廉政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规范从政行为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乡级领导干部带头按照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随时随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各行其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依法行使权力,不玩忽职守,要廉洁奉公,不接纳任何影响公正执行的利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公道正派,不任人为亲,徇私舞弊;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明确政策规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实施阳光政务,全面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别是农民群众最为熟悉的计划生育、农村低保、退耕还林、良种补贴、征地拆迁等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政策都进行了公示。

四、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服务大局

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安全生产、退耕还林工作和行政效能监察,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纠正思想不进取、工作不落实、政策不执行、心态不正常、思想作风不端正、原则性不坚定、自律不严格、纪律不遵守、群众利益不关心的严重问题,进一步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的执法行为和服务行为,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实现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

五、加大信访违纪查处力度

按照县纪委的要求,认真开展廉政巡查试点,加大信访违纪违法查处力度,随时保持案件查办的高压态势,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纯洁党员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倡导实名举报,实行实名信访举报回复制度,认真排查信访线索,保证信访举报事项件件落实,妥善处理和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的问题,建立健全信访接待、登记、办理等制度,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落实责任,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纪委、省、市及县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古城乡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深入贯彻学习全会《报告》精神,在、县政府和县纪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职尽责,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中共乡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 20011年3月1日

___________部:

根据xx-x[20xx]xx号《关于xx-xx的通知》精神,各单位坚定不移地贯彻落“xx-xx发展战略”(以下简称“xx-x”战略),为xx-xxx-x保驾护航。xx-xx公司收到文件后,党委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挥各级党组织政治优势,在全公司范围内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和贯彻“xx-x发展战略”的高-潮,通过集中学习和宣贯,全公司员工进一步加深了对xx-xx产业的理解和认识,更加坚定了对xx-xx产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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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一

中国共产党蚌埠市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年2月18日举行。会后,市教育局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传达市纪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市委书记周春雨同志在全会上作重要讲话、顾世平同志的《严明党的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科学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参加会议的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并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我们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返全省第一方阵”的高度来领会***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张宝顺在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市纪委十届三次会议内涵丰富、要求明确,指导性、针对性强,对我市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纪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市教育局在2013年的工作中,进一步理清思路、加大力度,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经市教育局领导班子研究确定,2012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教育发展这条主线,加强对教育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蚌埠市“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以重返安徽第一方阵、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深化教育内涵建设为核心、着力提高质量和促进公平,创新举措,真抓实干,推进蚌埠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加大对教育民生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提高标准、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水平。提高特教学校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加强考核监管,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提高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标准,落实困难家庭儿童入园资助。完成年度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任务。做好校舍安全工程、校内留守儿童之家总结工作。加快推进教育重点项目建设。蚌埠二中新校区、特教中心新校区一期建成并投入使用。确保全民共享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享受各项民生工程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

热情服务群众。完善基层联系点制度。局领导和局县级干部每人联系一所局属学校,听取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畅通意见渠道,健全蚌埠教育热线和教育网投诉举报平台受理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网上公开。进一步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完善信访接待,局领导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坚持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精简会议活动。减少会议数量。严格会议管理,控制会议规模。未经批准,不以市教育局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会议要事先充分准备,广泛深入听取意见,科学安排会议日程,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精简文件简报。认真执行公文处理规定,严格行文规则和拟制程序,严格公文审核,减少发文数量。精简工作简报,实行工作简报审批备案制度。

控制检查评比。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评估、验收、表彰等活动,教育局组织的单项考核归并到年度目标考核。到学校开展评估、验收等评价性工作产生的费用,由组织单位全额负责。严禁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厉行勤俭节约。压缩办公经费,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安排出差,严格执行报批程序,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按规定控制出访天数和团组规模。公务接待一般在定点饭店安排工作餐。降低会议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廉政文化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进一步落实《蚌埠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意见》,在全市施行地方课程《廉洁教育读本》使用工作。同时要求各学校做到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五结合”,即:一是与党员创先争优教育相结合。二是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三是与开展“三风”建设相结合。四是与校园“阳光工程”相结合。五是与学校素质教育相结合。

一是继续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二是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三是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继续实行收费投诉按季度通报制度。四是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精神,与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签订《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书》。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努力使教育系统遏制有偿家教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加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强化学校管理职能,进一步形成优良的师风、教风、校风,在充分发挥各学校禁止有偿家教责任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加大督查力度,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实行禁止有偿家教季报告制度,即每季度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向市教育局上报查处有偿家教工作情况。二是市教育局适时向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进行追踪调研、考评各校禁止有偿家教工作情况。三是市教育局设立有偿家教投诉情况季通报制度。四是市教育局把各校禁止有偿家教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专项考核评比。

市教育局党委将在市纪委十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指导下,开拓进取,务实工作,奋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贯彻教育规划纲要,为蚌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战略目标的实现作出新的应有的贡献!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二

我办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更好助力城市副中心建设。

(二)树牢政治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将理论中心组学习作为提高班子成员政治意识的重要手段,定期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今年以来,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18次,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班子成员的政治意识和理论素养。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根据区委《关于在全区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实施方案》,制定了具体方案和详细的日程安排,先后组织集中学习5天,主题研讨5次,蹲点调研7次,班子及班子成员共查找出问题46个,制定整改措施46条,组织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逐一检视存在问题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在主题教育中xxx党组始终贯彻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坚持抓思想认识到位、抓检视问题到位、抓整改落实到位、抓组织领导到位,达到了预期目标。

(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今年以来支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召开党员大会3次,组织观看电影决胜时刻、小巷管家2部,组织参观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国庆70周年大型成就展,通过一系列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办党员的党性修养,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召开组织生活会的通知要求,提前下发通知要求党员干部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和对照检查,实事求是地撰写个人发言提纲,会上,全办党员依次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我批评鞭辟入里,相互批评一针见血,开出了团结—批评—团结的浓厚氛围,达到了加深了解、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紧盯“七节一暑期”重要时间节点,做好节前廉政提醒。坚持早研究、早部署、早警示,节前召开会议,警示教育全体干部严格遵守“八个严禁”,节日期间要严格自律,时刻保持不踩底线、不碰高压线的警醒意识,积极营造廉洁过节的良好风尚。消除特权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在业务工作中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始终把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根本点和出发点,竭尽全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克服“官本位”思想,主动接受监督,注重权力运行流程、办事流程的公开,主动为企业、为群众服务,树立良好的政务形象。

(一)开展谈心谈话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开展经常性的谈话提醒活动。党组书记强化对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今年以来,党组书记与2位班子成员共进行了6次谈心谈话,通过谈心谈话,既谈工作,也谈生活,增进相互了解,起到提醒教育和凝心聚力的效果。2位班子成员强化对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今年以来,共开展谈心谈话16次,通过谈话了解了科室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掌握了干部思想动态,明确了纪律要求,起到了提醒教育的作用。

(二)召开警示教育大会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召开了“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全办人员集体观看了《褪色的“丹”心》警示教育片,xxx同志做了警示讲话,要求全体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真正把自己摆进去,反思反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强化思想教育

作风建设离不开思想教育,我办高度重视全体成员的思想问题。一年以来,组织全办人员对《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新党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规章纪律、法律法规进行学习,通过学习强化了全体工作人员的遵章守纪意识,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要求全体干部通过学习强国软件、干部教育网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党性修养。用好反面典型案例这本活教材,警示教育干部筑牢“防火墙”,自觉做到守纪律、懂规矩、遵制度。今年以来,组织学习了区纪委区监委下发的典型案例通报,通过身边的案例提醒教育全办党员干部,摒弃侥幸心理,自觉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同时以这些案例为警示,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自觉查找自身问题,切实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2021年,我办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奋力开创我区金融业发展新局面。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三

区纪委:

20**年****召开的区纪委第*届二次全会是总结我区2013年纪检监察工作,安排部署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会后,我乡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乡全体干部学习,及时将会议精神融会到今后的各项工作中.现将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我单位于1月28日上午召开了由乡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级干部参加的大会,会上传达了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主要精神以及区纪委*届二次全会精神,学习了《突出中心任务,护航跨越发展为加快“****”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的工作报告.会上,与会人员对学习内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各抒己见.

20**年,我们将以区纪委*届二次全会为起点,继续贯彻落实各项会议精神,锐意创新,扎实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围绕学习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廉政思想教育

1.立足警示,抓宣传教育.认真开展好警示教育活动,注重典型引导,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让全乡党员干部紧绷反腐倡廉这根弦,在适当的时候组织部分乡、村干部到**接受廉政文化警示教育.在阵地建设上更加科学规范,并向村、组、机关延伸,形成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让全乡党员干部受到心灵的洗涤.在行动上,以习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践行“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坚决纠正“四风”,严格要求.

2.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设.严格执行廉洁自率各项规定,认真开展对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问题、狠刹领导干部参与赌博和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开展以公款吃喝为主要内容的纠正奢侈浪费问题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使遵守规定和执行纪律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是立足规范,抓制度建设.在规范制度上狠下苦工,做实做细.从严规范上班、请销假、财经和考核等制度,用刚性制度管理干部,约束干部和保护干部.

二是责任任务分解到人.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项目、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主管领导,责任单位一一落实到人,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

三是立足监督,抓典型查处.常态化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工作,和惠民资金的使用,民生项目资金使用,逗硬落实“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机关单位作风建设的跟踪监督检查,狠抓典型个案的查处,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达到办理一件,教育一片,净化一方.

对这次会议的精神我们深刻领会、全面落实,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以会议精神为指导,把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贯穿于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服务大局,在“****”的建设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新局面,为加快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而努力工作.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四

市人大各位主任、副主任:

今天,我受人民府委托,向本次会议报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我市宣传贯彻和落实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是新的《工会法》颁布五周年,为了全面了解我市各企事业、机关贯彻落实《工会法》情况,进一步推动工会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工作,于3月1日—3月10日分三个组对全市11个系统88个企事业、机关以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调研。通过调研,了解掌握了我市《工会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听取了建议。

一、新的《工会法》颁布后取得的成绩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程《工会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规定》并颁布实施的。五年多来我们在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工会法》在实际工作中较好地得到了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贯彻落实《工会法》的重要性的认识。

《工会法》修改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政府支持工会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高度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工会法》列入“四五”普法中,作为宣传普及各项法律法规的重点。市总工会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作为“让工会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工会”的大好时机,把《工会法》的宣传达到“各级工会熟知,每位职工皆知,全社会广知”的目标,采取下发文件、组织培训、电视讲座、举办一条街宣传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了学习宣传《工会法》的高-潮,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各系统、企事业工会也采取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制作宣传版面、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工会法》进行宣传。《工会法》的宣传,提高了各级领导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为工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增强了各级工会干部做好工会工作的信心,加大了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加大贯彻力度,推进工会各项工作

(1)、建立有效机制,推动建会工作。

工会组建速度明显,占新建工会组织的93%。同时加大了在进城务工人员中组建工会的步伐,尽可能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去年参加工会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有5866人,入会率达75%。

(2)、强化维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1、推进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为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工作,以突出重点,主攻难点,不断扩大建制面为目标,选树典型,着重抓巩固、提高、完善,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化。截至目前,我市签订集体合同建制率分别有国有集体企业80%,外商投资企业12%,私营企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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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五

1.严格文件制发审核,部门提请党委、政府印发或报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文件前,必须先送分管领导审核对发文必要性、发文形式、发文范围、文件密级、合法合规等方面进行审核,坚决防止文件“倒流”问题发生。

2.大幅减少文件数量,涉及范围较小,可直接进行工作部署的事项,党委、政府不再发文;党委、政府不再印发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细则、年度工作要点;不单独印发党委、政府文件的分工方案。会上已作出部署,会后不再印发文件。未经党委、政府批准,机关站,所不得向村级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3.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精神时,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杜绝重复发文、层层发文。不得以上级职能部门检查考核为由出台“迎检性”文件。常规工作一律不发简报。

4.提倡“短实新”文风,政策性文件、综合性报告一般不超过8页(4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2500字。杜绝“穿靴戴帽”“照搬照抄”,上级文件已明确背景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等内容,下级配套文件不再重复表述。与上级文件重复率超50%的,由文件审核机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5.减少会议总量,提倡集中开会、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实行“无会周”“无会日”制度。省委、省政府每月第一周为“无会周”,每周三为“无会日”,除特殊情况外不召开全省性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安排在周一或周五。2019年省市开到县级以下的会议减少30%以上。

6.省市两级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要占会议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上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下一级。省里直接开到县级的会议,市(州)不再开会传达部署。切实提高会议实效性,同一事项不反复开会。各级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7.严控会议规模和时间,未经党委或政府批准,不得邀请本级党政负责同志出席部门会议,不得要求下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党政负责同志一般不得要求分管领域外的部门“一把手”参会。按确有必要原则确定参会人员,切实减少陪会。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90分钟。

8.严格会议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前,各部门要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按序列归口报批。计划外会议必须按程序一事一报批。各市(州)要将年度会议计划报省委办公厅备案。

9.严格执行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部门开展督查检查考核前,必须将工作方案按序列归口报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审核,在统筹指导下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计划外督查检查考核。2019年,全省性督查检查考核减少70%以上,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

10.考核评价地方和部门工作要突出结果导向,强化解决问题和群众评价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代替工作落实,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报材料,不得把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及视频影像等痕迹资料作为考核评价的加分或扣分项目。不得提出不符合基层实际的工作考核标准,不得以引入第三方评估等为由懒政怠政、增加基层负担。

11.坚持省市县乡四级各尽其职、共同担责,热诚帮助基层排忧解难,纠正过度依赖层层签订“责任状”推动工作的片面做法,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一律取消,坚决避免以“属地管理”为由把应由上级或部门承担的责任推卸给基层。

12.倡导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真督实查。不得在同一时段对同一地区或部门重复开展、多头开展督查检查考核。一般不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到地方开展工作。除必要的执法检查外,一般不得到厂矿企业学校开展督查检查。

13.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有效解决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14.正确对待受党纪政务处分和被问责的干部,影响期满、表现良好的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使用、该重用的重用。

15.严肃查处恶意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16.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和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在提拔重用、生活待遇等方面最大限度给予倾斜。

17.在省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改革办、省直机关工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落实工作。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委督查室。

18.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站在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政治高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以上率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列入巡视巡察内容,与绩效考核挂钩,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决防止用形式主义做法来解决形式主义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篇十六

根据省委组织部和厅党组开展政治建设考察的统一部署,中心党委高度重视,对照“七项政治”内容、“xx个是否”评价要点,认真自查自评。现将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加强党的领导,推进政治建设,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厅党组决策部署,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落到禁养区退养、xx湖两围整治、非瘟防控、生猪稳产保供、资源化利用、退捕禁捕等重点工作中,推动了全省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1、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守初心使命。持续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党课、党日活动、主题教育实践课搬进驻村扶贫点,党员干部在“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上更加坚定自觉。将主题教育与机构改革紧密结合,顺利完成单位改革,经受住了重大政治检验。坚持理论武装。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扎实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邀请专家专题辅导,组织参加厅中心组集中学习或视频会,各支部组织集中学习,党委和支部书记带头讲党课,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用理论指导养殖工作实践,有力提升了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坚定党的政治路线。始终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的高度,严格遵循党的政治路线,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养殖生产发展,补短板、挖潜能、强保障、兴产业,加快打造优质生猪和特色畜禽、特色水产等优势产业,全省养殖业朝着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2、加强政治领导,提升发展后劲。强化执行力。党委以打造模范政治机关为目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对标对表、看齐跟紧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高标准谋划、高效率推进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部署、执行政策。强化组织力。持续推进支部“五化”建设,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今年,党委根据中心实际,在x个部分别成立党支部,另设老干支部,总共x个支部,部分支部还增设一名副书记,与以前的联合支部相比,党的组织力量更强、基础更牢,党建活动更方便。强化战斗力。将党的政治建设贯穿于整体业务工作,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和带领干部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压奋进,全省去年超额完成向中央承诺的生猪生产任务,年出栏量排名由全国第x位上升到第x位,今年上半年继续保持全国第x,现代养殖业的发展后劲明显增强。

3、践行服务宗旨,夯实政治根基。坚持人民为中心。近两年,我们将生猪稳产保供作为首要民生民心工程。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心党委急养户所急,超前谋划、提请省防控领导小组出台多项应急保障措施,快速恢复饲料运输通道、活禽市场等,支持涉养企业复工复产;实行班子成员联系市州、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机制;主动与省建行建立长期支持生猪业发展战略合作机制,全力帮助企业解决用地审批难、融资贷款难等问题。坚持群众工作路线。推动解决了原xx培训部职工养老保险、机关院内原集资建房房产证办理等历史遗留问题。真诚面对群众信访,耐心答疑释惑。班子成员带头赴一线走访养户、渔民和基层人员,围绕生猪养殖、湖区生态种养、动物防疫、禁捕退捕、xxx大鲵转产转业等重点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向厅党组、省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抓实作风建设。驰而不息抓“四风”问题整治,深入开展“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四个专项整治行动,班子成员率先垂范、严守纪律,没有参与违法违规经营和谋取不当利益。巩固办公用房超标整治成果,对因单位撤并、人员调整而腾出的办公用房,严格标准,及时封存。

4、涵养政治生态,营造清朗政治环境。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评先评优上,严格组织程序,突出政治标准和工作实绩,职级套转、职务晋升xx人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党委和支部认真召开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班子成员主动参加所在支部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双重管理和党员民主监督。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项、必经集体研究决定,凡事按程序守规矩,党委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纯洁党内政治文化。积极开展党员民主评议、谈心交心活动,营造了清正、清明、清廉的良好政治氛围。组织党员到红色教育基地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开展“两优一先”和文明职工、五好家庭、优秀服务团队评选活动,形成了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的生动局面。

5、防范政治风险,维护政治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坚持把增强班子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防范化解政治风险隐患作为重要工作,时刻保持对政治敏感性问题的高度警惕。深刻把握总书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精准判断,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大肉食品生产供给,全力维护国家“大粮食”安全。发扬斗争精神。面对重大挑战、重大困难,党委统筹推进、出拳亮剑,深入部署开展全省养殖行业扫黑除恶行动、生猪屠宰扫雷行动、渔业打非治违行动,严查严打渔霸、猪霸、肉霸等欺行霸市行为,促进了畜牧水产业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委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审慎甄别各类信息,去伪存真、谨口慎言,自觉坚决抵制不良言论。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办好“xxxx”微信公众号,宣传国家惠养政策、讲好养殖业故事。

6、从严管党治党,永葆政治本色。落实主体责任。压实“一岗双责”,党委每年专题研究党建工作xx次以上,年初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制定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坚持“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协助抓、支部书记具体抓”的党建工作制度。扎紧制度笼子。健全完善了财务管理、公务接待、岗位廉政风险分级等内控制度。特别是对廉政风险等级较高的岗位人员,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不定期谈话提醒,规范权力运行,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严肃纠错治违。强化纪律意识,坚持挺纪在前,做到抓早抓小、有违必究,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在x月x日下午接到法院对本单位某干部的刑事判决书后,x日上午党委紧急召开会议,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建议。

7、提高政治能力,推进行业发展。从政治的高度抓落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xx工作和“三农”工作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行动上,特别是对养殖污染、矮围网围等多年沉积的顽疾痼疾,勇于担当、出战必胜。党委精准产业扶贫,一方面科学部署全省养殖产业扶贫;一方面扎实推进邓家坪村驻点帮扶,20ss年该村整体退出国家级深度贫困村序列,近期顺利通过脱贫攻坚省检。从发展的角度谋产业。党委紧紧围绕“着力打造以精细农业为特色的鲜活农副产品供应基地”目标,科学谋篇布局,确立了养殖业现代化的发展思路,先后组织制订《水产千亿产业推进行动方案》《优质湘猪产业发展规划》等,加快xx由养殖业大省向强省转变。从创新的维度促工作。积极探索、总结推广适宜全省的先进模式。近两年,中心主抓的非瘟防控、资源化利用、生猪稳产保供、生猪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多次在部、局相关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

对照考察要求,经认真自查,中心党委在政治建设工作上还存在以下不足。

1、把握政治方向方面。一是经常性学习抓得不够紧。因日常工作繁杂,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很难开展封闭式集中学习,通常以个人自学为主。自学也多浏览手机和网站、批阅文件,静心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的不多,缺乏全面系统学、持之以恒学。二是在学深悟透上存在差距。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科学要义,把握得还不深刻。比如下塞湖矮围整治标准不高、拆除不到位,没有深刻领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三是在工作推进上心有顾虑。由于机构改革后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三定方案》规定中心承担的是事务性工作,对一些涉及行政方面的工作心有顾虑,担心越权越位或行政违法,导致主动入位补台意识还不强、放不开手脚。

2、加强政治领导方面。一是对基层指导力严重削弱。机构改革后,原机构和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省、市、县、乡、村“纵向五级工作机制”尚未重新建立,新的畜牧水产机构在思想上还不能形成上下高度统一,导致一些工作有效对接难、延伸难,不能“一竿子插到底”“全省一盘棋”。二是在落实上须再加大力度。比如,部分同志对协助配合厅机关开展的一些工作,只是简单地把单位和自己摆到协助配合的位置,在主动抓落实、一抓到底上还有欠缺。三是在政治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上有待提高。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厚此薄彼、发展不平衡问题,表现在:对政治工作部署要求得多、指导督促检查的少;业务培训多、党建工作培训比较少;对党员干部整体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关注多,对少数个别人的思想动态、心理变化了解不够深入细致。

3、夯实政治根基方面。一是宗旨意识还可以更强。在抓工作、谋发展时,站在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去思考还不全面,某些方面存在顾此失彼。比如抓生猪稳产保供,当前更注重的是大干快上新增产能,尽快填补市场空缺、满足群众的肉食品需要,虽然对今后可能因生产过剩、造成养户受损的情形作了预判,但仍抱有“市场调节”“到时再说”的心态;在推进复产保供和产业升级中,更注重鼓励大公司发展规模化养殖,“公司+农户”利益紧密联结型的养殖模式发展不充分,不利于广大中小养户的利益发展。二是调查研究还有待深入。存在为调研而调研现象,有时单纯就某课题和目的地开展调查,缺乏对“三农”深层次问题的通盘思考,不利科学决策。比如,在协助配合禁捕退捕行动中,虽多次组织调研,但还是不够充分,特别是对渔民群体的复杂性认识、对新困难新矛盾估计不足。三是服务群众不够到位。限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对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诉求,如乡村老兽医养老、非瘟扑杀、禁养区退养、渔民退捕等补贴问题,特别是每年接待的数十批乡村老兽医,请求国家参照赤脚医生、代课教师给予相应待遇,我们除了人文关怀、做好政策解读和劝返外,尚未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与群众的要求和期盼还有差距。

4、涵养政治生态方面。一是党内政治生活的质量须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民主生活会的“四性”要求还不够严,个人自我批评可以“入木三分”、毫不保留,相互批评却“蜻蜓点水”、不敢深入、辣味不足;对所分管部门的关心、指导、支持多,但对其他同志分管的工作,在研究或讨论时谨小慎微,怕关注过多引发误会,不利于工作上的相互补台。二是干部激励机制须进一步完善。党委始终坚持突出政治标准、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但限于职数,加上机构改革人事冻结,编制长期空缺不能进人,一些多年的优秀科干尚未晋升晋级;干部职工中论资排辈思想一定程度存在。在干部激励方面,严管与厚爱、刚柔相济做得还不够,党委大胆“正激励”奖优,客观公正评先评优;但在“负激励”罚劣上,除非触碰底线、违背原则的,缺少刚性措施和手段。三是单位的文化氛围须进一步提升。除开会、党日活动等规定动作外,鲜有组织开展特色主题活动,党员干部的精神面貌和模范带头作用表现不充分、不突出。虽然机关建设了一批文体设施,但文化宣传设施还不够、文化软实力还不强,特别是在提炼培育“工作服务品牌”上发力不足,在文明标兵单位创建上还要下力。

5、防范政治风险方面。一是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需再增强。个别同志遇事不善于从政治的角度去深思细虑,对一些问题不能从政治的角度去宏观把握,满足于管住自己,不该说、不该做的坚决不说、不做,对其他党员干部执行政治纪律讲多抓少,把行动上不出格等同于政治上合格,对社会上的一些歪风邪气不敢当面指出和纠正,坚决抵制不够。二是驾驭意识形态领域复杂局面的能力需再提高。特别是在统筹做好养殖业信息化建设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在社会舆情科学应对、及时引导、有效控制方面,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话语权的方法不多,对涉及行业的网络舆情认识不高、反应不快、被动应对的多。

6、永葆政治本色方面。一是党风廉政教育需进一步加强。平时多注重讲廉政党课,或组织到廉政教育基地以案说法,但对党员干部在听后、看后的“复习”“回味”要求不严,少有开展心得体会交流;廉政文化建设还有欠缺,不能发挥潜移默化、春风化雨的作用。二是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艰巨性持久性认识不足。个别党员干部缺乏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的艰巨性、长期性认识,思想仍停留在“不敢”的层面,还没有达到“不想”的自觉。比如,有的干部没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存在漏报现象等。

7、提高政治能力方面。一是工作创新有待提升。机构改革后,单位性质、工作职能发生了变化,新形势下养殖业工作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但部分同志的思想仍然停留在改革之前,对如何打破常规、创新发展,想的不多、步子不宽,搞工作依赖经验、靠老套路。二是进取精神有待提振。有的害怕担责,有“做得越多错得越多”的思想;有的政绩观不端正,认为“中心”协助配合干不出显绩,做好了是别人的成绩、干不好还要受牵连;有的缺乏内生动力,认为职务职级已到“天花板”,年龄不小、资格蛮老,过几天安稳日子就算了。

针对前面查摆出的问题,中心党委将大力发扬斗争精神,决心从以下方面努力。

1、强化理论武装,坚定政治方向。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带头在学精管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苦下功夫。将理论刻进脑海、融入实践,切实转化为全体党员干部“永远听党话”“始终跟党走”的自觉行动,转化为落实总书记对xx工作和“三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实践武器,转化为加快推进养殖业现代化发展的强大动力。

2、规范组织建设,强化政治领导。坚决贯彻党的组织路线,把党委建设成为坚决听从中央指挥、管理严格、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认真落实总书记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争当“三个表率”,打造让中央、省委和厅党组绝对放心,人民群众高度满意的模范政治机关。深入推进支部“五化”建设,把支部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持续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党员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成为全省畜牧水产系统的先锋模范。

3、树牢宗旨意识,夯实政治根基。大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服务养殖农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畜禽水产品消费需要,作为“中心”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厚植守初心、担使命的群众基础。要紧跟新时代步伐,更加紧密与群众的联系,挤时间多下基层和养殖一线,听意见、摸实情、解难题。坚持发展为先、民生为重,巩固提升“四风”整治成果,坚决惩治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4、严肃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一以贯之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始终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发挥好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的作用,最大激发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让干部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有作为。

5、严防政治风险,捍卫政治安全。牢牢抓住新时代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深刻认识国情世情、社情民情,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突出意识形态工作,健全政治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对风险的预判力和把控力。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同违反政治纪律、危害政治安全的行为作坚决斗争。要本着“必须、精简、有用”的原则,加快软件硬件设施建设,培育更加健康向上的党内政治文化,打造“中心”文化品牌,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

6、严格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持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做到思想上同频、共振、共鸣。加强对重要岗位、重点项目的廉政风险监测排查,加大对高风险等级岗位人员的监督,确保权力在法制轨道上阳光运行、安全运行。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干部及时谈话提醒、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市县部门即行函询约谈,防止问题扩散化、严重化。

7、增强政治能力,提升工作质量。大力加强党委领导班子的政治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党员干部对组织决策部署的思想力、行动力、执行力。聚焦行业热点难点,想方设法加快解决一批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补足补齐现代养殖业存在的短板,全力做好非瘟防控、屠宰监管、生猪稳产保供、资源化利用、禁捕退捕等重点工作,加快实现养殖业提质升级、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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