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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深圳_______有限公司在中国__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_________存款人民币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深圳市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刘___,男,汉族,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市__区__镇_号。
被申请人:王___,男,汉族,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市__区__小区四区_号楼_单元_号。
申请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房产(位于__市__区____小区四区7号楼1单元601号,房产证号:___135600)。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年___月___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篇三
被申请人: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于__年__月__日向你院提______讼。由于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___(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___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质量、形状、花色、品种、所在地点及现状等。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证据和证据来源:___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若证据在申请人手里,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法院;若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___年___月___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出卖(毁损、转移、隐匿等)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
申请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附:
1.书证×件
2.物证×件
3.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地址)
财产保全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依法查封位于管城区xx(合同号为xx)。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服装辅料的供货加工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多次找买主出售其拥有的房产,经查被申请人无其他财产。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的转移企图明显,情况紧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xxx
20xx年x月x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包括冻结其银行账户中与争议金额等值的'资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其它等值财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货款纠纷,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贵院于出具了 号民事裁定书,并于 年 月 日对被申请财产进行了保全,保全期限截止 年 月 日。鉴于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继续对被申请财产进行保全。
望贵院予以核准。
申请人:
日期:
财产保全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孙___,男,1986年01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经济开发区江山南路___,电话___。
被申请人:___有限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___,法定代表人___,电话___。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___年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及相关费用。___年8月10日,申请人博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予以立案。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帐号。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自愿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
此致
青岛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年___月___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_____,住所地:_____。
负责人:_____,系_____。
身份证号:_____。系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_____的'财产。
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详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_____元,借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被告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具收据一张(详见收据)。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权,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_____元的财产。
申请人愿以_____房产一处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约定___________,到期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到期后,被申请人并没履行约定现申请人已对被申请人就该__________向你院提起诉讼,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保证本案裁判的有效执行,特向你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xxx
20xx年x月x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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