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平的论文(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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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平的论文(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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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论文篇一

自从人类建立社会以来,商业就十分繁荣。但是不少企业欺诈消费者,比如三鹿奶l粉使用三氯氰胺;还有许多企业通过不法手段打击竞争者,比如美国托拉斯公司通过破坏对方设备来保持垄断。他们都放弃了做人的原则:公平。

企业对消费者及用户的坚守公平是对品牌荣誉信誉的坚守,无论大小。小有参观使用地沟油被曝光后无人登门,大有双汇火腿肠掺瘦肉精三鹿牛奶兑三鹿氰胺而被检查出来而名声扫地。中国法律也针对企业对消费者的公平设立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保障公平,也督促企业坚守公平。不坚守公平会被人唾弃,同样,坚守公平也会受到别人的赞扬。比如企业谭木匠,因在木梳上印上易折断易虫蛀而倍受赞扬,因为其对消费者真诚,不欺骗隐瞒,坚守了对用户的公平,坚守了自己的荣誉信誉,自然得到了别人的赞扬。坚守消费者的企业自然会成功,赢得品牌声誉,而欺诈消费者则会被唾弃。可见,坚守对消费者及用户的公平就是对品牌荣誉信誉的坚守。

企业对竞争对手的坚守公平是对正直原则的坚守。不如19世纪美国托拉斯司,因为破坏竞争对手设备进行垄断,从而臭名远扬,以至于美国法律针对此等现象的法律便是《反托拉斯法》。现在社会的各大公司:苹果诺基亚阿里巴巴,每年都有几亿都放在律师诉讼上,他们披着合法的外衣给对手的产品挑错挑刺,以此打击对手,却留下了不好的名声。前一段360与qq竞争,为取得胜利不惜攻击对手软件,污蔑对方有安全漏洞,甚至规定两家的杀毒软件只能安装其一。这些举措虽然可能并没有违法,可是破坏了一个企业原则的底线。但也有企业比如正泰公司主动向对手和社会亮出公司的缺点,取得了竞争对手的尊敬,成为了坚守公平竞争的一段美谈。社会中缺少的是正直和原则,多余的是功利。坚守正直就是坚守原则,坚守原则就是坚守公平。

从古至今,企业坚守公平永远是重中之重。《圣经》《古兰l经》均指出商家必须坚守公平与正义。现代企业坚守公平更是构成社会繁荣的基石。企业坚守信誉,将得到消费者的尊重。坚守原则,将收获正直与竞争者的尊重。坚守公平,穿过风雨,赢得物质精神的双重胜利,构造一个美好未来。

公平的论文篇二

1.计算机实验教学现状当中存在的不足

1.1当前计算机实验教学中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

学校普遍对实验课普遍不够重视,持可有可无的态度,计算机实验教学中还一直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学生对计算机实验教学逐渐失去兴趣。除此之外,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成绩评估的过程时普遍采用试卷考核的方法,这种评估成绩的方式非常的单一、片面,不能起到考核学生能力的作用。由于学校并不曾对实验教学制订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造成大部分学校投入的不少的物力财力来购买的实验设备难以发挥出应有功能。

1.2计算机实验教学中教学环境方面的问题

因不同计算机实验课程所需要的硬件设备及软件设备不同,计算机作为科技工具,更新速度快,所以计算机实验室的建设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许多学校因为经费有限、设备陈旧,难以满足学生需要,于是产生应付教学实验的现象。除此之外,因设备安装时其安装人员考虑不周,也会影响日后实验教学过程中该设备的使用效果。

2.提高计算机实验教学课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实际情况和多年来的教学体会,对提高计算机实验教学质量提出如下建议。

2.1合理安排实验教学

实验课与理论课不同,一方面,实验课一般更需要教师和学生的交流,老师指导学生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学好计算机必须进行大量的实践练习,课程设置中实验课的课时远远不足,导致学生学习计算机课程的效果不好,学校应加大计算机基础实验室的开放力度,让学生有足够的课余实践场所。

2.2增加实验教学课时量,革新考核方法

目前计算机课程安排,课堂教学和上机实习的比例一般是2:1。鉴于计算机教育的特殊性,有必要增加学生上机实验的课时数。这样不仅使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得以消化,而且可以给学生有更充分的时间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主动了解更多的知识,培养其创新能力。教学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要改革考试考核方法,使学生真正学有所得,使学生的实际水平真正体现在计算机的.实际使用上来,达到提高学生素质的目的。

2.3重视实验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随着计算机教学的改革,对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实验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动手能力,还应具有创造性思维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并且还要对边缘学科有所了解,熟知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因此,为适应这种情况,对实验工作人员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以自我提高为主,校内外培训为辅的方法,提高实验工作人员的素质。

3.结语

计算机实验教学在我国教育体系当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以及创新精神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的计算机实验教学取得长足的进步,但现实教学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计算机实验教学还有很大的向上发展空间。所以作为计算机教育工作者,应当承担起完善计算机实验教学的重任,为培养综合素质的计算机人才贡献力量。

作者:寇一益单位: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公平的论文篇三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公平原则成为各国人民对人身权利的最基本追求之一,从公平原则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虽然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公平的含义界定有诸多不同,但是公平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一直扮演者重要角色。

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对民事传统的概括,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贯穿在民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整个过程中,对推动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未来中的民法制定中应该继续树立公平至上的理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法社会公平伦理道德法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依法治国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人们要求社会公平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社会公平的概念包含了伦理和法律双层含义,对于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不断追求社会公平的历史,不同阶层的人们为了实现社会公平进行着各种斗争,公平的实现程度也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一、公平的含义

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人们都在不断追求社会公平。

在我国古代,公平的概念曾被定义为平均,人们以平均来衡量公平;这一观念在当今社会中也依然被很多人所认同。

然而在西方国家,有很多学者将公平等同于正当。

比如,苏格拉底认为所谓公平就是被规矩认可的行为;柏拉图在将人的灵魂划分为理性、激情、欲望的基础上,认为公平就是各司其职,各得其所,要求每个行业的人都做好自己的事情,互不干扰。

亚里士多德在两位前人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平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加以分类,他按照公平的表现形式不同,将其分成了特殊的公平和普遍的公平,所谓特殊的公平主要是指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而普遍的公平则是指社会成员的所有行为都应该与社会规定的道德和法律保持一致;从具体内容的角度划分,亚里士多德又将公平分成了相对公平和绝对公平,相对公平是指人定法的公平;绝对公平则是一种自然法意义上的不受任何人为约束的理性的公平。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可以作为正义的替代语存在,对公平的论述对后代建立公平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对整个西方哲学和社会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随着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陆续展开,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自由、平等、民主的理念在社会中广为流畅,公平也因此被理解为一种权利的平等,与方式的资本主义发展相适应,是一种起点和过程上的公平。

之后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社会在进步的同时,社会矛盾问题越来越多,人们逐渐意识到西方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衡,追求公平的呼声再一次高涨,这一时期对公平的含义论述最权威的是美国学者罗尔斯,他认为,正义是整个社会制度建立的首要价值,任何社会制度都必须要符合社会正义。

社会上的人们都应该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实行利益分配,形成合理恰当的社会分配契约;而要实现社会利益分配的合理就必须要确定建立社会正义原则,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的适当分配,在罗尔斯的论述中,公平也成为了正义的替代语。

民法中的公平含义与以上不同时期人们所提出的公平含义应该有所不同,它必须要从民法自身的角度去界定,并通过民法的相关规定去确保公平的实现。

有学者提出,公平是民法的最高原则,公平是伦理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民法的存在基础,是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不仅可以代表平等、正义、诚信等具体行为要求,而且也可以作为人们内心判断的标准。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提出民事行为的有效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止、无过错责任的构成等都可运用公平原则,也就是我国的民法中确立了公平原则。

二、民法中公平的法律概念和伦理意义

公平观念穿插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始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背景,人们对公平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平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甚至将公平视为法律的替代语。

在本文主要从民法的角度去分析公平原则。

从民法的法律意义层面,公平是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在相互关联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分配的结果必须要与每个社会主体的付出保持一致,而且可以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认可。

为此,我们可以将民法中公平概念分成以下四点:其一,每个当事人在社会上都面临着平等的社会外部条件,都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即前提条件公平。

前提条件公平与结果公平不同,民法中的前提条件的公平可以更好的保证每个社会公平都享有客观公正的社会权利。

其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获得平等分配的权利,都应该获得与其付出劳动成果相一致的分配利益;即分配公平。

其三,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换过程中,不同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基本对等的;即交换公平。

其四,对于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失衡的问题,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政策对其结果进行矫正,即矫正公平。

还应该注意的是矫正公平是一种算数比例上的公平,评判者不需要考虑双方的功德,而不同于按照几何比例进行的分配公平。

从以上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法中公平原则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性质、任务和特征,并且在民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中贯彻始终。

虽然每个时代的公平概念都有所差异,但是不可否认,公平概念的确定和修改都是以不同时代的特定的道德观念为背景的,民法中的公平概念也是依照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伦理观念的变化而提出的,以便在社会上建立一套保障社会正义的公平保障机制。

三、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在民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公平观念无时不在,在我国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在《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观念提出了若干界定。

比如,“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公平观念的提出,都是立法者在考虑公民个人财产和国家财产保护不对等的基础上建立的,以充分体现公平理念。

虽然,相关的公平原则在不断完善,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实际实施中海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一民法原则背景下,公平理念体现为以何种价格成交拍卖物,有人会认为用拍卖物的实际价值确定拍卖物的成交价格是公平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拍卖物的成交价格远远超过其应有的价值,因为很多拍卖物的爱好者往往愿意付出超出其价值几倍的价格去购买,但是这种交易方式在公平理念下就显得不公平。

为此,在实际的民事事件中,笔者列举以下几种民法中公平原则的运作模式,以表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其一,用程序公平去满足公平原则,对于谈判双方来说,如果两者在各方面的力量差距较大,就会影响公平原则的实施,对此民法应该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去保障社会公民在婚姻权、专利权等民事纠纷中公平原则的实现。

其二,用均衡自我裁量实现公平标准,针对民事事件的复杂性,法官应该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事件做出最合理的判断;其三,在意思自治下的协议达到公平,意思自治可以为社会公众的人身自由提供保障,而且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

四、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基础概述

公平原则的存在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心理需求,也是人类理性思维不断向前发展的结果,对于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基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公平符合社会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是社会法和自然法所共同追求的目标。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预先接受了平等自由原则,并且明确同意,让自己的善的观念和行为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

其次,公平原则符合了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要求,表现为自由和人格平等;对于每个社会公平来说,都希望得到社会的公正对待,获得人格尊严,这是人与生俱来的心理要求,就如康德所说,人只有以中国天赋的权利就是与生俱来的自由。

孟德斯鸠的民主思想中认为,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是法律;然而在自由与公民的关系方面,风俗、规矩等都可以成为自由的载体,民事法规的制定则可以更好的确保公民自由的实现。

再次,公平原则可以满足社会公民利用公平维持现状的心理需求,但是这种情况也只有在整体社会关系处于最大限度的合理状态时才可能会实现。

如果人们将现存的利益与职权的分配制度持反对态度,那么对公平原则的追求也可以成为一种社会变革的口号。

在民法中确立的规范性体系,更加强调个人生活的自治,确认了社会公民人身地位的平等,民事行为的自由等原则,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公平原则的确立具有一定的信仰基础,公平原则所倡导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正是古罗马时代确立的最基本的民法原则,而对于很多现代契约制度的渊源之一的教会法中也强调企契约的制定应该符合公平、合理和平等等要求,强调涉及利益的双方应该均衡利益和负担。

最后,民法中国的公平原则适应了现阶段复杂社会关系的需要,民法中要处理的事件具有较高的复杂性,所以不管是在哪个时代都难以制定出绝对公平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民法的中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概括性,公平概念的出现正好弥补了民法发展中的这一需求。

也就是说,在人类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这就使得不可能有持久不变的法律关系,只有建立一种灵活的、弹性的法律制度才能适应人类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而公平原则因为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弹性而被民法所应用。

民法公平原则的存在本身具有很强的伦理性,相比于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各种概念,民法概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究其原因,民法规范的目的在于为市场经济提供约束社会公众的一般性规则,这些规则又是基于实际的市民社会总结和概括而来,是人类理性思维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然而,在民法的立法过程中,法律规范的勇于越是概括,其实施的难度就会越大,给予法官的自由也更大,为此,在很多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官必须在对各种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用自己的价值去判断。

在《瑞士民法典》中规定:如果法官于指定法中不能发现相应的明确规定,则必须依照习惯法实施判决。

所以正是由于民法规范具有的高度的概括性和伦理性,使得法律的适用必须要以伦理性的公平原则为指导,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中都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每个国家的民事立法都应该注意本国的历史发展传统和当下的具体国情,充分考虑国家内部伦理道德对法律制定的影响,伦理对于民事立法的音响主要是以伦理道德法律化的形式来实现。

因为任何立法都不可以违背社会公平观念、公共利益和其他的伦理道德,否则法律的制定就会失去民心,法律的权威也会受到破坏。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正在不断趋于完善,但是在国内依然存在法律得不到有效遵守的问题,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够,为此,在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一方面要注重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习惯的继承;另一方面则应该吸收西方国家中先进的法制文化,建立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民法体系,使民法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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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孔祥雨.民法的伦理化与伦理化的民法.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公平的论文篇四

绿色化学的研究因体现了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而方兴未哀,为化学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环境教育提供了契机。

如果在化学实验教学中积极运用绿色化学的研究成果,将绿色化学教育的思想贯穿其中,其产生的影响也将会是积极而深远的。

绿色化学是当今国际化学科学研究的前沿,是使人类和环境协调发展更高层次的化学,是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

在化学实验教学中可从实验教材、实验手段、实验方法方面进行绿色化学教育。

公平的论文篇五

今天看到了一条回帖,是一位叫做绝对的真理的朋友在读了我的一篇介绍胡适先生《社会不朽论》的文章后的留言,原话是这样的:“只要有诞生就会有灭亡,这是事物发展的最本质的规律。当然《不朽》是一种理想而已,与真正的哲学无关。”,我读了后想了一想之后给他回了帖:“我从不认为社会不朽是个理想,胡适先生是最重现实的,他的哲学思想都是实用主义的,我倒想请问真正的哲学是什么,生存与死亡只是哲学的基本概念,社会不朽论是建立在每个人的发展前提基础上的,与马克思所研究社会最后形成马克思主义没什么两样,至于是不是真理我认为不是你一句话就可以否定的,不朽论是理想,共产主义就不是理想么,哪一个更现实一目了然,就好比您认为的真理是真理,可别人的呢,朋友要想明白不同哲学哲学的不同内涵,还要与这些哲学大家多多交流不要一叶障目的想当然。”大体上就是这样,我实在是不了解真理朋友认为何种哲学是真正的哲学,因为对于哲学我也是只知道些皮毛而已,大体上就是我的学历范围之内,以及这些年通过社会实践认识到的,对于这个社会的一些看法,从而形成了我的人生观,世界观,那绝对不是一个大思想家的看法,但那是我的看法,我的人生,我的哲学。

对于真理朋友的发言,我认为要想探讨哲学,就要弄清一个问题什么是哲学,我查了一些资料大体意思哲学就是社会学,因此我认为哲学就是社会中的个体对这个社会的看法,从而形成形成自己的主张,真理朋友看到了吧只要是这个社会中的一部分,有思想有头脑,人人都可以是哲学人,我们学过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之一,方法论,人生观,世界观,这些都是马克思总结的对社会的认知方法,统称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那别人的呢,别人对世界的看法呢,那就是某某人的哲学了,春秋战国时的诸子百家,唐宋八大家,世界各国的宗教创建者以及那些对世界有看法的先贤,从他们对世界的看法所得出的理论都是他们的哲学,我叫他们是哲学家,而不叫哲学人,是因为他们的看法为世人普遍接受,最起码在某一观点上具有普及性,而这些哲学观点是每一个人都经历过的,可以形成共识的,这就是苏格拉底布拉图为什么会徘徊于广场市井之间,倾听普通人的谈话,从而形成自己的思想理论的根本原因,他们只不过是这一观点的代表而已,这就是那些著名哲学家,以及宗教领袖的由来,他们的观点是从社会中得来的,又以这种观点去影响社会,受此影响与之有共同想法的人就形成了主义,宗教,学派,政党,社团,由此可见哲学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社会中每一个人的事,是由个体到整体,再由整体去影响个体,这既是哲学的魅力,也是哲学的力量。

生与死是哲学探讨的永恒主题,是最基本的哲学概念,我们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开始走向死亡,这期间每个人都在不断的感知着这个社会,认识着他们的生存环境,每个人与每个人的关系,从认知到想法,这就是哲学,他不是真空的,用马克思原理解释,人生观,世界观,用宗教的方法也可以解释,例如基督教的原罪与救赎,佛教的善恶因果,等等,每一个人都在用自己的哲学观不断的影响着这个世界,只不过这些哲学思想有些伟大正义,有些邪恶卑鄙,我们的社会也在这样的思想交锋中徘徊前进,当这两种思想互不妥协时,当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信仰永远正确,自己的哲学无限伟大,另外的都是卑鄙邪恶的于是摩擦就产生了,战争爆发了,在人们经历了死亡的恐惧,离散的痛苦之后,人们才会发现哲学没有善恶,决定善与恶的恰恰是认知社会的人,他们好与坏的衡量标准就是生与死,于是我们看到了屠杀,于是我们又看到了和解,在经历了多次的战争与和平后每一个人终于明白了共存共荣的重要性,于是每个人新的哲学思考又开始了,不同的主义不同的宗教不同的思想相互斗争,相互融合相,互妥协,最终回到了原点,即正视生命存在的价值,正因如此才诞生了普世价值观,这是每个人的贡献,肯定了每个人在社会中的人生价值,而胡适先生的社会不朽论,恰恰是普世价值中的一种阐述方式,众多的哲学思想中的一个,所以说《不朽》是一种哲学,它探讨了人在社会中存在的意义,千万个小我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不断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最总完成大我,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不朽,我只能说胡先生的哲学思想我是同意的,支持的也是我对这个社会的认知,而这就是哲学,我的哲学。

我们身处在多元化的世界,任何个人或是国家都不可以脱离这个多元化而独自生存,不同价值观的国与国之间需要尊重,而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价值观的人与人之间是否也要相互尊重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怎么会融入多元化的世界,世界又怎么会信任一个一元化的中国,而多元与一元恰恰体现在不同哲学理念所体现的价值观上的关系,作为多元社会中的人,你可以信仰不同的宗教,不同的主义,可以有自己的人生信念,但我认为这种标榜个人人生信念的处世哲学,是不以伤害他人为前提条件的,这就是普世哲学中的人权理念,人人平等的哲学,相互尊重的哲学,才是真正的好哲学,人人具备这样的思想才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反之非要强调一种哲学的正确,社会的平衡关系必然被打破,就会出现极端化思想,从而为极权政治创造条件,这样的社会是极度危险的,而我们人类活动已经证实了危险的代价,所以世界才走向了多元化,这是历史的必然,社会的必然,人类的必然。

真理朋友,我对哲学理解有限,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也是我的哲学观,如果您认为不妥请指出来我们共同探讨,人人皆有哲学只是观点不同,一人一个世界,世界属于任何一人,这是每个人的权力,认知世界的权力,最后我要说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就是我的哲学观。

[我的哲学观800字论文]

公平的论文篇六

一、《东京公约》对机长特权设定的限制

1963年通过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下移《东京公约》)对机长授予了三项特权,一是机长可以对不循规旅客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measuresofrestraint)。二是将不循规旅客“下机”(disembark),三是将不循规旅客“移交”(deliver)主管当局。为鼓励机长在对不循规旅客的扰乱行为时能迅速、有效地决断,公约对机长赋予了“豁免权”,“对于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无论航空器机长、机组其他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或本次飞行是为他而进行的人,在因遭受这些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中,概不负责”。同时,公约对机长特权也制定了相应限制。“虽然《东京公约》背后的用意是赋予航空器的机长充分的权力,但这决不意味着给予了航空器机长“无限行动权”。必须在《公约》的背景下,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正如下文所解释的情况,不这样做不仅可能触发航空器机长的责任,还可能触发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第一,时间上的限制,机长治安权的行使时间公约限定在航空器的“飞行中”,公约第三章“机长的权力”规定“虽然有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本章规定对在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和行为仍继续适用,直至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时为止”。

可以看出,虽然公约在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但就机长特权的开启时间节点上,公约同其后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保持了一致性。机长行使特权的时间是航空器关舱门到开舱门之间(即“门到门”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航空器机舱门尚未关闭,或者飞行结束已开启机舱门,机长便不得行使特权的。机长特权的时间节点门到门原则是由不循规或扰乱性行为的特征所决定的。公约所规制的不循规行为,通常包括了诸如:抽烟、饮酒、吸毒、吵闹、未经机组同意换位等等。但是,这些不循规行为在平时的社会生活中有的常常并未被视为违法,由于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特别保护,才授权机长将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地面上可能不重要的轻微违法,在空中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影响。为此,航空器上的犯罪值得特别注意。在这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而在登机或者离机过程中,这些不循规行为并不会对航空器飞行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东京外交会议筹备工作期间,曾有提议将航空器机长权力时限扩大到登机开始直至登机过程结束。但东京外交会议拒绝了这项提议“因为当时认为,如果登机过程开始到舱门关闭的期间发生任何事,航空器和机长以及机组成员可以获得地面当局的协助”。第二,空间上的限制。公约对机长特权空间的限制有两个方面,一是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公约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即机长特权只能在民航航空器上行使,某些情况下,国家航空器搭载旅客的,由于《东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机长不享有依公约所授特权,而仅受该航空器国内法调整。二是机长对不循规旅客的管束措施只能在航空器内进行。公约规定“按照第六条规定对一人所采取的管束措施,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在航空器降落后以外的任何地点继续执行”。不循规旅客由于其扰乱行为,通常不适宜继续留置在航空器上。机长根据不循规旅客的扰乱行为,只能要么将不循规旅客“下机”,要么将其“移交”降落地国相关当局。也就是说,航空器降落后,除了公约规定了几项特殊情形外,机长必须决断对不循规旅客采取“下机”或者“移交”的行动。而一旦决定后,即应当解除对不循规旅客的管束措施。民用航空器降落于任一国境内,不循规旅客对危及飞行安全的威协已解除,此时再对不循规旅客进行管束亦不必要。进一步地,根据一般国内法和际际法的授权,机长只是航空器的管理人和最高指挥官。一旦离开航空器,机长即只具备一般私法上外国自然人的地位。离机被“下机”或“移交”进入该国的不循规旅客即受该国的属地管辖权管辖。此时,机长特权即必须让渡于国家属地管辖权。

二、公约要求机长承担的义务

第一,机长负有通知和报告义务。公约规定“机长应尽快并在可能时,在载有按第六条规定受管束措施的人的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降落前,将该航空器载有一个受管束措施的人的事实及其理由,通知该国当局”。“机长按照本条规定使一人在某国领土内离开航空器时,应将此离开航空器的事实和理由报告该国当局。”国际航班中,降落地国很多时候并不是被“下机”不循规旅客国籍国或居住地国,或者降落地国此前并未有允许其进入的法律许可,机长的通知报告义务是尊重降落地国主权的必然要求。“不履行这些职责有可能使航空器机长丧失其豁免因为他将被视为未在《公约》的`范围内行事”。第二,机长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机长依照本条规定,将嫌疑犯移交当局时,应将其按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地占有的证据和情报提供该当局。”同前述理由,由于《蒙特利尔议定书》扩大了降落地国和经营人所在国管辖权,《蒙特利尔议定书》删除了航空器“登记国”措词。需要指出,icao法律委员会《东京公约》现代化包括不循规旅客问题特别小组委员会曾试图附加机长的“请求起诉”义务,“在移交犯罪嫌疑人时,机长请求着陆国主管当局起诉该嫌疑人。有几个代表团认为没有理由为了让着陆国获得管辖权而将这一要求列入草案,因此,建议删除这一要求。它们指出,这一要求还为机长施加了不适当的责任,因为这需要机长做出法律分析。”

三、对机长豁免权的评价

事实上,在东京外交会议上,对是否应当赋予机长豁免权发生了严重分歧分歧,支持在草案中将豁免权完全删除的动议仅3票落败(16票比19票)。在《东京公约》现代化修订的研究和数次会议过程中,一度试图以“专断和恣意”或以“必要和适度”来清晰界定机长的豁免权,以消除不同国家法院对机长行使特权时主观“合理理由”理解的冲突裁判。icao法律委员会东京公约现代化包括不循规旅客问题特别小组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提出的草案备选条文三——顺从标准中规定“对于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行动,无论是机长、机组任何其他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在因对此人采取这些行动提起的诉讼或代表此人提起的诉讼中,概不负责,除非以恣意和任性的方式采取这些行动”。小组委员会考虑到“《东京公约》中设想的合理性标准在大多数管辖区域得到了充分和普遍的理解。”“《东京公约》原有文本(笔者注:指豁免权条款)经受了时间的考验,应该予以保留”。“与会者达成普遍共识,即《东京公约》为机长、机上乘务人员、旅客以及飞机所有人和经营者提供的现有豁免权应予以保留”。小组委员会认定无需为机长的豁免权更改《东京公约》第六条或第十条的用语。最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对豁免权进行修订。

四、结语

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安全,规制不循规旅客、授予机长特权的同时,应当尊重国家主权、保护国际旅客权利,需要国际民航界进一步总结相关文献,以在实际履行公约时符合公约目的。

公平的论文篇七

认为黑格尔历史哲学中忽略了物质和人的因素,这是人们对黑格尔历史哲学的'通常攻击之所在.本文试图通过对黑格尔历史进步观的分析,指明他不仅没有忽略物质和人,相反,它们还构成了其历史哲学不可或缺的维度.

作者:吕翔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系,上海,33刊名:兰州学刊英文刊名:lanzhouxuekan年,卷(期):”"(6)分类号:b516.35关键词:历史物质意识人

公平的论文篇八

(一)信息的公平性

信息的公平性,在薪酬管理中,主要表现为企业管理者应给员工提供详细具体的薪酬信息,而且对于薪酬管理中员工存在的疑问,应耐心的进行解答,不可对员工的咨询敷衍了事,及时解决员工的疑虑,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可,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程序的公平性

所谓程序的公平性,即员工对企业薪酬管理程序和方式等方面的评价。根据莱文塞尔的评判标准,主要有6个基本原则,包括道德性、一致性、准确性、纠错性、代表性以及无偏向性。除此之外,薪酬管理者与员工的沟通,薪酬制度的公开程度以及员工参与企业薪酬管理的机会等,都是员工用于判断企业薪酬管理是否公平的重要方面。

(三)结果的公平性

企业薪酬管理结果的公平主要包括两方面,即薪酬水平和薪酬增加的幅度。员工通常会将自己的薪酬情况与公司其他员工进行对比,以此作为判断企业薪酬管理是否公平的依据。如果差距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员工会觉得分配公平;如果差距与实际情况不符,则会引起员工的不满,从而产生消极心理,影响员工的工作绩效。所以,企业在进行薪酬分配时,应根据员工的等级、工作性质、工作能力等进行公平性分配。

(四)交往的公平性

交往的公平性,顾名思义就是管理人员与企业员工沟通交流的公平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员工对公司的评价和工作的积极性。所以企业管理者在与员工沟通时,应真诚和礼貌,给予员工充分的关注,使员工能够认可薪酬管理的决定,同时不可伤害员工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以平等的姿态与员工进行沟通,对于公司薪酬管理以及其他与公司相关的决策,应及时告知员工。

二、薪酬管理公平性对员工工作绩效的影响分析

(一)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执行力

企业薪酬分配代表的是员工所处岗位的工作价值,也是员工对自身价值进行评定的重要标准。但是在一个企业中,往往有很多的部门和职位,对这些职位的薪酬分配非常重要。员工会认为薪酬的高低意味着自身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价值,所以如何对不同部门、不同职位的薪资进行有效协调和公平分配非常关键。薪酬管理的公平会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巨大影响,从而影响员工的执行效率和质量。以煤炭企业为例,在实际薪酬管理过程中,不公平的问题一直都没有根除,平均主义倾向仍然存在,绩效与职位之间没有建立科学的联系,相同级别员工薪酬平均化。另外,有的员工由于与领导是亲戚或是关系好,工资高晋升快,这些都会造成员工对薪酬分配产生不满和抱怨的心理,觉得自己付出劳动再多和别人付出少结果还是一样的,会大大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在工作中产生惰性和不作为,影响工作效率。所以,企业在薪酬管理过程中应高度注重公平性,合理分配薪酬,使每一个员工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为企业的发展发光发热,实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

(二)影响员工工作绩效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员工的薪酬满意度

公平的绩效管理标准是有效开展绩效评定的前提,但是在制定该标准时,企业薪酬管理的公平性对其具有直接影响。因为只有充分了解企业薪酬管理的内涵和公平性要求,才能保障绩效管理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价值,使绩效管理更具人性化,起到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的作用。因此,企业在制定工作绩效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薪酬管理的公平性,与企业具体实际相结合,保证绩效管理的科学合理性。企业薪酬管理的公平性会直接影响员工对薪酬的满意程度,而员工对薪酬的满意程度又会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产生影响。通过实际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员工频繁跳槽都是因为对薪酬的不满意,所以如果企业薪酬管理存在不公平,不可避免会加剧员工的不满情绪,造成企业人才的大量流失,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对于煤炭企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更应注重员工绩效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实施人性化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绩效。

(三)影响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归属感

如果员工能够感受到企业薪酬管理的公平性,并且能够接受企业的.这一薪酬标准,那么员工就会对企业产生充分的信任,会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投入,把自己真正的融入到这一集体中,把自己视为企业的一份子,能够在企业中找到归属感,从而为企业的发展付出自己最大的努力,促进企业的高效发展。比如,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当前市场经济不景气,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企业利润也在大幅下降,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所能带给员工的利益也随之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人员应与员工做好沟通,告知员工企业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瓶颈,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接受,消除员工对薪酬的不满情绪,使员工能够与企业站在同一战线上,同舟共济,共同面临市场带来的挑战与难题。

三、结束语

企业薪酬管理公平性,会直接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员工工作质量,另外还会影响员工工作绩效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员工的薪酬满意度,从而影响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归属感。所以企业在薪酬管理过程中,应高度注重公平性,应根据员工具体职位和实际工作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使员工的付出都能得到回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的效率。只有员工工作效率提高了,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公平的论文篇九

城乡小学教育差距论文【1】

摘要:对在乡村小学的支教经历和在市区小学的实习经历进行对比,总结出城乡教育质量差距的基本现状,并浅析原因及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城乡教育;教育现状;教育差距

一、乡村教育的基本现状(以辛堤头小学为例)

作为师范专业的学生,―参加了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组织的“义务支教”活动,在河南省开封市佳市辖区辛堤头村小学担任小学三年级的思想品德老师。

在与乡下孩子们交流的过程中,总结出乡村教育的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大部分同学们用方言与老师交流,甚至有同学还不会说普通话;课堂上老师仍使用传统方式教学,有些老师不懂得如何使用多媒体教学;教师大部分时间向学生讲授书本知识,几乎没有去向他们讲述国家的时势,因而了解外界的信息较少;乡村小学的师资较薄弱,甚至有些班级是一位老师带全科,科目设置也较简单。

在义务支教之前,辛堤头小学很少引导学生系统地学习思想品德、音乐、美术、省情文化科目。

第二,有些科目如英语、语文,老师布置作业一般采用“这些词语写几遍,这些单词写几遍”这种方式,不去区分个体差异性和因材施教;上思想品德课之前来到教室,我发现很多同学都在做作业,把思想品德科目看作副科,不少同学提出留出部分时间让他们去写主科目作业的建议。

支教其他科目如音乐、美术的老师也反映有类似情形出现。

第三,学校没有设置机房,不开设计算机课程;没有专门操场,设备比较简单;没有专门的校服,小学生放学后学生直接涌出教室,没有设置实验室,无法将书本上的知识付诸于实践,因而操作能力较差。

乡村小学没有提供专门的图书馆,大多数学生在课下也没有养成拓展课外阅读的习惯,学生大部分的学习时间都用来学习教材内容。

第四,乡村小学的教师和学生家长过分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对于孩子其他潜能的开发不予以重视,这样会更加不利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过度。

乡村儿童入学之前的文化知识相对落后,这与他们的成长环境有关,家长文化层次低,因而乡村学生辍学率大于市区学生。

二、城市教育的基本现状(以金明中学为例)

-下半年进入了实习阶段,在开封市金明中学(包括小学阶段)进行计算机教学。

观察到市区学校与农村学校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同学们上课用普通话与老师交流;每个教室都有一套完整的多媒体设备,老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有效地提高教学效率。

学生可以很熟练地去操控自己的机器,教师在讲完课程后只需把学案和教学视频传到网上邻居的共享文档中去供学生去自主学习。

第二,市区小学设置课间操,跟随广播的口令去做操,锻炼身体;小学生放学后学生有秩序地在班主任的带领下走出校门。

第三,市区小学设置研究性学习的环节,学校设立实验室,同学们利用设备仪器按照任务目标进行自主操作,增强创造性思维;市区的学校有专门的图书馆。

教师可以根据不同学生的兴趣特点推荐适合他们阅读的图书,扩展学生的课外知识,提高他们的课外阅读能力。

第四,市区学校的学生在入学之前家长已引导学习部分基础知识。

还传输家长职业的相关信息。

三、城乡教育差距原因及应对措施

胡定容、朱京曦在《缩小教学质量差距与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中发现,城乡教学的教学资源的差异不是导致城乡教育质量的直接原因。

与教学资源相比较,教师教育质量的差异正是影响城乡教育质量的直接原因。

而且城乡教育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城乡经济的差别。

在两大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交通大学理学院教授王玉凤说:“这种差距所反映出的教育资源不平衡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也是教育体制改革中一个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破解的难题。更为严重的是,择校费已成为滋生贪腐的温床。”

为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应采取得应对措施应包含如下:

第一,教学设备和教材应与教师教学环节和教学方法有机结合,减轻教师的教学负担,提高教学效率。

教学改革纲要对于提高教育质量的措施,强调重点是教学资源与教学相结合。

第二,加强城乡学校教师间的交流,促进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为乡村教师提供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去乡村教学。

第三,乡村学校向城镇地区迁移,减轻农村教学质量落后状况,缩小城乡高等教育机会差别。

加强农村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村资源尤其是教学资源的占有比例。

为农村中小学配置多媒体教室,加强教师教育技术培训,避免教育设备处于闲置状态。

第四,加强学校与家长、教研机构的.交流和合作,构建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社会支持环境。

参考文献:

[5]覃章成.城乡教育差距扩大与应对.教育发展研究2009(17):42

城乡中小学教育差距的影响因素及对策【2】

面对这样的情况,为了扭转两者之间的巨大差距,我们所要做的便是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水平。

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城乡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差距不断加大,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我们采取了很多管理措施,例如,加大对落后地区教育资金的投入、在政策上重点倾斜、为落后地区吸引高质量的师资等,随着相关措施的施行,城乡教育差距的状况有所改善。

但是让我们担忧的是这样的差距依然在扩大,并且呈上升趋势。

面对这样的局面,我们所要做的便是针对问题寻求新的应对措施,进而推动教育质量的提高。

一城乡中小学教育质量出现差距的时代背景

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教育资金的投入提供了保障,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质量问题的关注,教育资金投入的数量越来越大。

因此,城乡之间的教育水平得到了不断的提高,例如,师资队伍的质量越来越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所改善。

可是由于地区之间经济水平的不同,城乡之间教育资金的投入也就不一样,正是因为这样,城乡之间教育质量就出现了巨大差距,并且这样的局面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面对这样的状况,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以期更好地扭转局面,可是效果并不理想。

公平的论文篇十

摘要: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与联系日益密切,国际商务谈判是商务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文化差异问题。文化差异直接影响着谈判能否顺利进行。从文化的定义入手,剖析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阐述文化差异对商务谈判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为如何应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文化差异问题提出相应策略。

关键词:

文化;文化差异;国际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作为人际交往的一种形式,必然涉及不同地域、民族、社会文化的交往与接触,从而产生跨文化谈判。在跨文化谈判中,不同地域、民族、文化的差异必将影响到谈判者的谈判风格,从而影响到整个谈判的进程。因此,从事跨文化的商务活动,就必须了解和掌握不同文化间的联系与差异。在作谈判准备时,更要明了文化差异对谈判的影响,只有积极地面对这种影响才能实现预期目标。

一、文化差异

(一)文化的概念

文化是个复杂的名词。文化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文化具有民族性。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每一种文化都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

人们每天都在通过与周围人的交往学习文化。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它包含信仰、知识、艺术、习俗、道德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文化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文化差异广泛地说,是指世界上不同地区的文化差别,即指人们在不同的环境下形成的语言、知识、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思维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不同文化上的差异(尤其是东西方文化差异),导致了人们对同一事物或同一概念的不同理解与解释。造成文化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差异

人们会因为经济水平的高低而关注不同问题。例如,发达国家的人们生活富裕,受教育水平普遍较高,人们在满足了温饱问题之后,更注重生活品质,对安全的欲望普遍较强。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或地区,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吃饭问题。

2、地域差异

地域差异指不同地理区域由于地理环境而造成的差异,人们因在不同地域而往往有着不同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爱好,而这些必将影响到他们的行为习惯。中国的古谚中有“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的说法,说明地理上的差异对文化差异产生的巨大影响。

3、民族差异

由于历史、饮食等种种原因,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拿维吾尔族和汉族来说,维吾尔族男女老少,能歌善舞,热情好客。而汉族人性格温和,情感不外露。这就形成了维吾尔族人在饮食、服饰、居住、节日、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上与汉族的显著差异。

(三)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重要性

国际商务谈判是指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务活动的当事人,为满足各自需要,通过信息交流与磋商争取达到意见一致的行为和过程。它具有跨文化性。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者有着不同的交际方式、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这就意味着在国际商务谈判中了解各国不同文化,熟悉商业活动的文化差异是非常重要的。

在谈判实践中,很多谈判者往往没有足够重视文化差异对谈判结果的影响问题。对于外国谈判方的文化,即使有些谈判者已经注意到谈判对方是“不同的”,但却认为并不重要。同样,有些谈判者去异国他乡谈判时,为与对方保持融洽的关系,他们会注意到双方文化上的相似之处,而忽视其不同之处。

二、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文化对谈判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不同的文化将人们相互疏远并形成沟通中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谈判者要尊重、接纳彼此的文化,而且要透过文化的差异,了解对方行为的真正意图,并使自己被对方所接受,最终达成一致的协议。总的来说,文化差异对谈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语言沟通技巧的运用

文化差异对谈判过程的影响,首先表现在谈判的语言沟通过程中。语言是任何国家、地区、民族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语言的差异是最直观明了的。虽然解决语言问题的方法也很简单,如雇佣一个翻译或者用共同的第三语言交谈就行了。但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人员所使用的语言行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果不了解这些差异,那么就很容易误解对方所传播的信息,从而影响谈判目标的实现。

(二)非语言——肢体语言的使用

文化差异对谈判过程的影响不仅表现在语言沟通过程中,还表现在非语言沟通过程中。文化差异会导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谈判人员在形体语言、动作语言的运用上有着巨大的差异。谈判人员以非语言的、更含蓄的方式发出或接受大量的、比语言信息更为重要的信息,而且所有这类信号或示意总是无意识地进行的。因此,当谈判人员发出不同的非语言信号时,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对手极易误解这些信号,而且还意识不到所发生的错误。这种不知不觉中所产生的个人摩擦如果得不到纠正,就会影响商业关系的正常展开。例如与美国人交往,如果你不看着他的眼睛,或者让人觉得眼神游移不定,那么他就会担心你是否不够诚实,或生意中有诈;而跟日本人交往,如果你盯着他,他可能认为你不尊重他。

(三)谈判风格

谈判风格是谈判者在谈判活动中所表现的主要气度和作风,谈判风格体现在谈判者谈判过程中的行为、举止和控制谈判进程的方法、手段上。谈判者的谈判风格带有深深的文化烙印。文化不仅决定着谈判者的伦理道德规范,而且影响着谈判者的思维方式和个性行为,从而使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者形成风格迥异的谈判风格。

三、应对国际商务谈判中文化差异问题的策略

(一)做好谈判的计划工作

也就是要充分了解自己及谈判对手的情况,包括其他利益方的国家和文化情况,即所谓的知己知彼。为了做到知己我们要清楚地知道自己想要什么;要了解什么阻碍了自己想要的东西;列出谈判双方可能有的各种选择,考虑哪些方案是自己可以接受的或是能被对方接受的等。业务谈判是双方或多方的,要想取得洽谈成功,知彼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谈判中,不仅要全面动态地了解对手对协议的期望,更要了解对方的民族习性、谈判手段和语言文化等信息。

(二)克服沟通障碍

在谈判时要明确目标,善于变通,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注意双方是否有沟通障碍,是否有下列情况发生:存在由于文化背景不同造成的某些词语和肢体语言上的误解;虽然知道,却没有准确地理解对方所提供信息内容;虽然理解,却不愿意接受这种理解。要注意克服沟通障碍。谈判的截止日期、分心、情绪压力、责任、文化认知背景都会让谈判者在考虑问题的时候更多依赖自己的文化惯性思维。对于这些诱因的理解能够帮助谈判者对待跨国谈判的文化因素。

(三)掌握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务谈判技巧

不同的文化造就不同的性格和行为,形成不同的谈判风格。不同的风格主要表现在谈判过程中的行为、举止和实施控制谈判进程的方法、手段上。在东西方商务谈判过程中,文化背景的差异、不同的文化心态、风俗习惯等,往往被很多人忽略,而常常正是文化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商务谈判活动的成败。在进行谈判时,各个民族都是平等的。无论对手所处的文化环境看起来有多么不可思议或无法理解甚至荒谬,谈判时都应该彼此尊重。在正确谈判意识指导下,涉外谈判者必须掌握谈判对手的谈判风格,灵活应变,对症下药,使国际商务谈判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

公平的论文篇十一

当下学前教育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幼儿处在发展教育的关键期,心理学家维果斯基提出幼儿发展的“敏感区”等相关理论也说明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幼儿阶段是个体发展的重要阶段,发展具有不可逆性。当前学前教育问题频繁突出,有关教育的公平性、怎样实现公平等是教育的难题。以下主要就学前教育公平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来进行相关论述。

1学前教育公平的法学基础

1.1法学基础:教育就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系统地传授知识和技术规范等的社会活动。教育的根本价值,就是给国家提供具有崇高信仰、道德高尚、诚实守法、技艺精湛、博学多才、多专多能的人才。要实现教育公平尤其是学前教育公平,首先是要立法,实现法律公平。我国和相关教育法规定,公民在权利和义务上享有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都享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教育法明确提出公民享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因而,学前教育应该是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实现教育的公平。如上公开课或者展示课不让学习差的学生参加,即使是学习差的.学生也有权参与基本的教学活动,使得学生失去了体验公开课与教育的机会,教师的这种做法则是违背教师基本的育人原则,同时教师这种做法侵犯了学生的基本的受教育的权利。

1.2公平看待“现实差异”: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的悬殊,使得教育出现了“不公平”、“落差大”等一些现象。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人们实现了金钱、自由等公平追求,然而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出现,尤其是在教育上,家长普遍重视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尤其是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但是随着家庭观念、贫困差距等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教育普遍没有实现“公平”。而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正确看待,作为个体,每个人接受教育的环境、获取知识的能力、机会等都不同,不公平现象是普遍存在的,需要客观对待“现实差异”。比如有些家庭条件好的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德智体美各项全能,在各方面能力都比较强,而有些家庭条件差的学生则可能没有接受较全面的教育,知识面较窄,相比之下能力较弱。这种情况需要教师客观正确的对待,不能因为学生自身的差异,而“不公平”对待学生,教师应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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