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实训心得体会(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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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实训心得体会(优秀8篇)
时间:2023-09-21 03:35:03     小编:雨中梧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一

近期,我参与了一项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实训项目,通过模拟真实的案例和角色扮演,我对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其中的法律原则有了更深刻的理解。通过这次实训,我认识到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因为合同双方在签约阶段没有充分明确和细化合同条款,同时也揭示出了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注重公正、公平以及如何利用有效的证据进行问题解决等诸多问题。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这些经验将对我的法律实践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我认识到签约阶段是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通过参与实训项目,我了解到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完备性对于纠纷的产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份合同应该包括双方对于交易物品、价格、交货时间等方面的详细约定,以免给纠纷的解决带来不确定性。此外,我还了解到在签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律的适用和可行性,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充分明确合同条款,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后期的纠纷发生。

其次,我在实训中学到了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应注重公正和公平。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的金额较大,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核心利益,因此在处理纠纷时必须保持公正的原则。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分配原则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对于纠纷处理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实践中,我们应该尽量遵守这些原则,确保对于双方的利益进行公平的权衡和判断。此外,我还学到了在处理纠纷时要站在客观的立场,多方考虑各种因素,尊重事实,避免主观臆断,以避免对于某一方的不公正对待。

进而,在实践中我发现,掌握和利用有效证据对于解决买卖合同纠纷至关重要。在实训项目中,我亲身经历了证据收集、整理和运用的过程。我了解到合同破裂和违约的纠纷解决需要双方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因此,在处理纠纷时,我们要善于发现并收集有力的证据,通过分析和运用这些证据节省争议的解决时间和成本。同时,我也认识到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避免操纵证据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以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这次实训让我明白了解决买卖合同纠纷需要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以及判断力和分析能力。在实践中,我通过对相关法律文献和判例的学习,对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为合同纠纷争议解决提供了参考。同时,在角色扮演和法庭模拟中,我能够在限定时间内迅速分析问题、提出观点、辩护和反驳,这些经验对于未来的法律实践和争议解决至关重要。

通过这次买卖合同纠纷实训,我受益匪浅。我深刻认识到合同的明确、公正和证据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要用法律和法规的基本原则去研究和分析问题,以做出公正的判断。这些经验和体会将对我未来法律职业生涯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提醒我要不断学习和积累,做好自己在法律纠纷解决方面的工作。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二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自行车生产的企业,自起,邵xx即在武汉地区专卖该公司生产的自行车。年底,双方合同到期。后虽然双方未续签合同,但邵xx时常从该公司进货。进货程序是双方通过电话约定后,打款进入公司,公司发货。5月、9月,邵xx委托其下属员工向该公司电汇两笔货款,计21万元。但该公司接到货款后,以邵xx以前还欠其货款为由,拒绝付货。经协商不成,邵xx诉至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返还邵xx货款21万元。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分析:

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是常见的,法律关系也属于比较简单的,即一般买卖关系。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公司操作不够规范,加之大多采取滚动式交易方式,往往对查清事实造成很大障碍,有的甚至无法查清真实的事实。本案就属于这一情况。邵xx的个体商店与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有几年的生意往来,付过多笔款项,也收到过多批自行车,现一方坚称未收到货物而另一方坚称已经全部付货完毕,使本来很简单的买卖关系变得异常复杂。代理律师通过办理本案,得到以下两点启示:

一、准确确定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定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就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准确确定诉讼请求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本案起因是邵xx屡次向xx科技公司提出对账要求,而该公司却予以拒绝,故双方僵持不下。邵xx在向律师介绍案情时,明确提出其诉讼目的就是要对方进行对账,以确定对方应还款项数额。但是,这一请求根本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其一,对账本身系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不能用公权力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二,对账并不属于买卖合同的主义务,只是双方为履行合同所作的必要工作,对此,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强制的余地。

于是,邵xx又提出请求对方交付应付自行车。应该说,这个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公司收到了货款,就应当付货,否则,买方要求付货于法有据。但是,该请求存在一个大的障碍,即要求公司交付自行车的数量是无法确定的。在双方未对账的情况下,贸然提出一个明确的.数额,意味着对此数额以外的权利的放弃。一旦真实欠货超过此数额,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代理律师经过综合分析提出自己建议,请求解除该两笔买卖合同关系,公司返还所支付的21万元。其目的一是逼迫公司把历年账目对清,二是为将来主张其他权利留有余地。从案件审理情况看,该请求是合适的,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二、正确把握证据使用规则

民法的证据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邵xx作为原告,提供了其已经电汇21万元的银行凭据,即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公司方未付货这一事实对于邵xx来说属于消极事实,其不可能对未发生某事的事实进行举证,而只能由主张已经付货的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庭上,公司提供了产品出库单、产品销售单以及物流公司的运单等,唯独没有邵xx收到货物的证据。前两种证据是公司方面单方出具的,公司以外的人无法知晓其是否真实,无论该证据是否有公司各级人员的签字,都不能有效证明这些货物交付给邵xx的事实。而物流公司的运单是否真实本身就是一个疑问,即使该证据真实,也只能证明xx科技公司将货物交给了物流公司,至于物流公司是否交给了邵xx却无法进一步证明。故xx科技公司并未能就其付货的主张提供直接证据。

事实上,xx科技公司面临着两难处境,如果其把邵xx所有付款证据以及公司付货证据提交法庭,即在法庭上对账的话,其将面临更大的被动。在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查明现实真实的情况下,法庭只有根据证据查清法律真实,并据以作出判决。因此,xx科技公司的败诉的原因主要是举证责任分配对其不利。对于公司而言,规范进行交易、并妥善保管好交易的证据显然是十分重要的。目前许多公司存在不及时进行对账确认、交付货物没有签收等随意操作的做法,也应以本案为戒。

编辑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三

(**县档案局里)

,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周

再审事由:_________________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__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__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四

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

预约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

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计划售房。

预售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销售合同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委托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转让合同

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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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五

住址: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 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均已理解且无异议。

一、转让标的:

一)。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二),转让标的质量以现状为准。

2、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厂房内装饰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

三、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 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款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另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

于乙方进驻甲方工厂当日支付。之后若乙方反悔不愿购买或因乙方无法立项、证照无法办理或乙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 万元定金不退,若甲方反悔不愿转让或因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双倍退还定金。

2、余款 万元,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份付款人民币,余款人民币 万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

四、标的物交付:

1、乙方交清定金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部分厂房交付给乙方装修,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正式将房屋交付于乙方,乙方进驻甲方厂房后暂时以租赁形式行使租赁权,可以对厂房内房屋进行装修、加盖,以乙方单位的名义行使正常经营的权利,但厂房,水电等所有物业均由乙方负责维修。

2、乙方在付清余款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之后,甲方于付清当日开始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财产转移手续以甲方单位股权转让的方式或者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新公司的名义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乙方,以工商备案转让日期为准,该日期前的所有第三方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承担,该日期之后的所有第三方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对外公告期为 。如上述两种方式均不能办理,甲方可以直接将土地厂房转让给乙方并办理相应转让手续,具体方式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合同。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有相应瑕疵,甲方应积极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甲方厂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乙方提供甲方所现有的相应办证资料,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甲方,办理所有权证所有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待乙方付清所有转让款时,通过上述第四点第2条的方式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过户给乙方,厂房产权的转让税费包括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中需要缴纳税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缴纳应缴税费。但如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两次以上转让的,则甲方只承担第一次转让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甲方支付的税费,其他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其受让土地及厂房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双方均同意口头另行约定乙方提前进入甲方厂内进行生产经营的准备性工作,包括装修,加盖等,但在装修加盖的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以及给甲方及甲方职工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6、甲乙双方均需保证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转让金额20%的违约金。

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土地厂房过户所缴纳的税费,乙方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在甲方厂区内所加盖房屋及装修等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七、本协议约定的财产清单、营业执照,界限界址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____区人民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六

法定代表人:郝xx,经理

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8号

被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xxxx村人,住xxxx小区1号楼3单元1103号,电话:1371691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张xx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涉案房屋不符合“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商品房已交付使用,该房屋已经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足以证明房屋的主体结构在质量方面没有问题。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房屋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答辩以房屋主体质量严重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监督单位出具的核验结论为依据。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如果被答辩人没有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材料,被答辩人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涉案房屋不符合“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即使被答辩人能证明所述房内顶板不平整以及厕所顶部漏水情况属实,此问题也应属质量瑕疵问题,不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所谓程度达到“严重”是指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而本案明显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三、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也应该先修复,故被答辩人跳过修复环节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不应支持。

《建筑法》六十二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以上法律规定都说明了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首先进行修复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只要房屋的主要居住功能和安全性都没有因为这个瑕疵被根本地影响,通过修复,完全可以被弥补。也就是说涉案房屋不管是一般质量问题还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首先都应适用修复原则,而不是单方解除该合同,这样做更符合合同法保护交易的立法精神。否则,一出现质量问题就退房明显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故被答辩人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平谷区人民法院答辩人:

年月日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七

《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备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关于该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中已作出批复:《意见》第五十六条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即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故在此前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适用《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此后的有关纠纷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房屋买卖合同应采取何种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书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认为在合同其他要件满足的条件下,只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许可唯一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所谓“特殊”,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除了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指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房屋;2、房屋买卖合同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3、房屋买卖是就房屋不动产所进行的交易,其法律调整不仅适用合同法,而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其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形式。那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但对究竟应采取何种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对《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指出:“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立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从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对此也不能绝对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在此种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出,买卖房屋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所有权的变更方生效。此处的“登记”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是否一个意思,笔者认为,此“登记”并非彼“登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登记”指对合同本身进行登记,相当于登记备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从这一规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登记”,是对合同本身的登记,未履行登记手续,则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过户登记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对买卖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按约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认为,应在办理过户登记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则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种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脚的。但究竟如何理解过户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为而使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以绝对办理登记为必要,如不进行登记,即使有物权变动的事实,但在法律上也绝对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是否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必然联系。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责任未履行成不得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因为这些责任的实际负担人不是仅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诺履行,更主要的是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而这些责任与合同密切相关,履行这些责任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又是对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基础保障。

因此,这些是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构成要素,并不能因该义务的履行与否而决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此规定指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问题,应当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解释》对此予以明确,避免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冲突。从这一解释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与否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故前面所说的第二种理由也不正确。

五、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否购买该组织成员的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八

民事起诉状

厡告:xx,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身份证:xx.暂居住xx,(手机:xx)

被告:xxx,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城镇居民,住xx。系厡告之母。

被告:xxx,男现年42岁,汉族,文化不祥,住xx,现xx。

案由:房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讼争之房物买卖协议无效,并由被告被告2返还厡告房屋,由厡告退还被告被告2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事实与理由:讼争之房物系被告被告1和刘奎在1994年购买的大竹县城关区开发办所修建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住房一套。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只由合作建房协议一份,刘奎与被告1因纠纷,于3月5日到大竹县民政局自愿离婚,对于该房屋由刘奎和被告被告1自愿赠送给厡告原告(当时系16岁正在读书)。205月被告被告1以原告之母身份将该房出卖给了被告被告2,出卖价格款为:42000元,原告之父刘奎对此不知情。原告高中毕业于至底当兵复原,复原后在广东打工至今,致原告无房居住,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综上,被告与原告,由原告之母被告被告1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请依法判决如原告之诉讼请求。

原告:原告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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