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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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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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预案篇一

一、管理方面

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防疫工作组,卫生院院长曹伟担任组长,副院长李铁军任副组长,防保人员及各村卫生室负责人为成员,防疫工作组参与各项防疫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每月25日召开村医会,做好防疫人员的有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及布置防疫工作任务。

二、网络直报工作计划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网络直报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疫情直报节假日值班制度》,健全疫情管理小组、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提高疫情报告的及时性、正确性、完整性。及时发现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报告上级部门,并参与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苗“相关疾病控制相关发病率:麻疹10/十万以下、百日咳70/十万以下、新生儿破伤风1/1000以下、白喉、脊灰无发病、做好传染病自查工作。

三、计划免疫接种工作

1、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人口变动及接种情况,按规定建立各类登记新生儿30天建卡率达100%以上、常规苗接种率达100%以上“五苗”单苗接种 率分别达到100%以上,“五苗”全程覆盖率达100%以上,及时做好登记入册、上报工作。主动收集流动儿童基础资料、每月至少一次定期到当地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收集流动儿童资料,每年两次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工作,查漏补种,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开展接种。

2、加强计划免疫疫苗管理,疫苗领发记录完整做好疫苗出入库登记,建立冷链管理制度。按要求做好有价疫苗的接种工作。

3、做好计划免疫信息化管理,配合当地学校、幼儿园做好学生入学、入托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做好补证、查漏补种及数据上报工作。

4、做好预防接种副反应的监测工作,使报告及时率、“零”病例报告及时率达100%,提高业务素质,杜绝接种事故发生。

四、结核病防治工作

协助县疾控中心做好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及时随访结核病病人并做好登记、上报工作。发现肺结核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将病人转至县疾控中心结核病门诊。

五、肠道门诊工作

每年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做好肠道疾病的上报、防治工作,要求本院各科室及村卫生室做好肠道疾病的登记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开展学校入学、入托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开展学生健康监测工作,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10月底前上报中小学学生体检资料。

七、根据工作任务制定健康工作计划 完善村级健康教育网络,村级(卫生室、学校)健康教育资料覆盖率100%,并对网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全年不少于一次,按月刊出黑板报及张贴宣传画。

八、及时上报各类报表,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新桥中心卫生院

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预案篇二


10、保持网络通畅,按规范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提高疫情报告质量。

11、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及各类疾病检测信息。

12、做好对乡镇卫生院、1/3村卫生室消毒质量监测。

13、正确使用狂犬疫苗接种登记簿,规范处理动物咬(抓)伤者。

14、做好重点疾病防制知识宣传工作。

第三季度工作要求:

1、做好每月工作安排。

2、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重点疾病防制(人禽流感、非典、鼠疫、霍乱等)培训、学习及演练,做好物资药械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每月必须结合医院传染病领导小组活动,做好本辖区内传染病漏报、调查重大疾病防制、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病督导检查等疾病管理方面工作。

4、做好肠道传染病培训与管理,确保肠道病门诊正常规范开诊,按要求落实重点人群采样工作。

5、加强霍乱、伤寒、副伤寒、痢疾、甲肝的主动检测和管理。

6、做好急性传染病个案和暴发疫情的调查及消杀灭处理,及时上报处理表格。

7、进行乙肝病人随访,6个月随访率达到85%。

8、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病、精神病等慢性病病人建档和管理。

9、加强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认真落实24小时疫情值班。

10、保持网络通畅,按规范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提高疫情报告质量。

11、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及各类疾病检测信息。

12、做好对乡镇卫生院、1/3村卫生室消毒质量监测。

13、正确使用狂犬疫苗接种登记簿,规范处理动物咬(抓)伤者。

14、做好重点疾病防制知识宣传工作。

第四季度工作要求:

1、做好每月工作安排。

2、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重点疾病防制(人禽流感、非典、鼠疫、霍乱等)培训、学习及演练,做好物资药械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每月必须结合医院传染病领导小组活动,做好本辖区内传染病漏报、调查重大疾病防制、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病督导检查等疾病管理方面工作。

4、做好10月份肠道传染病培训与管理,确保肠道病门诊正常规范开诊,按要求落实重点人群采样工作。

5、做好急性传染病个案调查及处理,及时上报处理表格。

6、进行乙肝病人随访,6个月随访率达到85%。

7、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病、精神病等慢性病病人建档和管理。

8、加强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认真落实24小时疫情值班。

9、保持网络通畅,按规范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提高疫情报告质量。

10、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及各类疾病检测信息。

11、正确使用狂犬疫苗接种登记簿,规范处理动物咬(抓)伤者。

12、做好重点疾病防制知识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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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预案篇三

二、工作目标: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用心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抓好学校卫生工作。

3、大力开展好常见病的防治工作,促使学生健康的成长。

三、落实措施:

1、坚持卫生检查制度,每一天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继续贯彻落实“三个一”措施,即“一日三次巡查(环境卫生),一周一次大检查,一月一次评比,使我校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2、各办公室要经常持续卫生清洁,每一天三小扫,每周一大扫(包括卫生包干区)。

3、抓好学生的卫生常识保健与宣传教育,用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保证学生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行为构成率达100%以上。用心宣传卫生知识,及时表扬卫生工作中的好人好事。提高学生的卫生安全意识。学生的学习活动主要是透过课堂进行的。因此,课堂教学中的卫生保健(主要是指学生的用脑和用眼卫生)工作在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校医要督促教师注意学生用脑和用眼卫生,不要拖堂,每一天坚持两次做好眼睛保健操,要求穴位准确,抓好质量,加大检查力度。

4、做好春季传染病宣传预防工作。个性对师生突发事件做好妥善处理,如有需要及时送医院治疗。

四、具体要求:

环境卫生:

(一)教室内外卫生

1、教室及相应走廊地面持续整洁,无纸屑、无杂物。

2、课桌椅排放整齐,学生外出上课或活动,椅子要塞至课桌下方,课桌上无东西,课桌内学习用品摆放有序。

3、各班教室内及走廊墙上宣传字画表面无明显积尘,阳台栏杆及内侧表面无鞋印、球印、无积尘。

(二)办公室以及各专用教室内外卫生:

1、地面干净,无纸屑、无杂物。

2、办公室内桌椅整齐,离开办公室时,办公桌上教师用品和学生的作业本摆放整齐。

3、物品柜上无积尘,无杂物。

4、卫生工具摆放有序,垃圾袋装化,并天天清理学生个人卫生:

严格要求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三每:每一天洗脸、脖子、耳朵,每一天洗脚,每一天早晚刷牙,饭后漱口。

六勤:勤换内衣,勤剪指甲,勤洗发,勤洗澡,勤洗手,勤刷鞋。

眼保健操:

1、听准音乐,按时作操。

2、坐姿端正,穴位准确。

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预案篇四

工作计划就是对即将开展的工作的设想和安排,如提出任务、指标、完成时间和步骤方法等。制定一份合理的工作计划对于组织经济效益的提高是十分重要的。工作计划的小编为您提供两篇《xx年度公共卫生工作计划》,助您的工作能顺利开展!

一、努力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按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总的目标要求,全面完成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体系建设任务。正在建设的疾控中心务必于6月底前完成各项建设和装备任务;已完成基建任务的县(区)重点加强实验室建设。按照平战结合、重在能力建设的原则,市传染病医院、急救中心和10个县传染病区建设必须于10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疾病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切实做好非典、人间禽流感、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落实防治措施,防止重大传染病流行和蔓延。以碘缺乏病和煤烟型氟、砷中毒为重点,全面完成"十五"地方病防治和95000户防氟改灶任务,组织考核和验收。实行计划免疫分片包抓责任制、定期检查表彰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计划免规范化乡镇和"达标"县区创建活动,首批岚皋、旬阳和平利三县达到建设标准。进一步规范计划免疫技术服务,市、县疾控中心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完成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任务,提高接种质量,"七苗"有效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加强重点疾病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制度,提高网络直报质量,杜绝谎报、迟报、漏报、错报现象发生。

按照"改革发展,依法监管,网络规范,住院分娩"的工作思路,组织开展妇幼卫生"基层工作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基层网络建设,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完善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管理率分别达85%以上。发挥各级医院妇产科、儿科在妇幼保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提高住院分娩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做好"降消"项目实施工作。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安康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力度和工作进度。继续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集镇、卫生示范村,做好已创建卫生县城荣誉的保持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改水,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卫生条件。健全市级和十县区红十会组织机构,充分发挥红十会在赈灾和救灾防病工作中的作用。

二、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对乡镇卫生院其余人员的人头经费暂达不到80%补助标准的,可分年度逐步达到;对村级"两员"报酬按照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予以保证。市疾控中心和白河、汉阴、岚皋、宁陕县疾控中心要实现财政预算全额管理。

深化农村卫生改革。继续完善乡镇卫生院人、财、物上划县区卫生局管理工作,制定管理措施和办法,加大管理力度,提高两个效益。对非建制的乡镇卫生院(所)实行撤并重组,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国有民营、托管、拍卖等多种形式改制经营,增强发展活力。大力推行院长公选制和防疫妇幼专干公考制,保证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能力。加大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以项目建设带动我市农村卫生快速发展的意识。组织实施好乡镇卫生院建设、贫困县医院建设、中医院建设、卫生专项建设、艾滋病示范县区建设等重点项目,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卫生贷款项目的报帐、资金返还、人员培训和设备管理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提高中西部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做好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按照"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宣传动员、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努力提高农民参保率。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运行。

三、大力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按照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原则,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突出各自特色,加强优势、强势专科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卫生资源效益。做好市传染病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及急救、麻风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等中心的组建工作。做好铁路医院、卫生所移交地方管理工作。

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思路,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公立医院出资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政府、资产管理组织,医院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做到既扩大医院经营自主权,又保证政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目标的实现。

要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疗卫生事业,打破公立医院的垄断局面,促进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对经营不善的国有医院实行股份制、国有民营等产权、经营权改革。

对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医院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落实财政补偿政策,认真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费用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病人选择医生、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及医疗收费公示制度。召开医院管理和经营体制改革研讨会。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按照投资多元化、工作规范化、服务多样化的思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引导部分二级医院延伸办社区卫生服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准入、监管和指导。

组织实施新一轮医院创建等级工作,完成等级评审任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院临床质量控制体系,减少医疗纠纷和事故,开展医疗质量大检查。抓好示范中医院和重点中医院中医优势特色专科建设,市中医院中医药科技大楼竣工投入使用。做好医院内交叉感染管理工作。继续开展创建示范中心卫生院工作。

四、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认真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建立完善应对传染病爆发流行、食物中毒、救灾防病、安全生产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机制、工作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和人员培训工作,建立一支反应迅速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组织开展经常性模拟演练,保证各项应急任务顺利完成。

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确保信息畅通无阻、及时准确。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五、强化卫生执法监督

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科教兴医的观念,切实抓好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三个环节。组织实施好"235"人才发展战略。加强重点学科、优势专科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的人才梯次队伍。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以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强农村和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继续组织城市医疗机构,从设备、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采取"一对一"对口支援的方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发展。做好省、西安市和市级医院对口帮扶工作。积极开展医疗卫生科研工作,推广新技术,拓展新业务。

七、转变职能,全力推进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继续把纠正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医疗机构,要追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负责人的责任。组织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单病种收费试点,加大对不合理用药查处力度,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开展创佳评差、创建文明示范单位及"百姓放心医院"活动。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强化以人为本和"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营造廉洁行医、诚信服务的职业道德,努力塑造卫生行业新形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在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上下功夫。要敢于突破计划经济对卫生事业发展的体制制约,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思考和推进卫生改革;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向政府做好汇报,及时解决;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好的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推广;要广泛借鉴和吸收外地在卫生改革方面好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推动卫生改革不断深入发展;要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和能办成事型"机关活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科学执政和驾驭全局工作的能力,以饱满的热情,良好的工作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组织带领广大干部职工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为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预案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预案篇六

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卫生等部门,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应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预案,确保学校师生身心健康,努力把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从而将学校卫生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和落实晨检制度,加强对学生健康状况的监测。晨检工作应在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由班主任或副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及时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者(例如发热、全身疼痛、头痛、呕吐、咳嗽等)以及可疑传染病患者(请病假的学生应查明病因),及时报告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进行排查,以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班主任要利用晨会课、健教课时间,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同时要教育学生,进行自我观察,如有发热、全身疼痛、头痛、呕吐、咳嗽等身体不适时,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以确保早发现、早治疗。

学校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人,负责学校传染病的监控与报告工作。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要与班主任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校长室及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病时间、发病地点、发病人数、主要症状、密切接触者、已采取的措施等。防止瞒报、漏报、缓报现象发生。

学校除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外,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对患病学生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将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如发生暴发疫情或新病例持续不断等情况,要根据卫生疾控部门提出的疫情控制措施,经区局同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人群集聚的大型室内活动,严防疫情扩散。要注意做好学校教学、生活场所的通风和换气,保持空气新鲜;食堂不得购买无证食品;加强学生体育锻炼,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增强学生体质,提高机体抵抗疾病的能力。鼓励学生有病及时就医并在家休息等。

学校要充分利用时间及各种形式,对学生集中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强化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还应利用家长会、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家长宣传相关预防知识,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预案篇七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教委、卫生部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卫生法》,结合我校实情况,坚持树立“以人为本”“健康”“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学生健康知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改善学校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防治。切实做好学生的防近视防病工作,本学期对健康教育工作如下。

切实抓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努力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和预防接种工作,切实抓好学校卫生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卫生工作的认识

认真贯彻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批示精神,组织教师和学校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学 校 卫 生 工 作 条 例 》、《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食品卫生法》,充分认识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学校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只有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才能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使学生健康地成长。

2、加强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全员管理的作用,加强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校长亲自抓,各科室负责人分头抓,全 体 教师 一 齐 抓 的 管 理 模 式 ,实 行 环 境 卫 生 、健 康 教 育 、食 品 卫 生工作的分块负责制度,定期检查考核,确保学校卫生工作达标。

3、加强环境卫生,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响应号召,积极开展绿化活动,净化、美化学校环境。积极开展全国爱国卫生活动,推进学校的整体卫生水平。努力创设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环境,陶冶师生的情操。学校定于每周一四为集体打扫卫生时间。

4、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健教质量

(1)定期出好黑板报、画廊,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2)各班每月利用班会时间进行一次卫生宣传,传授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

5、加强防治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1) 注意用眼卫生,做好视力检查和防近工作,严格控制近视率。

(2) 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疾病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加强晨午检,发现传染病,马上严格进行隔离,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

(3) 继续做好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如近视、龋齿、营养不良、贫血、沙眼、蛔虫等六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4) 定期进行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做好学生疾病、体检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有疾病的学生及时通知家长带学生到医院确诊并将资料返回学校,学校将结果通知体育教师,注意学生运动负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加强学校预防接种管理制定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实施方案和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的意义和相关知识,从而让家长主动配合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专人负责登记造册。

7、做好公寓楼每周的消毒以及餐厅工作人员的晨检工作,并作好记录,杜绝传染病蔓延。

8、继续加强学生疾病的巡视工作和相关疫情登记报告。利用每周一学校升旗时间,加强对学生因病缺课的统计检疫工作,以利学生常见病及传染病的动态观察,发现疾病做到早发 现,早治疗,提高学生出勤率。认真做好个人治疗收集汇总工作。

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预案篇八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学期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计划。

1、成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2、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与个人。由一把手校长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总务处具体落实监督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师生的健康教育工作,食堂、商店、学生饮用水的承包商负责校内的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1、定期对学校食堂、商店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为食堂操作间基本条件、食堂卫生环境、食品是否留样、食堂安全防范措施和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对于过期、霉变、腐变的原料、食品,一经发现必须销毁。同时按规范对食堂操作场所、用餐场所以及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保证学生用餐安全。商店检查的重点为食品进货渠道、食品储藏、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2、本学期制定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对食堂、商店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培训,并有考核记录。

3、制定学校食堂监督细则,学校定期对食堂、商店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采取限期整改直至终止承包合同的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对校内发生的各种传染性疾病采取疫报制度,由班主任和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上报校长室,同时填写好疫报单上报防疫部门。

2、根据传染病流行的季节特点提早做好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掌握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基本防治知识,杜绝传染病在学校发生。

3、本学期把流脑疫情监测列入学生健康检查的重要内容。

4、密切关注“甲流”疫情。

学校健康教育要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和团队组织社区、家庭的宣传教育作用,采取讲座、录象、板报等形式向广大学生传授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防病能力和公共卫生责任感。

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预案篇九

范文一、

1.每学期进行一次爱国卫生教育,教育师生热爱校园、美化校园、爱护校园。

2.每学期进行一次卫生健康教育,张贴宣传资料,进行卫生常识教育。使人人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保护好环境卫生,做好自我防护。

3.及时进行灭蚊、蝇、鼠及消毒活动。冬季每周对教室、办公楼、宿舍楼、实验楼、餐厅等场所消毒一次,对厕所、卫生间消毒两次,春夏秋季对各场所每周消毒两次。消灭蚊、蝇,消灭细菌,预防各种疾病传染。及时投放鼠药,杜绝鼠疫。

4.对污物、垃圾及时收集、清污、运送等无害化处理,达到消毒消除和预防传染病传播的目的。

5.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教室、办公楼、宿舍楼、实验楼、餐厅等场所干净。各班早晨、中午两次打扫卫生区,周四大扫除彻底打扫卫生区。卫生管-理-员全程跟班打扫卫生区,特别是厕所、卫生间要彻底冲洗随时保持干净,确保无卫生死角。减少公共环境污染。

6.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共卫生防疫要求,认真落实防疫措施,对落实情况要认真统计记载,学校将检查讲评。

范文二、

卫生管理制度汇总

1、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责职制度

为保证学院和学院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职责,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用餐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1)xx学院院长为学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后保处处长为直接责任人。

(2)依法办食堂,建立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内供应的食品及饮料卫生安全。

(3)统一指挥,督促学院的各有关食品卫生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

(4)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院食物中毒或流行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处理的紧急预案。

(5)责任人如果管理工作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

为加深、加强学院食品卫生工作,不断提升学院公共卫生工作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院应对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上海市施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意见》,特制定本预案。

学院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应对处理。

(1)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学院食堂或其他食品经营场所的供应。

(2)及时报告:

a事件:有5人(含5人)以下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中的重大事件应随时报告。

(3)报告内容:

a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b校名、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c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d目前状况、事情的经过和紧急处理措施。

e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3)成立应急处理小组:

a事件发生后,学院后保处应立即启动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后保处领导、学生处领导、医卫保健教师、后勤及其他骨干教师力量组成的应急处理小组,交排好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安抚工作、家长工作,并组织力量送医院及时救治。

b学院应安排好必要的车辆,以备运送患病学生至医院及时救治。

(4)救治病人

a学院应安排教师及时将患病学生送到就近医院,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通知家长。

b学院应安排教师做好排摸调查工作,加强家校联系,派专人接听家长咨询电话,以免耽误救治时机。

c学院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做好随访工作,继续排摸调查,安排专人做好家长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董事会,直至所有患病学生全部康复到校上课。

d保护现场:保留造成或导致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和设备。

e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f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教学秩序和下一餐用餐等)。

h保险介入: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i其他: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高质量的要求搞好服务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配合学校积极搞好饮食供应,及时调整经营思路,不断改进经营方式,切实保障饮食卫生及供应工作。

(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严禁患有传染病及其它不适应饮食从业要求的疾病患者从事食堂工作,无健康合格证不准上岗。

(4)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确保所供应的饭菜及其它食品清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5)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操作间及餐厅必须整洁卫生,菜案、面案分开,生食、熟食分开,严禁污染、腐烂、变质及隔夜食品出售。

(6)各类炊具、餐具要指定专位摆放,不准放置地面。炊具、餐具要定期消毒。

(7)积极采取防鼠、防蝇、防虫措施,并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抓好消毒工作。

(8)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要力求做到饭菜可口,品种齐全,档次搭配适当,确保饭菜质优价宜,让学生满意。

(9)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怍人员要不断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中要态度和蔼、一视同仁、文明服务。

(1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积极配合学院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4、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食品验收工作,不收、不做、不售腐-败变质或有害有毒的食物,做到食品件件验收,并有专人负责,把好第一关。

(3)食品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严防生熟食品污染。对剩饭、剩菜要妥善保存,严格处理。在供应前必须单独重新回锅烧透。

(4)餐饮具要严格消毒。熟菜盆、打饭用具均应在开窗出售食物前进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实行“四过关”,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5)严格实行由原料到成品的“四不制度”,即: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食物。

(6)成品(含食物)存放必须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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