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队考核办法 综治执法中队队员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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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考核办法 综治执法中队队员工作计划
时间:2023-09-11 06:25:19     小编:念青松

计划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工作领域。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执法队考核办法 综治执法中队队员工作计划篇一

以“十九大”和xx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持续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严格按照“四化”标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强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全乡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亲自抓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曾明浩为组长,乡长黄先胜、人大主席吕明富为副组长,乡纪委副书记姚世文任常务副组长,乡属(辖)各单位负责人、各村(居)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小龙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对场镇的管理实行领导分段包干制、部门单位包段制、驻村干部包村制、责任倒查制、按区域划分分片包干,各负其责,互相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对各村(居)的管理实行驻村干部包村(居)制:王平、刘虹汝负责大湾村;毕宗慧、邓艺佳负责金鸡村;夏翠薇、魏敏、负责骑凤村;杨德洪、徐媛、魏左权负责平安村;张小龙、蔡棋负责沙嘴村;先齐全、曾珂、肖医负责葫芦村;李其芳、雷泽平负责观音寺社区。各村(居)也要成立以书记为组长、村组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严格实行驻村村干部第一责任人,各村(居)支部书记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度。

(一)坚持把治理“五乱”作为基本要求,坚定不移地深化“五乱”治理

1.深化治理垃圾乱扔,确保“垃圾解决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建筑垃圾规范倾倒,严禁向果皮箱内倒生活垃圾,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场镇与村庄结合部无卫生死角,各类市场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水、积水和蚊虫,公路沿线环境整洁。办公室要加大对场镇区域内及各村的清扫保洁的管理力度,严禁各经营户、住户向公路及街道、河道倾倒垃圾、污物;规范家禽圈养,防止粪便乱拉、摊点垃圾乱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的管理,严禁乱占乱建,杜绝建筑垃圾乱堆、垃圾残土乱倒;中小学要开展校园垃圾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处理好校园内外垃圾;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办公区、生活区要对本辖区清洁卫生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根治垃圾问题。

2、深化治理“广告乱贴”,确保“广告管理好”。场镇户外广告随时保持完好、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店招做到“三齐”:即上檐齐、下檐齐、版面齐。对违法设置、残缺残损、模糊不清和有错别字的广告、店招要一律拆除。在场镇设置2处风格一致的广告张贴栏,做到广告归栏,要重点整治场镇牛皮癣,广告废弃物和场镇立面悬挂物,规范合法小广告,实现场镇立体空间美化。

3、深化治理“摊位乱摆”,确保“占地经营管理好”

加强对新居管理,突出整治老街以街代市、占到经营等行为,做到行商归市、坐商归店、有序经营。场镇街面整齐,店面整洁美观、店内商品陈列有序。办公室和社区要加大对场镇违章占道经营行为的执法力度。遵守场镇管理相关规定,逐步实现自治管理。对屡教不改的,要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进行处理。

执法队考核办法 综治执法中队队员工作计划篇二

为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发挥教师的榜样示范带动作用,各校把民法典列入教师理论学习内容,围绕颁布《^v^民法典》的“前世今生”以及内容上的“三大特点”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同时面向全体师生通过举行30场次的升旗仪式、30场次的专题讲座,助推民法典学习。

为加强对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线上利用“石泉教育”微信公众号、班级群、班级家校钉钉联系群定期推送有关民法典解读等内容;线下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先后召开121场次主题班会、10场次演讲、12场次展板海报、10场次书法征文、等渠道,累次12456人参加活动。多种宣传方式构建了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宣传格局,努力让每一个人走进并了解民法典,切实增强广大师生、家长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

学校充分发挥班级阵地的优势,通过发放宣传册、家长学生共学等方式,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对民典法进行宣传学习。将民法典的学习辐射到家庭,以学生带动家长学习从而把民典法的学习深入到每个家庭,每个成员,不断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

此次民法典进学校宣讲活动,主题明确、重点突出,让文本上的《民法典》真正“活”起来、“落”下去、接地气。赢得了老师们的一致好评,极大提高了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执法队考核办法 综治执法中队队员工作计划篇三

20xx年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制建设工作,坚持以^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重点,以“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导向,突出“平安璧山”建设这条主线,按照“六五”普法规划和新一轮依法治县规划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全县的工作大局,认真抓好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引导干部职工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不断推进我县民主法制建设。

一、健全机构,强化领导

根据县法建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局于20xx年4月经党组会研究,调整了璧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璧山县文广新局局长瞿显贵担任,副组长由璧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高超担任,成员由刘显伟、程世友、曾杨、杨明富、戴敏组成,此项工作由李高超同志分管,程世友同志具体经办。明确专人分管、专人负责,确保法制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抓好普法工作

1、继续开展学法活动。一是继续深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严格执行局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继续抓好单位职工的学法活动。利用职工大会以及支部学习日开展学法活动,组织大家学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全年学时不少于6次,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记录。三是利用各种文体活动和不同形式宣传法律知识。

2、积极参加市、县组织的各种法制培训班。对市、县组织的各种法制培训班,领导带头参加,带头学法用法。

3、继续抓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实效。要利用多种媒体、借助文艺演出、法制宣传、惠民电影等各种多种形式,推进“法律八进”活动,加强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三、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1、规范政务管理,严格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做到依法行政。

2、加强对文化市场执法的依法管理工作。

四、完成其他法建工作

1、积极征订普法学习资料,做到普法读本人手一册,并积极参加考试,保障经费落实。

2、按时报送各种报表、计划、总结等资料。

3、全面启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执法队考核办法 综治执法中队队员工作计划篇四

一是推进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实现城管执法的地域全覆盖。继续坚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乡镇、街道办延伸的做法,在城区发挥好中队的作用,在乡镇、街道办发挥好10个分局的作用,夯实城市管理基础,推动城管执法工作向基层延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开展城管执法“三进”活动,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通过建立执法中队、执法队员联系学校、联系社区、联系业户的形式,将城管执法的关口前移,推进城管执法的地域全覆盖。

二是完善城管执法的机制体制,实现城管执法的责任全覆盖。在原有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规定,依据《东平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东平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按照“主要街道严禁,次要街道严控,一般街道规范”的原则,制定不同街道不同整治模式的长效管理标准、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等,做到有章可循,确保城管执法的统一有序。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合路段包保与“门前五包”责任的落实,出台路段包保单位坚持,指挥部、纪工委定期检查的文件,确保实现城管执法的责任全覆盖。

三是创新城市执法方式,实现城管执法的时空全覆盖。实行城管执法的网格化管理,按照不同路段,不同区域制定精细化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对城市管理实行“五定”即:定人员、定岗位、定责任、定路段、定奖惩。继续完善“城管110”快速反应机制,24小时值守,全天候管理,接到举报电话快速反应、快速处理。每名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出门就是上班”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缺位、不断档,实现城管执法达到时空全覆盖。

一是以“八无”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管理综合整治。以治乱、保畅为目标,以主次干道和重点区域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涂乱画、无店外经营、无占道经营、无乱设广告牌匾、无乱扯乱挂、无乱停乱放的“八无”为标准,继续组织开展治理脏、乱、差、堵活动,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式,一个时期组织一次战役,整治一个重点、治理一条街道,巩固一个区域,使城区容貌有一个新变化。特别是要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全面实施好列入县委县政府“十小工程”的背街小巷整治工程,对汶河街、望山街及汇河街东段进行全面整治,不断提升城市形象。

二是继续推进城区主要干道沿街建筑立面综合整治活动。继续发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的作用,坚持涉城主管部门牵头、各路段责任单位共同参与的有效方式,对城区“五纵六横”11条主要干道两侧的立面,继续进行综合整治,拆除破旧围墙、广告牌匾、粉饰清洗墙体立面、新建文化墙、更换破旧门窗,制作门头牌匾等,督促各沿街单位搞好美化、亮化等,不断提升外在形象。

三是继续坚持堵疏结合,强化市场建设等源头治理措施。继续坚持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积极协调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东平街道办等有关单位,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及时建设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在一担土、虹桥、李范村等社区先行规划建设市场,逐步解决市场不足、部分业户无场经营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好《城市道路设摊导则》,对一些无法进场经营的夜市、早市以及农民季节性进城卖瓜卖菜等问题,在不影响市容市貌和道路通行的情况下,统一设立临时摊点,并合理确定经营时间,严格管理,切实解决影响市容的问题,方便业主和群众需求。

一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健全机动、巡查、执法台账登记,部门协调联动等各项制度,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除做好日常的规划执法外,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综合执法活动,联合纪委、住建局、国土局、公安局等部门,对全县在建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好建筑市场秩序。

二是继续坚持顶格处罚,切实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针对季节特点,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采取错时上班、定点检查、24小时值班等形式,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露天烧烤小吃等油烟污染,车辆遗漏遗撒,粉尘污染等专项整治活动,对各种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扣和顶格处罚。

三是坚持高标准抓好户外广告。结合沿街建筑立面的综合整治,进一步规范道路两侧的各类户外广告,统一标准、统一设计,并且制定《东平县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提升户外广告的设置品质,及时严厉打击非法野广告,特别是黑体广告,净化城市空间环境。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介,利用新建文化墙、手机短信等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调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继续落实路段包保责任制和业户“门前五包”责任制。切实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对落实情况进行曝光,不断使其常态化,并积极探索实行业户自治委员会管理机制,搞好佛山街东段文化用品业户自治委员会试点工作。

三是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在现有“城管110”、网络问政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方式,搭起市民与城管的沟通桥梁,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投诉、举报、监督等。加强与团县委等部门的配合,在广大青少年学生中开展城管志愿者活动,结合文明市民评选活动,聘请城管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和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激发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真正实现参与全民化。

一是加强学习,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加强干部队伍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真正做到勤于学习,善于学习,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业务上的行家里手。按照县委要求,结合城管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好“继续解放思想,实现全面崛起”为主题的大讨论活动和“基层基础年”活动,认真排查问题,扎扎实实整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坚持执法为民,强化服务意识。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班子和执法队伍建设,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推进执法工作由“执法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树立起带着感情执法,主动提供服务的理念。实施温馨扶助工程,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赞助、爱心捐助等形式,帮扶困难业户,切实帮助业户解决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使城管执法工作方式方法更加贴近群众。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开展执法能力提升年活动,采取外出学习、以干代训、集中授课等形式,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的政治素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按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并实行案件终身负责和过错追究制度,促进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树立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力度,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守则,队容风纪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形象展示,纪律整顿活动,具体纠正执法中存在衣着不整,生、冷、横、硬等不良行为,树立起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执法队考核办法 综治执法中队队员工作计划篇五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穿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相同或者相近的制服。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在受理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收集、调取物证。物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证据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注明情况。

(三)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检查笔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并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条件;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

(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应当劝告其自行改正。对市民多次投诉或者占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场、客运码头、会展中心、商业步行街、各级党政机关周边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劝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四)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封、扣押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记明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

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工具和其他物品,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无见证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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