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结算报告 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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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算报告 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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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费用结算报告 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篇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相关定义

1.费用结算单:指甲方为结算需要,向乙方出具的,载明应付费用及支付期限的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

2.书面确认:指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或授权人员盖章或签字之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

第二条 操作

乙方委托甲方从事下述服务。

1.在签发第三方的运输单证的情况下,作为乙方的货运代理人,为乙方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排载,制作单证,依据乙方的具体指示(参照每票托运单),从事拖车、场装报关、报检等,并代缴有关费用。

2.在甲方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时,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向乙方签发运输单证,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参照具体托运单)提取货柜、拖车、场装、报关、报检、并代缴相关费用。

3.办理进口货物货运业务(参照委托单证或相关单证)。

第三条 结算

甲方选择_________方式向乙方结算相关费用。

1.票结

1.1 乙方在委托甲方操作开始前,将空白支票或现金交给甲方,甲方必须出具收据。

1.2 甲方在每票货操作完毕后,从该支票或现金直接支取费用。

1.3 乙方支票空头或透支或预缴现金不足,应在甲方通知后立即补齐,并按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

1.4 非因甲方原因产生之超出结算期限的未结费用,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立即支付,并按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

1.5 甲方应于结算后立即出具发票给乙方。

2.月结

2.1 甲方于次月_________日之前提供前一个月的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核对(乙方也可随时向甲方索要)。

2.2 乙方必须于_________日前对之进行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或异议,否则视为同意。

2.3 乙方对甲方出具的费用结算清单全部或部分有异议的',应于_________日前,就确认或没有异议的部分按时支付,不得拒付全部费用。

2.4 对于乙方有异议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甲方应立即与乙方协商,并于乙方书面异议的一周内重新制作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该新费用结算清单的交接,适用本第2款,第2.2项的规定。

2.5 对于上述应付费用,乙方若需要由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支付给甲方的,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对该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6 甲方对乙方所付费用,应立即开具发票或收据给乙方。

2.7 甲方在代垫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先行支付代垫费用。定期结算期内代垫费用的最高限额为,超出限额乙方必须先行支付甲方代垫的费用。

2.8 甲方保有应收费用的增补权。双方在结算后,发现尚有部分应计算的费用未结算的,甲方有权予以增补,乙方应在下一结算期间结清。乙方保有多付不应付费用的追索权,多付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在下一个结算期抵扣。

第四条 担保措施

1.乙方同意,在其未能依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支付甲方有关费用时,甲方有权留置其所占有的乙方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货物。

2.乙方应于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该期限从甲方采取留置措施时开始计算。乙方逾期不履行的,甲方得以将留置物拍卖,变卖或与乙方协议折价,以其价款优先偿付甲方费用。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仍不足以偿付的,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3.乙方同意,在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方将报关单证或退税核销单或提单等交给乙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依本协议向甲方支付费用,或支付费用不完整的,乙方必须从支付期满日起,按应付款向甲方每日支付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_________天不履行某一个月的全部费用或所欠费用超过全部应付费用的时,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并按上款要求违约金。

3.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按违约时的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第六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不尽之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作补充商议。

2.双方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

2.除第六条第2款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依上款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必须支付给对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期限从_________至_________止。

2.本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的,自动延续壹年。

3.本协议一式两份,效力相同,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其他双方协议的条款_________。

费用结算报告 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篇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相关定义

1.费用结算单:指甲方为结算需要,向乙方出具的,载明应付费用及支付期限的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

2.书面确认:指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或授权人员盖章或签字之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

第二条?操作

乙方委托甲方从事下述服务。

1.在签发第三方的运输单证的情况下,作为乙方的货运代理人,为乙方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排载,制作单证,依据乙方的具体指示(参照每票托运单),从事拖车、场装报关、报检等,并代缴有关费用。

2.在甲方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时,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向乙方签发运输单证,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参照具体托运单)提取货柜、拖车、场装、报关、报检、并代缴相关费用。

3.办理进口货物货运业务(参照委托单证或相关单证)。

第三条?结算

甲方选择_________方式向乙方结算相关费用。

1.票结

1.1?乙方在委托甲方操作开始前,将空白支票或现金交给甲方,甲方必须出具收据。

1.2?甲方在每票货操作完毕后,从该支票或现金直接支取费用。

1.3?乙方支票空头或透支或预缴现金不足,应在甲方通知后立即补齐,并按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

1.4?非因甲方原因产生之超出结算期限的未结费用,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立即支付,并按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

1.5?甲方应于结算后立即出具发票给乙方。

2.月结

2.1?甲方于次月_________日之前提供前一个月的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核对(乙方也可随时向甲方索要)。

2.2?乙方必须于_________日前对之进行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或异议,否则视为同意。

2.3?乙方对甲方出具的费用结算清单全部或部分有异议的,应于_________日前,就确认或没有异议的部分按时支付,不得拒付全部费用。

2.4?对于乙方有异议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甲方应立即与乙方协商,并于乙方书面异议的一周内重新制作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该新费用结算清单的交接,适用本第2款,第2.2项的规定。

2.6?甲方对乙方所付费用,应立即开具发票或收据给乙方。

2.7?甲方在代垫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先行支付代垫费用。定期结算期内代垫费用的最高限额为,超出限额乙方必须先行支付甲方代垫的费用。

2.8?甲方保有应_____用的增补权。双方在结算后,发现尚有部分应计算的费用未结算的,甲方有权予以增补,乙方应在下一结算期间结清。乙方保有多付不应付费用的追索权,多付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在下一个结算期抵扣。

第四条?担保措施

1.乙方同意,在其未能依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支付甲方有关费用时,甲方有权留置其所占有的乙方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货物。

2.乙方应于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该期限从甲方采取留置措施时开始计算。乙方逾期不履行的,甲方得以将留置物拍卖,变卖或与乙方协议折价,以其价款优先偿付甲方费用。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仍不足以偿付的,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3.乙方同意,在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方将报关单证或退税核销单或提单等交给乙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依本协议向甲方支付费用,或支付费用不完整的,乙方必须从支付期满日起,按应付款向甲方每日支付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_________天不履行某一个月的全部费用或所欠费用超过全部应付费用的时,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并按上款要求违约金。

3.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按违约时的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第六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不尽之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作补充商议。

2.双方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

2.除第六条第2款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依上款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必须支付给对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期限从_________至_________止。

2.本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的,自动延续壹年。

3.本协议一式两份,效力相同,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他双方协议的条款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费用结算报告 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篇三

在盛世家源工作一个多星期了感触挺多的,感觉特别能锻炼人,这也是我选择这行最主要的原因。对于一个刚刚走出大学校园踏入社会的我来说,最欠缺的是没有什么经验,有的只是年轻和冲劲。一个人可以没有宽度和高度,但一定要有厚度,我清楚的明白我还有很多的不足,只有通过我加倍努力的去学习,去更好的完善自己,使自己成为别人更信赖的人!

如果你初次见我,你会发现我是一个很腼腆的,很温和的小伙子。给别人的第一感觉还不是那么成熟,做我们这行给别人信赖是无比重要的,这是我需要有所改变的地方。上个星期不经意间就做了三单,事情发展的是如此顺利、如此容易,自己就有点自满的情绪了。自从去了罗总的培训,她给我们介绍了房产中介在这行大体的情况,让我们更深层次的了解到了其中不为我们新人所知之事。还有与客户沟通的一些技巧,熟悉商圈的重要性,以及勘察房源和带看的一些基本方法。感觉这样的培训给我们新人莫大的鼓舞,让我们更清楚的意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下定决心,好好学习,才能更好的去完成自己的业务,成为这个行业的佼佼者。当然这必须要经历一些过程,好的坏的都是人生中宝贵的财富。诚如前天我遇到的麻烦,就是经验不足所致,导致合同没法履行,浪费的时间也很多,这很是值得我深思,提高效率势在必行。

目标决定策略。我下个月承诺的业绩是一万,对于一个新人来说,只做租并且单业绩达到一万还是挺有压力的,我就是要向不可能挑战,设立高的标准,这样我才有更大的动力和更高涨的热情去开展我的工作。这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我不会畏缩,就当它是给我磨砺的机会,更好的提升自己的阅历,以此提高工作水平,扬长避短,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的挑战。取长补短,向其他同事相互交流好的工作经验,争取取得好的成绩!

20××年对于股票市场可谓是经历了一个严冬,股指从年内的最高点3067点一路下探到2134点跌了30%。 随着大盘的一路下跌,工作越来越困难,信心一天天丧失,情绪一天天低落下去,有段时间在外面发材料,发现人们只要一听是证券,就像躲瘟疫一样,老股民们告诉我,现在他们谁也不信了,死套就死套了,干脆不动了,更不想了解了,免得闹心伤神。个别新股民们直接惊讶“你们还在卖股票啊?听说都赔死了,你们还想再让别人赔啊?”简直其气死人。对于股市,大家心底第一念头就是排斥和否定。客户要么不给交流的机会,要么你说什么他都反对。由于行情不好,潜在客户进入股市的意愿不强,老股民投资亏损,资产严重缩水,股票被套,交易量骤降。总之,今年算是白过了,自己从自信到迷茫,从迷茫到失落,从失落到习惯,习惯了就是没有感觉了的意思。习惯了很可怕,但也正是因为习惯了,才不觉得可怕。希望这样的失落不要再继续,希望明年可以慢慢好起来。

现对于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作,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交待的每项工作。在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过程中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亲和力与交际能力是所应具备的第一要素。努力帮助大堂做事,银行有什么事情都帮忙做好,不懂的不要胡乱回答,而是问柜台或大堂经理,有把握正确的才回答。主要与三个人打好关系:一个是大堂经理,一个是银行负责人(主任或行长),还有一个是最重要的,就是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客户经理。

费用结算报告 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篇四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1、甲方给乙方按送件数量提供相应话费补助,油补。每月****件为基准。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情况,按约定在每月15日左右给乙方上月所得劳动报酬,最晚不超过一个月。

3、甲方保证货量充足,足够乙方每天的送货量。

4、若乙方不能按时完成送件、派件工作造成快件延误等,或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协议。

5、甲方提供给乙方价值****元的燃油三轮助力车。

1、要求乙方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依照公司要求,负责日常收件、送件工作。

2、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车送件,乙方需保证车辆的完好无损,如有被盗等情况,需乙方负责。乙方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在开车送件时,必须按着交通规则行驶。如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负责客户快件不受损失,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指导客户填写相关资料并及时取回;每日取货派件前需计算好快递件数,并如实告知客服人员,待客服人员核对好快件个数后,方可派件。

4、乙方每天整理并交回相关业务单据和资料,与客服核对好每天的派件数,并与客服处理好问题件,如有未送达的快件须如实告知客服原因,并协助处理。出现少单、未按时送件等现象出现罚款事时,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罚款金额。

5、乙方在送代收货款业务时,需及时将代收的货款交与公司,如有遗失或少钱需按价赔偿。

6、乙方因临时有事暂时不能做派、送件服务时,需提前7天向甲方说明,以便甲方及时调整派、送件事宜,如因乙方可以预先告知甲方不能按时派、送件,但未进行告知;由此导致的派、送件延迟产生的罚款,由乙方承担。(非常紧急情况除外)

7、如乙方不想继续履行本协议时需提前一月天向甲方提出,如因此造成的派、送件延迟产生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8、乙方须遵守本公司快递员的规章制度。

此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的所有约定,如有违约,需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费用结算报告 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篇五


一、继续深入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运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自觉遵守党风廉政规定和廉政准则,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防腐倡廉的自觉性。


二、认真学习《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职业道德规范》等审计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省教育厅、审计厅举办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不断调整工作思路,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三、继续充实完善学校内部审计规定和管理办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制定和完善各项内审管理办法,使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保证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加强审计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学校的经济活动中的监督、鉴证作用。


四、认真实施财务审计,促进财务管理


1.  做好对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的审计;


2.  加强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的审计;



6. 对后勤处 2004 年至 2007 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审计。


1.  做好西苑餐厅、师苑餐厅、专家楼装饰工程的结算审计;


3. 做好校本部锅炉房扩建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


5.  做好明水校区泵房、清水池的竣工结算审计;


7. 做好明水校区风雨操场、大门口的竣工结算审计


8. 做好明水校区后勤管理中心楼的竣工结算审计;


9. 做好明水校区一期智能化系统的竣工结算审计;


11. 做好明水校区学生食堂、浴室、附属用房的竣工结算审计


14. 抓好新建专家公寓工程的跟踪审计;


15. 全面审计 2015年度的修缮工程项目。


六、按照学校《采购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工作规范》的要求继续做好物资、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招标监督工作。


七、积极配合省教育厅审计处做好对高校之间的互审工作,并按时上报审计报表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八、认真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费用结算报告 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篇六

一、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并适时调整内控考核指标 为完善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我部的内控管理水平,强化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总行内控考核的“客观性、公平性、实操性、综合性”原则,制定网点在会计结算方面的内控考核指标,并根据业务发展的变化和趋势,适时调整了我部银企对账、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和事后监督三个方面的考核内容,不断加强和细化各项业务的内部管理,通过长期有效的内控考核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一)严格按照《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对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等业务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目前我部存量单位结算账户共户,201x年新开各类结算账户270户,变更账户资料120户,撤销各类账户118户。

(二)按总行信息中心ecif账户系统的管理要求,严格审阅账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确保资料归档的准确性、及时性。201x年通过ecif系统传递资料共1250份。

(三)顺利完成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和账户管理系统批量迁移工作。历经半年时间,通过我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纳入本年度年检范围的账户户,已年检户,完成占比%,同时辖内18间营业机构的单位结算账户也均已迁移成功,涉及户数户。

四、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严防案件发生 201x年随着我行事后监督0cr系统的正式上线,标志着我行集中事后监督工作已顺利完成,为配合总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共开办5次培训、交流会,并针对上线后出现的各类问题制定《总行营业部事后监督考核办法》,按月、按季进行考核、通报,并从10月份起每隔10日公布一次近期存在问题,就期间重点注意事项进行重申、规范,不断加大对网点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规范各项业务操作。

(一)做好辖内现金管理及现金调配工作,在总行下达的库存限额中进行合理分配,按月监控网点的月日均库存金额,并按季下发月日均库存金额的考核通报,根据网点业务量和需求量的不断更新,201x年先后两次调整了我部各营业机构的库存限额。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假币收缴和报送规定,严格按照人民币收付的有关规定,认真为群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收兑停止流通人民币业务,及时对回笼款项进行整点挑剔,防止对外支付不合规定的人民币。在总行开展的人民币收付和假币收缴业务检查中,11间支行中只有我部得满分。

六、加强会计印章管理,切实做到严格规范、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和专人负责 根据总行下发的管理办法,重申并细化了我部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印章的申领、使用、停用和保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和专人负责。今年8月份,我部停用的各类会计印章275枚,启用新会计印章186枚,均严格按规定进行启用和停用,对印章的日常管理常抓不懈,确保印章无漏登、无遗失。

七、继续加强检查与监督,防范会计结算业务的操作风险

(一)狠抓专项检查,明确检查目的,提高检查针对性。201x年共开展各项会计结算业务检查13次,投入检查人员人次,累计个工作日。具体包括年终会计决算真实性检查、账户使用合规性检查、会计档案资料检查、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专项检查、亚运前反假货币工作检查和汇兑业务合规性检查各1次,重要空白凭证及印章管理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各2次,银企对账单回收情况检查3次。

(二)完善整改纠错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验证整改效果,并提交整改报告到总行相关部门。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人员素质。

(一)制定优秀业务人员定向培养计划。以“与时俱进、大兴学风、以人为本、苦练内功”为指导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基本原则,采取“业余自学与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不断变换角度与角色的方式,力争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个人业务水平,加强我部会计结算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促业务、推发展,及时开展各项业务培训。201x年共开展各项业务培训次,培训内容包括ocr系统和反假数据报送系统上线培训、货币反假知识培训、新工业务培训、网点日常会计结算重点、难点业务培训等。

九、其他

(一)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总行完成重点工作。在我行以直接参与者直联方式接入支付系统、以集中直联模式接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工作中,及时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向xx多个企业客户进行宣传推广,使系统在停运期间,得到客户的支持与配合,确保系统升级期间各项结算业务的顺利过渡。

(二)尽职尽责,积极客观地向总行反馈各种意见和建议。今年以来,根据总行下发的结算专管员管理办法、会计印章管理办法、电脑报表实施细则、久悬账户操作规程和单位账户年检操作规程、会计主管管理办法、一级支行会计及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等征询意见稿,结合实际,以支行管理和操作的角度,积极提出了合计51条反馈意见和建议,为总行提供了决策依据。

(三)认真做好日常报表、资料的上报上送工作,如每月的支付业务情况报表、会计优秀人员培养鉴定表、人民币流通检测表和二级支行会计主管任用情况表等等,切实做到及时准确报送,确保无错报、漏报。

费用结算报告 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费用结算报告 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费用结算报告 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篇九

一,今年的各项工程评审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据统计,审核中心全年共审核完成各类财政项目754宗,其中预算 313宗,送审预算造价1,220,638,元,核定金额1,元,核减;结算 441宗,送审结算金额681,469,元,核定金额 647,元,核减率;为我市节约财政性投资资金117,065, 元。

二、工作成效及措施

任和通过省公务员统一招录考试招录了2名公务员,以充实本中心行政管理工作.为本中心争做南湖财政排头兵提供了有力的人员组织保障.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召开之后, 我中心认真抓好人生观、价值观、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落实工作,认真学习省委关于“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经济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创建中心民主和谐、团结共事、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公正处事、真抓实干的工作氛围;大力加强学风建设,积极引导大家热爱学习,进一步增强学习意识;大力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促进干部职工德、能、勤、绩、廉全面发展,为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案会议,让项目评审人员提出每一个项目核减或核增的依据,复审人员提出复审意见,所有与会人员参与讨论一致通过后,才最终定案。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防止人为因素影响评审工作。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科学确定工程造价 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积极开展工程投资评审工作,投资评审是一个系统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根据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要求和特点,首先把送审的相关资料逐步一一核对合同条款、立项批文、中标书、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核查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记录,按竣工图纸核算工程量,核查定额及子目,核查材料设备等价格;其次以建设单位合法、真实、完整的送审资料及甲、乙、监理等方提供的有效签证为依据,以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指导,以施工期间市场调查为辅助结合,严格执行国家、省的定额标准规定进行审核,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一贯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到不偏袒,客观公正,使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依据来确认结算。这样既能确保国家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又切实维护好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照遵循3个步骤:(1)初审定案;(2)与甲、乙、监理等有关人员召开征求意见会,并给予一定时间进行复核;(3)工程项目定案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或超预算10%的结算都要送市委监察局相关科室进行复检把关;(4)如无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使工程审核工作建立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规范操作之上,一切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减少投资评审工作中的人为因素。

(五)立足专业,更好地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作用 财政投资评审作用的发挥,一是要体现专业技术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投资评审工作的立足之本,也是财政系统其他部门无法代替的。专业技术服务于财政工作,为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撑。二是要把专业技术服务贯穿于财政支出管理全过程,通过财政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评审,为财政投资管理工作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和依据。正确处理好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作用。

三、存在问题

(一)市场材料价格发现管理部门提供可参考的材料信息不全面,材料价格与市场信息严重不符,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二)审查工程招标“标底”,重大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的“缺位”,使工程投资失控而超概算、预算,普遍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

求,评审人员工作强度加大,因此各项目主管单位和部门应该加强核查完善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四)对于“移民“工程项目,往往都是先竣工再做工程预算,给项目管理和工程评审带来了很多麻烦。造成很多签证和隐蔽工程无法核实的现象。

(五)对市政工程这块大中项目设计,尚未完善相关的职能部门论证,造成项目投资建设工程随意变更,一些环节监督不到位,增加工程造价。

(六)计价规则、工程施工工艺、材料种类日益更新,工程评审人员难以跟上进步中的应该不定期的接受培训,以应对高要求的工程审核工作。

六、今后的设想及努力方向

(一)、为了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职能,严格把好工程造价关,我们将及时工程造价定额软件进行更新换代。提高工程审核工作数据的准确性。

(二)密切配合好与各职能部门、股室的关系,做到多沟通和协调工作。有问题及时沟通,协作,共同解决,确保审核工作数据和工作的严谨性。

(三)强化本中心的内部管理,争取派人员参加省、湛江市举办的短期学习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增强财政投资评审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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