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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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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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和资源分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篇一

汉源县司法局立足县情,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发挥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职能,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致力提高妇女自身素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贡献。

在全县21个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从局机关、司法助理员中选派22名干部兼职从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依托县法律援助中心、各基层司法所推进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和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第一季度,共受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6件,接待来电来访20人次,为全县妇女儿童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我局不断加强与妇联等组织的协作,加强宣传,以“法律七进”为载体,大力开展法治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深入基层和学校向群众宣传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通过热心细致的讲解,消除当事人认识上的模糊,减少顾虑,帮助妇女儿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注重线上,创新“互联网+”宣传模式。为适应新时代普法需要,我们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法润汉源”微信公众号,通过推送以案普法、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丰富了关注人群阅读素材,提升了法律思维,第一季度,共推送10期。

(二)抓牢线下,拓展法治宣传平台。积极探索法律与政策有机结合的法律宣传新形式,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针对妇女在婚姻、家庭、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婚姻纠纷、财产分割、家庭暴力、劳工维权、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问题,从多个维权领域作了细致的解读,进一步提升了法治宣传层次。一季度共开展法治宣讲活动2场次,专题讲座1次,受益人数达1200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650余份、悬挂横幅4余条、制作展板2块。

我局法律援助中心针对涉及妇女儿童案件的特殊情况,简化相关程序,放宽对经济困难的审查。对属于婚姻家庭内部矛盾致使侵害妇女权益及侵害未成年人抚养教育权益的,充分发挥援助职能,耐心细致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纠纷。第一季度,我县各级各类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婚姻家庭纠纷47件,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纠纷7件,维权成功案例7件。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篇二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法律援助公函,供大家参考!

援函字[ ]第 号

本中心(处)对 (受援人) 一案,已指派 (承办机构) (承办人)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

特此函告。

承办人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编号:()援民函字[]第 号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

委托书

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

法律援助公函(通知辩护)

援刑通函字[ ]第 号

发往单位:

受援人:

案 由:

经办人(签字):日 期:

注:

律师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篇三

申请人:赵立昌,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六月五日,小学文化,住兴仁县回龙镇坪寨村永寨组。

申请事项:请求兴仁县司法局给予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为谢!

事由:在申请人诉李开健、罗茂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受伤后,四处投亲靠友借钱医治,现家庭经济非常困难,请求兴仁县司法局给予批准提供法律援助为谢!

此致

兴仁县司法局

申请人:赵立昌

20xx年9月10日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篇四

一、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法律援助的各项业务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二、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的街头宣传咨询活动,采用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立咨询台等形式让社会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利用5.19助残日、9.1《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纪念日和12.4法制宣传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播放等方式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议论氛围。让社会知晓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宣传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

三、壮大法律援助队伍,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集中整合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和支援者,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尽可能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

四、加强档案管理,未归档的案卷尽早止整理归档。

五、认真解答法律咨询问题,做好援助案件代理,真正做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六、按照区局统一的要求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每半年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统计报表、工作简报和信息。案件的受理依照文件规定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四统一”的原则。同时加大走访、电话回访力度,对重大、疑难案件组织集中讨论研究,切实保障办案质量。

七、在农忙、春节等大批农民工返乡之际,组织各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到田间地头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八、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切实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学以致用学有所得。

九、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1、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继续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2、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予以受理。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篇五

委托人因一案向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已获批准。现委托该法律援助处指派,为委托人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

委托权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一般代理。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3、签收各种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注:_________________本委托书一式四份,由委托人、法律援助处、承办人员各持一份,交审理机关一份。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篇六

坚持以^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双拥模范县”建设目标,以法律服务拥军为主线,以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军队现代化、法治化建设为重点,以结对共建为纽带,立足职能、深化共建,不断推进军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我局“双拥”创建的整体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xx、平安xx做出贡献。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为驻地部队开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涉军纠纷调解等活动;进一步健全“双拥”制度、不断巩固拥军阵地,努力推进我局“双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及时调整充实双拥工作领导组,明确工作职责。

2、继续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将双拥工作纳入到全县司法行政总体计划、文明创建之中,形成全局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

3、加大我局双拥办公室的自身建设,配齐配全办公设备,搞好室内布置,各种职责、制度上墙。

(二)营造浓厚氛围

2、双拥宣传标牌进行适时维护,对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3、结合建党、建军、建国和春节,组织开展慰问活动,大力开展军民共建、军民联谊和国防知识、法律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课堂活动。

4、在全局上下干部职工中开展一次双拥知识测试活动。

(三)开展双拥活动

1、加强与我县武警、消防部队的联系和互动,积极探索与同xx有渊源的其他部队开展共建活动,建立局机关与基层连队对口联系活动。

2、积极参加县“双拥杯”体育竞赛活动。

3、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活动。要认真开展学雷锋、扶贫济困活动,为驻地群众做好事。

(四)组织慰问活动

“八一”、春节期间,由局班子成员带领慰问部队、单位退伍安置军人及扶贫单位残疾军人、烈属代表等。

(五)、落实优抚政策

积极落实县有关优抚工作政策,对单位优抚对象在生活、工作上切实关心,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1、加强理论学习。联系实际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v^关于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提高对新形势下双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双拥工作的自觉性和能力水平。

2、重视宣传报道。要把双拥宣传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纳入年度宣传计划,及时报道双拥工作的实绩,形成浓厚的双拥氛围。

3、开展双拥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宣传、推广双拥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发军民的爱国热情,营造良好的双拥氛围。

4、举办共建活动。要因地制宜,抓住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慰问部队活动,竭尽所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送去组织的关心关爱,增进军民患难与共,同甘共苦的鱼水深情。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篇七

20xx年东城区法律援助工作继续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以贯彻落实京办发〔20xx〕37号文件为主线,以推动法律援助改革落地见效为重点,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深化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法律援助行为,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助推东城区法律援助工作在案件数量、案件质量、服务规范上再上新台阶,为不断满足我区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全区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结合我区实际,在更多个法律援助示范联系点设立设置“法律援助宣传角”“法律援助宣传栏”等,进一步增强联系点的影响力;健全完善联系点工作机制,发挥联系点在宣传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作用有效发挥。继续开展“法律援助示范联系点”创建活动,示范联系点做到“四有一公开”的要求,即“有标识、有场所、有专(兼)职人员、有工作记录,法律援助事项、联系人及电话”公开,进一步促进联系点职能发挥。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了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化水平,为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基础工作。

本着服务基层,服务弱势群体,服务孤老残百姓的实际需求,我们将宣传法律援助、服务弱势群体的工作尽量安排在社区、军营、学校、工地等方便百姓的地点开展,利于更多的人受益,避免走形式,力争得到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学生、军人、老年人等的欢迎。

今年我局法律援助工作部门要继续全力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项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衔接,规范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和办理各环节工作,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继续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案件业务经费的监管。健全案件监管结果评估、培训、督导作用。完善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程序;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稳步提升。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篇八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下文是广西法律援助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本条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政府法律援助者。

(一)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自愿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三)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四条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案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五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向对申请事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收取申请人财物;

(三)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或者安排政府法律援助者、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证件。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二)不得收取受援人财物;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私分、侵占、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第四、申请条件同上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篇九

兹有我村村民,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南省x县x村x组,身份证号:,其目前在务工,暂无固定经济收入。

特此证明!

xx村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一、何为法律援助:简而言之,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员,尤其是农村人民群众,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应当援助的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应当已经立案)。

(二)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四、受理机构:一般来说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篇十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是时候开始制定计划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欢迎大家分享。

1、依托州、县电视台和《xx日报》等媒体,做好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新政策、新措施和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

2、按照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全州法律援助知晓率调查,城市达到60%,农村达到50%。

3、继续深化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和谐阿坝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各项工作,要加大在农村和重点项目工地的宣传力度。

1、提高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咨询窗口和惠民帮扶中心法律援助窗口接待咨询工作的能力和质量,把“窗口”建设成为“了解民情、化解民怨、促进民和”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平台,前沿阵地,实现州、县入驻已建惠民帮扶中心。

2、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通过不断增强物质保障、组织建设、管理工作、服务工作和社会影响五项能力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3、积极参与维稳工作,主动介入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群体性等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中。

4、加大残疾人维权工作力度,完善服务网络。

5、探索法律援助服务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形成合力,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

1、除对农民工工伤、讨薪案件实行应援尽援外,对农民工及其家属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方面的案件和假种子、假农药、劣质地膜、化肥等坑农案件,也要放宽经济困难标准,积极受理。

2、加强农民、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要依托农民工岗前培训班和农民工夜校,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衔接和培训,对农民工、农民工留守亲属法律援助案件做到应援尽援。

3、开展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使用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检查活动,保证办案经费使用效率。

4、开展好年末岁初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为你讨工钱行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1、全州援助机构的援助经费要争取列入财政预算并达到省厅划定的最低保障线。

2、各援助机构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经费,力争法律援助经费设立独立账号,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必须单独设立科目,建立法律援助台帐制度,全面规范各种经费使用程序,细化和完善补贴办法,对补贴的发放制定详细的规定。

3、要求各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经费数额较往年有所增长,经费和案件增长成正比。

1、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管理体制、业务管理体制、内部管理体制。

2、加强工、青、妇、残、老龄委等工作点的指导管理,建立与工作点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

3、做好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通过“主题实践活动”,向留守儿童发放惠民服务金卡,共享法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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