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公益诉讼工作方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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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公益诉讼工作方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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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临一个复杂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来分析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曲靖公益诉讼工作方案公示篇一

坚持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大、十-届-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经济这个中心,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和谐地勘单位为出发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以人为本,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努力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为促进我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大思想保证、精神动力。

二、20--年精神文明创建目标

(一)在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的基础上,以“巩固、提高、延伸”为切入点,进一步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重点的在硬件和软件建设方面加大力度,全面提升我队文明创建工作总体水平。

(二)通过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带动全队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将我队广大职工思想统一到“在创建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的创建工作理念上来。通过全队职工的共同努力,稳稳保住省级文明单位称号,为创建文明单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具体安排

队精神文明创建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我队文明创建工作的领导,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责任分解,党委书记负总责,党委委员负责对各自分管部门精神文明创建的督促和指导。队精神文明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文明创建活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工作。要谋划好“十二五”期间我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制定我队十二五期间精神文明创建规划。队精神文明创建检查考核小组负责对全队文明创建活动的检查督导,年终进行考核验收。各单位各部门按照与队党委签订的《精神文明创建目标责任书》的内容,积极投身到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把创建文明单位与加快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与培养高素质职工队伍结合起来,与争创“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文明家庭、文明楼院”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以“营造一流环境、建设一流队伍、做好一流服务、争创一流业绩”作为创建主要内容,在创建措施上做到不断创新,力争我队创建工作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2、突出公益活动特点,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创建活动

今年1月份,积极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积极参加芜湖市文明单位关爱月活动;2月份,开展困难职工新春慰问和组织春节联欢活动;3月份,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义务植树活动;4月份,开展爱国主义主题教育活动,组织职工群众祭扫烈士陵园;5、6月份,以“春、夏”季爱卫运动为契机,配合街道和社区积极开展文明劝导、市容整治、保护环境等活动,广泛发动、深入开展;7月份,组织党员开展庆祝建党__周年系列活动,开展党的历史和党的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走访老党员、老干部活动。8月份,组织职工群众开展拥军拥属活动;9、10月份,以座谈、文体活动等形式,认真做好国庆庆祝活动,并联合市中心血站做好义务献血工作,认真做好重阳节爱老敬老系列活动;11、12月,以志愿者服务为主题,在各支部继续推广“春蕾计划”,继续开展失学儿童救助帮扶活动。同时,积极参与市、区文明办组织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推进社会志愿服务,做好四支志愿者队伍,即党员志愿者队伍、青年志愿者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文明单位志愿者队伍,把参加社会志愿服务纳入到创建活动整个过程之中,要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的志愿精神,尽可能多地为社会服务。

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民道德实践主题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精心组织开展第九个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参加镜湖区第二届公民道德论坛,建立职工道德档案,开展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活动,做好“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工作。进一步营造文明和谐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活动,进一化环境。

建立和完善职工活动室、党员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经常性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结合纪念日、节假日和休息日,组织开展登山、游泳和郊游等体育活动,丰富和活跃全体职工的文体生活。积极鼓励和支持在岗干部职工参加自考、函授教育,在全队广大职工群众中进行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教育,引导全队职工更新观念、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形成崇尚科学、热爱学习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职工文化和业务素质。

曲靖公益诉讼工作方案公示篇二

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在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发展方面发挥着支撑作用。2022年,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的重点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和目标。有论者提出,检察机关、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与社会力量应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共同推进与改善公共治理,维护与形塑客观法秩序。有论者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包括:恢复被侵犯的公共利益或者预防公共利益被侵犯、监督行政机关并维系行政法律秩序。有论者认为,从实体角度而言,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在于追求实质正义和社会正义;从程序角度而言,公益诉讼的优势在于成本低、回应社会问题迅速和影响力大,具有程序保障和协商对话功能。有论者对公益诉讼发挥作用的机理作了分析,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力量在发挥作用:司法办案的法治力量,融入现有制度体系协同发力的制度力量,契合中华文化传统的文化力量。

二是关于公益诉讼法律责任体系。公益诉讼中,可以要求公益损害者承担刑事、行政、民事等多种责任形式,如何处理这些责任之间的竞合关系是无法回避的课题。有论者提出,以法律责任的功能区分来寻找法域间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不同功能的责任可以同时存在,分别发挥不同的作用;相同功能“惩罚择一从重”“救济、预防效率优先”“履行免责”。同时还提出了公益诉讼中法律责任适用的一般原则:预防功能“优先”规则、惩罚功能“顺位”规则、救济功能“协商”规则。还有论者研究了环境公益诉讼“技术改造”责任承担方式,并认为应从主体、对象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规范。

三是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预防性公益诉讼是为了克服事后救济无法及时有效保护公益的问题,防止出现不可逆的公益损害而设计的防患于未然的制度。有论者提出应增加检察机关对“重大风险”行为起诉的规定,将预防原则扩展至检察公益诉讼领域。有论者认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坚持尊重环境风险行政判断的基本立场,确立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地位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递补地位。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有论者认为,建立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容易造成行^v^的虚置和司法权的越位,造成司法权的过度能动而干预行^v^。为此,应当秉持行政优先的原则,加强衔接,保持司法谦抑性,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留有空间。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有论者认为,应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定位于风险规制框架下非终局性风险决策程序补充启动之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停止侵害诉讼,应体系化地扩大停止侵害判决辐射范围,以实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永久禁止功能。

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研究还涉及多个议题,如在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问题上大部分讨论与往常差别不大,多主张应扩大。在各主体之间的优先顺位上,有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优先于检察机关难谓合理。其他还涉及公益的识别标准、诉讼标的、诉的合并、支持起诉、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等议题。

曲靖公益诉讼工作方案公示篇三

最高检公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制定经过

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依据该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没有反诉权。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依据《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悉,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最高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 设有诉前程序

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依据该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没有反诉权。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依据《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悉,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地方检察院拟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需报最高检审批

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依据《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试点期间,地方检察院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检审批。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试点进行中,最高检将与最高法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作出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肖玮向记者介绍,为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检察机关还将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并积极与最高法协商,共同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推进和监督检查,使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正义网)

曲靖公益诉讼工作方案公示篇四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公益诉讼部门在上级机关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紧紧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四个最严”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 ” 、xx市人民检察院“保护长江母亲河”三个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不断纵深发展。

一、主要工作情况

今年1至12月,我院共计搜集行政公益诉讼线索53条,行政公益诉讼立案5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3件,行政机关回复43件;搜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支持行政机关生态损害赔偿达成磋商协议2件。

二、工作举措

(一)创新机制,拓展案源。贯彻落实xx市人民检察院、**_*《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精神,与区审计局签订《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联席会议纪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专业优势,建立常态化配合协作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工作的会议纪要》,邀请区法院、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林业局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工作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利用人大调研落实两级人大关于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契机,向人大汇报公益诉讼工作并提出继续加强和落实检察院与各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继***挂职锻炼。

(二)围绕专项行动,夯实着力点。根据市院制定的生态环境领域大巡查专项活动方案,我院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大巡查专项活动方案,公益诉讼部门将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组成办案小组4组,共计开展巡查6次,对辖区“一湖一库xx”及其主要支流(汉丰湖、鲤鱼塘水库、xx、浦里河、南河、)进行巡查,对辖区的雪xx自然保护区、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澎溪河湿地保护区进行巡查。开展好二分院辖区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处置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积极摸排线索。

(三)服务大局,配合支持环保督查整改工作。对标对表《xx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的55个问题,对澎溪河湿地保护区违法建设立案1件。实地走访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和澎溪河湿地保护区,主动联系沟通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铁峰山整治办、区农委对接,全面掌握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整改任务及工作安排。

三、工作成效

资源保护领域: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亩;督促修复被损毁的湿地面积8亩。生态环境领域: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5处,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39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55公里,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5亩;保护被污染土壤36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652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6070吨;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5个。

三、存在的问题

检察建议类型相对单一,大多数检察建议属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缺乏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办理的检察建议不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逐步探索完善与全区各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依托“两法衔接平台”促进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查询、行政违法行为整改等信息及时、高效、无障碍互通。二是继续加强与区法院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调查手段、证据规则、移送和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具体问题,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审判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三是进一步探索完善与监察机关的办案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建立双向案件移送机制,重大案件会商机制,明确联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四是探索建立各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调查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形成区检察院、区法院、区监察委、区各级行政机关各司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良好格局。处置。

曲靖公益诉讼工作方案公示篇五

^v^最高人民法院 ^v^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v^民事诉讼法》《^v^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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