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要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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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要点计划
时间:2023-09-07 07:30:10     小编:书香墨

当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并为之制定相应的计划。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社会救助工作要点计划篇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_《社会救助暂行办法》(_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保障范围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_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原则上,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社会救助工作要点计划篇二

组长:薛某某

副组长:张某某

组员:陈某某薛某某

1、加强疫情防控教育。利用微信平台、学院官某某,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和防控要求;利用“学习强国”app等软件,使学生及时了解疫情防控动态。

2、加强诚信教育。利用微信平台、学校官某某或各班开展线上班会,向学生宣传有关因瞒报产生严重后果的案例,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3、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开展“【抗击疫情众志成城】活动;开展“我与父母共看红色电影”温情活动,传递正能量。

4、加强珍爱生命教育、感恩教育、规则教育。利用微信平台及管网,定期推送相关内容;开展珍爱生命、感恩等系列线上活动,培养学生的感恩心、责任心等。

1、实行疫情“打卡”签到制度。各班班主任每天通过班级群要求学生认真如实报告个人身体健康情况,再由班主任汇总,做好学生的健康监测。

2、建立健康台账。学生每日的健康情况需登记备案,如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第一时间上报。

1、发布心理健康服务热线。在疫情期间,若学生出现难以排解的负面情绪,可及时寻求学校心理健康服务。

2、发布

社会救助工作要点计划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破解制约我镇社会救助发展的瓶颈难题,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省民政厅《关于确定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以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为重点,着力打造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多层次综合救助新格局,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实践探索创新与改革,紧盯困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制约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难点问题,确保我镇在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中再上新台阶。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镇社会救助发展实际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际需求,按照社会救助功能特点和制度定位,因地制宜,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符合本地实际、满足发展要求的改革工作新路子。

坚持重点突破。切实解决我镇社会救助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体制、机制、体系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救助热点难点问题,以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县的契机,着力在“点”上求突破,带动“面”上改革整体推进、取得实效。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社会救助发展,使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三)总体目标

让社会救助更加精准。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推进社会救助对象标准化认定、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服务,确保“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实现程序规范、对象精准、数据精确、管理有效、群众满意的阳光救助、廉洁救助。

让社会救助更加及时。不断创新救助措施和服务方式,深入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拓展窗口服务功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减少审核审批层级,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第一时间为困难群众送去温暖和关怀,第一时间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让社会救助更加暖心。扎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脱贫攻坚的有效衔接,充分体现低保及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功能;全面建立低保及社会救助标准随物价上涨而自然增长的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让困难群众暖身更暖心。

二、试点内容

(一)优化社会救助流程。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流程为:对象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提高社会救助审批精准程度。

(二)简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以高效便捷为目标,探索进一步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的办法措施,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到乡镇;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完善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进一步强化常年固定公示公开工作,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核查小组和群众对申请对象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无异议的可不再开展民主评议。

(三)简化社会救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取消可通过社会救助系统及其他数据库查询相关信息材料,探索推行只需提交“一证一书”(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新模式。

(四)探索人户分离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将户籍迁移到居住地后,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通过社会救助系统查询未享受低保的,可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凡生活困难的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对家庭成员和经济状况等内容真实、详尽负责,无虚假、隐瞒行为,并积极配合低保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低保对象和不诚信申报家庭经济、财产状况及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申请对象,纳入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失信惩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失信惩戒,参照执行。

(六)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对困难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收入、刚性支出和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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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步骤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创新任务。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0年1-3月)。根据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成立镇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试点实施方案。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试点目标,明确试点内容,细化任务措施,落实责任分工。

(二)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3-4月)。及时召开全镇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及业务培训会,加大试点工作宣传力度。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5-10月)。按照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稳步扎实推进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四)评估总结阶段(2020年11-12月)。采取多种方式对试点进展、受益人群、资金投入、救助效率、救助效果等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交中期评估报告。试点结束后,对照试点方案,对主要做法逐项做出说明,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纪委监委、镇党政办、民政办、财政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民政办,具体负责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全面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镇人民政府职责。镇人民政府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申请的受理、经济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档案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长期公示等。负责在审批新增和出保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录入全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负责按规定对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的复查复核。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信访处理及民政领域违纪违规行为查处。负责汇总数据及向县民政局报送相关正式文件及纸质资料等。

村民委员会职责。协助镇人民政府主动做好社会救助发现、报告及审核审批相关工作。

镇纪委监委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作风巡查及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加强宣传。各村民委员会要通过召开群众会议、散发宣传单、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将社会救助政策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办理程序、社会救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情况讲细、讲实,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镇纪委要加强对镇村组干部廉政纪律教育,加大对入户走访核查、信息公示等的检查力度。要积极畅通举报渠道,层层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搞好宣传教育,充分发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试点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敢于举报在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自觉维护自身利益。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镇、村两级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探索完善社会救助标准量化确定机制、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社会救助金核算办法、低收入家庭救助办法、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等,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

社会救助工作要点计划篇四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_ 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 _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各市、县(区)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市、县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2.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一)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委托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有条件的地级市,可委托市级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市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实验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情况的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通过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地级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及时对管辖区的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含家庭寄养儿童)监(看)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市、县级民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各级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服刑、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解除强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经评估后,具有养育能力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经评估后,具有养育能力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地级市民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六)因年龄等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本方案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社会救助工作要点计划篇五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在紧急情况下最短时间内完成校内全体师生的核酸检测,发现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坚决遏制疫情的扩散蔓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切实做好校内健康工作,我园全体师生核酸采样检测,做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全面彻底完成摸排,确保无遗漏、零死角。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园领导负责核酸检测的总调度,各班各部门要强化属地责任,确保领导调度命令清晰有序畅达地执行。

(二)规范有序,分班实施。

幼儿园建立核酸检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园核酸检测工作。

具体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上级部门组织协调合理安排

检测区:医务室

1、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段前往检测,提前3-5分钟到达指定区域,等候待检。

2、全程佩戴好口罩,同时准备一个备用口罩。

3、采样时可能有咽部不适,请带好纸巾,有痰吐在纸巾上,放入指定垃圾桶。

4、请严格遵守现场秩序,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指引,保持1米以上距离;采样完成后,立即离开,不逗留,不聚集,不交谈。

1、请各班主任及时通知并有序组织本班参检人员按时检测,严格遵守检测工作要求和纪律。

2、核酸检测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工作,组织小组成员做好检测统计工作,保洁人员做好检测区域和待检区的消毒及清洁工作。

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怎么做?

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检测的取样方法既不需要开刀也不需要打针,只要“轻轻一抹”。到了相应的检查室,医生会让待检测人员张开嘴,用一个像棉签一样的拭子去擦拭扁桃体和咽隐窝附近的分泌物,也可以通过鼻腔取鼻咽后部的分泌物,然后放到试管里面,再交给检验科去做相应的病毒核酸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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