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一个复杂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来分析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风险的评估以及市场的需求等,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成功实施。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项目预算方案编制费用包括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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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二、内容组成
三、项目划分
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技术经济
指标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工程部位(区域)
挡渣坝工程
挡墙工程
护坡工程
排水工程
渣(料)场平整工程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基础垫层料
浆砌石
干砌石
混凝土
钢筋
锚杆
土方开挖
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基础垫层料
浆砌石
干砌石
混凝土
钢筋
锚杆
土石方开挖
坡面修整
坡底压脚
浆砌石
干砌石
混凝土
钢筋
锚杆
砂浆
土石方开挖
土石方回填
浆砌石排水沟
砖砌排水沟
混凝土排水沟
盖板涵洞
拱涵涵洞
箱涵涵洞
圆管涵
反滤料
土工织物
pvc
管
渣(料)场平整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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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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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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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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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方案编制费用包括篇二
省交通厅 粤交基函[2006]696号
定额管理 加入时间:2008/7/28 来源: 访问量:1112
现将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转发给你们,请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造价文件按现行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及完善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规定进行编制。
(一)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造价文件中应说明执行交通部“新、老”标准及费用调整情况。
(二)编制投资估算、概(预)算时,指标或定额缺项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补充估算指标、概算、预算定额,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相关基础资料作为附件列入造价文件。
(三)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及相应“项目节”设置,严格执行“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工程保险费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不再单独计列。
二、建设项目管理费应执行交通部《完善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的意见。
(一)工程监理、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费用,已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办;按合同(协议)已结算的技术咨询服务费用,不得再按新标准增加结算费用。
(二)新建项目的工程监理费按新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但可结合监理模式进行调整。
1、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和工程监理费可结合建设管理(业主管理)模式和施工监理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统筹使用。
2、工程监理费按新标准执行后,在施工招标中不再计列为监理工程师提供设施的费用。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以建筑安装工程总额为基数,按初步设计审批核定费用缴纳财政专户。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的竣(交)工验收费主要包括竣(交)工验收前鉴定工程质量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竣工决算审查费、竣(交)工验收会议费等费用。
三、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用主要包括:(1)各类土地补偿费、(2)青苗补偿费、(3)安置补助费、(4)土地登记勘界费、(5)土地评估费、(6)土地登记费、(7)征地管理费、(8)耕地开垦费、(9)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及复垦费等补偿费及相关税费。按广东省公路工程征地补偿费用计算表进行编制(见附件一)。
2、拆迁补助(偿)费包括:(1)拆迁各类建筑物、(2)拆迁(移)各类管线、电缆等费用。编制设计概(预)算,对于重要电力、通讯、与铁路交叉等设施拆迁(赔偿)费用,设计单位应委托相关行业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相关费用计算书,汇总列入概(预)算。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执行部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及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按广东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计算表进行编制(见附件二)。其中勘察设计费列入“第三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专项评价(估)费用列入预备费后的“其他费用”中,初步设计概算应附相应技术服务协议(合同)。
四、加强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造价文件编制质量。
(一)凡在广东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必须通过资格认证,持证上岗。(见附件三: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封面和扉页应按“96公路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的规定制作,造价文件编制、复核、审查人员必须加盖资格印章。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适应我省交通建设持续发展的需要,执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从业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1235号)、《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交设字[1996]039号)及《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1]84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实际,制定《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和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一、凡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造价管理、造价咨询、经济评价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交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二、公路工程造价文件主要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造价台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必须由持证的造价人员编制(审核、审查)、签名(盖章),否则造价文件无效,无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人员签章的造价文件,不得上报审查(批)。
三、考虑到目前我省公路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本制度自执行之日起两年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两年后,按交通部及省交通厅有关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认证培训,取得结业证的,两年内,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一般二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独立大桥、中长隧道及以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
四、持有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必须通过交通部组织的考试(免考前两科),取得交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五、外省造价人员在我省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业务,需持交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印章到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设在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内)办理资信登记(见附件1)。
(一)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并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有公路设计、施工或监理等从业经历六年以上(含六年),负责三个以上项目(至少1座大桥或1座长隧道),且累计路线长60公里(桥梁长度3000米,隧道1000米)的造价文件编制(审核、审查不计)。符合免试条件者,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每年的五月份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报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审核,经厅资格认证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交通部核发公路乙级资格证书。
七、公路专业资格证书每二年验证一次(从实行本制度之日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应按规定携带证书、验证申请表(见附件3)到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办理验证手续,未按规定验证的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项目预算方案编制费用包括篇三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部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次页上,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三)概、预算的编制一律采用《部办法》规定格式、表格、计算程序和公式。
(四)高速公路除人工费按本规定执行外,其它一律执行《部办法》;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取费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执行《部办法》。
二、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46.85元/工日。
2、材料费由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定期调查公布公路材料价格信息,供有关单位编制概预算参考,运杂费计算应根据实际调查取定。
三、其它工程费
1、不计高原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
2、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一般情况下不计,确有跨海构造物时按《部办法》计列此项费用。
3、新建工程不计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改建工程按《部办法》规定执行,若已计交通便道费用,不得再计列此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工程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内按《部办法》执行,1亿元以上的取费费率乘0.7的系数。
四、间接费
1、主副食运费补贴
为计算方便,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区统一按10公里计。
2、职工取暖补贴
按《部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乘0.6系数。
3、规费
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费用。
五、利润
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4%计算。
六、研究试验费
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研究课题,并根据研究内容逐项编制需要开支的费用。
项目预算方案编制费用包括篇四
浙财预字〔2007〕11号
省级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省财政厅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安排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在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省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开展决算审查和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
(一)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等项目。
(二)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项目。
(三)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四)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有线网络信息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五)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
(六)大宗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专业职能,需印制数量大、同一用途的印刷项目。
(七)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业务用房,确需承租办公业务场所的房租项目。
(八)物业管理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机构进行办公业务用房的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
(九)其他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专项公用类项目。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是指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及前期费用。
(二)大型修缮类项目: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三)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四)设备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或开办时所发生的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储备物资购置项目。
(五)其他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发展建设性支出项目。
第三章项目库
第八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十条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一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首先应保证省委、省政府既定的政策规划安排的项目;其次是安排好经常性项目;第三是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编制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要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五条省级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编制和严格审核。第十六条项目申报要根据省财政厅规定要求,按照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对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公用类项目一般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以列支其他经济分类科目;发展建设类项目,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属性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名称、内容、金额。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阶段性和一次性。
经常性是指每个财政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
阶段性是指一个财政以上且在一定年限内需安排经费的项目。
一次性是指在一个财政内经费安排完毕的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工作和一般工作。
重要工作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项目,须提供文件依据。
一般工作指履行工作职能所需安排的项目。
(一)省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其中: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须按要求报送相关补充材料。
(二)新增发展建设类项目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咨询意见。
(四)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三)对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审核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对于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的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5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项目,须先由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依据。
第六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省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
第三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对于在项目支出预算额度内的经济分类科目金额,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通过编制用款计划调整。
第三十一条省级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二条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省财政厅将对上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将对当年部门预算中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取消;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省级部门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八章机动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动经费是为解决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按年初预算布置要求设立的专项经费,列入专项公用类项目。第三十七条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机动经费动用时应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第三十九条动用机动经费须按预算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机动经费规模较大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单独制定本部门的机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对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评价工作按照我省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列入省财政项目库和省级部门项目库,并作为以后省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省财政厅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2〕17号)同时废止。
项目预算方案编制费用包括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单位,下同)对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四条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统一编制、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进行追踪问效,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并以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
省直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申报规模要均衡。
第八条
省直部门项目预算的申报,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和持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持续项目是指持续发生的经常性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报通过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填报,申报项目需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具体格式附后)。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省直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直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直部门项目库。
(三)省直部门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申报资产购置项目,要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五)项目申报是否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
(六)资产购置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十七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可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清理
第十九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年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前,省直部门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关要求,对已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对持续项目根据政策、工作任务等因素变化重新清理、界定支出内容;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持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省直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持续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省直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考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结合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9年度省级部门预算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编〔2005〕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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