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毒方案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07 03:06:13
学校消毒方案
时间:2023-09-07 03:06:13     小编:雁落霞

方案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组织管理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方案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消毒方案篇一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疫情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根据防肺炎指[2022]3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校园消毒工作方案。

成立消毒工作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x

成员:全体教职工

具体的消毒工作,由xxx负责,落实人员定期消毒,确保消毒工作扎实到位。

1、要及时有效地对污染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包括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消毒工作应该由经培训的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把消毒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消毒工作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居住区(特别是居家、宿舍内所有物品和场所)、教室、办公室、楼道和校园的卫生间、课桌椅、墙壁等。

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1、教室在课间和未上课时及上课时能开窗的条件下,由靠窗座次学生负责打开门窗进行对流通风,寝室在除睡觉外的时间由靠窗住宿学生进行对流通风。

2、室内、外环境清扫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定人、定点、定期检查。每天教室、寝室打扫卫生时进行湿式打扫。在清扫后配制84消毒液使用洒水壶进行喷洒消毒,保证所有地面喷湿。

3、保证每天对寝室、教室和室外物品等能擦拭的物品(如课桌椅、门把手、栏杆、窗台)进行擦拭消毒(消毒液比例同上)。衣服、被褥经常暴晒;对居住房间的空调进行必要的清洗和擦拭消毒,厕所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使用消毒液为84消毒液。

4、清洁中使用的拖把、抹布等工具,盛放污染物的容器都必须用84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彻底冲洗,才可再次使用。

5、对痰液及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裹,丢入痰盂进行浸泡消毒或使用生石灰消毒。

6、要求学生尽量不要在教室和寝室呕吐。呕吐后要及时报告老师,同时疏散教室、寝室内人员,呕吐物处理人员要带好口罩和手套,穿上工作服,使用经消毒液浸泡后的毛巾覆盖呕吐物进行清理,再使用经消毒液拖浸泡后的拖把进行拖地,处理完毕,应将毛巾和拖把再继续消毒液浸泡至少5分钟。不得使用扫把清理呕吐物。

7、着重加强对人员的个人卫生教育,特别要强调便后饭前的反复洗手措施是预防病毒经粪、口传播的重要手段。

学校消毒方案篇二

为做好校园疫情防控,各学校积极筹备卫生清洁消毒物资,为开学和开学后日常防疫工作做好了充分准备,一定要规范储存、使用和管理,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1、清洁消毒物资包括消毒剂和消毒器材。消毒物资存放在学校专用存放地点,场所应选择在有监控覆盖的地方,并离开学生活动区域。

2、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除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3、存放场所封闭管理。存储仓库要悬挂警示标牌,设置警界线等隔离措施。

4、物资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5、将安全管理制度、每种消毒剂安全使用说明在存放场所放大张贴。

6、安排专人出入库管理,建好物资管理台账,包括来源(接受捐赠、购买)、数量、购买(接收人)、入库时间等。

7、物资出库做好登记,对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量等详细记录。领取和归还均双方签字确认。

8、向使用人发放消毒用品时,应附送简练表述的安全注意事项。

9、使用人要做消杀情况记录,包括消杀时间,区域(面积),可在归还物品时记录备案,存在问题及时向主管人(保管人)反馈。

10、消毒剂(粉、片、液)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配比、使用,严格遵守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1、消毒剂和消杀用具应即用即还,或每日取还。不应在固定存储场所以外其他地方存放。

12、管理人员要定期查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明确负责人和检查人。

13、消杀要适时、适度、适量,防止过度消毒引发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学校公布制度时,应同时公布责任人(尽量双人管理),以确保制度落实。

学校消毒方案篇三

为弘扬伟大抗疫精神,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健康,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湖南师范大学防疫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从严从紧科学精准做好我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坚持“解控不解防”总原则不放松,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完善“人物同防、多病共防”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精准防控”模式,抓实抓细“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疫情防控措施,做到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附小校长办公室,夏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1.落实主体责任。李晓玲校长为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班主任为本班级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附小卫生室负责所有人员疫情管理,其中何丽华负责教职工、欧阳耀负责学生、工会主席负责退休教师、教师发展处负责实习、跟岗、课后服务外聘等教师。

2.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上级疫情防控机构(主管部门及地政府)联络配合,积极争取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卫健、公安、交通等部门和疾控、医疗机构的指导支持,健全预警、预防机制,形成“点对点”的多方协作机制。加强学校与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街道、社区、长沙市四医院发热门诊、三真医院等应急机构以及相邻学校的工作对接,实现联防联控。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结合此次校园管控期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完善学校应急演练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疫情防控演练,确保应急工作机制运转顺畅,随时做好突发情况应对。

责任人:

(一)物资储备及环境消杀

备足量的洗手液及烘干机,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配备足够的防护服及医用服装,确保满足防控、核酸检测需要。检查隔离观察场所情况,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准备充足的一米标识。为教师、班级配备应急口罩。

5.复课前一天对学校场所进行全面的环境清理和预防性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复课后每天对门把手、开关、扶手等高频接触部位开展预防性消毒,对厕所、垃圾集散地等病原体孳生地使用规定浓度的消毒剂进行消毒,校园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相应容器做好清洁消毒。上课期间,教室、办公室开窗通风。每周末继续由速洁公司进行专业消杀。

责任人:

(二)师生管理

染者、与阳性感染者轨迹交集等情况,对特殊人群应增加信息收集频次,做好台账。每天上午11点半前向卫生室日报告零报告。

7.有发热等疑似症状的及时就诊并报告卫生室,不得带病上班、上课。

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履行请假手续,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出行。

返长须提前向防控办及所居住的社区报备,并在抵长后24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10.加强学校重点人群的管理。按上级要求做好师生的核酸检测,负责现场组织,做好登记,确保不漏一人。尤其关注保安、卫生师傅、退休教职工等重点人群按要求做好定期核酸检测。做好每天20%人员的`核酸抽检和台账报送。

责任人:

(三)校园管控

11.继续严格实行校园“封闭式”管理,师生员工入校严格执行体温检测,教职员工每天入校即扫“湖南场所码”(当天外出后返校还需再扫)。教职员工门口执勤测温督促学生戴口罩。

12.严格落实外来人员非必要不进入校园,如确有必要须履行报批手续及扫“湖南场所码”、测体温、出具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行程码核验并进行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入。送水、零星维修等人员还需在无学生时入校。

13.杜绝快递、外卖进校园,教职工不点外卖,有午餐需求的教职工由工会协调附中食堂送餐。

14.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含上课)、往返学校途中、家长在校门口接送学生等人员聚集环境下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15.校聘教师宿舍管理(含防疫、卫生要求)由工会负责监督落实。

责任人:

(四)聚集性活动管理

16.暂停大课间等校内集体活动。

格的防护措施,填报《湖南师范大学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申报表》,附防控方案报防控办,落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禁先举行后报批行为。

责任人

(五)教学工作

18.暂停户外体育课。

开展个性化的教学辅导,确保学生跟上教学进程,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20.对因疫情影响,教职工不能正常按时到岗、教育教学有缺口的,要及时进行调配。

责任人:

(六)宣传工作

控要求。

念,培养自觉佩戴口罩习惯。

责任人:

(七)疫情防控督查

台账,做到应接尽接。24.每周开展一次疫情防控工作自查情况,及时把握重要部门、重点岗位、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落细。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不担当、不作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听从统一指挥、不服从统一安排的,依规进行处理。

25.加强疫情期间值班工作。继续实行学校校领导带班、行政(含干事)值班、保安执勤的24小时防疫值班制度,遇到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各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情绪,抓细抓实各项防控工作,认真查找防控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及时补齐短板漏洞,筑牢校园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确保全校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学校消毒方案篇四

为了有效地防止疫情传染的发生,保证师生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促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通风消毒制度。

1、加强教室、食堂、厕所、办公室等校园环境卫生的打扫和保洁,尤其是卫生死角的清理,消除病原的滋生地。

2、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杀灭病原菌,从根本上杜绝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并做好消毒记录。

4、教室应在每天上课前开窗通风,每天保持通风直到放学,其他教学用房也要每天开窗通风。

5、楼道、厕所、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由总务处安排专人每周两至三次进行。

6、班级每星期两次用喷雾消毒剂,喷洒教室,进行对教室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1、学生应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

2、学生饮水必须自带水杯。

3、保持居住房间的通风换气。

并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在接触后及时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医用酒精擦拭)。

5、咳嗽和打喷嚏时不要正对别人。应使用纸巾保护遮掩口鼻。

学校消毒方案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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