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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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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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目标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住宅为主配套部分商业的除外。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政策制定、行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及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和区城管、财政、民政、物价、公安、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各部门应将管理职责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投诉调解工作站和应急维修服务站,调解处理物业管理各类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综合调处各类矛盾,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技防监控、车辆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按照相应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各专业服务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服务内容和管理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应至整个项目竣工交付之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之时结束。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巡查、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台账管理等服务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管理,按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服务等级及相应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及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为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需按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予以退还。

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缴纳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垃圾处理费、停车管理服务费,其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费用,应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与业主协商预收,每次预收不超过半年;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分摊办法。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业主应当就履行临时管理规约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公布业主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于10日内同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并向物业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按照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储备金,权属为全体业主,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弥补后期物业管理费用的不足和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等。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对物业管理储备金的缴纳与使用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同时开发建设单位要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物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物业管理用房、技防监控等设备;

(七)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整个项目建设竣工交付之日起满1年或交付后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将申请事项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其意见,并于7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定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大会召开时间、会议议程和筹备组成员等相关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决议;

(三)业主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其他相关资料。

材料齐全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备案,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五)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按照《业主委员会章程》办理移交手续。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应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和薪酬;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负责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职业经理人薪酬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督促、指导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设立、解散、辞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及信用等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本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印发信用管理手册,实行信用年审。信用年审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城管等相关部门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年审,作为企业资质转正、升级、核定及承揽业务的要件之一。

具体的信用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依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确定服务等级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分别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自治管理,但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具有资质且信用良好的专业性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列入推荐名录,供业主自行选择。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性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将服务合同、服务事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人员配备、收费标准、收费审批或备案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疑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监管。

第三十一条按照三等级(含以下)标准收费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备的物业服务人员人均服务面积不得高于3500平方米。按照四、五、六等级标准收费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备的物业服务人员人均服务面积分别不得高于3200、2800、2500平方米。从业人员的要求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

人均服务面积,是指本小区内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面积,根据产权证面积来测算。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大会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撤出。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经理,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重新备案并进行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处理,下发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八条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九条新建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无偿提供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文化娱乐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不得设置在住宅楼内和地下。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征求物业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意见,规划、建设部门根据规划审定方案进行验收、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及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满足正常使用功能。

第四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土地挂牌条件,约定产权归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征求物业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未按规定要求建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开发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停车需求。业主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位的划分,应当满足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安全的相关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收入分配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并做好公示。

第四十二条利用业主共有的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就使用、管理、收入和分配与业主委员会达成书面协议,并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使用费用并依法承担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发票,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申报、维修养护制度。应当根据本年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结果,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与建议,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集中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在雨季和冬季前及时修复存在问题。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第四十七条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第四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保修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四十九条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或者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或者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城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或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五条单位或个人擅自侵占小区绿化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城管、园林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未履行到位,造成小区绿化设施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到解聘通知后7日内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年度不良行为记录达两次的,限制承揽新项目,年度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次(含)以上的或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取消其承揽新项目资格。

(一)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

(二)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

(四)装修保证金未按时退还的;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业主投诉,经查实,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

第五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城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召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相关部门和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利益。

第六十三条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建立协调沟通处理机制,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受到通报或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管理中记不良记录,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对讲门铃、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办法所称全体业主,在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是指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业主共同决定,是指业主大会的决定;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是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之和。

第六十八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意进驻的一些零散或面临拆迁的居民小区,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在20-年6月1日以后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含分期开发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整个项目未竣工但分期开发已部分竣工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目标篇二

活动目的:随着科学和社会的发展,培养健康绿色的饮食和生活习惯的新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同学们也日益不满足于一日三餐只是为了果腹而已。秉承着为广大师生提供一流饮食服务的理念,旨在通过本次活动的举办,强化我校后勤服务集团以及学校周边餐饮行业提供服务的质量,让广大师生不仅享受到一次绿色、健康、文明的饮食盛宴,而且通过比拼,使其以后就餐有处可去,去处满意。与此同时,展现了各餐饮机构的水准,提高了其知名度。

活动时间:本学期(具体时间待定)

活动地点:教苑餐厅(因其刚建成,正需宣传)

活动人员:1.参赛选手:各学校餐厅派出代表,学校周边餐饮店代表

2.评委:各系派出一名代表,现场互动选出五名

3.大众评审:现场师生

4.现场协调:办公室各成员

2.基本菜比拼;各参赛者利用刀工比拼的材料自行创意

3.自选招牌菜比拼

4.在进行二三环节时现场互动,由主持人提出一些生活小窍门的问题,答对者有小礼品赠送。

5.由评委按照评分标准评出本次比赛的一、二、三等奖.最具特色奖.性价比最高奖和最佳评委奖。向参赛获奖餐厅颁发证书,向最佳评委颁发就餐优惠劵。

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目标篇三

以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沈阳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为重点,以规范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宗旨,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一)目标:

1、有效解决开发遗留问题,年底前整改率到达90;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屋要及时维修,维修及时率到达90。

2、新建住宅小区推行招投标率到达100;20xx年新进入市场的楼盘,在商品房销售前要100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3、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要100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

4、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物业企业经理持证率到达100,并建立起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

5、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年底前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化率到达100。

6、加强业主自治自律行为,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年底前要到达80以上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范围:对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244个住宅小区进行排查。根据排查结果,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一)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地方性规章建设。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情景,经过调研,同时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取得的成功经验,尽快颁布实施《沈阳市物业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全力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开发建设单位作为行为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职责,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对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从新进行完善,建委、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落实到职责单位,做到谁的问题、谁负责、谁解决。并对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的住宅小区,逐个建立整改档案,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合格后再行消号。异常是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屋要确保及时维修,年底前房屋维修职责要全部落实到单位、到个人,维修及时率确保在90以上。同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明确住宅区的交付使用制度,杜绝新建住宅小区产生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三)加大对物业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及时制定贴合我市实际的《沈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招投标制度,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含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建筑面积5万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区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能够采用邀标和议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同时,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且,及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在商品房销售前100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二是严格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并遵照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同时,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和资质评定,出现违规违诺等行为的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

三是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景,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实行实名诚信考评制度,如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出现违法、违规、违诺现象,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扣除相应的分数,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年检和定级的要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沈阳房产信息网予以公布。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供给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与建设部培训中心联合,继续对我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到达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异常是要对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以及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进行培训,在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的基础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物业协会联合进行上岗培训制度,经过实务操作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中物协《物业管理实务操作专业岗位证书》,不合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四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取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根据国家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调动街道、社区的进取性,依据《条例》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引导业主大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程序选举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有必须组织本事的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职责明确职责体系。对于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明确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争取年底前物业化率到达100;对于尚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区,要确定管理单位,实行专项服务,待具备条件后,推行物业管理。逐步构成以社区为主,专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责,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物业管理方面法规的宣传工作。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分阶段、有步骤、深入细致宣传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引起社会各界物业管理的重视,让广大业主不断了解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

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市房产局、建委、规划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民政局、各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好具体的组织实施。

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条块结合、区域负责”的原则,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要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区政府实施整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

市房产局为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宅小区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如:物业管理立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宣传等工作。

市建委、规划局为开发、建设单位的管理部门。一是在进行住宅小区前期规划时,要规划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相关配套设施,以方便后期的物业管理工作;二是严格按照规划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验收,不按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不能予以验收,并限期整改;三是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进取组织整改,到达合格标准。

市行政执法局、公安局负责对物业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使物业管理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区政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职责主体,要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工作方案,进取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整改,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为确保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工作资料,今年要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

(一)排查阶段(20xx年5月10日至5月31日)

由市领导小组牵头,建委、规划、房产、公安、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物业管理和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二)整改完善阶段(20xx年6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区政府对排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查找根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报市领导小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整改。

(三)验收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资料和标准,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对整改后的物业企业和住宅小区逐个进行审核,确保达标。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级领导要把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职责。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职责明确的职责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起社会管理职责,切实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密切配合,抓好整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确保全部达标。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开展“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使广大居民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使物业管理逐步走向良性循环轨道。

(四)强化管理,巩固成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把物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工负责,强化管理。异常是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后,要进一步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职责,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目标篇四

紧张而充实的一年在忙碌中即将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__年可以说对于^v^年轻^v^的物业公司来说是成长和壮大的一年,也是迎接挑战、自我加压、探索新课题的一年。回首过去的一年,我们在主管局长的正确领导及相关处室的亲切关怀和鼎力支持下,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以安全文明生产为基础,以^v^业主无抱怨、服务无缺憾、管理无盲点、工程无缺陷^v^为工作标准,通过积极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__年我们在安全文明生产、提高服务质量、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我做为物业公司的主要领导,既有成绩,也有不足,下面对照本人职责进行全面述职,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政治修养

从实际工作出发,有针对性的学习一些管理知识和工程施工知识,从严要求自己,做到干什么、学习什么,需要什么、学习什么,从而使自己成为有知识、懂业务、会管理,胜任本职工作的干部。通过学习,使自己进一步端正了工作指导思想,理清了工作思路,改进了工作方法,做到工作扎实有效,基本到位。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直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始终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加强自身政治修养。一年来,我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在工作中和生活上坚持严格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为人情所动,不为金钱所惑,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在公务活动中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清清白白为官,老老实实做事,勤勤恳恳为民,堂堂正正做人。

二、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物业公司按照年初职代会要求,圆满的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务。

1、内部改革脱胎换骨队伍建设卓见成效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一支素质高,作风过硬的干部职工队伍,任何先进的管理都难以实现,发展和壮大更是无从谈起。龙电物业公司组建之初,由于多年计划经济体制服务模式的影响,职工观念滞后,干部思想守旧。今年我们在改变职工思想观念上加大力度,利用全公司员工大会把物业公司现在所面临的严峻生存发展形势一一摆在职工面前,同时引导职工明确了龙电物业公司生存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使全公司上下树立起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效益意识、创新意识和品牌意识,在思想上实现了从^v^等、靠、要^v^向^v^干、创、闯^v^的转变,在观念上实现了从^v^为面子^v^向^v^为生存^v^的转变,在工作作风上实现了从^v^我是大国营^v^向^v^我是服务员^v^的转变,在行动上实现了从^v^老守田园^v^向^v^走向市场^v^的转变,干部职工思想观念的转变,使企业步入了健康的发展轨道,为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全公司形成了安定团结、上下一心、共求生存、共求发展的良好氛围。

党建工作一年来以班子建设为重点,坚持^v^三会一课^v^,突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办事透明度,开展爱岗敬业,无违章班组活动,实行党员与群众谈心活动。今年,我们支部继续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党建的核心工作来抓,制定了年度党风工作计划,预防职务犯罪要点,精神文明建设要点等。力求使广大党员干部提高觉悟和自制力,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消除死角和漏洞,保持无违纪无犯罪的良好成绩。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民主评议等民主形式,完善监督机制和各类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好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在主动监督上下工夫,在防范上下工夫。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朽现象。

2、着眼优质服务新形象,建造物业管理大格局

为业主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这是物业管理企业的首要任务。今年公司牢牢抓住服务这一主业,推出了^v^管理无死角、服务无缺憾、业主无怨言^v^的服务理念,以^v^带走业主的烦恼,留下物业的真诚^v^为服务指针,搞好物业的各项服务。

物业服务中的保安、保洁、维修等服务窗口的服务质量直接反映出物业的管理和形象,我们公司在规范服务项目的基础上,从规范员工的语言、仪表和形象入手,今年我公司与电工路派出所联合在社区内成立了社区保安大队,设立了社区警务室,强化了小区的治安管理,并且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量身订做了保安服,在工作中公司要求窗口服务岗位员工上岗要统一服装、仪表整洁、举止大方,结合社区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行为规范,确保了物业人在服务中的良好精神风貌。

几年来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职工思想意识的转变,服务理念的.更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职工家属的认可,已使今天的龙电物业树立起了品牌效应,市红星别墅小区为了提高小区档次,加大售房力度,多次慕名前来诚聘龙电物业公司接管红星别墅小区。花园小区的落成接管,更加体现了龙电物业公司整体的实力。

龙电物业做为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排头兵,在今年十一月九日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经验交流会上,介绍了在物业管理上的经验的做法,受到了朱玉林副市长的高度评价,并做出要求:龙电物业公司的管理经验和做法要在全市物业公司内宣传和推广。今年电业小区又获殊荣,被评为^v^全市十佳物业管理小区^v^光荣称号,省、市、区政法委及主管物业管理的领导先后到电业小区示察工作,对电业小区的物业管理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评价。

3、安全生产形式稳定工程质量管理创优

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目标篇五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安全生产法》《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内容,因此抓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防止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有效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经济社会各项建设的顺利。

社区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把社区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识,按照“抓生产必须抓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使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把社区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洋四社区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郑爱珍主任任组长,副组长由段警黄建成、综治副主任熊玉卿担任,成员由社区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物业、群防群治队员组成。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网络健全的新体制。

把安全生产宣传贯穿于日常工作中,通过悬挂横幅、图片展示、防火标志,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在辖区内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相关知识,开展消防安全演练、防火讲座,普及应知应会安全常识。在通过“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等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利用广播、宣传板报等形式,大力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广大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遇险逃生技能。

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目标篇六

协议选聘过程报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龙泉嘉园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我公司成立物业选聘工作小组,组长由徐勤友担任,负责前期物业选聘工作。

一.选聘前期物业公司基本要求

(2)从事物业管理3年以上;

总体思路是:本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按照《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确定的与现行收费标准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对于反映存在问题的部分(安全保障、车辆管理、设备维护保养、财务透明管理、产权明晰等)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

通过对龙泉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的考察,和龙泉物业提交物业服务方案、物业服务费测算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决定聘任龙泉物业公司为龙泉嘉园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严格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标准管理服务。

临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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