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条例培训心得 学校安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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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条例培训心得 学校安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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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条例培训心得 学校安全实施方案篇一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活动主题,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这个重点,立足于学校安全工作大局,搞好舆论引导,强化正面宣传,积极推进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为确保我校的良好教育教学秩序,为我校教育的科学发展,创设安全和谐的环境和氛围。

二、活动主题与时间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活动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

三、主要任务

安全生产月中,将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四是进一步追加学校安全管理措施,认真搞好前期安全管理回头看工作,重点加强防溺水事故、防校园暴力、防楼道拥挤、防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及防中考安全事故等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四、方案实施办法和措施

(一)成立“安全生产月“领导小组

组长:汪习云

副组长:李琳黄涛

成员:白营小学全体教师

(二)活动具体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4月1日---4月5日):主要是宣传发动,制订活动方案。

2、活动阶段(4月6日---4月25日):根据方案开展各项活动,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真抓实干,取得实效。

3、总结阶段(4月26日---4月30日):全面总结活动情况,积累经验。

(三)具体措施

教育活动,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发挥值周教师、巡逻教师的作用,保障校门口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2)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有关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对学校周边安全现状进行分析、讨论,并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涉及校舍安全、饮食卫生安全、防火防电安全及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帐,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消号制度,对自己无力整改的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确保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

(3)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精神,联系本校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充实工作岗位安全责任内容,将学校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逐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形成严密的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4)进一步追加学校安全管理措施,认真抓好学校安全回头看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当前工作特点,强化安全管理措施,重点是要加强防溺水、防校园暴力、防楼道拥挤、防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及防“两考”安全事故等安全的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到位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排查仔细、不留死角、整改到位,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将安全生产活动与学校常规工作紧密结合,常抓不懈。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向教育局汇报,在教育局的指导下,扎实做好安全工作。

(三)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的宣传,大力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舆论和氛围。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或刷写“安全生产月”宣传标语,活动过程要向各级部门上报。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将“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和活动总结按时上交。

学校安全条例培训心得 学校安全实施方案篇二

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全方位,全过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强化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教育实际,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方联动、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学校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并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人身伤害等安全知识教育。

第八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应当积极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对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利用每年“安全教育日”,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四章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条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应当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预案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学校将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和告知学生家长,全力组织救护,并根据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安全工作是对学校进行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学校紧急状态预案制度。学校发生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火灾、校舍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和接到上级发布紧急状态的通知后,要立即启动紧急状态预案。本着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救人第一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和迅速有效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学校校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应当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和附属设施(围墙、厕所等)进行勘验检查和维修。

严禁教师学生在私自接线安装、使用各类电器和充电器;坚决杜绝使用明火用电器(电炉子、节能炉等)取暖、造炊。

第十七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完好,教育教学场所应当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记,保障所有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应当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外出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

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保护教育,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

学校安全条例培训心得 学校安全实施方案篇三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相关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证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参照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

(三)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消防、反恐怖、车辆安全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周边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协助学校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第十八条 在学校以及周边区域施工作业、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在学校外、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自我保护并不得危及他人和学校安全。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机制,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安全课程,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禁毒、防诈骗、防溺水、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专题教育,对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等加强专项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拥挤踩踏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防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及早发现并制止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幼儿园应当对幼儿保育过程进行监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虐待和伤害幼儿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考勤制度,加强学生到校、离校管理;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低年级学生、幼儿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低年级学生、幼儿交给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确保视频监控、快速报警联网等安防系统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校园安全检查、巡查制度。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与社区、学生家长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逐一登记身份、车辆等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中小学、幼儿园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不得用于开展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检测;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合理安排通行顺序和疏散时间。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发生踩踏事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校内道路和通行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在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区域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

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四条 提供接送师生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处置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 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进行安全巡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仪器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查验供餐者的许可证及食品的合格证明,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医疗、保健场所,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医学处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四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应当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知识培训;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具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督促实习单位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为学生办理保险。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投保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责任保险。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校体育课、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的;

(四)学生擅自离校或者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居住期间发生的;

(七)其他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五条 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风险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学校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避险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校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处置流程,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受伤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害事件时,应当考虑学生身心特点,保护学生隐私,对受伤害学生、目击学生以及其他相关学生,给予及时、必要的心理干预。

第五十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作出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 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代理人可以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事故以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二)围堵学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四)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五)制造、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扰乱学校秩序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对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学校选址、规划职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四)未履行学校安全经费保障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未履行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职责的;

(三)未落实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置学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者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的;

(三)未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四)未及时制止、调查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

(六)未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的;

(九)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改正;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相关人员以围堵学校,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条例培训心得 学校安全实施方案篇四

1.选择主题原因:

促进班级安全意识的提高

2.对主题的解释:

这个班会主题能更好的学生理解

3.对学生的分析:

本班同学平日对安全防护意识并不高

4.召开班会的价值:

能更好的提高个人的安全意识

培养学生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尽量降低在学校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1.组织同学收集安全防护的资料,并裁剪班级心型卡纸。

召开主题班会

主持人甲: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我们的安全倍受家人、老师的关注。

主持人乙:“同学们,下课不要拥挤,不要追逐打闹”这是老师们每天都要对我们说的话。

合:让我们安全记心中,记住人生美好,步步小心。七年级九班《校园安全》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主持人乙领学生学习安全知识:

1日常行为安全:不携带刀具、火种或其它危险品进入校园;严禁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不进网吧、游戏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在楼梯、走廊上打闹、挤搡;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拥挤、不抢行。

2、体育课、实验课安全:上体育课时,要有防范意识,不随意投掷器材。实验课时要严格操作程序,按规范操作,不随意动用器材和药品,不携带任何化学药品出实验室。

3、集体活动安全:班级、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社会活动等,要注意自己身边的不安全因素,例如学校人工湖等地。

1、请同学们猜猜这些警示牌是什么意思。(出示警示牌,学生指认)在日常生活中,像这样的警示牌还有很多很多,它们时时刻刻提醒着我们注意安全,同学们可要留心观察呀!但并不是每个地方都有警示牌来提醒我们,在没有警示牌的地方,我们更应该细心观察,加倍小心,尽量避免受伤。

2、像这种情况,我们班发生过吗?

a.用铅笔或其它尖锐的东西互相打闹。

b.在教室里互相追赶。

这样做对吗?为什么?(学生回答)

3、抢答题。答对就得一颗星

选择:(1) 关于楼梯安全,下面哪些行为是错误的?

a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b下课的时候和同学坐在楼梯台阶 上打闹。

c玩上下楼梯游戏。

(2)如果你在学校里看见许多同学挤成一团,你应该怎么做?

a. 赶紧挤进去看看出了什么事。 b 招呼同学去看热闹。 c情况危险,立刻报告老师。

(3) 下课了,下面的哪些游戏容易造成意外伤害?

a 在操场上和同学一起跳绳、踢键子。 b 在校园攀爬树木比谁爬的高。

(4)打扫教室卫生时,下面哪些行为可能很危险?

a身子探出窗外擦玻璃。b用抹布擦桌凳。

(5)小刚经常欺负小明,还不许小明告诉别人。小明该怎样做?

a 向父母、老师、同学寻求帮助。 b找机会狠狠报复小刚。

(7)在预防饮食安全方面做的不妥当的是()

a、购买包装食品时,要查看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

b、餐具要卫生,要有自己的专用餐具。

c、在外就餐时,选择较为便宜的,无证无照的“路边摊”。

d、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

判断题:

(1)使用刀具时,互相比划、打闹。 ( )

(2)用湿手触摸电器,用湿布擦试电器。 ( )

(3)用手或金属制品去接触插头底部。 ( )

(4)当不慎摔倒时,身体尽量往前,保护自己的头部。( )

(5)用沙子或泥土打仗。 ( )

(6)下雨天,在湿的地面上奔跑。( )

(7)站在凳子上往楼下看。 ( )

4、在我们学校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注意安全,找一找哪个地方需要注意安全?(同学自由发言)

师小结:同学们找的这些安全隐患非常好,是学校的问题下课后老师会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自己的问题可要及时改正,防患于未然。

在《祝你平安》的歌曲中结束本次班会。

班主任讲话:同学们,你们这次班会开得非常成功。通过这次班会,我们学到了许多安全知识,希望同学们在学校能够自觉遵守安全规则。珍爱生命,把安全牢记心中。时时刻刻注意安全。

通过此次班会的召开,同学们深刻的认识到,在当前的环境下,做一个懂安全,讲防护的小学生的重要性,并且也牢记了一些安全的小常识。能够在危机的时候,起到一定的自我保护。

学校安全条例培训心得 学校安全实施方案篇五

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校长负责制。要迅速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加强校舍、校车、消防、食品卫生、用电用气、教育教学设施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和整治。要重视加强对校园施工场地、周边围墙、楼道、护栏、危险边坡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对查找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整治措施,消除隐患。一时难以整治的,要制定整治计划,落实跟踪责任人,并采取隔离、警示等应急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假期停止使用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微机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涉电设施、设备要切断电源,要加强危化物品、贵重物品存放室的管理和看护,防止意外发生。

要严格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措施和安全预案。有校车的学校要再次对校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全面检修,确保使用安全。要认真对校车进行清理,淘汰车龄过长的校车,尽快更新升级为国标校车。要配合公安部门对校车驾驶人逐一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按有关要求核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身体条件、驾驶技术和驾驶行为等情况,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校车驾驶人。假期校车要停放在校内指定地点,驾驶人员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更不能参与非法营运。学校不得将校车租用、借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要在放假前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召开学生及家长安全反馈会,重点进行防交通事故、防火、防盗、防骗、防踩踏、防食物中毒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一要针对以前甘肃、江苏、云南等地发生的校车及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并结合气候变化大、灾害性天气多和春节期间人车流量大、烟花爆竹燃放多的特点,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超速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船等;特别要教育农村学校的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坐超员车辆;注意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二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印发《致家长一封信》、教师家访、校讯通、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家校联系。在放假前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有条件的要请家长到校接学生回家,并认真做好与家长的交接工作。离校近的学生,动员他们组成路队步行回家。要提醒家长时刻关注孩子假期交通安全、乘车安全,掌握放假期间子女的去向,不要让未成年子女单独外出,有效落实学生家长安全监护责任。防止学生放假离校、开学入校发生事故。

要认真安排好节假日期间的值班护校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守值班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要切实加强留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要指派专人,落实陪护、巡查、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要求放假回家的学生到家后及时向班主任报平安,学校要关心假日期间在校未回家学生的学习、生活。要加强安全保卫力量配置,强化校园内重点、要害部位的巡查,严格门禁制度,严防外来人员进入校园。要严格遵守信息报告制度,做好信息反馈,保证联络信息畅通。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的现象。对发生事故迟报、漏报、瞒报的,要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安全条例培训心得 学校安全实施方案篇六

以落实校园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重点,以提升校园安全管理水平为目的,以严格检查为手段,通过开展校园安全集中检查,进一步推动学校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安全隐患治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工作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安全典型事故和涉险事件一律提级查处、严厉问责,力争实现“零隐患、零事故、零伤害”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为20xx年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为全市聚力“六大突破”、实现转型崛起创造稳定的校园安全环境。

市教育局成立全市校园安全集中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校园安全集中检查工作。

组长:薛利敏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成员:市教育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全市学校安全集中检查的督查安排、情况收集、汇总、通报、上报等工作。

在校园安全集中检查期间,突出三个重点时段,即:全省“两会”期间(1月22日至31日)、春节和全市“两会”期间(2月3日至25日)、全国“两会”期间(3月1日至3月20日)。

4.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校园风险管控工作的督查与落实情况;

(一)安排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月23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单位集中检查工作方案,明确集中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做好集中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各县区教育局要督促辖区内各类学校制定落实方案。

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各学校的集中检查实施方案和安排部署情况于1月24日前报市教育局安全科。

(二)学校自查自改阶段(贯穿集中检查全过程)

1.查工作部署,看是否按照要求对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2.查责任落实,看新学期开学是否层层落实了责任和签订了安全责任书。

3.查制度建设,看是否建立了符合本学校实际的安全规章制度。

4.查制度执行,看是否严格执行了各项规章制度。

5.查履职尽责,看是否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是否认真落实了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责任。

6.查隐患整改,看是否开展了全覆盖、全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并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了整改,或按“五落实”要求制定了整改计划、落实了整改措施。

7.查隐患上报,看是否按规定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9.查培训教育,看是否组织开展了相应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10.查应急值守,看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三)集中检查阶段(贯穿集中检查全过程)

1.县(区)全面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教育局要采取“四不两直”以及领导带队、专家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深入学校进行检查。县(区)教育局对辖区内学校100%进行检查。

2.市教育局重点检查。市教育局要对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大检查情况开展督查,对市直学校100%检查,对县(区)学校抽查比例不少于15家。

3.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全部建立整改清单,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领导挂牌督办清单,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相关学校严盯死守,坚决防止发生事故;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不整改、不作为、不履职的,要建立追责问责清单,严肃问责;对隐患整改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检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要依法严厉查处。拒绝和被有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企业或公司合作。

(四)“回头看”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对重大风险管控、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薄弱校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巩固提高集中检查成效。各县区教育局要对不少于10所学校组织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市教育局要对不少于3所市直学校和10所县区学校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结合“回头看”再检查情况,梳理规律性问题,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要及时总结集中检查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于3月28日前将集中检查总结报市教育局安全科。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校园安全集中检查是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校园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大举措。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红线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研究,精心谋划,抓好落实。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本县区学校集中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市直各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和组织推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每个重点时段至少开展一次1次突查,形成强大声势、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检查责任,确保取得预期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要亲自组织检查排查,严防事故发生。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一般隐患要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可能引发事故或严重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场所,必须停课进行整改。

(三)强化隐患整改。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各学校要建立检查责任制,加大对隐患问题整改的督办力度,对集中检查期间发现的所有隐患问题,要全部建立整改清单,责令限期整改;对短时间内整改不了的,要利用寒假积极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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