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装修管理服务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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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装修管理服务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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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装修管理服务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住宅为主配套部分商业的除外。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政策制定、行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及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和区城管、财政、民政、物价、公安、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各部门应将管理职责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投诉调解工作站和应急维修服务站,调解处理物业管理各类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综合调处各类矛盾,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技防监控、车辆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按照相应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各专业服务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服务内容和管理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应至整个项目竣工交付之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之时结束。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巡查、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台账管理等服务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管理,按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服务等级及相应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及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为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需按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予以退还。

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缴纳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垃圾处理费、停车管理服务费,其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费用,应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与业主协商预收,每次预收不超过半年;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分摊办法。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业主应当就履行临时管理规约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公布业主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于10日内同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并向物业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按照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储备金,权属为全体业主,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弥补后期物业管理费用的不足和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等。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对物业管理储备金的缴纳与使用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同时开发建设单位要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物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物业管理用房、技防监控等设备;

(七)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整个项目建设竣工交付之日起满1年或交付后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将申请事项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其意见,并于7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定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大会召开时间、会议议程和筹备组成员等相关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决议;

(三)业主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其他相关资料。

材料齐全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备案,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五)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按照《业主委员会章程》办理移交手续。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应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和薪酬;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负责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职业经理人薪酬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督促、指导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设立、解散、辞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及信用等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本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印发信用管理手册,实行信用年审。信用年审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城管等相关部门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年审,作为企业资质转正、升级、核定及承揽业务的要件之一。

具体的信用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依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确定服务等级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分别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自治管理,但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具有资质且信用良好的专业性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列入推荐名录,供业主自行选择。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性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将服务合同、服务事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人员配备、收费标准、收费审批或备案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疑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监管。

第三十一条按照三等级(含以下)标准收费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备的物业服务人员人均服务面积不得高于3500平方米。按照四、五、六等级标准收费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备的物业服务人员人均服务面积分别不得高于3200、2800、2500平方米。从业人员的要求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

人均服务面积,是指本小区内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面积,根据产权证面积来测算。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大会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撤出。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经理,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重新备案并进行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处理,下发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八条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九条新建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无偿提供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文化娱乐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不得设置在住宅楼内和地下。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征求物业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意见,规划、建设部门根据规划审定方案进行验收、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及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满足正常使用功能。

第四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土地挂牌条件,约定产权归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征求物业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未按规定要求建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开发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停车需求。业主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位的划分,应当满足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安全的相关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收入分配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并做好公示。

第四十二条利用业主共有的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就使用、管理、收入和分配与业主委员会达成书面协议,并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使用费用并依法承担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发票,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申报、维修养护制度。应当根据本年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结果,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与建议,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集中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在雨季和冬季前及时修复存在问题。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第四十七条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第四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保修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四十九条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或者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或者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城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或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五条单位或个人擅自侵占小区绿化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城管、园林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未履行到位,造成小区绿化设施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到解聘通知后7日内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年度不良行为记录达两次的,限制承揽新项目,年度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次(含)以上的或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取消其承揽新项目资格。

(一)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

(二)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

(四)装修保证金未按时退还的;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业主投诉,经查实,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

第五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城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召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相关部门和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利益。

第六十三条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建立协调沟通处理机制,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受到通报或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管理中记不良记录,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对讲门铃、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办法所称全体业主,在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是指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业主共同决定,是指业主大会的决定;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是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之和。

第六十八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意进驻的一些零散或面临拆迁的居民小区,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在20-年6月1日以后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含分期开发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整个项目未竣工但分期开发已部分竣工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物业装修管理服务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篇二

一、综合服务

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依法经营服务、经营项目均取得相应资质,证照齐全、有效,且在服务现场进行公示。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提供12小时服务。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服务人员

1.小区经理获得国家相关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有二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物业服务人员仪容整洁、行为规范、统一着装、佩戴工牌、使用文明用语。

服务响应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三十分钟内响应客户诉求。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3.消防等警情、电梯故障等紧急情况,三分钟内响应,十五分钟内工作人员到场。

沟通渠道

1.设立24小时服务电话、投诉论坛、官方微博、移动应用终端(住这儿),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及时响应并记录。

2.每年进行2次客户满意度调查。

制度与档案管理

1.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各类管理制度。

2.妥善代管小区房屋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等相关图纸资料及业主档案。

3.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4.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6.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财务公开:编制季度管理服务报告,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上季度管理、服务及财务信息向业主公示。

日常管理与服务

1.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2.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3.广泛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4.每年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2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社区共治

1、根据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维修基金管理规约》的约定和授权,对小区的公共性事务进行管理。

2、配合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或业主代表对小区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曝光、上报有关政府部门。

3、每季度开展一次社区文明宣传。

社区文化

1.每季度组织一次社区文化活动。

2.结合业主需求,建立社区圈子。

特约增值服务

1.能提供5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5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

2.配置便民工具箱,免费借用。

二、秩序维护服务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通行服务

1.出入口分别采用24小时有人值守,且24小时每岗有1人立岗。

2.两个大堂提供设置内岗,提供服务。

3.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人员出入

1.小区设立人车分流系统后,常住人员自行刷卡进出小区。

2.外来人员实行核实、登记管理,阻止其随意进入小区。禁止小商、小贩、发放小广告者进入小区。

车辆进出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卡/证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包括电动助力车和自行车)

监控中心

消防控制中心24小时有人值守,录像保存期30天。

应急服务

1.制订火警、警情、自然灾害等各类应急预案。

2.各类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习。

现场巡查

1.安全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应设巡更点,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更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二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2.接到火警、警情后三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三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车场管理

1.交通设备设施完好、标识齐全规范。

2.车辆通行顺畅、停放有序,对乱停放车辆实施书面告知、锁车、移车、曝光等处理措施。

3.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4.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5.若发现影响业主正常行车及生活的损坏公共绿化的行为及时告知制止。

6.小区内若车辆饱和,禁止一切车辆进入。

公共区域管理 对乱摆放杂物、乱停放电动助力车、自行车、乱晾晒和噪音扰民现象,实施书面告知、及时清理、整改、曝光、上报政府部门等处理措施。

技防设施和救助(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住户(100%安装)报警(对讲功能)、门锁智能卡等五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三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楼内公共区域

地面和墙面:地面每日循环清扫、拖洗保洁;墙面保持无灰尘、无污渍;大堂、门厅大理石、花岗石地面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有光泽。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日擦抹一次,保持干净、无灰尘。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隔日擦抹一次,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渍。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月除尘一次,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

门、窗等玻璃 清洗次数不定,保持洁净、光亮、无灰尘、无污迹。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垃圾收集、清运 按栋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早晚定时清理二次,确保垃圾箱垃圾不满溢,发现及时清洁;垃圾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并根据季节性特点作适当增加频次调整。

电梯轿厢 每日循环保洁;操作板每日清洁一次;每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一次,表面光亮、无污迹;轿厢壁无浮沉,不锈钢表面光亮、无污迹。

楼外公共区域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循环清扫保洁,广场砖地面每季度冲洗一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明沟每日清扫一次,无杂物,无积水。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日擦抹一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分没每半月擦抹、除尘一次)。

垃圾厢房 有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如分类收集垃圾、压缩垃圾、生物分解有机垃圾等),对垃圾厢(房)循环保洁,垃圾厢(房)整洁、干净、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随时清理擦拭,箱(桶)无异味、无污迹。并比照楼内垃圾收集、清运办法处置。

消毒灭害 每年4月-10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外墙清洗 一年一次外墙清洗,保持外墙干净

四、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标准

草坪

修剪 草坪保持平整,草高不超过8cm。

清杂草 每年清除杂草七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5%。

灌、排水 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

施肥 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二遍以上。

病虫害防治 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其它 草地生长正常,斑秃黄萎低于5%。

树木

修剪 乔、灌木修剪每年二次以上,基本做到无枯枝;篱、球、造型植物及时修剪,每年不少于五遍,做到枝叶紧密、圆整、无脱节;地被、攀援植物修剪及时,每年不少于二次,基本无枯枝。

中耕除草、松土 适时中耕除草,做到基本无杂草,土壤疏松。

施肥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一遍,花灌木追施复合肥二遍。

病虫害防治 防治结合、及时灭治,主要病虫害发生低于5%。

扶正加固 树木基本无倾斜。

其它 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良好,无缺枝、空档。

花坛花镜

布置 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花卉布置,三季有花。

灌、排水 保持有效供水,无积水。

补种 缺枝倒伏及时补种。

修剪、施肥 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一次,每年布置前施复合肥一次。

病虫害防治 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服务

公共标识

1.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导向标识。

2.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

3.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房屋本体及设施

4.每年12月编制下维修保养计划,公示后实施。

5.每年巡查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巡查、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房屋结构

每年二次以上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

门窗 每天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管道、排水沟、屋顶 每月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6月至9月每半月检查一次),每半年检查一次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修理。

围墙 每半月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

道路、场地等 每周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

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 每日一次对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原有面貌,保证其安全使用。

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

每日一次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如需更换的除外〕。

安全标志等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装饰装修管理

1.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明确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告知业主。

2.每日巡查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违章装修,乱倒建筑垃圾、及时劝阻、制止、曝光、上报,并协助业主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处理。

供配电系统 每半年停电检修一次,计划性停电,提前_3_天通知。

消防系统

1.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

2.消防通道畅通。

3.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

4.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5.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6.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次,不合格的应当调换。

7.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8.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弱电系统

1.楼宇对讲系统(可视):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其24小时运行正常,对讲主机选呼功能正常,且选呼后的对讲(可视)功能正常,语音(图像)清晰,对讲分机开锁功能、门体的闭门器自动闭门功能正常。

2.住户报警: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其24小时运行正常,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能准确显示报警或故障发生的信息,并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周界报警: 24小时设防并正常运行,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该系统的警戒线封闭、无盲区和死角,保证中心控制室能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器或电子地图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监视系统: 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各项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能清楚显示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的车牌号,录像功能正常。

5.电子巡更: 根据需要设定巡更路线、时间,不定期地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保持巡更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正常,巡更违规记录提示功能正常。

公共照明

1.每天巡查路灯、楼道灯一次,发生故障及时修复,灯具完好,小区内楼道灯、街坊灯亮灯率在99%以上。

2.每日一次巡查室内、室外公共电气柜,每月一次保养室内、室外公共电气柜,每年一次电气安全检查,保证电气设备运行安全正常。

3.根据实际情况对小区照明设施进行节能改造。

供水系统

1.二次供水水箱清洗1次/6个月,每季度检测水质1次,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并公示水质检测报告。

2.计划性停水,提前_3_天通知。

3.每周对供水设备检查三次以上,每季对水泵润滑点加油,每季一次对泵房、管道等进行除锈、油漆,每年保养一次水泵,保证二次供水正常,泵房整洁。

4.每年定期二次清洗水箱、蓄水池,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

5.高层房屋每年二次对减压阀进行测压并做好记录。

6.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

排水系统

1.每天二次检查污水泵、提升泵、排出泵,每季1次润滑加油。

2.每年二次对污水处理系统全面维护保养。

3.控制柜电气性能完好,运作正常。

4.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周边基本无异味和明显噪声,过滤格栅无堵塞,污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5.每年清洗暴气机空气滤网二次,如有破损立即更换。

电梯系统

1.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每月定期保养,发生故障后及时维修。安排专人对电梯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电梯困人时,三分钟响应,物业人员 5 分钟到达现场处理,专业人员30分钟进行救援。

大堂、电梯空调 冬夏两季工作日早晚高峰开放2小时,双休日全天开放

水景(动力)

1、每周一次巡视检查喷水池、水泵及其它附属设施,损坏部位及时修复,保证其正常运行。

2、重大节日前应对景观设施进行安全、功能检查,保证节日期间各项设施运行正常。

维修管理

1.制定共用设施设备保养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日、周、月、季、年检。

2.涉及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大中修及改造工程,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并按法定程序申请使用。

3.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作业避免影响客户的出行、生活及休息,作业时有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范措施。

应急处理

1.编制设备突发故障应急预案。

2.接到停水、停电和停气通知后24 小时内向客户发布通知(市政突发停水停电停气及设备突发故障除外)。

3.市政突发停水停电停气,2 小时内实施应急预案。

物业装修管理服务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篇三

运城豪德光彩贸易广场至2009年开业以来,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两年多的前期运转和市场启动。现在已经逐步走向繁荣,为了能更好的服务广场业主,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有效提升广场的整体经营形象和美誉度,促进广场的持久繁荣和发展,实现业主利益最大化,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运城市物价局核准。物业公司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对豪德光彩贸易广场商铺/住宅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一、收费标准(收费面积按房产证面积为准)

1、商铺:每月每平米1元。

2、住宅:每月每平米0.60元

二、交费方式

每月1-10日到物业公司综合部缴纳当月的物业服务费用。

运城豪德物流园区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0日

目的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一、商铺:每月每平米1元。

二、住宅:每月每平米0.60元

一、有人居住的商铺

由综合部负责对市场内的业主/商户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没有按时交纳费用的商户,综合部负责电话通知,并发放收费通知单,对连续两个月未交纳费用的商户,综合部将欠费商铺房号书面告知物业工程部,并停止售电、供电,直至所欠费用交纳完毕才开始售电和供电服务。

二、无人居住的商铺

由招商部负责电话催缴。收费通知发放

由物业管理员(治安队)向业主/商户发放通知书,并做好解释工作(公司任何部门遇到商户的投诉或咨询都必须做好解释工作),未在市场内经营的商户,物业管理员(治安队)负责将通知粘贴在商铺玻璃门上面,并将商铺房号书面告知综合部,由综合部电话通知商户/业主。

运城豪德物流园区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0日

一、通知发放(王建负责)

物业管理员(治安队)在2011年8月20日之前将通知发放完毕。

二、电话通知(黄海燕负责)

1)、招商员在2011年8月20日之前必须对自己区域的客服电话通知完毕。2)、对无人居住的商铺负责电话催缴。

三、收费系统的安装和资料的录入(任少华负责)

1)、2011年8月15日之前将收费系统安装完毕,并能熟练操作。2)、2011年8月25日之前将业主资料及商铺面积录入完毕。3)、每月将物业各项收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领导审阅。

四、各部门负责对收费疑问做好解释,并出示相关的法规。

物业装修管理服务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篇四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物业行业领域市场秩序,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整体水平。按照州委、州政府安排,将20xx年定为州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为贯彻落实州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活动,根据xx办发《xx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着力解决我县当前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州物业管理要求,以便民、利民、惠民、安民为宗旨,以解决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为导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按照州上提出的“属地管理与条块联动、政府引导与分类管理、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依法监管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快补齐短板弱项,规范物业服务,加强监督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努力构建物业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创造宜居、方便、舒心、美好的小区居住环境。

利用一年的时间,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小区违法建设、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物业服务、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等问题。物业服务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物业服务常态长效监管深入推进、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水平全面提升、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普遍增强,确保新建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力争老旧小区物业全覆盖,物业管理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明显得到治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明显提升。

(一)全面落实责任,切实构建高效管理机制。

一是强化对物业管理服务提升行动的领导,成立县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行动开展,全面推进物业管理服务提升。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3月10日~3月31日)。各相关单位全面启动安排部署活动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对应工作职责,重点推进。利用电视台、网络等新媒体,“说事墙”、“回音壁”宣传栏等,加论宣传引导。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便快捷的信访投诉渠道,接受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部署执法检査工作。

(二)集中攻坚阶段(4月1日~10月31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多措并举,压茬推进,强力攻坚。

一是3月底前完成业委会组建和业委会职能讲座,聘请专业老师向业委会成员、乡镇、社区负责成立业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授课,明确业委会成立的实操程序以及乡镇的职能与义务;对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开展业主委员会业务培训,使其逐步进入角色开展工作。

二是举行物业管理员培训班,进一步提高物业经理人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

三是物业企业按照活动要求内容自查自纠,部门全面摸底,认真梳理排査物业行业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以小区为单位建立工作台账,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逐条、逐项化解问题,销号。

四是六月底前,要组织州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观摩学习,开展互学互比互促活动,补齐短板。

五是开展“回头看”。对管理规范、服务标准、业主口碑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对不积极开展活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业主意见大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若发现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其不良行为纳入物业行业诚信档案,记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坚决剔除出物业服务市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11月1日~12月31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物业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长效措施,形成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成果,推动物业管理高质量发展。查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经验材料,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集中通报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组织落实得力,完成任务出色的项目和项目经理人给予计入信用档案并加分或向上级审批部门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升级等奖励,营造良好社会风气。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物业管理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制度建设,系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县住建局为牵头单位,强化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实行“县负总责、部门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具体抓,合理调配人员充实物业管理监管力量,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相关乡镇xx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一名领导,抓好部署推动和督促落实。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排查整改进度安排、任务落实、资源调配等,认真开展管理服务提升活动,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靠实部门责任。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责任清单,加强分工协作,强化责任落实,协同解决物业管理难题,形成物业管理工作的最大合力。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活动开展,协调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长效机制,负责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监督。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物业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发改部门指导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小区电梯运行安全监管和投诉处理,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对未取得相关执照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对居住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对地下车位性质和地上车位权属进行认定,按规定标准设置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等配套公建,并在审查的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位置面积,做好配套公建的规划竣工验收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模式运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小区安防视频监控,未按规定虚报、挪用、骗取、侵占维修资金,规范居民小区周边道路停车秩序,对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要结合小区周边道路实际情况,确定车辆临时停车泊位并做好划线工作。乡镇xx负责组织开展模范、文明小区创建活动;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数据资料收集建档工作,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物业管理项目数量、名称、服务区面积情况,物业管理用房情况,业主委员会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诚信情况等。

(三)加大督导调度。把提升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强化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进行定期督导检查,随机抽查、暗访。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做到哪里未整改就跟踪到哪里,哪里没有达标就督査哪里。形成周推进、月通报、月沟通协商、季度评比观摩、常态化培训等机制,通过巡查—交办—整改一反馈一通报等形成工作闭环。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红黑榜”等措施,坚决予以通报、曝光,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确保活动扎实推进,落到实处。

(四)构建长效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在新闻媒体设置专栏,开展深度报道,大力营造关心支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开展互学互比互促活动,积极培育品牌企业和优秀示范项目。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物业装修管理服务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篇五

编号

一、目的和职责

1.目的为了搞好××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为业主/住户创造温馨、和谐、优美、整洁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2.指导思想

一切从业主的需要出发,在物业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通过对小区的房屋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实施全面的管理,努力把××社区建成安全社区、环保社区、文明社区。

3.职责分配

(1)本服务方案由客户服务部负责具体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其他部门负责所属服务的具体执行工作。

(3)行政人事部承担各个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二、服务基本要求

1.接管物业项目时,认真查验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证验收手续齐全。

2.同所有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依照合同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3.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制定完善的物业服务管理方案,并建立完善、齐全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人事管理等各项制度。

5.公司管理服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根据服务特点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司公示24小时服务报修电话,有专职客户服务人员,24小时受理业主/住户来访来电、咨询、报修和投诉;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15分钟内、其他报修30分钟内到达现场;建立报修、投诉台账,报修服务48小时内进行100%的回访,投诉4个工作日内100%回复;夜间有管理人员值班,处理突发紧急事件。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在资金和费用管理上,均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两次征询业主/住户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到××%以上。

10.建立各种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电梯、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的处理机制和预防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能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

三、服务标准

1.房屋维修管理

(1)每年1次对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情况制定维修和管理计划,上报委托方并组织实施。

(2)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填写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并确保记录的完整和真实。

(3)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按有关规定办理。

(4)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5)保持公共区域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需要维修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照明设施一般故障(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在两天内安排修复完成,其他故障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楼道照明灯具90%能正常使用;墙面、顶面粉刷层发现剥落或污损,应每1个月集中安排1次修补、除污;步行梯、楼房散水等设施,保持基本完好和使用功能,需要维修的,每1个月集中1次进行维修。

(6)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每年进行1次房屋避雷检测,符合避雷规范要求。

(7)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告知和劝阻,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8)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保持小区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标志清晰。

2.公共设施维护管理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保证共用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和使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设备台账),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3)有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按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开展工作。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按有关规定办理。

(5)特种设施设备和测量仪表、仪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校准,使之符合相关规范。

(6)设备房保持整齐清洁,安全设施符合规范,无鼠害,无跑、冒、滴、漏现象,无堆积杂物;设备设施铭牌、标识,规范、统一、完整;操作规程、维护规范、管理制度上墙。

(7)各类管线有分类标识和流向标识,各类记录本、登记本(运行、维修、保养、交接班等)齐全,记录完整;监控记录可保存15天,并能正常回放。

(8)对小区内变压器、高层屋面、有安全隐患的健身设施、燃气调压站(箱)、水系沿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制定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9)公共区域内的雨、污水管道每年检查、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清掏1次;雨、污水管道及井发生堵塞应及时疏通;化粪池清掏每年至少1次,每季度检查1次,防止外溢。

(10)建立设备设施巡视制度,有专人巡视。配电室、排污泵等每日巡视至少两次,有巡视记录。锅炉房、热力站、空调机房、高压配电室、中控室等有专人24小时值守,值守人员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11)每日对园区路面、景观、小品、围墙(护栏)、窨井、健身设施、儿童娱乐设施、照明设施、门禁、周界报警监视系统等巡视1次。保证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

(12)设立日常消耗物料、备件仓库,保证日常维修的及时性。仓库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人管理,物品分类码放。

(13)使用中水系统的,确保水质达到国家中水水质标准。

(14)载人电梯日夜24小时正常运行。

(1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16)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1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3.公共秩序管理

(1)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勤,进入楼幢门厅刷卡。

贩进入小区;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

(3)对园区和楼内进行巡视。园区巡视白天3次、夜间4次,楼内巡视每天两次,夜间需两人同时巡视。巡视有计划、有巡视路线图、有巡视项目内容和要求、有记录。

(4)门岗及巡视服务人员形象端正、着装整齐干净、举止规范、语言礼貌、连续岗上时间不超过4小时;门岗服务设施完好、标识醒目;有服务操作细则。

(5)监视控制中心设专人24小时值班,负责小区监控的值守,处理各类报警和异常信息,每人每班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监视控制中心各类制度上墙。

(6)有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的行驶方向、限速标识,交通指示标识应规范、清晰,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7)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设专人保护现场,配合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理。

(8)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9)对小区内高空抛物坠物、台风、火患等公共安全隐患及时公示,警示注意事项,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0)监控中心严密监视,发现问题立即发出预警报告,及时处理。日常摄像下载备份规定保留一周。

4.清洁服务

(1)在各楼层和各门厅口设置垃圾桶、果壳箱,垃圾袋装化,每日清理、集送两次。集中的垃圾尽快外送,每日不少于两次,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等每日清扫两次;门厅、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每周拖洗1次;电梯门、地板及周身每天清扫抹擦1次;人行楼梯及扶手每周清扫、抹擦两次;共用部位门、窗、不锈钢扶栏、用户信箱等每周抹擦1次;公用部位照明灯罩、消防水带箱、灭火器每月抹擦1次;小区范围内绿化带(及附属物)每天清扫1次;休闲区亭廊、桌凳、木栏杆每半月抹擦1次;路灯每月抹擦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半年清洗1次,定时巡查,定时化验,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5.绿化养护管理

(1)雇请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水池定期检查,每周打捞一次飘浮物及沉淀物,每半年清除池底污泥、换水一次。

(4)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5)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6)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四、服务评估

1.定期评估

(1)客户服务部经理听取业主/住户意见,并据此制定定期检查计划,会同客户服务部、工程管理部、秩序管理部、环境管理部及质量管理部每月×日定期在小区内进行服务检查,以评估服务效果。

(2)客户服务部每月对受理的客户投诉和回访记录进行汇总,综合评估业主/住户的满意程度,并根据投诉责任部门投诉次数对相关服务开展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2.临时检查

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层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服务检查时,可以由客户服务部具体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共同参加对小区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临时检查,以评估其服务效果。

相关说明

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

物业装修管理服务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篇六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的___________第_____层第_________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现乙方委托甲方为该商铺所在的物业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为进一步明确甲方与乙方物业管理服务权利义务,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如下物业服务协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该商铺座落于区/县路号楼宇的,商铺名称为,商铺编号为,套内建筑面积为。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物业服务事项

2.1.1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2.1.5 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甲方对乙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章 服务期限

第四条 物业服务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章 服务费用

/月/平方米)。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按季度直接向甲方缴纳。即:每三个完整自然月支付一次,每三个自然月为一个支付周期。除首期及末期物业服务费外,乙方应于每个支付周期的上一个月的首15日前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的物业服务费。

租赁期限内,首期物业服务费指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至第一个支付周期内的物业服务费。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甲方支付首期物业服务费;末期物业服务费指租赁期限届满前最后一个完整的支付周期开始之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应于支付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时支付末期物业服务费。

7.1 能源费是指乙方因使用水、电、煤气、天然气、采暖(如有)等而需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天然气费、采暖费(如有)等。其他费用是指乙方为该商铺经营管理所需承担的费用,如通讯费、网络费(如有)等。

7.2 水、电费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算,费用标准结合政府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乙方应按照水费元/吨,电费元/度的标准向甲方支付。

7.3 燃气、天然气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制定,乙方直接向供应部门支付。7.4 采暖费(如有)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制定,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

7.5 如乙方在空调等能源正常供应时间外需延时使用,应缴纳延时使用费,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另行确定费用标准。

7.6 通讯费、网络费(如有)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制定,乙方在相关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后,按照约定标准直接向相关部门支付。

乙方应按照装修管理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进场手续并向甲方交纳装修期间的管理费用。如乙方装修期间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也未给相邻住户或任何第三人造成任何损失,甲方应当在完工后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及标准,保质保量提供各项物业服务;

10.5 当乙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时,负责催讨或以民事诉讼方式收缴。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甲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或协商赔偿相关利益人的损失。

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费用,达到主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协议。

第十三条 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服务费用。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甲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否则甲方应返还超额部分的物业甲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甲乙双方从对方处获得的商业机密和需保密的信息资料,均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但是法律有相反规定或者应司法、行政等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系指所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在协议生效之日后发生的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事件。这些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国内外运输的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流行性传染病、国内**、罢工或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

16.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受到该事件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应在不可抗力引起的迟延期间中止履行,且履行该义务的期限应相应延长。

(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应在其后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充分证据以及不可抗力的预计持续时间。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尽其一切合理的努力来终止或应对不可抗力。

(3)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协商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减少该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章 通知与送达

第十七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联络,均应以专人递送并签署送达回执方式或公证邮寄送达方式进行,并应向本条约定的联系地址及联系人发出。

第十八条 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自接收一方签署送达回执之日起视为送达;采用邮寄送达时,自邮寄发出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

双方联系方式如下: 乙方: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甲方: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第九章 争议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代表于本协议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为签字)后生效。

物业装修管理服务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篇七

随着我们物业发展进入到上升的重要阶段,需要一个优秀项目树立企业品牌建设的标杆,我们按照公司体系文件及各类法律、法规,相应制度等标准。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不断完善现有硬件设施配套建设,在内审自评中找出差距,认真开展自纠自查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调体系的制度化、目标化,规范化管理,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将物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为保证物业服务的提升。我物业公司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日常工作

除做好本项目的日常工作之外,将加强监督对各管理部门各项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客观对待违犯公司制度、不符合公司运行标准的情况,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消防安全管理: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管理方针,强化全员消防意识,建立一支以保安为主的消防队伍,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实战演习方案,定期举办消防知识培训,消防技能模拟演戏,严防火灾的发生。坚持每月一次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25日前汇总情况上报园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进一步与园区联合检查,逐步上报相关部门,检查并进行持续整改落实到位,不流入形式。

三、车辆管理及停车场管理措施:

1、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为车辆停放提供有序,安全的环境。

2、各类车辆按照指定区域分类停放。

3、针对地面及地下停车场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巡查管理方式。

4、设置明显的标示,引导各类车辆进入相应停放区。

三、客服工作:

1、员工精神面貌:

以提升客服礼仪为重点,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态度。

2、关注客户的需求:

(1)加强与客户沟通能力,进行现场办公服务及零距离与业主沟通,面对面对为业主服务,主动认识了解业主,收集业主需求和意见。

(2)业主对服务过程中的不满意与投诉是非常直接的,当我们接到业主投诉时,第一时间必须给业主一个处理事项的时间和结果。同时进行相应服务跟踪回访,了解业主对我们的意见,只有这样业主才会真正的体会到我们的服务,才会认同我们的服务工作。

(3)为了保证安全,给广大业主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生产环境,因此必须坚强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有效的制止违章装修行为。装修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同意后的图纸施工。未经物业公司(或园区)审批同意的施工图纸均为违规行为。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业主自己承担后果。

(4)每年进行两次业主意见问卷调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对不满意的服务及时纠正整改。

3、本对客服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力度,(时间为每周六上午)提升业务素质和整体的水平,结合企业的不同情况提供更周全细致的服务。

4、坚持每月一次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帮助业主整改落实到位。

四、室内装修管理:

1、装修申请 客户办理入住手续后,装修施工前须向物业服务中心申请装修,详实填写《装修申请表》。

2、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1)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水、电线路图)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装修保证金与装修垃圾清运费

为维护全体客户利益,保证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装修公司需交纳装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中心将出具收据,请妥善保留收据,凭此收据还保证金。

根据市政相关规定,装修垃圾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清运,装修公司须交纳一定的垃圾清运费。

4、电子电器产业园工程审核

为避免不当装修对客户室内或房屋安全造成损坏,郑州高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就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如审核不合格,要对装修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经二次审核,直至符合要求。

5、消防审核

根据消防管理规定,客户或装修公司就郑州高新城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审核过的图纸交由消防单位进行消防审核,合格后可进行第6项。

6、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以及郑州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客户、施工单位、物业公司三方须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7、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人员出入证》

为保障客户财产和人身安全,园区内装修工人必须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并随身佩戴,以资识别,秩序管理员禁止无出入证人员进入园区。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需要提供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照片。出入证工本费10元。所有手续完毕后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8、入室装修

施工单位需持《施工许可证》方可入室装修,装修期间必须遵守施工中的有关规定。

9、装修管理

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中心的装修监管、秩序管理员及维修人员将进行巡视,请予配合。

10、申请消防部门验收

装修完毕后,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可向物业服务中心申请退还保证金。

11、退还保证金

为了保护客户的切身利益,考虑到装修中有些问题难以及时发现,所以在消防验收九十天内,客户及相临客户若无异议,并经客户签字认可后,装修保证金即予退还。

五、设施设备工作:

1、设备管理的目标,建立科学严密的制度,控制设备运行,检查和维修各环节,实现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2、设施设备分区域责任到人,负责各维修的检查、保养。

3、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做到日常巡检检查维护,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4、进一步加强对维保方(消防、电梯等)及维保人员的管理,拟定出一系列管理制度。

精心呵护,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精益求精,提高设备维修质量;

爱岗敬业,保证设备维修及时到位;

周密计划,保证设备安全无问题运行。

5、保证全年实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做到有备无患。

6、加强自身专业技能综合能力,提高维修完成及时率。

六、秩序维护员工作:

(一)园区车辆管理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园区的道路、公用设施,按照园区相关规定,不乱停放各种车辆。

2、除园区业主车辆外,其它外来车辆不得在园区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物业管理部门将按郑州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3、园区内车辆行驶停放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放好。

4、业主停放好车辆后,应注意锁好车辆,调好防盗系统,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5、机动车辆在园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速超车。园区内禁止鸣笛。

6、车辆行驶园区内,不准辗压绿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7、园区机动车应按物业管理部门指定位置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应停放在园区固定的停车棚内。

8、不准在园区道路上练习驾车、试车、修车,如因特殊原因需修车的,请做好安全防范与清洁措施。

9、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保安日常工作

1、每周一次进行保安人员培训,培训内容:车辆管理,消防知识运用,应急预案的应用,通过讲解培训使保安队伍在日常工作中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从而人人增强保安队伍工作能动力。

2、加强日常消防培训和突发事件演练,同时定期检查厂房内外消防、设施设备、安全预案,并每月做好安全消防定点巡查表,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3、加大力度管理园区车辆进出,在道闸没有安装之前,逐步实现一车一位固定车位存放,保持园区车辆有序停放,使道路畅通。

4、加强保安的仪容仪表,礼仪礼貌培训,进行不定期检检查,培养一支纪律严明,形象有素,热情服务,文明执勤的安保队伍。

七、保洁工作:

1、保洁卫生工作,也是我们物业公司的重中之重,为使园区有舒适整洁的环境,得到业主的满意,首先我们要针对保洁的工作进行轮流培训,节省劳动强度,达到保洁卫生的效果。

2、主管要做到每日工作有总结,不断加强工作完善性,及时性,有效性。

3、定期每周一次保洁大会,总结本周的工作,及时沟通,解决工作中各类存在的问题。

总之,我们将在以后工作中找出差距、通过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借鉴学习的方法、提高每个员工的专业水平。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工作质量。“以服务为本”以业主为中心的物业管理理念,为业主服务,要舍身处地为业主着想,给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的生产工作环境。提升物业服务管理的品位,满足企业及使用人的要求,把园区的服务工作做的更好更细。

物业装修管理服务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篇八

以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沈阳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为重点,以规范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宗旨,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一)目标:

1、有效解决开发遗留问题,年底前整改率到达90;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屋要及时维修,维修及时率到达90。

2、新建住宅小区推行招投标率到达100;20xx年新进入市场的楼盘,在商品房销售前要100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3、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要100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

4、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物业企业经理持证率到达100,并建立起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

5、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年底前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化率到达100。

6、加强业主自治自律行为,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年底前要到达80以上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范围:对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244个住宅小区进行排查。根据排查结果,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一)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地方性规章建设。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情景,经过调研,同时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取得的成功经验,尽快颁布实施《沈阳市物业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全力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开发建设单位作为行为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职责,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对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从新进行完善,建委、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落实到职责单位,做到谁的问题、谁负责、谁解决。并对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的住宅小区,逐个建立整改档案,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合格后再行消号。异常是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屋要确保及时维修,年底前房屋维修职责要全部落实到单位、到个人,维修及时率确保在90以上。同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明确住宅区的交付使用制度,杜绝新建住宅小区产生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三)加大对物业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及时制定贴合我市实际的《沈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招投标制度,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含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建筑面积5万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区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能够采用邀标和议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同时,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且,及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在商品房销售前100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二是严格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并遵照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同时,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和资质评定,出现违规违诺等行为的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

三是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景,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实行实名诚信考评制度,如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出现违法、违规、违诺现象,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扣除相应的分数,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年检和定级的要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沈阳房产信息网予以公布。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供给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与建设部培训中心联合,继续对我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到达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异常是要对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以及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进行培训,在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的基础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物业协会联合进行上岗培训制度,经过实务操作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中物协《物业管理实务操作专业岗位证书》,不合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四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取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根据国家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调动街道、社区的进取性,依据《条例》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引导业主大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程序选举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有必须组织本事的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职责明确职责体系。对于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明确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争取年底前物业化率到达100;对于尚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区,要确定管理单位,实行专项服务,待具备条件后,推行物业管理。逐步构成以社区为主,专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责,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物业管理方面法规的宣传工作。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分阶段、有步骤、深入细致宣传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引起社会各界物业管理的重视,让广大业主不断了解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

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市房产局、建委、规划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民政局、各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好具体的组织实施。

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条块结合、区域负责”的原则,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要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区政府实施整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

市房产局为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宅小区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如:物业管理立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宣传等工作。

市建委、规划局为开发、建设单位的管理部门。一是在进行住宅小区前期规划时,要规划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相关配套设施,以方便后期的物业管理工作;二是严格按照规划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验收,不按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不能予以验收,并限期整改;三是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进取组织整改,到达合格标准。

市行政执法局、公安局负责对物业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使物业管理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区政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职责主体,要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工作方案,进取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整改,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为确保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工作资料,今年要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

(一)排查阶段(20xx年5月10日至5月31日)

由市领导小组牵头,建委、规划、房产、公安、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物业管理和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二)整改完善阶段(20xx年6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区政府对排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查找根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报市领导小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整改。

(三)验收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资料和标准,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对整改后的物业企业和住宅小区逐个进行审核,确保达标。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级领导要把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职责。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职责明确的职责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起社会管理职责,切实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密切配合,抓好整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确保全部达标。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开展“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使广大居民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使物业管理逐步走向良性循环轨道。

(四)强化管理,巩固成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把物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工负责,强化管理。异常是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后,要进一步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职责,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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