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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人民政府公告篇一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1982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作单位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聘任制公务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盖州市人民政府公告篇二
关于将各项惠民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户倾斜
实行与人口计生部门会签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一、指导思想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健全以“奖励、优先、优惠、帮扶、救助、保障”为主体,以“财政投入,部门联动”为方式的利益导向机制。通过实行与人口计生部门会签,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与部门职责相互衔接,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行规范,投入到位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政策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规范生育行为的作用,使之成为调节生育行为的重要举措,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会签制度
(一)会签内容及部门职责
会签内容: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利益导向机制所含概的“奖励、优先、优惠、帮扶、救助、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以部门职责为依据,凡涉及到能够体现党和政府心系群众、关怀群众的各项政策均为会签内容,重点解决和办好目前群众比较关心的各项惠民政策。
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要合理运作,及时、足额拨付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确保2007年人均投入达15元,力争在“十一五“末人均投入达30元的标准。协助区政府做好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正常运转。
2、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贯彻和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和完善着眼于长远,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利益导向机制。
3、教育部门负责优先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及二女结扎户子女入学、升学加分有关手续,全面落实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及二女结扎户子女“两免一补”政策。
4、卫生部门负责优先提供生殖保健和其他医疗保健等项服务,给予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及二女结扎户个人筹资时给予适当优惠。
5、民政部门负责优先为计生困难户提供各项社会救济,加大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在农村通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采取政府与集体补一点,个人拿一点等途径,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推荐就业和劳务输出,优先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保险事业等。
7、科技部门负责优先提供各类技术培训,优先推广科技成果和新品种,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和资金扶持。
8、农业部门负责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科学种植技术,优先安排科学技术示范项目,优先办理种子和提供农业机械新技术的培训和农业低息贷款。
9、人事部门在学生毕业分配时,优先安排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及二女结扎户子女。
10、建设、妇联、旅游、文体、司法等其他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立足各自职责,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
凡涉及以上政策规定的项目均为会签内容。
(二)会签程序
凡涉及以上政策的部门在落实有关非物质性奖励政策
时,实行主办单位与计生部门会签办理制度;凡涉及以上政策的部门在落实资金奖励政策时,应由主办单位与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会签,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落实,涉及资金额度过10万元以上的,在三部门会签完毕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落实。
(三)督办落实
在会签完毕后,由主办单位负责督办落实,由人口计生部门实行监督,在涉及资金奖励的政策落实时,财政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明确会签工作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切实做到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会签谁负责。严格按会签程序办事,坚持原则,将每一项会签都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各街道、各部门要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为职责,要尽可能的加大对各项政策落实的资金投入,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全面监督落实各项惠民政策。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督考核。将会签工作与各部门目标任务考核连挂,把会签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目标任务考核重要内容,坚持对会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督查,强化自我监督,实行民主监督。
盖州市人民政府公告篇三
面试结束后,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进入体检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则安排加试。
1、体检项目和标准。体检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10〕1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2010〕12号)执行。
2、体检时间和地点。体检时间由主管部门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以及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3、复检及递补。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检1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因考生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额,在参加面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4、体检费用。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二)考察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为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政情况考察。考察组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等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由于考察不合格原因造成缺额,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盖州市人民政府公告篇四
此次遴选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中共通江县委组织部和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考试总成绩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有效开考比例为报考人数与遴选岗位人数之比不低于3:1,未达到此比例的,调减岗位遴选名额或取消遴选岗位。
(一)笔试
1、笔试内容:主要测试公文写作、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为100分。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于2017年8月23日8:00至8月25日18:00期间,到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股领取笔试准考证。
2、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考场地点详见准考证。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3、资格初审合格人数与遴选岗位人数之比不低于3:1,未达到此比例的,调减岗位遴选名额或取消遴选岗位。
(二)资格复审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和相应遴选职(岗)位的遴选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按2:1 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与最后一名资格复审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凡低于2:1的,调减或取消遴选职(岗)位。
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度面向全省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报名表》或《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面向全省公开选聘事业人员报名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登记表复印件或事业人员岗位聘用结果复印件等。以上复印件均需由现工作单位加盖复印属实公章。
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资格复审。递补只进行一次。
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进入面试程序并发给面试通知书。面试主要测试考生履行职位职责的综合能力,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及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六、体检和考察
盖州市人民政府公告篇五
[2011]13号
关于确保完成2011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关于确保完成2011保障安居工程任务问题
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新“国八条”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突破重点,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确保年底前完成60011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市房管局要统筹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新“国八条”精神,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以今年任务落实为着眼点,兼顾五年规划发展为落脚点,通过划定用地控制区,重点明确各区、管委会的用地规模、区域位置,实现前提规划、提前选址,并对县(市)、上街区提出明确的指标要求。同时要强化快速交通引导作用,利用轨道交通沿线、brt支线和站点周边用地在各管委会、市区五区均衡分布一批大型综合性保障性住房社区,以方便群众居住、生活和出行。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配合,2月底前完成用地规划的编制工作。
组研究确定。今后,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安置住房也要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四)多策并举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对2010年前已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凡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手续办理,促使项目早落地、早开工。市房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对2010年已申报项目进行梳理,符合申报条件且已办理建设用地选址的,作为保障性住房落的重点,直接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安排计划。支持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在优先保组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多余的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范畴,向社会公开供应。
供应。
(六)研究出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由市财政牵头,尽快研究出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探索市政府负责投资包租,区政府负责运营管理,将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住房满足自住需求后的小户型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新途径。今年市内五区要根据需求完成2000套左右的房源筹集任务。
(七)支持国有企业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支持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公司、郑州市地产集团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进行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建设;鼓励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国有投资公司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关于龙湖地区建设用地指标问题
配备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龙湖地区本开发建设的需要。
三、关于城中改造项目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问题
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根据相关区政府制定的城中村改造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改造建设方案。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组织招拍挂出让。
与会人员: 市政府
张建慧
罗付河
王泽文
市国土资源局
吴洪杰
刘玉凤
陈思格
孙春雷 市规划局
张京祖
张
凯
市房管局
王万鹏
贺明理 市发展改革委
魏
东 市财政局
崔向彦 郑州新区
王
军
市土地储备中心
郑晓明 市土地交易中心
蒋爱兵 市村改办
姜海
盖州市人民政府公告篇六
一、时间
4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点,时间约1小时。
二、地点
三、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
通过协调,主要邀请省、市新闻媒体参加,中央驻豫新闻媒体不再邀请。
省、市新闻媒体大约有25家左右。省新闻媒体主要是河南日报、河南省电台、电视台、大河报、商报、东方今报及省网络媒体;市新闻媒体主要是郑州日报、郑州晚报、郑州市电台、电视台、中原网、郑州教育台及市网络新闻媒体。
参加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通知。
四、主持人及主席台人员
1.主持人: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王丽燕(主持词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2.主席台人员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李书峰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徐建林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王国占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王志远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师志刚 3.主席台桌签(由市煤炭局负责)
五、会议议程
1.由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李书峰发布新闻发布词。
2.由各新闻媒体记者提问,回答新闻界各位朋友提出的问题。
六、印发新闻媒体记者的材料 1.新闻发布词
3.《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决定》(郑发[2008]29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分类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郑政明电[2011]26号)
5.《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产煤县(市)派驻煤矿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办网[2010]52号)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0]80号)
以上6个材料分别印60份发至参会新闻煤炭记者。
4.请问,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是什么?
5.请问对煤矿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你们是如何进行行政执法的?
6.请问,你们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盖州市人民政府公告篇七
郑政文[2007]103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 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要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法转为国有,并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处置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组)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 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 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各种行政服务性收费和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情况、各类建、构筑物统计情况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手续时,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商有违规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盖州市人民政府公告篇八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2021年忻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20年及“十三五”工作回顾
2020年是忻州经济社会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我们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三篇光辉文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市委坚强领导下,深入落地落细“336”战略布局,有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后发优势,奋勇进位争先,历经艰辛努力,克服重重困难,实现了经济稳步向好、民生有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在奋力蹚出全面转型的忻州之路上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
(一)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牢牢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和“面上放开、点上精准、关口内置、闭环管理”防控要求,切实强化居住地、就业地、就诊地“三地”管控,有力有序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复学复课,自去年2月10日以来,全市无新增本地病例,实现“双零”目标。把保市场主体作为“六稳”“六保”的重中之重,打好“减、免、缓、降、返、帮、扶、替”政策组合拳,落实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全年新增减税降费6.5亿元,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8.7亿元,发放援企稳岗补贴近1亿元,拖欠民营企业无分歧账款全部清零,实有市场主体数量逆势增长,新登记3.31万户,“小升规”企业88户,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4%,实现利润增幅高出全省近30个百分点,稳住了经济基本盘。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3.8%,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5.1%、8.1%,基本实现了“正增长指标增幅高于全省、负增长指标降幅低于全省”的预期目标。
(四)不断深化产城融合,市域城镇化水平持续提升。突出中心城市带动作用,东部新兴产业集聚区、南部晋北生活体验区、中部杂粮产业集聚区、北部康养生态集聚区发展提速,忻州开发区6个半导体项目相继建成投产,古城保护活化三期完工投运,中华长城博物馆完成设计,“中国杂粮之都”产业融合园区、国家级山西忻州杂粮市场、山西(忻州)杂粮出口平台加快建设,山西杂粮质检中心检验水平全省领先,云中河景区温泉康养项目稳步推进,城区13条市政道路、5个安置小区竣工,遗山公园开园,市植物园建成,城市面貌更加靓丽。按照县域定位统筹特色产业发展和县城建设,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忻定、忻原、忻太大道前期工作全面启动,定襄县撤县设区上报国务院批复,乡改镇、乡镇改街道、并乡设镇共10个乡级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圆满完成,合并行政村502个。
(五)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率先在全省出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聚焦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清洁取暖、臭氧和pm2.5协同管控、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和移动源污染防治,全市优良天数增加4天,so2平均浓度近年来首次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限值,nox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限值。统筹推动“五水同治”,14个国、省考核断面优良水质断面达到12个,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为0,全年优良以上水质断面比例高出考核目标7.14个百分点,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近年来最好状态。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期完成云马焦化废弃场地等2个省级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林长制”,深入开展国土绿化行动,营造林70.08万亩。加强资源能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分别下降3.43%、3.54%。***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全部整改销号。
(六)深入推进改革开放,转型发展活力显著增强。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持续深化,退出煤炭落后产能45万吨/年,煤成气加快增储上产,晋能保德王家岭低热值煤发电一号机组并网发电,新能源发电装机新增272万千瓦,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0.3元/千瓦时电价。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革、“僵尸企业”处置、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基本完成,市属企业重点改革项目稳步推进,新组建工贸、物资储运、能交建三个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布局不断优化。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二十项针对性措施落实落地,“三化”改革、管运分离改革持续推进,新设神池、五台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省级开发区累计增加到8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不断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稳慎推进。“多规合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承诺制+标准地”改革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均有新进展。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新增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8户,全市实际利用外资增长98%、进出口总额增长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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