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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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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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篇一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

全面科技合作协议书

自2002年6月以来,兰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初步形成了以项目为纽带的合作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强双方科技合作,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兰州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出发,紧紧围绕兰州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战略部署,以加快培育区域创新体系和营造创新环境为主线,以“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务实重效”为原则,积极拓展双方合作的新领域、新途径,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和方式

1、设立“兰州市-中国科学院高新技术种子资金”。围绕兰州市“3997”项目发展攻坚计划和国企改革“393”攻坚战计划的重点任务,以项目合作为基本方式,三年内,由市政府投入500万元左右的“种子资金”,用于启动、支持基于地方行业发展需求的研发项目和中科院系统成熟、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项目。至2007年,院地合作项目年创造社会经济效益达到10亿元左右。

2、围绕兰州区域优势产业的共性与关键技术研发需求,鼓励支持中科院有关研究所与骨干企业联合共建行业技术研发转化中心。在条件成熟时,市院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3、联合组织申报国家和省上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市上对所立项目给予总经费10—20%的匹配资金(不包括在“种子资金”之内)。

4、互派挂职干部。兰州分院选派高层次专家到市政府综合部门和县、区政府或企业集团担任科技副职,兰州市选派优秀干部到中科院有关管理部门挂职,及时沟通信息,发挥牵线搭桥作用。

5、联合培养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吸纳企业科技人员到研究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行客座研究,不定期举办专项业务技术培训。

三、合作的组织与职能

成立市院科技合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兰州分院分管领导为负责人,兰州市成员单位为科技局、发改委、经委、农牧局、财政局、人事局、高新区管委会,兰州分院成员单位为近代物理研究所、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盐湖研究所、资源环境科学信息中心、兰州油气资源研究中心。科技合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科技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决定重大科技合作项目等。协调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科技合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科技合作工作。

科技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科技合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做好科技合作项目的日常组织协调、统计、督查、上报等工作。办公室分设在兰州市科技局成果管理处和中科院兰州分院科技合作处,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其负责人担任。

四、合作方式

1、兰州市政府每年征集、筛选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效应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技术需求项目,及时与中科院对接,并组织协调有关企业推广、转化中科院的科技成果,提供优惠的合作政策,促进广泛合作局面的形成,对确定的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可优先列入兰州市国民经济建设发展计划。

2、双方定期召开信息通报会,举办院士专家讲座、科技创新战略论坛、技术诊断和项目洽谈等活动。

3、兰州分院推荐高层次专家进入市政府科技顾问团,为兰州市重大项目立项论证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4、双方提出的合作项目,由合作单位另行签署专项协议或合同,明确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附则

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由科技合作领导小组商定;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2005年5月至2008年4月止,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作协议。

签字:张津梁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于兰州)

签字:程国栋 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于兰州)二

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篇二

关于将各项惠民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户倾斜

实行与人口计生部门会签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一、指导思想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健全以“奖励、优先、优惠、帮扶、救助、保障”为主体,以“财政投入,部门联动”为方式的利益导向机制。通过实行与人口计生部门会签,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与部门职责相互衔接,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行规范,投入到位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政策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规范生育行为的作用,使之成为调节生育行为的重要举措,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会签制度

(一)会签内容及部门职责

会签内容: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利益导向机制所含概的“奖励、优先、优惠、帮扶、救助、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以部门职责为依据,凡涉及到能够体现党和政府心系群众、关怀群众的各项政策均为会签内容,重点解决和办好目前群众比较关心的各项惠民政策。

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要合理运作,及时、足额拨付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确保2007年人均投入达15元,力争在“十一五“末人均投入达30元的标准。协助区政府做好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正常运转。

2、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贯彻和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和完善着眼于长远,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利益导向机制。

3、教育部门负责优先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及二女结扎户子女入学、升学加分有关手续,全面落实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及二女结扎户子女“两免一补”政策。

4、卫生部门负责优先提供生殖保健和其他医疗保健等项服务,给予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及二女结扎户个人筹资时给予适当优惠。

5、民政部门负责优先为计生困难户提供各项社会救济,加大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在农村通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采取政府与集体补一点,个人拿一点等途径,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推荐就业和劳务输出,优先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保险事业等。

7、科技部门负责优先提供各类技术培训,优先推广科技成果和新品种,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和资金扶持。

8、农业部门负责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科学种植技术,优先安排科学技术示范项目,优先办理种子和提供农业机械新技术的培训和农业低息贷款。

9、人事部门在学生毕业分配时,优先安排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及二女结扎户子女。

10、建设、妇联、旅游、文体、司法等其他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立足各自职责,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

凡涉及以上政策规定的项目均为会签内容。

(二)会签程序

凡涉及以上政策的部门在落实有关非物质性奖励政策

时,实行主办单位与计生部门会签办理制度;凡涉及以上政策的部门在落实资金奖励政策时,应由主办单位与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会签,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落实,涉及资金额度过10万元以上的,在三部门会签完毕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落实。

(三)督办落实

在会签完毕后,由主办单位负责督办落实,由人口计生部门实行监督,在涉及资金奖励的政策落实时,财政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明确会签工作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切实做到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会签谁负责。严格按会签程序办事,坚持原则,将每一项会签都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各街道、各部门要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为职责,要尽可能的加大对各项政策落实的资金投入,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全面监督落实各项惠民政策。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督考核。将会签工作与各部门目标任务考核连挂,把会签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目标任务考核重要内容,坚持对会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督查,强化自我监督,实行民主监督。

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篇三

[2011]13号

关于确保完成2011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关于确保完成2011保障安居工程任务问题

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新“国八条”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突破重点,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确保年底前完成60011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市房管局要统筹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新“国八条”精神,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以今年任务落实为着眼点,兼顾五年规划发展为落脚点,通过划定用地控制区,重点明确各区、管委会的用地规模、区域位置,实现前提规划、提前选址,并对县(市)、上街区提出明确的指标要求。同时要强化快速交通引导作用,利用轨道交通沿线、brt支线和站点周边用地在各管委会、市区五区均衡分布一批大型综合性保障性住房社区,以方便群众居住、生活和出行。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配合,2月底前完成用地规划的编制工作。

组研究确定。今后,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安置住房也要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四)多策并举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对2010年前已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凡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手续办理,促使项目早落地、早开工。市房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对2010年已申报项目进行梳理,符合申报条件且已办理建设用地选址的,作为保障性住房落的重点,直接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安排计划。支持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在优先保组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多余的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范畴,向社会公开供应。

供应。

(六)研究出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由市财政牵头,尽快研究出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探索市政府负责投资包租,区政府负责运营管理,将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住房满足自住需求后的小户型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新途径。今年市内五区要根据需求完成2000套左右的房源筹集任务。

(七)支持国有企业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支持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公司、郑州市地产集团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进行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建设;鼓励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国有投资公司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关于龙湖地区建设用地指标问题

配备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龙湖地区本开发建设的需要。

三、关于城中改造项目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问题

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根据相关区政府制定的城中村改造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改造建设方案。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组织招拍挂出让。

与会人员: 市政府

张建慧

是政府办公厅

罗付河

王泽文

市国土资源局

吴洪杰

刘玉凤

陈思格

孙春雷 市规划局

张京祖

市房管局

王万鹏

贺明理 市发展改革委

东 市财政局

崔向彦 郑州新区

市土地储备中心

蒋爱兵 市村改办

姜海

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篇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2021年忻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20年及“十三五”工作回顾 

2020年是忻州经济社会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我们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三篇光辉文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市委坚强领导下,深入落地落细“336”战略布局,有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后发优势,奋勇进位争先,历经艰辛努力,克服重重困难,实现了经济稳步向好、民生有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在奋力蹚出全面转型的忻州之路上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

(一)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牢牢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和“面上放开、点上精准、关口内置、闭环管理”防控要求,切实强化居住地、就业地、就诊地“三地”管控,有力有序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复学复课,自去年2月10日以来,全市无新增本地病例,实现“双零”目标。把保市场主体作为“六稳”“六保”的重中之重,打好“减、免、缓、降、返、帮、扶、替”政策组合拳,落实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全年新增减税降费6.5亿元,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8.7亿元,发放援企稳岗补贴近1亿元,拖欠民营企业无分歧账款全部清零,实有市场主体数量逆势增长,新登记3.31万户,“小升规”企业88户,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4%,实现利润增幅高出全省近30个百分点,稳住了经济基本盘。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3.8%,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5.1%、8.1%,基本实现了“正增长指标增幅高于全省、负增长指标降幅低于全省”的预期目标。

(四)不断深化产城融合,市域城镇化水平持续提升。突出中心城市带动作用,东部新兴产业集聚区、南部晋北生活体验区、中部杂粮产业集聚区、北部康养生态集聚区发展提速,忻州开发区6个半导体项目相继建成投产,古城保护活化三期完工投运,中华长城博物馆完成设计,“中国杂粮之都”产业融合园区、国家级山西忻州杂粮市场、山西(忻州)杂粮出口平台加快建设,山西杂粮质检中心检验水平全省领先,云中河景区温泉康养项目稳步推进,城区13条市政道路、5个安置小区竣工,遗山公园开园,市植物园建成,城市面貌更加靓丽。按照县域定位统筹特色产业发展和县城建设,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忻定、忻原、忻太大道前期工作全面启动,定襄县撤县设区上报国务院批复,乡改镇、乡镇改街道、并乡设镇共10个乡级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圆满完成,合并行政村502个。

(五)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率先在全省出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聚焦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清洁取暖、臭氧和pm2.5协同管控、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和移动源污染防治,全市优良天数增加4天,so2平均浓度近年来首次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限值,nox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限值。统筹推动“五水同治”,14个国、省考核断面优良水质断面达到12个,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为0,全年优良以上水质断面比例高出考核目标7.14个百分点,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近年来最好状态。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期完成云马焦化废弃场地等2个省级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林长制”,深入开展国土绿化行动,营造林70.08万亩。加强资源能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分别下降3.43%、3.54%。***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全部整改销号。

(六)深入推进改革开放,转型发展活力显著增强。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持续深化,退出煤炭落后产能45万吨/年,煤成气加快增储上产,晋能保德王家岭低热值煤发电一号机组并网发电,新能源发电装机新增272万千瓦,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0.3元/千瓦时电价。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革、“僵尸企业”处置、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基本完成,市属企业重点改革项目稳步推进,新组建工贸、物资储运、能交建三个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布局不断优化。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二十项针对性措施落实落地,“三化”改革、管运分离改革持续推进,新设神池、五台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省级开发区累计增加到8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不断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稳慎推进。“多规合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承诺制+标准地”改革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均有新进展。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新增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8户,全市实际利用外资增长98%、进出口总额增长7.1%。

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篇五

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0〕2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破产法》及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按企业隶属关系,政府负责解决三分之二。如果破产清算分配后仍有剩余资产处置收入,在归还财政垫支职工安置费用后,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对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列支。如果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政府解决,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关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三家抬”(企业、社会、财政)的做法,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由企业资产变现或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统筹解决,对企业处置后资产的多余部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2000〕3号文件的规定,应首先全额集中专户,30%转为国有资产收益,70%返还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统筹安排。投资主体(行业内)有多户关闭破产企业的,对因个别企业资产未能及时变现而影响由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的,原则上可在本行业的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若本行业上缴的这部分款项不足,可由其他投资主体(行业)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待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及时归还国有资产收益垫支的款项。

二、关于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分批推进、财政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

(二)财政支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是“三先三后”:

一是先757户内企业,后757户外的企业。

二是先易后难。“易”--企业已实施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人数少(特别是在职职工)、资产易变现、债务简单、连带担保责任小、年内可“销号”(统计、企业法人能注销)的企业;“难”--企业职工人数多(特别是在职职工)、产权不清、资产难变现、债务形成复杂、涉及连带责任大。

三是先国有企业,后集体企业。

上半年要集中精力重点处置757户内的工业企业。

三、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政府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

(一)企业上报。各集团公司(经委口)或主管委、局(非经委口)经过可行性分析研究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关闭破产企业,同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上报本系统关闭破产企业排序名单及申请财政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数额,并附送拟关闭破产企业征求职代会意见后的董事会同意关闭破产的决议(无董事会的,提交企业党政班子同意的意见)及企业的实施方案。

(二)市国企业确认企业名单。市国企办协调小组根据各集团公司和主管委、局的意见,经过分析、研究后,对全市拟安排职工安置费用的关闭破产企业名单进行分批和初步排序,提交市国企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名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列入会议纪要的企业名单,审核各集团公司和有关委、局逐个上报关闭破产企业按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职工人数、安置职工费用等,并将审核结果抄送市国企办和市财政局以及有关接收安置机构。有关安置职工的程序详见附件一。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四)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县级市财政局复核并拨款。市财政局对列入会议纪要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核的企业进行复核,在审查企业或集团公司应付“三家抬”的资金已落实到位后,将经审核的政府应资助职工安置费用拨至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指定的统一帐号,并将有关拨款情况及时抄送市国企办。复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五)集团公司(经委口)、有关委、局(非经委口)组织实施。各集团公司、有关委、局负责对政府拨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监管,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专款专用(如出现挪用,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努力实现企业年内统计、企业法人“销号”。

具体的审核办法和拨款手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订。

四、关于企业的“销号”及工商注销问题。

2000年重点通过推进关闭、破产、被兼并、股份合作制、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五种形式,促进消灭一批757户内的亏损企业,实现降低亏损额和亏损面。

(一)关于统计“销号”问题。

1.破产企业:正在实施破产的企业在法院发布公告后,由申请破产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复印件送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2.关闭企业:企业已实施全面停产并不再进行生产的,在人员已分流、安置后,由关闭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3.兼并企业:兼并双方在完成财务并帐后,由兼并方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并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对被兼并企业实施统计“销号”。

4.转制企业(含股份合作制改组、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等):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后,由转制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文件或重新登记注册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报市统计局备案,原转制前企业可实施统计“销号”,并按新的注册登记类型上报统计数据。

(二)关于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销号”)问题。

1.破产企业:由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凭法院终结裁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

(1)缺完税证明和公章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有承诺意见在半年内补齐的,可办理注销登记。

(2)对两年以上没年检的名存实亡的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名单和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对于欠债较多的企业按规定一时难以办理注销的,但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供清理完债权债务的意见并承诺在企业注销后承担所有债权债务的,可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申请,经银行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凭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表,予先出具该企业注销登记正在办理的说明。

3.兼并企业:在完成合并报表后一个月内,由兼并方根据资产、债务清理情况,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被兼并企业的工商执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4.股份合作制(改组):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方案批复后的一个月内,由拟实施股份合作制改组的企业依法申请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登记,继承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原企业执照自行注销。

5.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企业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成交的当日起一个月内,承让方在办理重新登记的同时办理原企业工商执照注销登记。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销号”(变更),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问题。

(一)优先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对关闭破产企业,特别是破产企业的资产,按照法规要求,有条件的(有一定市场基础、客户较多的),尽量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处置,以保证公开、公平、合法。

(二)政府集中收回一批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企业资产变现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再考虑政府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为加快关闭破产企业的推进,对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国土局审核后,实施集中收回,统一处置,以便及时解决安置职工费用和处理债务等问题,使关闭破产企业迅速“销号”。集中收回后的处置方式有三种:1.公开招标拍卖出让;2.投标出让(含“生地”招标);3.土地随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原状进行交易。具体采取的处置方式,由市国土局根据地块条件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商有关委办后确定。

市国土局在收回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时,部分企业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参照拍卖广州机床厂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支付方式,待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后支付该地块的补偿费;部分企业经研究,可参照万宝冰箱企业重组的办法,采取由国土局贷款垫支方式。市国土局支付或垫支的补偿费的金额,视关闭破产企业土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鼓励职工赎买企业的资产或净资产。鼓励原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成立新的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在商国资等部门同意后,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

(四)实施先关闭后兼并,由优势企业承接关闭未销号企业的资产债务。在有利于优势企业发展、不拖跨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在关闭企业的人员已分流、安置后(减轻了兼并方的人员负担),可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承接关闭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实现“销号”。

(五)实施以资抵债。由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签订协议,实施以资(产)抵债(务),促进资产变现。

(六)实施集中合并处置。在征得主要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通过合并,实施多个关闭企业集中处置,减少亏损企业户数,减少费用开支,实施资产统一变现、统一管理、统一还债。

六、关于其它问题。

(一)关于连带担保责任问题。对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积极征询法院意见,并主动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问题。解决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等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性质,综合分析、区别处理: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应在企业的资产变现或由其投资主体负责统筹解决;若属于企业财务上的工资结余,不应列入拖欠工资,也不能由政府解决;拖欠职工医疗费应在认真考虑企业原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严格把关,并由企业或其投资主体负责解决。

(三)关于企业申请破产法院立案问题。拟申请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已明确并能保证落实的前提下,法院在收齐(包括法院要求补充、更正的材料)破产申请的材料(详见附件二)后,按照《破产法》规定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落实集团公司工作责任制。对申请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要求其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委、局在充分审核、自身努力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并要向全国企办写出保证书,确保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

(五)坚持依法依规推进关闭破产。在推进企业关闭破产中,有关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严禁借关闭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区(含开发区)、县级市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由其同级政府财政安排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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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政文[2007]103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 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要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法转为国有,并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处置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组)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 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 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各种行政服务性收费和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情况、各类建、构筑物统计情况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手续时,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商有违规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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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

4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点,时间约1小时。

二、地点

市政府四楼东会议室

三、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

通过协调,主要邀请省、市新闻媒体参加,中央驻豫新闻媒体不再邀请。

省、市新闻媒体大约有25家左右。省新闻媒体主要是河南日报、河南省电台、电视台、大河报、商报、东方今报及省网络媒体;市新闻媒体主要是郑州日报、郑州晚报、郑州市电台、电视台、中原网、郑州教育台及市网络新闻媒体。

参加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通知。

四、主持人及主席台人员

1.主持人: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王丽燕(主持词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2.主席台人员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李书峰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徐建林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王国占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王志远 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师志刚 3.主席台桌签(由市煤炭局负责)

五、会议议程

1.由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李书峰发布新闻发布词。

2.由各新闻媒体记者提问,回答新闻界各位朋友提出的问题。

六、印发新闻媒体记者的材料 1.新闻发布词

3.《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决定》(郑发[2008]29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分类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郑政明电[2011]26号)

5.《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产煤县(市)派驻煤矿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办网[2010]52号)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0]80号)

以上6个材料分别印60份发至参会新闻煤炭记者。

4.请问,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是什么?

5.请问对煤矿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你们是如何进行行政执法的?

6.请问,你们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篇八

(穗府〔1998〕8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

一、取消零星审批、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的供地方式

文中所称经营性用地指商品房(含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的用地,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

(一)从1998年8月1日开始,坚决取消经营性用地零星批地的审批方式(规划特殊要求需加征、补征的除外)。对新增的经营性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

(二)凡在1998年8月1日之前经市用地会批出的经营性土地,已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9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手续;已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又未到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停止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一)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和外经等管理部门应停办行政、企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加名合作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相应手续。

(二)对过去行政划拨的用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和城镇存量土地),若已纳入当年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允许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但应由市政府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拍卖所得的部分收入,合理补偿给原用地单位。

(三)在企业改制中,利用企业现有的划拨用地,支持企业解困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属不拆改建原有建筑,仅变更用途或业权人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办理用地变更手续;二是划出部分或全部土地从事经营性房地产的,则应纳入公开招标、拍卖范围,土地收益可部分合理返回原企业,如属市政府批准的解困转制企业,及按规划要求需搬出城区的污染厂,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原规定的56%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解困转制。

(四)对已开始进行征地拆迁但未缴地价的过期用地,或未完成征地拆迁但已缴地价的过期用地,经国土部门核实,其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已完成30%以上的,准予用地延期一次,时间为1年。再次过期则依法收回。

(五)对未开始征地拆迁的用地红线,取消办理用地延期,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三、妥善处理原出让的建设用地

对原已出让的建设用地,经规划部门报市用地会议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加征用地完善项目的,可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办手续,进行用地变更登记后,换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再招标、拍卖。

对部队的空闲地,如已领取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可按原审批办法继续办理用地手续。

四、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根据《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抓紧制定《广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市政府征地办(市土地开发中心)统一负责土地的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工作,其中400亩以下的土地,由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招标、拍卖出让的前期征地拆迁工作。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全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计委、市国土局房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制定。国土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我市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协调发展的需要,兼顾考虑市场的需求情况,制定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公开招标、拍卖出让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审批,以达到控制用地总量、有利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公开招标、拍卖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市规划部门应预先做好规划设计要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市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建设、规划、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六、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对过去批出和新批出但过期未用的土地予以注销用地批文;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发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或由政府调整使用。

七、依照法律程序审批土地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国土地部门应从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以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预审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选址定点的必要依据。

(二)用地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同时向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报送申请用地报告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计划文书、有关投资文件等。

(三)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分别把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在市用地会议召开前10天提交市用地审批小组成员。

(四)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各派分管领导参加。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对用地申请的规划定点和适用数量实行综合审核,一次定案批准。

(五)市规划局根据用地审批小组会议批准意见,向申请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市国土局房管局。市国土局房管局在15天内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

(六)经批准用地的申请用地单位向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统一征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房屋拆迁的手续,并向市国局土房管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再到市规划局办理建筑报建等手续。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篇九

(2011年9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协的认真监督和提案委的大力配合下,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深刻认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督查和办理省、市政协提案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办理省市政协提案,切实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有力的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一、基本情况

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c类)有1件。五年来,省市政协提案办复率达到100%,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和正在解决的占全部提案总数的92.3%。从政协委员反馈的意见看,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

二、基本做法

我们在提案督查办理过程中突出“四个到位”,完善“四项制度”,做到“五个结合”,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工作责任,确保办理工作有计划、分步骤有序推进,办理工作做到了交办有人接,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件件有落实。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市政府办公厅加强协调,承办单位密切沟通协商,共同抓好落实。四是工作到位。省人代会召开之后,我市立即着手交办人大代表提案,努力把省人大代表提案反映的问题纳入全市当年重点工作计划,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力求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排危改造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城乡户籍一元化改革试点、沙中工业园建设等其他提案提出的问题正在加紧推进。三是集中会商和督办制度。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采取集体座谈、个别约见、电话联系等形式与代表交换意见,主动与代表加强沟通,深入了解提案的背景和意图,听取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要求,共同协商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同时,采取集中督办、重点督办和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督办以及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督办等多种形式,每年列出省人大代表提案办理计划并进行重点督办。四是考核和评价制度。市委、市政府把是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办好提案,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之中,坚持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行政效能建设考核体系,对提案办理工作任务落实不好、办理质量不高的单位按照考核规定进行扣分,严格进行考核。同时及时向人大代表征询和了解办理意见及评价,虚心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反馈的意见,坚持做好办理 “回头看”工作,力争使代表满意。

制机制、深化区域合作和扩大开放等关系全局的重点问题和重大任务,在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时重点做了参考,一些提案已计划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对兰州市长远规划和宏观决策将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总的来看,我们在提案办理工作中,态度是严肃认真的,工作是扎实深入的,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办理工作得到了省上的肯定,近年来兰州市政府连年被省政府评为“甘肃省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但由于受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之市财政状况比较困难,提案办理工作还与上级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提高认识,不断增强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抓好办理工作各个环节,突出办理重点,注重办理实效,切实提高提案办理整体工作水平,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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