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汇报材料 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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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汇报材料 工作报告
时间:2023-09-02 15:58:39     小编:紫衣梦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执法监督汇报材料 工作报告篇一

一、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因为个人主观上的惰性,和一些对学习方面的厌倦,而屡屡不去上课或早退,并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老师不会发现。这是一种十分幼稚而可笑的不成熟行为,这是在虚度自己的大学生活,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生命,辜负了老师和家长的期望。老师在发现我这样的行为之后,没有放弃对我的期望,对我进来交流沟通教育,谆谆教导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一定会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予以改正。

二、在经过老师的教导之后,和同学的帮助之下,我真正地认识到了自己旷课不去上课的错误,并在实际行动中将自己的行为切实地加以改正,已经能真正地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这条大学生日常行为的基本准则。

虽然有时候心里还是会有懒惰的心思作祟,想着不去上一节课应该也没多大关系吧,但最终我都能以自己的决心战胜懒得,从而带着自豪愉快的心情去上课,我为自己感到骄傲。

三、最近的课程我一节也没有落下,我为自己感到高兴。同时我也感受到,一天一个星期不旷课很容易,但要做到一学期一年并且永远守时守纪不旷课,这需要自己有坚定的决心和顽强的毅力,并让自己在学习生活中对学习有浓厚的兴趣,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旷课的问题。要做到上好每节课,必须保证自己有充沛的精力,这首先要从有规律的生活作息做起,每天都能早睡早起,不熬夜不睡懒觉,这才能保证上课的质量。

四、最近我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作息时间,从而保证了完整的上课出勤。每天寝室熄灯后就能入睡,早上7点便起床,和同学去食堂吃过早饭,带着愉快的心情去教室上课。经常都是第一个到教室,有时候比老师还早。老师看到我们都是一惊,然后便露出会心的微笑。这是对我守时守纪的肯定,更加坚定了我的决心。

正是在这样的良师益友的教育和帮助下,我才能走出大学生活的迷茫期,回归到积极向上的学习生活中。

五、冬天到了,很多同学因为天气转凉的缘故都喜欢躲在被窝里睡觉而直接不去上课。看到这样的场景总是会联想到以前自己也都是这样。一时的懒惰总能拖延的很久且愈演愈烈然后变成惯性,现在想来的确很浪费光阴。

近日在空闲时间去图书馆走了走,发现里面的书对自己的专业课很有帮助,才意识到学校图书馆的作用,就连其他专业或者业余的书看来也增广了自己很多见识。我想在大学里还有很多需要自己学习的方面。

六、到期末了,发现自己在这学期的表现相比以前有所改善。以前觉得落下几堂课对最后考试关系不大,自坚持去上课并且不迟到后,深刻感受到所学知识都是在于积累,不再觉得到了期末对课程很生疏甚至一无所知,且对考试也少了些慌张。

所有的事都在于坚持和积累。习惯是慢慢养成的,好的坏的都是,且差的习惯容易形成却难以克服,因此在老师的教导下我将会逐渐摒弃掉旷课的恶习向良好积极的学习生活方式努力。

执法监督汇报材料 工作报告篇二

行政执法监督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使行政执法严肃公正、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高效,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下文是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行政执法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四)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是:

(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驻甘行政机关。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七)及时清理、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

(八)办理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本行业的业务知识;

(五)经过专门的法制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中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行政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一年后的三十天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后所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确定重点,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检查。

(四)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行政执法统计表。

(五)实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制度。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备案制度。下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案件依法作出的冻结、查封、扣押、变卖相对人财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措施,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组织或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八)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任务分解到所属各部门,各部门要逐项分解到各主管处、科(室),逐级明确责任,做到行政执法责任到岗到人,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进行严格考核。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引起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或限期改正。

(四)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五)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被监督机关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后的三十天内,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督查令的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

(六)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反馈和统计工作;

(八)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作全面或专题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给予协助,不得隐瞒、阻挠或刁难。

第二十条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听取并受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未按规定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二)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法律、法规、规章周年实施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拒不组织实施或者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对前款行为的处理,如属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妨碍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正常的执法秩序,侮辱、殴打、围攻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2)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

(3)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机关,要有法律的授权。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执法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有监督的权力,因此,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后者是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而不是对别的什么文件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不存在行政执法监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的。

(5)它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范畴,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从而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执法监督汇报材料 工作报告篇三

近日,省检察院组织16位省人大代表视察南阳检察工作,对内乡县检察院坚持“三项原则”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所谓“三项原则”就是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坚持“依法监督、有效监督、重点监督”三项原则。依法监督,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立足于检察工作职能,遵循司法规律开展监督,依法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监督移交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开展立案监督活动,查办行政执法背后的职务犯罪。有效监督,就是在众多的行政执法领域和行政执法手段中,选定行政执法问题较多的行政处罚权进行监督,便于集聚精力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重点监督,就是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围绕保障民生民利等方面开展监督。把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安全等危害民生民利领域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作为监督重点。

省人大代表、巩义市新中镇杨树沟村党支部书记张金保对行政执法监督深有感触,他认为,内乡县检察院把行政执法监督作为服务大局的切入点,有效监督了行政执法活动,增强了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从根本上解决了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现象,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王永强周新文)

本报讯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中,认真负责,高度重视每一个细小事件,要求全体监所干警要切实做到“三个不放松”,坚持不懈地做好监所检察工作。

一是监所安全不放松。该院监所检察部门要求监所干警要深入了解、掌握监内动态,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摸清思想动态,通过与出狱、在押人员谈话的监控录像回放,巡视监控记录等多渠道摸清监室内深层次动态;和监狱领导、民警一起定期开展分析研判,梳理监室内的突出问题和重点人员,及时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监所安全。

二是廉洁自律不放松。在全体监所干警中继续抓好警示教育和爱岗敬业教育活动,要求干警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纪律,严于律己,有效防止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确保监管场所和队伍双安全。

三是岗位职责不放松。要求全体监所干警切实提高工作责任心,真正做到“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岗位请放心”,部门负责人更要带头执行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遇事多请示、多汇报。对2016年度目标管理任务按计划抓紧落实,按照各自岗位分工,将工作做细、做实,同时实行严格考核及责任追究,以出色成绩接受组织考核、考评。(胡皓丁准)

本报讯去年以来,桐柏县检察院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为契机,依托信息化技术,多措并举探索涉案财物管理新模式,促进了司法办案规范化。

坚持统筹谋划,推动涉案财物管理专业化。该院成立了涉案财物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安排3名同志专门负责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建成了“一室、一库、一区”,实现了入库后的涉案财物分区保管、安全存放、规范管理。

坚持技术引领,推动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化。该院研发了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专用软件,该软件基于二维码技术,将“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升级转换为“一案一档”“一物一码”,以独有编码为标识,实现涉案财物移交、接收、入库登记等信息化管理。

坚持节点管控,推动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化。该院加强审查“入库”“出库”“处理”节点管控。案管办在受理案件时,仔细核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移交清单与实物是否一致、未移送财物处理情况等。案件办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按程序审批后,涉案财物管理员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办理出库手续。

坚持制度规范,推动涉案财物管理常态化。该院制定了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细化操作标准,完善管理流程,明确职责权限。

执法监督汇报材料 工作报告篇四

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经20xx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执法监督汇报材料 工作报告篇五

一、基本情况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一定时间内全社会各种流通渠道与环节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体用于最终消费的实物商品总额(不包括教育、医疗、娱乐等服务消费),这项指标主要反映全社会实物商品的消费走势情况,是居民消费能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反映消费品市场的冷热状况,还可以作为观察经济景气状况的重要指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促进下,我县商贸流通业实现了较快发展,城乡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多业态、多种流通方式快速发展,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迅速发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快速增长,城乡居民购买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品市场呈现出繁荣活跃的发展态势,在扩大消费、保障民生、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显著增强。

2051655万元,是20xx年的8.8倍,年均增幅达18.8%。其中,20xx年完成551080万元,同比增长15.9%。

(二)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企业及个体的情况。目前,我县贸易企业及个体抽样总量以第二次经济普查6663个为基数,根据统计制度要求,贸易统计分为限额以上全面统计、限额以下抽样推算两部分组成,即:对批发业年销售额20xx万元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其余实行限下抽样推算。截止20xx年9月,全县纳入限额以上全面调查统计的企业及个体为71户,其中,企业12户,大个体59户,纳入限下抽样推算的企业和个体为48户。

二、主要特点

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主导力量,是支撑零售总额的中流砥柱。住宿、餐饮占12.2%,有后发优势和较大增长空间。

(二)城镇及农村市场均衡增长,但发展不平衡。从今年1-6月份统计数据来看,城镇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97419万元,同比增长14.6%,乡村84608万元,同比增长14.5%。从所占比例来看,城镇消费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的贡献在70%以上,而农村消费仅30%左右。我县现有常住人口约为57万,城镇消费是构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主体。随着城镇及乡镇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商业网点布局日趋完善,城镇及乡村居民消费将越来越便捷,全县消费品市场的发展得到有效促进,农村市场有巨大潜力。

(三)经营业态和组织形态多种多样,竞相发展。超级市场、专卖店、购物中心等零售业态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营销方式逐步进入我县批零贸易市场,形成行业内多层次、多业态、开放式、竞争型的市场新格局。超级市场进入成长期、专卖店迅速崛起、新型业态层出不穷,除了百货店、超市和专业店专卖店业态以外,便利店、无店铺销售等业态已登陆市场,成为与百货店、超级市场、专业店专卖店并驾齐驱的零售业态。

盛,市场繁荣活跃。粮食、油料、肉类、禽蛋、水产蔬菜和水果等农副产品市场供应量均保持了较高的水平,而且更加充足。居民在满足“吃”的同时,用于发展和享受消费的支出日益增加,消费金额由几百元到现在的几万元,汽车已经成为家庭消费的新热点。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多、法人企业少,无重点企业支撑。从数量上来看,个体户占限上单位数量的85.2%,法人企业仅占14.8%;从结构上看,12家限上法人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无重点企业支撑。

(二)消费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消费品市场商品结构不能满足群众的多元化需求,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增长。另外,消费品市场上仍存在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和现象,以假充好,以劣充优,短斤少两等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市场的活跃程度。

执法监督汇报材料 工作报告篇六

今天,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城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6年全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xxx总书记关于关心下一代工作重要指示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关工委和党工委、管委会总体工作目标和部署,围绕中心,主动作为,坚持服务青少年的正确方向,紧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任务,认真开展“学两史,听党话,跟党走”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提升校外教育辅导站的内涵建设,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促进全区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为实现“跻身国家级开发区第一方阵前列”的目标再作新贡献。

2016年,全区关工委系统要把学习贯彻xxx总书记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各镇(街道)平昌新城及社发局、政法委、民营关工委首先要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并在此基础上,组织辖区内各社区(村)关工委工作班子及广大“五老”人员和青少年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集中培训、组织集中学习。通过学习,要使全区关工委干部和广大“五老”人员深刻理解xxx重要批示的深刻内涵,增强其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各级关工委工作班子成员能自觉用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并焕发出强大的政治热情和工作动力。同时,各级关工委要通过有效形式,把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汇报同级党政组织,使各级党政领导了解总书记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视和要求,使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和支持全区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区关工委将在全区主题教育培训班上,进一步组织学习贯彻xxx的重要指示精神。

今年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紧紧围绕“学两史,听党话,跟党走”主题,通过开展各类活动,让广大青少年了解党的历史和共和国的发展史,让青少年懂得“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和“跟着共产党才能实现中国梦”的道理,增强对党的信赖感和祖国发展的自信心。

1.认真开展“学两史、知两情”活动。全区各级关工委要按照主题活动的要求,通过组织集中学习、集中培训、集中讲座及开展各种寓教于乐的活动,广泛开展“学习党史和国史”活动,各地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和优势,选好开展学习活动的切入口,通过征文演讲、书画培训、诗歌创作、文体表演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让青少年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熏陶。全区各级关工委要充分发挥“养正微学堂”的作用,通过开办“微党课”,组织“微实践”等有效形式开展“学两史”活动。区关工委将组织编写“两史”资料,用以指导全区开展学两史活动。

2.继续举办全区主题教育征文演讲比赛。全区各级关工委要总结借鉴以往成功经验,围绕“学两史、听党话、跟党走”主题,继续开展各种征文、演讲比赛,通过征文演讲比赛,不仅让青少年在竞赛过程中学习党史国史,而且在活动中提升青少年的素质和能力。区关工委将在建党节期间举办全区以“学两史、听党话、跟党走”为主题的征文演讲比赛。

3.开展“重温长征历史,弘扬长征精神”活动。今年是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全区各级关工委要组织青少年开展各种形式“重温长征历史,弘扬长征精神”活动。通过组织青少年学习回顾长征历史,让青少年在学习和活动中重温和体验“不怕牺牲、前赴后继;勇往直前、坚忍不拔;团结互助、众志成城和百折不挠、克服困难”的长征精神。

4.继续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对青少年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总任务和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等方面的教育。同时加强对青少年在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等方面教育。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不懈努力。

5.认真开展“八礼四仪”教育。各辅导站都要结合电子阅览室作用的发挥,办好“八礼四仪”微学堂,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使“八礼四仪”内化为广大青少年的行为习惯,创建我区青少年教育工作品牌。同时,开展“国学”教育和“我们的节日”活动。

6.开展好第十一届“诚信少年”评选和主题教育观摩活动。围绕“老师您好,我的好老师”这个主题。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主题班会”和“大、中队会”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加深中小学生对“感恩”的认知、理解,并在学习和生活中内化为行为。

2014年和2015年,我区创建“示范”校外教育辅导站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已有8家校外辅导站通过验收。2016年,我们将突出辅导站内涵建设,继续开展区级示范辅导站的创建工作,全面提升辅导站的建设活动水平。

1.推广典型,开展特色活动。2014年和2015年创成的8家校外教育辅导站,不仅硬件设施条件有较大的提高和改善,更重要的是开展了各类有特色、有成效的活动,我们将总结推广经验,以镇(街道)和平昌新城社区为单位,每个单位选择1-2个校外辅导站,每个辅导站开展1-2项有特色、有成效、有影响的活动,用以指导推动面工作,以提升全区校外教育辅导站的建设和活动质量。

2.进一步加强电子阅览室的建设和管理。2016年,我们将把如何管好、用好电子阅览室,如何利用电子阅览室开展各类活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区关工委将进一步指导培育先进典型,举办培训班,召开推进会,把电子阅览室的活动搞起来,搞好成效。全区各镇(街道)、平昌新城关工委要指导辅导站利用电子阅览室开展活动,并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用以推广。

3.继续抓好两文件的贯彻落实:2016年,我们将协同区组织人事部和社发局一起抓好镇新组人〔2013〕85号关于转发中共省委组织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大学生村官参与校外教育辅导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镇新关〔2013〕16号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关工委《关于推进“校站结合”提高青少年校外教育水平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的落实,吸纳一批教师和村官充实辅导员队伍,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4.建立一批教育基地。2016年,我们将努力建立一批思想道德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宣传、科普、生态、食品安全教育基地,以提高校外教育辅导站专业水平,在办出特色上下功夫。

2016年,我们将继续花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以“零犯罪”社区(村)创建工作为抓手,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重点抓好法制教育,对“特别需要关爱的青少年”落实结对帮扶,做到政治上关心,思想上帮教,生活上帮困,学习上指导,使帮教工作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联系协同政法委综治办等部门,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人员摸清全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落实矫正自愿者和矫正工作方案,做到精准矫正。帮助青少年服刑人员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继续做好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工作,进一步落实“五老”义务监督网吧和校园周边巡视等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把这项工作做好做扎实。

执法监督汇报材料 工作报告篇七

行政执法这一概念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90年代初开始有学者对它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然而时至今日,对行政执法的研究仍然没有形成热点。下文是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行政复议以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等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区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权责法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有协助的义务。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具有法律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规定。

第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该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予以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予以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由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审查确认,经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报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第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本机关正科级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并将考试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和方式应当科学合理,符合行政执法岗位的实际需要。处级领导干部的考试内容应注重于通用性较强的法律知识,科级干部的考试内容应注重于行政执法工作必需的法律知识。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可采取专题讲座、集中授课、统一考试等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注重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执法技能的培训。参加培训的情况和培训成绩作为执法人员业务考核、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考试合格并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行政执法证件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并录入信息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内容变更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的,不得继续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证件应予以收回。

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具有针对性、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施情况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施情况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机关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考核机关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对一定时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将统计结果于每季度末15日前向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报送。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采取填写统计报表或者提交统计报告等形式进行。统计报表格式和统计报告等统计文件的范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执行行政投诉和举报受理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六)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情况;

(八)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情况;

(九)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接受和处理投诉、专项检查、备案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对重大行政执法问题,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会同或者协同有关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组织专项检查或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不予受理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受理投诉和举报之外的其他方式发现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对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决定是否立案的同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决定立案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四)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经查实认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上述监督文书时应当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要求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申请复查。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既不申请复查又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一)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

(三)询问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责任明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经做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采取现场协调、现场责令改正等简易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当场发现并需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情形除外。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接受监督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所承办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

(三)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

(三)有其他应当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自暂扣证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暂扣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相关执法教育培训。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15日以上30日以下。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2次以上的;

(三)受到开除行政处分或因执法过错被追究行政责任两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

行政执法人员被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还可视具体情形建议有权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财经规定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建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处理,有关专门监督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规定内容违法的,应按规定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等情形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依职责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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