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新思路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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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新思路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
时间:2023-09-02 13:34:07     小编:曼珠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新思路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篇一

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灿烂文明、辉煌历史和非凡创造力的集中体现与智慧结晶,是历史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永恒记忆,是后人传承历史、继住开来的文化渊源,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精神财富。20xx年6月22日,在柬埔寨首都金边召开的第37届世界遗产大会上,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正式列入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哈尼梯田成为了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作为哈尼梯田的故乡、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元阳县,随着申遗的成功,标志着元阳拥有了世界级的资源和品牌,使元阳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得到极大提升,元阳在全州乃至全省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元阳山清水秀,民族文化资源丰富多彩,底蕴深厚,特别是以哈尼族为主的各族儿女在长期生产劳作中创造的19万亩梯田,是祖先留给全县各族儿女的宝贵财富,哈尼梯田“森林、村寨、梯田、水系”四素同构的良性农耕生态系统,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是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是活的文化景观,在世界农耕史上具有特殊意义。

人人都来做哈尼梯田的宣传者。哈尼梯田神奇壮观,被中外游客誉为“人间仙境,世界奇迹”。作为梯田故乡的儿女,我们要引以为豪,多向外界宣传哈尼梯田、宣传元阳的风土人情,提升哈尼梯田在国内外的知名度、美誉度。

人人都来做哈尼梯田的保护者。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梯田周边的一草一木、山山水水,宣传好、遵守好保护哈尼梯田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同破坏哈尼梯田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共同保护好哈尼梯田四素同构、和-谐共生的自然文化景观,让哈尼梯田这块民族瑰宝永放灿烂光芒。

人人都来做梯田文化的传承者。作为梯田故乡的儿女,我们要热爱家乡、热爱哈尼梯田、热爱梯田文化,学习好、传承好、发扬好梯田文化,为筑好“梯田魂”,打造“千年梯田”文化品牌做出贡献。

让我们行动起来,高度重视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关注哈尼梯田,热爱哈尼梯田,走近哈尼梯田,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留住文化之根,守住民族之魂,为建设“宜居元阳、美丽元阳”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新思路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篇二

文物古迹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文化遗存,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用实物书写的历史,是刻划一个民族岁月的书,在它的身上记载着许多历史故事。我国有一句老话“见了故物,如见故人”。文物古迹,不仅反映民族性格与民族精神,同样也是一个国家、民族继承、发展、创造先进文化之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 反映了历史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通过对文物古迹的研究探索,我们可以窥见人类自诞生以来的生活面貌。文物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是人类过去生活的反映,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循环的特点,一旦消失就可能永远不能再现。因此,对文物古迹实施保护意义极其重大。

1 文物古迹保护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从过去单纯追求物质生活向寻求精神享受转变,不少人开始追求寻根问底,从历史文化古迹中,从民族民间文化、宗教文化和神奇的大自然中吸取教益,陶冶性情,抒发情怀。因而旅游业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高的综合效益,并成为各地经济最具潜力的新的增长点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然而,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时期,有些地方的个别单位、个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文物古迹之间的关系,在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区内大兴土木工程,或兴建商店、摊点,或兴建餐厅、旅店,对这些单位和个人来讲,是得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其结果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破坏了文物保护景点的环境风貌,打破了其整体的完美性;有些地方以开发旅游资源的名义违章违规修建堂馆等,与当地政府的大量干涉不无关系,有的政府不能正确处理发展旅游业与文物古迹保护之间的关系,片面的认为,“保护是为了利用,只有利用好了,赚了钱,才能做到有效保护”, “改革开放,核心是发展经济,在建设中的一些破坏是难以避免的,保护是次要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演化成了破坏性的建设行为。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因此,加强对文物古迹的合理保护,加大对文物古迹知识的宣传工作就显得及其迫切和重要。

2 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

文物古迹首先是文物,一切历史、科学和旅游价值都依托于文物本身,失去或破坏了文物本身,所有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所以,我们应该而且必须永远把保护放在首位。但是,如果说保护就是纯粹意义上的保护,就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则失去了保护的意义。任何奇珍异宝,一旦束之高阁,外人难睹其貌,也就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试想,假如将一些文物古迹圈禁起来,将一些著名的文物如三星堆两坑文物出土后就藏于库房,仅供专家学者研究,那么,今天世人恐怕绝大部分不知其为何物。而正是这些文物古迹的建成开放和各类出土文物的频繁出展,才使各文物古迹名扬四海,文物古迹的保护才愈来愈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所以,在加强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下,应该对文物本体进行充分展示,以彰显其文化特质,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

新世纪以来,文物保护工作者要抓住机遇,立足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按照文物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科学、系统地实施大遗址保护展示工程,通过展示重要遗迹、整治遗址环境,使文物遗址成为遗迹景点众多、环境优美宜人、有机相融的大遗址景区,成为彰显古代文明、弘扬传统文化的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地区最具吸引力的人文景观。所以,要加强重要文物遗迹的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保护文物古迹对于我国旅游事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探古求知是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历史有所了解,对自己民族、祖国乃至全人类博大精深的文化有所体会。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学习书本知识;二是,观览文物古迹。作为人类文化载体、 反映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古迹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给人以深刻的印象。此外,文物中大量的人类各发展阶段的绝世之作,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由于文物能满足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 有着 5000 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史,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如被称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秦兵马俑、世界上古今体量最大的封土陵墓秦始皇陵,世界上保存最大、最完整的皇宫北京故宫,有“东方艺术明珠”之称的敦煌莫高窟等。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决定了我国要重点开发以历史文化为主体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观光型文化旅游为主。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的灵魂,中国旅游业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国际游客到中国来旅游,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东方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

因此,较之其他国家来说,文物对于我国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们应充分利用文物优势,以文物古迹为主题,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发掘历史文化内涵,提高旅游景区品位。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都有它本身的价值,也有其历史渊源和传说,各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景区景点中的历史文化内涵是形成特色和吸引游客的关键所在。只有打造出旅游“品牌”才能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人来观赏旅游。忽视历史文化、民族民间和神奇大自然自身所蕴含的科学文化的发展和整理提炼,名景名点就会缺乏文化主导和精神支柱,失去持续发展活力。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掘历史文化、文物内涵,发掘其中的史迹、人物、政事、神话,用历史名人、名事、名诗、名篇来包装旅游业中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增强旅游业的吸引力,提高旅游业的生命力。旅游部门培养一大批既是教师、教授,又是表演艺术家,又有渊博的知识的导游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先进文化是旅游业的灵魂。建立在丰厚的文化内涵之上的旅游业才能保持永久的生命力和持续发展。

发展旅游业,一定要搞好整体的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创出自己的特色,而且把旅游资源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把规划搞好了,合理、科学地安排好、保护、建设好各种吃、游、娱乐、购物等基础设施建设,一定会对许多国内外旅游者观光开阔眼界产生极强的吸引力。这样,文物古迹的保护与旅游事业的发展就可以做到两全其美、相互促进。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新思路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篇三

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守护我们民族生生不息的薪火;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呵护我们的母亲文化,培育我们的根。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保护文化遗产

建议书

作文,欢迎阅读参考。

大家好,欢迎业到秦兵马俑。秦兵马俑是在西安临潼县出土的。一天,一些西杨村的村民在打井,人们没把水打出来,却发现了一些破碎的古代青铜兵器,具有保护国家文物意识的公社干部立即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报告了情况。

现在我们所看到的一号坑,出土的兵俑有204个,这是军队的前锋,每个士兵都手持着兵器,有戈、矛、箭、戟等。这个坑中大多是步兵,还有战车(比如,安车和高车)。

现在我们来到二号坑,这个坑大多是跪射俑和立射俑,还有战车共计64乘。大家仔细看,最右边的那匹马,它是一匹右骖马,表示这是一匹皇家马。

现在,我来介绍各种兵俑,这个武士俑,他们有很多兵器,这个是跪射俑,还有一个是立射俑,立射俑射完箭后劲立即跪下来,上好箭再射。这是文官俑,是为将军出谋划策的。这是将军俑,他手握宝剑,指挥部队怎样才能打败敌人。

每个一兵马俑,你站在他的身边好像可以听到他们诉说当年的事情。

现在,大家可以自由活动了,但是有几点提示,请不要乱扔垃圾,不要用石头砸兵马俑,祝您旅游愉快。

亲爱的小朋友们:

最近,“丁锦昊到此一游”出现在埃及文物上的新闻,成为了焦点,这件事情成为新闻的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文物保护的反省。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一梁一柱,一碑一刻,一砖一石,无不凝聚着先人的智慧,留存着沉淀了千百年的历史文明,价值不可估量。

无情的岁月风雨正在侵蚀这些珍贵的文物, 同时,不少极具价值的文化遗址正在我们眼前消失。在中国的29处世界遗产中,这14处遗产中的多数都在保护与利用方面存在某些问题。敦煌莫高窟壁画的脱落、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的窘境、泰山周围环境的不和谐、孔府及孔庙和孔林的被淹事件等都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武陵源、九寨沟等自目然遗产项也因游客过多面临被破坏的危险。文物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我们在为它们感到骄傲和自豪的同时,更加有责任和义务去爱护它们、保护它们。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我向各界人士提出倡议:

三要勇于同盗窃文物、走私文物、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文物案件。

四、要从教育抓取,让每个人都知道保护文物的重要性。

保护文物,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责任,让我们未来的子孙,都能够真真切切的感受到文物带给我们影响。我相信,只要做到我提的这些保护文物的建议,文物就不会在遭到破坏了。

近期,xx镇发起了以“保护文物,留住历史痕迹”为主题的文物普查活动,旨在通过活动的开展,摸清现存的碑刻、石刻等历史遗迹,从而进行有效地保护、利用和管理。

是千年古镇,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文物古迹众多,文化遗存丰富。历史的长河中曾存在文庙、关帝庙、报恩寺等20余处祠堂庙宇,父子状元坊、龙门连跃坊等72架牌坊,然而岁月风雨的侵蚀,战乱的破坏,人为的毁坏,流传至今只留下清真寺还有零星的碑刻石刻无奈地诉说着历史,见证着变迁,留下了历史的痕迹。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一梁一柱,一碑一刻,一砖一石,无不凝聚着先人的智慧,留存着沉淀了千百年的历史文明,价值不可估量。然而由于众多的历史的的原因,文物多散落民间或埋于地下,难于统计,更谈不上保护管理,再加上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意识不到保护文物的意义和责任,以及文物贩子的介入,导致文物盗卖、毁坏现象时有发生,让人心痛。

在这种情况下,xx镇党委政府深深地感觉到保护文物对于发掘千年古城的意义和责任,深深地意识到只有保护好文物,才能丰厚文化的底蕴,才能留住文化的根基,千年古城才不枉为口谈,旅游开发才有落脚之地,起航之点。

整个文物普查活动,由镇宣传室牵头,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调查了解阶段。组织镇上有业务专长,责任心强,热爱该项活动的人员,深入村居走访座谈,调查了解,摸清底子。目前第一阶段已基本结束,共发现整理碑刻石刻40余件。第二阶段,全民发动阶段。印发

倡议书

,喊响“爱我,保护文物,留住历史”、“保护文物是功臣,破坏文物是罪人”

口号

,号召全镇广大干部群众提供文物线索,积极捐献。第三阶段,收集保护阶段。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法,明确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买卖非法。组织专人把可以转移的文物运到镇上统一保存,归个人存放又不能转移的,签订文物保护

责任书

,明确责任。

留住文物,就是留住文化的血脉,就是对先人和历史的尊重,就是在历史和现实之间架起了一座对话和沟通的桥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文物不会再是被遗弃一域的孤客,它会成为推动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文化资源,它会像一位睿智的老人,引领着我们向和谐富裕文明的社会前进。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新思路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四

中华民族拥有着悠久而丰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保护文化遗产

建议书

保护文物建议书,欢迎阅读参考。

近期,xx镇发起了以“保护文物,留住历史痕迹”为主题的文物普查活动,旨在通过活动的开展,摸清现存的碑刻、石刻等历史遗迹,从而进行有效地保护、利用和管理。

是千年古镇,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文物古迹众多,文化遗存丰富。历史的长河中曾存在文庙、关帝庙、报恩寺等20余处祠堂庙宇,父子状元坊、龙门连跃坊等72架牌坊,然而岁月风雨的侵蚀,战乱的破坏,人为的毁坏,流传至今只留下清真寺还有零星的碑刻石刻无奈地诉说着历史,见证着变迁,留下了历史的痕迹。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一梁一柱,一碑一刻,一砖一石,无不凝聚着先人的智慧,留存着沉淀了千百年的历史文明,价值不可估量。然而由于众多的历史的的原因,文物多散落民间或埋于地下,难于统计,更谈不上保护管理,再加上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意识不到保护文物的意义和责任,以及文物贩子的介入,导致文物盗卖、毁坏现象时有发生,让人心痛。

在这种情况下,xx镇党委政府深深地感觉到保护文物对于发掘千年古城的意义和责任,深深地意识到只有保护好文物,才能丰厚文化的底蕴,才能留住文化的根基,千年古城才不枉为口谈,旅游开发才有落脚之地,起航之点。

整个文物普查活动,由镇宣传室牵头,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调查了解阶段。组织镇上有业务专长,责任心强,热爱该项活动的人员,深入村居走访座谈,调查了解,摸清底子。目前第一阶段已基本结束,共发现整理碑刻石刻40余件。第二阶段,全民发动阶段。印发

倡议书

,喊响“爱我,保护文物,留住历史”、“保护文物是功臣,破坏文物是罪人”

口号

,号召全镇广大干部群众提供文物线索,积极捐献。第三阶段,收集保护阶段。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法,明确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买卖非法。组织专人把可以转移的文物运到镇上统一保存,归个人存放又不能转移的,签订文物保护

责任书

,明确责任。

留住文物,就是留住文化的血脉,就是对先人和历史的尊重,就是在历史和现实之间架起了一座对话和沟通的桥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文物不会再是被遗弃一域的孤客,它会成为推动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文化资源,它会像一位睿智的老人,引领着我们向和谐富裕文明的社会前进。

近期,xx镇发起了以“保护文物,留住历史痕迹”为主题的文物普查活动,旨在通过活动的开展,摸清现存的碑刻、石刻等历史遗迹,从而进行有效地保护、利用和管理。

是千年古镇,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文物古迹众多,文化遗存丰富。历史的长河中曾存在文庙、关帝庙、报恩寺等20余处祠堂庙宇,父子状元坊、龙门连跃坊等72架牌坊,然而岁月风雨的侵蚀,战乱的破坏,人为的毁坏,流传至今只留下清真寺还有零星的碑刻石刻无奈地诉说着历史,见证着变迁,留下了历史的痕迹。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一梁一柱,一碑一刻,一砖一石,无不凝聚着先人的智慧,留存着沉淀了千百年的历史文明,价值不可估量。然而由于众多的历史的的原因,文物多散落民间或埋于地下,难于统计,更谈不上保护管理,再加上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意识不到保护文物的意义和责任,以及文物贩子的介入,导致文物盗卖、毁坏现象时有发生,让人心痛。

在这种情况下,xx镇党委政府深深地感觉到保护文物对于发掘千年古城的意义和责任,深深地意识到只有保护好文物,才能丰厚文化的底蕴,才能留住文化的根基,千年古城才不枉为口谈,旅游开发才有落脚之地,起航之点。

整个文物普查活动,由镇宣传室牵头,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调查了解阶段。组织镇上有业务专长,责任心强,热爱该项活动的人员,深入村居走访座谈,调查了解,摸清底子。目前第一阶段已基本结束,共发现整理碑刻石刻40余件。第二阶段,全民发动阶段。印发倡议书,喊响“爱我,保护文物,留住历史”、“保护文物是功臣,破坏文物是罪人”口号,号召全镇广大干部群众提供文物线索,积极捐献。第三阶段,收集保护阶段。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法,明确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买卖非法。组织专人把可以转移的文物运到镇上统一保存,归个人存放又不能转移的,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

留住文物,就是留住文化的血脉,就是对先人和历史的尊重,就是在历史和现实之间架起了一座对话和沟通的桥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文物不会再是被遗弃一域的孤客,它会成为推动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文化资源,它会像一位睿智的老人,引领着我们向和谐富裕文明的社会前进。

文物古迹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文化遗存,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用实物书写的历史,是刻划一个民族岁月的书,在它的身上记载着许多历史故事。我国有一句老话“见了故物,如见故人”。文物古迹,不仅反映民族性格与民族精神,同样也是一个国家、民族继承、发展、创造先进文化之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 反映了历史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通过对文物古迹的研究探索,我们可以窥见人类自诞生以来的生活面貌。文物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是人类过去生活的反映,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循环的特点,一旦消失就可能永远不能再现。因此,对文物古迹实施保护意义极其重大。

1 文物古迹保护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从过去单纯追求物质生活向寻求精神享受转变,不少人开始追求寻根问底,从历史文化古迹中,从民族民间文化、宗教文化和神奇的大自然中吸取教益,陶冶性情,抒发情怀。因而旅游业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高的综合效益,并成为各地经济最具潜力的新的增长点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然而,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时期,有些地方的个别单位、个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文物古迹之间的关系,在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区内大兴土木工程,或兴建商店、摊点,或兴建餐厅、旅店,对这些单位和个人来讲,是得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其结果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破坏了文物保护景点的环境风貌,打破了其整体的完美性;有些地方以开发旅游资源的名义违章违规修建堂馆等,与当地政府的大量干涉不无关系,有的政府不能正确处理发展旅游业与文物古迹保护之间的关系,片面的认为,“保护是为了利用,只有利用好了,赚了钱,才能做到有效保护”, “改革开放,核心是发展经济,在建设中的一些破坏是难以避免的,保护是次要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演化成了破坏性的建设行为。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因此,加强对文物古迹的合理保护,加大对文物古迹知识的宣传工作就显得及其迫切和重要。

2 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

文物古迹首先是文物,一切历史、科学和旅游价值都依托于文物本身,失去或破坏了文物本身,所有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所以,我们应该而且必须永远把保护放在首位。但是,如果说保护就是纯粹意义上的保护,就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则失去了保护的意义。任何奇珍异宝,一旦束之高阁,外人难睹其貌,也就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试想,假如将一些文物古迹圈禁起来,将一些著名的文物如三星堆两坑文物出土后就藏于库房,仅供专家学者研究,那么,今天世人恐怕绝大部分不知其为何物。而正是这些文物古迹的建成开放和各类出土文物的频繁出展,才使各文物古迹名扬四海,文物古迹的保护才愈来愈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所以,在加强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下,应该对文物本体进行充分展示,以彰显其文化特质,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

新世纪以来,文物保护工作者要抓住机遇,立足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按照文物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科学、系统地实施大遗址保护展示工程,通过展示重要遗迹、整治遗址环境,使文物遗址成为遗迹景点众多、环境优美宜人、有机相融的大遗址景区,成为彰显古代文明、弘扬传统文化的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地区最具吸引力的人文景观。所以,要加强重要文物遗迹的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保护文物古迹对于我国旅游事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探古求知是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历史有所了解,对自己民族、祖国乃至全人类博大精深的文化有所体会。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学习书本知识;二是,观览文物古迹。作为人类文化载体、 反映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古迹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给人以深刻的印象。此外,文物中大量的人类各发展阶段的绝世之作,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由于文物能满足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 有着 5000 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史,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如被称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秦兵马俑、世界上古今体量最大的封土陵墓秦始皇陵,世界上保存最大、最完整的皇宫北京故宫,有“东方艺术明珠”之称的敦煌莫高窟等。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决定了我国要重点开发以历史文化为主体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观光型文化旅游为主。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的灵魂,中国旅游业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国际游客到中国来旅游,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东方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

因此,较之其他国家来说,文物对于我国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们应充分利用文物优势,以文物古迹为主题,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发掘历史文化内涵,提高旅游景区品位。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都有它本身的价值,也有其历史渊源和传说,各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景区景点中的历史文化内涵是形成特色和吸引游客的关键所在。只有打造出旅游“品牌”才能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人来观赏旅游。忽视历史文化、民族民间和神奇大自然自身所蕴含的科学文化的发展和整理提炼,名景名点就会缺乏文化主导和精神支柱,失去持续发展活力。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掘历史文化、文物内涵,发掘其中的史迹、人物、政事、神话,用历史名人、名事、名诗、名篇来包装旅游业中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增强旅游业的吸引力,提高旅游业的生命力。旅游部门培养一大批既是教师、教授,又是表演艺术家,又有渊博的知识的导游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先进文化是旅游业的灵魂。建立在丰厚的文化内涵之上的旅游业才能保持永久的生命力和持续发展。

发展旅游业,一定要搞好整体的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创出自己的特色,而且把旅游资源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把规划搞好了,合理、科学地安排好、保护、建设好各种吃、游、娱乐、购物等基础设施建设,一定会对许多国内外旅游者观光开阔眼界产生极强的吸引力。这样,文物古迹的保护与旅游事业的发展就可以做到两全其美、相互促进。

我们要遵守纪律,在参观时要爱护,不能破坏名胜古迹,不 在上面乱画、乱写,向大家宣传保护名胜古迹的重要性,号召大 家共同为保护名胜古迹出力,如果见到有人破坏名胜古迹,能制 止的要想办法制止,不能制止的要积极报告有关部门。 希望同学们以后要做到遵守国家保护文物的法律, 不破坏文物,像其他人多宣传有关的知识,见到破坏文物的及时报告,做 一个保护名胜古迹的小标兵。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新思路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篇五

1、从我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2、号召少先队来阻止那些在长城乱扔垃圾的人。

3、成立保护长城的宣传队,在旅游点等地方进行宣传,提醒人们要保护长城。

4、提醒公民不在长城设点收费,让长城变得更美丽。

5、对破坏长城的人进行诉责。

6、向有关部门呼吁,利用电视、广播向全国宣传,让每人心中有“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从小做起”的观念。

7、添加保护长城的标语牌。

8、不携带危险物品,不扔烟头。

9、在长城内见到垃圾应随手捡起。

10、不在长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护长城周围的环境。

11、不应在长城上乱涂乱画。

12、不要在长城上大声吵闹,破坏了别的游人的好心情。

保护长城,保护文物,保护古人给我们留下的美好财富,这既是守法行为,更是爱国的表现,愿我们从小树立保护长城等文物的意识,做一个守法爱国的好公民,愿我国的“世界遗产”永远放光。

建议人:

日期: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新思路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六

一、不乱丢东西、垃圾等。

二、不折花、草。

三、不随地吐痰。

四、可以给博物馆写建议书,要求严格管理文物,不要让文物贩子做坏事。

五、可以发些宣传单,告诉大家要爱惜文物。

六、如果看见文物要拿给鉴定师进行鉴定,还要查清它的价值。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新思路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篇七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座城市最隽永的诗篇,凝炼着祖祖辈辈的故事,承载着独特的精神基因,润泽世世代代,生生不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强化责任担当,让文化遗产历久弥新。坚持在新型城镇化工作中,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的良好机制。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不断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让文物、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等不可再生资源经受岁月考验尽展芳华。

――强化宣传引导,让城市文脉绵延不断。大力宣传文化遗产方针政策,引导市民从日常生活点点滴滴做起,保护身边的文化遗产,监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成强大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合力。全面普及历史文化遗产知识,开放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让市民了解历史文化遗产,爱上历史文化遗产,守卫历史文化遗产,让城市文脉蜿蜒不断。

――强化区域合作,让文化宝藏更加璀璨。在坚持维护城市的独特文化品格的基础上,积极搭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之间深化各领域多层面交流合作的平台,加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全面提升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协同创新能力,创造条件让市民感受到更多不同城市文化的精彩,让城市文化在交流融合之中焕发出更夺目的光彩。

――强化传承创新,让文明种子生机勃发。坚持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发展现实文化有机统一起来,紧密结合起来,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朝着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向,继往开来,不断创新传承方式,大力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丰富内涵、社会价值和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意义,让传统历史文化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前进的要求不断发展更新,具有更旺盛、更长久的生命力。

文化遗产是一条源自远古、流向未来的丰沛河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它的润泽,城市价值提升离不开它的支撑。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守护我们民族生生不息的薪火;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呵护我们的母亲文化,培育我们的根。让我们共同承担起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责任,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倡议人:xx

xx年xx月xx日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新思路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篇八

最近,埃及文物出现“丁锦昊到此一游”的新闻非常的火热,因为这件事,到处都有人在讨论关于保护文物的话题,而这件事情,也引发了人们对保护文物的争论。

一.在墙壁上悬挂保护文物的字样;

二.对随地扔垃圾的人要受到罚款;

三.在古迹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修建护栏;

四.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放置垃圾桶.

六、家长应该做好监督和教育的责任,不让小朋友因为自己不懂事,而犯下这些自己不理解的错误。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新思路 保护文化遗产建议书篇九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近几年来的热点话题。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项目上对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给予支持。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调查,文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调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下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载明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将批准文件送交调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后,方可开展调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一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歪曲和滥用,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和收集有关实物,并立即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调查中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电子档案,应当在30日内汇交给同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

单位和个人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第十七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八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第十九条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三)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四)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下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名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2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法变更或者项目失传的,命名机关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格。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贴;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依法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五)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对做出重要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保护责任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或者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二)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

(三)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等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2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或者在传艺、展示、讲学等活动中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谋取非法利益的,命名机关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命名机关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章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二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保存较完整、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可以申请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三十条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保护规划,听取保护区内村(居)民的意见,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对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规划。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不得擅自修缮、改造;确需修缮、改造的,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并接受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传习所,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六章传播与利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利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人才的扶持和培养。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场所;对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相关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在不改变其原有风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应当向公众开放。

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维护经费。

第三十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结合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将本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开展文化服务。

第四十条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予以扶持。

第四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传播、利用。

第七章权利保障

第四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行使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权利。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将项目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

单位和个人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实物、资料、建(构)筑物、场所等,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及所在地、所属民族等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四十五条在特定区域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从事整体开发经营活动的,应当与该区域相关组织及村(居)民代表约定利益分配方式。

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服务等相关产业的,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被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补贴,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考察、调查、采访、实物征集等活动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消除影响;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损毁、流失的,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消除影响,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主要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申报原则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如发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誉为中医药发展的活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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