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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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总结
时间:2023-09-02 12:58:20     小编: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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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臵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臵,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 资产处臵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臵主要包括: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臵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资产处臵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臵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审批。

(二)一次性处臵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臵,均报国管局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臵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认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调出、调入双方(或臵换双方)签订的协议;(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拟处臵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臵方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处臵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臵、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臵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臵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对因资产处臵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臵国有资产或利用资产处臵谋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国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臵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处臵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总结篇二

资产清理明晰了产权,完善了制度,规范了手续。做到了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处置资产

工作报告

范文,欢迎阅读!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5月13日全市电视电话会议以后,我县庚即成立了以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计经委、建委、国土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并下设办公室于计经委,具体办理日常工作。

5月19日市里具体工作部署会议以后,我县于20日召开了有统计、建委、国土房管、审计、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和街镇乡参加的工作布置会,从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运行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将资料收集、电脑录入、检查核对、报告制作等工作明确到人,要求确保不虚报、不漏报,不走过场,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二、求真务实,一丝不苟,切实完成清理工作各项任务

经过全面清理,我县在建、拟建项目78个,总投资14.71亿元。其中:其他采矿业1个,总投资0.2亿元;化学纤维制造业1个,总投资0.01亿元;非金属矿物业1个,总投资0.08亿元;金属制品业1个,总投资0.01亿元;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个,总投资0.05亿元;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个,总投资0.03亿元;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2个,总投资0.07亿元;燃气生产和供应业1个,总投资0.06亿元;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个,总投资0.02亿元;道路运输业11个,总投资3.64亿元;仓储业1个,总投资0.01亿元;批发业2个,总投资0.15亿元;房地产业32个,总投资6.49亿元;水利管理业1个,总投资1.20亿元;环境管理业1个,总投资0.52亿元;公共设施管理业10个,总投资1.07亿元;广播、电视、电影业1个,总投资0.15亿元;娱乐业2个,总投资0.08亿元;国家机构5个,总投资0.88亿元。

清理范围中20xx年当年开工的项目7个,总投资0.3641亿元。分别是王家坪五金加工项目,总投资0.008亿元,财税苑项目,总投资0.15亿元;长途汽车站改扩建项目,总投资0.06亿元;供电所营业办公楼项目,总投资0.0066亿元;乡村公路建设项目,总投资0.0141亿元;邮亭车站扩建项目,总投资0.025亿元;大邮路龙水段绿化项目,总投资0.1005亿元。这些项目均有完善的相关材料。

属于本次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3个,一是县党政办公大楼,总投资0.303亿元。该项目20xx年9月开始修建,主要是针对当时县里办公条件十分简陋、处所分散、群众办事很不方便的状况修建的。在修建方式上采取的以原址开发权的转让换取办公楼的修建,财政没有资金投入。该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已完成工程量的60%以上。二是国土房管局办公楼,总投资0.1732亿元。该项目20xx年6月动工修建,各项手续齐备,目前已基本竣工。三是建委办公楼,总投资0.17亿元。该项目20xx年1月动工修建,各项手续齐备。

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10个。其中在建项目8个,总投资5.8177亿元,分别是中国西部金属交易城项目,总投资0.7亿元;石宝路改扩建项目,总投资0.69亿元;润泰花园项目,总投资0.35亿元;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总投资0.5247亿元;宏声购物广场项目,总投资0.7亿元;龙水五金旅游城项目,总投资1.3亿元;大足商贸中心项目,总投资0.8亿元;龙玉路改建项目,总投资0.45亿元。拟建项目2个,总投资2.6222亿元,分别是南环二路工程项目,总投资2.3亿元;石刻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0.3222亿元。以上项目手续完善、材料齐全。投资清理限额以下的项目65个,总投资6.27亿元。

三、实事求是,规范清理,做好分类处理和善后工作

在清理中,始终坚持按照上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进行工作,特别是严格对照了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xx]142号文件中的9条标准,做到了实事求是,规范清理。所清理出的78个在建、拟建项目全部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经济结构、推进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这次清理 ,全县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到,只有不断优化结构、科学发展,才能实现县城经济的全面发展。为此,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

一是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坚决克服盲目攀比、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把工作着力点转移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

二是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是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认真谋划大足未来尤其是今后五年的发展思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念,以观念定思路,以思路定规划,以规划编项目,以项目支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特此报告。

一,资产清查基本情况

(三)资产清查工作范围

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由本单位填报有关数据单位个,分别为.

4,其他工作情况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资产清查结果

(二)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三,重要事项说明

(一)资产损益及资金挂账情况;

(二)资产盘盈情况;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一)存在的资产管理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二)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相应的改进措施;

五,备查材料

(一)单位20xx年度结转后资产负债表.

(二)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分布,使用状况及经营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四)需申报处理资产损益和资金挂帐明细表.

(六)其他需要提供备查材料

一、各苏木镇固定资产的清理情况 根据呼伦贝尔市政府以及撤乡并镇工作的需要,我局成立了专门的检查组,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圆满的完成了清产核资以及国有资产重组工作,使各苏木镇能够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

1、各苏木镇固定资产的情况:固定资产为2,894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为351万元、暂付款为470万元、暂存款为802万元。

2、存在的问题:一是暂付款数额较大,应报帐没有及时报帐。固定资产清查报告。如因人员调动或死亡而形成暂付款和应收款。二是没有建立固定资产帐,帐面实物不相符。三是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管理意识不强,财会人员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

二、旗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情况 随着我旗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日溢完善,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设施、办公用品、交通工具也随之更新换代,从而进一步加快了陈旧资产的淘汰速度。

1、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总额为9,706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为1,908万元,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为3,872万元,已变卖的固定资产为197万元。

2、存在的问题:一是固定资产帐记录不全,很多资产流失于帐外。二是固定资产买卖手续不全,变卖的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已经坐支。固定资产清查报告。主要是交通工具和房屋建筑。三是存在用固定资产抵顶单位欠债的问题。四是新建、扩建的工程没有及时入帐,帐外资产量大,该入帐的没有及时入帐,以各种途径取得的资产在使用,但财务上没有记载,形成帐外资产。五是资产损失流失严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随意性很强,未经国有资产部门的审批就处置资产,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六是管理意识淡薄。

三、经过此次检查各系统固定资产情况

1、教育系统:由于我旗执行集中办学,拆除了一些房屋,同时新建了一些校舍,各苏木学校并入阿镇镇区进行集中办学,原苏木学校房屋待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教育系统累计固定资产2,926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912万元,其中旗直学校固定资产原值2,311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324万元。苏木各学校固定资产原值615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58万元。 教育系统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1,300万元。

2、社保口:固定资产总额为1,187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182万元,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214万元(由于拖欠工程款而未能办理房产证,没有正式交工,没有在城建部门备案,没有正式收据,所以未入帐)。 已变卖的固定资产为18万元。

3、农牧系统:固定资产总额为881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283万元,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17万元(由于工程款没付完,没有正式收据,所以没入帐)。 已变卖的固定资产为19万元。

4、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总额为4,293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466万元,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1,677万元(由于手续不全,没有正式收据或因赊帐购入的所以没有入帐)。 已变卖的固定资产为39万元。

四、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与对策

1、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由本单位将核销的固定资产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核销;对个别数额较大的待核销固定资产应请示旗政府审批核销。

2、新建未入帐的办公楼各单位财会人员要督促经办人员,按照规范的财会手续及时入帐;对新建办公楼有部分帐没有正式收据的要写书面说明;对上级主管部门赠送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合法正规的收据入帐;对购置大型办公用品挂帐、在职职工欠帐数额较大的要及时冲帐减少职工欠款。

3、对个别单位办公楼转让的现象,要求财会人员按照正规手续(由现单位和交让单位出具合法收据),及时入帐。

4、坚决杜绝自行变卖固定资产并使用资金的现象。经过此次固定资产的清理,如再次出现自行变卖固定资产使用资金的现象或出现不规范管理固定资产的现象,财政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处罚。

5、严格按照新巴尔虎右旗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4.20xx年度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范文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总结篇三

(一)疏于管理,账实不符比较严重。

(二)重购轻管思想普遍,存在资产闲置浪费现象。

(三)岗位职责不明确,造成了管理脱节。

(四)财务制度有缺陷,影响了核算的准确性。

(一)管理体制不健全。一些领导对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国税系统“家大业大”,没有必要精打细算,花起钱来大手大脚,管起家来马马虎虎,对家底心中无数。一些单位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缺乏法律规范与强有力的政策指导,法律与政策滞后于资产管理的实际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核算程序不严密,账簿设置不齐全,账外固定资产大量存在,管理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资产损失现象严重。一些会计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责任意识淡薄,业务素质难以适应新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的核算要求。特别是在单位负责人不重视的情况下,往往不愿负责,得过且过,工作失职。

(三)监督考核弱化。一些单位没有将资产管理纳入到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资产管理工作显得无足轻重;固定资产在转让、出售、处置、变卖等活动中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管理部门审批,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工作,而多半是协商交易,使固定资产产权变动脱离了有效监督。尤其是私自低价转让、出售、变卖和处置固定资产现象的存在,导致了固定资产产权被侵蚀。

(一)转变思想,把握重点。如今资产种类越加庞杂,资产变动日益频繁,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能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上,要加大管理力度,重视内部管理,按规定建账设卡,定期进行清理盘点。要将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完好程度作为考核单位负责人政绩、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

(二)明确职责,环节控管。作为垂直管理机构,国税系统在固定资产管理要自觉接受地方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上级国税机关应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开展财产清查,在全面摸清所属单位资产存在、使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下级国税机关承担的任务量合理调剂,有计划地进行配置。

(三)加强核算,掌握实情。针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账面不能反映资产真实价值的问题,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列支的实际,增设“累计折旧”会计科目列于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科目下方,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调整科目,同时增设专栏反映固定资产净值。

(四)完善制度,严格清查。一是要建立定期清查制。各单位每年年终要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来摸清“家底”,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按现行规定及时处理;对资产结构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盘活存量资产,防止积压闲置,做到物尽其能。二是建立重点抽查制。财务部门要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对资产使用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抽查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三是建立离任核查制。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五)创新手段,科学管理。开发和运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为各级税务部门提供统一的业务处理平台。工作流程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工作规程设置,软件科目以及固定资产调拨、处置权限、程序统一由总局规范,做到规范性与灵活性并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总结篇四

一,资产清查基本情况

(三)资产清查工作范围

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由本单位填报有关数据单位个,分别为.

4,其他工作情况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资产清查结果

(二)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三,重要事项说明

(一)资产损益及资金挂账情况;

(二)资产盘盈情况;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一)存在的资产管理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二)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相应的改进措施;

五,备查材料

(一)单位20xx年度结转后资产负债表.

(二)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分布,使用状况及经营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四)需申报处理资产损益和资金挂帐明细表.

(六)其他需要提供备查材料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总结篇五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第八条 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非转经”意向书、草签协议或合同;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处置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置、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对因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利用资产处置谋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国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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