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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工作汇报篇一
案件剖析报告
案件剖析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终结的典型案件,剖析发案原因,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的综合性材料。
一、制作依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 号)指出,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v^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实施查办案件“一案双报告”的暂行办法》(陕纪发〔2006〕12号)规定,“一案双报告”是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侧重以下内容:1. 被处分人违^v^纪政纪情况,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及后果;2.被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3.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发案单位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应进行整改的建议。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由案件调查组与发案单位共同研究起草,经案件承办室同意后,报分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批准,案件承办室送达发案单位。
二、例文评析
一、主要违纪事实
…………
二、发案原因分析
汪×× 贪污受贿案是近年来全县×× 系统发生的一起严重违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此案的发生暴露出×× 系统在抓干部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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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处理的支出,许多支出没有规范的票据,胡支乱花现象十分严重,客观上导致了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推行事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加强监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例文案件剖析报告的主体由主要违纪事实、发案原因分析、整改建议三部分
构成。
第一部分,叙述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通常采取两种方法,即先总后分和先分后总。先总后分,就是先扼要综述被调查人的错误及性质,再具体介绍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具体事实;先分后总就是先介绍具体错误事实,然后归纳出错误性质。不论采取哪种方法写作,都不能泄露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总之,对这部分内容详略的把握,可以比错误事实材料简练,大体相当于处分决定叙述错误事实时的详略程度。
第二部分,剖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这部分内容是案件剖析报告的核心内容,应着重围绕案件造成的严重危害、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叙述时,这三方面内容又不宜截然分开,特别是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结合起来去写,使之浑然一体,结构形式更加紧凑。
第三部分,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一般不外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深化监督、完善管理等几个方面,但在写作过程中应避免平铺直叙,千人一面。要对案件发生的各种原因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抓住问题症结,研究制定解决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要把关键性的建议放在重要位置着力去写,以凸现其重要地位,防止被其他问题淹没或冲淡。
三、应注意的问题
1.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它是针对初发性案件、普遍性案件、屡发性案件、大案要案等典型案件而言的,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效果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撰写案件剖析报告要讲求质量,追求实效,避免流于形式。
管盲区制定规范,从源头上堵塞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漏洞;三要坚持以查促管,推动监督管理。正确运用警示训诫手段,提高发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监管意识,督促发案单位举一反三,延伸监督触角,巩固和深化办案成果。
3.要抓住形成案件剖析报告的有利时机。《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指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把开展案件剖析工作的时间确定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说是非常科学的,主要有三方面的有利因素:其一,办案人员已从艰苦繁重的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有足够的精力去做这项工作。其二,办案人员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印象还很清晰,具有做好这项工作的条件和基础;其三,各方面对案件的关注度仍然很高,趁热打铁开展案件剖析工作,提出整改建议能收到良好效果。但是,实践中许多办案人员要等案件处理后,才去做案件剖析工作,不仅贻误了开展案件剖析工作的最佳时机,还会使发案单位再次置于案件检查的阴影之下,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这是不可取的。
1 对剖析报告中的重要整改建议,尤其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方面的意见建议,可同时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以提高整改意见的强制性和执行力。 2 案件承办单位要对发案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监督,跟踪了解整改效果。对落实不到位的,要责成其继续做好整改工作。
撰写案件剖析报告注意事项
案件审理工作汇报篇二
我所在部门为派出法庭,农村民事案件居多,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在经受这次疫情的严峻考验。我每次与当事人通话都会第一时间问一下他们的身体情况,然后再进行调解工作。自疫情管控以来,我已远程调解成功两件民事案件,结案9件。
从2022年3月2日社区封控开始至今已有一月有余,4月8日,我们终于迎来了吉林市社会面清零的好消息。我坚信上下同欲者胜,同舟共济者赢,所有在沉寂中积蓄的力量,必将会迎来最绚烂的绽放。
文字 | 昌邑法院 朱洪超
审核 | 郎 玲 于利涛
复核 | 孙丽萍
案件审理工作汇报篇三
局局令第138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七条 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案审办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及时对案件进行立卷存档以及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案件报告、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案件管辖、延期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办组织进行审查,并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
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具证明材料的企业对其证明内容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二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
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案件复核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因案件管辖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
(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前款(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做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案审办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一)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案审办有关人员担任。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三)确定听证主要内容。案审办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
(四)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意见;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持听证会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询问听证参加人的权利。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四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案审办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重新审理。
第四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第五十条 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依法解除登记保存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七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八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十一条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16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5年12月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案件审理工作汇报篇四
受党组委托,我把我厅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驻厅纪检组工作向大家作一汇报。
今年以来,厅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部署要求,明确中心任务,坚持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不误,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今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强化责任担当,党组书记张鸿同志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部署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并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做到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常抓长管。一是抓好党规党纪学习,提高思想认识。今年以来,厅党组认真落实中心组学习任务,坚持周三中心组学习制度,重点学习党规党纪、^v^^v^系列讲话,全文学习了《^v^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国^v^廉洁自律准则》《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等学习材料,及时传达了中央、自治区违纪通报,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了讨论,同时也加强了对支部学习的检查指导。全厅上下,形成了学习的浓厚氛围,提高了认识,坚定了信心。二是全面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春节后第一周召开住建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三是细化责任,传导压力。厅党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细化分解到具体责任领导和部门,由党组书记张鸿同志与各处室单位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持续传导压力,督促处室单位履职尽责,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四是突出主业,履行主责。驻厅纪检组突出主业主责,年初印发《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重点工作计划安排》,坚持从“抓早抓小”着手,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今年以来,出具廉政复函21人次,廉政审查意见2人次,对新任职的以及去年任职的未参加廉政测试的人员继续开展廉政测试,有19人参加,按照全年例行约谈覆盖面不小于30%的要求廉政谈话5人次。对各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提醒告诫,启动了对主要负责人“廉政工作纪实”制度的起草工作,预计下半年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让主要负责人切实将主体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头、抓在手上。针对初核案件涉及3家单位开展了回访工作,与涉及单位负责人和被调查人员座谈,重点了解核查问题的整改情况,帮助解决新问题。
(二)深化作风建设“三项治理”工作。经厅党组研究,6月6日召开深化作风建设“三项治理”工作动员会,对全厅集中开展“四风”及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和基层干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活动,进行专门的安排部署。会后下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化作风建设“三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将工作情况纳入度综合考核内容,以厅党组名义下发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作风建设“三项”治理工作督查的通知》,决定成立三个督查组,从33个方面开展督查,有效推动了三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纪检审查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是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突出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加强自办案件工作,办案数量、质量明显上升。今年上半年,初核2件,谈话函询1件,转办信访件10件,立案1件,重点开展了对标准服务中心举报线索的立案核查工作,已将涉嫌违法的出纳谭丽移送司法,其他核查工作正有序进行。参与自治区纪委对雪克来提·扎克尔主席批示件“和田地区于田县奥依托格拉克乡搞乡村建设加重农民负担问题”调查核实工作。配合自治区纪委二室对李建新、臧小军、吐雅违纪案件相关材料的收集、送达,对部分人员的谈话联系等工作。驻厅纪检组及时对严重违反生活纪律和廉洁纪律的建筑市场监管处调研员吐雅,依据《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所得的决定。审查批准了xq建设技术学院对技能培训部二名工作人员因违纪犯罪开除公职,其中一名党员被开除党籍的决定。二是突出纪律审查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重大节日及敏感节点发布廉政提醒通知制度,整治“四风”及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集中整治党政机关干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着重解决干部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等突出问题。坚决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涉及重点民生工程的重点岗位人员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认真受理、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及线索。驻厅纪检组督促机关服务中心整改违规分配住房问题,1人按政策补差价,1人退房。三是规范纪律审查工作。精心制定调查方案,在对个案特点深入分析和把握的基础上,精心选取调查突破口,明晰纪律审查的总体思路和各个环节的具体思路。注重调动调查组成员的主观能动性,驻厅纪检组同志广泛讨论,重点问题展开研讨,广泛发扬民主,达成共识。畅通沟通机制,发现重大情况、线索随时沟通。通过银行调取对账单、查阅复制单位账目凭证等,收集固定第一手证据。针对个案特点,按照问题线索、书证类型、逻辑顺序、时间先后等不同标准对书证进行分类和比对,以便悉知案情,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关键线索和疑点、疏漏,为顺利开展谈话突破、以证促供作好充分准备。
(四)扎实开展“纪律教育年”各项活动。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律教育年”活动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纪律教育年”各项任务落实。一是根据自治区“纪律教育年”活动要求,订购下发《^v^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等学习读本,配合相关处室抓好学习落实。二是制定下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律教育年活动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学习教育各项工作的落实。三是驻厅纪检组和机关党委联合编印下发《党风廉政建设词意解读》。面向厅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发放300册,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党内法规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提高学习理解的效果。四是牵头组织“党规党纪刻印于心”知识竞赛,以赛促学,以学促进,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党规党纪,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一是开展学习不均衡。厅党组中心组学习抓得紧,落实得好,但一些支部和处室、单位开展学习仍然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二是学习理论与实践工作脱节。个别处室、单位存在只求完成学习任务、应付学习检查的现象,不注重学习效果的实践应用,没有很好地形成推动机关作风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合力。
三是从问题线索看,个别处室、单位和业务领域反映问题集中的现象没有改变,相关处室、单位对此没有引起重视,同时也存在对反映问题的回馈和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四是从纪检工作看,由于人员变动频繁,抓早抓小、提醒约谈等工作机制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履职尽责、监督执纪的能力尚需进一步提高。针对个别问题线索的查处持续时间过长,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适应工作需要。
三、聚焦主业,强化监督,全力抓好下半年工作
一是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今年以来,自治区纪委先后查处了我厅原党组书记李建新、建筑市场监管处调研员吐雅违规违纪案件,厅党组也先后批准对有关举报问题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对于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这些问题,大家都很受震动,情绪受到一定影响,也担心年度考核的问题,但是问题已经发生了,大家就要正确对待,从政治高度和全厅大局提高认识:李建新等人违纪问题的查处,对于净化住房城乡事业发展环境,回应社会各界关注,增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既要认识到这些问题、这些腐败分子是极少数,更应该深刻地认识到这些问题、这些腐败分子产生的危害,坚持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深入查找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突出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始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努力消除不良影响,用我们新的作风、新的业绩展现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的形象。
二是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重点,着力推进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从严落实“两个责任”,坚持做到“一岗双责”,抓紧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报告制度,与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与全厅业务重点工作紧密结合,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坚持“一案双查”,对违^v^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及其隐形变异问题突出,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处室和单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严格把好干部提拔使用、轮岗交流“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完善加强“三重一大”等事项监督管理,督促落实事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制度,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继续抓好“纪律教育年”活动落实,以纠正“四风”及其隐形变异问题为重点,持续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强化问责问效,注重从群众投诉举报、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渠道收集线索,严查典型案件,严肃责任追究,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室、单位及人员公开通报曝光。深入开展“四风”及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党政机关干部不作为问题、基层干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格落实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各处室、单位按月开展“三项治理”自查自纠、及时统计上报工作情况,每月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检查,加大“三项治理”发现问题的直办、协办、督办和整改落实力度。
四是以加强纪律审查为重点,持续释放高压反腐信号,坚决惩治各类腐败行为。始终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上级交办、本级办理有困难、久攻不下的案件,积极申请上级帮助查办,实行提级办理,扩大震慑效果。加快转变执纪办案工作方式方法,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后,具备条件的尽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坚持快查快办,快速审查案件,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质量,把每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群众检验的铁案。严格执行案件线索定期排查制度,加强对信访信息、投诉举报的综合分析研究,注重从线索分析入手突破案件办理,提高案件成案率。
案件审理工作汇报篇五
“这是我的病历,这是我的ct检查单和手术单,这是村委会给我开的贫困证明,还有这是我的保证书。我不是不交这笔罚款,我实在是交不起啊,领导能不能可怜可怜我,帮我减免了这笔罚款。”案件审理室里,年近花甲的何德邦(化名)夫妇俩一个手捧着证明材料,一个泪水在眼眶里直打转,眼巴巴的看着崔华。
这两年,因为疾病缠身,经常需要去医院接受治疗,大桥镇江岸村何德邦经营的“老何店铺”经常就处于半开半歇业的状态,而最近这次的手术,让老何元气大伤,他打算歇歇了。俗话说开店容易,闭店难,家里库存的274条卷烟让老何犯了愁,说来也巧,正在老何一筹莫展之际,店里来了个外地收香烟的贩子,现货交易一笔头把老何这274条香烟全都打包搬上了车,后因举报,这个贩子被大丰区烟草专卖局因涉嫌无证运输查处,通过供述,何德邦也因涉嫌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被立案调查。
刚竞聘到案件审理员岗位还没3个月的崔华,手里提着这份处罚金额高达334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感觉有着千斤的重量,一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边是“法律也不外乎人情”,这让她一时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处境。
片刻思索后,崔华首先严词拒绝了何德邦夫妇的减免处罚的请求,这一拒绝让这老俩口彻底奔溃了,双双瘫软在地上,见状崔华立即搬来椅子,将两位老人扶着坐起,端来两杯热茶,安抚他们的同时开始和他们聊起了家常。“我的儿子在上海复旦大学念书,这些年我和老伴在家经营着店铺,生病之前,我家香烟的销量也是全村前茅的,20多年来一直守法经营,我是真的不懂一次性销售50条以上卷烟违法,”聊天中老何双手紧握着杯沿倾诉着自己的悔恨。
感受到诚意的老何望了望崔华,又低下了头,默默的从手口袋里掏出一张农业银行卡,“这卡里还有3000多块钱,之前270多条烟卖的钱也都是赶上你们烟草公司的好福利,用信用卡进的货,次月都还了信用卡,家里钱都被我看病看掉了,这卡里的钱我先支付3450元的罚款,剩下的30000元,你带我去你们领导那边,我申请分期或者延期支付,今年我店也不歇业了,我努努力把这钱赚回来,我一个大男人,做错了事情我认,你们放心。”何德邦说完这些话后的眼神很坚定。
就这样,崔华为老何把延期支付的申请表,证明材料等整理完,带着夫妇两人来到局长办公室,在听完他们的家的情况后,局长当即决定召开案审委员会,作为案件承办人的崔华,在会上据理力争、法理并用,为何德邦的处罚执行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案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为:“何德邦33450元的罚款,本次先支付3450元,剩余30000元分期一年内补齐,另通知客服、专卖部门成立“点对点帮小队”对该户做重点帮扶,帮助客户优化店铺营经,最大程度的提升卷烟盈利水平”。回到案审室,交完第一期罚款后的老何妻子颤抖着双手拉着崔华,对她的帮助表示感谢,临行前崔华又自己出钱帮他们叫了辆回镇上的顺风车,目送老俩口手挽着手上了回家的车。
这就是新人案审员——崔华,新人“新气象”,用情感呈现法外有情的 “第一步”,她说“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在案审室里,每天都面临着“法与情”的抉择,而她的抉择一定能够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烟草专卖案件审理员工作总结
烟草案件审理员工作总结
2021年烟草案件审理员个人工作总结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案件审理工作汇报
案件审理工作汇报篇六
(一)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20xx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0件,比上年增长40%。已审结8件,审结率达80。
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不服政府行政裁决1件,不服公安交警行政裁决1件,不服公安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件,不服公安事实行为1件,不服上饶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1件,不服政府行政强制措施1件。在这8件案件中判决3件;裁定1件;撤诉2件。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立案和执行情况
2xx1年,我院共审查各行政单位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252件,已执结229件。结案率为90.8。其中,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74件,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18件,县计生委申请执行的70件,县畜牧兽医站申请的4件县房管局申请执行的8件,县公路分局申请执行的7件,县防疫站申请执行的6件,县土管局申请执行的38件,其它单位申请执行的27件。执行总标的达200余万元。
(三)调研工作情况
在调研工作方面,今年庭长带头,全体干警人人参与。很抓了调研工作,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责任到人奖惩分明,大大调动了全庭干警参加调研的积极性。一年来,全庭干警共撰写发表调研文章为调研2篇、信息2.5篇,宣传4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积极投身先进性教育活动。
“打铁还得自身硬”,要想园满完成院党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为鄱阳人民服务,首先就要求干警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此,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每周固定挤出二、五下午两个半天时间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全年的政治业务学习达次。除此之外,还要求干警在八小时之外抓紧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撰写调研文章。通过学习使全庭干警在政治业务素质上有个较大的提高。增强了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一年来,我们通过快办案、办好案,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我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探索了以行政审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新途径。在办案中,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护短,不搞“官官相护”。如今年二月份我院受理的`丰家彬诉县公安局行政事实行为一案,该案系县水上公安分局接到江西省鄱阳湖渔政管理局鄱阳渔政分局移送处理的丰家彬违法销售禁用渔网一案,该案本不属公安受案范围,水上分局却越权办案。原告丰家彬起诉后,我们在审理中发现这一情况不护短,明确指出了水上分局的违法之处,水上分局当即改正错误并将违规收缴的当事人的财物返还给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撤回起诉。
(三)重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办案设备跟不上工作需要,大大制约了办案效率的提高。
(二)审理正常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虽有所突破,但仍未能完成上级法院和院党组下达的审判工作任务。虽然这一方面与案源不足有关,但也要求我们平时在工作中还要对行政审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三)调研工作还有待提高。虽然今年全庭的调研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果。但同兄弟庭科室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和院党组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
案件审理工作汇报篇七
20xx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们审计处全体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xx大会议精神,一如既往地贯彻和落实《审计法》、《^v^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学校教育工作为中心,结合内审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我校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为学校领导及时提供决策依据。全年共开展各项审计400余项,为学校节约了大量资金。在深化学校改革,促进廉政建设,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真正起到了经济卫士和参谋助手的作用。由于工作成绩突出,我校审计处被评为200*年度新乡市内审工作先进单位,两人被评为校级优秀^v^员和三育人工作先进个人。
一.基础建设
200*年是我校各项改革迅速发展的一年,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为我们搞好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我们审计处认真贯彻落实审计厅、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做好审计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坚持完善自我,提高认识的原则,努力完善审计制度,健全审计机构,调整人员结构。
1.参与制定了学校物资采购、设备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若干项。规范了经济行为,使审计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2.在学校机构改革后,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使内审工作的内部监督职能进一步得到体现,可以更好的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3.调整人员的知识和年龄结构,新增专业审计人员2名(均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加强了审计队伍建设,一名同志获高级会计师资格。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和积极上进的年轻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以老带新、新老结合,形成了一支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审计队伍。
二.学习及培训
强化措施,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使我校每个内审人员都真正成为 思想领先、业务过硬、技能娴熟、务实高效的工作高手。
1.派一名同志随同教育厅考察团赴法国等国外学习考察,获取了大量审计工作信息及先进工作经验。
2.与南京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河南大学等省内外高校相互交流,共同探讨审计工作新思路。
三.参与后勤改革
随着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的深入,我校后勤集团已逐步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我们参与制定了一系列后勤改革的规章和措施,同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一道,对集团每个中心进行了成本核算,并结合外校经验,根据本校实际,制定了各项定额标准,为推动学校的后勤改革和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四.参与校办产业改革
科教兴国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一战略的提出,给以高科技为特征的高校校办产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但是由于校办企业的利益和学校的利益并不完全是一致的,企业内某些同志往往会为了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而致学校利益于不顾,很难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面对这一现状,我们会同财务处、企业管理处一道,参与制定了校办产业改革工作的相关文件,对校办每个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摸清了企业家底,改善了经营环境,明确了经济责任,提高了经济效益,为领导提供了决策依据,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五.参与各项招投标工程及政府采购
随着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学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是与市场紧密相联的,要实现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的有效控制,就必须用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我们参与制定招投标程序及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在招投标工作中真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物资采购工作,审计处自始至终全过程参加,充分发挥了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的监督作用。一年来共参与招投标项目及物资采购项目110余项,监督签订经济合同50余份,涉及金额近千万元,为学校节约资金130多万元,规范了学校物资采购行为,维护了学校的经济利益。
六.具体审计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搞好内审工作,按照^v^提出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稳步推进审计工作深入的开展。
1.开展决算审计2项,通过对200*年度学校财务决算和工会经费决算情况进行审计,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预决算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2.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4项,提出合理化建议20余条,查处应交未交学校资金共计162万元(其中家电公司万元;机械厂万元;印刷厂万元;文体用品公司万元),现基本已全部追回。
3.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增值而实行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一年来我们开展经济责任审计4项,既澄清了厂长(经理)任期内的各项经济责任,同时又为企业和学校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措施,促进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为校领导提供了决策依据。
4.基建审计:随着我校办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基础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继续增加,全处同志克服人员少,任务重,审计事项跨度长的困难,以我校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紧抓工程项目审计,从工程的招标、施工到竣工验收结算的每个环节,实行全面审计,从中发现存在虚列工程项目,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和多结算工程款诸多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纠正、整改。全年共审计基建、维修、装饰工程项目340多项,审计金额5000多万元,审减金额160多万元。为学校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学校合法权益,有效地规范了工程项目的管理。
5.科研工作是高校发展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我们集中力量加强对科研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使这些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和效益。一年来我们开展科研经费审签11项,促进了科研工作的发展。
6.全面开展审计工作,对全校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住宅楼工程财务决算审计25项,纠正不合理费用支出2万多元,并在《后勤通讯》上加以公告,切实维护了广大教职工的利益,开展专案审计1项,纠正违纪资金12余万元,建议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严肃了党纪国法,受到了全校教职工的好评。
7.积极开展对外联系,经常性的和省内外高校合作,继续保持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往来,共与兄弟院校合作开展审计项目2项,既查清了问题,又达到了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目的。树立了我校形象,提高了我校知名度。
七.工作体会
1.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关键。领导的重视程度越高,内审工作就越有依靠,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我们在认真做好工作的同时,注重同上级领导的交流,不定期汇报工作情况,争取领导的信任,取得了领导对内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校领导对审计工作倍加关注,对审计的组织、人员的调配予以大力支持,对重大问题的定性与处理亲自过问,对审计报告认真批阅,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证。
2.健全的审计机构,合理的人员结构及知识结构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础条件。在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帮助下,审计机构不断得到完善,办公环境大大改观,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审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的工作。现在我们审计处共有专业审计人员6名,其中高级会计师1名,高级审计师1名,会计师和工程师2名,今年又新引进应届本科毕业生2名。合理的人员配置和人员结构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校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3. 内审要树立服务意识。内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审计工作必须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寓监督与服务之中。内部审计归根到底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它的目标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为管理者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内审工作的监督、评价、控制职能都必须着眼于为学校经济发展服务,把服务意识融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在做好监督的同时为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总之,经过全处同志的共同努力,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自己赢得了很多荣誉,审计处的工作也受到了领导的认可和支持,取得了全校职工的信任。但是随着中国wto的成功加入和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随着我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将面临许多新问题:审计工作急需与国际接轨,审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审计方法需进一步改进,审计力度需进一步加强。面对这些挑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xx大精神指导下,努力工作、抓住机遇、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结合xx大报告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重要思想,联系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努力使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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