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洋环境工作报告总结(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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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洋环境工作报告总结(优秀5篇)
时间:2023-09-01 18:46:34     小编:书香墨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海洋环境工作报告总结篇一

一、积极参与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呵护蓝色家园",我们责无旁贷!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省,在海洋保护中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也肩负着自己的特殊责任.承担这一责任,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二、正式启用"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在本次启动仪式上正式推出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它蕴涵了"海洋、环境、海南、和谐、未来"的深刻含义.今后,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广泛应用这一标志,并使之真正成为我们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的醒目标记.转载请著名来自:(#url# 言小本站)

三、保护海洋环境,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我们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们呼吁各界人士不向海洋丢弃垃圾、排放污水,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善待海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为了我们的海洋、我们的家园、我们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年7月

在当今世界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问题已经是海洋环境保护倡议书主要面临的问题,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地球是唯一的人类居住的地方,人类在地球上居住和工作在和平和满足,会照顾地球,照顾好海洋。因为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有紧急的事情。

一个,水是生命之源,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爱我的“母亲河”,南中国海爱我,爱我300平方公里的丰富的海洋,热爱祖国的所有的“蓝色国土”。

第二,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知识,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理解和自觉维护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活动,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自觉遵守“两个五个禁止”标准,自觉维护海洋环境干净和整洁。

第四,照顾好海洋生物,保护海洋动物;讲卫生,爱劳动,并积极帮助做海洋环境卫生和清洁工作,满足损害海洋环境保护的不文明行为应该勇敢的去劝阻,发现损害海洋环境保护的非法行为变得活跃、报告、敢于斗争。

五、保护资源,节约用水和电力;提倡垃圾定点复苏,废物利用、保护可再生资源。

让我们一起工作,以实际行动为7月“海洋保护”活动,从你身边,向全社会证明我们是新一代的高质量,我们真的知道如何珍惜蓝色的海!

让我们这样做,宝蓝色,蓝色的海洋保护给自己的一份力量!

海洋环境工作报告总结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该文来源http:///zhengzhi/

第十六条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第四章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海洋环境工作报告总结篇三

xx年,根据《xx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xx-20xx年)》(攀爱卫〔xx〕10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在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扎实开展城市管理业务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既定目标。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攀爱卫办〔20xx〕1号)要求,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及工作成效

根据《xx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xx-20xx年)》(攀爱卫〔xx〕10号)的总体安排,涉及市城管局xx年底完成的指标主要有: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40%;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35%;全市85%的行政村因地制宜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15%。截至目前,各项指标任务已全面完成(详见附件)。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局领导对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高度重视,将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与城市管理业务共同安排,同步推进和一并考核。自市爱卫办任务下达后,及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细化责任分工,印发了《xx市城乡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攀城乡指办〔xx〕16号),并积极增添举措,深入推进治理,建立了组织领导、分片包抓、检查督导等必要工作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精心组织,全域推进。

(二)统筹安排,深入推进

一是强化设施建设,夯实治理基础。按照《xx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川办函〔xx〕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攀办发〔xx〕171号)要求,强化协调联络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截至目前,共投入社会资本37593万元,完成仁和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扩容改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计划20xx年4月投入运营。严格对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五有”标准,不断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转运、县处理”机制,强力推进7镇100村的生活垃圾治理。共投入资金2331.75万元,建设村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83个、可利用回收站点100个、配备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103台、专兼职保洁员203名,全面完成100个行政村的生活垃圾治理。继续深入推进仁和区村庄污水治理试点工作,目前,已完成中坝乡、总发乡、大龙潭乡和平地镇等8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田镇和啊喇乡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已纳入全市污水处理ppp项目整体推进,目前已完成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卫设施,及时维修更新垃圾桶、垃圾房,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等基础设施,提升城乡环境卫生硬件水平。共计维修更新垃圾桶、垃圾房2513处、新增污水收集管网14.3公里,新建或改造公厕34个。xx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未经住建部核准),生活污水处理率为92.07%(xx年数据)。

二是狠抓常态管理,提升城乡面貌。在强化环卫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等薄弱区域,因地制宜地提高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并按照“花钱买服务”的理念,根据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将城市环卫工作中的清扫保洁任务全面推向市场。目前,城区481.97万平米的清扫保洁任务已全部市场化。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深入开展文明劝导,强化联合执法,狠抓“五乱”治理,切实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问题。共治理乱摆摊84807起、户外广告16442块、规范店招3704块、拆除乱牵5820处、清理卫生死角垃圾10726吨、治理车辆乱停19511起,文明劝导4871起。以中央环保督察为抓手,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问题整改,印发了《关于抓紧实施简易填埋场整治相关事宜的通知》(攀城乡指办〔xx〕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规范管理的紧急通知》(攀城管〔xx〕157号),督促各区县强化渗滤液处置、地下水监测和消杀除臭工作,确保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安全、稳定和规范运行。目前,我市4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均安全达标运行,12个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部完成整治(其中3个已关闭)。

三是着力景观打造,改善人居环境。继续按照“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思路,在巩固环境优美示范乡村创建成果的基础上,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为抓手,深入开展阳光花城打造,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在城乡环境治理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整体提升,景观特色亮点纷呈。今年我市已成功创建为国家森林城市和园林城市。同时,为进一步扩增城市公园绿地面积,改善步行道现状,优化绿地服务性能,切实增强城市宜居指数,不断提升市民幸福指数,着力实施“花海、花街、花道、花园”打造。共投入资金9000多万,修复、改造绿化面积25万平方米、摆放(栽植)鲜花约200万盆、打造花海2个、花街2条、花道10条,花园11个。

四是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以“七进”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文艺宣传、社会宣传和新闻宣传的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氛围。累计发布公益广告720余次、开设专栏49个,发布手机短信15万余条,并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1505次,大力弘扬文明卫生的社会新风尚。同时,组织学生、志愿者8031人参加“小手拉大手”、“低碳家庭,绿色出行”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文明劝导行动2510次,劝导“不文明、不卫生”行为26717次,制作和散发环境治理宣传资料8.2万份。

五是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实效。将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与城市管理检查考核有机融合,健全了“日检查、周通报、月评比、年考核”的工作机制,并运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督查督办,着力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治理工作强力高效推进。共下发整改通知书353期、发布周检通报43期、月报7期,整改率达100%。同时,依托数字化城市指挥中心监管平台,强化数字化案件派遣处置和督促整改,初步建立了集发现、交办和处置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更加高效、精细和便民。截至目前,共派遣案件236484件,处置125887件。

二、存在问题

一是受先生产后生活模式影响,再加上犬牙交错的地形地貌,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硬件建设欠账,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项目建设选址难,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缺失,离标准要求差距较大。

二是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和污水处理从设施配套到管理运行工作任务重,标准高,时间紧,既需要本级财政兜底,又需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还需要市场化引资作保障。目前,我市城区垃圾填埋场封场和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经费缺口多,投入压力大。

三是少数市民保护意识、参与意识不强,特别是乡村居民“脏、乱、差”生活陋习难以一时根除,乱扔、乱吐和乱画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和占经营等问题治理后易反弹。

三、下一步打算

“整洁、优美、有序、生态”的城市管理格局,为打造“中国钒钛之都、中国阳光花城、中国康养胜地和xx南向门户”,推动xx在全省高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一)抓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

继续按照省政府《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大市、区(县)各级财政配套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民间资本的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以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着力提高建设标准,强化运行管理,增强使用效率。不断完善乡村环卫“五个一”工程建设,加快启动餐厨垃圾和污泥综合处置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ppp项目,进一步提高城乡环卫治污硬件水平。

(二)抓规范整治,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

继续把“五乱”治理作为城乡环境整洁行动的基础工程来抓,切实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回潮反弹。继续深化公路、铁路、河道沿线的环境治理工作,提升“三线”环境质量和形象品味。进一步强化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工作,不断改善村容村貌。因地制宜地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全面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联动机制,努力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提升常态管理水平。

(三)抓督查督办,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效

采用城市管理日常检查和数字城管收集发现问题派遣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有效督促整改落实,强化督查督办,对责任不明、组织无序和效果滞后等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考核,切实兑现奖惩,有效防止反弹回潮。同时,着力研究解决现有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人、财、物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进一步解决治理成果巩固难的问题。

(四)抓宣传教育,进一步营造共建氛围

继续以“七进”活动为抓手,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着力营造环境治理氛围。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公益宣传,坚持对环境治理动态和经验、成效进行跟踪报道、深度报道,对反面典型公开曝光。采取刊播专题宣传片和公益广告、编发手机短信、设置广告牌(栏)、举办演讲比赛和知识竞赛、文艺巡演、组织宣讲队进村入户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环境治理相关政策规定、文明卫生常识,形成人人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一、基本情况

xx乡有7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有39个村小组,共计6714人。全乡的垃圾组成主要以居民的生活垃圾为主。目前,全乡共修建垃圾池38个,专门定制分类垃圾手推车18辆,配备垃圾清运车2辆、洒水车1辆、垃圾桶242个(传统垃圾桶162个,绿色环卫垃圾桶80个),新建、维修排水沟约1400米,挡土墙3处,乡村公路污水涵管铺设2处,村委会文化室环境整治2个,村级活动场所整治1个,乡墟配备保洁员3名,全乡垃圾清运员1名等。我乡正委托县采购中心采购绿色环卫垃圾桶60个,并由县市政管理局统一购买手扶拖拉机7辆、中小型车厢可卸式垃圾车1辆。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乡委、乡政府结合绿化宝岛行动、乡村公路养护和文明大行动工作,整合资源,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二、开展情况

(一)日常开展情况

1.精心组织,强化监管。我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加强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充分发挥了协调和监督作用,避免“乱花钱、花错钱”,确保“专款专用、款款合理”。此外我乡制定了《xx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颁发了《xx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考核评分细则》,每月月底对15个必查村庄以及5个抽查村庄进行环境卫生考核,评出前五名环境卫生优秀村进行奖励,对于环境卫生做得不好的后3名村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整改落实;定期开展“卫生示范户”、“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加强监管和激励。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十分重要。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初期,我乡制作、悬挂相关横幅46条和印制、发放卫生管理办法、卫生公约、门前三包等文件材料2600多份;利用乡短信平台发送宣传短信13228条、涉及乡干部和各村干部108人;利用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371条。除此之外,乡党委、政府要求驻点点长包村委会、驻点点员包村小组、村干部包片区户,进行挨家挨户讲解宣传,做到卫生理念串门入户、家喻户晓。

3.整合资源,全面清理。在环卫工作人员的配置上,我乡整合资源,妥善协调3名保洁员负责乡墟的环境清洁工作,为了加强其工作积极性,并额外提供每人每月300元的劳动补助,同时设立了绩效奖励体系。鼓励各村村民清理自家门前和公共活动场所垃圾,收集投放入垃圾池,提高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形成人人参与环境卫生整治的良好氛围。此外,还专门聘请了1名垃圾清运员,负责全乡垃圾清运工作。

4.建章立制,力求长效。一是我乡制定了《xx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xx乡环境卫生保洁作业标准》、《xx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考核评分细则》和《xx乡环境卫生督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和监管办法,加强了全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是引导各村制定《村(居)民环境卫生公约》,经全体村(居)民讨论、表决、签名,使之成为共同遵守门前三包、共同执行的日常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三是指导社区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经居民代表商议,居委会成立卫生监督管理小组,政府聘请了垃圾清运人员,负责全乡的垃圾清运工作,确保了垃圾规范清运、按时清运,形成了全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有规、有序,使得环境卫生整治有效、长久。

(二)近期开展情况

根据县城乡环境卫生明察暗访工作小组4月份对我乡进行暗访,发现招咱、南流两个村环境卫生存在脏乱差现象。对于暗访组反馈的意见,我乡领导非常重视,于5月23日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采取一系列措施整改被暗访存在环境卫生问题的村庄,并对全乡环境进行一次大整治。

5月28至30日,乡干部分赴招咱、南流、行干等村,组织群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除房前屋后、环村道两旁垃圾和杂草;将木材、柴火等杂物摆放整齐,保持环村道畅通;清理排水沟淤积泥沙和杂草;将历史遗留垃圾进行集中堆放处理。

6月3日上午,乡领导班子召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题会议,就全乡整治环境卫生做了重要部署。会上,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费进行了安排,并要求各驻点干部下村指导群众整治环境卫生。会后,各驻点点长即刻带着点员分赴各村(居)小组挨家挨户进行讲解宣传,和群众一起整治环境卫生。

三、存在问题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帮助下,在乡委、乡政府的统筹管理下,虽然我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正确对待成绩的同时还需正视一些不足:一是在资金拨付手续方面,需要外包清运人员每月开劳务发票,使得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资金未能及时支付给垃圾清运人员,影响了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常态化开展;二是垃圾收集点未建好,虽然全乡配备了2辆垃圾运输车,但由于经费有限,2辆垃圾运输车不能同时跑动起来,且xx乡离县城垃圾处理厂较远,垃圾未收集满和未进行适当的分类使清运成本剧增;三是我乡环卫人员少,且缺乏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在管护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四是我乡属贫困乡镇,村集体经济收入甚微,乡政府的财政资金不足,资金面临较大压力,难以确保卫生整治工作持续开展;五是乡墟缺乏执法监管队伍,对一些违规现象的只能进行简单的口头教育,效果甚微;六是由于我乡基础设施起点低、条件差,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四、下一步计划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面对当前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现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要重点解决群众组织动员难、没钱干事难的被动局面,克服“等、靠、要”的消极思想,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想方设法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要解决自然村的保洁员配备问题,进一步推进整治活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对广大村民的长期教育引导,逐步改变他们的生活习惯,环境意识。改变长久以来,由于农村住宅分散,面广量大,人畜混居,人们已经习惯于将垃圾随意地丢弃于宅前屋后以及公路边、河道边、村边、田边等生活习惯。

(三)解决制约农村环境卫生清洁工程的根本问题,就是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探索在农村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保证农村环卫工作的经费来源,同时多方争取资金弥补不足。

(四)进一步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目前乡垃圾收集点未建好和部分村无良好的污水排水沟等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我乡将结合文明村镇的建设、乡村公园的建设等当前工作,努力争取资金、政策扶持,完善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为建设秀美xx乡打下硬件基础。

(五)继续抓好建章立制工作,保持农村环境清洁工程工作的连续性。实行驻点点长包村委会、驻点点员包村小组、村干部包片区的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农村环境清洁工程工作长久地进行下去。

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自查报告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管理所在全区全域无垃圾环境整治工作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管理所高度重视,成立由所长任组长,副所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xx公园管理所全域无垃圾环境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苏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治期间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联系、检查督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同时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将上级关于开展全域无垃圾环境整治的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个股室和职工,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形成了主管领导负总责,部门领导分工协作,全体职工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的工作局面,为深入推进全域无垃圾环境整治工作提供政治保障。

二、开展集中整治

结合全域无垃圾志愿服务活动任务分解表,集中力量,广泛开展市区道路、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一)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擦洗工作。2、7月份,管理所先后组织干部职工80多人次,分别在公园路、步行街开展绿地垃圾清理和广告牌擦洗活动,共清理绿化带垃圾500米,铲除野广告30处,清洗硬化路面300平方米。

(二)完成亚飞车城巷道生活垃圾清理工作。3月31日,管理所组织志愿者60名志愿者对亚飞车城巷道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清理,共清理生活垃圾70吨。

(三)结合“全域无垃圾靓丽迎五一”志愿活动,完成西坡生产区4个巷道生活垃圾的清理。4月28日,管理所组织志愿者70名志愿者,对西坡生产区4个巷道生活垃圾集中进行清理,共雇佣装载机1辆、农用车1辆,清理生活垃圾60吨。

(四)8-9月份结合“全域无垃圾”活动,按照牵头部门的相关安排,先后组织100多名志愿者对公园后门至xx区第一小学后门居民小区卫生清理及14区居民小区卫生清理,共清理绿化带垃圾800米,铲除野广告100多处,清洗硬化路面1000平方米。。

三、强化日常管理

(一)针对辖区卫生保洁工作反弹性大的特点,管理所采取划片包干,分段作业,重点地段专人保洁的作业方式,并根据地段、时段、人流量等实际情况,实行分班次不间断巡回保洁,形成了“定路段、定人员、定责任、定质量”的卫生保洁工作机制。同时,加大督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卫生保洁督查,确保卫生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二)在公厕管理上,将公厕管理考核从绿地观摩测评活动中单独列出,制定《xx公园管理所景区景点公厕精细化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和《xx公园管理所公厕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成立公厕考核领导小组,形成班组、股室、考核领导小组三级联动的考核机制,定期对辖区公厕进行督查,切实做到了公厕管理精细化、常态化管理。

(三)加强辖区水面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针对辖区水域面积大、水草生长蔓延快的特点,积极采取药物防治和人工打捞相结合的措施,及时对水面漂浮物、水草进行清理,确保水面环境清洁无漂浮物。

(四)结合“爱国卫生月”活动,深入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共清理辖区卫生死角3处,清除乱贴乱画野广告50余张,清除垃圾20多吨,保证了区域卫生的干净整洁;同时,积极在辖区设置毒饵站,并定期在“四害”容易滋生的地方,投放和喷施药物等,有效控制“四害”滋生,防止了病媒生物传染疾病发生。

(五)定期对辖区卫生保洁人员进行教育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两轻一有”(扫地轻,说话轻,心中有游客)管理措施,并根据季节变化及时调整卫生保洁时间,进一步提高了辖区卫生保洁水平。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一是在卫生保洁管理中执法权缺失,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得不到有效遏制。二是随着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成功,部分职能部门和部分干部群众思想上有了自满的苗头,工作上有了懈怠的迹象。三是卫生保洁基础设施老化严重和新接管绿地垃圾储存设施不足,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辖区卫生保洁工作量。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全域无垃圾环境整治工作标准,深入开展全域无垃圾环境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大公园景区卫生保洁常态、精细化的管理,努力为广大市民游客创造更加温馨、舒适、整洁的游园环境。

海洋环境工作报告总结篇四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海陆兼顾,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环保优先方针,采取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它有关海洋开发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六条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纳入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追究制度。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区海洋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等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动。对举报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和保护、改善海洋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对各部门和沿海各地区的要求以及海洋生态建设项目的安排等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沿海开发总体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及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近海和重点海域进行海洋资源与环境的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海洋化学、海洋生物与生态等近岸海洋环境状况、主要入海河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与规范,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加强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

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有关的计量认证。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岸直接入海的排污口和入海河口上溯三十公里范围内的排污口的监测、监视、调查和评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岸直接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以及入海河口断面水质的监测和监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监视资料。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直接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以及入海河口断面水质有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海洋灾害性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完善应急体系,制订

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和海洋灾害性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信息。

沿海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赤潮的监测、监视和应急制度,重点加强对海州湾、长江口等易发赤潮海域的监测、监视,做好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当发生赤潮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海洋、环保、渔业、工商、卫生等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轻赤潮危害。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赤潮及时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防灾减灾起到重要作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环保、海洋、渔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实行联合执法。

海洋、渔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海洋自然环境的状况和特点,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加强保护,建设人工鱼礁、实施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整治、恢复和保护海洋生态。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与海洋特别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可以在沿海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对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珍品保护区;

(二)重点渔场及海洋生物种质资源繁育场;

(三)辐射沙洲海底沙脊群;

(四)牡蛎礁、贝壳堤、海蚀地貌等自然遗迹所在海域;

(五)重点增养殖区;

(六)海滨浴场;

(七)其他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点海域。

第二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与保护,控制对滨海湿地的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滨海湿地的,应当符合本省海洋功能区划、湿地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入海河口等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加剧海洋演变速度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需要确需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海洋环境保护或者生态修复措施。

依法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地貌、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控制养殖规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海洋增殖、养殖项目需要设置人工鱼礁等特殊设施的,应当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论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对所管辖海域、海岛和海岸带境外引进物种的调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制定管辖的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沿岸直接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口上溯三十公里范围内排污口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核准主要污染源排污量时,应当符合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降耗减排的目标要求,对现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制定减排计划,并逐级分解到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减排计划实施方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

第二十六条 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入海河流,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主要入海河流市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中未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已建的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上述工业生产项目,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整顿期满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沿海陆域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未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污水离岸排放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十条 在沿海从事港口、码头作业和旅游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备防治污染的设备、设施,及时处理其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防止进入海域污染海洋环境。

第三十一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在报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有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停止建设或者运行,主动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原批准或者核准机关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有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改正等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沿海港口进行港内作业的船舶或者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应当对其污水排放设施采取铅封措施,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清理、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发生上述情形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清除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需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肇事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承担的,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者缴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海洋倾倒汞及汞化合物、强放射性物质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废弃物。

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氟化合物等国家规定的二、三类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进行预处理,依法申领倾倒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倾倒。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依法缴纳的海洋工程排污费、陆域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的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全部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滨海城市及沿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陆域排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排污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加大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地貌、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采取铅封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实施。

(三)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工作报告总结篇五

我喜欢听大海的声音。

突然,起了一阵风,水娃娃们变成了朵朵小水花在空中飞舞。我兴奋地对妈妈说:“妈妈,你看,多美丽的浪花呀!”过了一会,浪花又从空中落了下来,扑通一声掉进了海里,又变成了水娃娃。

大海的声音真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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