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来访工作总结(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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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访工作总结(通用5篇)
时间:2023-09-01 10:26:41     小编:念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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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访工作总结篇一

一、接访登记制度。信访工作人员接到人民群众来访,应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礼貌,对来访人员的陈述进行认真登记,必要时制作笔录。

二、阅信、承办、归档制度。对人民群众来信(访)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要提出拟办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督促检查。结案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统计、归档。

三、请示汇报制度。信访工作人员每月用书面形式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汇报一次工作情况,重要信(访)案件要随时汇报并填写重要来信请示,及时处理。

四、信(访)案件的分析制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分析研究一次信访案件的'查处情况,对重点、难点信访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时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每半年县通报一次信访工作情况。

五、领导接待日制度。局领导实行轮流值班,负责重大信访案件的接待和处理工作,解答人民群众询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问题。

六、信访案件立案制度。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需转乡(镇)办理的,及时转办,并督促结果,需县局立案的,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落实,提出处理意见。

来信来访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参与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v^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走访和书信、电报、电话等形式,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 信访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途径,是国家行政机关了解社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的一个窗口,是国家行政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排忧解难,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条渠道,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国家行政机关一项长期的群众性的政治工作,是领导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应尽义务和职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和督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参与处理重要信访事项,重视信访工作队伍的建设。

(一)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五)及时办理,力求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或者当地。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信访办公会议制度,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日制度或者领导约访人民群众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评比表彰先进制度和其他业务工作制度。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保证必需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 信访人与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负有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的责任。

信访人到接待室走访,应当自觉遵守接待制度,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去。

受理信访事项的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应当认真处理、热情接待,保证信访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九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四)向国家行政机关咨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三)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控告、检举、告诉、申诉信应当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书信应当投给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到处乱发。

第十三条 通过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到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来访接待室,并遵守有关规定,维护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第十四条 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推行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一般一至三名,最多不超过五名。

第十五条 精神病患者在病发期间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应当由亲属、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代为反映。

第十六条 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人,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应当由其亲属代为反映。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者婴幼儿舍弃在接待机关和单位;

(五)不得在走访中张贴大小字报,散发发传单,告地状,静坐示威,发表煽动性言论,不得挑动或者窜联聚众闹事,冲击机关和会场,拦截公务车辆,阻塞交通。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市、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所属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量大的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都应当设立来访接待室。

国家、省属大型企业或者万名职工以上企业要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的工作部门,其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为信访人提供咨询服务;

(二)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直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协调有关信访问题;

(六)调查、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选择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事业性强,有一定的法律、经济、文化、科学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队伍既要相对稳定,又要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有提出建议、应急处置、对无口可归事项复议协调、作必要的取证以及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发生分割信访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和安全的行为时,当地公安、保卫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丢失、隐匿、擅自销毁和伪造信访材料;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

第四章 受 理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询问;

(四)对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和要求;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

(六)属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信访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责任制。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和性质,一般应当由与所反映内容和性质有直接处理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受理。走访的受理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有秩序地进行,除特殊走访以外,一般直访都应当在当地逐级反映。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部门对越级直访,除揭发、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重要情况反映和批评建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走访外,应当引导走访人到应当受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交叉信访的受理:

(四)对已合并或者分设的责任归属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合并或者分设后承担其职责的单位受理。责任归属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第二十九条 对应当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或者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调解组织提出。

第五章 办 法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分清是非,秉公处理。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无具体规定,而实际需要解决的,应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精神和原则,酌情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说明情况或者报告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协助解决;对提出过高或者无理要求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予以解释说明或者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对各类信访事项办理的具体要求是:

(一)对于信访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应当听取、采纳,并给予鼓励;

(三)对于信访人的求决,应当弄清情况,妥善处理;

(四)对于信访人的揭发和控告,应当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处理,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揭发、控告人。

第三十二条 对可能出现的集体走访,有关单位应当做好超前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已发生的集体走访,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过问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各司其职,把群众稳定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v^门应当主动维持秩序,防止发生新的事端。对集体走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进行劝阻。

第三十三条 对匿名信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的,应当予以查处;对内容空乏,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留存待处。

第三十四条 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工作单位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收管治疗。对其确实需要解决的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帮助解决。对妨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秩序,有肇事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由^v^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现走访者患有严重传染病,应当通知其工作单位或者近亲属接回,并向所在地的^v^门报告。确实需要解决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解决。

(一)有较大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二)反映一定规模的群体意愿的要求;

(三)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情况;

(四)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

(五)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

(六)其它认为有必要反映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七条 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责任归属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上级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七日内向承办部门和单位转办。上级行政机关向承办部门和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应当履行相应手续,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并上报处理结果;如到期不能结案上报的,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提出延长结案期限的请求。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或者不满意,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复议要求,上一级机关在接受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查、复议予以纠正;处理并无不当的,应当予以维持,并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信访人对复查、复议说明仍不服或者不满意,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原承办单位和上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再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上报的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进行认真审结。对事实清楚,办理恰当的,应当表明同意结案的意见;如认为事实不清,结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督促办理或者直接调查,还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帮助重新处理。重新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信访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规定和有其他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经教育无效,由信访人所在地区、单位负责带回,或者由民政部门规定给予收容遣送,由所在单位进行严肃批评直至作出行政处分;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规定和有其它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当相应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处理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信访。

第四十四条 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v^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v^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来信来访工作总结篇三

为了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全系统来信来访工作,实行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副职领导对分管的业务条线内有关事项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有关工作事项负具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二)办公室是全系统来信来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全系统来信来访工作事项的登记、分解、检查督办和综合反馈工作。

(三)各部门实行来信来访定人受理负责制度。

(一)登记。各部门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台账,对每一起来信来访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来信来访的时间、事由和调查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检查督办。

(二)接办。各部门工作人员接到来信来访后,首先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凡属于本部门应当受理的工作事项,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指定专人办理。重大、特殊来信来访,受理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然后立即按照局领导批示办理或迅速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对于事关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信来访,主办部门要加强与有关单位或部门协调,不得相互推诿。

(三)督办。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系统来信来访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来信来访工作的单位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实行跟踪督办,及时化解主办人工作上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坚决防止误办、漏办和延期办理。

(四)结果反馈。各部门处理完每件来信来访后,都要及时写出调查处理报告,向交办领导汇报和交办公室备案,并根据来信来访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来信来访单位和个人。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收到信访文件后,对于切实与本系统无关的事项,迅速责成受理部门向来信单位或来信人作出解释;对与本系统有关的事项,立即责成有关单位或部门人办理,防止延误。

(二)各部门收到信访文件后,本部门负责人要立即判明情况,凡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性工作事项,要立即组织办理,重大工作事项和需要科室、分局接办的工作事项,要及时向局领导请示,办理中和办理完毕后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三)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员过程中,要耐心听取来访者的诉述,仔细阅读来访者递交的材料,准确解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不得敷衍搪塞、态度粗暴,更不得徇私、贪赃枉法。

(四)必须严格遵守信访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对于控告、检举事项的信访,任何人都不得将控告、检举内容向被控告、检举人泄露。否则,无论是否出现不良后果,都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部门负责人责任。

(五)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信访事件,要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疏不宜堵、宜劝不宜激”处理原则,防止矛盾激化,避免越级、群访事件的发生。

来信来访工作总结篇四

一、做好来访接待工作是加强沟通,树立形象,改进机关作风的重要途径,全体成员应高度重视。

二、来访接待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负责,热情周到,不卑不亢,言行得体。

三、预约来访,要根据来访者的目的和意愿,预先做好接待准备,通知有关人员,提前五分钟等候。

四、突然来访,要尽快了解来访意图,知会有关人员做好准备,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尽量满足来访者要求。

五、对所有来访者,要立即招待,请坐并倒茶水;即使有紧急事情要处理,也要立即安排好他们就坐,简短了解情况。

六、做好来访登记,对意见、建议、要求等,要记录内容、时间、来访人及其联系电话,部门可答复的问题立即给予答复,部门不能答复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尽快回复。

来信来访工作总结篇五

信访工作简报 信访工作简报(一)

在**年信访工作中,我局坚持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和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制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一年来我局共收到书面信访件 92 件(其中涉及劳动监察 31起,社会保险 39 起,工资福利 11 起,人事管理 6 起,人事争议仲裁 5 起),接待群众来访人员 335 人次。对来信来访投诉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均认真了解相关情况,做到信访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处理结果均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信访者 营 本人并报区xxx、上 苫 级转件部门,回复率为 榨 100%。从而减少了 膏 因信访而诱发的违反政 妒 策、激化矛盾的事件发 柠 生。

随着改革开放 撕 的进一步深入,我局信 绅 访工作面临的问题也越 掏 来越复杂,涉及的部门 咙 和范围也越来越广,信 轻 访工作中存在复访比例 火 高、调处难度大、部分 糊 反映人行为过激的现象 喻 。

在今后的信访工 七 作中,我局将在事前预 拯 防,排查矛盾纠纷隐患 荔 ,提前介入和依法行政 纶 方面下功夫,狠抓落实 下 ,从而推进信访工作规 鸳 范化和实效化。

信访工 赊 作简报(二)

包案领导和案件 迢 责任人以及各所所长在 熏 全国“两会”期间要严 汪 格工作纪律,保持 24 谊 小时联系,不得请假, 愁 取消双休日。

我局 畜 通过加强领导,周密部 抢 署,统一思想,提高认 掷 识,强化责任,狠抓落 兴 实等一系列强硬措施, 想 切实以解决问题为宗旨 揽 、以落实稳控措施为首 跟 要任务,把涉土问题越 姻 级上访苗头吸附在当地 诀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谚 确保我县在全国“两会 骄 ”防护期不再发生群众 涕 进京到省上访事件。

信 赌 访工作简报(三)

伎 **年第一季度场口镇 歪 信访工作办公室共受理 肢 上级转办来信 5 件,接 氯 待本镇来访人员 2 次, 告 受理市长公开电话 21 骤件。做到受理率达 10 匿 0%,按时反馈或答复 漓 率 100%,群众满意 汪 率 100%。

与去 糟 年同期(18 件)相比 疟 ,上级转办来信下降 7 金 %。其中去年同 柯 期省及杭州市转办来信 月 为 5 件,今年为零;来 燕访去年同期为 5 次,今 久 年比去年下降 昔 8%。以上这些数据表 屿 明,在镇党委政府的领 右 导下,各办公室的工作 较 效能在提高,场口镇的 惹 社会和谐度在大幅度提 咬 高,为场口镇经济腾飞 艘 ,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 肘 会环境。

1 支 件,与市长公开电话合 彝 并比较,城建、土管涉 玫 及农民宅基地的内容比 泄 较多,共有 8 件。

玩 深层次分析:信访办是 置 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必 晕 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 手 有效地减少和降低社会 仁 矛盾的剧烈程度。防止 拉 矛盾激化最直接、最有 鸭 效的途径,也是政府各 捍 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细 贪 致认真的表现,群众的 诸 来信来访相对减少,今 撤 年第一季度来信、来访 鸽 、来电的大幅度下降, 钎 就是各办公室工作人员 虐 认真、努力的结果。

为了更好地搞好信访 腥 工作,场口镇党委政府 召 作了专题研究认为:一 砒 要加强和充实信访办的 挚 力量和提高村级信访工 舔 作人员信息反馈速度; 恩 二要建立镇村两级主要 沫 领导和分管领导的信访 刺 登记制,做到领导督办 陋 ,有始有终;三要大力 蛹 加强法制宣传,引导群 彼 众反映和解决问题走正 潍 确途径,严防矛盾激化 伤 ,为创造一个“生命阳 俯 光、生活富裕”的场口 辖 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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