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督察工作实施方案(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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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督察工作实施方案(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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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可以帮助我们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明确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实现路径。我们应该重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不断提升方案制定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督察工作实施方案篇一

一、督察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信息共享、税源监控水平不高。

(二)未按规定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纳税人基础资料不完备。

(三)征管单位征收管理台账记录不详细,管理人员对房地产开发情况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有的征管人员对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项目数、每个楼盘的面积数、工程进度等基本情况不清楚。

(四)新、老营业税政策执行对接不到位。

(五)拆迁偿还面积未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七)未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代扣外来施工单位建筑营业税。

(八)混合销售行为未严格按政策征收营业税。

(九)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落实不到位。

(十)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的,未依法予以清算。

(十一)未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定,税款未及时足额入库。

(十二)印花税未严格按照法定税目、税率征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未依法征收印花税。

(十三)未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者、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免税或者减征后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未依法征税。

(十四)契税征收工作不到位,契税计税价格、税率、减免税政策执行不准确。

(十五)房地产二级市场税收征管不到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所涉及的税种未依法征收、依法减免。

(十六)对未按规定依法纳税的,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一)日常征管工作

1.检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是否建立了相对固定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是否与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建立了信息传递机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

2.检查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是否将从各渠道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进行整合归集,作为长期的税源资料及时归入税源管理档案,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询,比对分析,促进工作。

3.检查税收征管档案资料。检查纳税人档案、征收台账、纳税资料看纳税人基础资料是否齐全、纳税是否及时准确,涉税情况记录是否详细;管理人员对房地产开发情况是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项目数、每个楼盘的建设、销售等基本情况是否心中有数;是否督促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纳税;对未依法纳税的是否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营业税

1.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长期挂“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

2.是否有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问题,如设立两套账、将收取的房款直接转入关联单位,将不需要办理房地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阁楼、公共配套实施对外出售不计收入等等。

3.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取得的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位收费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是否有直接坐支售楼款的情况。

4.按揭贷款是否计入“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及时申报纳税。

5.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6.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同类房产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7.在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开发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单位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

9.拆迁偿还面积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10.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1.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转房款问题。

12.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3.个人投资性购房再次转让是否按规定纳税,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售商品房退房、过户的处理。

14.征管单位是否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代扣外来施工单位建筑营业税及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

1.比较各管理单位、各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是否有明显差异,盈利水平是否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综合分析选取重点检查业户。

2.是否按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

(1)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检查各种主营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2)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重点检查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

(3)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5.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1)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以营销策划公司、项目咨询公司或个人的名义代开发票虚列销售佣金、咨询费等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虚开办公费、服务业发票等虚列薪资支出、广告支出等。

(2)要通过检查成本对象总开发成本、可售总面积、可售面积单位成本、已售面积等资料,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存故意混淆前后项目之间的成本和费用支出,使得成本和费用前移,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存在少结转自用经营房成本、职工福利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加大销售成本,减少销售利润的情况。

(3)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重点检查各项预提准备金、风险金以及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支出、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支出、财产损失等项目,是否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调整,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用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合理分摊。6.重点检查项目。

(1)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房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

(2)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

(3)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检查关联交易问题。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或利用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虚开费用套取现金偷逃税款等;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5)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未销售的营业性的“会所”是否计入销售成本。

(6)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7)亏损弥补问题。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的情况。弥补数额是否准确,弥补期限是否准确,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四)土地增值税

1.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调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查看纳税人是否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查阅纳税人的档案资料,查看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对竣工结算前的预售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3.转让旧房的,是否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是否扣除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4.对达到清算条件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清算。

(五)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占有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已售房屋分割的土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等。

(六)印花税

是否按规定税目、税率缴纳印花税,尤其是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否依法征收印花税。

(七)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对自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八)个人所得税

着重检查经营者、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1.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包括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检查以假发票、代开发票、假工程施工合同等手段,虚构经营业务、虚列开发成本费用套取现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4.在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发放薪酬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6.达到自行纳税申报标准的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

(九)耕地占用税

要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耕地占用税税源,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契税

1.契税申报管理是否规范。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是否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是否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

2.契税计税价格、税率、减免税政策执行是否准确。3.契税信息是否及时传递。契税征收机关是否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转让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管理单位。

四、房地产企业反避税摸底调查

在房地产行业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中,特别要关注房地产企业是否以较低的交易价格将房产产权转让给关联方,或者以较低的租金价格将房产出租给关联方,从而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

(一)调查企业是否存在房地产产权低价转让的问题,重点调查向境外转让的问题,企业与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调查企业是否在避税港设立控股公司、基金公司等,其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重点调查申请注销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调查是否存在避税问题。

(二)调查企业是否存在房产低价出租的问题,企业与承租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审核企业关联申报情况,重点审核2008和2009年度的关联申报情况,对于企业尚未申报且存在关联交易嫌疑的,让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书面确认关联关系结构,同时向企业明示企业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隐瞒关联关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调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避税嫌疑。

督察工作实施方案篇二

为全面贯彻《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教育部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依法加强校内的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教学秩序的`维护为目标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通过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对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整体水平。同时也使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

依据《食品卫生法》,《卫生部、教育部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学校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品安全小组人员要随时检查食堂卫生,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学校值周领导至少每天不定时检查一次食堂的卫生情况,并作好记载。

(三)、检查内容:

1、食堂内的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否积有污水,潲水桶是否加盖。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堵塞,是否有饭菜残渣。灶台、操作台等处是否干净、整洁。

2、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四勤”,是否正确穿戴工作衣帽,有无在工作区或操作时吸烟,有无在操作间内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

3、食堂的“三防”设施有无损坏情况,是否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4、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开,有无不规范操作现象。

5、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更-衣室衣物挂放是否整洁有序。

6、餐具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消毒,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入配餐间存放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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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工作实施方案篇三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操作规章规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项目部要定期对本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保管员要每天进行火工品库的安全检查工作,抽检、定巡,每天要去库房内对民爆物品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民爆物品数量准确,没有多出与失缺。并认真做好民爆物品的清点、记录工作。

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爆破人员日常领用,保管员日常发放,安全责任人要对领用、使用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处理并上报、跟踪复查。

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民爆物品的使用、运输、发放、进退库,包括整个库区的安全防护,人员工作状态等,检查时按不定期、不定时、不定人进行检查,随时行进抽查,以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基层单位领导及安监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

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保管员、爆破员等。

七、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每天按问题反馈单下发各部门,各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八、安全监督检查由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九、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考核工作按有关文件负责考核。

为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促进工作落实,保证任务完成,建立督查制度。

(一)综合督查。每年年中、年末由乡食品安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村和企事业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督查。重点督查上级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对各成员单位和村、企事业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检查和综合评估。

(三)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对上级领导的重要批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临汾市市级以上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事项的查办、查处和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上述三种督查督办均可采取督查组直接督查督办和书面督查的形式。

督察工作实施方案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树立司法行政部门良好作风和形象,有效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市委政法委《关于组织开展纪律作风巡视督查活动的通知》(十机发1213号)的要求,我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党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抓

8月6号接到市委政法委《关于开展全市政法机关纪律作风巡视督查活动的通知》后,局党委高度重视,8月7日上午一上班,局党委书记、局长同志亲自主持召开局务会,传达相关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市委政法委《关于开展全市政法机关纪律作风巡视督查活动的通知》原文,按照文件要求,针对局系统实际,对全系统开展纪律作风巡视督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并作了动员讲话,提出了多项明确具体的要求,对本次活动的工作人员专班、活动方案、督查组人员构成作了周密安排部署,对各二级单位贯彻实施提出了意见,强调精心组织实施,加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力度。市局成立巡查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副书记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等同志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局纪委(监察室),陈荣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按照市委政法委《关于开展全市政法机关纪律作风巡视督查活动的通知》及相关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市司法局结合实际出台《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工作纪律作风巡视督查活动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就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作出了具体安排。全局上下积极行动,抓好落实,强化巡视督查。

一是强化学习、武装思想。8月8日,改进工作作风“三项规定”在《司法行政网》上刊载,并通知大家学习。在8月9日“周末大家讲”大会上,集中学习了中央“八项规定”、省委政法委“执法问责六条规定”和市委政法委服务经济发展“十项承诺”,即本次现场询问的“三项规定”。在8月16日的“周末大家讲”大会上,集中全局学习了市司法局新修订的《干警队伍管理规定》、《诫勉谈话规定》、《离岗(待岗)培训规定》、《值班制度》和《公车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1)实行局长“负责制”;

     (2)实行“问责制”;

三是明确内容、重点突出。检查工作纪律情况,重点查看是否严格遵守上班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有无上班迟到早退、溜岗缺位;工作环境是否整洁,工作秩序是否有序,是否存在工作人员随意脱岗、串岗以及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是否有干警酒后驾驶。查工作效能情况。重点查看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窗口有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认真、不负责,用语不文明、效率低下等不良现象;现场询问干警是否了解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委政法委“执法问责六条规定”和市委政法委服务经济发展“十项承诺”等相关规定。查车辆管理情况。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警用公务车外借、转借,公车私用、驾驶警用公务车从事非公(警)务活动;乱鸣警报器、乱鸣高音喇叭、乱用警灯;非公(警)务人员驾驶警用公务车;警用公务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非因执行公(警)务将警用公务车停放在餐饮、娱乐等场所、晚间或假日期间未按规定入库停放等。

四是明确责任、巡查到位。8月9日同志、同志、政治(警务)部副主任、干部警务科科长同志等,深入市局机关河北路办公楼5个科室,巡查纪律作风,并召集5个科科长开会,共同研究建立完善了5个科室集中统一考勤制度,实行“科长负责制”、“按月轮流考勤值班制”等。连日来,局属各部门、机关各科室负责对本部门本科室的纪律作风进行巡视督查,市局巡查督查组负责对全局系统的纪律作风进行巡视督查。一律事先不打招呼。市局将巡查人员分成五个工作组,第一组:带队领导胡绪隆,巡查员秦启明、汪斌体,被查单位:市劳教(戒毒)所;8月12日进行了巡查督查。第二组:带队领导,巡查员赵凤奇、袁玲,被查单位:市局机关人民路办公楼11个科室;8月9日进行了督查。第三组:带队领导,巡查员赵凤奇、易建军,被查单位:市司法局机关河北路办公楼5个科室;8月9日行了检查。第四组:带队领导,巡查员陈荣祥、代志贤,被查单位:市法律援助中心;8月12日进行了督查。第五组:带队领导,巡查员郭光益、周奕,被查单位:市公证处;8月12日进行了督查。各督查组将情况现场进行了反馈,提出了整改意见。

三、实行责任追究、强化督促整改

实行问责制。在巡查督查期间,如果发现有问责问题的,除对当事人问责外,同时对其所在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行连带问责。其中,局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实施“诫勉谈话”等;市委政法委暗访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在一定范围会议上作反省检查。问责涉及的人员,一律与本年度评先、评优、任免挂钩。向问题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本次全局巡视督查中未发现问责问题。下步将在巩固成果、防范提高上下功夫,把纪律作风建设工作抓紧抓好,不断抓出新成效。

督察工作实施方案篇五

为加强学校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小学学校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门卫制度。

学校门卫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质进行有效****和严格管理的制度。包括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1、非学校教职员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保卫人员出示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3、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学校门卫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4、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景需出校门时,必须按保卫科制定的规定持有班主任教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其它情景一律不准学生外出,迟到的学生必须按要求作好登记后才准许入校。

1、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在学校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2、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资料与事实不符的,门卫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1、学校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外来人员来访必须经门卫工作人员与被访人员联系,经同意并完成登记后方可入校。

2、学生家长到学校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学生情景时,需由门卫工作人员与被访人员联系,到门卫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3、学生家长要进学校找自我的孩子或其他学生,只能在课间由门卫工作人员与班主任教师联系并登记后进入。

1、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掉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

2、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门卫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1、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2、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要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3、学校门卫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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