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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调研司法救助工作报告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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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不仅关系到群众期待能否得以全面回应,也关系着司法体制改革能否在法治轨道上顺利运行。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一)增强监督意识。一是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领导。从党的角度来说,地方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讨论、研究人大工作,关心人大建设,既要保证党对人大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又要对人大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监督大力支持。从人大的角度来说,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务必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接受和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围绕区委建设“内陆亚欧门户,国际化*”这个中心和大局来确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具体实践中,要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行使司法人员任免权;
要紧紧围绕区委关于司法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确定年度司法专项工作报告选题、执法检查;
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凡属司法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案件及重大监督意见及决定,建立事前主动向党委请示、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制度等等。二是转变监督观念。当前,个别人大代表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人大监督的权威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区人大及人大代表要转变监督观念,牢固树立“不监督就是失职”的理念,要深刻的认识到人大监督司法就是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确保行政权、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三是正确认识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产生与负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同时,人大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主要是通过监督,帮助发现问题,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从法律、环境等层面给予支持,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强化人大代表培训。一是认识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因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很强,而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人大的主体,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广博的知识,必须具有宽阔的视野和全局观念。因此,要确保人大代表保质保量地完成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人大代表进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二是强化培训工作的系统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时,必然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民族、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对代表培训,必须系统地进行培训,统筹开展理论、业务、法律和技能培训,为代表履职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履职前培训,注重培训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代表行使职权有关法律法规;
坚持每年在两会前后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针对如何发挥监督职能、如何开展调研、如何撰写提案等等,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代表的业务素质和履职水平。
(三)加强人大监督专职化建设。一是探索建立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当前,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身份,受时间、精力、工作单位等影响和制约,不能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应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密切联系选民,反映基层呼声,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有热心、有责任心、有同情心地代言人选出来,并将人事关系、工作档案、工资、福利待遇一律转到同级人大,在工作职位和报酬上充分保障,切实解除专职人大代表后顾之忧。二是探索建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通过立法给专门监督机构适当的地位、权力、职责范围,使人大监督从幕后走向幕前,变被动为主动,实现统一规范人大监督的目的。三是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专业化水平。
二、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实效
(一)完善监督途径。一是探索创新“大数据思维”模式。探索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分析、用数据完善”的大数据思维方式,通过运用大数据和云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最新成果,创建“人大及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切实为人大监督以及代表履职提供全方位大数据服务,进一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实效性和权威性。二是强化调查研究。建立人大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报告前调研工作制度,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和收集司法机关、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尽可能广泛了解情况;
进一步完善旁听庭审、明察暗访等调研手段,完善后续工作制度,切实发现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三是建立会商机制。与同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时对司法改革重点工作进行监督;
与律师协会、工商联、妇联、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不同领域的机构建立工作联席机制,拓宽问题发现渠道,确保信息畅通。
(二)强化程序性监督。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的大背景下,地方人大应避免代替司法机关行使职能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监督,应重点加强对司法机关程序上的监督。一是加强对执行宪法法律的监督。将司法机关依照宪法程序性规定行使职权情况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比如:是否有违反宪法规定,存在公民未经检察机关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被公安机关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人身权的现象。二是加强对“两院”组织法和“两官”法层面的关于程序性规定的监督。比如:是否存在违反任职回避的现象;
审判权、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否合法;
审委会、检委会委员和法官、检察官是否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任命等等。三是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比如:是否存在案件久拖不决、案犯超期羁押违反诉讼时效规定的现象;
是否存在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现象等等。
三、拓宽监督范围,丰富监督内容
(一)拓宽备案审查范围。一是探索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虽然《监督法》规定的备案审查仅仅限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地方规范性司法文件未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但实践中,地方司法部门在贯彻执行法律、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相关法律相违背的风险。因此,应将这些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督范畴,要求法院、检察院在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司法文件时,送交同级人大备案审查,由同级人大对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审核确认。二是探索将抽象司法行为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制定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但具有指导性、参考性作用的会议纪要、工作问答、业务通知、办案指引等文件。因该类文件属于抽象司法行为,具有付诸实施、转化为具体司法行为的可能,理应也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并参照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二)拓宽监督司法人员范围。一是加强对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监督。当前,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由司法机关自行任免。该类人员的职权范围与审判员和检察员虽有差异,却承担着大量的司法职责,行使一定的审判权或检察权,理应接受人大监督。因此,应加快探索建立司法机关任免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向同级人大备案制度。二是加强对未入额审判员、检察员的监督。实行员额制后,未入额的审判员、检察员不再承担案件审判、检察职能,其理应承担的职能职责与实际不符,在实践中往往改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而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是法官、检察官储备力量的重要来源,承担一定的审判检察辅助事务,理应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因此,对未入额审判员、检察员改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坚持原有监督模式的前提下,探索新的监督方式;
对改为司法行政人员的,应探索免去该类人员相应职责的方法和路径,以期名副其实。另外,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下,司法机关应将人大任命司法人员的分类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四、完善监督制度,树立监督权威
(一)科学、民主制定监督计划。一是突出反映民意。在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议题选择时,应注重反映社情民意,注重抓住司法实践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与其利益相关的问题;
同时,进一步扩大确定监督议题的途径,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公告及调查问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到人大监督工作中,且在议题确定前开展调研了解真实情况,顺应民意、倾听民诉。二是突出科学监督。实践中,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等非经常性监督形式往往因不见于监督工作计划中,久而久之,被遗忘、被休眠。为激活权力行使,应在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必要时可针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等,这样不仅可以提醒被监督方引起注意,也有利于强化人大监督的威慑力。
(二)完善刚性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质询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质询权运用,通过提高质询权威,探索建立闭会期间的质询制度。在听取专项报告或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且单靠询问已经不能解决需要进一步措施进行问责时,规定代表、委员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会议期间提出质询议案。同时,进一步强化质询法律责任,规定对质询后答复不满意的,必要时可以由大会或常委会作出决定或者决议,切实实现有效监督。二是规范特定问题调查。细化完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明确特定问题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司法官的罢免与撤职、法检两院违法行使职权与失职渎职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经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理未取得明显效果的案件及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赋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定强制性调查权,明确规定特定问题的调查期限,避免无期限的调查下去。
(三)创新人事监督制度。一是赋予人大暂停被调查对象职权的权力。由于司法人员具有较强反侦察能力,如果被调查期间不暂时停职,其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采取迫使被调查人员主动辞职的方式,但这易造成罢免手段被辞职后的免职所替代,使罢免权力虚置。对此,应探索赋予人大暂停被调查对象职权的权力,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进行罢免。二是强化对司法人员纪律处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大多违纪行为,如接受少额贿赂、滥用职权、与当事人不当接触等等,因没达到罢免、撤职的标准,主要根据司法部门内部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但受司法内部行政管理影响,内部司法纪律惩戒制度难以发挥防止司法腐败的功能,甚至导致司法机关内部官僚化严重。因此,应探索在人大下设立司法官纪律惩戒机构,进一步强化对司法官的纪律处分,运用如降职、降级、警告等纪律处分措施,切实更好地实现监督与独立的平衡。
;人大调研司法救助工作报告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二
---优先、开拓创新、常抓不懈。通过采取分散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讨论交流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各类培训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推行“八个一”工程,整体推进了文明执法和行风建设。特别是坚持了每周五下午的干警讲课制度,提高了全体干警的业务素质。机关工作人员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中心,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全体干警中开展了以“公正执法树形象”为主题的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和“十争”活动。树立“十争”标兵,推出“十优”科室,榜样示范,模范带动,激发了热情,激活了队伍。“十争十优”活动的广泛开展,使广大干警立警为公,司法为民的信念更加坚定,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精神面貌大为改观,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2---对新任命的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的法律知识考试。今年在全市13个乡(镇)已经全部建立了法制学校,在352个行政村设立了法制宣传阵地。法制副校长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学法课时得到了保证,新烟集团等15个大型企业建立了法制室。三是以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为重点,积极开展了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通过召开全市依法治市工作会,实行目标化管理,继续推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工作机制。以点带面,树立典型,依法保障“四个民主”的实现,完善了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也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4---
(二)搞好四个创新,深化普法教育。一是创新普法理念,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推动普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树立“大普法”理念,每一个公民既是受教育者,又是施教者。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人文与民本精神。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求为标准。二是创新普法手段,以切实增强普法教育的实效性为切入点,提升普法工作的层次和水平。要把握好普法的时间和空间,增强时效性;要突出普法的重点和难点,增强效能性;要区分普法的对象和内容,增强针对性;要创新普法的方法和形式,增强艺术性。要拓宽普法的渠道和载体,增强渗透性;要提高普法的层次和水平,增强科学性。三是创新普法机制,整合社会资源,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创新评估体制,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效的检查和监督。
(三)抓好四项强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一是强化乡(镇、街道)
6---领域,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律参谋作用,促进和保障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2.要拓展新兴行业法律服务的领域,积极介入金融、房地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等领域,实现法律服务多元化;3.拓展服务领域,将服务形式由被动诉讼型向主动防范型转变,积极参与企业管理、企业改革和企业经营决策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在为市政府配备法律顾问的基础上,要继续向各乡镇、企事业单位、学校延伸,并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做到顾问单位和当事人都满意。4.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在打击制假贩假等方面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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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调研司法救助工作报告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不仅关系到群众期待能否得以全面回应,也关系着司法体制改革能否在法治轨道上顺利运行。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一)增强监督意识。一是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领导。从党的角度来说,地方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讨论、研究人大工作,关心人大建设,既要保证党对人大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又要对人大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监督大力支持。从人大的角度来说,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务必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接受和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围绕区委建设“内陆亚欧门户,国际化*”这个中心和大局来确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具体实践中,要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行使司法人员任免权;
要紧紧围绕区委关于司法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确定年度司法专项工作报告选题、执法检查;
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凡属司法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案件及重大监督意见及决定,建立事前主动向党委请示、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制度等等。二是转变监督观念。当前,个别人大代表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人大监督的权威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区人大及人大代表要转变监督观念,牢固树立“不监督就是失职”的理念,要深刻的认识到人大监督司法就是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确保行政权、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三是正确认识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产生与负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同时,人大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主要是通过监督,帮助发现问题,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从法律、环境等层面给予支持,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强化人大代表培训。一是认识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因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很强,而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人大的主体,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广博的知识,必须具有宽阔的视野和全局观念。因此,要确保人大代表保质保量地完成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人大代表进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二是强化培训工作的系统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时,必然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民族、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对代表培训,必须系统地进行培训,统筹开展理论、业务、法律和技能培训,为代表履职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履职前培训,注重培训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代表行使职权有关法律法规;
坚持每年在两会前后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针对如何发挥监督职能、如何开展调研、如何撰写提案等等,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代表的业务素质和履职水平。
(三)加强人大监督专职化建设。一是探索建立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当前,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身份,受时间、精力、工作单位等影响和制约,不能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应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密切联系选民,反映基层呼声,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有热心、有责任心、有同情心地代言人选出来,并将人事关系、工作档案、工资、福利待遇一律转到同级人大,在工作职位和报酬上充分保障,切实解除专职人大代表后顾之忧。二是探索建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通过立法给专门监督机构适当的地位、权力、职责范围,使人大监督从幕后走向幕前,变被动为主动,实现统一规范人大监督的目的。三是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专业化水平。
二、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实效
(一)完善监督途径。一是探索创新“大数据思维”模式。探索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分析、用数据完善”的大数据思维方式,通过运用大数据和云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最新成果,创建“人大及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切实为人大监督以及代表履职提供全方位大数据服务,进一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实效性和权威性。二是强化调查研究。建立人大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报告前调研工作制度,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和收集司法机关、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尽可能广泛了解情况;
进一步完善旁听庭审、明察暗访等调研手段,完善后续工作制度,切实发现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三是建立会商机制。与同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时对司法改革重点工作进行监督;
与律师协会、工商联、妇联、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不同领域的机构建立工作联席机制,拓宽问题发现渠道,确保信息畅通。
(二)强化程序性监督。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的大背景下,地方人大应避免代替司法机关行使职能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监督,应重点加强对司法机关程序上的监督。一是加强对执行宪法法律的监督。将司法机关依照宪法程序性规定行使职权情况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比如:是否有违反宪法规定,存在公民未经检察机关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被公安机关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人身权的现象。二是加强对“两院”组织法和“两官”法层面的关于程序性规定的监督。比如:是否存在违反任职回避的现象;
审判权、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否合法;
审委会、检委会委员和法官、检察官是否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任命等等。三是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比如:是否存在案件久拖不决、案犯超期羁押违反诉讼时效规定的现象;
是否存在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现象等等。
三、拓宽监督范围,丰富监督内容
(一)拓宽备案审查范围。一是探索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虽然《监督法》规定的备案审查仅仅限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地方规范性司法文件未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但实践中,地方司法部门在贯彻执行法律、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相关法律相违背的风险。因此,应将这些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督范畴,要求法院、检察院在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司法文件时,送交同级人大备案审查,由同级人大对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审核确认。二是探索将抽象司法行为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制定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但具有指导性、参考性作用的会议纪要、工作问答、业务通知、办案指引等文件。因该类文件属于抽象司法行为,具有付诸实施、转化为具体司法行为的可能,理应也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并参照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二)拓宽监督司法人员范围。一是加强对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监督。当前,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由司法机关自行任免。该类人员的职权范围与审判员和检察员虽有差异,却承担着大量的司法职责,行使一定的审判权或检察权,理应接受人大监督。因此,应加快探索建立司法机关任免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向同级人大备案制度。二是加强对未入额审判员、检察员的监督。实行员额制后,未入额的审判员、检察员不再承担案件审判、检察职能,其理应承担的职能职责与实际不符,在实践中往往改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而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是法官、检察官储备力量的重要来源,承担一定的审判检察辅助事务,理应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因此,对未入额审判员、检察员改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坚持原有监督模式的前提下,探索新的监督方式;
对改为司法行政人员的,应探索免去该类人员相应职责的方法和路径,以期名副其实。另外,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下,司法机关应将人大任命司法人员的分类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四、完善监督制度,树立监督权威
(一)科学、民主制定监督计划。一是突出反映民意。在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议题选择时,应注重反映社情民意,注重抓住司法实践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与其利益相关的问题;
同时,进一步扩大确定监督议题的途径,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公告及调查问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到人大监督工作中,且在议题确定前开展调研了解真实情况,顺应民意、倾听民诉。二是突出科学监督。实践中,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等非经常性监督形式往往因不见于监督工作计划中,久而久之,被遗忘、被休眠。为激活权力行使,应在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必要时可针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等,这样不仅可以提醒被监督方引起注意,也有利于强化人大监督的威慑力。
(二)完善刚性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质询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质询权运用,通过提高质询权威,探索建立闭会期间的质询制度。在听取专项报告或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且单靠询问已经不能解决需要进一步措施进行问责时,规定代表、委员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会议期间提出质询议案。同时,进一步强化质询法律责任,规定对质询后答复不满意的,必要时可以由大会或常委会作出决定或者决议,切实实现有效监督。二是规范特定问题调查。细化完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明确特定问题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司法官的罢免与撤职、法检两院违法行使职权与失职渎职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经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理未取得明显效果的案件及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赋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定强制性调查权,明确规定特定问题的调查期限,避免无期限的调查下去。
(三)创新人事监督制度。一是赋予人大暂停被调查对象职权的权力。由于司法人员具有较强反侦察能力,如果被调查期间不暂时停职,其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采取迫使被调查人员主动辞职的方式,但这易造成罢免手段被辞职后的免职所替代,使罢免权力虚置。对此,应探索赋予人大暂停被调查对象职权的权力,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进行罢免。二是强化对司法人员纪律处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大多违纪行为,如接受少额贿赂、滥用职权、与当事人不当接触等等,因没达到罢免、撤职的标准,主要根据司法部门内部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但受司法内部行政管理影响,内部司法纪律惩戒制度难以发挥防止司法腐败的功能,甚至导致司法机关内部官僚化严重。因此,应探索在人大下设立司法官纪律惩戒机构,进一步强化对司法官的纪律处分,运用如降职、降级、警告等纪律处分措施,切实更好地实现监督与独立的平衡。
;人大调研司法救助工作报告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调研报告篇四
主动接受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人大调研)
一、改变观念,不断增强开展与人大联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我们从人大代表最关切、最期盼的事情入手,及时调整联络部署,多服务、多汇报,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全方位、多渠道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络,法院的联络水平得到了提高,联络工作更加富有成效,与人大代表的关系更加融洽和谐。在不同场合,从人大主任、委员到人大代表都主动维护法院的形象,树立法院的权威,做法院的“挡风墙”;对法院工作存在的个别问题也是站在关心爱护和帮助改进的角度,平心静气地指出缺点,提出建议。
二、健全机制,逐步实现联络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联络工作,我院明确了一位院领导主管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改进,抓好监督落实。同时,建立完善了《办理人大代表涉案来信来访工作实施细则》、《重大工作事项报告制度》、《公开案件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制度》等制度,并要求每个办案人员每年与代表委员联络活动不少于二次,要求各业务庭定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解决问题。通过建立机构,完善机制,强化措施,更新思路,使联络工作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拓宽渠道,实现多角度多层面的联络
1、勤走访。我院始终坚持“平时常走访,会前必走访”的原则,“走出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消除隔阂,增进理解。近一年来,我院采取多种形式走访人大代表160余人次,召开各类座谈会8次,征求各类意见10余条,走访人员与人大代表面对面征求意见、一对一答疑解惑,认真通报法院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的工作安排,广泛征求其对法院整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在充分肯定法院整体工作的同时,也为法院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甚至是建设性的意见,很多意见成为法院改进工作、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2、多邀请。我院在做好走访工作的同时,坚持“请进来”,主要邀请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视察和检查工作,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或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的公开庭审,对涉及代表亲属或代表关注的案件,更是主动邀请其旁听,以便增进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重承办。我院始终坚持“代表满意为第一要旨”,重点抓好对人大代表的个案监督和工作建议的承办工作。对人大机关、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和案件,主管院领导都亲自听取承办工作情况汇报,专门部署交办,向有关庭室下达承办任务,要求各承办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领导,及时有效地完成承办任务。并建立承办责任制,到期后有结果的报结果,没有结果的报进度。一年多来,我院所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意见,都全部答复了代表,按时办结率100%,代表满意率100%。
随着沟通的日益紧密,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理解、更加关注、更加支持,我院的各项工作步入“快车道”。2003年度我院的工作受到邢台市中院的表彰,整体工作被南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优秀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被评为文明单位,被命名为“文明行业”,综合治理工作被评为先进单位,行风评议提升两个位次,跨入了先进单位行列。2004年上半年,刑事审判工作,被告服判率100%无一上诉,民事审判工作位列全邢台市第一,“两庭”建设走在全邢台市前列。
立足审判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完善人大代表联系制度是当前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不断学习先进经验,争取人大及广大人大代表更加广泛地理解和支持,为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执法环境。
人大调研司法救助工作报告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五
今年以来,在市局党组和xx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xx分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要求,以开展“两学一做”为契机,从规范行政许可、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提升队伍素质等四个方面,不断加大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力度,实现了全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突破。
一、严格规范审批过程,严把许可准入关口
上半年xx分局共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545户,其中餐饮类288户,食品销售类237户(保健食品53户),单位食堂20户(工地食堂1户,机关企事业单位4户,幼托机构10户,养老机构5户);办理注销124户。档案室整档3000余份,归档2100余份。接受当面咨询及电话咨询2400余人次。在工作中做到不延误、不漏登、不错登。对于受理的各类审批事项做到随时登记,按照办件的种类进行微机录入,同时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时限办理。
积极解决食药工作新问题。针对小作坊办证问题,分局工作人员多次调查小食品加工厂,实地学习日常监管和生产企业监管。“三小”管理条例及管理办法从3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辖区所共办理《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1294户。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市场秩序规范
1、做好各类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半年来,xx分局按照上级要求共开展了元旦春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酒类市场专项整治、食品及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五毛食品专项整治、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春季学校食堂等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牡丹文化节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端午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高考期间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制油炸面制品专项整治、米皮类食品专项整治、夏秋季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及防控食物中毒专项行动等专项整治等专项监督检查。累计检查食品经营企业5210家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570家次,婴幼儿乳粉经营企业60家次;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20家次,食用农产品集贸市场开办方17家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151家次,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28家次。
2、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我局以学校食堂、养老机构、工地食堂、承办聚餐活动的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主体责任落实是否到位为内容,深入开展餐饮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消除监管盲区和空白。共排查登记无证供餐幼儿园33家,无证养老机构2家,针对这些单位因审核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前置条件不具备的情况,积极向区政府反映,请示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对无证幼儿园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督促其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承办聚餐活动的大中型餐饮单位严格执行报备制度,督促企业按照“自查表”开展自查,同时加大督查检查力度。
3、扎实开展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今年是xx市国家卫生城市到届复审年,按照复审迎检工作总体安排,3月9日我局召开迎检推进会后,首先对辖区食品“三小”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并登记造册,前期共排查登记食品“三小”单位434家,根据排查情况分类汇总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然后以9个农贸市场为中心,逐步向外延伸,确保全覆盖,重点解决食品“三小”单位无证经营、健康证明不全或过期、无量化分级、“三防”设施缺失、前灶后厅、卫生环境差等问题。截止目前,我局印制并发放食品安全公示栏1700余个,督促“三防”设施整改500余户,督促“前灶后厅”整改200余户,督促消毒柜、卫生环境整改400余户。通过规范,我辖区食品“三小”单位基本全部持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率达到90%以上,公示栏均上墙,并亮证经营,“三防”设施基本具备,环境卫生明显好转。
4、抓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源头管理。针对辖区16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局制定了《2017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逐级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上半年以来,分局结合工作方案,以调味品、肉制品、豆制品、饮料、糕点等作为重点品种,以城乡结合部等作为重点区域,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等作为重点部位,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专项工作,认真开展了各项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检查企业16家,抽检30批次,全部合格。根据《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16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1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均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了整改。
5、持续开展“透明厨房”建设工作。今年4月,分局专门印发了《xx区“透明厨房”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以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以公开厨房环节、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存储状态等重点环节为内容,通过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日活动、阳光公示等形式,继续深入推进“透明厨房”建设,打造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桥接平台。按照xx市2018年重点民生实事进度表,截止目前,xx辖区已建成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6家,剩余1家正在筹备中。
6、开展保化安全专项检查。按照上级工作要求,xx分局积极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化妆品经营专项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联合区食安办、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集中整治化妆品经营者不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销售化妆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针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声称行为、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保健食品行为、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行为、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行为,排查出xx分局辖区42户涉嫌会销商户,将名单移交汇报区食安办。累计检查保化经营企业800余户次,抽检保健食品18个批次、化妆品50个批次,立案3起。
7、系统开展抽检工作。我局明确食品抽检工作由专人负责,按照市局及xx区政府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安排,坚持靶向性原则,以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项目和大型企业为核心目标,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等因素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餐饮食品的抽检力度和频次。今年上半年共抽检样品317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152批次,餐饮62批次,生产环节30批次,流通环节73批次,截止目前,食用农产品30批次,流通环节55批次仍在等待检验结果。在已经检测完毕的232个批次中不合格4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2个批次不合格,餐饮环节食品2个批次不合格,都正在核查处置中。
31、连线政府、百姓呼声、信访、xx区政府交办等)投诉举报314起,职业投诉信函、信件43起,共计357起。投诉办结率100%,诉求人满意率100%。
9、积极推进案件办理工作。分局举办案件办理业务知识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上半年以来,全局审核稽查案件19起,组织分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讨论13起,已结案19起,申请xx法院办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1起,实际罚没入库金额共计282463.76元;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9起。荣获“河南省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荣誉”称号。
三、加强宣传培训力度,提升食品安全共治水平加强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分局组织辖区不同行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累计开展培训4次,培训从业人员400余人次。
营造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浓厚氛围。分局深入农村、社区、集市、学校等基层一线,向群众、学生和各类食品餐饮经营户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同时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经营,不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今年来,利用“12331”、“525护肤日”等活动载体和重要节日,通过设立咨询举报受理点、散发宣传资料、摆设宣传展板、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7次,制作各类展板20余块,条幅2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咨询群众1200余人次。在xx日报、大河报、xx电视台等各类新闻媒体上宣传发稿60余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开展基层规范化建设
1、全面开展人员培训。分局抽调业务骨干积极参与省局和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知识储备。今年3月分局组织全体人员开展了为期两天的业务技能培训。5月份组织新入职人员22人开展了为期2天的入职培训。截至目前,累计培训105人次,人均学习36个课时。
2、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分局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十九大会议精神学习活动,积极推进机关制度建设全覆盖。通过每月“主题党日”、政治学习以及开展“三会一课”等形式,提升党员向心力,强化党员宗旨意识。积极参加市局和xx区组织的各类活动,开展丰富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半年来开展活动5次,参与志愿者30余人次。
3、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局紧盯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大力营造敢为的环境、提升会为的能力、形成想为的氛围。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全局中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提升是要队伍建设水平。
下一步,我局将本着执法与服务、培训与宣传、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探索和建立科学监管机制,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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