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作报告时候开(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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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作报告时候开(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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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山东省工作报告时候开篇一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是怎样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观教育,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应当教育各民族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民族工作机构

第五条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少数民族人口虽然不多,但工作确实需要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民族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民族事务。

第六条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承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的培养、使用工作;

(五)参与管理国家用于少数民族各项专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六)进行有关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章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

第七条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八条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30%左右的乡(镇),可以建立民族乡(镇)。本条例颁布以前建立的民族乡(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民族乡(镇)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民族乡(镇)的建立或撤销,须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十条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村,可以称为民族村。个别特殊情况可低于这个比例。

城市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称为民族居。

民族村、民族居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民族居的居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民族居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为主组成。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虽不足50%,但有一定数量的村、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

第十一条省和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其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吸收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其县级领导成员中应有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少数民族正常的宗教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

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民族歧视、侮辱时,有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接到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调查处理。

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章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财政、税收等方面,贯彻执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帮助下列少数民族企业和主要为少数民族服务的企业发展生产,解决困难,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民族乡(镇)、民族村、民族居办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集资办的企业;

(三)少数民族投资额占50%左右的企业;

(五)为少数民族生产特需用品、传统食品和主要以少数民族群众为服务对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企业和主要为少数民族服务的企业,未经企业所有者和主管部门的同意,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任意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

第十九条民族乡(镇)的财政体制,应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乡(镇)的财政收支状况确定。在核定其财政上缴或财政补贴基数时,应优惠于其它乡(镇),超过核定基数的超收部分全部留给民族乡(镇)。

民族乡(镇)的财政预算支出,应设2%—5%的机动金。

第二十条在民族乡(镇)、民族村、民族居和有少数民族居住的村、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建筑工程,应照顾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少数民族贫困村制定发展生产计划,扶持他们尽快脱贫致富;对少数民族群众中的贫困户要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和救济。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为城镇少数民族待业人员创造就业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合理分配和使用国家用于少数民族的各项专款资金,不得扣减、截留或挪用。

第五章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帮助民族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发展少数民族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保障少数民族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统一规划,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鼓励和帮助更多的少数民族公民接受高中阶段的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十六条凡少数民族学生占50%以上的小学,可以称为民族小学。民族小学由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凡少数民族学生占30%以上的中学,可以称为民族中学。民族中学由市(地)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民族中小学校的校长或副校长中应有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但未达到30%比例的中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民族班。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少数民族培养师资。在培训在职教师时,应有计划地安排民族中小学的教师参加。

第二十八条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应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公民进行普及科学技术的教育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办好民族乡(镇)、民族村和有少数民族居住村的卫生院、卫生室,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城市中有条件的可开办民族医院或民族诊所。

第三十二条少数民族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和鼓励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的只生育一个孩子,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按生育计划予以安排。

第六章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在招工、征兵、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有关部门不得因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不同,拒绝招收或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为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建立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点。对清真饮食服务行业应予以保护和扶持。

第三十六条当地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对有关少数民族职工的放假和少数民族公民副食品的供应,应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七条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没有条件设置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给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宾馆、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因生活习俗不同,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九条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市政建设和管理规划时,应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七章维护民族团结

第四十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侮辱性质的称谓、地名。禁止在新闻、出版、影视、音像、广播、演出以及其它活动中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与该民族的代表人物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月 广东琼崖少数民族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在乐东县成立,时下海南岛少数民族地区已基本解放。

7月8日 西藏地方当局在帝国主义挑唆和策划下,发动了驱逐汉族人民及国民党驻藏人员事件。新华社9月1日就此发表社论:《决不允许外国侵略者吞并中国的领土一西藏》。9月19日 国民党西北军政副长官兼国民党绥远省政府主席董其武等,致电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宣布起义。绥远省从此宣告解放。

9月21日一30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出席会议的委员共198人,其中少数民族委员19人(包括10个民族成份),占委员总数的9.6%。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列有民族政策专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并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项建设事业。

9月25日一26日 国民党新疆警备总司令陶峙岳、省主席包尔汉(维吾尔族),分别致电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宣布起义。28日毛、朱复电慰勉。本月下旬,新疆和平解放。

10月1日 居住在青海原籍的西藏宗教领袖之一的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致电毛泽东主席和朱德总司令,表示拥护中央人民政府。11月23日毛、朱复电表示欢迎。

10月6日 国立回民学院在北京成立。

l0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任命李维汉为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乌兰夫(蒙古族)、刘格平(回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为副主任委员。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民委)成立。

10月 中共中央对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前委关于少数民族工作问题的意见发出指示:关于党的民族政策,应根据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民族政策的规定贯彻执行。关于各少数民族的“自决权”问题,今天不应再去强调。

11月1日 国民党青海玉树地区专员马骏通电率部起义。

山东省工作报告时候开篇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

二、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山东省职工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都在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具体的范围将有社保局和财政厅进一步确定。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几个情况不在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 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 按国家和当地政策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三、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疾病

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四、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20元。

五、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起付线:20000元;超过起付将按照一定的比例报销。

2.报销比例:60%;

3.最高报销额度:20万元。

六、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一)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 参保人身份证;

2) 参保人医保证或医保卡;

3) 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山东省工作报告时候开篇三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首先,对大家来泰山旅游、观光表示热烈欢迎!

希望大家在泰山逗留期间能够玩得开心,吃、住放心,同时希望大家在泰山游览当中能够得到一个较大的收获,留下一个美好的记忆。

泰山,古称岱宗,它位于山东省东部,华北大平原的东侧,面积426平方公里,海拔1545米,方位为东经117度6分,北纬36度16分。

泰山雄伟壮丽,历史悠久,文物众多,以“五岳独尊”的盛名称誉古今。

巍巍泰山就像一座民族的丰碑屹立于中华大地,举世瞩目。

1982年,泰山被国务院列为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1992年荣登全国旅游胜地40佳金榜。

泰山至今保护较好的古建筑群有22处,总建筑面积达14万多平方米。

在古建筑群之间,还有12处石坊、6座石桥、7座石亭、1座铜亭和1座铁塔。

泰山刻石有2200多处,被誉为“中国摩崖刻石博物馆”,这里有中国碑制最早的刻石--泰山秦刻石;有珍贵的汉代张迁碑、衡方碑和晋孙夫人碑;有被誉为“大字鼻祖”、“榜书之宗”的北齐经石峪刻石;有天下洋洋大观的唐玄宗纪泰山铭和唐代双束碑等。

泰山古树名木繁多,被誉为“活着的世界自然遗产”。

泰山百年以上的古树名木3万余株,其中有2100年前的汉柏6株,1300年前生的唐槐,500年前生的望人松、五大夫松,还有一棵被誉为国宝的600年前生的盆景松树“小六朝松”。

泰山素以壮美著称,呈现出雄、奇、险、秀、幽、奥、旷等诸多美的形象,泰山景区内有著名山峰12座,崖岭78座,岩洞18处,奇石58块,溪谷12条,潭池瀑布56处,山泉64处,有著名的黑龙潭、扇子崖、天烛峰、桃花峪等10大自然景观;有旭日东升、晚霞夕照、黄河金带、云海玉盘等10大自然奇观。

泰山的日出,是一个想象的世界,神奇的世界,日出景象的美妙是笔墨难以形容的。

自古以来,无数诗人对泰山日出的壮丽景观都有过生动的描述。

宋代词人梅圣俞的“晨登日观峰,海水黄配熔。

浴出车轮光,随天行无踪。

”的绝句尤为人爱,凌晨破晓前,站在日观峰,举目东方,晨星渐没,微晕稍露,天地间的一片云海滚动,稍顷,一线晨曦透过云层照亮东方,这时天空由灰变黄,继而呈现橙、紫、红瑰丽的朝霞,波浪似的云层,在阳光的照耀下,组成一幅幅五彩缤纷、绮丽多姿的图案,旭日在阳光中婷婷娜娜从云层升起,阳光因受海波起伏的影响忽隐忽现,闪烁不定,日轮缓升时又受波峰、波谷推进的影响上下跳动,渐渐成圆形,磅礴而出,金光四射,群峰尽染,大地一片光明。

夕阳西下时,朵朵残云飘浮在天际,落日的余辉如一道道金光穿过云朵洒满山间。

太阳象一个巨大的玉盘,由白变黄,越来越大,天空如缎似锦,待到夕阳沉入云底,霞光变成一片火红,天际云朵,山峰好象在燃烧,天是红的,山是红的,云是红的,大地也是红的。

举目远眺,黄河象一条飘带,弯弯曲曲从天际飘来,在落日的映照下,白色缎带般的黄河泛起红润,波光翻滚,给人以动的幻觉。

“一条黄水似衣带,穿破世间通银河”。

太阳慢慢靠向黄河,彩带般的黄河象是系在太阳上,在绛紫色的天边飞舞。

泰山的云雾是变幻莫测的。

雨后初晴,大量水气蒸发蒸腾,加之夏季季风自海上吹来的暖温空气,成云致雾。

有时大片云在山腰形成一条长长的带子,如同官服玉带,而山上山下皆晴;有时则乌云滚滚,大有倒海翻江之势;也有时白云平铺,如大地铺絮,山谷堆雪,团团白云如同千万个玉盘,轻拢漫涌,铺排相接,好象平静如无垠的汪洋大海,这就是著名的“云海玉盘”。

碧霞宝光是泰山的又一大奇景。

“宝光”俗称“佛光”,多出现在碧霞祠东、西、南神门外,碧霞祠地处玉皇顶的前怀,地势相对低凹,云雾较为浓密且较稳定,在弥漫背后照来,人影呈现在雾幕上,周围形成内紫外红彩色光环,烨烨生辉,彩环呈现红、橙、黄、绿、青、蓝、紫七色,有时还会出现双环,更加绚丽动人。

站在雾幕前的游客举手投足,光环中的影子也手舞足蹈,油然而生飘飘欲飞成仙人之感。

泰山的冬季,气温常在-20摄氏度左右,雪后天晴,气温回暖,大陆气团稍有减少,南方暖温气团乘虚而入,雾气笼罩山间,微风吹动,飘浮的雾滴触及树枝、岩石、房顶,凝结成冰粒,层层叠叠,便形成了“千枝琼玉”、“万树花”的雾淞奇景。

泰山上下成了一个洁白如银的世界,犹如龙宫洞府,别有一番情调。

泰山的冬季,也常有冷却的雨滴,降落到地面上、物体上,急速结成坚硬、滑而透明的冰层,这就是“雨淞”。

每当雨淞出现,山峦树木象冰晶倒挂,地面岩石似铺明镜,泰山变成了冰雕玉琢的“琉璃世界”。

雨后天晴,红日映冰峰,蓝天衬霞山,光彩夺目,金光迸射,满山松柏映雪,到处银装素裹,好一派冰清玉洁的北国风光。

泰山地区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悠久的历史文化孕育造就了千姿百态的丽山秀水和人文名胜,生动地记录了我们中华民族发展历史的文明篇章。

现代d 考古科学的研究已揭示出在5万年前的旧石器时期,泰山周围已经有了人类活动的踪迹。

大量史料也都记载了泰山地区早在母系氏族社会阶段已经显露出文明的曙光。

在5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泰山南麓的大汶口文化、北麓的龙山文化,不仅影响到山东,而且影响到黄河中下游的广大地区。

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齐鲁之邦”是中国历史上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发达的地区之一,产生了孔子、孟子等历史文化名人。

历史告诉我们,泰山地区早在远古时代就已经成为东方文化的重要发祥地,而泰山在先秦时代就已成为中国最早的名山,成为五岳之首。

泰山实际海拔高度并不太高,在五岳中次于恒山、华山,仅占第三位。

与全国的许多大山相比都不能望其项背。

但它为什么成为赫赫于古今的“五岳之长”、“五岳独宗”而独享盛名呢?这要从泰山的地理环境和原始宗教谈起。

泰山崛起于华北平原之东,凌驾于齐鲁平原之上,东临烟波浩淼的大海,西靠源远流长的黄河,南有汶、泗、淮之水,与平原、丘陵相对高差1300米,形成强烈的对比,因而在视觉上显得格外高大;奏感和“一览众山小”的高旷气势;山脉绵亘100余公里,盘卧426平方公里,其基础宽大产生安稳感,形体庞大而集中则产生厚重感,大有“镇坤维而不摇”之威仪。

所谓“稳如泰山”、“重如泰山”,正是其自然特征在人们生理、心理上的反映。

从古到今,人们总把泰山作为一个高大、美好、高尚、坚毅的形象,热情加以歌颂。

公元前二世纪,司马迁在他的报任少卿书中就写道:“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毛主席曾引用了司马迁的这名话教导人们,“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

这种把泰山精神与人生的意义、人生观密切联系起来的做法,在教育人民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六朝任方述异记载,秦汉时,民间传说盘古氏(远古时开天辟地,代生万物的神人)死后头为东岳,左臂为南岳,右臂为北岳,足为西岳。

盘古尸体的头向东方,而且化为东岳,泰山就成了当然的五岳之首了。

这显然是根据五行、五德学说创作的神话故事,反映了泰山独尊五岳的历史背景。

东方是太阳出升的地方,古人即认为是万物交替、初春发生之地。

因此,东方就成了生命之源,希望和吉祥的象征。

而古代先民又往往把雄伟奇特的东岳视为神灵,把山神作为祈求风调雨顺的对象来崇拜,于是,地处东方的泰山--这个通天拔地的庞然大物便成了“万物孕育之所”的“吉祥之山”、“神灵之宅”了。

受天命而帝王的“天子”更把泰山看成是国家统一,权力的象征。

为答谢天帝的“授命”之恩,也必到泰山封神祭祀。

商周时期,商王相土在泰山脚下建东都,周天子以泰山为界建齐鲁;传说中秦汉以前,就有72代君王到泰山封神,此后秦始皇、秦二世、汉武帝、汉光武帝、汉章帝、汉安帝、隋文帝、唐高宗、武则天、唐玄宗、宋真宗、清帝康熙、乾隆等古帝王接踵到泰山封禅致祭,刻石纪功。

历代帝王借助泰山的神威巩固自己的统治,使泰山的神圣地位被抬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伴随着历代帝王的封禅祭祀,泰山成了各种宗教流派活动的重要场所。

早在战国时期就有了黄伯阳修道于山后,以后历代著名道家名人都曾在泰山传经布道,建观筑庙。

佛教自东晋高僧郎公创建郎公寺开始,在泰山也不断发展。

泰山吸引了众多的文化名人,历代诗人墨客纷至沓来,他们朝山览胜,赋诗撰文,留下了丰富的文化精品。

孔子、管仲、司马迁、张衡、诸葛亮、曹植、李白、杜甫、刘禹锡、苏东坡、欧阳修、范仲淹、王世贞、姚奈、郭沫若等都挥笔疾书,留下了浩如烟海的颂岱诗文,把游人从山神崇拜中引向游览观赏、求知审美的新方向。

由山脚拾级而上,到泰山之巅,仅摩崖石刻就有千余处,从秦至清,历代皆有巨制。

书体众彩纷呈,书意各代不同,其规模之大,作品之多,时代之连续性以及风格、流派、艺术之精湛,构景之巧妙都是世界名山无与伦比的。

刻古中所包含的高韵深情与巍巍壮丽的泰山融合在一起,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崇高精神。

在泰山数千年的文明中,历代劳动人民所创造的一系列辉煌的人文景观与高大雄伟的自然景观相结合,形成了泰山的崇高形象,构成了独特的.泰山风景景观。

人文景观的布局与创作,是根据自然景观,尤其是地形特点和封禅、游览、观赏活动的需要而设计的。

最具代表性的是帝王封禅、百姓朝山进香的路线。

其主体是拔地通天的自然景观,主题是封天禅地的思想内容,布局形式重点是祭地的蒿里山,经帝王驻驿的岱庙到封天的玉皇顶构成了长达10余公里的地府--人间--天堂的三重空间一条轴线。

即以城西南过奈河桥至蒿里山(在泰安火车站东南侧)为“阴曹地府”;泰安城区为人间;自城北岱宗坊开始,沿长达6666级的“天梯”至岱顶为“天府”。

泰安城是因古帝王封禅祭祀、百姓朝山进香和游览观光发展而成的。

岱庙是泰城中轴线上的主体,这条中轴线从泰城南门起,延伸到岱宗坊,然后与登山盘道相接而通向“天庭”,使山与城不仅在功能上,而且在建筑空间序列上形成一体。

其序列按登山祭祀活动的程序次第展开,贯穿着一种由“人境”至“仙境”的历程。

从地形上看,是由缓坡、斜坡直到陡坡,人们由低到高,步步升高,最后宛若登上天府;从建筑规模上看,是由人间帝王宫殿上达苍穹,渐入仙境;从色调上看,红墙黄瓦始终与苍松翠柏形成对比。

再通过三里一旗杆,五里一牌坊,一天门、二天门(中天门)、三天门(南天门),三重节奏,构成了一道步步登天,雄伟壮观的朝天序列。

泰山古建筑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对地理环境的利用,它巧妙地因自然之势,又以人工之力加强和美化自然环境。

其一,在封禅祭祀活动的序列空间位置的选择上,充分利用泰山南坡由缓渐陡之势,造成登“天梯”的意境。

此路沿溪而上,人在谷中行,属“封闭型”自然景观,下段是紧紧收缩,直至岱顶才开放。

前奏长,对比十分强烈,对于“祭天”活动来说,造成环境感应的心理状态,若步步登天,扣人心弦。

登临南天门骤然开阔,恰似升仙。

因此,这样的地理环境是封禅祭祀空间序列的杰作。

其二,在建单体或群体位置的选择与建筑结构的创作上,有跨道而建的门户建筑,有登山转折处的导向性建筑,有临溪而设的赏景建筑,有半山悬挂的宗教建筑,也有耸立山巅的祭祀建筑等。

其三,从建筑的结构、材料、装饰及以庭院空间为基本单元的群体组合上,均能适应地形环境多变的要求,该建亭的建亭,该设阁的则设阁;需开敞通透处即造型轻巧,需收缩空间处便实厚重,充分体现因景而设,因境而生的建筑思想。

泰山古建筑主要保存的是明清时期的风格,它的价值不仅在于建筑与会画、雕刻、山石、林木融为一体,成为中国古老文化的例证,保存了一个巨大的封禅祭祀序列和一幅记载历史的立体画卷,而且还为我们留下了顺应自然的建筑典范,以其特有的艺术形象去协调和加强自然美,去表现和深化自然环境。

由于它们的存在,才使泰山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映生辉,使峻极于天的泰山深入到几亿炎黄子孙的心坎中,并名扬全世界,成为全为类的珍贵遗产。

登泰山,自古3条路。

原来的东路已毁,原来的中路自然而然地成了现在的东路,游人在泰安火车站下火车后,可先游岱庙,然后从岱庙后门至岱宗坊,步行经中天门到南天门,或步行至中天门后转乘索道到南天门,再沿天街经碧霞祠登上泰山极顶。

若走中路(原来的西路),从泰安火车站下车后,可乘游览汽车沿环山公路经黑龙潭、竹林寺直达中天门,然后从中天门乘索道或步行到南天门,再沿天街直至岱顶。

若从西路上山,需从泰安火车站乘游览汽车至界首(泰安与济南的交界处)向北折,沿新辟的环山公路,在鸟语花香,泉水叮咚的茂林深谷中穿行至桃花源索道站,从这里乘索道可直至天街的北端,真可谓一步登天了!

各位朋友,我的介绍就到这里。

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大家要想对泰山有一个深刻的了解,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兴趣,亲身投入到泰山的怀抱里,沿着历史文化的足迹慢慢地去游览,仔细地去观赏。

尊敬的游客,你们好。

欢迎来到天下第一泉——趵突泉公园。

趵突泉公园位于济南市中心,趵突泉南路和泺源大街中段,南靠千佛山,东临泉城广场,北望大明湖,面积158亩。

建于1958年,因内有趵突泉而得名。

从东门进入,沿着小道走,小道的旁边有许多泉,有著名的金线泉。

漱玉泉。

马跑泉。

卧牛泉。

柳絮泉等等。

趵突泉在公园的西侧,是全园的中心,由亭。

堂。

廊。

榭构成。

在泉池中央有三个小雪堆一样的水柱,那就是趵突泉。

泉池西侧有个亭子,叫观澜亭,建于1461年。

两旁有两块石碑,一块上写着“趵突泉”三个大字,另一块上写着“第一泉”三个大字。

趵突泉三窟并发,声如隐雷,到了冬天水面上水气袅袅上升,像一层薄烟,这就是济南八景之一“云雾润蒸”。

这天下第一泉据说还有一个传说:乾隆每次南巡都要带上玉泉水,但喝了趵突泉的水后,感觉无比甘甜。

逐将携带的玉泉水换成了趵突泉水,并封“趵突泉”为“天下第一泉”。

趵突泉池北岸的大殿叫“泺源堂”,旁边就是“吕祖庙”万竹园是趵突泉的园中园,位于公园西邻,占地18亩,由13个院落组成。

著名国画大师李苦禅纪念馆设有园内。

好了,游览到此结束了,谢谢。

欢迎再次光临。

泉城明珠大明湖位于济南市中心偏东北处,公园面积八十六公顷(1290亩),其中湖面四十六公顷,约占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三。

湖水来源于城内的珍珠泉、濯缨泉、王府池等诸泉,水源充足,有“众泉汇流”之说,平均水深两米,最深处约四米,是繁华都市中一处难得的天然湖泊。

大明湖历史悠久,见诸文字已有一千四百多年。

早在北魏年间,著名地理学家郦道元水经注.济水注记载:“泺水北流为大明湖,西即大明寺。

寺东北两面则湖。

”其位置在今五龙潭一带。

另有史料记载,那时的大明湖称历下波或历水波,南至濯缨湖,北至鹊山和华不注山,也就是说现在的大明湖、五龙潭和北园是相连的一个大湖,湖阔数十里,平吞济泺。

六朝时,因湖内多生莲荷,曾名“莲子湖”;唐时又名“历水波”,宋代称“西湖”。

宋时著名文学家曾巩曾有诗道:“问吾何处避炎蒸,十顷西湖照眼明”。

可知当时此处已是消暑游憩之地。

北宋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曾巩任齐州(今济南)知州时,为防御水患,修建了北水门,引湖水入小清河,使得湖水经年水位恒定,并在沿湖修建了亭、台、堤、桥,使之渐成游览景观。

至金代,诗人元好问在济南行记中始称大明湖。

明代重修城墙,大明湖遂初成今日形貌。

蛇不见,蛙不鸣;淫雨不涨,久旱不涸是大明湖两大独特之处。

大明湖自然景色秀美,名胜古迹争辉。

沿湖垂柳环绕,曲径虹桥,花木拂疏,成片的草坪碧绿如茵,莲花怒放,时有鱼儿跳波,偶见鸢鸟掠水。

画舫穿行,小舟荡波,快艇疾驰,游客云集,欢声笑语,俨若北国江南。

绿荫之间,曲廊秀亭、桥台楼阁时隐时现,似仙境一般。

海右古亭--历下亭位于明湖水面诸岛中最大的岛子上,年代久远,几多变迁。

它挺拔端庄,古朴典雅,红柱青瓦,八角垂檐,亭内嵌有杜甫绝句:海右此亭古,济南名士多。

园中之园--铁翁祠建于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园内杨柳垂荫,藤萝攀缘,院外南临一湖碧水,北枕幽密松林,环境清幽旷远,建筑古朴典雅,其中小沧浪亭更是独具秀色。

著名对联:“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山色半城湖”就镶嵌在这里。

道教庙宇--北极阁高耸于七米台基之上,建于元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庙中供奉道教中的真武大帝等二十三尊神像,并绘有真武大帝传奇故事和乐伎献寿图等壁画。

济南第一标准庭院--遐园建于清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其布局设计均仿照浙江宁波著名藏书楼“天一阁”的格式,四周曲廊相连。

园内假山突兀,山石奇异。

西北角长廊壁上嵌有岳飞手书的诸葛亮前后出师表石刻。

还有稼轩词、南丰祠、汇波楼、秋柳园等二十多处名胜景点周匝公园各处,令人应接不暇,可谓步移景换,游乐无穷。

济南八景中的鹊华烟雨、汇波晚照、佛山倒影、明湖秋月,均可在湖上观赏。

明湖胜景,古往今来,赢得了无数文人墨客的咏赞篇章。

“冬冷冰天,夏挹荷浪,秋容芦雪,春色扬烟;鼓枻其中,如游香国”,“鸥鹭点乎清波,箫鼓助其远韵,固江北之独胜也。

”晚清大文学家刘鹗对“佛山倒影”的描写,更是引人入胜:“到了铁公祠前,朝南一望,只见对面千佛山上,梵宇僧楼,与那苍松翠柏,高下相间,红的火红,白的雪白,青的靛青,绿的碧绿,更有那一株半株的丹枫夹在里面,仿佛宋人赵千里的一幅大画,做了一架数里长的屏风。

正在叹赏不绝,忽听一声渔唱。

低头看去,谁知那明湖业已澄净的同镜子一般。

那千佛山的倒影映在湖里,显得明明白白。

那楼台树木格外光彩,觉得比上头的一个行佛山还要好看,还要清楚。

”大明湖便随着这佳句文章广为流传,闻名遐迩。

加之解放后的多次修缮扩建,疏浚清淤,姿容更加秀丽,成为济南著名风景游览区之一,吸引了大量海内外游客,每年客流量约在二百万人次左右,位居济南众公园之首。

据有关资料统计,解放以来,党和国家d 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朱德、万里、徐特立、郭沫若、李鹏等先后泛舟湖上,对大明湖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游人的要求,自八十年代开始,公园在湖西岸建成了总面积约9200平方米的游乐场。

场内设有海盗船、disco健身车、电子游戏、五爪章鱼、摩天轮、碰碰车、直升飞机、电瓶车、天使转椅、蹦蹦床等各种游乐设施,惊险刺激,新颖有趣,既满足成年人的需求,又令孩子们开心。

大明湖不仅是游览观光的极好场所,湖北岸还有数处茶社和明湖楼、荷香村两处饭店,供游客休息就餐。

明湖楼建于1983年,是一座“外古内今”的中国传统式仿古建筑,楼高二层,总面积约2735平方米。

明湖楼的饭菜讲究色、香、味、型和营养,以鲁菜系中济南菜的“历下风味”为主,尤擅长鱼的烹制,制做的全鱼宴令人叫绝。

荷香村饭店位于铁公祠院内,为一古典式二层楼建筑。

该店除烹制鲁菜系中的“历下风味”菜肴外,还擅长锅贴制作。

其配料和加工技术均引进济南锅贴老店便宜坊,所制锅贴令游客一饱口福。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旅游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大明湖公园的领导者们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利用自身优势,举办多种活动,提高知名度,增强竞争力和吸引力,并逐步形成传统。

荷花展是公园一年一度的大型活动。

自86年开始,已举办九届了,其中有两届是全国规模的。

荷花是我国传统的十大名花之一,也是我市的市花,举办荷花展览,旨在宣传市花,突出荷花的君子品质。

荷展一般在7、8月份举办,此时荷花长势最旺,花繁叶茂,最宜观赏,是赏荷纳凉的好去处。

龙舟赛也是公园大型的活动。

大明湖水域辽阔,条件得天独厚,自93年开始,已成功举办了三届。

参赛单位均来自我市各大企业,规模逐步增大,是一项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对于促进全民健身和增强企业向心力、凝聚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民族风情艺术节是最火爆、最热烈的活动。

大明湖是历史的湖、人民的湖,在此举办民族风情艺术节,可谓珠联壁合。

今年4、5月份,我们与北京海淀区文化局联合邀请了全国9个省市自治区40个少数民族200余名演员来公园表演了各具特色的民族风情,轰动了整个泉城,这样的活动要形成传统,一年一度地搞下去。

迎春花展、兰花展及盆景展,在我园也是传统的活动。

公园有全省最大规模的兰花基地天香园,有一支技术比较过硬的花卉队,他们日日辛苦劳作,将美和温馨奉献给游客。

为了增加文化气氛,提高档次,公园内还辟建了书画展览馆、碑刻展等文化层次较高的观赏点。

自今年6月份开始,公园又邀请了湖北隋州曾都古编钟展演团来公园作为期半年的表演,向游人展现中国古典音乐之精华。

古编钟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举办古编钟展演,既丰富了观赏内容,又使游人进一步了解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灿烂的文化。

社会在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提高,大明湖公园将适应潮流,大胆创新,逐步形成集游览观赏、购物娱乐、文化欣赏、饮食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现代与古典相结合的旅游区。

山东省工作报告时候开篇四

山东省考的报名条件你知道多少?报考公务员有很严格的要求。很多人辛辛苦苦准备了,但报名却没有通过。一起来看看山东省考的报名条件,欢迎查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五)工作能力方面达到相关要求,在学历方面最低为大学专科学历;同时也要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1.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如果你当前是在校生,那么只有在最后一年才可以报考公务员。比如,如果你的学制是四年,那么你在大一、大二、大三以及研一期间都是不具备报考资格的。因为如果不是应届毕业生,即使考上了,也不能参加工作。

2.在职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自2016国考首次明确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以来,各省省考也逐渐落实此政策,已经是公务员了,就不能再考公务员考试,否则就是对报名资格的一种占用和浪费。体制内的在职公务员和体制外的应届、社会考生在考试中不会再狭路相逢。在职公务员如果想继续上升可以参加遴选考试,使公务员队伍结构更加均衡合理。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可报考。如果违反过国家法律,文件就会有相应的记录,公务员审查时会非常严格。所以千万要做一个懂法的公民,不要毁了自己的前途。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如果之前在公务员工作,自己辞职的话,还能再次参加公务员考试。但如果是被辞退的,5年内不能再次参加考试。所以,如果考上了公务员,一定要尽心尽力的工作。如果被辞退了,一般是很严重的情节行为。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的

公务员考试是讲究诚信的考试,但是在实际考试中总是有些人抱着侥幸的心理,想要在考试中作弊。但是,公务员考试是非常严格的,一旦发现作弊行为,轻则会被记录到档案里,重则五年内禁考,更严重者以后就再也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了。

6.学历层次过低

公务员考试中的岗位对学历是有要求的,一般情况下需要大专及以上学历才能报名,仅有极少数基层一线岗位或者面向优秀基层干部岗位会将学历要求放宽到高中(中专),但是这类岗位数量极少,大部分岗位都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

7.现役军人

军人有严格的服役制度,只有退伍后才可以报考公务员。部分岗位是专门针对退伍军人的,如果你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必须要现在开始准备了!机会一定属于努力备考全力以赴的人。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具体为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报考者应缴纳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费用减免手续。

山东省工作报告时候开篇五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国家规定婚假通常按3天计算,这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国家规定婚假通常是3天,晚婚的婚假由于各地方的不同情况而规定不同,因此需要咨询当地的专业婚姻律师,律师通过自己的实物能力来给你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山东省工作报告时候开篇六

曲阜孔庙位于曲阜市中心鼓楼西侧300米处,是祭祀中国古代著名思想家和教育家孔子的祠庙。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山东省孔庙

导游词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尊敬的各位来宾:

你们好!我受旅游、接待部门的委托,对光临名城曲阜参观游览的各位佳宾表示热烈地欢迎。我有幸为大家导游陪同参观,非常高兴,这是咱们共同颀赏学习的好机会。看后请留下宝贵意见。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曲阜的历史、文物概况。

历史文化名城曲阜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文献整理家、世之圣人孔子的家乡,亚圣孟子的故里,中华民族的始祖轩辕黄帝的诞生地,炎帝的首都,商殷故国,鲁国首都。三皇五帝有四位在这里生息劳作,有5000多年的历史。地下有丰富的宝藏,地上有众多的文物。现有文物112处,其中有联合国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3处,全国保护的4处,省级12处,其他为地市级保护的。

重中之重有“三孔两庙一陵”、“三山二林一寺”。孔庙、孔府、孔林,俗称“三孔”,有祭祀中国元圣周公的庙宇,有祭祀孔子第一大弟子复圣颜回的庙,俗称“两庙”;“一陵”是黄帝诞生地--寿丘少昊陵;“三山”;孔子出生地尼山、汉墓群九龙山、小泰山--九仙山(又称九山)。二林是:世界教育孩子最好的母亲孟母林,孔子父母埋葬地梁公林;“一寺”是李白、杜甫作诗、答对、分手处,著名文人孔尚任隐居处国家园林“石门寺”。

我们现在看孔庙。

孔庙,又称至圣庙,是祭祀孔子及其夫人亓官氏和七十二贤人的地方。孔庙同北京的故宫、河北承德市避暑山庄并称中国的三大古建筑群。专家对孔庙讲了四名话:建筑时间最久远、最宏大、保存最完整、东方建筑特色最突出。从孔庙可看出两个问题:一是孔子对中国乃至东方文化的巨大贡献;二是中国在历史上就有能工巧匠。

孔庙始建于公元前478年,孔子去世的第二年建庙。在孔子故居建庙堂三间,陈列孔子的衣、车、书等,“岁时奉祀”。历代皇帝对孔庙都有扩建,计大修15次,中修31次,小修数百次达到现在的规模。孔庙仿皇宫建筑之制,分三路布局,九过院落,共有房屋466间,门亭54座,东西相对贯穿在一条中轴线上,有碑碣近千块,占地327.5亩,长达两华里又150公尺。现在看到的孔庙是明弘治年间的规模。解放后国家多次拨款维修保护。我国首批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4年12月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成为联合国保护的文物单位,孔庙建筑时间之久远,规模之宏大,保存之完整实属世之罕见。

神道。“万仞宫墙”前古柏苍劲的这段路为“神道”。重要的庙宇前都有专开的尊敬灵通之道,称“神道”。

万仞宫墙。这道门是曲阜明城正南门,也是孔庙的第一道门,上悬“万仞宫墙”四个大字,系清乾隆皇帝的御笔。它来源于孔子得意弟子子贡。鲁国大会诸侯时,有人提出子贡的学问博大精深,可与孔子相提并论,子贡在场,马上站起来说,我可不敢与俺老师孔子比,人的学问好比一堵墙,我这道墙只有一仞之高,俺老师的墙有数仞之多。就是说,我的学问等于一肩膀头子高,一目了然没什么深奥的;孔子的学问有我数倍之多,经过详细的研究,全面的探讨,才能了解他的全部,入了门以后,才能看到宗庙之美,在门外头你是看不到的。后人为了形容孔子的学问高深,从夫子之墙数仞,到“百仞”、“千仞”到明代皇帝封孔子为“天下文官主,历代帝王师”,封孔子学问有“万仞”,赞颂孔子学问有一万个八尺,往上看,看不到顶,亦说此墙深壁高垒非常坚固。这四个字原为明钦差所写,乾隆为表示他对孔子的重视,亲书“万仞宫墙”换上了他的御笔。

“二柏担一孔”。过玉振坊这个单孔的石拱桥,东西各有一棵古柏,所以人称“二柏担一孔”。这桥名曰:“泮水桥”与行宫旁泮水池的水相通,因之演义为“盼水”。过去读孔孟之书,考上高等学府叫“入盼”,做官的盼高升,做买卖盼发财,过日子盼兴旺。

下马碑。庙墙外东西各立一块石碑,公元1191年专立的下马碑,下轿碑。西边的碑早毁坏,东边这块碑上写“官员人等至此下马”。过去文武官员、庶民百姓从此路过下轿下马徒步而行,以示对孔子、孔庙的尊敬。

棂星门。明代所建,公元1754年重修,由木制改铁石的。“棂星门”系乾隆御笔。相传天上星系“有二十八宿”,其中,有个掌管文化的星叫“棂星”,又名“文曲星”、“天振星”,把孔子与天上管文化的星联系起来,说文化方面他是最高的,如过去祭天,要先祭“文曲星”,有尊孔如尊天的说法。

太和元气坊。这坊是明代公元1544年所建,极赞孔子的思想,主张如同“太空宇宙能哺育万物。天地之合,四方之合,阴阳之合”,称“太和”之气是最基本的东西,宇宙之太和,人间之元气。“太和元气”系山东巡抚曾铣手书。

至圣庙坊。明代所建“至圣庙坊”,是汉白玉的,上饰火焰宝珠。

德侔天地,道冠古今。这道院的东西对衬各建一处很奇特的牌坊,木制角棱环绕,千头万续,下有八个怪兽,叫“天龙神狮”,相传它威严灵感,可驱除邪恶,匡扶正义。东边牌坊上书:“德侔天地”,说孔子的思想主张给人类的好处如同天高地厚,功德能同天地相比。西边的牌坊上书“道冠古今”,赞孔子思想、办法古今都是盖世之冠。

圣时门。三门并列,四道台皆同上,中央盘龙。此门命名来源于孟子,对古代四位圣人伯夷、伊尹、柳下惠、孔子,孟子把四圣人的圣迹归纳为四句话:伯夷圣之清者也,伊尹圣之任者也,柳下惠圣之和者也,孔子圣之时者也。“圣时”极赞孔子思想主张经久不衰,是适合时代的圣人。皇帝来曲阜朝孔要行“三跪九叩大礼”,走圣时门;历代“衍圣公”出生时打开“圣时门”,除这两种情况外,此门不轻易开启。都走快覩门、仰高门。

快覩门,取先睹为快之意。就是说孔子的学问“五经四书”,谁先学谁先有文化,谁先学谁先有知识,争相学习,以先见到先读为快乐。

仰高门。根据颜回赞扬孔子的一段话命名的。颜回说,夫子之道,仰之弥高,钻之弥坚。赞孔子学问向上看不到顶,叫“弥高”,学起来文言文很难懂,叫“弥坚”,高不是高不可攀,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学到的。颜回说“夫子循循然,善诱人,博我以文,说我以礼。”俺老师循循善诱,教我以文化,施我以礼节。

汉石人。仰高门里亭子里有两位历史价值很高的汉石人,一位是“亭长”,(汉代地方小官),一位府门之卒,都是鲁王墓前守卫的。石人被历代金石学家所重视,对研究汉代服装和文字有重要价值。

金水桥,这道桥,同故宫前的桥同名,称金水桥,又叫碧水桥,三孔排列,绿水荡漾。

大中门。大中门是宋代孔庙的大门,称“中和门”,意为用孔子的思想处理问题都可迎刃而解。明代扩建庙改称“大中门”,赞孔子的学问是集人类知识之大成,中,取“中庸”之意,“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中不偏,庸不易。离开中者,就不是正道,成了邪道、歪门。就是说不左不右,公平正道,向前为中庸。大中门东西两头有角楼两座是守卫孔庙用的。

同文门,四大名牌,孔庙图。进入大中门里左右有四块大碑。西边的明弘治碑,讲的纲常伦理。弘治碑右侧有明代才子湖南长沙李东阳绘制的“孔庙图”价值很高。

同文门。取“人同心”字同文之意。是说同心协力,团结一致才能干好事业;文字要统一,有统一的文字才能记载历史传播经验,随意造字就会乱套。同文门是奎文阁前的重要屏障。

奎文阁,原为藏书楼,是收藏御赐书籍的地方。建于宋天禧二年(公元1018年),金章宗重修时改为“奎文阁”。这座独特雄伟的建筑,完全是木质结构,在中国楼的建设上称孤例。经过几次地震,奎文阁没有震毁。清康熙5年地震“十间房子倒者有九,存者有一,奎文阁巍然不动”。明代吏部尚书李东阳专写了“奎文阁赋”,赞奎文阁的建筑研究价值。就是廊下东头这块碑。

楼阁前这东西两院称:“斋宿”,是祭祀人员斋戒、沐浴的地方。东院是衍圣公斋宿所,清康熙、乾隆祭孔时都在东斋宿盥洗。西院是从祭人员的斋宿。孔子七十一代孙孔昭薰将庙内宋、元、明、清五朝代拜孔庙碑130多块集中镶嵌在院墙上,故西斋宿又称碑院。

十三碑亭。这是孔庙的第六进院落,亭内立有55块碑,是唐、宋、金、元、明、清等朝代所立,其内容都是皇帝、钦差拜孔、对孔子的追谥、评价,历次修孔庙的记载,有汉、满、蒙、八思巴文等文字。南八北五,所以称十三碑亭,因为都是经皇帝批准立的碑,因此又叫御碑亭。东起前排第三、六两个亭子是金代所建,是我国现存不可多见的建筑。凡是用赑屭驮的碑都称“御碑”。“赑屭”是吉祥物,传说龙王有九子,它是第8子,它爱“文”,善于负重,石碑有文字而沉重适合其特点,形象应为龙头、龟身、鹰腿、蛇尾。

东起北边这第三个亭子是康熙皇帝立的碑。北京西山采的石头经大运河,经济南又运到这里。专家计算这幢碑13万斤重,从济宁沿途泼水冻了,在冰上滑过来的,有时一天只走卧牛之地。曲阜本有好石头不用,要从北京运来,以示皇帝对孔子的重视。这院东南、西南各有一片碑碣都是王公大臣们修庙、拜孔的记载,书法价值很高。

这个院东西对衬各有一门,东为“毓粹门”,西是“观德门”。俗称东华门、西华门。

先师手植桧。大成门里左边这棵挺拔苍劲的桧树,是孔夫子手植的。据记载:孔子在这里裁过三棵桧树,金贞佑二年(公元1214年)毁于兵火,树枯而又发新枝,曾“三枯三荣”,有“桧树日茂孔氏日兴”的说法。明万历年间才子杨光训题写了“先师手植桧”五个大字。

两庑长廊。这两侧的对等两排房子,共80间,称“东西庑”,是供奉七十二贤人的地方。孔子号称弟子三千,身通六艺文武全才的七十二人,供奉在东西庑。历代帝王都有封的配享先贤。如董仲舒、韩愈、王明阳、诸葛亮、寇准、岳飞等等。到民国年间已封到156名。最后一位先贤是梁启超先生。原有塑像,牌位,后一律改为木制牌位。东西庑现在陈列的是收集的宋代以前的中贵石刻。周公训子、蝙蝠行医等,最为珍贵的国宝有汉魏朝碑刻22块,书法价值特高的“礼器碑”、“乙瑛碑”、“史晨碑”、张猛龙碑“、米芾碑”等都是罕见的珍品。西庑陈列了100多块“汉画石刻”,都是久负盛名的艺术珍品,是研究汉、魏等历史社会生活难得的珍贵资料。东庑北端陈列着584块石刻,是孔子六十九代孙孔继涑写的玉虹楼法贴。

杏坛。这是为纪念孔子讲学建的。孔子当初是在土台上大杏树下给弟子们讲学。宋代公元1018年,孔子45代孔道辅监修孔庙时,将正殿后移扩建,在正殿旧址建亭,环植以杏,名曰“杏坛”。杏坛二字,是金代著名文人党怀英篆书。亭内有乾隆皇帝御笔“杏坛赞”,这是他第一次来曲阜写的。乾隆题写的匾、

对联

、条幅等在曲阜有50多处。

大成殿。这是孔庙的主殿,它和北京的故宫太和殿、泰安岱庙天贶殿并称东方三大建筑,又称东方三大殿。价值高历史长的是大成殿。殿高24.8米,阔45.7米,深24.89米。四周环有28根用整个石头雕成的龙柱,工艺精湛,造诣很深。尤其殿前廊10株深浮雕的滚龙柱实为世之罕见,10棵柱子20 条龙,上下对翔,升腾盘绕戏一颗珠子,神态各异,无一雷同,越看越有动意,跃然石上栩栩如生。这是徽州工匠的杰作。皇帝来曲阜朝孔时,孔家都用黄绫把龙柱裹起来,不让皇帝直接看到龙柱,因为超过了金銮殿,怕皇帝不高兴,加以责怪。其余18根柱是八棱的浅浮雕龙柱,一个棱面刻九条龙,每根柱子八个棱,八九 72条龙共计雕刻1296条龙。这是罕见的石刻艺术瑰宝。总览大成殿雄伟壮观。

五圣十二先哲。大成殿内供奉着17尊像。

五大圣人。至圣孔子,意为圣人中的圣人,至高无上。孔夫子在中央,头戴十二旒之冕,身穿十二章王服,手持震圭,威严肃穆,使人肃然起敬。两侧为四配:东边是复圣颜子,述圣子思;西边是宗圣曾子,亚圣孟子。东头六位,西头六位,称十二先哲,有子贡、子路、冉求等11位孔子的弟子,有一位是宋朝朱熹,著名理学家,五经四书解释的好,被封为先哲。“生民未有”的匾,是孟子赞孔子,说“生民未有盛于孔子也”。有人类以来,还没有全面超过孔子的人,所以叫“生民未有”。“万世师表”是康熙题写,封孔子为“万世皇帝之师,千古人类之表,皇帝的老师,做人的表率。”“斯文在兹”是光绪写的,意为天下的文化都在这里。

寝殿。供奉孔子夫人亓官氏的专殿。是孔庙第三大建筑。亓官氏宋国人(河南商丘),19岁嫁孔子,后生子孔鲤,贤妻良母,早孔子7年去世,被封“至圣先师夫人”,同孔子一样享受祭祀。寝殿周围28根石柱上雕凤凰,每条柱子刻凤凰72只,同龙的数量一样,叫龙凤呈祥。

孔庙西路是祭礼孔子父母的地方。其父叔梁纥,母颜征在,皇帝封为启圣王和启圣王夫人,建有启圣王殿、寝殿、金丝堂等建筑。

孔庙的东路,前后两部分,前院是孔子故宅,有“孔宅故井”,孔子九代孙孔鲋藏书的地方名“鲁壁”,现在看到的经书,立头功的应为“鲁壁”。为纪念孔子教育其子读书建了“诗礼堂”,孔子说“不学诗无以言,不字礼无以立”,意为不学诗不会讲话,不学礼不懂得如何立身事。诗礼堂内有著名雕刻家石可先生刻制的仿汉画石刻“圣迹图”。后院是崇圣祠、五代祠,祭祀孔子上五代祖先的祠堂。

各位先生,孔庙似历史的、知识的学堂,因时间有限,咱们只看了主要的,我是厄要介绍的。孔子是圣人,也是伟大的旅游家,周游列国14年,宣传他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学问,收集了宝贵的资料。有关圣人的遗迹很多,很值得一看。我们相处时间虽短,可友谊长存,盼望各位有机会再来曲阜观光,我们一定很好地服务。

孔庙就看到这里,谢谢大家的合作,欢迎您再来。

山东省工作报告时候开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

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津贴、补贴、福利待遇;

(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

(四)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合同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六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并办理手续。

劳动者出现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其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和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发放安置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劳动者,并限期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劳动者本人,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工作报告时候开篇八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下文是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检举或者控告后,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应当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学生入学

通知书

;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制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学校。

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村庄撤并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者区域改造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学校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及培养劳动、生产技能的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及时配备相应的教职工。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 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办学具体标准,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择校址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建设标准,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模,并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整。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等场地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育。

第三十条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出让出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不得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学环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在学校门前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发生交通堵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疏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附近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娱乐场所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对校园内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学校应当按照

应急预案

的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及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逐步实行公开聘任、竞争上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以及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教 师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并逐步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实行县(市、区)内统一的教师工资标准,确保教师依法按时足额获取工资,并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师工资及按照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在海岛、偏远的山区和农村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一定补贴。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教师教育工作,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教师教育工作的需要,并对农村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倾斜。

教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调整、配备教师,确保教师的学科、年龄和职务结构合理,重点保障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的偏远农村地区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并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职务评审、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给予倾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提高整体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招聘录用、工资福利、职务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偏远农村地区学校任教。

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方式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的,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全面评价,不得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依据。教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用、职务评审、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对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坚持面向全体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符合素质教育基本要求,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义务教育基本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建立全员育人工作机制,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进行爱国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心理健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人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育基地和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博物馆和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发明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学校和教师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规范作息时间,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照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十五条 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学辅导材料及报刊;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刊资料。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不得计入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增长的比例。

第五十七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高。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正常需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因上级人民政府增加转移支付而减少本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投入力度。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帮助残疾儿童、少年解决学习困难。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班)正常运转。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与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持一致。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及时足额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拨付教育经费。

第六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学校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

(六)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一)未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三)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的;

(四)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

(五)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的;

(四)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学生转学、退学的;

(五)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

(六)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擅自设立实验班的;

(七)违反课程设置规定或者选用未审定的教科书的。

有前款第二、四、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一)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 擅自闯入校园,寻衅滋事、结伙斗殴,侵犯师生人身权利,或者侵占、哄抢、损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三条 对招用或者变相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9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山东省工作报告时候开篇九

物业管理法是业主和物业公司合法权益的保障,下面小编整理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

买卖合同

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合理确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接受房地产开发、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鼓励建设单位为其开发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部分经营用房或者给予资金支持。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业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执行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规定倾倒垃圾。

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实施期限;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

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

租赁合同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经营车库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容积率的认定等方面给予优惠。

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管理、业主公共利益、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的收交方式、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所产生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等情况;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或者采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的,还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和提供无偿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物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有权进行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据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物业,建设单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分部工程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社区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物业管理、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计划生育等社区服务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划定。

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建设单位投资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改造整治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环卫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给予补助。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交接进行监管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七)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年 月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工作报告时候开篇十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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