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考点篇一
2022年山东省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加快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行动计划。一个个直抵人心的目标,擦亮城市幸福底色。
近年来,潍坊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省委“坚决把涉及民生的事抓实办好”的要求,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各项民生工作,一项项民生工程、一件件民生实事,持续为民生“加码”、为幸福“加速”。
聚焦共同富裕,要兜牢民生底线,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里。为民生兜底,让民心更暖。持续办好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保、住房等民生工程,下足“绣花”功夫做实精细文章,提升城市品质。值得注意的是,20xx年,潍坊市民生支出完成704.9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80.1%,所有可量化保障标准全部达到或超过省定水平……共同富裕之路正越走越快、越走越实,发展红利不断有效转化为民生福祉,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的共同富裕。
聚焦共同富裕,要高标准提质公共服务,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谋幸福。具体来说,增加一个口袋公园、一条林荫路,就意味着市民多了一个休闲娱乐的去处;城区道路精心规划的蓝色免费停车位,贴心又便民;在中心城区建成的128处避雨遮阳白帆棚,成为潍坊一道亮丽的城市风景线……从小切口入手,实打实地让一件件民生实事接连兑现,让老百姓的生活充满温情,让幸福在家门口升级。
共同富裕迈新步,民生福祉大跃升。在高质量发展的逐梦进程中,潍坊要继续瞄准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脚踏实地,久久为功,豪迈前行,谱写好共同富裕的潍坊篇章,助力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品质城市建设。
潍坊,一个充满活力的城市,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的大道上加速奔跑,信心满满。
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考点篇二
曲阜孔庙位于曲阜市中心鼓楼西侧300米处,是祭祀中国古代著名思想家和教育家孔子的祠庙。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山东省孔庙
导游词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尊敬的各位来宾:
你们好!我受旅游、接待部门的委托,对光临名城曲阜参观游览的各位佳宾表示热烈地欢迎。我有幸为大家导游陪同参观,非常高兴,这是咱们共同颀赏学习的好机会。看后请留下宝贵意见。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曲阜的历史、文物概况。
历史文化名城曲阜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文献整理家、世之圣人孔子的家乡,亚圣孟子的故里,中华民族的始祖轩辕黄帝的诞生地,炎帝的首都,商殷故国,鲁国首都。三皇五帝有四位在这里生息劳作,有5000多年的历史。地下有丰富的宝藏,地上有众多的文物。现有文物112处,其中有联合国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3处,全国保护的4处,省级12处,其他为地市级保护的。
重中之重有“三孔两庙一陵”、“三山二林一寺”。孔庙、孔府、孔林,俗称“三孔”,有祭祀中国元圣周公的庙宇,有祭祀孔子第一大弟子复圣颜回的庙,俗称“两庙”;“一陵”是黄帝诞生地--寿丘少昊陵;“三山”;孔子出生地尼山、汉墓群九龙山、小泰山--九仙山(又称九山)。二林是:世界教育孩子最好的母亲孟母林,孔子父母埋葬地梁公林;“一寺”是李白、杜甫作诗、答对、分手处,著名文人孔尚任隐居处国家园林“石门寺”。
我们现在看孔庙。
孔庙,又称至圣庙,是祭祀孔子及其夫人亓官氏和七十二贤人的地方。孔庙同北京的故宫、河北承德市避暑山庄并称中国的三大古建筑群。专家对孔庙讲了四名话:建筑时间最久远、最宏大、保存最完整、东方建筑特色最突出。从孔庙可看出两个问题:一是孔子对中国乃至东方文化的巨大贡献;二是中国在历史上就有能工巧匠。
孔庙始建于公元前478年,孔子去世的第二年建庙。在孔子故居建庙堂三间,陈列孔子的衣、车、书等,“岁时奉祀”。历代皇帝对孔庙都有扩建,计大修15次,中修31次,小修数百次达到现在的规模。孔庙仿皇宫建筑之制,分三路布局,九过院落,共有房屋466间,门亭54座,东西相对贯穿在一条中轴线上,有碑碣近千块,占地327.5亩,长达两华里又150公尺。现在看到的孔庙是明弘治年间的规模。解放后国家多次拨款维修保护。我国首批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4年12月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成为联合国保护的文物单位,孔庙建筑时间之久远,规模之宏大,保存之完整实属世之罕见。
神道。“万仞宫墙”前古柏苍劲的这段路为“神道”。重要的庙宇前都有专开的尊敬灵通之道,称“神道”。
万仞宫墙。这道门是曲阜明城正南门,也是孔庙的第一道门,上悬“万仞宫墙”四个大字,系清乾隆皇帝的御笔。它来源于孔子得意弟子子贡。鲁国大会诸侯时,有人提出子贡的学问博大精深,可与孔子相提并论,子贡在场,马上站起来说,我可不敢与俺老师孔子比,人的学问好比一堵墙,我这道墙只有一仞之高,俺老师的墙有数仞之多。就是说,我的学问等于一肩膀头子高,一目了然没什么深奥的;孔子的学问有我数倍之多,经过详细的研究,全面的探讨,才能了解他的全部,入了门以后,才能看到宗庙之美,在门外头你是看不到的。后人为了形容孔子的学问高深,从夫子之墙数仞,到“百仞”、“千仞”到明代皇帝封孔子为“天下文官主,历代帝王师”,封孔子学问有“万仞”,赞颂孔子学问有一万个八尺,往上看,看不到顶,亦说此墙深壁高垒非常坚固。这四个字原为明钦差所写,乾隆为表示他对孔子的重视,亲书“万仞宫墙”换上了他的御笔。
“二柏担一孔”。过玉振坊这个单孔的石拱桥,东西各有一棵古柏,所以人称“二柏担一孔”。这桥名曰:“泮水桥”与行宫旁泮水池的水相通,因之演义为“盼水”。过去读孔孟之书,考上高等学府叫“入盼”,做官的盼高升,做买卖盼发财,过日子盼兴旺。
下马碑。庙墙外东西各立一块石碑,公元1191年专立的下马碑,下轿碑。西边的碑早毁坏,东边这块碑上写“官员人等至此下马”。过去文武官员、庶民百姓从此路过下轿下马徒步而行,以示对孔子、孔庙的尊敬。
棂星门。明代所建,公元1754年重修,由木制改铁石的。“棂星门”系乾隆御笔。相传天上星系“有二十八宿”,其中,有个掌管文化的星叫“棂星”,又名“文曲星”、“天振星”,把孔子与天上管文化的星联系起来,说文化方面他是最高的,如过去祭天,要先祭“文曲星”,有尊孔如尊天的说法。
太和元气坊。这坊是明代公元1544年所建,极赞孔子的思想,主张如同“太空宇宙能哺育万物。天地之合,四方之合,阴阳之合”,称“太和”之气是最基本的东西,宇宙之太和,人间之元气。“太和元气”系山东巡抚曾铣手书。
至圣庙坊。明代所建“至圣庙坊”,是汉白玉的,上饰火焰宝珠。
德侔天地,道冠古今。这道院的东西对衬各建一处很奇特的牌坊,木制角棱环绕,千头万续,下有八个怪兽,叫“天龙神狮”,相传它威严灵感,可驱除邪恶,匡扶正义。东边牌坊上书:“德侔天地”,说孔子的思想主张给人类的好处如同天高地厚,功德能同天地相比。西边的牌坊上书“道冠古今”,赞孔子思想、办法古今都是盖世之冠。
圣时门。三门并列,四道台皆同上,中央盘龙。此门命名来源于孟子,对古代四位圣人伯夷、伊尹、柳下惠、孔子,孟子把四圣人的圣迹归纳为四句话:伯夷圣之清者也,伊尹圣之任者也,柳下惠圣之和者也,孔子圣之时者也。“圣时”极赞孔子思想主张经久不衰,是适合时代的圣人。皇帝来曲阜朝孔要行“三跪九叩大礼”,走圣时门;历代“衍圣公”出生时打开“圣时门”,除这两种情况外,此门不轻易开启。都走快覩门、仰高门。
快覩门,取先睹为快之意。就是说孔子的学问“五经四书”,谁先学谁先有文化,谁先学谁先有知识,争相学习,以先见到先读为快乐。
仰高门。根据颜回赞扬孔子的一段话命名的。颜回说,夫子之道,仰之弥高,钻之弥坚。赞孔子学问向上看不到顶,叫“弥高”,学起来文言文很难懂,叫“弥坚”,高不是高不可攀,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学到的。颜回说“夫子循循然,善诱人,博我以文,说我以礼。”俺老师循循善诱,教我以文化,施我以礼节。
汉石人。仰高门里亭子里有两位历史价值很高的汉石人,一位是“亭长”,(汉代地方小官),一位府门之卒,都是鲁王墓前守卫的。石人被历代金石学家所重视,对研究汉代服装和文字有重要价值。
金水桥,这道桥,同故宫前的桥同名,称金水桥,又叫碧水桥,三孔排列,绿水荡漾。
大中门。大中门是宋代孔庙的大门,称“中和门”,意为用孔子的思想处理问题都可迎刃而解。明代扩建庙改称“大中门”,赞孔子的学问是集人类知识之大成,中,取“中庸”之意,“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中不偏,庸不易。离开中者,就不是正道,成了邪道、歪门。就是说不左不右,公平正道,向前为中庸。大中门东西两头有角楼两座是守卫孔庙用的。
同文门,四大名牌,孔庙图。进入大中门里左右有四块大碑。西边的明弘治碑,讲的纲常伦理。弘治碑右侧有明代才子湖南长沙李东阳绘制的“孔庙图”价值很高。
同文门。取“人同心”字同文之意。是说同心协力,团结一致才能干好事业;文字要统一,有统一的文字才能记载历史传播经验,随意造字就会乱套。同文门是奎文阁前的重要屏障。
奎文阁,原为藏书楼,是收藏御赐书籍的地方。建于宋天禧二年(公元1018年),金章宗重修时改为“奎文阁”。这座独特雄伟的建筑,完全是木质结构,在中国楼的建设上称孤例。经过几次地震,奎文阁没有震毁。清康熙5年地震“十间房子倒者有九,存者有一,奎文阁巍然不动”。明代吏部尚书李东阳专写了“奎文阁赋”,赞奎文阁的建筑研究价值。就是廊下东头这块碑。
楼阁前这东西两院称:“斋宿”,是祭祀人员斋戒、沐浴的地方。东院是衍圣公斋宿所,清康熙、乾隆祭孔时都在东斋宿盥洗。西院是从祭人员的斋宿。孔子七十一代孙孔昭薰将庙内宋、元、明、清五朝代拜孔庙碑130多块集中镶嵌在院墙上,故西斋宿又称碑院。
十三碑亭。这是孔庙的第六进院落,亭内立有55块碑,是唐、宋、金、元、明、清等朝代所立,其内容都是皇帝、钦差拜孔、对孔子的追谥、评价,历次修孔庙的记载,有汉、满、蒙、八思巴文等文字。南八北五,所以称十三碑亭,因为都是经皇帝批准立的碑,因此又叫御碑亭。东起前排第三、六两个亭子是金代所建,是我国现存不可多见的建筑。凡是用赑屭驮的碑都称“御碑”。“赑屭”是吉祥物,传说龙王有九子,它是第8子,它爱“文”,善于负重,石碑有文字而沉重适合其特点,形象应为龙头、龟身、鹰腿、蛇尾。
东起北边这第三个亭子是康熙皇帝立的碑。北京西山采的石头经大运河,经济南又运到这里。专家计算这幢碑13万斤重,从济宁沿途泼水冻了,在冰上滑过来的,有时一天只走卧牛之地。曲阜本有好石头不用,要从北京运来,以示皇帝对孔子的重视。这院东南、西南各有一片碑碣都是王公大臣们修庙、拜孔的记载,书法价值很高。
这个院东西对衬各有一门,东为“毓粹门”,西是“观德门”。俗称东华门、西华门。
先师手植桧。大成门里左边这棵挺拔苍劲的桧树,是孔夫子手植的。据记载:孔子在这里裁过三棵桧树,金贞佑二年(公元1214年)毁于兵火,树枯而又发新枝,曾“三枯三荣”,有“桧树日茂孔氏日兴”的说法。明万历年间才子杨光训题写了“先师手植桧”五个大字。
两庑长廊。这两侧的对等两排房子,共80间,称“东西庑”,是供奉七十二贤人的地方。孔子号称弟子三千,身通六艺文武全才的七十二人,供奉在东西庑。历代帝王都有封的配享先贤。如董仲舒、韩愈、王明阳、诸葛亮、寇准、岳飞等等。到民国年间已封到156名。最后一位先贤是梁启超先生。原有塑像,牌位,后一律改为木制牌位。东西庑现在陈列的是收集的宋代以前的中贵石刻。周公训子、蝙蝠行医等,最为珍贵的国宝有汉魏朝碑刻22块,书法价值特高的“礼器碑”、“乙瑛碑”、“史晨碑”、张猛龙碑“、米芾碑”等都是罕见的珍品。西庑陈列了100多块“汉画石刻”,都是久负盛名的艺术珍品,是研究汉、魏等历史社会生活难得的珍贵资料。东庑北端陈列着584块石刻,是孔子六十九代孙孔继涑写的玉虹楼法贴。
杏坛。这是为纪念孔子讲学建的。孔子当初是在土台上大杏树下给弟子们讲学。宋代公元1018年,孔子45代孔道辅监修孔庙时,将正殿后移扩建,在正殿旧址建亭,环植以杏,名曰“杏坛”。杏坛二字,是金代著名文人党怀英篆书。亭内有乾隆皇帝御笔“杏坛赞”,这是他第一次来曲阜写的。乾隆题写的匾、
对联
、条幅等在曲阜有50多处。大成殿。这是孔庙的主殿,它和北京的故宫太和殿、泰安岱庙天贶殿并称东方三大建筑,又称东方三大殿。价值高历史长的是大成殿。殿高24.8米,阔45.7米,深24.89米。四周环有28根用整个石头雕成的龙柱,工艺精湛,造诣很深。尤其殿前廊10株深浮雕的滚龙柱实为世之罕见,10棵柱子20 条龙,上下对翔,升腾盘绕戏一颗珠子,神态各异,无一雷同,越看越有动意,跃然石上栩栩如生。这是徽州工匠的杰作。皇帝来曲阜朝孔时,孔家都用黄绫把龙柱裹起来,不让皇帝直接看到龙柱,因为超过了金銮殿,怕皇帝不高兴,加以责怪。其余18根柱是八棱的浅浮雕龙柱,一个棱面刻九条龙,每根柱子八个棱,八九 72条龙共计雕刻1296条龙。这是罕见的石刻艺术瑰宝。总览大成殿雄伟壮观。
五圣十二先哲。大成殿内供奉着17尊像。
五大圣人。至圣孔子,意为圣人中的圣人,至高无上。孔夫子在中央,头戴十二旒之冕,身穿十二章王服,手持震圭,威严肃穆,使人肃然起敬。两侧为四配:东边是复圣颜子,述圣子思;西边是宗圣曾子,亚圣孟子。东头六位,西头六位,称十二先哲,有子贡、子路、冉求等11位孔子的弟子,有一位是宋朝朱熹,著名理学家,五经四书解释的好,被封为先哲。“生民未有”的匾,是孟子赞孔子,说“生民未有盛于孔子也”。有人类以来,还没有全面超过孔子的人,所以叫“生民未有”。“万世师表”是康熙题写,封孔子为“万世皇帝之师,千古人类之表,皇帝的老师,做人的表率。”“斯文在兹”是光绪写的,意为天下的文化都在这里。
寝殿。供奉孔子夫人亓官氏的专殿。是孔庙第三大建筑。亓官氏宋国人(河南商丘),19岁嫁孔子,后生子孔鲤,贤妻良母,早孔子7年去世,被封“至圣先师夫人”,同孔子一样享受祭祀。寝殿周围28根石柱上雕凤凰,每条柱子刻凤凰72只,同龙的数量一样,叫龙凤呈祥。
孔庙西路是祭礼孔子父母的地方。其父叔梁纥,母颜征在,皇帝封为启圣王和启圣王夫人,建有启圣王殿、寝殿、金丝堂等建筑。
孔庙的东路,前后两部分,前院是孔子故宅,有“孔宅故井”,孔子九代孙孔鲋藏书的地方名“鲁壁”,现在看到的经书,立头功的应为“鲁壁”。为纪念孔子教育其子读书建了“诗礼堂”,孔子说“不学诗无以言,不字礼无以立”,意为不学诗不会讲话,不学礼不懂得如何立身事。诗礼堂内有著名雕刻家石可先生刻制的仿汉画石刻“圣迹图”。后院是崇圣祠、五代祠,祭祀孔子上五代祖先的祠堂。
各位先生,孔庙似历史的、知识的学堂,因时间有限,咱们只看了主要的,我是厄要介绍的。孔子是圣人,也是伟大的旅游家,周游列国14年,宣传他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学问,收集了宝贵的资料。有关圣人的遗迹很多,很值得一看。我们相处时间虽短,可友谊长存,盼望各位有机会再来曲阜观光,我们一定很好地服务。
孔庙就看到这里,谢谢大家的合作,欢迎您再来。
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考点篇三
山东的花灯种类繁多,各有特色。胶东、鲁中和鲁西南地区习惯用豆面和玉米面做成生肖灯,照家庭成员属相,每人一盏属相灯,节日晚上共置一盘中点燃,俗传谁的灯燃亮的时间长,谁必长寿。有的做全部十二生肖灯,寓意在于消除病灾,使人丁兴旺。此外做代表十二个月的月灯,用于祈祷各该月收获的农作物、水果和蔬菜取得丰收。做狗灯摆在门口,做牛灯、马灯送在牛棚、马棚,做鸡灯放在鸡窝上,做金鱼灯放在水缸里,做荷花灯、寿桃灯、娃娃灯放在居室各处。乳山等地做一盏“看场佬”灯,形为一肩扛各种农具的老人,节日晚上由家中男孩点燃送到打谷场园中间,燃尽之后由家中长者据燃烧情况预卜当年各种作物的丰歉。也有的地方,元宵节傍晚,人们插上灯芯,填进食油,然后庄重地点燃。据说从灯芯燃烧后的形状可以得到各种“信息”。如六月灯的灯芯烧成米粒状,就预示小麦将获得丰收。民间传说,元宵节的灯光,是吉祥之光,能驱妖避邪除百病。所以人们往往端着灯互相照照脸庞,还要照一照屋内屋外的各个角落。诸城的习俗与胶东相似,不同的是女主人等家人入睡后,端着面灯逐个地照一下肛-门,边照边念:“豆面灯,豆面灯,照照腚眼不招虫。”据说,这样做可以防止肠道传染病。
滕州的萝卜灯别具一格。人们利用萝卜的自然颜色雕成各种花样,十分美观。元宵节傍晚,男孩子们提着满篮的萝卜灯兴高彩烈地到村外放灯,几十步一个,从村头一直摆到山顶,放眼远眺,就象一条光芒四射的钻石项链,远接天宫,近连山村。
旧时,德州灯会盛大,观众如云。十四这天,郊区的农民一齐拥入城内,有亲的投亲,有友的靠友,无亲无友的去住店房。为了一饱眼福,不辞辛劳。夜幕降临,满城灯火齐放异彩。诸般杂耍,倾巢而出,鸣锣击鼓,边跳边舞。观众人山人海,象潮水似地涌入灯门,全城顿时沸腾了。灯会一直持续到深夜。
博兴农村的元宵节有照灯的习俗。男孩子提着灯,围着枣树转六圈,同时把“嘟佬嘟佬,开花结枣”的口诀念六遍(传说嘟佬是主管枣树的老公公)。据说照了枣树,就能取得枣子丰收。龙口等地,正月十五日黄昏要往祖坟送灯,至墓地于坟前燃灯祭拜,俗称“给老祖宗送灯照着捉虱子”。
开展游艺活动是元宵节的重要内容。杂耍的形式各种各样,狮子舞、龙灯舞、高跷、旱船、花棍、秧歌、赶毛驴……应有尽有,内容以戏曲为主。曲阜城周围村村玩龙灯,每个村的龙灯都要到孔府中表演。孔府耍龙灯的地方在二门里大堂前,平时不得入内的孔府,这时也准许外人入内看耍龙灯。耍龙灯时,孔府的当差和“花炮户”在一旁燃放焰火。
元宵节这天,一些地区庙会十分热闹。费县玉皇庙会在元宵节这天举行“送驾”仪式。送驾队伍由八杆彩旗前导,继而是锣鼓队,高跷、旱船、狮子舞等尾随其后。进了庙宇,焚香献供,载歌载舞。最后将立春时做的“春公鸡”纷纷撒下,兴尽而归。曲阜、邹城、泗水交界处的尼山,是孔子诞生地,正月十五有夫子洞庙会(又有“圣庙会”、“夫子洞会”等名称),会期三天,会场设在尼山孔庙门前,参加者多为年轻妇女与儿童,会中有卖玩具、小吃的摊贩,有唱戏等文艺活动,赶会的人常多达数万人。滕州的元宵节“打花”更是令人倾倒。人们用铁锨端着铁水,向树林中扬撒,火树银花,飞珠溅玉,令人拍手叫绝。
一些偏远农村,虽然没有什么灯会和庙会,但习惯开展一些很有趣味的活动。鄄城的姑娘们在元宵节这天制作花树和花姑娘。她们先用枣枝和彩纸做成花树,再用秫秸和彩纸做成花姑娘,然后把花姑娘挂到花树上,最后把花树插到粪堆上,意思是希望棉花取得丰收。
渔灯节、走百病、邀厕姑
渔灯节。是渔村特有的节日,流行的地区甚狭,最盛的是蓬莱市大季家镇沿海初旺、山后陈家、山后孙家、山后李家、山后顾家、芦洋六处村庄。他们节期不同,初旺等三处村庄为正月十三日,芦洋等三处村庄为正月十四日。节日的主要活动集中在过午一两个小时内。到时,村中鞭炮锣鼓齐鸣,各渔船全体船员夹在大型秧歌队中向渔港码头进发。其时,所有停泊在港湾中的船只都遍插彩旗。秧歌队到码头后作狂欢表演,与此同时各渔船船长率船员登船,在船头、船尾、各舱送灯,然后于船头设供,燃香致祭。供品中必有猪头,猪头上涂猪血,名为“发血财”;供品中又必有鱼,取“有余”之意,鱼以大为佳,寓意“大大有余”。祭毕,于船上大放鞭炮,有亲友来贺,亦携鞭炮于船上燃放,名为“送鞭”。至晚,又送灯于海边,或扎小船载灯,任其飘往大海深处。80年代后期以来,蓬莱渔灯节活动规模越来越大,吸引了国内外旅游者,形成了一个民俗旅游项目。
正月十六传统风俗活动有走百病、灸百病、邀厕姑等。
邀厕姑又称邀紫姑,早见于刘宋时期的《异苑》,唐代李商隐有“紫姑神下月苍苍”之句,苏东坡在《紫姑神记》中说,神本莱阳人,姓何名媚,字丽娘,嫁为寿阳李景妾,因不容于嫡,常役以秽事,于正月十五吊死厕中,后以为神,妇女作其形邀之卜休咎有验。过去山东各地都有请紫姑的风俗,时间多在正月十六,也有在正月十五或此前的任意一天,形式因地而异,多是年轻姑娘媳妇们的游戏。多数是用炊具扎制成人形骨架,以木、葫芦饭勺或条编笊篱为头,画上眉眼,戴上花,披上女子衣裤。至夜间由众女子带到厕边或栏边烧纸请神,乞愿,或问婚姻,或问蚕桑,以紫姑点头与否定吉凶。紫姑神也有用纸扎或剪的,纸剪者用筷子抬着,看其动静。
类似邀厕姑,招远、龙口等地还有请簸箕姑娘的习俗。正月间,未嫁少女相约数人,取一簸箕,放上一碗水、一杆秤、一面镜子,众人用指顶起簸箕,口中念道:“正月初一(或十五)百草灵,我请簸箕姑娘来算命,清是水,明是镜,戥子不灵问到秤,问一问婚姻动不动?”谁问谁就念叨一遍,如果水在碗里跳动,即表示可以找到一个称心如意的丈夫。俗传正月百草灵,故笤帚、簸箕、针、苇之类皆可为卜。
在淄博一带,正月十六家家户户都去河里挑水做五色饭,即用五种颜色的粮食煮成稀粥,据说吃了五色饭不患头痛病。临朐等地的小儿女,这天以五色米杂七孔针(一种植物)煮粥做巧饭,谓之“增智”。临沂、淄博地区的一些少女,这一天也做“乞巧饭”。她们先在村中挨家挨户地“讨米”,凑足一两碗后,自带炊具到河边淘米野炊。巧饭做好后,先祭河神,再喂鱼虾,最后大家一起吃,吃前还唱一些歌谣,据说姑娘吃了乞巧饭就会心灵手巧。吃乞巧饭的风俗,更多见于七夕。
滕州一带,正月十六日这一天,习惯把出嫁未久的姑娘接回来,俗称“叫闺女”。叫闺女必须是娘家的人亲自到婆家去接,一般是兄弟、姐妹或侄子。平原富裕人家套马车,山区赶毛驴,贫寒人家推独轮车,拉地排车或徒步。这时闺女住娘家可住十天半个月,但必须在二月二以前返回婆家。其他地区这天也有走娘家的风俗,但不一定由娘家接,有的是女婿送,路上对对双双络绎不绝,好事者聚在村头路边,指指点点,称“看新女婿”。
正月十五日为元宵节,因元宵是节日食品而得名,元宵节的主要活动是观赏灯火,所以又称灯节。道教称正月十五为上元,合七月十五、十月十五的中元、下元为三元,分属天地水三官的诞辰。民间一般习惯称作正月十五,或称过十五。曲阜、邹城、泗水一些地方称正月十五为“过小年”、“小年”。十五是继春节之后的一个比较重大的传统节日,至今城乡仍然普遍庆祝。
唐朝以前,有腊月赏灯的习俗,是汉明帝从西域引进的。据《僧史》记载,西域腊月晦日,称为大神变,该日烧灯裱佛。汉明帝引进以后,逐步发展为赏灯。唐代把赏灯的时间正式定为正月十五,唐玄宗时规定元宵节前后三天弛禁,开市赏灯。宋代并颁诏令,把元宵赏灯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明太祖建都南京,为了招徕天下富商,放灯十天。清太宗时,仍然规定元宵三夜,开市赏灯。到了近代,全国各地赏灯的起止日期,参差不齐,有的三夜,有的五夜,有的甚至长达十夜。民-国时期规定,元宵节前后三天为灯节,十四日为试灯,十五日为正灯,十六日为残灯。这一习俗在德州、淄博等地至今不衰,其他地区一般只十五日一天,个别地区两天。
山东的花灯种类繁多,各有特色。胶东、鲁中和鲁西南地区习惯用豆面和玉米面做成生肖灯,照家庭成员属相,每人一盏属相灯,节日晚上共置一盘中点燃,俗传谁的灯燃亮的时间长,谁必长寿。有的做全部十二生肖灯,寓意在于消除病灾,使人丁兴旺。此外做代表十二个月的月灯,用于祈祷各该月收获的农作物、水果和蔬菜取得丰收。做狗灯摆在门口,做牛灯、马灯送在牛棚、马棚,做鸡灯放在鸡窝上,做金鱼灯放在水缸里,做荷花灯、寿桃灯、娃娃灯放在居室各处。乳山等地做一盏“看场佬”灯,形为一肩扛各种农具的老人,节日晚上由家中男孩点燃送到打谷场园中间,燃尽之后由家中长者据燃烧情况预卜当年各种作物的丰歉。也有的地方,元宵节傍晚,人们插上灯芯,填进食油,然后庄重地点燃。据说从灯芯燃烧后的形状可以得到各种“信息”。如六月灯的灯芯烧成米粒状,就预示小麦将获得丰收。民间传说,元宵节的灯光,是吉祥之光,能驱妖避邪除百病。所以人们往往端着灯互相照照脸庞,还要照一照屋内屋外的各个角落。诸城的习俗与胶东相似,不同的是女主人等家人入睡后,端着面灯逐个地照一下肛-门,边照边念:“豆面灯,豆面灯,照照腚眼不招虫。”据说,这样做可以防止肠道传染病。
滕州的萝卜灯别具一格。人们利用萝卜的自然颜色雕成各种花样,十分美观。元宵节傍晚,男孩子们提着满篮的萝卜灯兴高彩烈地到村外放灯,几十步一个,从村头一直摆到山顶,放眼远眺,就象一条光芒四射的钻石项链,远接天宫,近连山村。
过去,德州举行灯会三日(正月十四、十五、十六),节前三天就着手准备,四门(城门)披彩,主要街道上的商行、店铺修整一新,挂上彩灯。彩灯的花样繁多,有内容连贯的套灯,有形态各异的散灯,有端庄华丽的牌坊灯,还有变幻莫测的盒子灯。套灯以《三国演义》、《西游记》、《聊斋志异》和《红楼梦》里的人物故事为内容。由于制作精巧,内容丰富,情节连贯,观灯就象看连环画一样。散灯有二龙戏珠、八仙过海、嫦娥奔月、木兰从军等,千姿百态,争奇斗妍,令人眼花缭乱。牌坊灯的制作比较复杂,先以木杆跨街扎起拱门,再蒙上彩绘绢纱,里面点燃无数灯火,显得十分巍峨壮观。进入灯门,两厢琼楼玉宇,灯火辉煌,仿佛置身于童话的世界。盒子灯是一种大型迭套灯,灯中有灯,一盒多达15种,放盒子灯时,为了便于众人观看,要用一根长竹杆将盒子灯高高举起,然后将导火线点燃,于是,一套套灯便有节奏地跳出盒子,悬在空中,十分有趣。盒子灯有形有声,变幻莫测,引人入胜。曹县有一种特别精致的彩灯,叫雪花灯,据说需要一个能工巧匠的经年之功才能制成。灯体纯白透明,造型新颖别致,点燃后光芒四射,好象一颗洁白无瑕的宝?珠。
旧时,德州灯会盛大,观众如云。十四这天,郊区的农民一齐拥入城内,有亲的投亲,有友的靠友,无亲无友的去住店房。为了一饱眼福,不辞辛劳。夜幕降临,满城灯火齐放异彩。诸般杂耍,倾巢而出,鸣锣击鼓,边跳边舞。观众人山人海,象潮水似地涌入灯门,全城顿时沸腾了。灯会一直持续到深夜。
博兴农村的元宵节有照灯的习俗。男孩子提着灯,围着枣树转六圈,同时把“嘟佬嘟佬,开花结枣”的口诀念六遍(传说嘟佬是主管枣树的老公公)。据说照了枣树,就能取得枣子丰收。龙口等地,正月十五日黄昏要往祖坟送灯,至墓地于坟前燃灯祭拜,俗称“给老祖宗送灯照着捉虱子”。
开展游艺活动是元宵节的重要内容。杂耍的形式各种各样,狮子舞、龙灯舞、高跷、旱船、花棍、秧歌、赶毛驴……应有尽有,内容以戏曲为主。曲阜城周围村村玩龙灯,每个村的龙灯都要到孔府中表演。孔府耍龙灯的地方在二门里大堂前,平时不得入内的孔府,这时也准许外人入内看耍龙灯。耍龙灯时,孔府的当差和“花炮户”在一旁燃放焰火。
元宵节这天,一些地区庙会十分热闹。费县玉皇庙会在元宵节这天举行“送驾”仪式。送驾队伍由八杆彩旗前导,继而是锣鼓队,高跷、旱船、狮子舞等尾随其后。进了庙宇,焚香献供,载歌载舞。最后将立春时做的“春公鸡”纷纷撒下,兴尽而归。曲阜、邹城、泗水交界处的尼山,是孔子诞生地,正月十五有夫子洞庙会(又有“圣庙会”、“夫子洞会”等名称),会期三天,会场设在尼山孔庙门前,参加者多为年轻妇女与儿童,会中有卖玩具、小吃的摊贩,有唱戏等文艺活动,赶会的人常多达数万人。滕州的元宵节“打花”更是令人倾倒。人们用铁锨端着铁水,向树林中扬撒,火树银花,飞珠溅玉,令人拍手叫绝。
一些偏远农村,虽然没有什么灯会和庙会,但习惯开展一些很有趣味的活动。鄄城的姑娘们在元宵节这天制作花树和花姑娘。她们先用枣枝和彩纸做成花树,再用秫秸和彩纸做成花姑娘,然后把花姑娘挂到花树上,最后把花树插到粪堆上,意思是希望棉花取得丰收。
渔灯节。是渔村特有的节日,流行的地区甚狭,最盛的是蓬莱市大季家镇沿海初旺、山后陈家、山后孙家、山后李家、山后顾家、芦洋六处村庄。他们节期不同,初旺等三处村庄为正月十三日,芦洋等三处村庄为正月十四日。节日的主要活动集中在过午一两个小时内。到时,村中鞭炮锣鼓齐鸣,各渔船全体船员夹在大型秧歌队中向渔港码头进发。其时,所有停泊在港湾中的船只都遍插彩旗。秧歌队到码头后作狂欢表演,与此同时各渔船船长率船员登船,在船头、船尾、各舱送灯,然后于船头设供,燃香致祭。供品中必有猪头,猪头上涂猪血,名为“发血财”;供品中又必有鱼,取“有余”之意,鱼以大为佳,寓意“大大有余”。祭毕,于船上大放鞭炮,有亲友来贺,亦携鞭炮于船上燃放,名为“送鞭”。至晚,又送灯于海边,或扎小船载灯,任其飘往大海深处。80年代后期以来,蓬莱渔灯节活动规模越来越大,吸引了国内外旅游者,形成了一个民俗旅游项目。
邀厕姑又称邀紫姑,早见于刘宋时期的《异苑》,唐代李商隐有“紫姑神下月苍苍”之句,苏东坡在《紫姑神记》中说,神本莱阳人,姓何名媚,字丽娘,嫁为寿阳李景妾,因不容于嫡,常役以秽事,于正月十五吊死厕中,后以为神,妇女作其形邀之卜休咎有验。过去山东各地都有请紫姑的风俗,时间多在正月十六,也有在正月十五或此前的任意一天,形式因地而异,多是年轻姑娘媳妇们的游戏。多数是用炊具扎制成人形骨架,以木、葫芦饭勺或条编笊篱为头,画上眉眼,戴上花,披上女子衣裤。至夜间由众女子带到厕边或栏边烧纸请神,乞愿,或问婚姻,或问蚕桑,以紫姑点头与否定吉凶。紫姑神也有用纸扎或剪的,纸剪者用筷子抬着,看其动静。
类似邀厕姑,招远、龙口等地还有请簸箕姑娘的习俗。正月间,未嫁少女相约数人,取一簸箕,放上一碗水、一杆秤、一面镜子,众人用指顶起簸箕,口中念道:“正月初一(或十五)百草灵,我请簸箕姑娘来算命,清是水,明是镜,戥子不灵问到秤,问一问婚姻动不动?”谁问谁就念叨一遍,如果水在碗里跳动,即表示可以找到一个称心如意的丈夫。俗传正月百草灵,故笤帚、簸箕、针、苇之类皆可为卜。
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考点篇四
上级工作以转信为主,这些信访转到基层,基层无法再转,无口可归,有的地方就形成一个以党政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的工作格局。下文是山东省信访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四)公正合理、便民利民。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运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以及决策失误纠错改正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运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可能导致信访问题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职责分工,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网络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检查督导,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依法参与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本组织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二)委托代理人;
(三)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
(六)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
(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专门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统称为信访工作机构。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网络信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电话,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办理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国家机关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络信访平台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通过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信箱等方式,畅通网络信访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送、交办、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合接访场所,统一登记、分流处理信访事项,组织有关工作部门联合接待、集中解决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由其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向该负责人当面提出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并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可以建立、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提供办公场所、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参与来访接待,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国家机关审查、甄别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如实提供本人持有的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线索。
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二十七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信访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一)信访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病人的信访事项应当采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形式提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
代理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
委托书
,以及近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推荐书或者介绍信
(函),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代理权。第二十九条 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扰乱信访秩序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被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将其接回,必要时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将其接回;无法接回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或者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
对来访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督促其及时办结。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责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职责最先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单位以及具体承办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信访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导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
听证由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访人近亲属等参加。
听证应当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等办法,对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
依照前款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支持信访人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交办机关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报请交办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信访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复核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结论明显不当的。
原办理、复查机关由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
(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建议、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一)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
(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
对可能具有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约见信访人听取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信访人要求答复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反馈办理情况,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建议、意见。相关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三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第五十四条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提出检举、控告的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督查。
(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情况;
(三)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信访问题多发和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信访工作情况。
(一)查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案卷和其他资料;
(二)要求被督查的单位就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三)就督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到信访事项发生地开展实地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信访督查专员。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确定的负责信访督查工作的人员,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履行督查职责。
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的信访督查,不得拒绝、阻碍信访督查专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
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该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或者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提出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四)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五)国家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应当履行督查职责而未履行的;
(八)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丢弃、隐匿、伪造、篡改、擅自毁损信访工作材料的;
(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定义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特色
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
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考点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
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津贴、补贴、福利待遇;
(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
(四)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合同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六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并办理手续。
劳动者出现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其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和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发放安置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劳动者,并限期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劳动者本人,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考点篇六
文物保护,指的是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损害的措施,这个过程叫做文物保护。下文是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八条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其中,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当即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将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
责任书
,负责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难以继续承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该文物属于国有的,应当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非国有的,可以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调整的,原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年内,将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有关工作档案和资料移交调整后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禁止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群,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就近设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改造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的,必须依法报请审批。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因大遗址保护造成的周边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组织编制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退还修缮费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其管理、使用单位支付费用。涉外拍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前两款规定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被盗、失火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
应急预案
,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五条 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考古调查、勘探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考古发掘单位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交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考古发掘工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支持考古发掘工作,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
考古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在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
工作总结
和出土文物清单,并自考古发掘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年内提交考古发掘报告。第二十八条 考古发掘单位负责保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字记录、图纸和影像等资料,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相应的文物保护资料。
考古发掘单位自提交考古发掘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将出土文物移交给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出土文物。
第二十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保管的文物标本、暂存的出土文物,按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的规定进行保护管理。尚未定级的文物发生事故的,按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评定文物等级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媒体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第三十二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对前款规定的考古调查、勘探的期限,由考古发掘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共同商定,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和文物保护需要,及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藏品的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库房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藏品库房、陈列展览室、技术修复室等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开放。不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文物,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文物等级分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逐步建设文物藏品数字化信息库。
第三十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调拨国有馆藏文物,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发生馆藏文物损毁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处理权限,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文物征集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自征集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文物征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第四十二条 文物收藏单位征集文物,应当与文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签订
合同
,明确征集文物的名称、数量和权属等内容,并附加征集文物的照片以及相关资料。第四十三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向社会提供文物咨询、鉴定等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古代石刻等文物的拓印,除文物保管单位作为必需的资料保存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拓印;内容涉及国家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科学资料和未发表资料的石刻,不得传拓出售或者翻刻。
第四十五条 生产文物复制品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二级、三级文物,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的复制、仿制和临摹,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四十六条 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第四十七条 拍卖文物或者联合拍卖文物的拍卖企业,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在销售或者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进行审核,对允许销售或者拍卖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识或者颁发批准文件。
禁止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内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前款规定单位和场所的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第五十一条 国有文物商店购买的符合收藏标准的文物,应当提供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集体或者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采取捐赠、出售等方式转让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也可以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商店购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境外组织和个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
(六)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
(九)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拍卖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勘探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勘探,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
(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征集的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征求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或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拒不按时交还或者移交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流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大遗址,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文化、宗教、艺术、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以及文化景观。
第六十七条 涉案文物的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xx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最新数据,目前,我国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近77万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2处。国家核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118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处。目前,我国已拥有世界遗产41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8项。
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国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系统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余件(组),还有大量文物收藏于其他国有单位和民间。
我国现有博物馆3415座,其中文物系统博物馆2384座,行业博物馆575座,民办博物馆456座,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级博物馆为龙头,省级博物馆和重点行业博物馆为骨干,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类型多样化,办馆主体多元化的博物馆体系。
根据《文物保护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对文物的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即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市、县还设有文物考古研究所、博物馆、纪念馆、古建筑保护研究所等文物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的文化遗产调查、发掘、研究、保护以及文物藏品的收藏、保管、研究和展示工作。
文物法规制度日趋完备。基本形成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支撑,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各种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规范为基础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已参加四个文物保护国际公约。
文物资源调查积极推进。自20xx年以来,经过全国近5万名普查人员的艰辛工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圆满完成,共调查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工业遗产、乡土建筑、20世纪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在普查中得到充分重视。全国长城资源调查田野工作全部完成,初步建成长城资源信息系统。
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考点篇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下文是山东省女工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 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给予保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
劳动合同
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在40至100人的单位,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女职工浴室应实现淋浴化。
有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婴幼儿的单位建立托儿所或幼儿园。婴幼儿少不能自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采取联办等形式帮助女职工解决婴幼儿入托问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规定》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四年九月二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考点篇八
山东,因居太行山以东而得名,简称“鲁”,省会济南。先秦时期隶属齐国、鲁国,故而别名齐鲁。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山东省
工作报告
,希望可以帮到您。20xx年至20xx年,全省人民辛勤劳动、开拓创新,奋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胜利收官。全省生产总值达到6.3万亿元,年均增长9.4%。按当年平均汇率计算,人均生产总值从6千美元增加到1万美元。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对外收支总体良好。城镇累计新增就业59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65万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倍以上,达到5529亿元。“”规划27项主要指标中,12项约束性指标全部完成,12项预期性指标超额完成,3项预期性指标接近目标值。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一)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8%,达到3154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1%,达到12930元,城乡收入比由2.70缩小到2.44。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减少100万人以上。人均预期寿命提高1.5岁,达到78岁左右。婴儿死亡率由千分之7.69下降到千分之4.77。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8.1%。人均受教育年限8.87年,提高0.20xx年。城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增加约5平方米,分别达到36.4平方米和40.9平方米。城镇每百户拥有汽车由19.9辆提高到49.4辆,农村由5.4辆提高到23.6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基本实现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互联网普及率提高13.9个百分点,达到48.6%。
(二)经济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加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农业现代化水平稳步提升,粮食产量由867.1亿斤增加到942.5亿斤。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8%,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比重持续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提高8.7个百分点,成为吸引投资、吸纳就业、创造税收的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保护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由1.72%提高到2.23%左右。“两区一圈一带”区域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东中西部差距不断缩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取得实质性进展,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全面展开,17市实现铁路网全覆盖,96%的县(市、区)通了高速公路。全省发电装机达到9716万千瓦,比20xx年增长48%。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胶东调水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三)市场经济新体制进一步完善。全省95.7%的村(社区)完成了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多种土地流转方式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健康成长。供销社改革取得新成绩。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设立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政府定价项目削减67%。商事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成效显著。各类商品和要素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发展到618.2万户,比20xx年翻了将近一番。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基本建立,转移支付调整和债务管理得到加强,省以下财政体制进一步理顺。小贷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农信社银行化改革基本完成,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扎实推进,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稳健起步,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加快,青岛财富管理综合改革试验区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小学去行政化试点顺利实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和职业教育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先后实现整合,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公务人员工资、养老、住房、交通和休假制度日益规范。
(四)对外开放取得重要进展。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加强了与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东南亚和澳大利亚经济界的合作,与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的经贸联系进一步密切。新增友城38对、友好合作关系城市40对,来鲁工作的外国专家达13万人次。正式启动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鲁港、鲁台交流合作成果丰硕。20xx年,全省外贸进出口2417.5亿美元,比20xx年增长27.8%;实际利用外资163亿美元,增长77.8%;对外实际投资57.8亿美元,增长205.6%。五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691亿美元。成功举办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等一批重大国际活动。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落户青岛。中小企业到境外对标交流,乡村旅游带头人赴海外学习培训,都取得了持续明显的成效。全国工商联知名民企洽谈会签约项目落地率超过80%,到位资金7842.5亿元。
(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加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各方面制度和程序不断完善。政府系统严格执行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决策中主动加强与政协的民主协商。省政府及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对口联系逐步常态化、机制化。提请省人大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决定46件,制定政府规章64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815件、政协提案3362件。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削减,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部取消。公布实施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深入,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有序展开。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省市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依法解决。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法治观念普遍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严肃政纪、纠治“四风”、严惩腐败取得显著成效。纪检监察机关立查案件累计70080件,党纪政纪处分69688人。
(六)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大力弘扬,四德工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覆盖率由61%提高到99.2%。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各个领域的文艺创作硕果累累。在全国影视剧业内和广大观众中,赢得了“山影出品,必属精品”的美誉。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7%,达到2370亿元。成功举办尼山世界文明论坛、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世界儒学大会、中国艺术节、孔子文化节和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等重大活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竞技体育取得新成绩。
(七)社会治理体系逐步健全。积极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协商、社区居(村)委会联席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社区事务议事制度。广泛构筑起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联动机制。社会组织达到4.56万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4534.2万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7331.4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初步形成。信访工作持续加强。省政府及各部门新闻发布机制进一步完善。普法、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山东建设取得新进展,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得到加强。顺利完成23.14万名兵员征集任务。
(八)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建立空气质量第三方监测和财政补偿制度。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改善13.8%,二氧化硫下降47.7%,二氧化氮减少12.8%。新能源发电装机增加837万千瓦,占比提高7.1个百分点。节能减排指标超额完成,淮河、海河流域治污国家考核连续多年保持第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由87.9%提高到95.5%。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085平方公里,湿地保护面积新增300多万亩,植树造林1561万亩。加强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开展乡村文明行动,城乡环卫一体化实现镇村全覆盖。
五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政府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山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改革,敢于担当,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必须在法治框架内,有效统筹协调多方利益,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司法民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服从省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多党合作和政协民主协商,积极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
各位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山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亲切关怀。特别是20xx年视察山东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我们努力在推动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进程中走在前列,为我省发展指明了方向。五年来我省取得的每项成绩,都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山东省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省人大、省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省上下努力拼搏的结果。在此,谨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驻鲁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致以崇高敬意!向关心支持山东发展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诚挚感谢!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省传统优势正在改变,实现新旧动力转换、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仍然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经济结构不合理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比较突出,企业整体创新能力不强,大多处于产业价值链中低端。居民收入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城镇中的“二元结构”比较明显。部分群众生活非常困难,脱贫攻坚任务十分艰巨。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还有较大差距。人口老龄化加快,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待提高。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超采地下水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劣五类水体基本消除,但一、二类水体没有明显增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道路车辆伤亡人数居高不下。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作风不严不实问题仍然存在,法治素养有待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在制定“十三五”规划和安排年度工作中,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从今年起到20xx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实现我省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关键时期。党的xx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体会议,擘画了“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今后五年,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要求。
——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左右,提前实现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xx年翻一番。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服务业占比达到55%左右,发展的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型省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全社会研发经费占比提高到2.6%。
——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居民收入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持续缩小,健康水平得到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提高。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常住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提高到65%和55%以上。
——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文明山东、诚信山东、美德山东建设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
——各方面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更加完善。平安山东建设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法治山东建设成效显著,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党的建设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
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必须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于发展全过程,按照“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的要求,努力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为此,要紧紧抓住以下任务。
(一)强化创新第一动力作用。始终坚持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完善各类人才创新激励机制,持续扩大人才政策开放度。鼓励企业主导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快创建山东半岛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青岛海洋国家实验室建设。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巩固提升农业发展优势,努力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坚持工业强基,加快食品、轻工、纺织、原材料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轨道交通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先进机械设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推动其他各类知识密集型产业快速成长。落实中国制造20xx山东省行动纲要,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推动服务业扩大规模、拓展空间,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体系。鼓励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大力发展网络经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鼓励军民产品、技术、人才、信息广泛交流,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二)实现改革与开放相互促进。以改革助推开放,以开放倒逼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造全国领先的营商环境。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健全市场导向的投融资体制,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经济资源全球优化配置。合理划分省和市、县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完善财税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现代财税制度。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业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升金融普惠程度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学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去行政化。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和自贸区战略,全面融入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形成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三)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基本实现市市通高铁、县县通高速,争取通车里程分别达到2100公里和7600公里。新建改建穿城公路、瓶颈路段2840公里,整治完成国省道6100公里和县乡路2.95万公里。建成运营青岛胶东国际机场、菏泽机场,争取建成济宁机场、聊城机场,开工建设枣庄机场。推进港航一体化,发展现代化港口群。建设海阳、荣成核电基地和海陆多处风电基地。加快外电入鲁,接纳省外来电能力达到2400万千瓦。完善新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系统建设。抓好雨洪资源利用,提高引黄能力,完成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建成地下综合管廊800公里以上。抓住国家政策机遇,加快城镇和工矿区老旧小区改造步伐,完成180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完善城市微循环立体交通网络,积极推进青岛、济南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气象现代化步伐。落实农村抗震设防标准,平房要普及钢筋圈梁和构造柱,新建改建房屋最低按7度抗震设防。按照节能环保要求新建改建农村供暖设施。20xx年底完成647万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四)优化区域发展格局。坚持东部提升、中部崛起、西部跨越,纵深推进“两区一圈一带”战略。加快建设山东半岛城市群,提高综合竞争力。发挥好青岛龙头带动作用,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创新发展,把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海洋经济集聚区。海洋经济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以上。坚持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发展现代生态产业体系,建设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强化省会辐射引领,支持济南建设区域性经济、金融、物流和科技创新中心。推动济莱协作区建设,支持德州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加快沂蒙等革命老区发展,加强与中原经济区交流合作,把西部经济隆起带建设成邻边经济新高地。
(五)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步伐,有序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和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全面实现教育、医疗、社保、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施新一轮县域经济提升行动,支持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新生中小城市。积极稳妥推进撤县设区(市)、乡镇合并、镇改街、村改居。鼓励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和工矿区纳入城镇体系管理。推动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乡村教师、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快农村金融、邮政物流等公用事业发展。
(六)繁荣发展先进文化。努力建设文化强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实施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工程,推进社科理论研究创新、历史文化展示和乡村记忆工程,建设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和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区。努力营造激励齐鲁文化精品创作的社会环境,支持富有山东特色的文学、戏曲、美术、影视、出版、传媒事业加速发展。建设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实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各级档案馆建设,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育发展新型文化业态,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不断扩大好客山东品牌影响。
(七)持续加强民生保障。坚持科学扶贫、注重实效,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前实现省定标准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各类群体就业创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城镇每年新增就业110万人。推动基础教育均衡提升,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努力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强健康山东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统筹推进大健康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政策措施。不断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民主协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确保各领域安全形势总体稳定。抓好人民防空建设,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提升人口质量,继续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加大对失独家庭关爱扶助力度。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建设美丽文明新山东。维护好我省的壮美山河、富饶湖海和广袤平原,多姿多彩地展现齐鲁风光的独特魅力。加大对自然人文遗迹、历史文化名城、特色老街区老村落老建筑,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在尊重农村形态和农民生活习惯基础上,有序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把大气污染治理放在突出位置,有效遏制重污染天气频发态势。加强重点流域、近岸海域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地下水超采。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土壤质量明显提升。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林木绿化率达到27%。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塌陷地综合治理,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增加对重点功能区生态转移支付,健全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刚刚过去的20xx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我们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统筹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完成了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全省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城镇新增就业116.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7.5万人。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和8.8%。居民消费价格上涨1.2%。这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打下坚实基础。
20xx年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5%-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8.5%。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进出口保持稳定。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和8.5%。居民消费价格上涨3%。常住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59%和49%。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
实现今年目标任务,我们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实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努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深入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推进好品山东建设,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和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在满足一般消费需求的同时,积极开展品牌营销和个性定制,多生产绿色、健康、智能的高附加值产品。健全农产品、食品、药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养老、健康、旅游、文化、休闲、娱乐、体育等产业,引导各类服务业改善供给结构。支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创业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创客空间。下决心推动钢铁、煤炭、水泥、有色、船舶、玻璃、轮胎、地炼等行业去产能,实施化工产业搬迁改造和结构调整攻坚战。对丧失自我修复能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妥善安置产能过剩行业失业人员。引导企业多措并举消化库存,总结推广近些年各行业压缩支出的有效办法,支持企业全面降低成本,特别是减少材料消耗,降低能源损失,压缩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鼓励企业多渠道筹资,增加资本金,减少银行贷款比重,降低债务率。积极化解企业间担保链、担保圈风险。
(二)贯彻好积极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推动具备条件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电力等重大项目尽早开工,形成较大规模的实物工作量。实施一批重大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开工保障性住房49.3万套,基本建成22.5万套。改造农村危房5万户,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200万户,启动农村供暖改造工程。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今年要完成一半任务,改扩建1500所学校。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扩大传统消费,促进信息、网络消费。总结交流临沂、潍坊等地的经验,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与实体流通相结合的物流体系。推广菏泽、滨州、日照等地的好做法,重点培育一批特色电商镇、电商村,鼓励发展农村淘宝项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新市民购买和租赁住房的能力。落实好公积金使用、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积极消化房地产库存。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提高公租房租赁补贴比重,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通道。支持各地各部门收购或长期租用符合条件的商业房、写字楼,改造为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用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将库存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教师公寓、养老地产、旅游场所等专业设施。
(三)进一步健全企业微观运行机制。支持各类企业规范改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实现更多企业挂牌上市。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建立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积极推行经理层契约化管理。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监管。开展首批58户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亲友回避,公开透明履行职责。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切断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鼓励民营企业规范成本核算,引导民营企业家参照市场正常水平领取薪酬,依法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发挥企业家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关心、保护企业家,搞好企业家培训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和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完善人才流动机制、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以企业为主体,以重点人才工程为引领,集聚更多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带动作用的首席科学家、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借鉴淄博、济宁、德州、聊城等地做法,健全引进人才制度,吸引包括外国专家在内的各类专业型、技能型人才来鲁工作。
(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脱贫攻坚。继续抓好高产创建、渤海粮仓、精准农业、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面实施耕地质量提升计划。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顺应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安排轮作,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休耕方式。适度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因地制宜发展青贮玉米、优质牧草,以及大豆、花生、杂粮等经济作物。树立大食物理念,大力发展肉蛋奶、果蔬茶等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发展现代渔业,建设海上粮仓。加强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积极培育农村经济新业态,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农村“第六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坚决打好脱贫攻坚第一仗,确保今年脱贫人口不少于120万。抓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验收和应用,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抓好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火工作。
(五)落实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待遇。今年为200万进城农民工和140万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办理城镇户口,落实同等公共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普遍降低大中城市外来人员落户门槛,使其真正享受到市民待遇。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拓展棚改范围,改造完成棚户区48万户。同时,将棚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提高货币化安置比重。完善连接镇村间的道路、公园等基础设施,把非农经济和就业超过70%的村庄和人口纳入城镇管理。推动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政府监督和服务向乡镇下沉。试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财政转移支付、投资基金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政策。改进城乡规划,提升建筑质量,治理违法建设,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0公里。提高城乡供水水质,大力发展集雨型绿地。加大低效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实施示范镇提升行动。
(六)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完成营改增任务。完善国地税联合办税机制,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县及县级以上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全部依法依规公开预算决算。扩大涉农专项资金整合试点范围。继续清理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再压减10%,用于增加扶贫投入和产业引导基金。继续压减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国家部署,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提高到15%。在保持政府债务率处于合理区间前提下,适当扩大地方债券发行规模。加强债务分类管理,重视债务结构调整和存量置换。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发展私募市场和股权投资基金,审慎探索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发挥好齐鲁和蓝海两个股交中心平台作用。进一步优化城商行股权结构,深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稳妥推进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试点。积极发展现代保险业。着力去杠杆,规范信托、理财等表外融资业务,降低金融资产风险。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对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清理打击力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七)推动对外经贸投资双向优化。实施优进优出战略,培育壮大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加大先进技术、能源资源、关键设备和重要零部件进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加快推进跨境电商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坚持引资与引智、引技有机结合,深度推进产业、企业、项目、人才国际化。加强与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战略合作和产业对接。推动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能源资源开发、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加强境外项目风险管控。抓住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正式实施机遇,在贸易、投资、金融、旅游、交通和产业合作等领域争取先行先试。加快推动威海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和烟台中韩产业园建设。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积极申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建设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社区。
(八)强力推行清洁燃烧等治霾措施。加强区域协作、联防联控,推进污染防治一体化。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限值,对不达标企业依法实施限产停产治理。推动工业绿动力计划,抓好燃煤电厂、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广煤炭高效利用技术,探索多种清洁燃煤实用办法,减少散烧煤总量。强化成品油全过程监管。抓好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和扬尘综合整治。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创建绿色交通省份,城市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标准,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2%以上。积极推进地热能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
(九)力争社会民生事业有新的较大进展。加快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推开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和去行政化。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新建、改扩建20xx所幼儿园。落实中小学教师编制“县管校聘”。抓好职业教育,健全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提升立德树人水平。加快文化体制改革,省直转制文化单位改制到位。持续建设十大旅游目的地品牌,按期完成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和集散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加快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启动所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动分级诊疗,有序放开医疗服务价格。抓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提高基层、中医药、妇幼、传染病、精神卫生等薄弱领域的服务能力。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城乡低保等保障水平。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和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医养结合服务综合体,新增养老床位6万张。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年内为1000名听障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倡导社会慈善捐助。
各位代表,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民族、宗教、侨务等政策。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高度重视和做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作。加强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流合作。扎实开展双拥共建,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全面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鼓励社会各界群众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在各自岗位上建功立业。
政府工作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专业思维、专业素养和专业方法。大力倡导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不断创新工作方式。着力克服庸懒散现象,认真解决不愿为、不会为、不敢为问题。积极适应新常态、学习新知识,在实践中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境内外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干部、人才的能力和素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主动作为、做有成效的予以表彰,对不作为的部门和干部严肃问责。建立合理的容错机制、及时的纠错机制和正常的免责制度,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全面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能力,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注重发挥律师、法律顾问和司法机关作用,通过协商调解和必要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扎实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依靠广大群众推动任务落实。
深化平安山东建设,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机制。深刻汲取安全事故沉痛教训,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消除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加快食安山东建设,加强消费品安全风险防控和检验检测。继续搞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深化“平安行·你我他”行动。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监督,定期报告政府工作。主动加强同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大力推进多层次协商民主。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有序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加强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建立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拓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际成效。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向群众学习请教,为群众办实事。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寻租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各位代表,美好明天属于勤劳智慧的山东人民,幸福生活需要我们用双手来创造。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山东省委领导下,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扎实工作,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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